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文件
南工校研[2016]7号
南京工业大学
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科研成果考核办法
各学院,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
科研成果认定办法:郑州3人偷吃“高科技”桃子致13年科研成果被毁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创新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现将南京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科研成果考核办法公布如下:一,基本要求
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获得科研成果的数量和水平是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博士研究生的科研成果是指博士研究生入学后发表的与其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科研奖励,发明专利,以及校学位委员会认定的其它科研成果.
二,科研成果署名
学术论文除超一流期刊导师署名
三,科研成果要求
0805 材料科学与工程,0817 化学工程与技术,0822 轻工技术与工程,0807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0814土木工程,0837安全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点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学校认定的
2,发表学校认定的中
3,发表学校认定的
4,发表学校认定的2篇,排名第一;或发表学校认定的认定的
5,发表学校认定的认定的认定的
四,科研成果认定
学校受理博士研究生学位申请时科研成果的认定一律以学术论文正式发表或收到正式录用通知(需提供录用证明)为准,发明专利须正式授权,其它科研成果由校学位委员会认定.
五,各学部可在此基础上提出适合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标准和自身学科发展需要的更高要求规定.各学部自行制订的规定须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六,本办法自2017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七,本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南京工业大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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