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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论文范文参考 教育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精选]有关写作资料

主题:教育法学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12

教育法学论文范文

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教育法学论文范文参考:我国教育法学理论体系研究
  2. 第二篇教育法学论文样文:法学教师群体之角色冲突研究
  3. 第三篇教育法学论文范文模板:云南绿春哈尼族习惯法及其教育功能研究
  4. 第四篇教育法学论文范例:教育行政权行使有效性研究
  5. (二)确立教育行政权行使有效性的原则:合法行使、合理行使、程序正当、有限行使.
  6. 第五篇教育法学论文范文格式: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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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教育法学论文范文参考:我国教育法学理论体系研究

近30年来,我国教育在不断缓解需求与供给矛盾中获得发展.教育法律,作为教育管理工具之一,受到教育发展特点的制约,将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平等受教育权作为其价值旨归,这又决定了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特点:以受教育权起至受教育权终.梳理教育法学研究的思维进路,总结其阶段特点,并以之为中轴,思考时下教育法学研究现状如何有何得失我国教育法学研究要走向何处便构成了本文立论的基础.

问题的综合决定了方法的综合:论文运用历史文献法,全面梳理我国教育法学的发展历程;运用统计分析法,统计分析我国教育法学的历史研究文献;运用文本分析法,了解我国教育法学的研究现状;既而,思考我国教育法学的逻辑起点、研究范式及理论体系架构.在此思路下,论文依据学科建制理论,对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教育法学诞生以来的发展历程作了历史考察,划分出学科萌芽阶段、学科内在观念建制阶段、学科外在社会建制阶段和学科深化及分化发展阶段,并总结各阶段的主要特点.运用布拉德福的文献离散理论,抽取《中国教育法制评论》和《教育法学年会论文集》为样本,从载文总量、作者情况、栏目设置、引文分析、关 键 词 统计等维度,讨论了现阶段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学科研究对象尚待明确;学科性质有待进一步讨论;学科概念体系不够严谨;学科研究方法亟需整合;学科理论体系尚待建构.上述两方面的探讨为思考我国教育法学理论体系提供了实践支撑.在此基础上,从分析我国教育法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出发,梳理了我国教育法学的上位学科法哲学和教育学的逻辑起点问题,并对教育法学已有逻辑起点观点进行了梳理及评述,以为论证本文提出的教育法学逻辑起点——“受教育权”观点提供支撑;随之,运用库恩的范式理论,讨论了我国教育法学是如何运用相关研究范式来实现对“受教育权”逻辑起点外在规定性的丰富.最后,结合教育法学逻辑起点和研究范式的主要内容,初步建构出我国教育法学理论体系的主要内容和逻辑结构.

教育法学理论体系是包含“教育法学逻辑起点”、“教育法学研究范式”等内容的有机整体.它经历了由受教育权逻辑起点出发、依次通过教育权、教育法律主体、教育法律主体间法律关系、教育法律现象这一外在规定性的丰富过程,并最终回到受教育权这一逻辑起点的理论推演.

本文尝试论证我国教育法学理论体系的逻辑结构和基本内容,揭示我国教育法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寻找当前我国教育法学研究中的研究范式,尚假实践证明,亦是笔者经后努力的方向.

第二篇教育法学论文样文:法学教师群体之角色冲突研究

从法学教师群体的历史生成及其现行角色规范要求来看,法学教师的处于教育场域、科学研究场域、公共决策场域和法律实践场域的交集之处,其角色发展和演变反映着整个法律职业乃至国家治理结构和模式的宏观演化.然而,在当下中国法治建设全面进入深层改革的历史契机面前,法学教师群体却陷入了社会认可度下降、公共影响力弱化和自我工匠化等严重的角色困境,而角色冲突很可能是导致上述角色困境的根本原因.

角色冲突是社会科学角色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国内外的社会学、教育学和心理学领域都有对于角色冲突的研究,但国内外已有文献尚未有直接以法学教师为对象展开的角色冲突研究.在较大规模实证调研的基础上,试图证实以下基本研究假设:法学教师群体中的角色期待与角色实践之间的激烈冲突;上述角色冲突全面表现在角色间冲突和角色内冲突等各个层面;通过合理的角色重构有可能使法学教师群体摆脱上述角色冲突,回归角色理想.

以天津现有10所法学院系任职的210余位专任法学教师为核心调研对象,对涉及法学学生、法律职业共同体、公共管理机构、一般社会主体等5大群体的972人次进行了调查,并与其中的98位受访人进行了深入访谈.在数据统计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以教育教学、法学研究、公共决策和法律实践四大角色维度为核心指标,建立了社会各群体对法学教师理想角色期待模型和实际角色完成状况评价模型.

通过两个量化模型的对比印证了对现代法学教师面临角色冲突的观察假设,同时反映出诸多角色困境根源于其四大核心角色的角色间冲突和角色内冲突.从公共决策场域的两大核心资源的失衡出发,分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逐一论证了导致法学教师角色困境产生的社会结构性原因、制度性原因和个人选择因素.通过对法学教育理念、人才培养定位、法学教师准入资格、教育教学方法、法学教师工作业绩评价体系和法学学生影响力等方面的综合改进,有望重构一个符合社会期待的法学教师职业群体,使其在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发挥应有的作用.图41幅,表48个,参考文献183篇.

第三篇教育法学论文范文模板:云南绿春哈尼族习惯法及其教育功能研究

当前我国的教育,受到举国上下的热切关注.如何规范教育,完善和制定好的教育政策法规,引起了近些年来数次人代会的高度重视.好的法律规章如何顺应民族地区的社会实际情况、文化传统和民族习惯,是教育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在民族地区,要探索这些问题,必须从习惯法中寻求启示.本文试图从绿春县的哈尼族习惯法去获得启示,绿春哈尼族地区是否还存在着习惯法,习惯法是不是必然产生,有哪些内容.

哈尼族是一个跨境而居的世界性的民族.在我国云南省,哈尼族人口163万,仅次于汉族和彝族.在对云南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现有研究中,学者关注的较多的是彝族、白族、傣族、纳西族等,而对哈尼族的研究相对较少.2009年春节刚过,我开始了对红河南岸哈尼族的调查.我首到的是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的绿春县.绿春县,是哈尼语标准音所在地,哈尼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比例为88.2%,是全国哈尼族所占比例最高的县.2009年2月13日,我亲身经历了县郊十三个村落联合祭祀的“阿龙欧滨”.古老、庄重的祭祀仪式带有神秘色彩,对祭品顶礼膜拜的同时追求原始的公平和正义,整个县城民间与政府共享过年般的喜庆,整个县郊村落农民被强制要求享受“法”定假日,违规者会受到众人的责备和头人的罚款,等等.这种传统的习惯法规约还有哪些,内在结构是什么这些习惯法是怎样产生的,对绿春县的民众会产生什么影响

带着这些问题,我开始搜集有关哈尼族和习惯法的研究文献,请教相关领域的学长和前辈.之后,我数次前往绿春、金平、元阳、红河、元江等哈尼族聚居的地方进行调查研究.在昆明,借工作的闲暇时间,以就读于云南民族大学的绿春哈尼族学生为个案进行深度访谈,对毕业的学生进行跟踪调查.经过四年多的努力探寻,在调查现存于绿春哈尼族地区的习惯法的基础上,梳理了哈尼族习惯法的内容和内在结构,考察了哈尼族习惯法产生的原因及其教育功能.

哈尼人聚族而居,往往一个村落都是一个祖先的后代.一个村落,就有一个寨神“昂玛”,有一个头领“咪谷”,要举行每年一次的祭寨神仪式“昂玛突”.绿春县还存在多个村落因祭拜共同神灵而联合的社会组织,有共同的大咪谷作为头领.多村落每年联合祭祀的仪式神秘又庄重,有一整套习惯法规约和禁忌.哈尼族有自己的历法,有十月年、六月“矻扎扎”节等传统节日,还保留着刻木分水、从开秧门到吃新米饭一系列的农耕礼仪.哈尼族信奉万物有灵的原始宗教,基本内容是敬仰魂、祈求神、安抚鬼.宗教职业者“摩批”,在哈尼族社会中有较高的威望.哈尼族父子连名,实行幼子继承制,祭家祖时仍祭外祖,舅舅有很高的名望.婚事礼俗中保留着哭嫁的传统,丧事习惯法中又透射了豁达的生死观.

哈尼人勤劳、朴实、温和、乐观,能吃苦、不好斗.哈尼人与壮观的高山梯田、秀美的绿色森林和谐相处.哈尼族社会,民族团结,各民族相处融洽.在绿春县,哈尼族习惯法对民众产生了重要的教育功能,这种影响和教育有别于现代教育体系中制度化的学校教育.在法的功能上,哈尼族习惯法和制定法具有很大程度上的一致性,对维系整个社会的良好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哈尼族习惯法中也有一些消极的因素,如禁忌过多、男女不平等.习惯法中的消极因素进而也影响了制定法的实施.

本文在调查习惯法成因的基础上,继而在绿春哈尼族社会中考察了习惯法的教育功能,得出了有益的启示.一、哈尼族习惯法植根于本民族文化,其规约已化成民众的自觉性.因地处我国西南边陲,受山地农耕经济的制约,其产生是长期的、必然的.二、哈尼族习惯法的产生历史悠久,被动迁徙时期的流离失所和安居哀牢山区初期开垦梯田的艰辛,锻造了哈尼族性格中的忍让和退让的色彩;进入安土乐居的文明时期后,生活条件的逐渐改善形成了当今哈尼人性格中的礼让元素.三、总体来说,哈尼族的习惯法对边疆地区的和谐稳定起了积极的作用.我国现行的民族平等政策是符合哈尼族地区发展需求的,哈尼族社会在和谐的社会秩序中稳步发展.四、哈尼族习惯法中过多的禁忌束缚了青少年的成长,频繁的祭祀活动对经济的快速发展是不利的.加快边疆哈尼族地区的发展,需制定更加完备的法律规章和制度,且要融合哈尼族习惯法中一些积极的因素.

哈尼族习惯法对制定法和学校教育的积极和消极影响是客观存在的,本文结合实地调查,在总结哈尼族吸纳汉文化发展过程中的历史经验和多民族国家发展民族教育启示的基础上,对完善哈尼族习惯法的教育功能提出了相应建议.

本研究的主要结论是:一、在现代社会,哈尼族地区的习惯法还广泛存在.哈尼族习惯法规约自成体系,其内在结构是:村落以咪谷为核心祭拜寨神、开展梯田耕种,以摩批为核心的鬼魂崇拜渗透在婚丧嫁娶等家庭礼俗中.二、哈尼族习惯法的文化基础是迁徙文化和稻作文明,已内化在哈尼族忍让、礼让的性格元素中,对边疆地区的和谐稳*出了积极的贡献.三、完善习惯法的教育功能,需制定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加快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就是最为重要的举措之一,借鉴哈尼族发展的历史经验和国外民族教育立法的经验,需进一步重视双语教育的发展和民族地区专业人才的培养,在教育发展的同时促进民族文化的发展.

本研究的价值在于:一、围绕习惯法是什么、有什么教育功能,以绿春县为案例,以绿春哈尼族的习惯法为研究对象,试图揭示哈尼族习惯法的结构和产生原因.二、将习惯法与整个绿春民族社会结合起来考察它的教育功能.在学术上,本研究对教育法学研究作了有益的补充.在教育法学的研究中,使教育法学的研究视野向下,在研究教育法的文化基础方面作了大胆的尝试,以期对中国教育法学理论建设提供参考.在实践上,对绿春地区习惯法的教育应用进行了较全面评价,对学校教育的推进和改善,提供一些帮助.

第四篇教育法学论文范例:教育行政权行使有效性研究

长期以来,国家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规不能在教育行政部门得到充分有效的贯彻落实,严重制约了教育行政权行使的有效性.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先后颁布了教育法律7部,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教育法规、教育规章则更多,结束了教育无法可依的历史.但是,“法制”的建立并不意味着“法治”的实现.教育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执行,与它们的制定一样重要.在教育无法可依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以后,教育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实施已经成为我国教育法学研究面临的主要问题.当前,在教育行政管理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教育行政权不能有效行使,导致国家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规得不到有效贯彻落实的情况,主要表现在:行使主体不明、政校不分、政事不分,教育部直接举办大学,地方教委直接举办中小学,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教育行政部门与相关政府部门之间、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之间、教育行政部门与教育*组织之间权责缺乏明确的界定,有的教育行政部门及公务员行政乱作为、行政不作为、行政慢作为,有的程序不当,有的监督不力,有的行政队伍素质不高:缺乏专门的教育执法机构,教育法律法规成了“软法”、“水法”,立法滞后,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落后于教育行政实践,有的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有的制度不够完善,不少教育法律法规缺乏经费规定,严重影响了其贯彻落实,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给教育行政权的行使造成了混乱,等等.造成上述问题,教育投入不足,对教育行政权行使有效性的理论研究不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严重滞后,僵化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教育行政权行使中重管理、轻服务,官本位氛围浓厚,教育行政权行使中重人治、轻法治,存在背后的部门利益等是重要原因.

经文献分析、调查访谈、个案分析和比较分析等综合研究,以及“实践—理论—制度”的研究过程,论文深入研究了“教育行政权行使有效性”这一教育法学领域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

教育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行政主体对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组织、领导、管理与监督的权力,具有法律性、执行性、优益性、膨胀性、恒定性和裁量性的特征.教育行政权的行使是教育行政主体运用国家教育权力对教育事业进行管理的活动.教育行政权的行使除了固有行政权行使所具有的执行性、命令性、规范性、程序性等特点外,还有自身的特点:主体的多元性、对象的特殊性、行使的协同性、模式的多样性、手段的综合性、监督的广泛性.教育行政权行使有效性就是教育行政权的行使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符合教育发展的一般规律,符合行政管理的根本要求,完成国家规划的教育发展任务,达到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其主要构成因素是:教育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为得到有效的保障,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行为得到切实的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真正得到禁止.教育行政权行使有效性的实现,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经费保障、人员配备、设施设备、监督保障.保障的法理基础是教育的公益性.教育行政权行使有效性的考核指标主要有:教育行政权行使的主体适格性、内容的合法性、程序的正当性、运行的规律性、过程的效能性、结果的到达度等.应当建立专门的教育行政效能督查机构,履行考核的职能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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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促进国家法律法规有效贯彻实施,以提高教育行政权行使的有效性,并针对教育行政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论文从理念更新、原则确立和措施创新三个层面提出了改革思路:

(一)更新教育行政权行使有效性的理念: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打造法治型教育行政,树立效能行政的理念,建设效能型教育行政,树立权力有限的理念,推进有限型教育行政,树立责任行政理念,建设责任型教育行政.

(二)确立教育行政权行使有效性的原则:合法行使、合理行使、程序正当、有限行使.

(三)创新教育行政权行使有效性的措施:明确教育行政权行使的主体,进一步转变教育行政职能,公开教育行政政务,建立教育行政协同机制,培育教育*组织,构建教育行政权行使的监督机制,加强教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教育行政执法制度.

论文的创新之处:在理论方面,界定了教育行政权的概念,分析了教育行政权行使的特点,探讨了教育行政权行使有效性的涵义、构成、考核指标、保障条件及法理基础,较全面地分析了教育行政权行使有效性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教育行政权“有限论”和教育行政权行使“适度干预论”.在实践方面,探索了创新教育行政权行使有效性的措施,提出了改革教育行政权行使主体,如建立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局、教育行政机关效能督查室、教育行政执法大队,将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从教育行政部门剥离,与政府督查室整合等构想,提出了实现教育行政权力重心下移,教育部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改革试验的具体建议,以重庆市为个案,总结了重庆市教育行政执法制度建设的成果,提出了增强教育行政权行使有效性的制度建设建议.

第五篇教育法学论文范文格式: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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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主要是为了解决受教育权法律救济这一教育法上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我国教育法学的自我确认和发展找到新的生长点,为教育法学的研究探索从“理论”到“行动”的新范式,为我国教育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人权、法治、个性、自由是现代社会追求的核心价值.“法之所存,人性本张”,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是教育领域人权和法治的体现,是教育法治化的重要标志.

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要保障和实现受教育权,最关键的是建立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制度.受教育权法律救济为法律上的受教育权赋予生命力,使法律上非人格的“抽象的权利”、“休眠的权利”变成富有生命力的“活的权利”、“行动的权利”.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引发的法治观念和教育理念以及相应的制度变革,是其他任何方式包括教育立法所无法替代的.1954年美国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一案,推翻了教育领域长期实行的“隔离但平等”原则,掀起美国黑人第二次解放运动;1995年,齐玉苓受教育权受侵害一案,引发教育界、法学界对受教育权法律保护的广泛关注,被学界称为推动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第二款规定: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有助于培养受教育者尊重人权和个性自由发展的现代素质,受教育者个性化发展在受教育法律救济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和保护.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就是学生间接地参与教育决策与管理的过程,有助于改造学校以及教育机构的官僚和专制作风,建立*、自由和充满活力的学习场所.自由与纪律、个性与社会性是教育过程中永恒的矛盾.教育过程就是人的社会化过程,就是人的存在和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学校、教师、学生、家长乃至社会都有各自的利益诉求,难免会产生各种冲突,这些冲突通过受教育权法律救济机制,可以得到及时和有效的解决,保持正常的教育秩序.

本研究综合运用了文献法、调查访谈法、比较研究法以及案例分析法.首先通过对大量教育法律纠纷案例的统计分析,初步揭示我国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接着以受教育权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系统深入地分析了受教育权的可诉性以及受教育权法律关系的性质.同时,比较借鉴国外(地区)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理论与制度方面的成功经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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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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