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论文写作 > 论文大全 > 文章内容

民间借贷专科开题报告范文 关于民间借贷本科论文怎么写2000字有关写作资料

主题:民间借贷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16

民间借贷论文范文

《民间借贷的律师费辨析》

该文是有关民间借贷本科论文怎么写和民间借贷方面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民间借贷作为银行借贷的一种有益补充,其法律规范相对薄弱.在司法实践中,因各地法院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0条中的“其他费用”理解不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较为严重,造成司法公信力的负面影响.本文以合同已明确约定由违约方或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前提设定下,通过对该条款进行解释学分析,辨析律师费是否属于“其他费用”,并提出解决方案,以厘清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促进裁判尺度的统一.

问题的提出

民间借贷是相对于银行贷款而言的一种借贷方式,在金融市场上是对银行借贷的一种有益补充.相较于银行借贷比较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我国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相对薄弱,亟待研究和完善.本文仅就《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其他费用”为例予以阐释.

笔者以“律师费”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0条”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并选取了各地中、高院在近三年来裁判的18件判决样本,得出以下不同的判决意见(见表1).

具体到上述每个判决意见依据的理由,能够清晰地看出各地法院对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0条中“其他费用”的理解不一致.从不支持律师费的案例中可知,法院直接引用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0条,即根据文义解释理解“其他费用”属于一种兜底条款,涵盖了除利息、违约金外的一切费用,自然也包括了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此外,法律对于的限制也影响了部分法官的判断,认为24%法定上限足以弥补出借人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贵州、湖北、西藏高院均采用直接文义解释.而上海、新疆、吉林、江西、重庆、云南高院则采用目的解释,将实现债权费用与“其他费用”区分开来.更有甚者,同一省市(以北京为例)的法院对于律师费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的权威,也给当事人造成了困扰.

最高院在2017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终285号案件中,认为“张佛彬主要的实现债权费用与利息总计已经超过了24%,故一审法院对于该部分费用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明确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0条为由,未支持债权人的律师费主张.而该案一审法院作出的(2014)闽民初字第58号判决,以不确认原告提交证据的关联性,及相关证据有瑕疵为由,未支持其律师费.(2016)最高法民终285号判决被律师界认为是最高院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0条“其他费用”是否包括律师费这一问题的明确回应,但这之后各省市仍有不同理解的判决出现,也有不同的观点见诸报端.最高院在该判决中的意见是否反映了立法本意,笔者也有不同看法.

解释学视野下“其他费用”的性质辨析

立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提到“实践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可能会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这些费用虽名目不同,但其实质上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我们认为,借款人获得借款的成本应主要以利息形式体现,约定的其他费用多数情况下是双方为了规避利率上限的规定而设,故在此种情形下,若出借人一方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折算下来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对于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0条中的“其他费用”,是指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名目不同、收取主体不同的融资成本,收取目的是为了规避利率上限.而借款人与出借人在《借款合同》中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约定,并非借款人为了规避对利率上限的规定而设定,亦非出借人为获取借款而必须支付的额外成本.只要借款人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就不存在所谓的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故究该条款的立法本意,“其他费用”并不包括律师费,应仅指变相利息等融资成本费用.

2018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中提到:“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前述若干司法意见可知,人民法院规制的是变相利息,否定的是规避利率上限条款效力,对于当事人约定律师费的合同效力并未予以否定,对于“其他费用”不应做绝对文义解释.

体系解释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0条的制定内容是关于借款逾期利息的.“其他费用”可理解为与逾期利息、违约金相对应概念同质同类的费用.结合司法解释第26条、第29条规定理解,从出借人的角度,“其他费用”接近于可通过出借行为直接产生的利益形式,而从借款人角度,“其他费用”则接近于围绕借款本身支付的成本,如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与上述费用相比,首先,律师费不属于借款成本,而是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损失;其次,律师费是实际发生的积极损失,而非可得利益损失;再次,律师费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前提是债务人违约后债权人提起诉讼.

合宪性解释

制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坚持依法制定解释原则,即按照《合同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确保司法解释的内容符合国家立法目的和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9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由此可见,借款人不仅要继续履行偿本付息的合同义务,同时还要赔偿出借人因其违约导致诉讼而产生的实际损失.借款人这一赔偿行为只是对出借人因诉讼所产生损失的填补,出借人并未因此获利,捍卫了古老罗马法“任何人不因其过错行为而获利”的原则,并未导致出借人逾期收益的增加.因此,律师费是出借人因借款人违约产生的损失,双方又有约定,应当由借款人赔偿.这一约定符合民法典的自洽原则.

综上资料:这篇文章为一篇适合不知如何写民间借贷方面的民间借贷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民间借贷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民间借贷引用文献:

[1] 民间借贷法律学论文题目 民间借贷法律论文题目选什么比较好
[2] 民间借贷法律外文文献 民间借贷法律参考文献有哪些
[3] 民间借贷法律论文提纲范本模板 民间借贷法律论文提纲怎么写
《民间借贷专科开题报告范文 关于民间借贷本科论文怎么写2000字》word下载【免费】
民间借贷相关论文范文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