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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楼设计开题报告厦门

主题:学位授予仪式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29

简介:关于学位授予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学位授予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学位授予论文范文

学位授予仪式论文

目录

  1. 学位授予仪式:授予学位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硕士研究生任课教师聘任办法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管理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规定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规定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规定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暂行规定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硕士研究生业务费使用管理办法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硕士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及奖励办法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硕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考试管理办法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论文范文的认定与处理的规定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生实验守则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教室管理暂行规定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良学风班,标兵集体评选办法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规定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生科研立项工作管理办法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生申诉的规定(暂行)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硕士学位服使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一九八O年二月十二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论文范文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论文范文.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中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论文范文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议以不记名论文范文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着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对于在国内外论文范文的学者或着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单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学 士 学 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硕 士 学 位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份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凡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和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定授予硕士学位所应取得的课程学分.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论文范文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由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博士学位部分中有关规定*.

   博 士 学 位

   第十条 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础理论.

   2,基础课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考试范围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3,两门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专业,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着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的出版着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或摘 要,应当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并经同行评议.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一位应当是外单位的专家.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论文范文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 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名誉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授予.

   第十七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位授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单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论文范文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决定;

   (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论文范文教学,研究人员.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高等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年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三条有关规定*.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育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第二十三条 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的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同意参加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时,准备参加考试或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二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论文范文令

   第21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2月4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周济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高校 学生 管理 规定

   主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抄 送:全国人大常委会论文范文,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国务院论文范文,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论文范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论文范文,有关新闻单位

   部内发送:部领导,部内各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论文范文思想,论文范文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论文范文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论文范文,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论文范文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论文范文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论文范文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论文范文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论文范文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û

学位授予仪式:授予学位

10;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

   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论文范文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论文范文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论文范文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 高等教育*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书,学位证书;已发的*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论文范文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论文范文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

   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论文范文,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论文范文范文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论文范文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

   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论文范文,使用通讯设备论文范文及其他论文范文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

   生或者其*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

   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论文范文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论文范文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教字[2005] 5号"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论文范文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论文范文,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论文范文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论文范文令

   第18号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已于2004年5月10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周济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主题词:教育 考试 办法

   主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抄 送:全国人大常委会论文范文,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国务院论文范文,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论文范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论文范文,有关新闻单位

   部内发送:部领导,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论文范文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论文范文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㈠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㈡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㈢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㈣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㈤ 在考场或者教育论文范文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㈥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㈦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㈧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㈨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论文范文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论文范文:

   ㈠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㈡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㈢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㈣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㈤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㈥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㈦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㈧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㈨ 其他论文范文行为.

   第七条 教育论文范文,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论文范文行为:

   ㈠ 通过伪造论文范文,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㈡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㈢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论文范文现象的;

   ㈣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论文范文行为,事后查实的;

   ㈤ 其他应认定为论文范文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㈠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㈡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㈢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㈣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论文范文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论文范文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论文范文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论文范文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论文范文按照论文范文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论文范文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㈠ 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㈡ 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㈢ 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㈣ 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㈤ 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㈥ 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㈦ 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㈧ 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㈨ 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论文范文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论文范文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 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论文范文明,论文范文,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㈡ 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㈢ 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论文范文提供条件的;

   ㈣ 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㈤ 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㈥ 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论文范文的;

   ㈦ 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㈧ 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㈨ 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㈩ 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论文范文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论文范文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论文范文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对出现大规模论文范文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论文范文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论文范文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 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论文范文严重的;

   ㈡ 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㈢ 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论文范文的;

   ㈣ 利用职权,包庇,掩盖论文范文行为或者胁迫他人论文范文的;

   ㈤ 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㈥ 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㈦ 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㈧ 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论文范文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论文范文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论文范文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论文范文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论文范文或者地(市)级教育论文范文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论文范文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论文范文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论文范文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论文范文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论文范文处理,省级教育论文范文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论文范文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论文范文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论文范文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论文范文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论文范文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论文范文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地(市)级教育论文范文.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论文范文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论文范文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论文范文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论文范文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育论文范文或者省级教育论文范文做出处理决定;地(市)级教育论文范文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论文范文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地(市)级教育论文范文或者省级教育论文范文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论文范文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论文范文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 教育论文范文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论文范文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论文范文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论文范文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论文范文,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㈠ 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㈡ 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论文范文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论文范文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论文范文考生的相关信息.

   教育论文范文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论文范文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论文范文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论文范文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津城建院政[2006]50号

   (年八月二十三日院长办公会通过)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

   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

   津城建院政[2017]72号

   (2017年7月14日第10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三条 按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要求,加强硕士研究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能力的培养,努力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级应用型人才.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做到: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论文范文思想,论文范文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牢固树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思想.

   (二)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优良.

   (三)扎实系统的掌握本学科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1门外国语;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及其它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工程硕士研究生应扎实掌握所属工程领域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掌握解决工程技术问题的先进技术方法和手段,具有解决较复杂工程技术问题和承担工程管理工作的能力;掌握1门外国语,能较熟练地阅读所属工程领域的外文资料.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四条 我校学术性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课程学习时间和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一般各为1.5年.

   第五条 学术性硕士研究生一般应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如提前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学分,并符合提前毕业学文论文答辩的要求且学位论文答辩合格,可申请提前毕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的,可申请延期毕业.提前毕业,原则上不得超过1学年且不少于1个学期;延期毕业,原则上不超过2学年,无特殊原因不允许延期毕业.

   第六条 工程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3年.课程学习一般为1年,社会实践1年,撰写硕士学位论文或完成工程设计的时间从选题到答辩一般不少于1年.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参照本规定第五条执行.

   第四章 培养方式

   第七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采取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相结合的培养方式,导师负责制和集体指导相结合的指导方式.

   第八条 工程硕士研究生采取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或工程设计相结合,学校与工矿企业或工程部门联合培养的培养方式;实行双导师制的指导方式,即由学校具有工程实践经验的指导教师与工矿企业或工程部门的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领域专业人员联合指导学生学位论文或工程设计.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与指导教师实行双向选择,充分尊重学生和指导教师双方的意愿,特殊情况由培养单位协调;工程硕士研究生的校外导师由校内导师推荐,研究生部聘任.

   第五章 培养方案

   第十条 培养方案是培养工作的主要依据,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必须制订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对硕士研究生的基本要求,研究方向,课程设置,时间安排,工程实践,论文工作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培养方案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同时也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进行修订.培养方案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制定或修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培养计划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后,指导教师应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制订每个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应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完成,由培养单位负责人审批,报研究生部备案后执行.

   第十二条 制订培养计划既要保证专业的共性要求,又要充分考虑硕士研究生本人的学业背景.对于缺乏实际工作锻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加强专业实践活动的安排.

   第十三条 为了提高学位论文质量,按期进行学位论文工作,硕士研究生最迟应在第三学期末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第十四条 培养计划是研究生部和培养单位组织课程教学和考查硕士研究生学业的依据.课程计划中所选的课程应是《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所列的课程.列入培养计划的课程必须按计划完成,若确需修改,必须由硕士研究生本人或指导教师填写培养计划变动审批表,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报研究生部批准.

   第十五条 培养计划一式四份,研究生部,培养单位,指导教师和硕士研究生本人各一份.

   第七章 课程与学分要求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必修课和选修课.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要注意加强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课内容,教学内容要及时更新;要安排必要的实践或调研内容,加强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学分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取得的总学分应不低于34学分; 工程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取得的总学分应不低于32学分.

   第十八条 学分计算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的课程每16学时为1学分,以实验教学为主的课程每32学时为1学分;每门课原则上应不超过3学分.硕士生所选课程经过考试(查),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完成培养计划所要求的课程,修满学分者,方能申请论文答辩.硕士研究生取得的学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学位课总学分: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不少于21学分,工程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8学分,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3学分;第一外国语6学分;专业外语1学分;应用数学基础3学分(不开此类课程专业由专业基础课补充该学分);各专业培养方案所确定的专业基础课:学术型硕士研究生8学分(一般为3-4门课),工程硕士研究生5学分(一般为2-4门课).

   (二)必修课学分: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为5学分,包括:社会实践1学分,实验技能课或工程实践课1学分,专业拓展必修课3学分(理工类专业为经管类课程,经管类专业为理工类课程);工程硕士研究生为6学分,主要进行工程项目实践.

   (三)选修课学分不少于6学分.选修课可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充分考虑专业与研究方向的特点,由硕士研究生本人在指导教师指导下选课.各专业应为硕士研究生开设一些能及时反映现代科技水平和本学科最新发展的小学分(0.5~1.0学分)选修课.一般不少于4门课.

   (四)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其它教学环节:开题报告1学分,学术报告1学分;第二外国语不计入规定学分.

   (五)免修课程学分取得要求:硕士研究生如在被录取前,已选修培养计划中的某门课程,考试成绩在70分以上且成绩取得时间不超过3年,在取得硕士研究生资格后,本人可凭原始依据提出免修该门课程的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审核,研究生部批准后,可提前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硕士研究生如已掌握培养计划中某门课程的内容,经本人申请,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在研究生部备案后,可提前安排考试,考试成绩达到70分以上者,可免修该门课程并提前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除取得英语学位课程相应学分外,必须参加并通过学校专门组织的硕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视同硕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通过).

   第八章 学位论文与答辩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撰写,答辩按《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硕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津城建院政〔2017〕60号),《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津城建院政〔2017〕61号)及《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规定》(津城建院政〔2017〕79号)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修订)》(津城建院政〔2006〕38号)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

   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津城建院政[2017]73号

   (2017年7月14日第10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优良的学风,校风,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三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一般应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如提前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学分,符合提前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且学位论文答辩合格,经研究生部审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提前毕业;提前毕业,原则上不得超过1学年且不少于1个学期.硕士研究生修业期满(不含休学时间),未完成培养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延期;确有特殊原因需延期的,经培养单位审查,研究生部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长不超过2年,延期期间论文范文自理.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新生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携带必要的证明材料,如户口,工资关系,党团关系,*明等,凭我校硕士研究生入学通知书到学校*入学手续.

   第六条 新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校报到者,需持有关方面的证明,在研究生部*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能超过2周;请假不准,应照常报到,否则,按无故逾期对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再*入学手续.

   第七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硕士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应当离校治疗.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医院或者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入学手续,跟随下一年新生开始学习.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保留学籍.因特殊情况,考生被录取后不能按期入学要求保留学籍者,本人必须在参加复试前提出保留学籍资格申请,复试合格者,经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由研究生部进行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可保留学籍1年.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硕士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硕士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注册,按以下规定*:

   (一)硕士研究生注册时需持本人研究生证,注册人员在研究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否则该证无效;

   (二)硕士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当事先请假(病假须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2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续假手续.弄虚作假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三)未*请假,续假手续,超过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硕士研究生学籍.

   第四章 纪律,考勤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应按要求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和学术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应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考试中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应按规定*请假手续,请假时应提交必要的证明.请假时间在1周以内,需经指导教师同意,由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批准;请假时间在1周以上,1个月以内,需经指导教师同意,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报研究生部备案.逾期1个月不返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硕士研究生学籍.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必须*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病假2周以内须经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批准,2周以上须报研究生部批准.批准材料存放在有关培养单位备查.外出学习,参加学术报告,会议,查阅资料等,应按计划进行,严格掌握时间.硕士研究生未经请假,或未准假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十七条 为确保硕士研究生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未经研究生部批准,不得抽调硕士研究生从事与专业学习无关的工作或外派出国.若硕士研究生私人利用假期出国旅游,探亲等活动,应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批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其他相关手续;研究生因私出国,在国外出现的一切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逾期不归者,学校视为自动退学,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提倡晚婚,已婚者应遵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因生育中断学习者,作休学1年处理.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考核办法按照《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津城建院政〔2017〕72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论文范文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考核违纪者按照《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论文范文的认定与处理规定》(津城建院政〔2017〕61号)执行.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如因专业调整,指导教师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一般不应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的;

   (二)招生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转学,转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从转入专业的对应年级计算,学费自转入学期计算.

总结:本文关于学位授予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学位授予仪式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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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查重
[3] pqdt学位论文选题推荐 pqdt学位论文题目如何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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