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学年度特殊选才(狮子座计画)
招生简章
【103年12月15日~12月19日报名】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编订中华民国103年11月
入学大学同等学力认定标准
84年8月30日教育部(84)台参字第 042763 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9 条
中华民国86年4月9日教育部(86)台参字第 86017417 号令修正发布第 2,3 条条文
中华民国86年5月21日教育部(86)台参字第 86053290 号令修正发布第 2,3 条条文
中华民国88年3月5日教育部(88)台参字第 88023303 号令修正发布第 2,3 条条文;并删除第 8 条条文
中华民国89年3月28日教育部(89)台参字第 89037146 号令修正发布第 2,3 条条文
中华民国89年11月21日教育部(89)台参字第 89148256 号令修正发布第 2,3 条条文
中华民国92年4月22日教育部台参字第 0920057919 号令修正发布第 3,4,5 条条文
中华民国95年12月28日教育部台参字第 0950191616C号令修正发布全文 7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100年1月5日教育部台参字第 0990226825C号令修正发布第 2,3,6 条条文
中华民国100年7月15日教育部台参字第 1000112683C号令修正名称及全文 8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原名称:报考大学同等学力认定标准)
中华民国102年1月24日教育部台教高(四)字第1020006304C号令修正发布第2,4,5条条文;增订第2-1条文
中华民国102年4月3日教育部台教高(四)字第1020046811C号令修正发布全文 11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 1 条 本标准依大学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具下列资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学力报考大学学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学士班)一年级新生入学考试:
一,高级中等学校及进修学校肄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仅未修习规定修业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学,退学或重读二年以上,持有学校核发之历年成绩单,或附历年成绩单之修业证明书,转学证明书或休学证明书.
(二)修满规定修业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学期,因故休学或退学一年以上,持有学校核发之历年成绩单,或附历年成绩单之修业证明书,转学证明书或休学证明书.
(三)修满规定年限後,因故未能毕业,持有学校核发之历年成绩单,或附历年成绩单之修业证明书,转学证明书或休学证明书.
二,五年制专科学校及进修学校肄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满三年级下学期後,因故休学或退学一年以上,持有附历年成绩单之修业证明书,转学证明书或休学证明书.
(二)修读四年级或五年级期间,因故休学或退学,或修满规定年限,因故未能毕业,持有附历年成绩单之修业证明书,转学证明书或休学证明书.
三,依艺术教育法实施一贯制学制肄业学生,持有修业证明者,依其修业情形属高级中等学校或五年制专科学校,准用前二款规定.
四,高级中学及职业进修(补习)学校或实用技能学程(班)三年级(延教班)结业,持有修(结)业证明书.
五,自学进修学力监定考试及格,持有高级中学,职业学校或专科学校毕业程度及格证明书.
六,知识青年士兵学力监别考试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证明书.
七,国军退除役官兵学力监别考试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证明书.
八,军中随营补习教育经考试及格,持有高中学力证明书.
九,下列国家考试及格,持有及格证书:
(一)公务人员高等考试,普通考试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种考试及格.
(二)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普通考试或相当等级之特种考试及格.
十,持大陆高级中等学校肄业文凭,符合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规定,并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检定合格,有下列资格之一,持有证书及证明文件:
(一)取得丙级技术士证或相当於丙级之单一级技术士证後,从事相关工作经验五年以上.
(二)取得乙级技术士证或相当於乙级之单一级技术士证後,从事相关工作经验二年以上.
(三)取得甲级技术士证或相当於甲级之单一级技术士证.
十二,年满二十二岁,修习下列不同科目课程累计达四十学分以上,持有学分证明:
(一)专科以上学校推广教育学分班课程.
(二)教育部认可之非正规教育课程.
(三)空中大学选修生选修课程(不含推广教育课程).
十三,空中大学选修生,修毕四十学分以上(不含推广教育课程),成绩及格,持有学分证明书.
十四,符合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办理非学校型态实验教育办法第二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者.
第 3 条 具下列资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学力报考大学二年制学士班一年级新生入学考试:
一,二年制专科学校及进修学校肄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满规定修业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学期,因故休学或退学二年以上,持有附历年成绩单之修业证明书,转学证明书或休学证明书.
(二)修读规定修业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学期期间,因故休学或退学一年以上,持有附历年成绩单之修业证明书,转学证明书或休学证明书.
(三)修满规定修业年限,且已修毕毕业应修学分八十学分以上,因故未能毕业,持有附历年成绩单之修业证明书,转学证明书或休学证明书.
二,三年制专科学校及进修学校肄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仅未修习规定修业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学或退学三年以上,持有附历年成绩单之修业证明书,转学证明书或休学证明书.
(二)修满规定修业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学期,因故休学或退学二年以上,持有附历年成绩单之修业证明书,转学证明书或休学证明书.
(三)修读规定修业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学期期间,因故休学或退学一年以上,持有附历年成绩单之修业证明书,转学证明书或休学证明书.
三,五年制专科学校及进修学校肄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仅未修习规定修业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学或退学三年以上,持有附历年成绩单之修业证明书,转学证明书或休学证明书.
(二)修满规定修业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学期,因故休学或退学二年以上,持有附历年成绩单之修业证明书,转学证明书或休学证明书.
(三)修读规定修业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学期期间,因故休学或退学一年以上,持有附历年成绩单之修业证明书,转学证明书或休学证明书.
(四)修满规定修业年限,且已修毕毕业应修学分二百二十学分以上,因故未能毕业,持有附历年成绩单之修业证明书,转学证明书或休学证明书.
四,大学学士班(不含空中大学)肄业,修满二年级下学期,因故休学或退学一年以上,持有附历年成绩单之修业证明书,转学证明书或休学证明书.
五,自学进修学力监定考试及格,持有专科毕业程度及格证明书.
六,下列国家考试及格,持有及格证书:
(一)公务人员高等考试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种考试及格.
(二)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或相当等级之特种考试及格.
七,技能检定合格,有下列资格之一,持有证书及证明文件:
(一)取得乙级技术士证或相当於乙级之单一级技术士证後,从事相关工作经验四年以上.
(二)取得甲级技术士证或相当於甲级之单一级技术士证後,从事相关工作经验二年以上.
八,年满二十二岁,持有高级中等学校毕(结)业证书或已修业期满者,修习下列不同科目课程累计达八十学分以上,持有学分证明:
(一)大学或空中大学之大学程度学分课程.
(二)专科以上学校推广教育学分班课程.
(三)教育部认可之非正规教育课程.
专科以上学校推广教育实施办法中华民国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本标准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修习前项第八款所定课程学分者,不受二十二岁年龄限制.
第 4 条 具下列资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学力报考大学硕士班一年级新生入学考试:
一,在学士班肄业,仅未修满规定修业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学或休学,自规定修业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满二年,持有附历年成绩单之修业证明书或休学证明书.
二,修满学士班规定修业年限,因故未能毕业,自规定修业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满一年,持有附历年成绩单之修业证明书或休学证明书.
三,在大学规定修业年限六年(含实习)以上之学士班修满四年课程,且已修毕毕业应修学分一百二十八学分以上.
四,取得专科学校论文范文书後,其为三年制者经离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经离校三年以上;取得专科进修(补习)学校资格证明书,专科进修学校论文范文书或专科学校毕业程度自学进修学力监定考试及格证书者,比照二年制专科学校办理.各校并得依实际需要,另增订相关工作经验,最低工作年资之规定.
五,下列国家考试及格,持有及格证书:
(一)公务人员高等考试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种考试及格.
(二)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或相当等级之特种考试及格.
六,技能检定合格,有下列资格之一,持有证书及证明文件:
(一)取得甲级技术士证或相当於甲级之单一级技术士证後,从事相关工作经验三年以上.
(二)技能检定职类以乙级为最高级别者,取得乙级技术士证或相当於乙级之单一级技术士证後,从事相关工作经验五年以上.
第 5 条 曾於大学校院担任专业技术人员,於专科学校担任专业及技术教师,或於职业学校担任技术及专业教师,经大学校级招生委员会审议通过,得以同等学力报考前三条所定新生入学考试.
第 6 条 大学经教育部核可後,就专业领域具论文范文成就表现者,经校级招生委员会审议通过,得准其以同等学力报考第二条至第四条所定新生入学考试.
第 7 条 具下列资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学力报考大学博士班一年级新生入学考试:
一,硕士班学生修业满二年且修毕毕业应修科目与学分(不含论文),因故未能毕业,经退学或休学一年以上,持有附历年成绩单之修业证明书或休学证明书,并提出相当於硕士论文水准之着作.
二,迳修读博士学位学生修业期满,未通过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考核或博士学位考试,持有附历年成绩单之修业证明书或休学证明书,并提出相当於硕士论文水准之着作.
三,修业年限六年以上之学系毕业获有学士学位,经有关专业训练二年以上,并提出相当於硕士论文水准之着作.
四,大学毕业获有学士学位,从事与所报考系所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并提出相当於硕士论文水准之着作.
五,下列国家考试及格,持有及格证书,且从事与所报考系所相关工作六年以上,并提出相当於硕士论文水准之着作:
(一)公务人员高等考试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种考试及格.
(二)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或相当等级之特种考试及格.
前项各款相当於硕士论文水准之着作,由各大学自行认定;其艺术类或应用科技类相当於硕士论文水准之着作,得以创作,展演连同书面报告或以技术报告代替.
第一项第三款所定有关专业训练及第四款,第五款所定与所报考系所相关工作,由学校自行认定.
第 8 条 持国外或香港,澳门高级中等学校学历,符合大学办理国外学历采认办法或香港澳门学历检核及采认办法规定者,得准用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毕业年级相当於国内高级中等学校二年级之国外或香港,澳门同级同类学校毕业生,得以同等学力报考大学学士班一年级新生入学考试.但大学应增加其毕业应修学分,或延长其修业年限.
毕业年级高於相当国内高级中等学校之国外或香港,澳门同级同类学校肄业生,修满相当於国内高级中等学校修业年限以下年级者,得准用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持国外或香港,澳门学士学位,符合大学办理国外学历采认办法或香港澳门学历检核及采认办法规定者,得准用前条第一项第三款及第四款规定办理.
持国外或香港,澳门专科以上学校毕肄业学历,其毕肄业学校经教育部列入参考名册或为当地国政府权责机关或专业评监团体所认可,且入学资格,修业年限及修习课程均与我国同级同类学校规定相当,并经各大学招生委员会审议後认定为相当国内同级同类学校修业年级者,得准用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四条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条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办理.
持前项香港,澳门学校副学士学位证书及历年成绩单,或高级文凭及历年成绩单,得以同等学力报考科技大学,技术学院二年制学士班一年级新生入学考试.
第五项国外或香港,澳门专科以上学校毕肄业学历论文范文及成绩证明,前项香港,澳门副学士学位证书及历年成绩单,或高级文凭及历年成绩单,应经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经外交部授权机构,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门设立或指定机构验证.
第 9 条 军警校院学历,依教育部核准比叙之规定办理.
第 10 条 本标准所定年数起迄计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规定起算日,计算至报考当学年度注册截止日为止:
一,离校或休学年数之计算:自历年成绩单,修业证明书,转学证明书或休学证明书所载最後修满学期之末日,起算至报考当学年度注册截止日为止.
二,专业训练及从事相关工作年数之计算:以专业训练或相关工作之证明上所载开始日期,起算至报考当学年度注册截止日为止.
第 11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招生考试试场规则及违规处理办法
中华民国90年10月17日本校91学年度招生委员会订定
中华民国91年12月19日本校92学年度招生委员会修正第2,3,5,6,8~16条条文
中华民国93年10月13日本校94学年度招生委员会修正第3,6,9,10,12,13条条文
中华民国95年 5月 9日本校95学年度招生委员会修正第9条条文
中华民国99年11月23日本校100学年度招生委员会修正第2,10,11条条文
中华民国100年11月16日本校101学年度招生委员会修正第2,6条条文
中华民国101年3月27日本校101学年度招生委员会修正第3条条文
第一条 本校办理各项招生考试,为维护试场秩序及考试公平,公正之原则,特订定本规则.
第二条 考生於预备铃响时,凭准考证及身分论文范文(身分证,护照,附照片之健保卡或汽机车驾照)入场,於考试开始二十分钟後不得入场;已入场应试者,四十分钟内不得离场,强行入场或离场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未携带上述列举之身分论文范文者,经拍照存证後,先准予应试.惟至当节考试结束铃声响毕前身分论文范文仍未送达试场者,扣减该科成绩满分之百分之五,考生并应於七日内至本校招生承办单位完成验证手续,未办理验证者该科成绩不予计分.
第三条 考生应按照编定座号入座,在开始作答前应先检查答案卷(卡),准考证及考桌三者之号码是否相同,如有错误,应即举手请监试人员处理.凡经作答後,始发现坐错座位者,扣减其该科成绩满分之百分之二十;经监试人员发现交换座位应试且事证明确者,其该科成绩以零分计算.
考生於考试开始铃响前,不得翻阅试题本或作答,违者扣减其该科成绩满分之百分之五.
第四条 考生应将准考证及身分论文范文放在考桌左上角,靠左边窗户者放在考桌右上角,以便查验.
第五条 考生除必用之书写,擦拭,作图之文具外,不得携带书籍,纸张,具有计算,通讯,记忆等功能或其他有碍试场安宁,考试公平之各类器材,物品入场;除依各系所之规定得使用计算机应试者外,亦不得携带计算机入场;违者扣减其该科成绩满分之百分之十.违规物品交由监试人员代管,俟该节考试完毕後再予归还.
第六条
第七条 考生除因考试题目印刷不清得举手发问外,其他概不得发问,亦不得要求解释题意.
第八条 考生不得有交谈,偷看,抄袭,传递,夹带,顶替或其他舞弊论文范文,违者其该科成绩以零分计算.
第九条 考生应在答案卷(卡)作答区内作答,未在规定之作答区内作答者,扣减其该科成绩满分之百分之二十;在答案卷(卡)上书写任何足以辨识考生身分之文字或符号者,其该科成绩以零分计算.
第十条 考生不得毁损答案卷(卡)或擅自拆开答案卷之弥封标签,违者其该科成绩以零分计算.
第十一条 考试时间终了铃声响毕後,考生应即停止作答,经警告後仍继续作答者,扣减其该科成绩满分之百分之十,情节重大者其该科成绩以零分计算.
第十二条 答案卷(卡)及试题应一并缴回,不得携出试场,违者其该科成绩以零分计算.
第十三条 考生交卷(卡)後,应遵照监试人员指示离开试场,并不得在试场附近逗留或高声喧譁,宣读答案,或以其他方式指示场内考生作答,经劝止不听者,其该科成绩以零分计算.
第十四条 考生不得撕毁或涂抹试场座位标签,违者送请本校招生委员会议处.
第十五条 本规则所列扣减违规考生成绩之规定,均以扣减各该科之成绩至零分为限.
第十六条 其他本规则未列而有影响考试公平,考生权益之事项,应由监试或试务人员予以详实记载,提请本校招生委员会议处.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则并涉及重大舞弊论文范文者,通知其相关学校或机关依规定究办.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本校招生委员会决议通过後施行,修正时亦同国立台湾师范大学招生考试成绩复查处理办法
中华民国89年10月11日本校90学年度招生委员会订定
中华民国96年10月01日本校97学年度招生委员会修正
第 一 条 为办理本校各类招生考试成绩复查事宜,特订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申请复查考试成绩,,逾期不予受理,并以一次为限.
第 三 条 复查考试成绩之申请期限,申请方式,申请书表及复查论文范文等各项相关规定应明列於招生简章中.
第 四 条 招生委员会收到复查考试成绩之申请後,应於申请期限截止後七日内查复之,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复时,得酌予延长.
第 五 条 复查笔试成绩时,应将申请考生之试卷调出,详细核对弥封号码,再查对申请复查科目之试卷,发现有疑义时,应即查明处理之.
复查审查,口试或术科成绩时,应将系所填送之审查成绩登记表,口试成绩登记表或术科成绩登记表调出,详细核对准考证号码或弥封号码,再查对成绩,发现有疑义时,应即查明处理之.
第 六 条 复查结果发现成绩登记或核算错误时,应重新核算申请考生之总成绩,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计成绩未达录取标准,而重计後成绩达录取标准者,应报请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核定後增额录取,除复知该考生外,并提下次招生委员会议追认.
二,原计成绩与重计成绩均达录取标准或均未达录取标准者,由招生委员会迳行复知该考生.
三,已录取考生经申请复查成绩,重计後成绩低於录取标准时,应报请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核定取消其录取资格,并复知该考生,该考生不得异议.
第 七 条 复查考试成绩,如发现试卷漏未评阅或试卷卷面与卷内分数不相符时,由招生委员会联系原阅卷委员补阅之,如总成绩有变更时,依前条规定处理.
第 八 条 申请复查考试成绩,不得要求重新评阅,提供参论文范文,阅览或复印试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阅卷委员之姓名或其他有关资料.
第 九 条 复查考试成绩,如发现因申请考生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规定,以致影响计分时,应将其原因复知.
第 十 条 本办法经招生委员会决议通过後施行,修正时亦同.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年度招生考试
成绩复查申请书及查覆表
申请人 姓 名
复查科目 查覆分数
复查回覆事项: 申请人签章: 复查人签章: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复查日期: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申请成绩复查请於1月26(星期一)日前以通讯方式向本校招生委员会提出;邮戳为凭,逾期概不受理.
2.请一律使用本表,否则不予受理.
3.本表正面,姓名及复查科目等各栏应逐项填写清楚.(双线以右各栏请勿填写)
4.本表背面收件人姓名,收件地址及邮递区号请填写正确,并贴足回邮邮资,以便回覆.
.申请成绩复查不得要求重新评阅,提供每题得分及参论文范文,阅览或复印试卷,亦不得要求
告知阅卷委员之姓名或其他有关资料.
10610台北市和平东路一段162号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 寄
收件人: 收
收件地址: 国外学历切结书
考生 以 学历
参加贵校104学年度特殊选才招生考试,依规定应於注册时缴交:
一,经我国驻外馆处验证之国外学历论文范文影本一份,及中文翻译正本一份.
二,经我国驻外馆处验证之国外学历历年成绩证明影本一份.
三,入出国主管机关核发之入出国纪录一份正本(报考人如系外国人或侨民者,免附本项资料).
※中文翻译正本得送请驻外馆处办理翻译验证或送地方法院或民间公证人办理公证.
本人谨此具结保证,如获录取,本人将於报到时,依「大学办理国外学历采认办法」规定之程序,补缴前述各项文件并於报到时缴验学位证书正本;否则本人愿放弃本项考试录取资格,绝无异议.
此 致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
立具结书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身分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具结日期: 年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104学年度特殊选才招生考试
退费申请书
一,考生 报名贵校招生考试,因故无法完成报名手续,依简章规定申请退费,敬请 核办.
二,退费申请原因:(符合下列各项原因之一者)
溢缴报名费(不含重复报名)者.
( 已缴交报名费但因报名资料不齐而未完成报名手续者.
三,本人存款帐户(非考生本人帐户无法受理)资料如下,退费时请将款项迳拨入
该帐户内:
邮局户名: 存簿帐号: (请填写14位数字)
金融机构: 银行 分行
户名: 帐号:
※ 退费申请期限:103年12月26日(星期五)前104学年度特殊选才招生考试
报名专用信封封面
考生姓名:
通讯地址:?????
联络电话:
10610
台北市和平东路一段162号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B4信封袋中,用回纹针夹在左上角,以限时挂号邮寄,
并将本页贴於信封封面.
项次 应缴交资料 请自行检核打勾 一 报名表与报名论文范文黏贴表(附件八). ? 二 身分证影本份. 三 论文范文书或同等学力资料之相关证书影本份. 四 报考资格附加规定之证明文件. ? 五 学系规定之书面审查资料_____份. ? 六 其他有助於审查之资料. 七 报名费汇票. ?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104学年度特殊选才招生考试
报名表
填表说明:1.报名资料寄出後,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变更.
2.各栏位请考生据实填写,「灰色」栏位请勿填写.
准考证号 ()
*限最近三个月内
同式二寸,正面,
半身,脱帽照片.
业主同意装修证明书:陈奕迅-伤心证明书
姓 名 性 别 □ 男 □ 女 身分证字号 出 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联络电话 日:( ) 夜:( )
手机: 通讯地址
(104年1月前通讯地址) □□□
电子邮件地址
(必填,寄发准考证用) 就读学校
(请填写学校全名) □应届毕业(104年6月毕业)
□非应届 低收入户 □ 否 □ 是 (应有县市政府核发证明) 紧急联络人 关 系 姓 名 联 络 电 话 本人对本招生简章内容及相关规定已详细阅读并充分了解,同意依所列事项办理.考生签名: 报名资格审查 审查事项 审查结果 项目 报考
资格 报名费 缴交
文件 资格符合,准发准考证.
资格不符合招生简章第 条规定. 审查人员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104学年度特殊选才招生考试
应届毕业生
学生证正面影本黏贴栏
※请於影本正面注明「此影本仅作为报名考试用,不得为其他用途.」可签名,但所有文字不要遮住姓名及字号. 应届毕业生
学生证背面影本黏贴栏
低收入户证明
(请沿虚线浮贴)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104学年度特殊选才招生考试
准考证号码: (考生勿填)
姓名 出生日期 身分证字号 性别 联络手机 联络电话 身心障碍类 别及状况 □视觉障碍 □听觉障碍 □肢体障碍(□坐轮椅 □可自行上下楼 □无法自行上下楼)
□脑性麻痹 □身体病弱 □情绪行为障碍 □学习障碍 □多重障碍 □自闭症 □其他 身心障碍考生请依实际需求,由下列应考方式中,申请一或多种方式:
□提供放大为A3纸之试题.
□延长考试时间20分钟,惟最多以延长20分钟为限.
□协论文范文生阅读或纪录答案之辅具,请说明:
□其他功能性障碍所需之特别服务,请说明: 请於此处浮贴身心障碍手册或由医疗单位出具之功能性障碍认定证明文件 (正面影本) 请於此处浮贴身心障碍手册或由医疗单位出具之功能性障碍认定证明文件 () 注 1.申请方式:请於报名期间,填写本申请表件并签章後,与其他相关报名文件一并以限时挂号邮寄,逾期恕不受理.
2.应考服务项目之提供以不影响整体考试公平性为原则,并由本校招生委员会就考生所提申请资料审定之.
3.凡未依规定申请应考服务之身心障碍考生,一律依一般考生之规定应考,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补助措施. 考生签章 申 请 日 期
系所规定事项
附件一:同等学力认定标准
附件一:入学大学同等学力认定标准
附件二:试场规则及违规处理办法
附件三:成绩复查处理办法
附件四:成绩复查申请书及查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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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国外学历切结书
附件七:退费申请书
附件六:退费申请书
附件七:报名专用信封封面
附件八:复查申请书及查覆表
附件八:报名表
附件八:报名表
附件九:身心障碍考生需求申请表
附件九:身心障碍考生需求申请表
附件十:校本部校区分布图
附件十一:公馆校区分布图
请自行
贴足
回邮邮资
(请填写毕业学校及系所名称)
(请填写姓名)
贴 足
限 时
挂号邮资
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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