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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仲裁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1-11

仲裁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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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一、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仲裁合作的意义
  2. (一)积极响应政策号召
  3. (二)助力营建良好的营商环境
  4. 二、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仲裁合作机制现状
  5. (一)南沙国际仲裁中心模式
  6. (二)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中心模式
  7. 三、完善构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仲裁合作机制
  8. (一)借鉴南沙国际仲裁中心模式,探索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仲裁中心
  9. (二)建立人才合作培育机制,稳定金融仲裁合作机制构建基础
  10. (三)推动互联网仲裁在金融仲裁领域的运用,创新仲裁审理合作机制

《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仲裁合作机制》

本文是仲裁类专科毕业论文范文跟粤港澳大湾区和金融和仲裁和合作和机制相关毕业论文模板范文.

【摘 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出台使得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上升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战略性规划,仲裁领域也将进入深度合作阶段.经济的持续发展需要仲裁法律服务的保驾护航,而金融仲裁更是其中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在总结大湾区现有的几种较为典型的仲裁合作机制的基础上,分析几种模式的优缺点,提出构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仲裁合作机制的方案和建议,以期对粤港澳大湾区的金融仲裁合作有所促益.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仲裁;合作机制

2019年2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粤港澳大湾区合作发展的纲领性文件《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将“建设国际金融枢纽”“有序推进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作为粤港澳大湾区产业发展的重要目标,勾勒出澳门-珠海跨境金融合作示范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中葡金融服务平台等蓝图,粤港澳地区的金融交流合作必将更趋繁荣.然而,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特点使得湾区内的金融纠纷解决具有天然的壁垒.金融仲裁高效、程序简便、保密性强等特点使其在金融纠纷解决中具有独特的优势,相对于司法等手段,金融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更可能突破湾区法治发展中的固有障碍,在金融纠纷解决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运用金融仲裁合作机制发挥粤港澳金融仲裁的作用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仲裁合作的意义

(一)积极响应政策号召

近年来,随着港珠澳大桥的建成通车,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推进,粤港澳三地合作持续深入.2008年国务院公布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就将合作纳入珠三角发展规划,又在CEPA(《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协议的基础上分别签订了《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粤澳合作框架协议》,大力推进两地的法律合作.2018年签署的《深化粤港澳合作 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把创新合作机制、推动互利共赢摆上战略目标层面.《規划纲要》更明确指出“支持粤港澳仲裁及调解机构交流合作”,为粤港澳的金融贸易等提供专业的仲裁服务.

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合作并非新课题,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2年就颁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详细规定了香港与内地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于2008年颁布,成为内地和澳门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主要依据.

粤港澳三地仲裁机构的合作也已有多年历史,涌现了多种合作形式,粤港澳商事调解联盟、珠海国际仲裁院、横琴新区国仲民商事调解中心、珠港澳商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等以机构合作形式成立的组织积极促进粤港澳仲裁合作,为粤港澳大湾区的商事活动提供优质的法律保障.

(二)助力营建良好的营商环境

粤港澳大湾区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广东省的9个城市(即广州、佛山、肇庆、深圳、东莞、惠州、珠海、中山、江门),在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发布的《四大湾区影响力报告(2018)》中,粤港澳大湾区的经济影响力已经跃居四大湾区首位,反映出旺盛的经济活力和强劲的发展势头,然而在对应的二级指标中,粤港澳大湾区的表现却不尽如人意,特别是营商环境排名,得分远低于其他湾区,位于最后.

在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的系统工程中,仲裁是最有可能迅速取得突破性成就的纠纷解决方式.众所周知,经济的繁荣必然促进仲裁行业的发展,世界经济中心几乎都设置有最先进的仲裁机构,譬如受案数世界第一的美国仲裁协会,其总部设在纽约;伦敦拥有世界上最古老的仲裁机构伦敦国际仲裁院;巴黎设有国际商会仲裁院的总部和.还有新加坡的国际仲裁中心、日本的商事仲裁协会以及总会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都是如此,粤港澳大湾区的经济发展也离不开先进仲裁机构的助力,特别是金融仲裁方面,仲裁机构的合作与广泛的交流是促进先进仲裁中心的必经之路,在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中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仲裁合作机制现状

(一)南沙国际仲裁中心模式

2012年揭牌成立的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由粤港澳三地仲裁机构和多位法律专家合作成立,中心设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秘书处是执行机构.该中心并非以独立仲裁机构的形式参与仲裁活动,而是以国际商事仲裁平台的形式,采用多样化的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仲裁庭审模式,平台突破了以往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单上的限制,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譬如在仲裁语言的选择上,当事人可以选择普通话、粤语、葡萄牙语等一种或多种语言作为办案语言,不同文化背景的当事人都可以有合适的选择.

南沙模式的创新之处在于突破法域的限制,扩大仲裁员名单、仲裁规则的可选范围,将不同法域的仲裁方式集中在同一仲裁机构,当事人在南沙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或澳门的仲裁员,可以选择熟悉的规则,甚至是开庭模式.

(二)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中心模式

在南沙国际仲裁中心的基础上,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2018年9月,广东省的9家仲裁机构与香港、澳门行政区的2家仲裁机构共同发起成立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中心.该联盟中心定位为合作型组织,由成员大会和秘书处共同架构,吸纳成员单位,以开会形式工作,闭会期间秘书处承担日常工作,促成成员单位合作.目前联盟中心已正式启动常态化运营,为粤港澳大湾区的法律资源整合提供了新的范本.

仲裁联盟的合作形式不同于南沙模式,南沙模式依然处于传统仲裁机构的框架内,致力于成为先进的仲裁机构.而仲裁联盟模式已经超出了单个仲裁机构的范围.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中心以联盟形式创造了一个崭新的区域仲裁合作平台,当事人虽然在具体成员单位进行仲裁活动,却可以享受到仲裁联盟的资源,联盟内多家不同背景的仲裁机构,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所需的专业仲裁服务.联盟聚合区域内仲裁机构力量,在联盟内部方便成员单位间相互合作,方便成员单位进行学术交流,完善仲裁制度,对外则可统一发声,扩大仲裁影响力,是一种对仲裁行业的发展大有裨益的合作模式.

(三)深圳国际仲裁院模式

深圳国际仲裁院定位是“法定机构”,在内地“法定机构”为深圳首创,其特点是用企业化管理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特区政府还对位于前海的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了特区立法,专门颁布了《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虽然深圳国际仲裁院是由特区政府设立的单位,但特区政府通过立法明确深圳国际仲裁院采取法人治理模式,特区政府除了聘请理事会成员、根据提名任命执行管理层人员两项权力外,不干预仲裁院的事务.深圳国际仲裁院以理事会为核心和决策机构,与国际接轨进行仲裁创新,通过决策、执行和监督实现有效制衡,从而保证仲裁庭的独立性.

前海模式的优势在于直接对接香港仲裁规则,仲裁院直接引进港澳籍仲裁员,以创新仲裁规则的方式与港澳接轨.目前仲裁院理事会13位理事中来自香港和海外的有7位,超过了半数,且根据上述管理规定,仲裁员名册中至少应有1/3来自海外和香港地区,仲裁院2015年年底启用的仲裁员名册上就有多达88名的香港籍仲裁员,包括在香港居住和工作的外籍仲裁员,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仲裁员共有146名.2016年发布的新规则体系还支持将香港作为仲裁地,寻求程序和规则与港澳衔接,并在仲裁院建立起“香港调解+深圳仲裁”的商事争议解决合作平台.

三、完善构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仲裁合作机制

(一)借鉴南沙国际仲裁中心模式,探索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仲裁中心

在自由市场下,仲裁由于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机制,仲裁机构的竞争是非常激烈的,而内地仲裁机构发展相对不平衡,深圳和广州的仲裁机构不管是仲裁员储备还是设备设施,都要强于9个城市中的其他几个,而香港和澳门的仲裁机构发展情况也不均衡.在仲裁中金融仲裁案件相对更为复杂,外加香港、澳门与内地的金融规则有很大区别,参与的当事人也可能跨越地域的限制,承担仲裁的机构要有比较雄厚的仲裁员储备力量.而仲裁机构间探索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仲裁中心,整合各个机构的资源是非常有必要的.

金融仲裁中心可以借鉴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的模式,采取更紧密的合作形式,吸收三地仲裁机构加入,特别是专门的金融仲裁院,集合金融仲裁力量.其下还可以成立仲裁庭,当事人可以选择在成员单位仲裁,享受金融仲裁中心提供的部分服务,金融仲裁中心也有权组建仲裁庭进行案件仲裁,制定创新的仲裁规则,融合各个法域的优缺点,可以提供各个地区的仲裁规则以供当事人选用.仲裁员方面,可以吸纳各个地区背景的仲裁员,当事人在选取仲裁员时可以跟国际接轨,比如允许由当事人选择的“边裁”来推荐首席仲裁员.通过金融仲裁中心,当事人的仲裁选择更加多样化,大湾区内仲裁机构也可以有更便捷的交流合作渠道.

(二)建立人才合作培育机制,稳定金融仲裁合作机制构建基础

地缘优势和文化同源造就了粤港澳三地交流合作的先天优势,方便了三地之间人才流动和交融,但融通粤港澳三地法律法规、可以同时从事三地法律服务的人才是比较缺乏的.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持续推进,仲裁方面的人才交流也将更趋频繁,形式上也可以多种多样.仲裁机构间可以依托金融仲裁中心建立金融仲裁人才合作培育机制.效仿其他领域,如珠海青联与澳门青联、香港青贤智汇共同发起的“新时代大湾区青年启航计划”,先期通过合作项目的形式进行青年仲裁员的培养和选拔,以及精英仲裁员的交流学习,通过论坛、沙龙、研修班等多种方式增加仲裁员对各自不熟悉的领域的了解.机构间后期可以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粤港澳的各合作机构互派仲裁员进行学习工作,仲裁员也可以在多个仲裁机构任职.仲裁机构的其他人员,如办案秘书等也可以通过各机构轮岗的方式进行学习,在仲裁机构的管理模式上汲取各自的优点.

(三)推动互联网仲裁在金融仲裁领域的运用,创新仲裁审理合作机制

近年来,国内很多金融仲裁机构已经开始运用互联网来进行金融仲裁活动,并出台专门的仲裁规则,如珠海仲裁委员会等.粤港澳大湾区跨越三个不同的地域,通行需要港澳通行证,港珠澳大桥虽然已经通车,但因为三地牌照的关系,目前还不能支持单牌照私家车或货车在桥上通过,交通上依然存在障碍,从仲裁的证据调取、文书送达和当事人参与庭审等角度都多有不便.如利用互联网仲裁的形式,分处各地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来进行案件申请、证据交换和审理工作,将大大方便仲裁活动,提升仲裁机构的竞争力,互联网仲裁网上开庭的模式也可以支撑当事人选择生活在不同地区的仲裁员.

此外,金融案件存在非常多跟互聯网有密切联系的案件类型,比如:P2P网络借贷案件、互联网众筹案件、互联网支付案件、互联网基金销售案件、互联网信托案件等等,且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更多金融案件将以互联网金融的形式呈现出来.这些案件往往呈现出涉案金额小、当事人人数众多的特点,当事人往往不愿意为了一点点损失投入成本进行诉讼或仲裁,互联网仲裁可以通过建立数据库对这类型案件进行集中管理,通过互联网的方式降低仲裁参与的门槛,使得仲裁成为这类纠纷当事人的选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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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广东省2019年软科学项目“新时期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在社会治理格局中的功能研究”(2019A070716008)的阶段性成果 】

(作者单位:广东金融学院华南商事仲裁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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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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