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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学专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19

法学专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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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第一篇法学专论文范文参考: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制度研究
  2. 第二篇法学专论文样文:认识与反思:近三十年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史
  3. 第三篇法学专论文范文模板:中韩法学教育比较研究
  4. 第四篇法学专论文范例: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研究
  5. 第五篇法学专论文范文格式:论欧洲公司法的多层级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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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法学专论文范文参考: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制度研究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做法最早起源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20世纪50年*始的仲裁实践,并由仲裁委员会在四十余年的仲裁实践中不断完善、发扬光大.中国的这一独特做法,在世界上引起了广泛注意,并在近20年的仲裁立法改革运动中为国外某些国家的立法所仿效,也为国外某些仲裁机构的规则所采纳.

仲裁与调解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员的功能和调解员的功能也不同.仲裁和调解能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在国际仲裁界引起了持久而热烈的争论.反对者认为仲裁员不能在同一争议中担任调解员,否则即违反法律的正当程序,支持者则认为仲裁员可以在同一争议中担任调解员,从而实现仲裁与调解的有机结合.国内外法学界对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这一课题有些探讨,然而,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进行全面系统研究的,还为数甚少;在我国国内法学界,有关这方面的论文和著作更是阙如.这种状况,表明我国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理论研究远远滞后于实践,不利于弘扬光大有中国特色的仲裁实践.本文的写作目的旨在填补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空白,从实践上对中国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进行总结,并就完善中国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立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文共分十章,另加一个附录.

第一章为总论,研究经济纠纷的解决机制.笔者认为,经济纠纷是经济发展的副产品,经济纠纷的解决机制可以按照不同的思路进行归类.笔者将经济纠纷的解决机制分别归类为:诉讼的机制和替代的争议解决办法;合意的争议解决方式和决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的争议解决方式;单一的、平行的和复合的争议解决方式.其中第四类归类方法是笔者独立研究并提出的归类方法.

第二章研究解决争议的替代方法.对ADR的定义及特点进行了总结,按照美国法院的实践研究了美国的ADR方法,并首次研究和总结了中国现存的替代法院诉讼的各种争议解诀方法,即中国的ADR方法.笔者认为,中国仲裁机构所施行的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也属于中国的ADR范畴之内.

第三章研究调解和仲裁的基本理念.国内有关法学专著对调解和仲裁的概念与性质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本章的目的旨在采用逻辑分析方法,根据笔者的认识,对调解的概念和仲裁的概念进行更加精准的定位,对调解的性质和仲裁的性质提出明确的见解,并研究了仲裁和调解的共同性与差异性,探讨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基础.

第四章研究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基本理念.在区分广义的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和狭义的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概念的基础上,着重研究了狭义的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特点、一般原则、优势以及仲裁员担任调解员的作用.首次提出了仲裁与调解 相结合的性质具有三重性:契约性、司法性和自治性.运用价值目标分析的方法, 首次提出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价值目标是:效益、公平和安定.

第五章研究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在中国的起源和发展.笔者通过研究发现,调 解在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并形成了深厚的文化沉淀,特别是儒家思想关于 “和为贵”、“中庸”和“息讼”的理念构成了中国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哲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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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通过挖掘史料,研究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在中国的起源和发展,并通过数据 统计,说明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在仲裁实践中的强大生命力.本章也研究了中国 有关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立法发展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不断完善的历程.

第六章研究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在世界范围的发展.笔者认为,世界上正在形 成一种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文化,而且这种文化还在不断扩展之中.尽管有些国 家对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怀有敌意,但立法发展的趋势是有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立 法确认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制度;笔者通过研究还发现,世界主要仲裁机构的仲 裁规则均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给予仲裁员以更加灵活的权力,由仲裁 员在同一争议中调解案件并不存在规则上的障碍;有的仲裁规则还明确规定了仲 裁与调解可以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第七章研究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理论交锋.笔者通过对大量材料的研究,总 结了赞成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和反对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各种理论观点,并对仲裁 与调解相结合的可行性进行了理论剖析.特别针对“正当程序”、“自然公正”、“私 访”等主要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适当操作,不违反“正当 程序”、“自然公正”的原则.笔者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和问卷统计的方法,调查 研究了中外当事人和仲裁员对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态度.结果表明,仲裁与调解 相结合获得了相当程度的支持.

第八章研究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实务操作.在总结仲裁员经验的基础上,概 括和提炼了

第二篇法学专论文样文:认识与反思:近三十年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史

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话题,其在政治话语掩盖下已经存活了50多年.当我国在国家层面踏上法治国家征程,将人权保障写入宪法,在刑事法领域确立了罪行法定、无罪推定等原则,且法律体系日趋完备的背景下,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愈加显现.劳动教养制度理论涉及的法学学科门类齐全,包括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犯罪学等.近三十年来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发展历程,学术成果丰富,形成了不同法学门类的理论、主张及观点,这些研究蕴含着不同的学术思想,对于认识与检讨劳动教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虽然近三十年来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研究成果上千篇,然而关于其研究的学术成果却没有做过系统的学术梳理,以至于后来者对于劳动教养研究学术成果的了解不免陷于零散、甚至常常语焉不详.究竟对于劳动教养制度应采取什么样的学术立场,需要全面梳理近三十年来劳动教养学说的历史,对其进行系统的归纳整理、分析提炼.本文正是对劳动教养制度研究近三十年来的学术成果做一学科梳理,述其概要,以方便后学,同时做出展望,以激励来者,以进一步推进我国法治化的进程.

本文的篇章结构是建立在归纳分类基础上的,由导论与主体两个部分组成,主体部分共计五章,具体如下:

导论,属于本文的点题之作,主要是对本文的写作目的、研究方法及研究意义进行阐述,对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研究进行了学术回顾,并对劳动教养、研究史的概念和含义进行介绍和界定,以为本文起到提契作用.

第一章,劳动教养制度研究概述.近三十年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研究论著达上千篇,不同历史发展时期的研究具有不同的特点.本章通过对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回归学术性后近三十多年来研究的历史发展概述,将历史上不同时期的研究观点与主张进行了系统的归类、梳理与分析,以准确清晰的认识劳动教养制度研究的发展历程,并对整个学术研究进行总体回顾评析.

第二章,劳动教养制度基本理论研究.劳动教养制度研究自恢复时期以来,其在一些基本问题上一直存在着分歧与争议,不同部门学科论者针对其性质、适用与存废进行了观点交锋与讨论.本章对各不同观点与主张进行了分类阐述,并对其进行了评析与考察,以使对制度本身与制度研究有总体的认识.

第三章,劳动教养制度的实体改革研究.多年来,随着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备,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已经成为不能回避的话题.为将劳动教养制度纳入法制框架,论者提出了不同的实体改革方案.本章即是对不同论者提出的劳动教养实体改革方案进行学科归类梳理,并进行评述.

第四章,劳动教养制度的程序改革研究.广义上的劳动教养制度程序包括审批、执行与监督,均存在着明显弊端,特别是劳动教养的审批程序,违背基本的法治原则.如何使得劳动教养制度程序法治化,成为论者最为关注的问题.本章对论者提出的劳动教养司法化与行政化审批改革方案、劳动教养执行与监督的改革完善建议进行了系统梳理与分析.

第五章,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研究的几个问题.研究具有学术上的继承与关联性,特别是对于劳动教养这一从创立之初便界定在政治范畴内的制度,对其政治特殊时期研究的回顾可以了解劳动教养研究的发展变化.本章不仅对1979年以前有关劳动教养的研究进行了回顾与评析,还对劳动教养的替*度——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研究进行了跟踪分析,最后对整个研究历程的学术成就进行了总结,指出了研究上的不足与缺憾,并对研究前景进行了展望.

第三篇法学专论文范文模板:中韩法学教育比较研究

步入21世纪,全球化现象日益扩大,这种现象不仅在经济领域具有影响力,而且在各个领域都有了相当大的影响力.法学也不例外,法学的各个领域也为实现全球化而努力,尤为突出的是法学教育,为了培养在世界竞争中能够脱颖而出的优秀法律人才,开始进行了制度上的改革.因此大陆法系国家的意大利、日本引进了美式法学专门大学院制度,韩国也迈出了美式法学专门大学院制度的第一步.同样,中国也致力于稳定司法考试制度、引进全地域法学教育等法学改革.中韩两国如此大力度的进行法学教育改革,恰恰证明了已有的法学教育存在很多问题.即没有培养出适应法治时代、人文时代、全球化时代的法律人才.

中韩两国都处于新的转折时期,在这种时期,两国如果将法学教育里各方面的缺点、优点进行比较,给对方国家提供经验与模范,不仅有助于培养符合时代跟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而且在两国交流的扩大发展中为两国更深、更广的了解起到基础作用.

第四篇法学专论文范例: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研究

均无配偶的两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登记结婚而组成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共同生活伴侣关系者,构成本文所讨论的非婚同居.“非婚同居”这一中性、客观的表述得来不易.长期以来,该问题要么被学术界简化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弥散在传统议题的宏大叙事中,要么被以往的婚姻家庭立法冠以“非法同居”之名,或将其与“事实婚姻”划等号.但随着非法同居的称谓被取消,事实婚姻的认定范围也不断缩减,我国法律对于非婚同居关系“不保护、不干预、不惩罚”的漠视态度正式形成.社会现实的变化引发了人们对非婚同居法律问题的关注,相关法律的适用困境也凸显了学术研究的价值和立法改进的意义.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构建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子关系三大板块以及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两个层面,其价值取向的确立、立法模式的选择与具体制度的设计都离不开对我国同居实践的考察和对域外立法经验的借鉴.在我国未来的非婚同居立法中,区别对待与价值中立原则、尊重自治原则、公平正义原则以及保护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应成为权利义务设置的价值取向;“区别于婚姻的事实同居”模式应成为现阶段的模式选择;仅对与共同生活密切相关的人身关系作出规范应作为制度设计的基本思路;以“分别所有制为基础、共同所有制为例外”的同居财产制以及“原则上否定、条件上限制”的有限救助制度应成为法律调整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规制重点;改进婚生推*度和保障所有子女平等的法律地位应成为同居立法与亲子法改革的共同目标.

第五篇法学专论文范文格式:论欧洲公司法的多层级协调机制

欧洲公司法是一个多层级的法律协调机制,它由欧盟层面的立法协调与司法协调、成员国层面的立法竞争以及非传统的协调方式共同组成.一方面,欧盟坚持硬法协调,即通过超国家机构制定欧洲公司法,且仅仅对公司法具有跨国因素的核心领域进行协调,以促进公司在欧盟内部的自由流动.欧盟之所以把协调的重点放在公司的对外关系上,是因为公司的对外关系所引发的法律后果与公司外部第三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对成员国涉及公司第三人保护规定的协调,是欧洲公司法实现对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保护目标的必要手段.在公司的内部关系领域,欧盟倾向于实行软法协调,特别是通过公司治理准则,绕过硬法的局限,促使公司治理核心领域获得协调,并使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公司治理准则趋同.欧盟利用条例的协调手段在成员国法的冲突中寻求统一,这些超国家的法律协调方式统一了成员国的冲突法律规范,但在法律具体的实施与运用上却又离不开成员国实体法的相关规定.指令和条例的这些功能上的特性,恰恰是许多问题形成的根源,它使法律协调活动与一体化进程变得更加缓慢.为此,欧盟转变了公司法立法的基本理念,欧盟的工作重心从通过次级立法对股东与债权人的保护来防止权力滥用,转移到建立统一的法律框架结构.法律协调不再是欧盟委员会追求的终极目标,而仅仅是一种克服危机的手段,它服务于特定的政治目标.以指令作为主要协调手段的目的不是为了削弱各国法律制度的多元化,相反恰恰是为了保障这种多元化发展.欧盟次级立法对核心内容的协调构成了欧洲公司法的一个屋顶,在此之下,成员国立法相互竞争.立法竞争促使各成员国基于共同目标相互学习,在发现实践中不断创新,使成员国能够找到与本国制度框架相吻合的政策.欧盟再通过欧洲法院的司法协调机制,对欧盟层面传统立法协调的疏漏进行补充,防止了成员国法之间的朝底竞争.另一方面,欧盟通过非传统协调机制,绕过硬法的局限,对欧盟层面的法律协调与成员国层面的立法竞争进行疏导与指引,对欧洲公司法在欧盟层面与成员国层面的立法互动与渗透提供有效的补充,为欧洲范围内活动的企业建立更实惠的机制性的框架,并力图在传统协调方式难以有效运作的情况下,找到一种平衡.对欧洲公司法非传统协调方式本身的研究就具有独特的学术价值.欧洲公司法多个法律协调层级之间的相互联系与共同作用正是欧洲公司法独具匠心之处.

这种多层级的协调机制提供了一种思路,即欧洲公司法的协调不必仅仅拘泥于一种唯一的方案,因为随着时代的发展,欧洲公司法不仅在内容上的协调程度越来越广泛与深入,而且在协调方式上也呈现多样性与复杂化的特点.竞争与协调、官方规制与非官方规制、传统方式与非传统方式不是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在欧洲公司法的多层级协调机制之内,非传统协调方式在欧盟传统法律协调机制促进竞争与促进公司法现代化的功能上作为一种润滑液,使其中不同层级之间的相互作用能够顺利地进行.欧洲公司法的协调机制不仅仅是一种立法手段,它囊括了立法本身到法律实施的全过程.这种对立法主体和实施主体、立法程序和实施程序、规制趋同和规制协作严格区分且又相互合作的价值理念,是欧盟立法活动的一种动态的、全面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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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欧洲公司法多层级协调机制的理解与研究也不能简单地模仿与引进,因为它是经历了诸多变革,按照国际与欧洲公司法现代化的标准建立起来的一套有效运作的机制.中国公司法能够从中得到启示,一个完备的公司法律协调机制不是某方面的提升,而是从立法理念到司法实践,从官方层面到非官方层面,从传统协调方式到非传统协调方式共同合作、有效整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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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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