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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经济法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4-19

经济法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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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第一篇经济法论文范文参考:经济法司法实施之应用研究
  2. 第二篇经济法论文样文:法学视野中的国家利益研究
  3. 第三篇经济法论文范文模板:收入再分配之经济法调节
  4. 第四篇经济法论文范例:论经济转型中的中国经济法
  5. 第五篇经济法论文范文格式:经济法视野下的水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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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经济法论文范文参考:经济法司法实施之应用研究

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对其实施层面的研究一直是经济法学研究的软肋.虽然经济法的实施主要有赖于行政行为(这也是经济法易被误读为经济行政法的原因),但通过法官司法行为的实施也应是经济法实施的不可或缺的途径.而已有的有关经济法司法实施的研究多集中于对公益诉讼或经济法特别诉讼制度的研究,常囿于“经济法司法实施→经济法诉讼→公益诉讼”这一研究路径的依赖.笔者亦认为公益诉讼(或经济法诉讼)制度的建构是经济法司法实施的重要方式,但公益诉讼(或经济法诉讼)是有别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诉讼制度,当前我国并未建立.作为一名法官,笔者在本论文中对通过公益诉讼(经济法诉讼)的经济法实施不作研究,而是针对当前司法现实存在的问题,探求另一条经济法司法实施的路径——那就是在法院所谓的“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中引入经济法思维,得出与传统民商法思维不同的司法标准和司法结论.这一路径能够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兼容,并使经济法能在现实的社会权利义务再分配中实实在在地发挥作用.

本论文采“纲举目张”的结构,第一章“经济法思维与经济法司法实施概述”系全论文之“纲举”,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梳理了当前我国有关经济法司法实施方面研究的成果和局限性,其中局限性主要表现为:经济法司法实施的公益诉讼化思维定势未能突破,重理论论证和制度建构,轻实证研究,一些基本概念并不清晰统一.第二部分介绍了当前我国法院系统“民商事”审判缺失经济法思维的现状.首先回顾了2000年最高法院“大民事”改革的背景,虽然笔者承认大多数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属于民商事案件,正确适用民商法就能得到较好的解决,但撤销“经济庭”不能完全排斥经济法理论和思维在部分案件审理中的应用.而“大民事”改革是将“孩子与洗澡水一起倒掉”,该项改革后,经济法学几乎全面退出司法舞台,民商法对所有适用民事诉讼的案件在理论指导上一统天下.其不利影响在于,一方面使经济法学自身发展受到很大局限,另一方面,用单一的民商法思维来处理带有经济法元素的案件难以有效增进社会效益,也难以有效实现经济领域的司法与国家经济政策相协调的要求.第三部分首先对经济法思维作了概念上的诠释,指出它属于法学方法论的范畴(本文指法律适用方法或法律解释方法,而非法学研究方法),是法官在经济法价值理念的指导下,寻找或选择能得出最符合经济法价值理念结论的法律适用方法.它一头连着具有指导性的经济法价值理念,一头连着具有通用性的各种法律适用方法的选择,既体现了理念上的经济法特性,又体现了方法论上的共性.接着,笔者对法律经济学的三大流派作了简介,认为经济法思维可以吸收制度主义法律经济学的养分,以“整体主义进路”来解读生效法律规定,即:不机械局限在体现自由市场主义本质的民商法传统规则中,在符合形式合法性的前提下,尽可能追求实质合理性,更多地“向前看”,关注对某一问题采取何种司法态度和标准,会对今后人们的经济行为选择乃至宏观经济运行产生怎样的影响.第四部分论述了经济法思维应用于当前“民商事”审判的基本路径.首先,经济法思维应用于法律适用层面,不能作有违生效法律规定的基本语义解释,在此基础上,可以将经济法思维归入梁慧星先生所指的“社会学解释法”,通过法律解释尽量追求经济法的价值目标.而追求经济法价值的具体法律适用途径有:对负外部性的吸收和正外部性的促进,对信息不对称的矫正,对违法垄断行为的否定.

第二章“消费领域纠纷的经济法解读”,以王海式的“知假买假”纠纷为例进行分析.先通过现实案例反映出当前对于知假买假引起的消费者索赔纠纷,法院基本上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即“退一赔一”的规定),而后分析在民商法的视域下,知假买假行为显然不构成“欺诈”,不要说“赔一”,就连“退一”都存在理论障碍.但以经济法思维来考察,可得出三个基本结论:(1)《消法》着眼于保护整体消费者的利益,知假买假如有利于整体消费者利益,则知假买假者应视为“消费者”,(2)经济法视域下的“欺诈”不以有受害人上当受骗为要件,商家只要有知假售假的行为在先,就构成“欺诈”,(3)商品买卖行为是否适用《消法》,关键看买卖是否发生在零售市场,因为在零售市场上出售商品已经面对了不特定的消费者群体,无需深究具体购买者的动机和身份(单位有时也可成为消费者).最后,该章运用法律经济学方法,对知假买假能否退一赔一的不同司法尺度,从消费者、政府打假部门、合法经营者、售假者、社会整体效益等方面分别作了成本收益分析,认为在经济法思维指引下,知假买假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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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流通领域纠纷的经济法解读”,以常见的商事买卖合同中的货物质量纠纷为例,通过案例反映出当前许多从事商事审判的法官在买卖合同纠纷中泛化适用合同法的“质量异议期”规定.即当零售商或下游经销商因产品质量问题被退货或赔偿损失后,再向上游经销商或生产商要求退回有质量问题的货物或要求承担已赔的损失时,法官却常以超过合同法规定的质量异议期、交付的货物视为质量符合约定为由驳回下游经销商或零售商的诉请.这一司法尺度导致产品质量问题无法回溯追究责任,大大削弱了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笔者认为,合同法的质量异议期规定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责任规定在这里出现了抵牾.产品质量法总体上属于经济法,在经济法思维指引下,应限缩质量异议期规定的适用范围.具体方式为,在零售市场的买卖合同纠纷中,不适用质量异议期规定,在流通领域,如果产品质量的约定高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底线标准”,则在回溯追究违约责任时可适用质量异议期规定,但如果产品质量达不到“底线标准”,回溯追究违约责任时也不适用质量异议期规定,在回溯追究侵权责任时均不适用质量异议期规定,而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最后该章补充认为,运用经济法思维的重点在于通过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使裁判结果符合经济法价值理念,但并不排斥使用诸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民商法的概念.

第四章“金融领域纠纷的经济法解读”,以司法实务中大量存在的委托理财保底条款的效力之争为例.该章认为在民商法的理论库中,无法找到支持委托理财保底条款无效的理论资源.而最高法院以“高民尚”(最高法院民商庭简化谐音)署名的文章虽然倾向于认定保底条款无效,但局限在民商法藩篱中给出的学理解释漏洞百出.笔者从经济法的视角,认为保底条款虽然基于当事人合意,但其产生的巨大负外部性在于鼓噪证券市场投机之风,扩大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故立足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应认定无效.在具体的法律解释路径上,可以适用《合同法》第52条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条认定合同无效的选项.保底条款无效不应影响委托理财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比如盈利分配约定应属有效.如果认定保底条款无效并且理财出现亏损,不应按照“高民尚”文的观点判令受托人将本金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委托人(这与保底条款有效无异),也不应持当前部分法院所判的委托人自行承担亏损风险的司法尺度,而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适当参酌盈利分配约定予以分摊亏损,这样可以从委托人和受托人两方面遏制投机冲动,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五章“企业改制领域纠纷的经济法解读”,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改制纠纷的司法解释中创制出的“债随物走”规则为例.该章认为虽然“债随物走”规则对企业借改制逃废债务的情形具有遏制作用,但最高法院人士对“债随物走”规则给出企业法人财产制的民商法理论的学理解答,不能解释资产受让人为何要用受让财产以外的自身财产清偿转让人遗留债务的问题.且在最高法院近年来的有关企业改制纠纷的终审判决中亦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形.笔者亦不同意以传统民商法撤销权理论来全盘否定“债随物走”司法解释规定的观点.笔者认为,源于美国判例法的“继受人责任制度”与我国经济法思维具有内在契合性,可以以经济法思维为指引,通过司法实践形成我国的“继受人责任规则”来替代“债随物走”规则.该章对司法过程中如何运用继受人责任规则作了具体分析,并认为继受人责任规则可以将资产转让后损害不特定债权人的负外部性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就通过适当的合约安排予以内部化吸收.该章还对在企业改制重组时,改制企业的债权人利益优先于继受人利益受保护的问题从经济法的视角进行了解读.

第六章“公司意志领域纠纷的经济法解读”,对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6条(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的条款)的司法适用作了探讨.对于当公司章程就公司对外担保决定权予以“沉默”时,担保决定权究竟应复归于股东会抑或自然授权于董事会这一问题,该章认为应首先分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性质及公权干预之目的.公司对外担保也是公司经营行为的一种形式,市场经营行为是利润和风险并存的,如果这种风险仅在当事人之间分配,公权没有干预的必要.而司法对公司担保行为的效力干预肇始于上世纪90年代后期上市公司大量对外担保产生的巨大负外部性,所以公司法修订后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是否认定无效,也要从负外部性吸收的角度来考量.该章以此为分析进路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作了细分分析.

第七章“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的反垄断”并非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全面论述,而是着重论述对以普通民商事合同面貌出现的含有违法垄断条款的商事合同纠纷的反垄断司法审查.该章认为,在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初期,对于垄断协议行为和滥用纵向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可以通过司法直接认定垄断行为的违法性,而对于经营者集中行为和滥用横向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违法性确认,应当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司法可通过行政诉讼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认定行为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该章进一步论述了在审理连环买卖合同纠纷中,司法对有纵向价格固定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在大型零售商与中小供货商的纠纷中,司法对大型零售商滥用纵向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审查,并认为先行发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可视为反垄断法的下位法来适用.最后该章对反垄断民事赔偿诉讼的违法垄断确认问题、原告主体资格范围问题、垄断损失计算方式问题等作了简要论述.

本论文并非意旨由经济法思维来全面取代民商法思维在民事诉讼纠纷审理中的主导性地位,只是将虽然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并冠以“民商事”纠纷的称谓,但实际上仅凭民商法理念、思维和方法难以给出符合实质正义的那一部分案件予以梳理分类,运用经济法的理念、思维和方法来给予重新解读.这一部分案件在法院审理的全部的“民商事”案件中也许只占一小部分,但不容忽视.

本论文第二至七章所阐述的问题并非是偶发性的个案的特殊问题,而是通过典型个案列举,背后均能反映出具有相当普遍性的问题,且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司法标准或司法尺度,会影响相关领域市场的市场主体的行为选择、市场竞争秩序的规范、消费者福利的增减乃至经济调控行为的效果.

第二篇经济法论文样文:法学视野中的国家利益研究

国家利益不仅是国际政治经济交往中经常提及的一个话语,也是我国法律制度中使用频率极高的一个概念范畴,但对于其具体含义却言人人殊.从我国现行法中的具体规定来看,国家利益概念内涵丰富多样、外延纵横广阔,既在对外关系上使用,体现为国家主权、国家安全、民族尊严、国际形象等涵义,又在对内关系中使用,表现为国家统一、政治稳定、公共秩序、国家财产、国民经济发展等内容,并常常与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概念相混同,跨越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然而,对于如此重要的一个法律概念,我国立法上却没有作出过统一的解释,由此给有关国家利益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困惑,甚至已经影响到国家利益的实现和维护.因此,以法学的视野对国家利益的概念、价值功能和制度构建等问题进行研究,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政治学、军事学、经济学、法学等许多学科都对国家利益概念进行过探讨,其中,政治学对国家利益的研究不但时间久远,而且比较全面和深入.鉴于政治与法律均为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相互作用、联系密切,前者对后者具有基础价值和精神引领作用,因此,梳理政治学上的国家利益研究成果,可以为法学上国家利益问题的研究奠定坚实的基础.在政治学上,国家利益是国际政治理论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尽管政治学者在国家利益的具体内涵、属性、层次等问题上争论颇多,但大多认为,国家利益作为客观存在的一种利益形式,既包括国家的生存和发展需求等物质性的利益,又包含价值观念、集体自尊、国际秩序等精神利益,其主要内容可以划分为国家的政治利益、安全(军事)利益、经济利益和文化利益.

国家利益作为社会利益关系中的一种利益形态,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是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目前,国家利益及其子概念广泛地存在于我国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中外条约之中,它包括国家的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国家统一、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稳定、公共秩序、公共政策、国家的财产所有权、总体福利、整体发展战略、国家荣誉、国际形象以及全体国民的生命健康和其他合法权益等具体内涵.在我国法学领域,国家利益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各个部门法学层面,研究视角上多注重国家利益的政治属性、财产属性以及社会公共属性,尚未形成共识性的结论.国家利益的类型化问题是国家利益研究的重要内容,但法学者对国家利益的现有分类尚不够全面和清晰.本文认为,既可以根据国家利益的重要性程度,将其划分为重大国家利益与一般国家利益;又可以根据国家利益在法律条文中的效用,将其划分为积极的条款、消极的条款和中性的条款;还可以根据国家利益对法律行为的功能、作用,将其划分为行为的动机或目的,行为的依据或原则,行为的前提或条件,行为的边界或合法性标准.在此类型化基础上,作者尝试把我国法律上的国家利益概念定义为:国家利益是满足我国全体人民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全部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总和,它既包括国家的主权、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稳定、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实质性)国家利益,也包括国家的财产权、文化利益、价值观念利益等其他一般的国家利益.国家利益的类型化与具体化研究揭示出这一法律概念具有如下内在规律性,即:核心国家利益与一般国家利益共生共存;具体国家利益与抽象国家利益有机结合;普遍国家利益与特殊国家利益对立统一.此外,从我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来看,法律不但在国家利益的保护上具有独特的功能,如:系统划分国家利益的层级,整体明确国家利益的边界,规范国家利益的解释方法和维护手段等,而且还显示出如下鲜明的特点: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相统一,原则性规定和具体性规定相协调,一般权利义务和例外条款规定相结合,实体保护制度与程序保护制度相配合.

法律具有普遍性、公开性、稳定性以及严格的程序性等基本特征,已然成为现代国家管理社会、调节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的一种重要手段.由于目的、宗旨和价值理念的不同,每一个法律部门都侧重不同的利益层次和结构的保护,从而体现出不同的利益观.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重要法律制度,其根本宗旨在于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这两种主要调整手段,维持市场结构的稳定性,减少经济波动,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市场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实现个人利益、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平衡、协调与和谐.因此,经济法的利益观具有综合性,它既着力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又兼顾个人利益的保护.从保护路径上看,经济法对国家利益的保护既有反垄断法、国有资产管理法、金融法、外资法以及经济刑法等实体制度,又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与实体经济法制度的实施相配套的程序规定.而且,经济法对国家利益的保护既体现在相关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目标、宗旨与原则上,又内嵌于具体的国家利益保护规则、规范之中.

研究国家利益的最终落脚点在于从理论上完善国家利益的保护制度,充分发挥法律对国家利益的保障功能.由于法律乃至经济法体系中的国家利益保护制度面广量大,为了实证研究的需要,本文选取经济法体系中的外资并购控制这一具体切面,来阐释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利益保护规则与制度功能.外资并购与国家利益之间存在很强的关联性,它所包含的利益关系是多元的、复杂的.为了维护复杂利益结构中的国家利益,美国、德国针对外资并购进行了精心的制度设计和安排.近年来,中国也就外资并购领域的国家安全利益保护问题制定了规则,但受制于规则本身的低效力层级和规则内容的粗放性,实践中维护国家利益的有效性显得不足.因此,为了强化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利益保护,首先应当尽快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中的原则性规定予以具体化,解决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的尺度把握问题;其次应当立足长远,着眼未来,通过对现行《国家安全法》的扩充修订来建立法律层面上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保护制度,形成完备的国家安全利益保护体系;此外,在并购安全保护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要注重国家安全利益与其他国家利益的均衡与适度保护,从而在整体上实现对国家利益的维护.

第三篇经济法论文范文模板:收入再分配之经济法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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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通常是指生产领域及非生产领域的各要素所有者按照其要素贡献率对一定时期形成的社会总收入进行分享,它是社会资源和物质利益分配的结果和表现.收入分配的结果与国家的稳定与发展密切相关.对收入分配法律制度的探讨也成为一个重要的历史与现实命题.

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问题是收入分配中一个不可回避的永久性话题,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必须寻求效率与公平的平衡.长期以来,受权力主导经济的影响,我国调节收入分配的法律制度供给不足,收入分配政策缺乏连贯性,导致居民之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以及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合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没有得到妥善处理.

收入分配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规范等诸多方面.法律是利益分配书,是实现收入分配公平最基本、最重要、最有效的保障.运用法律手段可以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主体之间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通过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效率的价值目标.

虽然所有的法律都具有分配功能,但由于各部门法的特质不同,其在收入分配中所起作用也存在差异.初次分配主要是以民商法为主,而对收入分配的再调节则主要由经济法承担.民商法主导下的初次分配关注效率,对于初次分配所导致的不公平,民商法却无能为力,只能借助经济法等再分配法来调节.经济法具有再分配功能,为收入再次分配提供了制度保障,成为收入再分配的法律制度之源.经济法在进行收入再分配时,坚持公平效率统一、利益分配均衡、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控制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原则.通过再次分配,经济法对收入分配进行进一步调节,有助于实现社会经济总体公平和社会经济总体效率目标.

经济法的各组成部分,包括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宏观调控法及其亚部门法,如反垄断法、财政法、税收法、国有企业法、产业政策法等,均具有再分配功能.抑制垄断行业的垄断利润主要依靠反垄断法,协调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主要依靠财政法和税收法,扶持落后地区、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主要依靠国家投资经营法.它们都能对民商法的初次分配进行再调节,以实现收入分配合理化.与同属再分配法的其它法律相比较,经济法与社会保障法、行政法、劳动法等在再分配的主体、方式、目的和原则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上述法律的再分配立足于改善基本的生活条件,侧重对弱势群体保护,以维护社会的稳定;而经济法的再分配立足于公平与效率的平衡,以实现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与发展.

经济法有效发挥再分配功能的重要前提是科学合理的经济法法律制度设计.由于我国法治建设较西方发达国家起步较晚,现有的经济法法律制度还存在诸多缺陷,难以对收入再分配实行最佳调节.因此,必须立足于我国社会经济实际,充分借鉴西方国家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经济法法律制度.首先,必须重新审视反垄断法,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性垄断和国有企业垄断的规制,完善我国的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第二,尽快完善宏观调控立法,强化国家财政预算法律制度,实现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化,以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充分利用税法的杠杆作用,调节起点公平和结果公平;强化政府采购法的宏观调控功能,最大限度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区域立法,实现全国经济协调发展.第三,完善国有企业立法,加快国有企业调整和国有资本重组步伐,强化国有资本调节经济功能,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流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通过上述途径,完善我国的经济法制度,充分发挥经济法应有的再分配功能,有效推进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程.

第四篇经济法论文范例:论经济转型中的中国经济法

本文以经济转型期为研究背景,力图对经济转型过程中经济与法之间存在的某些特殊关系进行诠释.从结构上看,文章首先研究了中国经济转型的模式及其特征,并对经济转型期的经济法本身调整进行了梳理总结,其次,在马克思的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理论指导下,文章还研究了中国经济法在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对所有制结构、市场体系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并顺同研究了此种背景下经济法对税收体制、政府职能变革的调控,最后,文章以经济转型完成后中国经济法的应然状态和应有功能作出展望,在这部分系统阐述了中国经济法在经济转型完成后经济法的新使命.

文章分为四章,第一章是中国经济转型与经济法的概述.在该部分,笔者首先分析了中国转型的阶段与特征,认为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转型主要以经济政策和经济规则作指导和保障,自20世纪90年代,经济转型所需各类制度陆续建立,经济法体系逐渐完备.21世纪后,经济转型进入纵深发展阶段,已有的经济法律制度适时进行废、改、立.中国作为渐进式经济转型的代表,与俄罗斯代表的激进式经济转型模式在转型背景、路径、方式、目标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中国经济转型具有分权、渐进、双轨、试点、政府主导以及目标层进等特征.其次,为拓宽研究视野,笔者对中西经济法进行了多方面的系统比较,认为中西经济法在产生背景、发展阶段、价值理念、法律特征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针对这些差异,文章分析指出,中国经济法所具有的这些特点是同我国经济转型模式的独特性息息相关的.在该章的最后一部分,笔者对中国经济转型特征与中国经济法特征之间的关系作了总结,认为经济转型的分权特征、渐进式模式、双轨制体制、试点型方式以及政府主导型等特征对于经济法的立法量、立法目标以及经济法相关理论发展都有着各种各样的关系.

第二章是关于处于经济转型中的中国经济法研究.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近四十年的时间经济法立法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各种经济立法不仅因滞后而显得不合时宜,而且经济立法本身的理论基础就缺乏说服力.经济立法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发生了巨大转变,如从受制性立法到自主性立法、从立法主体的单一化到多元化和规范化、从立法程序的封闭化到*化、从立法权限的模糊到明晰、从立法目的政治化到独立化等方面的转变,而对这些转变的研究正是我们研究新背景下经济法发展的重点之一.文章还认为,经济法在经济转型的背景下不仅存在以上转变,而且经济法最重要的东西,即立法内容也发生了质的飞跃,包括市场主体的地位调整、市场规制的方向转变、宏观调控的手段变化乃至税收法律、社会保险法律的巨大变化都表明经济法在经济转型环境下获得了新的活力.而在经济法的理论上,经济法的地位在短短十余年的时间里实现了从“大经济法”、“纵横经济关系统一调整论”到“经济行政法”、“综合部门法”再到现在的“国家调节法”、“需要干预论”的三次大转变,可以说,目前的经济法定位是比较理性的.最后,文章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论述了经济法司法出现的新现象和新问题.文章指出,经济法司法因司法的难度和特殊性,以及中国法官、法院的现实局限性这些因素决定了中国经济法在司法方面仍然非常不成熟,文章分析了经济法司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第三章是经济法对中国经济转型的作用研究.在该部分,笔者首先从宏观的角度考察了经济法对商品市场、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等市场在形成和构建、规范和治理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其后,文章对经济法与所有制结构变革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一般性描述.具体到中国,文章认为经济法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诞生、以体制外发展的方式发展以及制度环境保障等方面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但不足的是,经济法在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和融资环境方面还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别待遇.而经济法对于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文章认为,经济法在促进国企改革的广度与深度、帮助国企实现从政府附属到市场独立主体的蝶变、国企内部的治理结构模式、产权明晰、资产监管等方面提供制度性保障和指引.其次,文章也论及到经济法在农村经济改革中的作用,认为经济法对包括家庭联产承包制、乡镇企业以及农村经合组织等在内的多种经济体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文章也具体指出了这些制度保障在各种经济体运作过程中所起的实际效用.再者,作为经济转型的一大平衡木,税收体制也处于经济法的作用范围之内,而目前税收体制的改革方面正不断同经济法其他领域的改革融合,税法上长期存在的差别待遇正逐渐消除.最后,文章对经济法在政府职能变革领域存在的缺位、错位和到位问题进行论述.文章指出,在经济转型前期和中期,经济法的缺位和错位致使社会分配改革严重滞后,政府在合理公平分享改革成果上的职责未得到界定和约束,在经济转型后期,经济法的逐步到位,各种法的不断完善加快了政府的职能转变进度,切实保障了经济的实质公平和社会稳定.

第四章是经济转型完成后中国经济法的定位研究.在此部分,笔者首先对中外学者关于经济转型完成的标志作了一般性介绍,随后提出中国经济转型完成的标志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以建立,具体体现为市场、政府、社会三种资源配置方式得到良性运行,经济增长模式从资本、劳动力型为主实现以生产驱动型经济增长模式为主,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的制度差别待遇真正终结,实现制度公平,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和行为受到法律的有效界定和规制.其次,笔者认为经济转型完成后,国家仍需对经济进行干预,国家干预经济的主要手段和媒介只能是经济法.最后,笔者从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反思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性和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及功能定位.认为,经济转型完成后,中国经济法符合法治的需要,成为一种公共意见,人本主义和法的有效性更充足.中国经济法的功能定位从经济转型中的构建培育市场、督促政府放权让利,服从经济改革的工具,向有效维护经济秩序、有力保障经济安全、合理配置经济资源、均衡发展经济、公平分享经济利益转变.中国经济法的国际竞争力和有效性将逐渐增强,并为中国经济的协调发展、均衡发展、共同发展、科学发展提供新的法律保障和助动.

第五篇经济法论文范文格式:经济法视野下的水权制度研究

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资料.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剧增,水的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世界各国都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放在优先地位.在我国,水资源的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目前我国水资源的污染和破坏非常严重,水质型缺水和水量型缺水现象并存,水事纠纷不断发生,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为规范人们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必须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水权制度.但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水权问题的规定还很欠缺,亟须予以完善.正是基于这一背景,促成了本文的立意和写作.

本文从经济法视角出发,运用经济分析、系统分析、比较分析、历史分析和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借用相关学科理论分析论证了水权的配置、流转、管理和保护制度.并在此基础上,针对中国现行水权法律制度的缺陷和冲突,提出了完善我国水权制度的若干建议.在论述中,力图从经济法角度研究我国应然状态的水权制度,为完善我国现行水权制度提供了参考意见.除序言外,全文约18万字,共8章: 第一章 中外水权制度发展历史考察 该章首先介绍了历史上先后出现的四种水资源权属制度,指出在这些制度的创立和实践过程中水权概念由此产生,然后分别对国外水权制度和国内水权制度进行介绍并予以评论,最后落脚于我国新“水法”的缺陷,既为建立水权制度提供了国内外制度借鉴,也指出了完善新水法、建立更为科学的水权制度的必要性.主要观点是:水权制度的起源与水资源权属密不可分,水权理论与水权制度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建立水权制度既要借鉴历史又要以现实为依据,水权应当独立于土地权利并可交易;水权制度设计应当保留生态份额;水资源应公有化;新《水法》仍然没有解决水权的概念、水权的交易等问题.

第二章 水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该章从哲学、*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五个方面对水权问题进行分析,论证了构建水权制度的理论支点,为构建科学的水权制度提供基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基本观点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是辩证和谐的关系,人对自然的改造应当遵循客观规律;自然界是普遍联系的,水权制度应当反映人、自然和环境之间的客观必然联系;水是生产力中的重要因素,保护水资源就是保护生产力;构架水权制度要受多种环境*思想的影响,可持续发展理论要求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并重,依靠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是水权制度建设的必由之路,水权制度与国家职能、政党、政治管理和政治参与、人权保障、国家安全等诸多因素密切联系,建立科学的水权制度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因受资源稀缺性、公共性、经济的外部性等因素影响,要解决水危机问题仅仅依靠市场是不行的,而要依靠市场外手段,即政府干预,水权制度应当突出秩序、效益和公平价值,经济法适应了水权制度价值取向上的要求,国家干预是实行水权制度价值取向的重要形式.

第三章水权的概述 该章从法律本体的角度论述了水权的基本理论.笔者首先对目前学术界众多的水权定义进行了分析,界定了法学上的水资源概念,提出了科学的水权概念,然后研究了水权的性质、体系、水法律关系,为随后构建水权的具体制度莫定了墓础.

主要观点是:水权是国家、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水资源的过程中对水的财产权,水权是由水物权和取水权构成的权利束,水物权可分为水资深(自然资源水)物权和产品水物权两类,取水权可分为法定取水权和特许取水权:水权属于私权,水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水权的种类不同而有异,水权的客体是水,包括自然资源水和产品水,水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第四章水权配t制度 该章从水权配置的概念和价值目标入手,然后提出了进行水权配置必须遵循的九大原则,最后着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对水权配置制度进行介绍,对水权制度中的配置机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主要观点是:水权配里是运用行政或市场手段对自然资源水的使用权、产品水物权和取水权在不同区域之间或不同用水主体之间的分配,是有效利用水资源、实现资源优化组合的重要手段,水权配置应当兼顾效益和公平两大价值目标:水权行政配置应当遵循居民生活用水优先并兼顾生活和生态环境用水、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统一规划宏观调配、总量控制定额管理以供定需、以流域为单元制定分水方案、尊重习惯水权、同类水权申请在先、无偿划拨与有偿出让相结合、出让方式获得水权有期限等九大原则:水权行政内部配置应当以人口、面积、产值等为依据通过计划和协商等方式进行配置:水权行政外部配置应当按照用水类别确定不同的用水顺序,并通过竞争性和非竞争’性手段实现.

第五章水权流转制度 该章从经济学和法学两方面分析了水权流转的可能性,又从水资源的稀缺性、市场经济要求和解决水资源危机等方面论证了水权交易的必要性,接着研究了水权交易市场的概念、体系和要素,并对水权交易的价格模式选择、基本构成、影响因素、制定原则、形成机制水权交易程序等进行了阐述,从而勾勒出水权流转制度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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