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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版权论文范文 数字版权相关硕士学位毕业论文范文3000字有关写作资料

主题:数字版权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3-12-24

数字版权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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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一、新加坡数字版权救济制度的立法现状
  2. (一)新加坡《版权法》
  3. (三)新加坡《版权(豁免作品)法令》
  4. 二、新加坡数字版权侵权的责任形式
  5. (一)数字版权侵权的民事责任
  6. (二)数字版权侵权的刑事责任

《论新加坡数字版权救济制度》

该文是数字版权相关本科论文怎么写和数字和版权和救济和制度方面论文怎么撰写.

网络空间下数字版权侵权行为泛滥,数字版权有效保护迫在眉睫.数字版权救济是数字版权法律治理的重要内容,为应对数字版权侵权挑战,新加坡通过《版权法》《版权(网络服务提供商)实施条例》和《版权(豁免作品)法令》等立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数字版权救济制度.在新加坡,网络服务提供商是数字版权救济机制中的关键主体.新加坡数字版权侵权具有民事、刑事和行政三种侵权责任承担形式,被侵权数字版权权利人可通过侵权申诉、行政执法和司等途径实现其权利救济.

在当今网络化、信息化发展的大背景下,数字化内容和信息得以快速接收和传播.随着数字时代作品规模和发行范围的急剧扩大,盗版、非法传播和技术措施规避等网络空间下的数字版权侵权问题也随之日益严重,渐而演变成一个全球性问题受到各国重视.为应对这一全新挑战,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广受赞誉的新加坡及时采取立法措施应对,通过明确数字版权各方责任、建立数字侵权救济机制,有效降低了数字版权侵权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障数字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此举赢得国际社会好评.为掌握新加坡数字版权的立法成果与最新动态,笔者以新加坡数字版权救济制度为研究对象,总结探索其数字版权救济制度的相关立法、侵权责任形式和侵权救济途径,以期有利于促进中国-东盟版权合作及局域知识产权一体化进程.

一、新加坡数字版权救济制度的立法现状

(一)新加坡《版权法》

《版权法》是新加坡数字版权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新加坡《版权法》于1987年制定,现行版本为2006年修订版,其后历经多次修正.“新加坡《版权法》于1987年颁布时互联网尚未得到公众认同,因而该项立法的起草者并未将注意力放在网络和数字环境中的版权作品的传播上”,而后随着信息技术和数字信息的发展,数字版权渐渐引起新加坡立法者的重视,2004年新加坡《版权法》引入新的专有权,即“向公众传播”的权利,版权保护逐步扩展到互聯网领域.近年来,为应对日益严峻的网络空间版权侵权问题,新加坡国会于2014年通过《版权法》修正案,明确地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治理数字版权侵权上的权责,为版权人维护其版权提供了更有效的救济途径.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不同版权侵权情形下的侵权人责任,如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为数字版权侵权救济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新加坡《版权(网络服务提供商)实施条例》

新加坡《版权(网络服务提供商)实施条例》通过侵权申诉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数字版权救济途径.该版权条例于2005年通过,后于2009年作出修订,条例主要围绕网络服务提供商这一主体在数字版权合规治理、侵权救济方面的职权展开规定.具体而言,条例以《版权法》为基础,主要对版权侵权投诉人发出侵权通知、版权侵权被投诉人的回复通知、通知与反通知内容及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接收通知的操作处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与豁免进行了详细规定.例如,根据该实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侵权投诉人发出的通知中应当具有足够的信息使网络服务提供商能够确定和识别涉嫌侵犯版权的作品或材料及其在线位置,根据该实施条例第11条的规定,反通知应当在网络服务提供商通知被投诉人删除或禁止访问被投诉表演起6周内发送至网络服务提供商.

(三)新加坡《版权(豁免作品)法令》

新加坡《版权(豁免作品)法令》是对版权侵权行为的排除性规定.新加坡《版权法》第261条规定了法院救济项下违法规避技术措施的制裁措施,而新加坡《版权(豁免作品)法令》则以法令形式对《版权法》第261C条第(1)款第(a)项的适用排除情形作了规定,其实施进一步推动了新加坡版权体系的完善.该法令规定的侵权豁免情形通常可归于网络安全研究、教育和公益等目的对数字作品的善意使用.例如,允许开设媒体课程的高校以剪辑制作教学片为目的规避电影版权的技术保护措施,同时放宽可以规避版权保护技术措施的有关电子文学作品.“通过该法令的细致修订,更好地平衡版权所有者的利益和使用者的需求之间的关系”.

二、新加坡数字版权侵权的责任形式

(一)数字版权侵权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新加坡数字版权侵权的基本责任形式.根据新加坡版权侵权理论,版权侵害既可是直接形式也可以是间接形式.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包括法庭禁令(含诉中禁令和终局禁令)、损害赔偿(含实际损害赔偿和法定损害赔偿)以及利润收回.其中,禁令的适用主体既可以是数字版权侵权责任主体也可以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损害赔偿与非法利润收回则主要适用于版权侵权主体.版权禁令通常用于强制版权侵权者停止侵权、删除相关关违法作品或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屏蔽侵权网站、删除侵权网页.根据新加坡《版权法》第193DB条的规定,如果某一网络传播的作品未经版权人的允许,版权所有者可以向法院法院申请禁令,强制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合理措施禁止访问该作品,终止侵权者的网络账户或删除侵权作品.此外,因侵权行为给版权所有者带来损失的,侵权者还应承担版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若版权价值的实际受损程度可以确定,则采用实际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新加坡《版权法》第119条和第261条,若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无法具体明确或原告选择以法定赔偿金代替实际损害赔偿或利润金额,则采用法定赔偿标准,法定赔偿标准具有惩罚性,且不需要版权所有者证明其损失.不同于实际损害赔偿,版权所有者有权申请收回数字版权侵权人因版权侵权所获利润.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新加坡《版权法》第261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在作出损害赔偿判决时还可以同时作出利润收回命令.

(二)数字版权侵权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新加坡数字版权侵权中最为严厉的责任承担方式.新加坡Cheng Lim Saw教授指出,仅民事补救措施就不足以充分保护版权拥有者的经济利益,刑法的威慑性使其在维护数字版权、打击盗版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并且新加坡版权拥有者也普遍认为刑事诉讼是确保其经济利益的更有效手段.“新加坡2004年修订的《版权法》将盗版行为划为刑事犯罪的范畴”,现行新加坡《版权法》第136条分多种情形对版权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进行了集中规定,版权犯罪的刑罚种类包括罚金、及二者并罚三类.针对数字版权犯罪,新加坡《版权法》第193DD条第(1)款规定,若网络服务提供商作出虚假陈述或制造虚假通知书则构成犯罪行为,将被处以10000以下新元罚款或2年以下,并附有赔偿责任.新加坡《版权法》第140条规定,除相反规定外,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和治安法院(Magistrate’s Court)均有权审判该法规定的所有罪名及判处相应的刑罚.新加坡George Wei教授指出,“《版权法》中的各种刑事犯罪以及所判处的刑罚,清楚地表明了新加坡对保护版权所有者的商业利益重要性的认识”.

简而言之,本文是一篇适合数字和版权和救济和制度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关于数字版权本科毕业论文,相关数字版权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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