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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法律论文范文参考 医学法律毕业论文范文[精选]有关写作资料

主题:医学法律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4-04

医学法律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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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第一篇医学法律论文范文参考:国防医学的法律体系探讨
  2. 第二篇医学法律论文样文:医事犯罪刑法规制研究
  3. 第三篇医学法律论文范文模板: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研究
  4. 第四篇医学法律论文范例:基因权的私法规范
  5. 第五篇医学法律论文范文格式:关于我国医方权利的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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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医学法律论文范文参考:国防医学的法律体系探讨

本文遵循法学研究路线,以系统论的思想为主要研究方法,结合文献调研、专家咨询、聚类分析、综合归纳、对比分析等方法,提出构建国防医学法律体系的必要性,为国防医学体系的建设提供法理支持,对比分析了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在国防医学法律体系方面的差距并提出对策,初步构建了我国国防医学法律体系的理论框架.

研究目的:本研究以国家和军队立法环境为法律背景,以现代国防的医学需求为逻辑起点,以国家和军队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为研究基础,以外国(军)国防医学立法的成功经验为借鉴参照,旨在从国家宪法、国防法、国防动员相关法律法规、反恐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相关法规出发,论证国防医学的法律体系,为“国防医学体系”提供法理支持和法律保障.

研究内容:

(1)国防医学法律体系的需求研究.研究国家宪法、国防法、国防动员法等相关法律对国防医学法律体系的逻辑需求,研究我国新的国防观、国家安全观,以及国防白皮书对国防医学法律体系的现实需求.

(2)法理研究.遵循法学研究路线进行国防医学法律体系的法理研究,从而建立国防医学法律体系的法理基础,从法学角度研究国防医学法律体系的原则和原理.

(3)环境研究.分析国家和军队法制化环境,推出国防医学法律体系所处的法律环境和背景.

(4)借鉴研究.调研国外有关国防医学法律体系的内容,以资学习、参考、借鉴.

(5)已有基础研究.调研我国和我军现有的国防相关卫生法律体系,以此作为构建国防医学法律体系的基础.

(6)对比研究.分析国内外国防医学法律体系的异同和差距.

(7)系统性研究.以系统论的思想对国防医学法律体系的系统环境、系统

结构、系统特征、系统功能、系统演化进行考察.

研究方法:

(1)线性研究,即运用文献调研、专家咨询、聚类分析、综合归纳、对比分析等方法,完成对国防医学法律体系的需求研究、法理研究、环境研究、借鉴研究、已有基础研究和对比研究.

(2)系统性研究,即运用系统论研究方法初步构建出“国防医学法律体系”框架.

研究结论:

(1)提出构建国防医学法律体系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在当今崇尚法治的社会大背景下,只有通过法制化的手段才能使“国防医学体系”得到实质性的推进.如果在国防医学体系中存在法律的缺位,那么将使这一体制创新缺乏一把“尚方宝剑”.在任务实施的过程中如果仅仅依靠行政手段,将会大大地弱化国防医学体系的严肃性和运行效率.本文通过国家高位法的逻辑需求,以及新国家安全观、中国国防和国防领导管理体制的现实需求,分析得出构建国防医学法律体系势在必行.

(2)为国防医学法律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法理支持.构建一个法律体系,必须是在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发展的大背景下去审视整个体系的发展,那么就不能够轻视法理学研究的价值和意义.本文深入研究了国防医学法律体系的法学原理,探讨了国防医学法律体系的含义和基本特征、法律关系、地位、渊源、立法主体和原则、以及法律的实施等.

(3)分析了我国国防医学法律领域中存在的主要不足.通过对美国等发达国家国防医学法律体系的对比研究得出,我国在国防医学法律领域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如战争军事行动的卫勤保障法规较不完备,非战争军事行动卫勤保障缺少法律依据,灾害与应急医学救援领域仍存在法律空白,国防职业病的防治领域缺少法律保护,国事安全医学保障的法律问题需要提到议事日程,需尽快建立一个国防卫生动员法律体系等.对比研究还为我们在立法过程中提供了几点启示:首先,我国需要建立一个“名实兼备”的国防医学法律体系.其次,我国需要尽快制定一部《国防卫生动员法》.最后,制定法律时应重点考虑“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国防战略,理顺军地职责.

(4)探索了国防医学法律体系建立的发展模式以及构建初期的内容和组成.其中主要内容由“部队卫勤保障法”、“灾害与应急医学救援法”、“国防职业医学法”、“国防卫生动员法”、“国事安全医学法”构筑而成,每一个主体法律又可以派生出各自的分支法律.主要组成分别从纵向和横向两个角度进行分析.纵向组成按照法律效力和发布机关等级划分,横向组成按照按其规范对象的要素性质划分.

创新之处:

(1)首次提出“国防医学法律体系”的概念,并初步构化了其基本框架,为“国防医学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本研究不是对一般法律的具体研究,而是着力挖掘与国防医学法律密切关联的内在规律,为国防医学体系的科学化和法制化研究开创了新的思路.

(2)将系统科学的理论运用于国防医学法律问题研究,是多个学科交融的有益尝试.本研究将“国防医学法律体系”视为一个系统,分析了其系统环境、系统结构、系统特征、系统功能和系统演化.一个法律体系包涵着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运用系统论的研究方法,可以帮助我们从整体上认识和解决问题.

(3)首次进行了有关国防医学法或军队卫生法的法理学研究,构筑了“国防医学法律体系”的法理学框架.本研究属于法律理论研究,自然离不开思辨的哲学.法理学基于对法的原理、原则、制度的研究而推衍至对人类精神演化的思考.构建一个法律体系,并不仅仅在于创建某些法律,还要深入研究法律的道理,只有如此,我们国家的*与法制建设,才会有一个较好的文化心理条件.

第二篇医学法律论文样文:医事犯罪刑法规制研究

医事犯罪是发生在医事活动中的犯罪行为.本文从医事犯罪相关刑事责任的角度,对医事犯罪的基本问题、行为类型、阻却责任事由以及两种新型的医事犯罪进行了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关于传统医事犯罪行为与新型医事犯罪进行反思,并提出完善相关刑事立法的建议.全文共分为六章,约12万字.

前言:在简要介绍国内外关于医事犯罪研究现状的基础之上,探讨医事犯罪研究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第一章,医事行为与医事犯罪基本问题.医事犯罪发生于各种医事活动之中,医事行为是医事犯罪成立的前提.所以,本章首先着重分析了国内外关于医事行为的各种学说,在此基础上对医事行为的概念作出界定,并归纳其基本特征及行为类型.其次,根据医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对医事犯罪的定义作出界定,并对传统的医疗犯罪概念进行评析.传统的医疗犯罪概念以诊疗作为行为目的,已经不能适应当今医学科技发展和医疗实践需要,实践中存在着如人体试验、医疗美容等大量非诊疗目的的行为,对于其中的犯罪行为如再以医疗犯罪概括则明显不当.医事犯罪概念的外延明显大于医疗犯罪,应以医事犯罪这一概念取代之.

第二章,医事过失犯罪.本章注重研究医事犯罪中最常见的犯罪类型——过失犯罪.首先,对医事过失犯罪的概念作出界定:医事过失是指医事主体在医事行为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之规定,未履行应尽之注意义务,造成严重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其特征表现为:医事过失是一种业务过失;医事过失要求较高注意义务.

其次,研究了医事过失犯罪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来源于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民事、刑事法律的规定;诊疗护理常规的规定以及医学文献.关于医事注意义务中的医事注意能力问题,本文认为,基于医事活动的特殊性,根据行为人不同的医事水准判断其注意能力是较为科学的标准.主观说虽然以行为人的具体情况作为判断标准,具有主观性,但是该标准同时也包含一定的客观性,其客观性表现为基本的医事注意能力,这种基本的医事注意能力是对医事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此外,医事注意义务的内容呈现出动态性与多样性的特点.可以分为一般医事注意义务、特殊医事注意义务、其他注意义务三类.每一类又包含若干具体内容.

本章第三节探讨了医事过失的认定标准问题,其中着重介绍了医事水准理论.医事水准有医学水准和医疗水准之分.医学水准高于医疗水准,前者代表了医学科技的最新发展和尖端成果,后者代表了当今医学实践中的一般水平,是被广泛应用的医学技术,具有普遍适用性.本文认为,认定过失的成立应以医疗水准为标准,并对此加以详细论证.此外对医疗环境、医师个人能力等影响过失认定的因素予以研究.最后针对诊断、治疗、输血、手术等不同医事行为中的过失认定与规制进行详细具体分析.

第三章,医事故意犯罪.本章首先对医事故意犯罪基本问题予以探讨.继而重点分析了两种常见的医事故意犯罪:医事欺诈行为和妨害病历管理行为.医事欺诈行为危害较大,同时较为隐蔽,不容易发现,即使发现也难以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章分析了医事欺诈的构成要件,对其中争议较多的问题予以评析.然后重点分析了医事欺诈的几种类型:不具有职业资格主体实施医事欺诈的行为;故意虚构或夸大病情,诱使被害人就诊行为;发布虚假医疗广告行为;开高价药、做无必要的医学检查行为.并对医事欺诈行为的刑事责任与规制进行了分析.

其次,对容易被忽略的妨害病历管理行为进行了研究.妨害病历管理行为不仅侵害了正常的医疗管理秩序,而且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等权益,实践中,许多情节严重的妨害病历管理行为还可能构成犯罪.本文认为,对于妨害病历管理行为,可以根据伪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追究行为人之刑事责任.

第四章,医事犯罪阻却事由.首先,分析了刑法中“允许的风险”理论在医事活动中的适用.对“允许的风险”理论在医事活动中适用的必要性和具体要件进行了阐述.本文认为适用“允许的风险”阻却犯罪之成立必须满足以下要件:1、医务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2、医务人员必须执行正当业务.3、医务人员必须实施谨慎注意义务.4、医疗手段和方法必须科学、适当.

其次,对医学中的“知情同意”理论进行了论述.并就这一理论阻却犯罪成立的理由、适用条件做出详细的论证.本文认为,就“知情同意”理论的核心要素——告知的内容而言,应当对医师告知内容界定一个基本范围,这一范围包括患者应当了解的疾病基本情况、诊疗方案、预期风险等内容.在此基础上,根据患者的个人条件、心理承受力等具体情况,再由医生进行选择性地告知.

最后,探讨了安乐死与犯罪的关系问题.关于安乐死是否构成犯罪,争议非常大.本文在梳理安乐死之争以及立法现状的基础上,从人权角度和刑法理论出发,认为具备严格条件的安乐死应当不构成犯罪.这些条件包括:实施安乐死的主体、实施对象、实施时机与方法、实施程序等方面.

第五章,新型医事犯罪之一——器官移植的刑法规制.本章首先对脑死亡问题进行研究.在对脑死亡的内容,立法状况等问题的研究之上,着重分析了以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的意义:1、脑死亡标准符合医学规律,适应社会和科技的发展.2、脑死亡标准的确立能引起显著的社会效应与法律效应.3、脑死亡标准有助于器官移植活动的开展,以挽救更多人的生命健康.并对脑死亡之争以及“一元”、“二元”两种死亡标准作出评析,认为应当坚持脑死亡作为死亡的唯一标准.

其次,重点分析了器官移植的刑事法规制问题.鉴于目前社会上器官移植的种种乱象,刑法有必要及时予以规制,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器官移植犯罪分为:商业化犯罪、违反自愿原则的犯罪、违反中立原则的犯罪、违反情报规则的犯罪、非法行医的犯罪和非人道的移植犯罪.本文对这些行为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提出对策和立法完善建议.

第六章,新型医事犯罪之二——辅助生殖的刑法规制.本章首先从刑事法角度重点分析人工授精与相关行为.非法人工授精行为危害较大,但现行刑法对其中一些行为并没有规定为犯罪,反映出立法的滞后.本文探讨了人工授精犯罪的巨大危害性,针对非法买卖人体胚胎、非法实施人工授精手术等行为提出详细的刑事规制建议.此外,随着辅助生殖技术的飞速发展,出现了*这一社会现象,引发了一系列*和法律问题.目前我国关于*的立法方面尚有许多空白,在应对大量出现的*行为时捉襟见肘.尤其是商业性*、亲属间*等问题严重冲击着人类*和社会秩序,需要刑事法介入调整.因此,一方面应充分利用现有刑法对*及其衍生犯罪进行规制,同时还应尽快完善刑事立法以应对若干危害严重的*行为.

第三篇医学法律论文范文模板: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研究

本文以刑事精神鉴定领域最重要、应用最广泛的鉴定项目之一——刑事责任能力为研究内容.主要通过临床实践、临案观察、文献研究、跨学科综合研究等方法对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现状、法学理论、医学基础、技术原理、实践难题和鉴定证据的查证等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

在本文导论部分,笔者结合十多年的专业实践体会,借助文献资料复习以及对三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对我国当前在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归纳、提炼.笔者认为,当前在该鉴定领域存在着三个主要问题,分别为“启动难”“实施难”“查证难”.在正文中有关部分对上述难题的成因进行了多角度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导论的第二、第三部分分别对该领域的研究现状和本研究的技术方法进行了介绍.本研究主要是以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活动中现实存在的关键性问题为导向,实施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本文的重点是针对“实施难”问题进行资质管理制度设计、技术原理、操作规范、标准化建设、难点专题分析等多方面的综合研究.

在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法学理论方面,笔者对有关法学概念、名称选择、法学理论、法定标准和法律规制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笔者认为在司法鉴定领域应放弃使用“责任能力”这一简称.而应该使用全称“刑事责任能力”.以避免带来新的理论和概念上的混淆,实践操作中的混乱无序现象.对于刑事责任能力在刑法学理论体系中的性质和定位问题,笔者认为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应该回归于行为主体的犯罪能力.不同于单纯的刑事归责能力,更应严格区别于服刑能力.服刑能力是以犯罪嫌疑人或被鉴定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被判处刑罚的情况下,才需要进一步考量的问题.服刑能力具有动态可变性,只要病情好转,条件许可,具备了相应的认知能力,能够接受刑事改造,可以及时予以执行相应的刑事处罚.而刑事责任能力考量的是被鉴定人或犯罪嫌疑人在涉案当时的精神状态,理论上是固定不变的.对于特定的对象在特定的案件中没有动态可变性.但同样一个被鉴定人在不同案件中的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可能因为其精神健康状态发生变化而随之变化.甚至在极端的情况下,同一名被鉴定人或犯罪嫌疑人在不同时间里因为涉及同样类型的案件,也可能因为病情变化,而造成刑事责任能力状态的变化.这一点在理论上没有争议,在鉴定实践中应严格按照法定标准掌握.如果脱离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和人类精神现象的规律来看待这一问题,很可能会让人觉得这样的鉴定意见难以置信,甚至感觉非常可笑,甚至荒诞.

我国目前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立法是采取医学和心理学要素相结合的混合式立法模式.这一点基本与我国的国情和社会实际需求相适应.现存的问题是在整个精神医学科学的发展水平有限的情况下,人们对于“精神病人”“精神病”概念的界定存在争议.一时间难以达成共识.必然会影响本领域在理论上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和鉴定操作实践上的矛盾和困惑.笔者通过对我国当前刑事法律中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立法文本分析,结合司法鉴定实践,在现有的两点论的基础上提出医学要素、心理学要素和因果关系要素相结合的三要素论.

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再分级方面,笔者认为应当支持刑事责任能力的进一步量化分级,将三分法向五分法发展.更加细化的分级对于刑事判决中准确量刑有重要的意义.只是在鉴定技术上如何做到科学、统一的量化评定仍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笔者认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活动是刑事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其评定意见对刑事诉讼的决定有重要影响.其评定活动理应受到我国现行刑事司法原则和刑法学理论的规范,司法鉴定人也应以相关刑法原则和刑法学理论为指导来分析、解决有关鉴定难题.笔者列举了利用罪行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对毒品所致精神障碍、停药导致精神障碍复发等问题进行解析,并提出鉴定对策.针对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人的资质管理和启动程序问题进行分析,笔者从实施作案时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需求出发,提出应从专业教育、继续教育等方面完善鉴定人的教育体系.鉴定启动程序方面,笔者提出了疑似精神障碍人的初步识别指南表.

本文第二章主要对与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有关的医学基础问题进行阐述.主要包括有关医学基本概念,诸如精神障碍、精神疾病与精神病,精神病学与精神医学,精神障碍的已知病因和病理机制.对于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中医学要素的把握上,针对国内鉴定领域对精神障碍诊断标准采用方面存在着一些乱象,笔者提出应逐步以国际标准《ICD-10》为主,国内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制定的行业标准《CCMD-3》为重要补充.对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中的医学诊断力求做到规范、标准.重点提出了设立司法精神病理学学科的构想.对司法精神病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内容进行了阐述,并对精神障碍如何导致被鉴定人对涉案行为的辨认能力、控制能力损害的病理和心理机制进行初步概括.以抑郁症患者危害行为的发生机制为例进行了专题分析.

本文第三章对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技术鉴定的原则及有关技术、方法进行初步研究.笔者认为,对精神障碍者进行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首先应遵循司法鉴定的一般通用性原则,另外还要服从精神鉴定的特殊要求和*准则.本章还对国内外经典的刑事责任能力标准化评定工具进行了评介.笔者认为,好的标准化工具可以辅助评定工作,但任何工具均不能代替鉴定专家的作用.鉴定人在涉案当时的精神状态判断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方面均具有不可替代性.在鉴定技术操作上,重点对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案件委托受理评审过程分析,提出了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八种情形.本章最后笔者对作案时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意见的常见类型进行整理、归纳,形成简单明了的表格,便于鉴定实践中参考使用.

本文第四章对当前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实务中存在的诸多难题进行法学和医学交叉角度的全面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如对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问题,提出了立法建议.对伤害多人的案件的评定难题,笔者认为应根据被鉴定人的病情等医学要素、伤害行为的间隔时间、发生的心理机制,并结合司法机关的需要,决定是综合评定还是分别评定,分别评定时评定是评定一致性意见还是不同的鉴定意见.

本文第五章主要针对“审查难”问题进行分析,笔者首先对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意见书评定的内容进行了澄清.笔者认为鉴定人针对被鉴定人的评定活动,主要是针对其在涉案当时的精神状态和被鉴定人对所涉案件的辨认能力、控制能力状况.其评价内容具有很强的时间性、针对性、具体性.而不具有抽象性、终身性.评定意见只对所涉案件有意义.对之前、之后的其他事件(案件)并无直接的意义.笔者还从专业角度提出了如何加强对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意见这样的科学证据审查的建议,包括强化审查意识、完善审查方式、健全审查内容等.最后针对司法人员如何应用不同评定意见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本文第六章主要针对本文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总结,对本研究的局限性进行阐明,并提出了今后进一步研究的方向.笔者认为,在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方面应进一步加大对英、美、日、德等精神医学和法学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制度的研究,大力翻译、引进本领域经典学术著作、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加大与上述国家之间的国际性学术交流,学习其先进理念、经验、技术.另外,针对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活动的特点,有必要将医学、精神医学、哲学、犯罪心理学、刑法学、诉讼法学、证据学、司法鉴定学、行为科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综合应用于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的研究和应用中,鼓励学者们开展跨学科的综合研究.

第四篇医学法律论文范例:基因权的私法规范

基因医学技术触及了人之尊严、自由等根本价值,引发了诸多*和社会问题,也要求对现行法律秩序进行反思.我国已经在此领域发生了多起事件.不过,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有关基因医学技术的基本立法或专门立法,在民事立法中也没有对基因医学技术以及基因权利予以可能的关注.本文以作为人格权的基因权的私法规范为命题,对基因医学技术的法律问题进行事实(第一章)、理念(第二章)和规范(第三至五章)的研究.

第一章论述基因权的社会基础.基因医学技术的特殊性在于它关涉人的最高私密、对疾病风险的预测性、不确定性与风险性以及社会关切性.基因医学技术存在着一些内在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患者、家族成员、基因族群)和外在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医师、研究或资助机构、保险人和雇主以及政府).基因医学技术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正是法律规范的中心内容.在基因*的具体分析情境中,可以发现来自位格*的尊严、来自风险*的责任以及来自多元化境遇*的商谈等法律分析的*基础,进而凝练出人类基因上的道德人格权诉求.人类基因上的道德人格权把尊严作为全部的出发点和归宿,把自主和人格完整作为权利的内核,并把合理性作为各种丰富的利益关系的调整标尺,为走向作为私法人格权的基因权提供了桥梁.

第二章论述基因权的私法证成.在正面“主体客体化”的现实和人格内在的财产性的基础上,人类基因被界定为一种拟似的人格财产.人格财产的界定只不过表明:人类基因作为人格,内在着财产的意义.人类基因本质上是一种人格利益,通过法解释的路径能够在私法上生成基因权概念.基因权的私法内涵在于它是指自然人基于自己的特定基因而享有的人格权利.在权利内容上,基因权至少包括基因平等权、基因自主权、基因隐私权和基因公开权等.基因公开权具有财产性,公开只是基因人格利益的物化之利用.在私法逻辑上,基因权成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有着深刻的法理基础和现实成因,其正当性主要在于自然权利的实质法源.基因权的法律价值体现为人性尊严之表彰、人格利益之维护和技术理性之历练等.

第三章论述基因权的规范建构.在风险社会、多维利益结构、医疗权力与权利等各种社会交往关系背景中,在风险预防、权利相对、多元正义、宽容等原则的指导下,基因权的私法规范体系和内容得以具体化.我国恰当的规范选择是法律与*的互动模式,建构重点和主线是以权利保护为中心的基因权私法规范.在权利内容上,基因平等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在基因上被平等对待的人格权利,基因自主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在基因上自己决定的人格权利,基因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保持、维护自身基因信息私密性的人格权利,基因公开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身特定基因的公开利用和利益分享的人格权利.可以在期待中的民法典人格权编(或独立的《人格权法》)中对基因权作出原则性和规则性的规范确认,特别是就基因权的诸项子权利及其限制进行具体规定.以权利保护为中心的基因权私法规范可以和以基因医学技术管制为中心的公法机制并行不悖.基因权私法规范的关注点之一是技术进步与风险预防、权利保护之协调,面向着人的尊严和自由之目标.

第四章论述基因权的现实困境.基因医学是“一个充满了相互冲突的价值和对于价值的相互冲突的理解的地方”.和其他的权利冲突一样,基因权的冲突也根源于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和价值)的冲突.在基因权的冲突表象的背后,科学与人文两种文化之间的距离是基因权冲突的文化背景,基因医学技术的外部性是基因权冲突的经济动力,公共政策的选择倾向是基因权冲突的政治条件.利益衡量是解决基因权之权利冲突过程中的基本策略.在对基因权的冲突进行利益衡量的过程中需要遵循商谈、比例、互惠和*原则.只有在个案中,这些原则才能得到具体而直观的应用.

第五章论述基因权的损害救济.损害救济应该是基因权的私法规范的最后一环.在基因权损害的情况下,需要区分“实际的损害”和“抽象的损害”.“损害风险”的引入意味着对预防性责任(义务)——“风险责任”的法律需求,这使得私法规范成为一种行为控制导向的工具,并将“权益”更加抽象化和前置化.在以风险责任理念为中心的基因权损害救济机制中,对损害以及损害危险的预防更为重要.基因权损害的归责基础在一般情况下只能是过错,但同时必须对医师(研究者)设置一种高度的注意义务.在基因治疗人体试验中并无过错而发生损害时,并不存在真正的侵权行为,存在的只是试验过程中的不可预料的损害.为有效保护受试者的权利,并不对技术进步产生抑制的负面影响,在风险责任理念下的基因侵权损害责任,必须配合责任保险、救助基金、国家补偿等社会化救济手段.

第五篇医学法律论文范文格式:关于我国医方权利的法学研究

在全社会稳步向*、法制的和谐社会迈进之时,医师的执业生存环境却日益恶化.医疗行业是一种高科技、高风险、高责任、高奉献的职业.职业的公益性决定了医师权利义务分配的不平衡性,医师被要求履行更多的职业义务与*义务.发达国家普遍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保障医师执业权利的实现和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及收入,并建立了完善的商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来救济这种权利义务失衡的状态,分担医师的执业风险.

反观我国,医师的权利保护现状令人担忧:医师工作时间长、负荷重,工资水平、福利待遇低,付出与所得不成比例;媒体的舆论误导致使医务人员无法享受应得尊重与理解;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不健全,无法分担医师的执业风险.医师在医疗执业中承担了过多的法定义务、道德义务和法律责任,这种生存执业环境使医师的身心受到伤害.如何改善医师恶劣的执业环境,全面保障医方的合法权益,本文拟从三个方面进行研究与探讨.

第一部分医方权利概述

本节讨论的主要内容是医方权利概况.

首先,通过对医方权利的法律渊源的详细列举,归纳出医方权利的具体内容.医方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相应的,医方权利是医疗机构的权利和医务人员的权利两部分的合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医疗机构享有医疗费用请求权、管理权、中止履行权及法人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如财产权、名誉权、知识产权等相关权利.医务人员权利中,医师权利是本文探讨的重点,故未涉及护士及其他医技人员的执业权利.医师享有以下权利:执业特权和相关权利.执业特权又包含询问权、检查权、诊疗权、证明权、特殊干预权、医疗行为豁免权、医疗裁量权.相关权利包括执业保障权、获得报酬权、获得尊重权、专业研习权、参与*管理权等方面.

其次,归纳医方义务及患者权利义务,探讨医患间权利义务的关系.根据权利义务的一般法理学研究,结合医患关系的特殊性,得出结论: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医患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医方权利的实现与医方义务、患者的权利义务密不可分.医患关系中,医患双方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一致性、平等性等特点.

再次,对不同医学模式下的医患关系进行总结,分析医患双方权利义务的变迁.从医学诞生至今,人类社会经历了四种医学模式.远古时代,神灵主义医学模式时期巫医同源,巫医作为神的旨意的执行者,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反之,病人被认为是被神抛弃的人,氏族部落成员对其往往不闻不问,听任自然.病人的权利同医师的义务一样无从谈起.自然哲学医学模式时期,东西方医德*均获得长足发展,医师竭尽所能解除病人病痛,患者真诚信赖医师,将健康与生命完全交于医师之手,无权利可言.生物医学模式时期,机械论在医学中的运用,将医患关系机械化、物化和非人性化.高度发达的医学技术和物化的医患关系使医师权利到达了顶峰,医师在治疗中拥有绝对的权威,家长式医疗盛行,病人只有服从的义务.现代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时期,病人权利运动风起云涌,病人的自主权受到尊重,医师的权利范围缩小,须履行更多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医患间地位更加趋于平等.

结论:纵观各个医学模式,医患间权利义务变迁呈现出医方权利范围日益缩小,同时被课以更多义务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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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医方权利各论理论研究及法律保护

上篇医方权利各论理论研究

在医疗实践中,医方的某些权利缺乏立法保护或制度支持,医方在行使权利时因权限界定的模糊而无法真正享有这些权利.医方权利保护不力所产生的不良影响损害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医患关系恶化,成为引发医疗纠纷的导火索.具体而言,医师的特殊干预权、医疗裁量权、医疗行为豁免权和医师执业保障权存在保护不力的问题,本节对上述各权利的内涵、渊源、表现形式逐一探讨,并结合国外相关理论研究现状和司法实践,分析各权利保护不力的成因及不良影响,以期找到完善立法建设和制度保障的方法.内容分述如下:

特殊干预权是医师的基本权利之一,但我国尚未对该权利以明确的权利形式予以立法肯定,只在《侵权责任法》中以抢救危重病人的适格行为中规定了该权利,及在《执业医师法》中以强制义务形式出现.特殊干预权立法地位模糊,由于于法无据,医师无法采取某些必要医疗行为,直接损伤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最典型的例子是“肖志军拒签案”.梳理国内外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发现,日本、美国成文法中均规定了特殊干预权的权限范围、适用条件、法律效力并辅以可行程序,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我国理论界也多对该权利的立法意义持肯定意见.通过分析患者医疗自主权、家属的*权限与医方特殊干预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明确特殊干预权的法律地位,完善权利的行使要件和程序,可以制约患者及家属滥用自主权和*权限,有利于实现患者的最佳利益.

医疗裁量权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权利是指在治疗疾病的过程中,医师有根据病情的变化决定治疗方案并随时调整治疗方案的权利,狭义权利是指医师履行告知义务时对病情告知尺度的裁量.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履行告知义务时应避免对病人产生不利后果,这是医疗裁量权法的渊源.日本、美国等国对医疗裁量权的规定多见于司法实践的判例中,承认医师的医疗裁量权是各国司法的通例.反观我国,对医疗裁量权界定不明导致医师行使该权利时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发生冲突.明确医师的医疗裁量权,完善告知义务履行程序是解决权利冲突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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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豁免权是一个较为特殊的权利,它在上升为法律权利之前就一直作为一条重要的*学原则长期存在着.分析医疗行为的特点,可以发现医疗行为的侵袭性、高风险性和医学技术的局限性决定了医疗损害必然发生,这就构成了医疗行为豁免权的免责事由.医疗行为豁免权在医疗实践中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手术知情同意书免责条款的效力探究和无过失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尽管大多数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医疗机构拟定的手术知情同意书的免责条款不能成为免责的依据,但笔者从法理学、*学的双重角度论证免责条款具有合理性,应被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目前,我国公立医院的无过失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主要由医院承担,这明显显失公平.明确医疗机构享有医疗行为豁免权方能从根本上减轻医方因无过失医疗损害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执业保障权本节讨论的执业保障权是基于医师的执业特权而产生的广义的执业保障权.包括获得报酬权、执业保障权(狭义权利:医师在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有权获得与其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基本条件并逐步改善提高,保证医师执业技能和水平的充分发挥.)、专业研习权、获得尊重权等内容.笔者选取北京一至*六家医院投放180份医师工作满意度调查问卷,考察北京地区医师工作满意度情况,统计结果后发现医师工作满意度普遍较低,结合文献资料得出结论:尽管《执业医师法》对上述权利做了明确规定,但现实中医师权利保护不力的现象广泛存在,已成为医师执业环境恶化的首要因素.尽快建立完善的医师执业保障权利制度体系,加大司法保障力度,方能从根本上改善医师执业环境,保护医师合法权利.

下篇医方权利各论法律保护

我国目前虽有《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一系列调整医疗活动中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但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且这些法律条例在实践中有不完善之处.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经验,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独立的《医事法》,全面调整医事法律关系.针对本文内容,《医事法》涉及的内容应该包括医方特殊干预权、医疗裁量权、医疗行为豁免权、执业保障权;患者知情同意权、医疗自主权;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等内容.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从立法角度完善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明确患者知情同意权内容和范围;明确知情同意权的主体,建立诊前知情同意转让制度,完善对权利主体行为能力的规定;明确行使知情同意权的界限,限制权利主体滥用同意权.

第二,医师的特殊干预权的立法设想:通过立法保障特殊干预权行使;完善特殊干预权的实施程序;建立司法监督评判机构;界定*制度中的特殊干预权.

第三,完善告知制度,保障医方医疗裁量权的实现:立法应进一步明确医方履行告知义务的形式及各种告知方式适用的范围;完善告知程序;明确告知的具体内容;免除医师对告知患者病情所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的注意义务.

第四,明确医疗行为豁免权的法律效力,完善手术知情同意书的立法体例和立法内容,并在司法规制中适用可容性危险原则减轻医方的赔偿责任.

第五,明确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分配原则:将医疗事故概念扩大为医疗损害,加大赔偿力度;公立医院的无过失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国家赔偿法.

第三部分医方权利制度保护机制探讨

要解决我国医方权利保护不力的现状,除了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健全法制体系.还应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建立有效地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抵御风险,减少损失;改革医疗机构目前的薪酬制度,提高医师的收入水平;完善医师的培训制度,特别是明确医师培训制度的法律地位,为保障医师的专业研习权提供法律依据.

1、建立有效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医疗责任保险是医疗机构向社会分摊医疗风险带来的损失,从而减轻医疗机构和医师的经济压力的一种经济转嫁机制.医疗责任保险在发达国家已经发展了一百多年,形成了成熟有效的运行模式.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发展起步晚,没有全国性的法律规范,相关立法层次低;保险费偏高,且厘定标准不够科学;赔偿限额低,责任期限短;法律适用混乱导致赔偿标准不统一.这些存在的问题导致医疗机构对医疗责任保险有效需求不足,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不能真正起到分担风险的作用.通过借鉴美国、英国、日本等国成熟经验,探索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发展对策:用立法手段强制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建立多种模式结合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丰富保险险种;建立专属机构处理医疗责任保险理赔.

2、增加医师收入的制度探讨

国家对卫生事业和公立医疗机构的有效投入不足,医师的劳务价值被低估,薪酬制度僵化等原因导致医师收入一直处于较低水平,不能体现薪酬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低收入产生以下的不良影响:引发医师道德风险,加剧患者“看病贵”的现象;医师工作积极性被挫伤,工作满意度低.提高医师收入,完善现行的薪酬体制,是激励医师更好发挥工作积极性的有益手段.从长远的角度看,更有利于国家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改革薪酬制度内容,提高薪酬水平,加大国家投入,使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本质是增加医师收入的有效途径.

3、健全医师培训制度,保障医师专业研习权利

医学是需要终身学习的职业,健全医师培训制度,完善医师培养模式是医师享有专业研习权的根本保证.现行的医学教育模式中存在的某些问题逐渐凸显出来:如学校教育学制设置繁多,缺失人文精神培养;毕业后教育内容规定不完善;全科医师培训制度建设不能满足现实需求,这些问题成为制约医学教育健康发展的瓶颈.健全医学教育培养模式,完善医师培训制度,要做到加强各阶段医学教育中的医学法律法规教育和人文精神培养;明确住院医师培训制度的法律地位,构建医师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和淘汰制度;建立健全全科医师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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