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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会计处理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3-12-22

会计处理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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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一)国家关于推进和加强职工职业教育落实教育经费的法规
  2. (二)税务法规规定
  3. (三)具体会计核算规定
  4. 二、会计核算思路
  5. (二)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有计划的据实列支教育经费
  6. (三)不再拘泥和局限于工资总额2.5%的计提比例下限
  7. 三、常见的核算误区
  8. 四、核算建议

《关于职工教育经费会计处理和建议》

该文是会计处理相关毕业论文题目范文跟职工和教育和经费和会计有关毕业论文模板范文.

摘 要:职工教育经费,通常是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事业的一项费用.本文基于对国家相关法规进行梳理、分析和理解,对职工教育经费提出核算思路并给出作者自己的会计处理建议.

关键词:职工教育经费;会计处理

企业职工在权利方面不仅可以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以及享有集体福利,还应该涉及到职工的岗位培训、后续教育,因此企业需要提供一定的教育经费.《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上,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也是单位的一项流动负债.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在“应付职工薪酬”账户进行核算.

一、关于职工教育经费会计处理的相关法规梳理

涉及职工教育经费会计处理的相关法规主要涵盖落实职业教育经费强化职业培训、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三类,具体如下:

(一)国家关于推进和加强职工职业教育落实教育经费的法规

该类法规主要有三部,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9月1日实施),该法第二十八条首次提出了“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的要求;二是《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该《决定》根据《教育法》第十九条的要求,对教育经费的管理提出了足额计提和1.5%和2.5%的比例规定;三是《关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该意见第三条第一款重申了(国发[2002]16号)文对教育经费计提比例的规定.

(二)税务法规规定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1月修订并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修订后条例对教育经费税前列支除了明确比例外,强调了实际发生的概念,对原条例中计提的概念进行了修订.

二是2018年5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并于2018年1月执行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该通知将教育经费税前列支的金额提高到了8%,同时继续强调了实际发生的概念.

从以上税务法规的立法逻辑看,是要求企业在落实国家对职业教育投入的基础上,鼓励其进一步加大职业教育投入.但为了避免有的企业既不实际投入又通过无实际培训计划的虚提教育经费避税,所以采用了实际发生的概念.

(三)具体会计核算规定

涉及职工教育经费具体会计核算的法规是2014年修订并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该准则第二条引入了短期薪酬的概念,职工教育经费涵盖在短期薪酬的范围内,同时准则明确指出“短期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根据该准则的规定,期末未实际使用,计提的教育经费余额应该是企业有明确的培训和使用计划,但在会计年度内未能及时执行和支付的费用,而不是没有明确支付计划按比例计提的金额.第七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特别应当注意的是: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当根据受益原则,分别予以资本化或费用化,而不能全部计入当期费用.

上述涉及教育经费管理的国家法规、会计和税务处理规定,主要体现了国家对企业的两个要求:

一是企业必须保证对本企业员工必要的职业培训经费支出.职业教育法、国发[2002]16号文、财建[2006]317号文体现了这个强制要求,同时这几部法规对教育经费的财务列支要求与修订前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相呼应,遵循了旧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按1.5%和2.5%比例计提做法,保持了财、税处理的一致.

二是教育经费的支出必须是已发生或有特定计划的,不能仅通过一定比例计提教育经费调节利润和故意避税.2008年的新企业所得税条例和2014年的薪酬准则体现了这个思路.

二、会计核算思路

(一)必须满足国家强制规定的职业教育支出

企业必须列支并支付根据国家规定须对员工进行职业教育培训后持证上岗或进行继续教育的费用.如当期应付而未付,则形成一笔现实的负债,必须在年末计提并在第二年支付相关费用,履行对职工的相关培训义务.

企业对当年应付而未付的教育经费,年末计提的,由于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的“实际发生”的概念,所以形成了一笔纳税申报的“永久性”差异,应在所得税清算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金额较大应根据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调整会计年度的应缴税金和所得税费用.

(二)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有计划的据实列支教育经费

除了国家规定的必须履行的对职工职业培训外,根据企业自身的发展需要在(财建[2006]317号)文规定范围内有计划的合理据实支付和列支职工教育经费.财税[2018]51号文允许企业在税前列支的教育经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8%,企业如果实际支出比例超过8%,由于超过部分属于一项所得税会计规定的时间性差异,所以应确认一笔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未来的企业所得税清算时作纳税调整.

(三)不再拘泥和局限于工资总额2.5%的计提比例下限

通过上述对相关法规的梳理,(财建[2006]317号)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督促企业足额支付必要的职业培训支出,该文发布和实施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之前,设定的计提比例也是为了与修订前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相呼应,以期财务和税务处理一致.所以,如果企业已按国家的要求为员工支付并列支了必要的职业培训费用,那么即使实际支出和列支的金额未达到当年工资总额的2.5%,也不再对差额进行补提.因为企业如果没有切实的培训支出需求,该补提金额作为一项负债如果常年挂账或逐年增加,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负债的定义,也不符合薪酬准则关于短期薪酬的定义.通过查询2018年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年报,也是基本遵循这一会计处理原则的,如方大特钢公司2018年工资总额为12.53亿元,但同期工会和职教经费累计发生2,778万元,两项费用合计才占工资总额的2.21%,说明监管部门认可(财建[2006]317号)文规定的2.5%不再是教育经费列支的下限.

三、常见的核算误区

(一)只有培训费才能记入职工教育经费.员工参加了外部培训,回來报销时,很多会计人员认为只有培训费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报销范围.这是过于谨慎了.须知,员工参加培训期间产生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也可以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二)员工在职学历教育的学费当作职工教育经费报销.职工教育经费主要是为提升员工的工作技能而发生,“功利性”强;学历教育立足长远,旨在提升员工的软实力.员工在职续本、读研、读博、读MBA、读EMBA的学费属于学历教育支出,不能作为职工教育经费报销.已报销的,需将报销金额并入员工工资计征个税.学历教育的学费不属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开支,因此报销后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核算建议

结合上述的法规梳理和核算思路,对企业决算及未来教育经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两点建议:

(一)企业2018年后如果已按各自行业监管部门的要求列支和支付了必要的职工培训和教育经费,但列支金额不足工资总额2.5%的,建议不进行补提.但如果存在未按国家和行业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对职工培训义务的,则必须补提,并在2019年度内完成相关培训工作,以避免发生被相关劳动用工部门处罚的法律风险.

(二)根据企业作了非常明确的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为了便于公司未来检查和管理,建议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培训费”科目中核算,以便于进一步细化职工教育经费的核算.

上文结论:这篇文章为一篇关于职工和教育和经费和会计方面的相关大学硕士和会计处理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会计处理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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