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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士论文摘要怎么写 法律学士论文摘要范文参考有关写作资料

主题:法律学士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4-12

法律学士论文范文

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论文摘要:我国学位制度的历史与现状研究
  2. 第二篇摘要范文:重视法律文本的正确翻译——评学士学位证书英文副本样式的问题
  3. 第三篇法律学士论文摘要:社会变革背景下南非的教师教育研究
  4. 第四篇法律学士论文摘要模板: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问题研究
  5. 第五篇法律学士论文摘要怎么写:法律解释的可能空间与进路——评周某某诉浙江大学不授予学士学位行政争议案
  6. 第六篇摘要范文:理论与实践视域中高校学士学位权的法理分析
  7. 第七篇法律学士论文摘要范文:法政人与清末法制变革研究
  8. 第八篇法律学士论文摘要格式:理论与实践视域中高校学士学位权的法理分析
  9. 第九篇法律学士论文摘要:21世纪台湾法学教育之新趋势——法硕乙
  10. 第十篇摘要范文:宋代赦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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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论文摘要:我国学位制度的历史与现状研究

中国学位制度的渊源应该从科举考试制度说起,科举制度是中国近代学术评价的一种重要形态.这为日后中国在借鉴原有制度的基础上批判性地扬弃和吸收国外学位制度的相关经验奠定了良好的文化底蕴.*战争以后,“西文”和“西艺”学校的建立,为西方学位制度的引入奠定了基础.西方学位制度的传入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中国留学生,二是国外驻华机构.此外,西方在华创办教会大学的过程中,将其学位制度也引入了中国.

民国政府教育部于1912年10月颁布了《大学令》,对学位名称、学位审查机构、学位授予资格及学位被授予者等多个方面均做出了明文规定,标志着中国现代学位制度的建立.民国初年一些学位制度相关的法令以袁世凯名义发布,是中国在学位制度方面经历数年摸索后,在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而进行的开天辟地性的创举.这些法令及规定设计了中国现代学位制度的主体框架和基本模式,这在中国现代学位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北洋政府时期第一级学位(学士学位)制度设计相对完整;研究生教育机构-大学院亦有明确规定,硕士、博士学位制度仅有设置的意向,无细则规定,学位规程(章程)仅是提及,并未最终制定出来.

到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建立了以美国学位制度为范本的学位制度.国民政府前期学位制度是在借鉴西方国家现代学位制度的基础之上,以教会大学的学位制度为范本,在国内各大学学位制度建设不断积累经验的基础上,由国民政府教育部以政府法规、法令、规章、制度等形式设计出符合本国实际的学位制度.国民政府统治前期,中国学位制度已基本自成体系,相对完善.尤其是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制度的确立,标志着中国学位制度的逐步完善.

抗日战争对中华大地造成了严重的摧残,然而中国学位制度化建设却没有止步,而是不断的改进,尤其表现在学士学位的制度化建设方面.民国前期中国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初步形成,客观上为抗战时期学位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必要的基础,同时也为博士学位制度建设提供了可能.民国政府从法规制度层面进一步完善学位制度,形成了一套具有完整体系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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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首先对原有高等院校进行接收改造,然后逐步改造高等教育体制.学位制度经历了两次制定和破产过程,1964年学位制度最终制定完成,然而不幸的是“文化大革命”爆发,导致学位制度发展停滞退步.

改革开放后,于1981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建国后第一部最完备的学位立法,标志着新中国学位制度规范化运作的开始.学位条例的颁布及其配套文件法规的制定,为中国学位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保障人才培养质量提供了具体标准和指导方针.尤其是1986年后,在原有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国家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学位制度的相关法规,促进了我国当代学位制度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

在对我国学位制度发展历程回顾和梳理的基础上,分析和把握我国现行学位制度的基本状况,有助于从深层次上了解我国学位制度存在问题的症结所在,从而更加利于现实问题的解决.通过对相关机构和部门以及利益相关人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才能发现一些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进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学位制度提供必要的依据.

本研究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访谈调查法和问卷调查法等方式,展开深入调查研究.通过调查研究,对我国学位制度现状,学位机构的设置与职能,学位授予标准与条件,学位授予流程等做出系统的归纳和总结.针对我国现行学位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从不同层面对相关问题展开论述.具体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宏观管理与自主管理的关系问题;2.学位授权部门引导和规范问题;3.学位立法问题;4.学科点布局问题;5.学位规制理念问题;6.审核权限划分及设置问题;7.审核程序问题;8.监督机制问题;9.学位授予单位后续建设问题;10.学位授予单位学科设置问题;11.学位授予单位脱离实际争相提高办学层次问题;12.学位授予单位学位委员会设置及成员构成问题;13.学位授予审核与管理性质的认识不一致问题.

同时,本文通过分析以美、英、法三国为代表的,体现世界上三种典型的学位制度,获得一些重要的借鉴与启示.主要从学位授权、学位特征、学位监管体系、博士学位授予制度几个视角对发达国家学位制度进行探讨和分析.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以从中得出如下启示:从以美国为代表的*机构主导模式和以英国为代表的多元共治模式我们可以借鉴,在坚持国家宏观调控的基础上,适度放权,形成*与省级政府分级管理、责权明晰的学位授权审核管理机制.美国、法国、英国已开始通过专业团体和行业组织,开展相关的评估.鉴于我国相关制度尚不完善,各专业团体和行业组织的发展不均衡,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尝试不同的学位制度改革.同时,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通过引入社会行业组织或者第三方*评估机构介入高等教育评估审核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即便是政府作为学位授予审核的主体,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水平的民间组织进行审核,以弥补政府专业性的不足.同时,应该完善相关法规,为学位授权提供可遵循的法律依据.至于博士生培养,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应实行联合培养.

通过对我国学位制度的历史及中外学位制度对比研究,针对问题根源,以史为鉴、洋为中用,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思索未来的改进与发展,以便重构我国现代学位制度.本文在确立学位授予审核与管理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存在的问题与相关原则,从宏观、中观、微观层面提出完善我国现行学位制度的基本建议和策略: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救济途径;2.理顺宏观管理与学位授予单位自主管理的关系;3.加强对学位授予单位的引导和规范作用;4.统筹学科点和培养单位布局,增加学位授权的灵活性;5.确认省级政府在学位授权审核管理中的地位;6.细化学位授予的审核程序;7.加强监督和管理,减少人为因素干扰;8.加强宣传督导,促进学位授予单位的后续建设;9.实现多种评估方式的有效结合,提高学位审核的实效性;10.尊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学术裁决权;11.以学科为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突出制度运行中学术的主体地位;12.调整规范学位授予单位学科设置,提高其社会适应性;13.成立临时学位委员会,不断完善评价与审议机制.

第二篇摘要范文:重视法律文本的正确翻译——评学士学位证书英文副本样式的问题

以学士学位证书英文副本样式为研究对象,根据法律文本类型的翻译特点,针对其存在的翻译错误逐一进行剖析,并提出了纠正建议.同时提供了参考译本予以借鉴.

第三篇法律学士论文摘要:社会变革背景下南非的教师教育研究

南非在欧洲殖民者到来之前,土著人一直实行的是部落教育.1652年,荷兰殖民者的到来,不但破坏了土著人原有的社会经济结构,也改变了他们的教育体制.在欧洲早期移民中,由于社会阶层的不同,对教育的看法也不一样.布尔人(荷兰人、德国人和法国人在南非的后裔)主要依靠奴隶经营分散的、大规模的、粗放式的农牧场,因而不太重视教育,即使开设有小学,也多仅限于阅读圣经和算数之用.1806年,英国殖民者占领开普敦后,来到南非的多数原城市居民不像布尔人那样分散居住,而是带来了本国的生活方式.他们不仅和世界其它地区保持着经济、科技和文化上的联系,也十分重视教育事业.办起了中学、大学和职业学校.1910年,南非联邦成立后,教育上完全继承了英国的体制,但长期以来一直奉行种族隔离制度.根据不同种族接受不同教育的构想,全国按照种族、地理和意识形态分别建立了黑人、白人、印度人和有色人四种不同的教师教育体制.20世纪50年代,南非出现了为不同种族培训教师的各自独立的教师教育学院.60年代,个别大学开始向特定种族团体培养教师.到了七八十年代,教师教育在严格的种族界限划分下,形成了所谓的开放式培养格局,即各种族教师可以在与之对应的教师教育学院和大学培养,获得教师资格的教师可以在分离的中小学校任教.20世纪90年代初,大学负责中学教师的培养,而学院则主要承担小学教师的培训.这种制度不仅限制了大学与学院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也阻碍了教师资源的合理流动.

1994年,*南非的诞生,既标志着长达342年的种族隔离制度的终结,也开启了南非教师教育的新纪元.为了适应国家重建的需要,新政府决定将教师教育作为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途径,并把工作重点放在了政策体制的改进和完善上.其总的原则是基于*、公平、正义、人权的理念来培养新型教师,同时确保对过去曾遭受不平等教育待遇的教师的补偿.为了达成这些愿望,在政府的主导下,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与政策,合并了全国的教师教育机构,改革了教师教育课程内容,成立了专门的教师教育管理机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使教师培养活动有据可循,南非从师范生招生到教师入职资格鉴定都建立了相应的标准.从招生环节看,它涉及高中毕业生招生标准、大学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招生标准和以REQV13为不合格在职教师招生标准;从教师培养环节看,它包括教师教育课程标准、教师教学能力标准、教师教学实践标准、教学实践机构标准和教学实习指导教师标准;从入职环节看,它包含教师最低任职学历标准和教师语言能力标准等.这一整套标准体系有力地促进了新南非教师教育工作的有序进行.

根据教师教育的标准体系,各教师教育机构采取了多样化的培养模式,即并行性、连续性和混合型三种模式.并行性模式是指学生在学习学术性课程时,同时学习教师教育课程.它以教育学士学位为代表,简称“4+0”模式.由于学校类型的不同,其具体组织形式也各有差异.通常情况下,理工大学的学术性课程在学科专业学院进行,教师教育课程以教育学院组织为主.而在部分综合性大学,除了理工大学的组织模式外,教师教育课程和学术性课程都在教育学院(部)进行.连续性模式是指学术性课程和教师教育课程分开进行,学生先在大学非师范专业取得本科学士学位,然后再在教育学院进行至少1年的教师教育课程学习.它以研究生教育证书为代表,简称“3+1”或“4+1”模式.以上两种课程都属于本科学历.总体而言,理工大学侧重学科教师的培养,即主要培养高小学段以上的教师为主.综合性大学则向所有学段开放.混合型模式兼具并行性模式和连续性模式的特征,它细分为两种:合格教师身份攻读模式和教师资格再提升模式.前者包括国家教育专业文凭和高级教育证书课程,有“3+0、“2-6+0”和“1/2+0”几种模式.后者属于研究生学历,指荣誉教育学士,简称“3+1+1/2”或“4+1/2”模式;教育硕士,简称“5/6+2”或“5/6+1/2”模式;教育博士或哲学博士,简称“5/6+2+2-4”或“5/6+1/2+2”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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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多样化教师教育模式的质量,南非十分注重质量保障制度的建设.确立了从旧南非以院校内部和同行专家之间的监控为主转向新南非以院校自我评估、校外专业机构测评和政府部门监管相协调的质量保障思路.据此,南非建立了国家资格认定局、高等教育质量委员会、教育从业者委员会、行业教育培训处等质量保障机构,以及南非*教师协会等专业自治组织.施行了教师教育机构审查、教师教育课程认证、教师教育课程国家评估、教师资格认证到教师专业发展一体化的质量保障体系.并为此开发了教师教育的机构审查标准、课程认证标准、课程评估标准和教师资格认证标准.其中,院校审查的对象不是对教师教育机构本身进行审核,而是对院校制定的质量保障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课程认证是教师教育机构获得教师新资格项目开设的必要前提.为了保证审查、认证和评估效果,南非还对执行这些教师教育质量保障的机构实施注册制度.而在教师质量提升和能力发展方面,南非专门设计了教师继续专业发展系统来开发教师的专业发展点,以及组织和监督有关的教师专业发展项目.

社会变革时期南非的教师教育改革总体呈现出法律先行、政府主导、院校为主、各方参与的互动格局.目前,在教师教育标准体系、质量保障制度、学段培养模式、师范生资助计划、教师专业发展内涵等方面都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但发展过程中也还面临许多问题:比如教师教育政策过于理想,致使政策实施效果不佳,也给教师带来了负担.教师教育机构合并仓促、缺乏深度融合,一些历史悠久、特色鲜明的教育学院没有得到应有的保留,造成了优质教师教育资源的流失.质量保障以政府监控为主,对院校的个体差异考虑不全.此外,作为发展中国家,资金投入总体不足,等等.为了规避改革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提高改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今后南非将通过以下措施来推进教师教育继续向前发展:以专业化的教师发展理念来顺应国际教师发展趋势,以多样化的教师培养路径来缓解教师的供需矛盾,以高移化的学历发展模式来回应高素质教师的需求,以规范化的教师培训制度来统筹教师培训活动,以差异化的经费投入机制来促进教师教育的均衡化发展.

第四篇法律学士论文摘要模板: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问题研究

专业学位是现代高等教育学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伴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需求日益增长的背景下日益发展起来的.当前,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开展提出了新的挑战,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问题研究对于丰富和发展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推动学位制度改革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走中国特色高等教育发展道路的核心是提高质量,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推动高等教育领域的改革,突破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体制机制性障碍.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经历了二十余年的发展,专业学位的种类在不断增长,培养规模日益扩大,社会影响力也不断增强.在外延式发展的同时,应当注重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内涵式的发展,这与我国新时期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相一致.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内涵式发展必须建立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制度的完善和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的基础之上.

对专业学位内涵的溯源需要对学位和学位制度进行历史追溯的基础上进行归纳和总结.学位发展至今其内涵演变经历了执教资历、科研资历和职业资历内涵的变迁和延展.通过对学位的历史演变的梳理可以对现代学位制度的内涵进行深刻的把握.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开展是在世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背景下生成的,从20世纪90年代专业学位制度建立以来,历经了发展与变革的过程,其发展与变革的趋势与我国研究生教育制度的变迁趋势相一致.我国目前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的实践之路上存在着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发展定位、结构管理、人才培养和质量保障四个方面.其中发展定位的问题属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目标系统,我国目前主要存在着专业学位在身份认同上遭遇“山寨学位”的尴尬.在结构管理作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体系结构保障,目前存在着权力与结构失衡的现状和问题.人才培养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的中心领域,在培养目标定位、培养过程和人才评价环节均存在相应问题.在质量监管保障上比较典型的问题在于政府、市场和高校三者权力失衡所引发的质量危机和社会力量缺位引发的监管不力等问题.

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首先从逻辑和理论层面探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应然的逻辑内涵.从理论逻辑和制定原则上明确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目标理念;从教育的结构管理的普世意义出发,审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在结构管理中的规范性要求;从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实施过程和结果评价的规定性要求出发,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人才培养进行反思与总结;从质量监管保障的重要性和学理性层面探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管保障的重视与完善.专业学位在我国的发展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存在时间和发展程度上的较大差异.借鉴以美国和英国等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中的可取经验对于我国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结合我国国情进行调整的同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方面的先进经验.国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问题上,适应了产业结构升级和行业专业化背景下对高层次高学历人才的需求,使专业学位从学术型学位中分离出来,成为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现专业学位与学术型研究生学位共存的格局.

结合国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中的先进经验,并将其应用到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实践中,构建出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理想状态.首先,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定位的考量纬度的选择上,应当强调市场驱动,关联职业需求;重视专业能力,突显职业特性;落实教育分权,发挥高校自主性.定位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基石和根本出发点,在定位准确把握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优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方向.其次,在专业学位发展结构的问题上,应当注重学位层次建设的协调性、学科门类开设的合理性以及学位规模发展的内涵性.第三、专业学位人才培养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核心问题,应当学习国外在人才培养目标的制定、人才培养途径的选取和学业成就的评价三个方面的经验,体现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应用性高层次人才的终极目标.最后,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规范上,应当选取多维度的教育评价标准,在此基础上加强专业学位质量控制与执业准入制度的衔接,实现专业认证机构的介入,保障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质量.要实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长远发展目标,必须构建出合理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路径.具体而言要从定位、立法保障、权力平衡、模式创新、结构重组五个方面入手,探索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路径.首先,应当从立法和政策保障上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提供政策和法律依据,不仅包括制定政策,还包括政策执行.其次,应当从定位上明确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定位应当是一种最高学位的职业教育.在定位上体现出职业性和知识性的价值统一,以及发展定位与社会需求之间的一致性和适度超前性.第三,构建政府、市场和大学相互协作的运行模式,在管理体系和结构规范上实现三者权力的协调.第四,创新教育模式,实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执业准入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机制.最后,增强社会力量在专业学位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中的地位,通过专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认证的典型形式实现这一目标.

第五篇法律学士论文摘要怎么写:法律解释的可能空间与进路——评周某某诉浙江大学不授予学士学位行政争议案

一、引言1993年以来,我国政府在致力于发展高等教育的同时,积极推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在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市场化方面取得了较大成就,高等教育的招生和在校生规模持续快速增加.以2003年为例,全国各类高等教育总规模达到1900多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7%.然而,在去掉",天之骄子",的神秘面纱之后,伴随着这种大众化、市场化的改革浪潮,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中的很多问题也日益凸显.特别是,如何定位并处理学生与高等

第六篇摘要范文:理论与实践视域中高校学士学位权的法理分析

学位授予权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对具备一定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的个人授予相应学位并颁发相应学位证书的法定权力.从法理层面来讲,享有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组织,学位授予行为既是一种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也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但目前高校学士学位授予权的行使,存在学士学位授予缺乏可操作性标准、高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自我扩大了法律法规授权的边界、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制度不完善等法律缺失现象.高校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合法行使,必须从建立大学学位制度、完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加强学士学位授予的法律意识、强化学士学位授予管理等方面着手.

第七篇法律学士论文摘要范文:法政人与清末法制变革研究

“日本法政大学清国留学生法政速成科”是日本近代专为中国而设立的第一所速成类法政学校,在国人留日史中占有重要地位.在1904年5月-1908年4月短短不到4年的时间中,先后约有1800余名中国留学生于此就读,而有名可考的毕业生则有1142人,使其成为了在清末为中国培养法政人才最多的日本学校.

本文以法政速成科中国留学生群体为研究对象,通过对他们在日期间学习、生活等相关资料的梳理,分析了近代速成式法政教育的培养目标、教学方式、教学特点及其存在的优点和不足,并论述了这种教育模式对中国早期法政人群体所产生的深刻影响.

作为中国较早接触西方法政学说的知识人,法政速成科毕业生肩负着传播新知以启民智的重要使命.在1904-1911年间,他们编译了包括四套大型法政丛书在内的多达200余部日本近代法政书籍,参与创办和编辑了众多法政类报刊,首次系统、全面地将西方法政学说引入中国,在中国近代的西法东渐史中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法政速成科毕业生还广泛参与到了清末的大变革中,是中国近代化转型的重要推手.本文详细考察了法政速成科学生在清末教育界、传媒界、司法界以及政界的各种活动,对他们在清末报馆、法政学堂以及诸如于宪政编查馆、修订法律馆、司法机关、地方自治机构、地方谘议局、资政院、各党派中的职业分布进行了系统地统计和总结,并以此为基,分析了他们在中国近代法制变革乃至社会转型中的重要作用.

为进行全面细致地考察,本文对这一群体中具有重要影响的代表人物如杨度、宋教仁、汪精卫、胡汉民、朱执信、居正、沈钧儒、汤化龙等人亦不乏个案剖析.通过对他们在清末变局中的各种活动的论述,探讨了清末民初传统士绅向近代知识人转型的方式与路径,并分析了现代化变迁过程中法政人与社会的互动关系.

第八篇法律学士论文摘要格式:理论与实践视域中高校学士学位权的法理分析

学位授予权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对具备一定学术水平或受教育水平的个人授予相应学位并颁发相应学位证书的法定权力,从法理层面来讲,享有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组织,学位授予行为既是一种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也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但目前高校学士学位授予权的行使,存在学士学位授予缺乏可操作性标准、高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自我扩大了法律法规授权的边界、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制度不完善等法律缺失现象.高校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合法行使,必须从完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加强学士学位授予的法律意识、强化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等方面着手.

第九篇法律学士论文摘要:21世纪台湾法学教育之新趋势——法硕乙

一、前言1991年,在李模老师秉持着对法学教育的热忱与热心奔走下,首开台湾法学教育风气之先,专为学士(非法律系毕业者)后法学教育所设立的东吴大学法硕乙,于焉诞生.自此,法硕乙在李模及其他诸们老师的辛勤耕耘之下,为台湾的学士后法学教育开创出另一片新天地.当初播下的种子不断成长茁壮,今年即将堂堂迈人第十届,法硕乙早已俨然是学士后法学硕士班的代名词,不仅首开风气之先,且引领风潮,促使各校正视学士后法学教育,并已蔚然成风.1997年,政治大学法研所成立",学士后法学组",,1998年,

第十篇摘要范文:宋代赦书研究

宋代赦宥制度在赦宥类型、数量和缘由等方面较前代均有所发展与创新,达到了中国古代赦宥制度发展的顶峰.宋代赦宥类型较为清晰明确,包含大赦、曲赦与德音,其赦宥次数又远超前后代.宋代的明堂、郊祀等大礼赦确立了固定的时间及频率,这些对赦宥制度都产生了较大影响.

宋代赦书属于七种“命令之体”中制书的一种,依附于赦宥制度的实施,它的内容有着独特而鲜明的时代特点.从唐朝中后期开始,赦书在赦罪和推恩内容之外,又发展出“立法制、行禁令”的内容.宋初,这种变化未被继承,赦书内容又回归于传统的赦罪与推恩.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从北宋中后期开始,赦书中逐渐出现一些民事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尽管所占比重尚小,但已明显区别于北宋前期的赦书内容.北宋末年,社会矛盾逐渐激化,地方财政困难突出,基层州县财政征收的违法现象严重化,赦书中开始出现一些约束州县财政征收的条文.南宋以后,因地方财政负担加重,基层财政征收体系进一步被破坏.在这种情况下,因赦书的颁布对象直接面对州县及百姓,它就越来越多的承担着调节社会矛盾的作用.统治者试图通过赦书改善州县财政征收的无序状态,赦书中关于申饬约束方面的内容增多,很多条文反复出现,并逐渐固定化.

宋代赦书随着内容的增多,其蕴含的信息量是其他任何官方文书所无可比拟的,这对赦书的制定者来说是一个很高的要求.可以说,宋代赦书的制定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大量基层信息逐级上传,最终形成独立条目,然后被汇集成完整的赦书,所以,赦书呈现出来的特征就是条目繁多而又彼此独立.赦书的制定由官僚体系中各个环节的人共同参与,包括各级地方官员、宰相、翰林学士等,而最终的决策权掌握在皇帝手中.赦书信息采集于基层,制定好的赦书条文最终又回馈于基层,以期对基层社会存在的矛盾进行治理,这个回馈其实也是赦书从*向民众传播的过程.赦书的传递要求较强的时效性,如何在最短的时间内把赦书传递到社会的各个角落,是对赦书传递流程的考验.赦书向基层的传递牵涉到很多问题,包括传递的速度、传递的过程、传递的方式等.

赦书传递到基层以后,对其具体执行效果的探讨是无法避免的.赦书中有不同类型的内容,如减免罪刑、推恩、约束条文等,各种内容因其社会关联性的大小,执行效果也有所区别.以赦书中关联性较大的蠲免欠负内容为例,赦书中该部分内容的实际执行者是基层州县官员,他们的态度与动机直接影响政策的执行.赦书一再要求州县官员依法蠲免,但宋代财政征收存在的不可解决的“阶层性集权”方式,造成州县财政匮乏.州县运转依赖于这些民间财赋,所以,赦书的执行影响到州县的经济利益.另外,州县对此项政策的执行也牵涉到上至监司,下至州县胥吏的利益,各级官府的逐利性造成了执行效果的不理想.

宋代赦宥的推行备受争议,很多官员批判宋代的滥赦、频赦破坏了法律的公正性.事实上,宋代统治者也在尽力避免这种不公平,制定了法令限制赦宥的范围,规定了一些不因大赦原减的严重罪行.这一方面是因为这些不赦的罪行罪恶极大,触犯了宋代统治秩序,另一方面也是统治者自觉的维护法律的效力.赦宥制度固然有其弊端,但它在宋代某些特殊时期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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