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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民间借贷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2-25

民间借贷论文范文

民间借贷论文

目录

  1. (一)证明责任问题
  2. (二)诉讼时效问题
  3. (三)法律规范冲突问题
  4. (一)民间借贷纠纷审判证明责任问题解决
  5. (二)民间借贷纠纷审判诉讼时效问题解决
  6. (三)民间借贷纠纷法律规范冲突问题解决
  7. 一、民间借贷纠纷特点
  8. 二、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实务若干问题
  9. 三、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实务若干问题解决策略
  10. 四、总结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实务若干问题》

本文是民间借贷论文范本和民间借贷类函授毕业论文范文.

摘 要 在民营经济飞速发展进程中,民间资本不断增加,在整体国民经济发展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间借贷纠纷频发,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实务问题不断凸显.基于此,本文以民间借贷纠纷为入手点,从证明责任问题、诉讼时效问题等方面,对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实务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几点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实务问题解决策略.

关键词 民间借贷 纠纷 审判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026

民间借贷纠纷涵盖了财产抵押担保关系、借贷与买卖合同关系、经济犯罪、虚假诉讼等多种案件类型,表象复杂多样,事实认定难度较大.再加上民间借贷纠纷具有较为突出的民间性,多数案件法律适用较为单一,司法审判人员不仅需要辨别案件法律与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的适应性,而且需要深入考察与民间借贷纠纷存在紧密联系的基础性社会关系,工作难度较大.

基于此,对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实务若干问题进行适当探讨非常必要.

一、民间借贷纠纷特点

民间借贷纠纷具有诉讼数量多、借贷主体多元化、涉嫌虚假诉讼案件多、鉴定报告送达数量多、审判周期长、审理难度大、借贷主体多样化等特点.

二、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实务若干问题

(一)证明责任问题

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纠纷证明责任分配主要存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由于现今情况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事实认定复杂程度不断提升,已有法律无法合理、清晰分配各方当事人间证明责任,对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提出了较大的难题.

(二)诉讼时效问题

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确定期限的诉讼时效起算存在“债权人成立时”“债权人请求时”等争议,导致民间借贷纠纷审判过程中也存在中断及中止认定难度大、起算争议大、诉讼时效不适用等问题,对民间借贷纠纷审判造成了较大阻碍.

(三)法律规范冲突问题

我国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关于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若干意见》等问题,均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问题解决.但是由于现有法律颁布时没有考虑其他法律规范适用问题,导致民间借贷纠纷司法审判实务中案件审理庭室划分、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仍然存在不统一情况.

三、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实务若干问题解决策略

(一)民间借贷纠纷审判证明责任问题解决

针对民间借贷纠纷审判证明责任中存在的复合性举证难、虚拟诉讼增多、非确定性方向问题,可以制定针对交叉问题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并以借款金额大小为依据,对款项交付证明责任界限进行确定.结合民间借贷举证责任的转换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可以有效解决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实务中存在的证明责任问题.

首先,在民间借贷纠纷交叉证明责任问题分配规则制定过程中,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将“有款项交付”作为民间借贷行为发生确定点.同时对于仅有款项交付单没有借款合同、债权凭证的情况,可以赋予地方法院在大金额民间借贷认定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力.如对于借贷金额超出十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单一凭借借据、借条等债务人可以直接否认的情况,地方法院可以将证明责任分配给债权人,由债权人举证证明款项已交付.反之则需务人举证证明自身没有发生借贷行为.

其次,根据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讲话最新精神,可以套路贷、虚假诉讼为重点,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原则,对民间借贷证明责任规则使用情况进行恰当评判.如对于违约金过高证明责任审判问题,人民法院可以涵盖预期利益的损失为基础,在借款合同分析的基础上,以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合同为入手点,分析对价价款、报酬给付债务情况.同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利率标准,对合同履行情况、预期利益、当事人过错程度进行恰当评判.

再次,为进一步完善民间借贷举证责任转换机制,可以针对诉讼活动中债务人、债权人、第三方证明责任重新分配情况,执行“谁主张,谁举证”责任.在注重法律事实一方当事人依据证据规则完成证明责任后相应证明的基础上,考虑到相应证明责任会转移给不承认法律事实的当事人,则在民间借贷合同期限已满时,债权人对民间借贷存在、民间借贷发生承担证明责任;而在民间借贷合同期限未满时,则需务人对民间借贷不存在、或者没有发生借款行为进行证明.

最后,为避免民间借贷纠纷证明责任分配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的举证难情况,可以在明确法官在民间借贷诉讼活动中在法律范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对法官在法律范畴内自由裁量权的前提条件、行使范畴进行适当界定.即仅在承办民间借贷案件法官运用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关于证明责任的特殊规则、一般规则、衡平规则无法确定案件事实,且促使纠纷事实处于真假不辨、或者促使个案结果对区域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下,法官才可以在法律范畴内实施自由裁量权.同时在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法官需要严格贯穿诚实守信、公平正义原则.

(二)民间借贷纠纷审判诉讼时效问题解决

针对现阶段民间借贷纠纷审判中存在的诉讼时效问题,可以从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起算、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民间借贷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等方面,进行逐一分析、解决.

首先,在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起算阶段,可以从最长诉讼时效起算、没有确定期限的诉讼时效起算等方面,进行逐一分析.基于此,对于“最长诉讼时效起算”,可以依据2019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要点和裁判标准》相关规定,根据案件性质差异,进行最长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适当确定.如某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就认定“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的情况适用于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期,而诉讼时效起算点也是“权利被侵害时刻”;对于“没有确定期限的诉讼时效起算”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通过当事人间借款协议有关条款、事后补充协议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从新确定还款期限达到之日计算.若依据上述法律无法确定,则可以由法院给予债务人一定准备时间.

其次,对于民间借贷纠紛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问题,可以从起诉后又撤诉的诉讼时效条件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的诉讼时效中断、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时效中止等方面,进行逐一剖析、解决.

(三)民间借贷纠纷法律规范冲突问题解决

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法律规范冲突问题,可以加快民间借贷立法,逐步规范民间借贷法律体系.在我国现行《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司法解释实施的基础上航,应借鉴经济发达国家经验,针对民间借贷纠纷问题,制定单行法律法规.利用法律手段,维护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及第三方合法权益.

在专项民间借贷法制定过程中,首先,应在现有征信系统中引入民间借贷形式,制定民间借贷形式控制范畴.同时对合法金融、不合法金融(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界限进行适当明确,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合理维护借贷多方、双方合法权益.

其次,针对不合法融资、合法民间阶段中存在的不合法行为,可以制定惩处制度,促使不合法参与者承担责任.同时从职业放贷业务范畴、非职业放贷人主体资格、职业放贷人主体资格、贷款人主体资格、贷款利率上限、担保体系、法律责任承担、贷款程序等内容,进行细化规定.并在法律层面制定关于民间借贷的授权性、禁止性信息,保证民间借贷合理、合规发展.

最后,在民间借贷专项立法规定运行的基础上,根据地方资金市场需求、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进行地方法规、指导性意见的恰当制定,以便为各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实务问题的有效解决提供依据.同时针对我国现阶段征信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为加强出借人、借款人对自身在民间借贷过程中行为诚信度的重视,应在增加失信人失信成本的基础上,以我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核心,对收信人、失信人进行区分处理,以便为民间借贷诚信环境的形成提供依据.

四、总结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纠纷是发生在借款人与出借人、或者与其他组织间的纠纷事项,在社会不断进步的背景下,民间借贷也进入高峰发展期.

因此,为从根本上解决民间借贷纠纷实务问题,应从立法层面入手,根据民间借贷纠纷法律关系复杂化、主体多样化、借贷内容复杂化特点,制定专门性的民间借贷纠纷管制法律.明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证明责任分配及诉讼时效,为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括而言之,这是一篇关于民间借贷方面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民间借贷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民间借贷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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