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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院离婚程序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1-24

简介:关于法院离婚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法院离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法院离婚论文范文

法院离婚程序论文

目录

  1. 法院离婚程序:l离婚法院

   家事法苑TM婚姻家庭法律资讯简报

   2017 年总第 14 期 特辑

   本期主题:

   聚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实施一周年

   家事无小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共同关注,家和万事兴!

   《家事法苑TM婚姻家庭法律资讯简报》于 2017 年 2 月 15 日由家事法苑TM律师团队创

   办,编辑,尝试搭建与律师同行,学者,法官,媒体,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进行

   业务研讨,正当交往,信息共享的桥梁与平台,共同促进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

   家事法苑TM团队编辑,奉献

   编辑时间:2017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苑TM婚姻家庭法律资讯简报-----------------分享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进程中的点滴所得

   家事法苑 TM 婚姻家庭法律资讯简报

   《"家事法苑"TM婚姻家庭法律资讯简报》于 2017 年 2 月 15 日创办,"家事法苑"律师团队编辑,尝试搭建

   与律师同行,学者,法官,媒体,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进行业务研讨,正当交往,信息共享的桥梁与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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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第 14 期 特辑 编辑时间:20171014

   本期主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一周年相关资料汇编

   --------2017 年第 27 期聚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特辑简报(续)

   家事无小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共同关注,家和万事兴!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实施来自最高院的相关资料

   1,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

   新闻发言人 孙军工(2017 年 8 月 12 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14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全文(2017 年 7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

   院审判委员会第 1525 次会议通过)-----------------------------------------------------------------17

   3,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凝聚社会各界智慧 正确合法及时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答

   记者问 人民法院报 2017 年 8 月 13 日 张先明-----------------------------------------------------18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理解与适用》,杜万华,程新文,吴

   晓芳,《人民司法》2017 年第 17 期.----------------------------------------------------------------22

   5,有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的主旨报告--最高院民一庭杜万华庭长 2017 年 11 月 7 日在中国法学会婚姻法

   学研究会年会上的发言摘 要,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吴卫义律师整理(未经本人审阅,仅供学术研讨)--------28

   6,当前婚姻家庭案件中的疑难问题探析《人民司法》2017 年第 1 期(应用版),54—58 页,吴晓芳(最高人民法

   院),(扫描版,如若引用请务必对照原文)----------------------------------------------------------32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一年间部分审判动态及社会反响

   1,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半年离婚案件不增反降,2017 年 02 月 24 日,人民日报----------------------------36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一年女性提离婚居多得房偏少 经适房分割有待明确 离婚最纠结"房事"分割"隐

   性出资"靠自由裁量,2017-08-13,大江网-新法制报-------------------------------------------------36

   3,婚姻法司法解释实施一年 房产归属仍是争议焦点,2017 年 08 月 15 日,法制晚报----------------------38

   4,密切关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妇女权益的影响 全国妇联权益部召开相关案例专家研讨会,2017-02-02,

   中国妇女报--------------------------------------------------------------------------------------40

   5,新婚姻法司解实施半年 乌市离异男方多得房,2017 年 02 月 14 日,法制网----------------------------41

   6,上海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一周年 母子债增多,上海青年报 2017 年 8 月 13 日-----------------43

   7,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 9 个月新类型案件迭出 婚前房产离婚分割争议最大,法制日报 2017 年 05 月 21 日—-45

   8,《新婚姻法》实施 夺房大战妻子败诉率猛增,2017-5-23,经济参考报---------------------------------46

   9,卖房后夫妻一方反悔案增长 法院提醒二手房购买者买房别忘卖方夫妻签字,2017 年 10 月 23 日,北京晚报----47

   10,杭州市中级法院释法:婚前购房离婚时怎么分?根据三种情况来判断,2017-12-02 浙江在线----------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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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法苑TM婚姻家庭法律资讯简报-----------------分享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进程中的点滴所得

   11,北京法院:《居住权纠纷频发 亟待立法者关注》,徐冰 杨清惠 人民法院报 2017 年 8 月 19 日------------48

   12,深圳中院:小产权房确权诉讼 法院原则上不受理 2017 年 09 月 27 日,南方日报-----------------------49

   13,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后离婚财产分割面面观,2017-9-2 江苏法制报-------------------------------------51

   14,新婚姻法让女方感到不安 离婚时装修款如何补偿,2017-9-9 理财周刊--------------------------------52

   15,各地出现婚姻法新解释第一案 专家:房产之争无赢家,2017-08-18,高鑫,正义网----------------------53

   16,厦门法院审判动态:父母赠与女儿房产 离婚后房子分配惹争议,厦门网 2017-03-08--------------------54

   17,河南渑池法院建议完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2017 年 03 月 27 日,大河网---------------------57

   18,社会新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 女性净身出户的明显多起来 怎么保护自己呢 看法官律师支招,2017 年 03

   月 22 日,《都市快报》------------------------------------------------------------------------------57

   19,无锡法院:"婚前房产归出资人所有"实施半年 离婚案同比降 7 成,2017 年 03 月 02 日,无锡日报------------59

   20,涉亲子鉴定案出现三个新特点,2017-03-31 新民晚报---------------------------------------------59

   新婚姻法促亲子鉴定 增 4 成 慎用"推定"规则,2017-03-06,千龙网-----------------------------------59

   21,亲子鉴定需求上升 选择机构大有讲究,上海法治报,2017 年 9 月 11 日-------------------------------60

   22,6.0%的重庆人完全不知道婚姻法司法解释(三)2017-08-19 重庆晨报 余杨---------------------------- 62

   23,公证管理处:新婚姻法一年来加名公证少了, 2017-09-13,天津网-数字报刊--------------------------65

   2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婚姻关系稳定造成冲击,2017 年 02 月 20 日,人民网--------------------------66

   25,调查显示逾 7 成广州男人自购房产愿加女方名,2017-04-06,广州日报--------------------------------66

   26,新婚姻法实施一年加名公证减少 看待新法更理性,2017-09-13,城市快报----------------------------68

   27,"自己买了房,心里也踏实",2017 年 03 月 28 日,齐鲁晚报------------------------------------------68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一周年媒体公布的部分典型案例

   1,江苏高院发布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2017 年 03 月 07 日 18:53 江苏法制报---------------------------69

   2,江苏南京秦淮法院:新婚姻法案例:婚前房产增值离婚按还款比例分割,2017-8-30 扬子晚报--------------72

   第 1 条: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案例

   3,江苏盐城法院:用假名登记结婚 婚姻依然有效盐城亭湖法院妥善审结一起棘手离婚案,2017 年 6 月 21 日,

   中国江苏网--------------------------------------------------------------------------------------73

   4,山东即墨法院: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的结婚登记应予撤销——山东即墨法院判决高萍丽诉即墨民政局结婚行政

   登记案,人民法院报,2017 年 7 月 26 日-------------------------------------------------------------74

   5,重庆北碚区人民法院:姐妹俩互换名字结婚 婚姻登记被判无效,2017-06-29 重庆法院网---------------75

   6,重庆北碚法院:妹妹冒用姐姐名字登记结婚 避判重婚罪状告民政,2017 年 06 月 30 日,重庆晚报---------76

   7,山东乳山法院:用姐姐论文范文登记,离婚犯了难,2017-02-22,大众网-齐鲁晚报--------------------------77

   8,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领结婚证时一方未到场 法院判决撤销婚姻登记,2017 年 04 月 25 日,东方法眼----77

   9,河北省大城县法院:一男子用哥哥论文范文与妻结婚 4 年后求判婚姻无效被驳 2017 年 04 月 14 日 中国新闻网----77

   10,河南论文范文法院:女子为到监狱探男友 和男友表弟假结婚不能撤销状告民政局,2017-03-01,中新网------78

   11,北京丰台区法院:智残女起诉要求确认婚姻无效,2017-8-16,京华时报 刘薇-------------------------78

   12,北京审理新司法解释实施后首例涉婚姻无效案 丰台区法院:不符合法定婚姻无效情形原告撤诉,2017-8-16 法

   制网 李松 --------------------------------------------------------------------------------------78

   13,广西那坡县法院:妹妹未达法定年龄冒用姐姐身份结婚 法院判决无效,2017 年 09 月 21 日 广西新闻网----79

   14,湖南茶陵县法院:伪造哥哥论文范文件*结婚登记 法院判决撤销,2017 年 10 月 31 日,东方法眼-------79

   第 2 条: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处理案例

   15,北京东城法院:丈夫要亲子鉴定遭妻拒绝 法院也未启动鉴定程序 认为其证据不足,北京晚报,20171005----79

   16,江苏南通中级法院: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中原告提供必要证据的认定——江苏南通中院判决苏明琪与李晓明

   子女抚养纠纷案,人民法院报 20170927-------------------------------------------------------------80

   17,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拒做亲子鉴定 法院推定他是亲爹,2017-05-22 东北新闻网------------------81

   18,浙江仙居法院:丈夫鉴定女儿非亲生妻子被判不忠赔钱,2017- 9-6 浙江法制报-------------------------82

   19,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女儿原来非亲生,2017-01-01,法制日报-----------------------------------82

   20,浙江萧山法院:再婚男子想要孩子 已有女儿遇到难题,2017 年 4 月 11 日,萧山网-萧山日报-------------83

   21,北京市顺义区法院:不肯亲子鉴定 法院推定非亲生——这是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实施后北京首例血亲推定案,

   2017 年 1 月 4 日,北京晚报------------------------------------------------------------------------83

   22,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北京法院受理首例血亲推定案件,2017 年 11 月 28 日,论文范文网--------------------84

   23,北京一中院:妻拒做亲子鉴定法院推定非亲生,2017 年 12 月 10 日,新京报--------------------------84

   24,北京一中院:男子依新规诉女儿非亲生胜诉,2017 年 1 月 5 日,京华时报-----------------------------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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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北京一中院:首例无亲子鉴定血亲案 终审落判,2017 年 12 月 09 日,法制晚报------------------------85

   26,北京一中院:女子拒绝对女儿做亲子鉴定被判败诉,2017 年 12 月 10 日,京华时报---------------------86

   27,北京昌平法院:男子起诉离婚获赔 37 万,2017 年 09 月 25 日,黑龙江新闻网---------------------------86

   28,广东梅州市中级法院:8 年情侣分手后为孩子打官司 男方拒做亲子鉴定,2017 年 10 月 23 日,南方日报----86

   29,海南白沙法院:白沙男子拒做亲子鉴定 法院判处分期给付抚养费,2017 年 10 月 20 日,中新海南网----------87

   30,河南巩义市法院:"爸爸"拒做亲子鉴定 法院判他养孩子,2017 年 12 月 24 日,河南商报---------------87

   31,湖北郧西法院:郧西县一女子拒做亲子鉴定 法院推定默认,2017-11-29,论文范文网----------------------88

   32,湖南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儿子非亲生妻子拒做亲子鉴定 男子离婚索赔胜诉 2017 年 6 月 21 日,*晨报-----88

   3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妻子拒做亲子鉴定 推定出轨免除丈夫抚养义务,2017-05-06,中国法院网---------89

   34,辽宁大连沙河口区法院:拒做亲子鉴定 法院推定他是亲爹,2017-5-22 东北新闻网---------------------89

   35,浙江省宁波市海曙法院:宁波:父亲不配合,法院依然宣判亲子关系确立,2017-05-02 论文范文网浙江频道-----90

   36,江苏沭阳法院:首次援引婚姻法解释三判决离婚案件 原告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被驳回,2017-8-18,东

   方法眼------------------------------------------------------------------------------------------90

   37,河北邢台中级法院:河北首例适用"新婚姻法"亲子鉴定案件四次开庭 河北新闻网,2017-03-26,来源:

   河北青年报--------------------------------------------------------------------------------------90

   第 3 条:不解除婚姻关系情形下能否主张抚养费案例

   38,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说法:母外出打工数年儿追讨抚养费,2017/8/1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92

   39,北京通州法院受理婚姻法解释三施行后第一起婚内请求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案件,中国质量新闻网,

   2017/3/28---------------------------------------------------------------------------------------94

   40,福建厦门翔安法院婚内抚养费案例:省级运动员与*闪婚后发现其曾被包养,2017 年 09 月 29 日,东南网

   -海峡导报---------------------------------------------------------------------------------------94

   41,福建厦门翔安法院:女硕士"打婚内官司"索要抚养费,人民法院报 20170923--------------------------96

   42,附:采访手记婚内索要抚养费有三难,人民法院报 20170923-----------------------------------------97

   43,江苏无锡惠山法院:审结《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后辖区首起婚内抚养费案,12-03-14 中国惠山网-----------98

   44,江苏南京栖霞法院:女博士称被赶出家门 为女儿婚内讨要高额抚养费 2017 年 8 月 14 日论文范文报业网-南京晨报----99

   45,福建泉州泉港法院:6 岁女童状告亲生父亲 讨要 4 年抚养费 38400 元 2017 年 08 月 11 日 泉州网-泉州晚报------100

   46,湖北恩施市法院:判决一起婚内抚养费纠纷案,恩施新闻网,2017 年 05 月 14 日----------------------100

   47,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父母分居病子告父未尽责 宾阳首判婚内抚养费案,中国法院网,韦晓萍 黄昕如,

   2017-08-03-------------------------------------------------------------------------------------100

   48,浙江宁波鄞州法院:母亲代儿子起诉丈夫 索要 11 万元抚养费,中国宁波网,2017 年 11 月 15 日-----------101

   49,湖北武汉中级法院:鄂首例婚内抚养费案,2017-06-17,论文范文网(武汉)------------------------------101

   50,山东莒县法院:婚姻存续期间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支付抚养费,2017-12-13,中国法院网-----------------103

   第 4 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

   51,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病危男的婚内财产保卫战:婚内析产第一案:无情妻转财产被判"吐"出来,

   上海法治报 2017 年 9 月 5 日----------------------------------------------------------------------103

   52,江苏无锡市中级法院:婚内财产保卫战,2017 年 09 月 29 日 工人日报---------------------------------105

   53,江苏无锡市崇安区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不离婚,也可以"分家",2017-03-14,正义网-检察日报--------107

   54,江苏无锡崇安法院:全国首例婚内分割共同财产案审结判定 无锡夫妻分财产不离婚 2017-11-18 中国妇女报-109

   55,浙江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80 后"闪婚生子 离婚未成老婆要分割 400 万财产 2017 年 4 月 20 日 今日早报----110

   56,浙江杭州西湖区法院:两年多的婚姻生活只剩下法庭上数十张银行账单,2017-04-20,浙江在线-钱江晚报--111

   57,浙江绍兴新昌法院:一对老夫妻为了卖房款"反目成仇" 法院判决一人一半,2017-04-24 浙江在线-------112

   58,广东南海法院:妻子讨夫妻共同房产"加名"权获法院支持,2017-05-07 17:22,南方日报-南方报网-----113

   59,广东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婚后房产未加名妻子告赢丈夫,2017-05-08,新快报--------------------113

   60,广东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办房产证只写自己名老公被老婆告上法庭,2017-05-08,大洋网-广州日报----114

   61,穗首例"加名"案:富商老公太抠老婆不惜打官司 这是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广州首例婚内"加名"案,

   2017-9-2 大洋网---------------------------------------------------------------------------------114

   62,北京顺义法院:妻子婚内要分财产 丈夫起诉要求离婚,2017-9-5 京华时报----------------------------116

   63,北京海淀法院:婚姻法解释三催生房产证加名热 75 岁老汉也要加,2017-9-14 千龙网------------------116

   64,江西余干县人民法院:岳母病重无人治 妻子析产来起诉,江西法院网,2017-09-26------------------117

   第 5 条: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处理 案例

   65,辽宁大连沙区法院:公婆婚前出资购房婚后妻子公积金还贷 离婚咋分?,2017 年 10 月 23 日,大连新闻网---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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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法苑TM律师团队编辑,奉献

   家事法苑TM婚姻家庭法律资讯简报-----------------分享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进程中的点滴所得

   66,四川高院发"新婚姻法"指导典型案例"马某诉王某离婚房屋分割纠纷案" 2017-12-23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118

   67,重庆第一中级法院:相亲不久他就为她掏钱 买了新房她就不再理他,2017-06-08 华龙网----------------118

   68,上海一中院:婚后男方获赠房产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一中院首次适用《婚姻法》解释三判决离婚后财产纠

   纷,2017-9-6,上海法治报-------------------------------------------------------------------------119

   69,上海一中院:沪首现类推适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案例,2017-9-6 法制网------------------------------120

   70,浙江宁波镇海法院:听完婚姻法新解 女方撤销离婚诉讼,2017-8-20 中国宁波网---------------------120

   第 6: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处理 案例

   71,北京房山法院:婚前约定赠房 老夫"闪了"少妻 法院驳回丈夫"协议无效"诉讼请求 北京晨报 20170312--120

   72,江苏南京秦淮法院:结婚后房产证加上妻子名离婚时丈夫提出独享房子,2017 年 03 月 07 日,东方卫报------121

   73,南京市中级法院:求婚时送房产,离婚时要"收回"法院判"不能反悔",2017-03-07,南京日报--------------122

   74,安徽巢湖法院:缘分已尽 房产赠与起纠纷,环湖晨刊 2017-04-16 ---------------------------------122

   75,天津蓟县法院依据"婚姻法解释三"宣判一起典型案件,2017-9-6,每日新报-------------------------123

   76,浙江诸暨市法院:"80 后"小夫妻的房产争夺战,绍兴网,2017 年 03 月 28 日-------------------------123

   77,重庆南岸区法院:签协议将一半房产赠给老婆 离婚时撤销协议收回,2017-04-08,重庆晨报--------------124

   78,江西安福县法院:离婚时约定房屋赠儿子 未过户请求撤销获支持,2017-03-22,中国法院网-----------124

   79,广东广州中院:七旬老人恋爱时赠房给同居女友 分手后索要,2017 年 09 月 06 日,大洋网-广州日报--------125

   80,甘肃兰州中院:婚前约定房产共有 离婚反悔输了官司,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2017-02-24-------------126

   81,浙江宁波海曙法院:婚前房产的权属协议是否有效,2017 年 08 月 10 日,宁波晚报-----------------------126

   第 7 条: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处理 案例

   北京丰台法院首例房产加名案专题资料

   82,视频:北京首起房产加名案宣判 女方败诉 video.sina./p/news/s/v/2017-12-18/102161612481.html

   83,视频:丰台法院判例:北京首起新婚姻法房产加名案一审败诉 society.kankanews./fazhi/2017-12-17/913179.shtml

   84,湖南卫视"辨法三人组"栏目:《80 后夫妻为婚房对簿公堂》imgo.tv/clip-201704-51-2526-248626-259909.shtml

   85,北京丰台法院:丈夫拒绝房产证加名 妻子起诉 2017-9-28 新京报---------------------------------127

   86 , 女 子 离 婚 起 诉 要 求 分 房 法 院 判 房 屋 归 丈 夫 所 有 2017 年 12 月 19 日 北 京 晨 报

   -------------------------128

   87,北京首例"房产证加名"案宣判 女方诉求房产证上添加名字被驳回;法院认为婚后房产为男方母亲付首付且

   登记在男方名下,属男方个人财产 《新京报》2017 年 12 月 19 日 --------------------------------------128

   88,首例房产加名案 女方被驳 2017/12/19 法制晚报 洪雪-----------------------------------------129

   89,特稿:北京首例房产证加名案宣判 房产判归男方所有 2017 年 03 月 06 日 《法律与生活》,乔学慧---------129

   90,重庆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新婚姻法被误读 公婆买的房离异儿媳咋有份,重庆商报 2017 年 01 月 15 日------131

   91,湖北武汉硚口区法院:妻子离婚要分房 武汉首判父母出资婚后房归子女,2017 年 12 月 31 日,论文范文网-楚天

   都市报-----------------------------------------------------------------------------------------132

   92,广西南宁市中级法院:离婚案财产分割起争议 新《婚姻法》未能成护身符,2017 年 12 月 25 日 广西新闻

   网-南国早报---------------------------------------------------------------------------------- -133

   93,山东日照东港区人民法院:房产加名遭拒妻子愤然离婚 留下 1 岁孩子 2017-01-04 半岛都市报------------134

   94,丈夫拒绝父母出资房产共有,妻子一怒与其离婚,2017-01-06,论文范文网------------------------------134

   95,江苏扬州市中级法院:妻子获赠房产,丈夫未必有份,2017 年 5 月 26 日,检察日报--------

法院离婚程序:l离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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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江苏无锡北塘法院:家长出钱首付 子女离婚时房子分割老人没份,2017-04-25,无锡日报--------------135

   97,上海虹口法院:男方父母出资购婚房 离婚时女方分 20%,2017 年 8 月 22 日,解放牛网-新闻晨报----------135

   98,上海虹口区法院:男方父母出钱付首付 80 后小夫妻离婚争房产,2017 年 08 月 27 日 新民晚报------------135

   99,山东德州中院:"婚前房"离婚媳妇无权分,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136

   100,浙江上虞市法院:公公买的房媳妇离婚没得分 媳妇不服提起上诉 2017 年 04 月 08 日 中国柯桥网----------136

   101,大连市中级法院:婚后买的房 离婚归男方,半岛晨报,2017-04-10--------------------------------137

   102,福建中院:依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断案 离婚 3 年女子争得房产七成,2017-9-24,人民法院报------------137

   103,江苏徐州铜山区法院:夫妻离婚争父母出资所购房 法院依法分割房产 2017-9-23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138

   104,江苏南京六合区法院:婚姻法新解南京第一案:丈夫出轨妻子失一半房产 2017-8-18 中国江苏网----------138

   105,浙江宁波新婚姻法第一案:房产分割法院调解无果,2017-8-19 正义网-----------------------------139

   106,北京一中院:父母出资帮助买房 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北京晚报------------------------------------140

   107,北京一中院:岳父母出首付 离婚房归女方,2017-03-29,新京报-------------------------------------140

   108,大连沙区法院:公婆婚前出资购房婚后妻子公积金还贷 离婚咋分? 2017 年 10 月 23 日,大连新闻网----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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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该房产时,赵某应当取得陶某的同意.赵某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

   屋的行为,已经侵犯了陶某的合法权益.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有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又对一方未经另

   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的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本案中,陈某并非善意第三人,不属于司法解释中

   规定的"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产权登记手续"的情况.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确认赵某与陈某的房屋买

   卖合同无效.但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产权登记手续,夫妻一方再想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只能在离婚时请求另一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案例四:

   离婚后财产纠纷

   李某(女)与孙某(男)多年前协议离婚.当时双方协议约定,双方的儿子由女方李某抚养,房子也归女方.

   银行存款全部归男方孙某所有.近日,李某听说孙某当年认购过 3000 股单位内部职工股.这些股票在当年认购时

   只有几千块,随着股票市场日益红火,目前这些股票市值加上多年的股票分红收益已经有十几万.李某起诉到法

   院认为这些单位内部职工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分割.该起案件最终调解结案.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作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

   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新婚姻法让女方感到不安 离婚时装修款如何补偿

   2017-9-9 理财周刊 甄爱军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发布后,让掏了装修款的女

   方感到不安.不过法学专家解释说,装修款可得相应补偿.但律师提醒说,前提是要签订出资协议.

   女方装修可获补偿

   上海的董小姐这些天正在忙着婚房装修的事情,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三)》发布后,她的心里起了一些微妙变化.

   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董小姐认为,婚前买房男方出首付,自己来装修,房产两人共同拥有,但司法解释发

   布之后,如果没有加名,房产基本上与自己无关.更让她闹心的是,自己掏了巨额装修款,却很有可能在若干年

   之后倘然无存,因为装修部分是贬值的,由此带来的影响是,万一俩人因感情不和而分开,这部分投入极有可能

   一个子也收不回来.

   记者了解到,其实男方出首付,女方装修的情形并不少见.在一些知名论坛上,一直也有适婚女孩子在不断

   讨论这个问题.可见近期发布的司法让这部分人群不得不面临一个现实问题,即装修部分在离婚时到底能不能获

   得补偿.

   不过,近日专家对这份司法解释的解读,也许能够让董小姐们安下心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

   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杨立新和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雷明光在近日明确表示,关于有人认

   为男方买房,女方装修,离婚时房产升值,女方净身出户,这种结果不公平的观点,其实是一种误解.

   两位法学专家解释说,根据民法的添附理论,房屋的总体增值当然包括装修款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

   离婚时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当然会一并确定装修款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整个房屋价值中所占的比例,

   给未取得房屋的一方以相应的补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会损害女方的权益.

   事先订协议是关键

   装修部分想要取得相应补偿,其前提是事先签订协议.

   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永健表示,装修部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房产,因此在离婚时要获得补偿,只会

   对残值进行评估,而后取得相应补偿,考虑到装修部分会随着时间推移而贬值,因而其获得补偿也极为有限.

   因而,如果想要得到与首付款对等的补偿,必须签订协议,将装修款当做购房出资款来对待.马永健说,此

   类协议内容无法在购房合同中体现,男女双方可另行起草,主要内容体现装修款为购房出资款即可.

   当然,签订此类协议之后,日后离婚分割方式也会因为出资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主要分两种情况,第一是

   婚前全额论文范文付款买房,其二是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款,第二种最为常见.

   就第一种方式而言,专家认为分割起来较为简单,就是按照比例来确定.举例说明,男方购买一套 100 万元

   房产,论文范文一次性付清,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女方出资 20 万元进行装修,而后总价达到 200 万元.离婚时,按

   照出资比例,男方可分得六分之五,即 166.7 万元,女方得到 33.3 万元.

   第二种方式稍显复杂一些.假如男方结婚前买了一套总价 100 万元的房产,并支付 30 万元的首付,房产登记

   在男方名下,剩下 70 万元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女方出资 20 万元装修,离婚时,双方已经还贷完毕,房产总

   价达到 200 万元.离婚时,首先要确定双方出资比例,因为 20 万元的装修款要记入房价中,因此房屋总价实际上

   为 120 万元,按照各自初始出资金额,男方占 24%,女方占 16.7%.剩余部分为男女双方共同还款,也就是 58.3%

   的份额为男女各得一半,因此男方的份额为 54.15%,女方为 45.85%.而后根据该比例进行分割,男方可得到 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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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李芳,李燕,张杰与杨明多次请求被告婚姻登记机关变更婚姻登记.2017 年 6 月 2 日,在论文范文机关出

   具了李芳,李燕变更身份的证明和四人到场作出书面说明的情况下,应李燕,杨明的要求,被告婚姻登记机关为

   李燕和杨明换发了婚姻登记证.而在被告处的婚姻登记档案里,李芳与杨明的婚姻登记材料仍然存在.

   李芳如再结婚,因婚姻登记档案记录就会造成重婚.原告向被告婚姻登记机关要求撤销记录未果,便将其告

   上了法庭.

   登记违法 确认婚姻登记行为无效

   经法院审理,李燕和杨明骗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应对其行为的后果负主要责任.但从被告作出该婚姻

   登记行政行为的实质来看,系在李芳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以李芳的名义*了结婚登记,而结婚的实际主体并非

   李芳,该婚姻登记的内容存在明显违法,应属于无效的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故判决确

   认被告婚姻登记机关为李芳和杨明*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无效.

   本案的焦点在于,时隔 14 年之后,原告的起诉行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该院认为,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

   但并非自行丧失效力,而需要国家有权机关的确认和宣告;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主张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有权国家机关亦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无效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利影响的,从解决当

   事人的实际问题出发,原告的起诉行为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宣判后,三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文中人物均用化名) (北碚区法院 邓成江,向品)

   重庆北碚区法院:妹妹冒用姐姐名字登记结婚 避判重婚罪状告民政

   2017 年 06 月 30 日来源:重庆晚报

   妹妹冒用姐姐名字登记结婚

   妹妹冒用姐姐的名字结婚,后来姐姐只好冒用妹妹名字的成家.几年后妹妹离婚,因无法撤销用自己名字登

   记的结婚手续,再婚将面临重婚罪可能,无奈将婚姻登记机关民政部门告到法院.

   妹妹未婚先孕

   李芳,今年 38 岁,合川区人,1992 年 12 月怀上小孩时,还未到法定婚龄.经与家人商量,她冒用姐姐李燕

   的名字与男友登记结婚.

   1998 年,姐姐李燕与男友结婚,无奈冒用妹妹李芳的名字登记.

   登记时,他们都提交了由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都用的本人相片.工作人员在审查材料时,未识别

   出真假便*了登记,颁发结婚证.

   后来麻烦一串

   由于姐妹俩使用对方姓名登记,后来引出许多麻烦事.

   2006 年 6 月,妹妹李芳与张杰夫妻感情破裂,以姐姐李燕的名义与张杰*了离婚登记.

   李芳,李燕,张杰与杨明多次请求民政部门变更婚姻登记.

   2017 年 4 月,合川区公论文范文通过自查,对李芳,李燕互换身份予以纠正,使她们的身份情况回归到初始状态,

   即论文范文上李燕的名字和头像是相符的,李芳也是如此.

   2017 年 6 月,在论文范文机关出具李芳,李燕变更论文范文明和 4 人到场作出书面说明的情况下,应李燕,杨明要

   求,婚姻登记机关为李燕和杨明换发了婚姻登记证.李燕和杨明新的婚姻登记证上,两人的身份真实了.

   但李燕原来的婚姻登记档案里,李芳与杨明的婚姻登记材料仍然存在.虽然李芳与张杰离了婚,但婚姻登记

   档案材料上显示,李芳与杨明是夫妻.李芳如要再婚,因婚姻登记档案记录就会成为重婚.

   于是,李芳要求民政部门撤销该记录,未获同意.随后,李芳将民政部门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无效

   日前,北碚区法院审理认为,姐姐李燕和杨明骗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应对其行为后果负主要责任.但

   从被告作出该婚姻登记行政行为的实质来看,是在李芳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以李芳的名义*的结婚登记,而结

   婚的实际主体并非李芳,该婚姻登记的内容存在明显违法,应属于无效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

   无效,故判决被告婚姻登记机关为李芳和杨明*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无效.

   本案的焦点在于,时隔 14 年之后,原告的起诉行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无效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

   人造成不利影响的,从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出发,原告的起诉行为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宣判后,当事人均

   表示服判息诉.

   (文中人均用化名) 重庆晚报记者 陈国栋 通讯员 邓成江 向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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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岁男孩起诉"生父" 索要抚养费

   今年 10 月,巩义市法院受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一个 10 岁男孩把"生父"告上了法庭.楠楠从小跟

   着母亲杨爽长大.今年夏天,杨爽突遭意外过世,外祖父母暂时充当起了楠楠的监护人.一个叫做陈弘晏的男人,

   出现在楠楠的舅舅杨凡脑海中."他是楠楠的生父."杨帆记得,2000 年,杨爽和陈弘晏同居,之后生下了楠楠.

   可是,除了探望过两次,陈弘晏从没尽到过抚养义务.为楠楠找到生父也不错吧?抱着这样的想法,在杨爽过世

   两个月后,杨凡找到了陈弘晏.但陈弘晏只是给了杨凡 1000 元钱,作为这两个月楠楠的生活费.

   一纸协议

   究竟是收养还是抚养?

   杨家人决定以楠楠的名义起诉陈弘晏,请求法院判他每月支付给楠楠 500 元生活费,至其 18 岁.让他们有

   底气站在法庭上的,是一份"铁证"——2005 年 9 月 1 日杨爽和陈弘晏签订的一份协议.

   协议中,双方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始,小孩(楠楠)即交给陈弘晏,杨爽不得争要;小孩小学期间,杨爽

   每年可看望小孩两次(假期);陈弘晏承担杨爽生活费 20 年,每年不低于 5000 元,共 10 万元.

   协议达成后,杨爽却反悔了.舍不得孩子,她最终还是把楠楠留在了自己身边.法庭上,陈弘晏虽然承认这

   份协议确实是自己和杨爽签的,却坚称这只是一份"收养协议"因为当时看到杨爽带个孩子很可怜,就想帮帮她.

   至于约定给杨爽生活费,只是收养的条件. 杨家人还拿出了一份杨爽所在村村委会的证明,有村民见过陈弘晏曾

   去探望过杨爽和楠楠. 一个判决

   不做亲子鉴定,也要付抚养费

   杨家人提出做亲子鉴定的申请,被陈弘晏拒绝了:"今年不说这事,明年再说行不行?"陈弘晏在巩义市经营

   一家公司,日子很富裕.他是不愿意出抚养费才拒绝去做亲子鉴定吗?审理案件的法官说,陈弘晏在私下的交流

   中说,他和前妻的女儿还在美国留学,明年才能毕业.他希望等到明年,女儿毕业安顿好之后再做亲子鉴定,以

   避免对女儿造成不好的影响.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巩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家人提供的证

   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楠楠和陈弘晏之间可能存在亲子关系.陈弘晏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且又拒绝做亲子鉴定,

   可以推定他们间存在亲子关系.

   昨日,法院作出判决:陈弘晏自 2017 年 11 月起,每月支付楠楠抚养费 500 元至其 18 周岁.

   湖北郧西法院:郧西县一女子拒做亲子鉴定 法院推定默认

   2017-11-29 论文范文网 关前裕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关前裕 通讯员麻玉国 陈娟)疑妻红杏出墙,丈夫申请做亲子鉴定,可遭到妻子拒

   绝,法院由此依法推定,孩子同父亲不存在亲子关系,因而判决夫妻离婚.

   前段时间,家住郧西县城的居民张华(化名)怀疑儿子东东(化名)不是自己亲生子女,将妻子戴珍(化名)

   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同妻子离婚,不承担小孩抚养论文范文.同时,他向法院提交申请,要和东东(化名)做亲

   子鉴定,以认定是否有亲子关系.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调查发现,张华同妻子戴珍 5 年前结婚,并生下儿子东东.这几年张华长年在外打工,

   妻子在家照顾小孩.因此案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在庭审上,被告戴珍拒绝做亲子鉴定,并私下

   告诉法官,若做鉴定会对自己不利.原告张华同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在被告怀孕期间,原告因患病精

   子成活力低尚未治愈.

   因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加上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佐证,法院遂依据《婚姻法》解释(三)之相关规定,推

   定原告的主张成立,即其与东东之间亲子关系不存在.

   昨日,郧西法院判决原告张华同被告戴珍离婚,小孩东东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小孩抚养论文范文.

   湖南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儿子非亲生妻子拒做亲子鉴定 男子离婚索赔胜诉

   2017 年 6 月 21 日 *晨报 刘志杰

   婚后妻子李某生下儿子,可邵阳市双清区人刘某发现孩子长得一点都不像自己,因以前一直怀疑妻子生活不

   检点,刘某委托长沙某公司做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儿子不是自己亲生.2017 年 3 月,李某起诉至法院,以夫妻

   感情破裂要求与刘某离婚.刘某要求妻子赔偿结婚,孩子生产等自己所花论文范文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 月 18 日,邵

   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被告刘某在答辩中称,同意与原告李某离婚,但在结婚时支付给李某的礼金 31600 元,婚后给李某买保险支

   付了 10000 元,李某生产住院支付医疗费 3757 元以及鉴定费 2388 元,共计 47745 元应由李某赔偿给自己,并提

   交了相关证据,李某表示认可.

   刘某还提出离婚是因李某与他人生育一子,要李某支付 10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李某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

   认为是刘某单方委托的,没有法律效力.针对李某的辩解,法院组织双方再做亲子鉴定,李某拒绝.

   最终,双清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李某抚养,并判令李某返还刘某 47745 元及赔偿 10000 元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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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只要子女一出生,不管父母的经济条件,劳动能力如何,也无论其是否愿

   意,都必须承担该义务.2,长期性.子女出生到成年以前,父母都要负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在此处是一个法

   律概念,而不是日常生活中所说的长论文范文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均是"子女成年"的

   标志:(1)子女年满十八周岁.这是子女成年的法定年龄.只要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不管其是否能独立生活,均

   视为已成年.(2)年满十六周岁尚不满十八周岁,但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不过,此时仅是免除了

   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但该子女并不享有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所享有的政治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点

   是应当注意的.3,自觉性.尽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父母必须履行,但现实生活中,绝大

   多数父母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都能够自觉履行其义务.4,抚养内容的复合性.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全方位的,即包括经济上的付出,也包括道德,情感上的培养.

   抚养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使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与子女一起生活;二是间接地提供抚养费,部分履行照顾子女

   生活的义务

   父母对子女抚养的权利义务,即父母哺育,照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保障其健康成长

   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含有四方面的内容:1,精心关怀,照料子女,为子女营造安全,健康,幸福的生活条件

   和氛围,确保子女的生命权,健康权,生存权.2,提供子女所必须的一切生活论文范文,为子女健康成长和发展提

   供经济保障.3,提供子女的教育,学习论文范文,保障子女充分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培养子女的文化素质和生

   活技能创造条件.4,父母离异后,无论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另一方都不能因此而免除其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父

   母对于未成年子女若未尽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抚养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使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与子女一起生活;二是间接地提供抚养费,部分履行照顾子

   女生活的义务.

   父母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妥善解决家庭矛盾

   就本案而言,柳某在外出工作的几年间对钱某某是否尽到了抚养义务呢?通过案情,我们可以了解到,尽管

   柳某自2000年5月10日起离家到外地工作,期间仅回家两三次与钱某商量离婚,但是,柳某并未忘记自己

   作为一个母亲应有的责任,不仅支付了2004年9月至2007年1月期间的保姆费,而且,通过钱某表达因

   自己外出工作而对钱某某未尽到抚养教育义务的悔意.因此,柳某并不存在恶意逃避抚养义务的情形.柳某与钱

   某至今尚未离婚,双方作为父母对婚生子钱某某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况且,本案中,尽管柳某与钱某某的父亲

   钱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但是,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并不能证明该协议书已

   如实履行,从证据规则的相关理论来看,钱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尽管柳某离家外出工作多年,

   但是并未怠于对钱某某的关心,基本上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相反,如果柳某恶意逃避抚养教育义务,不管其

   与钱某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不能免除其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这种抚养教育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父母应尽

   心尽力地照顾,教育未成年人,履行义务.本案中,柳某作为母亲,应该从有利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考虑,

   尽快地合理解决事业与家庭,钱某某之间的关系,尽心尽力地履行母亲的职责,以达到更有利于钱某某健康成长

   的效果.(黄国辉)存

   北京通州法院受理婚姻法解释三施行后第一起婚内请求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案件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17-03-28

   被告王女士系原告小斌的母亲.被告与原告的父亲于先生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登记结婚,原告于 2017 年 8

   月 19 日出生.被告自原告出生后不久的 2017 年 11 月 7 日就离开尚在襁褓中的原告回到娘家居住,经原告父亲再

   三请求,被告至今未回.被告回娘家后一直没有关心过原告,也为给过原告一分钱.作为未满周岁的婴儿,原告

   现在生活的一切开支均依靠原告父亲一人,生活极为困难.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自 2017 年 11 月起每月向原告

   支付抚养费 1500 元.

   我院经立案审查认为,根据 2017 年 8 月 13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父母婚姻存续期间,原告母亲不辞而别且拒不

   履行抚养原告的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抚养费.此案符合受理条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供稿:通州法院 立案庭 赵雯

   厦门翔安区人民法院婚内抚养费案例:省级运动员与*闪婚后发现其曾被包养

   2017 年 09 月 29 日 15:16 东南网-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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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南网-海峡导报 9 月 29 日讯 (记者 陈捷/文 邓若胥/图 通讯

   员 金雄 徐雁)她说,老公抛妻弃子,不负责任.

   他说,老婆婚前曾被人包养,孩子可能不是他的.

   但是,亲子鉴定结果表明,孩子就是他的.

   近日,女硕士欣怡(化名)一纸诉状将丈夫林山(化名)告到翔安法

   院,索要每月 5000 元的抚养费.

   据了解,他们二人从相识,"闪婚"到分居,仅仅用了 24 天.

   分居后,妻子发现自己怀孕了.可是,丈夫因怀疑抛下母子二人,从

   未尽到做父亲的责任.

   这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翔安区首例索要"婚内抚养

   费"的案件.

   结婚之后 发现老婆曾被包养

   夫妻对簿公堂.

    他是福建省知名的运动员,她是名牌大学的硕士;他有多套房产,

   她也有奔驰车有海景房.

   2017 年 3 月的一天,在一个朋友的饭局上,林山偶遇*欣怡.两人一见如故,酒桌上的情愫"急速发酵",

   在相识 10 多天后,两人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就在林山沉浸在新婚的幸福中时,从一位朋友的只言片语中,他惊闻欣怡读书时可能被人包养过!

   这一消息,让林山感觉如五雷轰顶,他不愿相信眼前温柔美丽的妻子曾经是他人的情人.

   但是,当他冷静下来后,却觉得朋友的话并非空穴来风:妻子家境一般,但在毕业时却已有了一辆奔驰轿车

   和一套高档海景房,难道等

   心生疑虑之后,林山并没有向妻子欣怡追问此事,而是通过自己的关系网打听欣怡结婚前的背景.

   几天之后,林山得到了自己不愿意相信的消息:欣怡在校期间确实曾被某公司老板包养.双方分手时,欣怡

   大闹该公司,老板在无奈之下,为她购置了一辆奔驰小汽车和一套海景房作为补偿.

   知道真相后,林山的心顿时凉到了极点.他悲愤地当面质问欣怡.在事实面前,欣怡承认了自己的过去,并

   请求他的谅解,希望两人能"忘记过去,一起好好地过日子".

   分居之后 他只见过孩子一次

   可是,林山的心已死,他不想再和欣怡继续下去了.于是,两人正式分居.这一天,距离两人相识仅仅 24 天.

   不久,欣怡发现自己怀孕了,她多次给林山打电话,发短信,希望以未出世的孩子挽回两人的感情,可林山

   坚信这孩子不是自己的.

   无奈之下,欣怡多次到林山的单位找其领导和同事评理,欣怡的这一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林山的日常训练,

   也导致两人关系的进一步恶化.

   欣怡怀胎十月,林山竟从未看望.孩子出生后,林山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亲子关系鉴定.

   结果让林山感到意外,欣怡生的孩子确实是他亲生的.即便得知孩子是自己亲生骨肉后,林山还是因在意欣

   怡的过去,只去探望过孩子一次.

   除此以外,林山没有为孩子买过任何东西,没有尽过父亲的责任.

   欣怡虽然不满,但因为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也没有提出离婚.而林山此前曾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在

   知道女方哺乳期不能离婚后,他选择了撤诉.

   抛弃之后 夫妻对簿公堂

   2017 年 4 月 1 日,欣怡以孩子小小(化名)的名义向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山履行父亲义务,以每

   月 5000 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并另行支付小小住院费,生活用品费各 3000 元.

   在法庭上,林山也愤愤不平,他说,欣怡为了达到和其结婚的目的,在婚前掩盖不光彩的过去,婚后还到处

   告状,诬蔑其与其他女人通奸,严重影响其工作和声誉."我们两人虽然领了结婚证,但是,没有举行婚礼就分

   开了.而且,欣怡的母亲收取的聘金,彩礼都没有退还."

   欣怡则认为,林山作为职业运动员,每年参加比赛都有奖金,收入稳定,丰厚,况且吃,住,行都由政府提

   供,还享有住房公积金,不仅在岛外购置 2 套商品房,而且还自建了一栋房屋.相比之下,她与林山订婚后,就

   按林山的要求,辞去工作,没有任何经济收入."从我怀孕,直至孩子出生后,奶粉,纸尿裤,婴儿用品,衣服

   等开支压得我喘不过气,靠自己独立抚养孩子,真的很困难."

   林山提出,他虽然是运动员,但比赛奖金还要分给队友一部分,况且自己近年成绩不佳,收入并不多,欣怡

   要求的抚养费太高了.

   欣怡对此不以为然,他表示:"林山明年就退役了,到时会有 30 多万元的退役金,他自己又有多套房子,以

   他的收入来说,每月 5000 元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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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之后 每月获 1000 元抚养费

   近日,翔安区法院针对首例"婚内抚养费"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官认为,在欣怡与被告林山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山拒不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因此,孩子有权请求其

   支付抚养费,故原告要求林山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但是,对于抚养费的数额,原告主张的每月 5000 元过高,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林山与欣怡的负担能力和厦

   门市实际生活水平,酌定林山每月应支付抚养费 1000 元.

   所以,法官一审判决要求林山每个月支付 1000 元抚养费,不但要补充支付 2017 年 12 月至 2017 年 6 月的抚

   养费 7000 元,还要一直付到孩子满 18 周岁为止,该抚养费每年分两次支付,即于每年的 6 月 1 日和 12 月 1 日前

   各支付 6000 元.另外,法官驳回了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关键法规

   没离婚也能讨抚养费

   据了解,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前,法学界对于婚内能否主张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存在争议,有观点认

   为,夫妻没离婚财产共有,如果判决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执行时就会遭遇尴尬.基于这个原因,以往,有些法

   院并不支持还没离婚的夫妻代表孩子主张抚养费.而现实中,如果一方常年在外,钱不归家,另一方辛苦带孩子,

   无法维持生活,这样判就会导致不公平.

   2017 年 8 月出台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结束了这一争议,其中明确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

   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专家说法

   夫妻分居,财产怎么分?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说,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义务应自子女出生之日起,一直延续至

   子女成年或能独立生活止,即使在父母发生离婚纠纷或分居期间,该法定义务并不因此而中断或解除,故本案应

   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黄健雄还说,在夫妻分居期间,实际上夫或妻一方取得的财产都由各自支配,另一方已丧失了支配权和平等

   处理权,一方取得的财产也并未用于抚养子女等家庭支出,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已丧失了基础,被

   告一方不应再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进行抗辩.

   另外,黄健雄还指出,分居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仍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仍可进行分割.

   婚内抚养费,给多少合适?

   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对此,本案承办法官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

   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其中,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

   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因此,本案中,承办法官在确定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时,并未简单按照林山的月工资 2844 元的 30%计算抚养费,

   而是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原则,首先考虑到小小属婴幼儿,实际消费甚至高于成年人,从而根据"可适当提高或降

   低上述比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林山比赛收益的特殊性,原告小小的实际需要,从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

   发,综合衡量厦门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最终确定每月 1000 元的抚养费数额.

   没离婚要索钱,难在哪?

   厦门市中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刘友国认为,婚内索要抚养费有"两难".

   一是取证难."这些夫妻大多分居不分家,甚至生活在同一屋檐下,你的我的很难分清楚."刘庭长说,这

   就可能导致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一方支付了抚养费,但没要求相对方出具收条,在相对方起诉时,被告一方就很

   难举出有力的证据.二是在被告确实未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存在其他的金钱往来,且被告以此证据作

   为其支付抚养费的证据,原告也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第二个难处是执行难.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如判决被告一方应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在执

   行时就应执行被告的个人财产,但此时夫妻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劳动所得的一切合法收入均系共同财产,

   所以一旦被告不自动履行相应的义务,在强制执行时必须先行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这样做,又有悖于《婚

   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即使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也可能因难以执行被告的个人财产,而使法院的判决变成一纸空文.

   因此,这个婚姻暂时还将继续下去.但是,欣怡没有固定工作,孩子的降生无疑给其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所以,她想到了起诉追讨"婚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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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相识,闪婚到分居,仅仅用了 24 天,但随着孩子的出生,年轻的母亲不能忍受丈夫抛妻弃子,于是——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女硕士"打婚内官司"索要抚养费□

   人民法院报 20170923 本报记者 郑金雄 本报通讯员 徐 雁

   陈为山(化名)是福建省知名的帆船帆板运动员,也曾是 2017 年北京奥运会火炬传递厦门站的火炬手.2017 年 3

   月的一天,在一个朋友的饭局上,陈为山偶遇毕业于某知名大学,拥有硕士学位的女子沈欣怡(化名).两人一见

   如故,酒桌上的情愫急速发酵,在相识后不久,两人步入婚姻的殿堂.

   惊闻过去 夫妻产生嫌隙

   就在陈为山沉浸在新婚的幸福中时,从一位朋友的只言片语中,却惊闻沈欣怡读书时可能被人包养过!这一消息

   让陈为山如五雷轰顶,他无论如何也不能相信眼前温柔美丽的妻子曾经是他人的情人.但当他冷静下来后,却觉

   得朋友的话并非空穴来风:妻子家境一般,但在毕业时却已有了一辆奔驰小汽车和一套高档海景房,难道等陈

   为山并没有向沈欣怡追问此事,而是通过自己的关系网打听沈欣怡结婚前的背景.

   几天之后,陈为山得到了自己不愿意相信的消息:沈欣怡在校期间确实曾被某公司老板包养.双方分手时,沈欣

   怡大闹该公司,老板在无奈之下,为她购置了一辆奔驰小汽车和一套海景房作为补偿.陈为山的心顿时凉到了极

   点.他悲愤地当面质问沈欣怡.在事实面前,沈欣怡承认了自己的过去,并请求他的谅解,希望两人能一起好好

   地过日子.可是,陈为山的心已死,两人正式分居.这一天距离两人相识仅仅 24 天.

   不久,沈欣怡发现自己怀孕了,她多次给陈为山打电话,发短信,希望以未出世的孩子挽回两人的感情,可陈为

   山坚信这孩子不是自己的.无奈之下,沈欣怡多次到陈为山的单位找其领导和同事评理,沈欣怡的这一行为不仅

   严重影响了陈为山的日常训练,也导致两人关系的进一步恶化.沈欣怡怀胎十月,陈为山竟从未看望.

   孩子出生后,陈为山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亲子关系鉴定.即便得知孩子确是自己的亲生骨肉,因介怀沈欣怡的

   过去,陈为山仅探望过孩子一次.除了这唯一的一次看望时带去的奶粉外,陈为山没有为孩子买过任何东西,没

   有尽过父亲的责任.沈欣怡没有固定工作,孩子的降生无疑给其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更让她无法接受的是,

   陈为山及其家人对孩子不闻不问的态度.

   各执一词 夫妻对簿公堂

   2017 年 4 月 1 日,悲愤的沈欣怡以孩子陈小小(化名)的名义向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

   为山履行父亲的义务,请求法院判令陈为山以每月 5000 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并另行支付陈小小住院费,生活用

   品费各 3000 元.

   在法庭上,陈为山愤愤不平地表示:沈欣怡为了达到和其结婚的目的,在婚前掩盖不光彩的过去,婚后还到处告

   状,诬蔑其与其他女人通奸,严重影响其工作和声誉.两人虽然领了结婚证,但是没有举行婚礼就分开了.沈欣

   怡的母亲收取的订金,彩礼都没有退还.

   沈欣怡则认为,陈为山作为一名职业运动员,每年参加比赛均有奖金,收入稳定,丰厚,况且吃,住,行都由政

   府提供,还享有住房公积金,不仅在岛外购置 2 套商品房,而且还自建了一栋房屋.相比之下,自己与陈为山订

   婚后,就遵从陈为山的要求,辞去工作,没有任何经济收入;怀孕直至孩子出生后,奶粉,纸尿裤,婴儿用品,

   衣服等开支压得自己喘不过气,靠自己独立抚养孩子实在困难重重.

   陈为山提出,自己虽然是运动员,但这不是正式工作,每个月的工资只有 2300 元,虽然有比赛奖金,但还要分给

   队友一部分,况且自己近年成绩不佳,收入并不多,沈欣怡要求的每月 5000 元抚养费太高了.

   沈欣怡对此不以为然,表示:"陈为山明年就退役了,到时会有 30 多万元的退役金,他自己又有多套房子,家里

   自建房改造还可以再补 70 万元.孩子这么小,请保姆,进行早教等等,每一样都需要钱,以陈为山的收入来说,

   每月 5000 元并不多."

   一锤定音 抚养费获支持

   经过审理,翔安区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

   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在沈欣怡与被告陈为山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为山拒不履行抚养孩子的义

   务,因此,孩子有权请求其支付抚养费,故原告要求陈为山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是,对于抚养

   费的数额,原告主张的每月 5000 元过高,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陈为山与沈欣怡的负担能力和厦门市实际生活水

   平,酌定陈为山每月应支付抚养费 1000 元.至于请求陈为山支付住院费,生活用品费等论文范文的主张,因该论文范文不

   属抚养费范畴,法院不予支持.

   2017 年 6 月,翔安区法院依照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

   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之规定作出判决:陈为山向原告支付 2017 年 12 月至 2017 年 6 月的抚养

   费 7000 元;陈为山应自 2017 年 7 月起支付原告抚养费每月 1000 元至原告满十八周岁为止,该抚养费每年分两次

   支付,即于每年的 6 月 1 日和 12 月 1 日前各支付 6000 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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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内索要抚养费有三难

   人民法院报 20170923 本报记者 郑金雄 本报通讯员 徐 雁

   ■采访手记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已明确规定,父母抚养子女既是社会道德的必然要求,更是

   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在本案中,陈为山因无法接受沈欣怡过去的感情经历而拒绝抚养亲生子女,侵犯了未

   成年子女的合法权利.陈小小作为利益受损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陈为山要求支付抚养费.根据我国民法通

   则相关规定,本案的原告陈小小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诉权由其母亲沈欣怡代为行使.

   本案承办法官认为,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

   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

   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

   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在本案中,法院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考虑了三种因素,即陈小小的实际需要,陈为山与沈欣怡的负担能力,当地

   实际生活水平.我国运动员的奖金分配方式具有特殊性.一方面,某一运动项目的运动员的收益水平与该项目的

   大赛成绩,受关注程度,以及运动员的自身能力,形象,性格特点等因素息息相关.在我国,帆船帆板项目的普

   及程度远不及羽毛球,乒乓球等强势运动项目.帆船帆板运动员的奖金收益不仅难望羽毛球,乒乓球运动员的项

   背,也无法与足球,篮球等关注度较高的运动项目选手相比.另一方面,运动员的培养体制决定了比赛奖金分配

   方式的特殊性.从少年体校到省体工大队再到国家队,被选拔出来的好苗子基本上是以国家投资为主的方式进行

   培养的,所以运动员的比赛奖金并非由其独得,而是需要和该运动项目的管理机构,教练员,后勤保障人员等按

   比例进行分配.因此,承办法官在确定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时,充分考虑了陈为山比赛收益的特殊性,原告陈小小

   的实际需要,从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衡量厦门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按照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确定被告应承担的抚养费数额.

   厦门市中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刘友国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内抚养费纠纷,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前,

   给予未成年子女抚养费,一般都是夫妻离婚以后才实施的,法学界对于婚内能否主张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存在争议.

   现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为此类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

   的适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是此类案件还是较少."刘友国分析说:"首先是作为利益主体的孩子年龄小,几乎没有社会阅历,无论是

   维权意识还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都无法独立作出诉讼与否的决定,要取决于其父亲或母亲的意志.其次,此

   类案件之所以发生在婚内,通常是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已出现问题,甚至已到破裂的边缘,但受中国传统思想的

   影响:一方面,想维护婚姻的当事人大都对相对方不支付抚养费的行为一味隐忍;另一方面,不想存续婚姻的当

   事人大都选择在离婚时一并提出抚养费请求,导致此类案件较少.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以来,翔安区

   法院仅受理此类案件一件,大多数当事人仍倾向于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主张抚养费.例如,本案被告陈为山就

   当庭表示,其已在几个月前提起离婚诉讼,但因沈欣怡尚在哺乳期,起诉被法院驳回.在沈欣怡的哺乳期届满后,

   还将起诉离婚."

   "二是在案件证据方面,大多分居不分家,甚至生活在同一屋檐下,你的我的很难分清楚."刘友国对记者说:

   "本案中,陈为山在婚后二十余天内就与沈欣怡分居,且当庭承认未支付抚养费的事实,因此本案在事实认定方

   面不存在障碍.但实际生活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部分配偶即使存在感情问题,大多分居不分家,甚至生活在

   同一屋檐下.这就可能出现两种影响案件审理的情况:一是一方支付了抚养费,未要求相对方出具收条,在相对

   方起诉时,该方很难举出有力的证据.二是在被告确实未支付抚养费致使原告起诉时,如果被告与婚姻关系相对

   方存在其他的金钱往来,且被告以此证据作为其支付抚养费的证据,原告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三是判了以后不好执行."刘友国认为:"我国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如判决被告一方应履行给付抚养费

   的义务,在执行时就应执行被告的个人财产,但此时夫妻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劳动所得的一切合法收入

   均系共同财产,所以一旦被告不自动履行相应的义务,在强制执行时必须先行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这有

   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因此,即使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也可能因难以执行被告的个人财产而使法院的判决变成一纸空文,丧失

   法律的权威性.出于这方面的考虑,本案的承办法官在判决生效后,关注案件是否实际履行,所幸的是,陈为山

   已足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江苏无锡惠山法院:审结《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后辖区首起婚内抚养费案

   12-03-14 中国惠山网 huishan.gov./default.php?mod等于article&do等于detail&tid等于188798

   近日,惠山区法院审结了《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后受理的辖区首例婚内抚养费纠纷案,并根据新规定依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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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父亲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 1400 元.

   原告王馨(化名)之母李平(化名)与被告论文范文(化名)于 2017 年登记结婚,次年生育女儿王馨.夫妻感情

   原本一般,论文范文一直对母女俩不闻不问,2017 年 2 月,不堪忍受"家庭冷暴力"的李平带着女儿回到娘家,同时

   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未获支持.论文范文有一份稳定的工作,收入可观,但并未拿出一分钱抚养女儿,而李平收

   入微薄,独自抚养孩子难以为继.2017 年 9 月底,李平再次到法院以女儿王馨的名义起诉要求论文范文支付抚养费 1800

   元.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前的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

   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子女要求法院判令父亲或者母亲支付抚养费,相当

   于要求法院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分配,不属于法院收案范围,只要夫妻关系存在,要求给付抚养费这种事情只能

   靠夫妻二人协商解决,法院无权干涉.但《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

   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并综

   合考虑各方因素,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江苏南京栖霞区法院:女博士称被赶出家门 为女儿婚内讨要高额抚养费

   2017 年 08 月 14 日来源:论文范文报业网-南京晨报

   "郎心似铁" 女博士称被赶出家门

   女儿待哺 没离婚先讨高额抚养费

   女博士先是在网上曝出丈夫抛妻弃女要离婚,又通过媒体将此事公布

   于众,最终她代女儿将丈夫告上了南京栖霞区法院,索要每月 7500 元的抚

   养费.昨天上午,栖霞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据悉,这是《婚姻法》司

   法解释三出台后,南京首起婚内索要抚养费的官司.

   女博士称自己和女儿被丈夫和婆家抛弃

   今年 6 月开始,小榕几乎每天都会在微博及西祠胡同上倾诉自己的不

   幸.小榕在网络上称,她 3 年前从安徽来南京攻读博士学位.两年前,经

   过朋友介绍,她认识了陈骏,并在交往半年后领证结了婚.小榕称,婚后

   她发现丈夫有了出轨迹象.而且,公婆很难相处,经常发生矛盾,还把她

   骗出家门,让她有家不能归,只能在外面租房子住.丈夫更是抛妻弃女,

   对她们不管不顾.

   小榕说,她每个月只有 2000 多元的收入,根本不够独自抚养女儿.每次和丈夫谈抚养费的事情,丈夫总以离

   婚为条件.日前,小榕作为女儿的法定*人,将丈夫陈骏告上了栖霞区法院.昨日上午,栖霞区法院开庭审理

   了此案.庭上,小榕以丈夫之前每月的工资为基准,以月工资的 30%为标准,要求丈夫自今年 7 月起每月支付 7500

   元抚养费,并且还要求丈夫补足自从女儿出生后的抚养费共计 7 万余元.

   丈夫未出庭,婆婆喊冤,称其颠倒黑白

   据了解,小榕在网上抖出"家丑"后,南京媒体也曾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对于这些报道,陈骏也都看过,自

   称"承受了很多的压力".

   昨日开庭时,陈骏没有露面,其母亲和律师代为进行了答辩.小榕控诉完后,陈骏的母亲表现得很激动,声

   称小榕是颠倒黑白.陈母称,小榕离开他们家不到半年,他们就通过妇联,派出所送过很多次抚养费,但可能送

   的抚养费没有达到小榕要求的那么多,每次都拒收.

   "她通过媒体说陈骏抛弃妻子,更是混淆黑白."陈母辩解称,小榕搬出去是她自己愿意并一直要求的,原因

   是离她的学校较近.在搬出去当天中午吃饭时,她还劝小榕不要搬出去.后来,陈骏就和小榕一同搬出去,并承

   担了部分房租,直到现在租房的论文范文陈骏都承担一部分.搬出去不久,小榕就将租的房子的门锁换了,将陈骏拒

   之门外."这难道算是抛妻?这难道是我们把小榕母女赶出家门?在搬出去期间,我们想孩子,想看孩子,每次去

   看孩子,不是不开门就是开门被骂."陈母表示.

   网上发帖是否影响了丈夫工作成争议

   由于此事首先从网络发起,与以往抚养费官司不同,网络内容成为了证据.陈骏的*律师称,他们愿意自

   2017 年 3 月起适当支付抚养费,数额由法院判决.但补足的抚养费不存在,小榕在外租房之前是和陈骏及其父母

   一起生活,其中所花论文范文都是陈骏及其父母承担的.

   *律师还称,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散布了对陈骏不利的事实,现在陈骏精神恍惚,更因为小榕的上述不

   当行为导致找不到工作.律师当庭将网上下载的内容公证作为了证据,其中包括小榕网上发帖的内容及微博内容,

   甚至还有某媒体出具的情况说明,以证明小榕的行为给陈骏的名誉及生活已经造成了影响.

   对于陈母及对方律师所说的一切,小榕及其*律师表示,陈骏现在没有工作,是其主动辞职的,其姐姐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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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懂得尊重对方,尊重自己,尊重生命,才能让婚姻生活变得更加幸福和美满.

   江苏宜兴法院:妻子擅自打胎 丈夫怒打离婚官司称其侵犯生育权

   时间:2017 年 01 月 10 日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蒋璐

   中国江苏网 1 月 10 日讯 近日,宜兴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结婚仅 1 年多的高明以妻子许美私自将孩子

   引产,严重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其与许美强制离婚.

   胎儿没了,丈夫怒打离婚官司

   高明与许美相识于 2017 年,相恋一年后成婚.婚后不久的一天,高明偶然发现妻子与一个网友在网上聊天,

   字里行间十分暧昧.高明与许美吵了起来."网络都是虚拟的,哪里做得了真."许美的一番解释平息了高明的

   怒火.可高明的心里却始终存有怀疑.

   2017 年 5 月,许美怀孕了.得知自己快要做爸爸的高明兴奋不已.然而,脾气倔强的许美以安胎为由搬回了

   娘家住,还瞒着高明将家中的 8 万元存款带走.高明焦急不已,多次前往丈母娘家欲接妻子回家.但许美坚持己

   见,并私下里将自己留在家的衣服,电脑,金首饰等搬回了娘家.妻子这么做,难道是不想和自己过下去了?高

   明越想越急,于是带着一帮亲友到妻子的娘家,想把妻子强行带走.看到高明来势汹汹,许美父母立刻拨打 110

   报警,无奈的高明只能怏怏而回.可是他的举动彻底激怒了许美,就在报警的第二天,不肯罢休的许美也纠集了

   一帮亲属到高明家中及单位大闹了一场.

   闹到这个地步,这日子也没法过了,可肚子里的小生命该怎么办?摸着怀孕 6 个月高高隆起的腹部,许美给

   高明发了一条短信,说明不想要这个孩子,要给大论文范文孩子一个最终的解脱.几天后,高明就得到消息,孩子没

   有了.高明和他的父母都深受打击,高母甚至还因此精神恍惚,摔伤了腿.高明向宜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

   判决强制离婚.

   引产还是流产?证据难寻

   许美是否私自将孩子引产?这一事实将成为法官的判决依据,因此在庭审中,法官针对这一问题,详细开展

   询问取证.

   高明拿出许美与网上男子的聊天记录,说明其感情出轨,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再拿出许美发来的"不想要孩

   子"的短信,说明其有引产动机.高明认为孩子是夫妻共同的,妻子不经他同意就打掉孩子,是对丈夫"生育权"

   的侵犯.因此,高明要求法院判令女方归还其彩礼钱 103188 元,分割夫妻共同存款 8 万元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并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 万元.许美对高明的说法嗤之以鼻.许美说网上的事情本就是虚拟的,聊天记录并不真实

   可信,不能以此作为其感情出轨的证据.说到孩子,许美也十分伤心,她向法官解释自己是因为在一次骑电动车

   的过程中不慎摔倒,才导致胎儿流产,根本没有去私自引产.许美表示自己流产后,高明不但不安慰照顾,还指

   责自己并提起离婚,这样的丈夫根本不值得留恋.许美同样要求法院依法进行财产分割,但坚持自身没有过错,

   不应退还彩礼钱.

   胎儿到底是流产还是引产呢?法官对此十分慎重,依据男方提供的许美可能前去做引产手术的医院名单一一

   前往调查,但没有找到任何记录.法官要求许美提供其流产的证据,但直至目前许美也没拿出确实的医疗记录.

   法官强调:男性生育权受法律保护

   近日,宜兴法院对高明,许美的离婚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由于双方均不能提供有关孩子被引产的证据,根据

   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等综合分析,法院认为高明与许美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最终没有支

   持原告的离婚诉请.

   办案法官表示,最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 9 条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

   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

   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处理.因此,如果本案中女方确实是私自将胎儿引产,导致双方

   感情破裂的,法院可以据此判决双方离婚.但原告据此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或者在分割财产时对原告

   有所倾斜,由于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法院一般不会予以支持.(文中人物系化名)

   湖南衡阳市雁峰区法院:31 岁女白领为升职流产 丈夫告其侵犯生育权

   2017 年 10 月 18 日 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

   结婚 5 年,衡阳 31 岁的女白领李芬芬(化名)怀孕时正赶上了升迁的机会,她选择了悄悄流产.

   而李芬芬这个决定,对身为家中独子的 34 岁丈夫刘刚(化名)来说,无疑是个"重磅炸弹".作为一个"准父

   亲",他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和妻子离婚,并赔偿精神损失.10 月 14 日,衡阳市雁峰区法庭依法判决两人离

   婚,但对刘刚的赔偿诉求未予采纳.

   妻子为升职偷偷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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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审判实践中并不会产生多大的争议,完全可以按一般离婚案件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和分割原则进行认定

   和分割即可,并无作出特别处理的需要.

   2.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中未对应当取得的含义和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审判实践中难免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应当取得是指当事人已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

   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或转到自己个人工资账户.它大体上也包括两种情形:

   (1)可预测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如离婚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已退休,可按月定期领取养老保险金;但法

   院判决前因养老保险金发放时间未至,故有部分养老保险金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再如按相关政策已一次性结算养

   老保险金的,虽结算手续基本办妥,但由于相关部门支付养老保险金的资金尚未到账,离婚时仍处于等待发放状

   态.这种可预测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数额明确无争议,与实际取得养老保险金并无太大的区别,领取它只是

   时间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对此也可以按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的分割方法和分割原则进行认定和分割即可,也

   并无作出特别处理的需要.

   (2)不可预测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主要是指离婚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也没有按相关政策一次

   性结算养老保险金的,但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参与了养老保险,并交纳了相关养老保险论文范文,

   已为日后领取或结算养老保险金提供了根本条件,一旦时机成熟,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与的养老保险必定获

   得相应的养老保险金,但到底应当取得多少养老金就离婚时现有条件无法进行预先测算.这种不可预测的应当取

   得的养老保险金,由于离婚时该养老保险金尚未实际取得,随着时间的推移,保险费的逐月累加而处于不断变化

   之中;同时,保险金按规定通常也是在职工退休后才能发放,其发放数额和发放年限也是因人,因时,因事而异.

   因此其具有不可预测性和不确定性,当然也就不具有进行实物分割的可操作性.但是不是因为其缺乏可操作性,

   我们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就将其搁置起来呢?答案是否定的.既然《婚姻法解释(二)》将其已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

   范畴,那么,夫妻离婚时法院就应当对其进行处理.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该规定进行处理呢?笔者认为,该应当

   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在夫妻双方离婚时虽尚未实际取得,但由于养老保险金是由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机构或部门进

   行统筹和统一管理的,因此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养老保险金账户下的养老保险费数额在特定的时间段既是确定的,

   也是可以以证据形式明示的.虽然养老保险金不完全是养老保险费,但它是日后发放养老保险金的根本依据,也

   是夫妻离婚时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既存,现有的利益.这就为法院在处理这种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提供了可

   行性:法院虽不能对不可预测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的未来价值进行估量,但却可以就离婚时夫妻双方现有保

   险金利益形式进行衡平(其实这种处理方式在离婚案件中并不是独创,我们对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股权价值处

   理也有异曲同工之意;而在其他可分割财产的处理中,也存在着不考虑日后增值或价值变动可能性而仅就现有价

   值进行分割的很多例子;而审判实践中分割现有财产实际上也是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一个原则).因此,夫妻双方

   或一方的养老保险金账户下在特定的时间段里确定的养老保险费资金数额就是我们衡平的基础.至于如何具体分

   割,笔者认为,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方法不外乎实物分割,价金分割和论文范文补偿三种;由于养老保险金账户基于

   相关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它具有与个人身份的紧密关联性和专属性,因此决定了我们在衡平不可预测

   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这种利益形式时,不能简单和武断地打乱正常的社会养老保险秩序将其一分为二,而应

   把它放到离婚双方所有共同财产总体中进行整体衡量,以不破坏个人养老保险金账户专属性为原则,以夫妻关系

   确立之月起至法院判决之月止养老保险金账户金额(庭审中也可就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数额确定)为依据,以

   现有论文范文补偿为手段,将其与离婚双方其他可实物,价金分割的共同财产在分割时进行利益调剂,补偿和衡平,

   找齐离婚双方的利益落差,从而达到从法律处理上分割该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的目的.

   (三)本案纠纷的处理

   本案中,原,被告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均有以各自工资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账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范畴,因此,应作为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由于被告现有养老保险金账户下养老保险费数额明显高于原告,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对此利益进行衡平.

   本案判决时已将被告缴纳的高于原告部分的养老保险费数额按各半所有原则进行平衡并从被告应得财产中扣除,

   实现了双方养老保险金利益的依法分割,这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一审独任审判员:任玉虹编写人: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深圳判决离婚夫妇平分养老保险公积金

   pension. 2017-05-28 20:16:40

   2 深圳判决离婚夫妇平分养老保险公积金 家庭财产新形式有法可依

   法院判决两款项属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夫妻离婚肯定要分财产,那么,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呢?日前,深圳就发

   生了这样一起官司,案中的女方因离婚时对前夫的养老金,公积金,住房按揭款等财产未作分割,于是愤而将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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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 18 条 离婚时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案例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后天津第一案宣判:双方房产折价对半分

   2017-08-31 15:28:47 来源:每日新报

   [提要] 简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经

   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判决,涉案房屋归刘某所有;由刘某给付郝某

   房屋折价款 27.5 万元. 简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规定,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判决,涉案房屋归刘某所有;由刘

   某给付郝某房屋折价款 27.5 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

   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昨天(30 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后分割

   房屋的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男子给付其前妻相当于房屋总价值一半的房屋折价款,这是天津市法院首次

   依据"解释三"作出判决.据悉,昨天,蓟县人民法院也依照"解释三"宣判了一起"婚内赠予案",法院撤销了

   夫妻双方的赠予合同.

   案情回放 离婚后女方索要房产

   郝女士和刘某原是夫妻关系,双方于 2017 年通过法院判决离婚.郝女士认为,刘某在离婚诉讼期间,擅自将

   夫妻共同房产转让给刘某父亲,因此对刘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房屋转让无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房屋转

   让无效.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但被中级法院驳回.

   此次郝女士又提起诉讼.她认为,涉案房产系夫妻共有房产,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房产.北辰区法院邀请

   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面对起诉,被告刘某一方表示,涉案房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

   同意分割.况且,其经济困难,无力给付郝某补偿款.法院查明,涉案房屋权利人为被告刘某.该房屋经两审法

   院确认,系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房产.庭审中,双方均称涉案房屋的价值为 50 余万元.

   法院审理 房屋价值一半判给女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

   产的具体情况予以判决.本案涉案房产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鉴于现该房屋权利人为被告,且被

   告实际居住的情况,因此该房屋归被告更为适宜.同时被告应给付原告相应的补偿.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判决,涉案房屋归刘某所有;由刘某

   给付郝某房屋折价款 27.5 万元.

   法官说法 离婚后共同财产有权起诉分割

   审理本案的法官表示,该案在判决依据中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

   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根据该规定,法院依法判决本案

   原告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即涉案房屋,归被告刘某所有.但被告应给付原告相当于房屋总价值

   一半的房屋折价款.法官表示,"解释三"的出台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导,也为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

   中审理婚姻中的财产纠纷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为司法审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记者 张家民 通讯

   员 于翔 刘志敏 史庆艳 王利)

   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法院:临泉一夫妻因"无任何财产纠纷"对簿公堂

   2017-9-12 阜阳新闻网 fynews./article-46407-1.html

   摘 要: 临泉一对小夫妻,因感情不和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约定为

   "无任何财产纠纷".然而离婚后不到一年,双方却因对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无任何财产纠纷"理解产生分歧

   又闹上法庭.

   临泉一对小夫妻,因感情不和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约定为"无任

   何财产纠纷".然而离婚后不到一年,双方却因对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无任何财产纠纷"理解产生分歧又闹上

   法庭.日前,临泉法院对这起特殊纠纷案件进行审理.

   陶某与李某于 2003 年结婚.2017 年 12 月,李某在外地做生意,因资金周转紧张向妻子陶某借款 5 万元,出具借

   条一张,约定"一年内归还".

   2017 年,陶某因与李某感情不和,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达成的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分割:夫妻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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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差颇多.根据《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所以她有权向

   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该份离婚补充协议.此次起诉,张女士除了要求变更已签订的离婚补充协议,还

   提出享有世贸天阶公司 32%的财产性收益.

   再争财产需提交证据

   张女士的诉求是否能获得法院支持呢?上海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於炯告诉本刊记者,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协

   议,因为离婚属于不可逆转的行为,如果法院允许离婚后再变更修订已签订的离婚协议的话,就会出现婚姻存续状

   态不确定的情况,不能简单套用《合同法》规定.实际上,张女士只需单独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当时签订离婚协

   议时双方未分割或对方故意隐瞒的财产再次分割就可以了.因为根据去年刚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十八

   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

   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但前提条件是起诉一方必须提供确实证据,证明确有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处理,若诚如张女士所说,她已经掌握

   了吉增和名下拥有的数十亿元当时隐瞒的财产证据,则在离婚后再度成功分得财产并非没有可能.

   平时要做有心人

   於律师还指出,由于富人的财产形式多样,除了常规的各类金融资产和房产外,许多企业家手里还掌握大量的

   公司股权,因此这些家庭离婚时,对公司财务信息了解不多的一方很容易少分许多财产,尤其是少分到能不断产生

   收益的股权类财产.而股权的分割由于牵涉到公司的经营,因此分割起来更加复杂而困难,而且要获得相关财政证

   据的难度也更大.在极端情况下,有些已打定主意离婚的一方会在正式提起离婚诉讼前将名下财产偷偷转移到其他

   人名下,有的做得更绝,索性破罐子破摔,直接把钱挥霍一空.

   对付这种情况唯一的办法就是在夫妻感情出现不和时,尤其是察觉到对方有离婚倾向或企图时,就应该提高警

   惕,注意对方的异常举动和家庭财产的流向.一旦发现对方有疑似转移财产的举动,应及时制止.如果对方掌握家

   庭"经济大权",自己制止不了,就该先下手为强,抓紧时间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申请人需要对申请保全

   的财产提供具体线索,比如论文范文*,证券账户资金*等等,这就要求申请人平时做一个家庭财务的有心人,

   不能做甩手掌柜,对对方掌控的财产信息一无所知.

   "离婚时,他少给我 18 亿"

   2017 年 9 月 12 日 北京晨报 颜斐

   得知前夫吉增和给新婚妻子孟广美一年的花销竟相当于近 20 年夫妻的"分手费",张女士一怒之下将前夫告上

   法庭,要求变更离婚补充协议书.昨天下午,此案在朝阳法院进行不公开审理.

   据介绍,北京世贸天阶董事长和奥中置地房地产开发董事长吉增和与前妻张女士于 2017 年 1 月协议离婚.根

   据当时的离婚协议约定,张女士分得两套房产和一家资产价值 2 亿元的公司.今年 1 月 28 日,二人再次签订了一

   份补充协议,吉增和再分张女士一套房产和 4000 万元论文范文.就在补充协议签订几个月之后,张女士以双方共同财

   产分割明显不公为由,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变更离婚补充协议书,并提出享有世贸天阶公司 32%的财产

   性收益.

   昨天下午,张女士和吉增和本人都没有到庭.见记者旁听,被告律师提出此案涉及原被告生活上的隐私,故申

   请不公开审理,后法官予以同意.

   原告律师刘昭彦认为,对于双方已经分割过的财产,张女士分得的过少,张女士只是一个家庭妇女,对公司的

   财产状况并不了解,而吉增和利用管理和控制公司的优势,与原告签订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世贸天阶的评估价

   值大概在 60 多亿元,按照当初吉增和投资所占 65%的股份计算,其所持有的财产性收益价值大约在 35 亿元至 40 亿

   元左右,原告应得 20 多亿元,而她本人仅得到两亿多元,明显不公."

   此外,刘律师还认为被告方存在隐匿财产的行为.他说,离婚协议中未涉及吉增和再投资设立的另外 8 家公司,

   这些财产也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刘律师当庭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吉增和享有财产性权益的 10

   家公司进行评估.

   被告方认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夫妻财产的分割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双方做了明确的约

   定,不存在未注明或未涉及的财产,原告所称的另外 8 家公司财产并非吉增和的个人财产.此外,双方在订立协议

   时,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应有效,不应变更.对此,刘律师反驳说,原告是针对离婚后的补充协议提出

   诉讼,尚未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另外 8 家公司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法院将继续审理.

   律师详述孟广美老公与前妻离婚内情

   2017 年 9 月 10 日 新浪娱乐

   2017 年 9 月 10 日 14 时 13 分,孟广美(微博)澄清介入丈夫与前妻婚姻记者会在北京世贸天阶举行.孟广美老

   公吉增律师现场对吉增与前妻张秋华离婚案做出了说明,称吉与前妻张秋华从 2005 年就分居,两人离婚协议从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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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就起草,之后不断修改财产分割条款,直至 2017 年 1 月正式离婚.孟广美与两人婚姻破裂无关.以下为律师说

   明原文:

   各位媒体的朋友,大家好!

   我是北京市律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洋.

   2005 年 1 月,我本人接到吉增和先生的咨询与委托,其向我陈述了发生于 2004 年的一件与其当时的妻子张秋

   华女士相关的特别事件.该事件严重伤害了吉增和先生的感情,从根本上损害了吉先生与张秋华女士的婚姻关系.

   吉增和先生向我强调这件事发生后其与张秋华女士的感情确已破裂,无可挽回,决定必须离婚,因此,向我咨询了

   有关离婚程序,孩子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问题,并正式委托我协助处理离婚相关法律事务.

   接受委托后,得知双方均同意以协议的方式*离婚.于是,本人于 2005 年 2 月起草了离婚协议书并交给了

   吉增和先生.本人至今保留着存有 2005 年第一稿离婚协议书的软盘.

   在随后数年中,吉增和先生一直就离婚协议书内容的调整与修改不断向我咨询,并要求我根据其与张秋华女士

   谈判内容的变化修改离婚协议书.修改的核心内容就是双方关于财产的具体分割.比如:2017 年 1 月,张秋华女士

   要求新购别墅一幢给她;2017 年 7 月,张秋华女士又要求再买公寓一套给她.

   我注意到那几年吉增和先生提供的实际住所不断变化.经向其询问得知,吉增和先生于 2005 年初就不再居住

   于原本在世贸国际公寓的家庭住所,先在朝阳区雅诗阁公寓租住一年多,后搬至公司居住数年,直至双方离婚.

   最终,于 2017 年底形成了双方均认可的离婚协议文本.吉增和先生和张秋华女士随后于 2017 年 1 月 29 日正

   式*了离婚登记手续.

   以上是我作为吉增和先生委托的律师,*相关委托事项的情况说明.

   谢谢各位.

   四,法官视点:

   学术讲座综述

   高层法官论坛—当前民事审判实践中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

   版权所有: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主讲人:夏正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陈 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杨慧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主持人:陈 苇 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嘉 宾:刘云生 民商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教授

   王 洪 民商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教授

   张 力 西南政法大学教务处副处长,民商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教授

   杨佳红 渝北区法院副院长,民商法学院*硕士生导师

   时 间:2017 年 6 月 16 日,晚上 7 点半

   地 点:渝北校区学术报告厅

   主办单位:民商法学院,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

   承办单位:民商法学院共青团委员会,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

   主持人陈苇教授: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晚上好!(热烈的掌声)

   今天晚上我们有幸请来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夏正芳庭长,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陈屹副庭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杨慧怡副庭长来参加我校的高层法官论坛(热烈的掌声).论坛的题目是"当前民事审

   判实践中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热烈的掌声).今天出席讲座的点评嘉宾是民商法学院

   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刘云生教授,民商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王洪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教务处副处长,民商法学院博

   士生导师张力教授,渝北区法院副院长,民商法学院*硕士生导师杨佳红法官(热烈的掌声).我是今晚讲座的

   主持人,民商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苇教授(热烈的掌声).非常感谢大家光临今天的论坛.下面,我们有请夏正芳

   庭长为我们做学术讲座(热烈的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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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讲座内容

   主讲人夏正芳庭长:

   很高兴来到重点学府西南政法大学,也感到非常荣幸.我当年是没有考上西政后来才上的法政.我的同事很

   多都是西政的学生.我 1988 年本科毕业就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我一直在民一庭,我是从书记员,助理

   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这样一步步走过来的,可以说我是我们庭资格最老的法官.我拿到的题目是"当

   前民事审判实践中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我将从四个方面进行讲述:江苏省高院民事审

   判实践中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的审理现状及特点,程序理念,我院的特殊做法及我院在审判实践中所遇到的

   疑难复杂问题.

   一,江苏省审理现状及特点

   第一,稳中有升,比例不小.2017 年江苏省有 40 余万件民事案件,其中婚姻家庭案件有九万八千余件,占

   了所有民事案件的 24.9%.民事案件每年都有上升.2017 年江苏省共有民事案件 43 万件,其中婚姻家庭案件有十

   万余件,所占比例基本保持不变;2017 年有 50 余万件民事案件(不含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其中婚姻家庭

   案件有九万八千余件,占了所有民事案件的 24.9%.与广东省相比,虽然广东省的民事案件要比江苏省多很多,

   但其婚姻家庭案件却要少很多,不知道江苏是否在婚姻家庭这一块更加开放.(笑)

   第二,审理难度加大.法条之间存在矛盾,冲突,对各部门法之间的协调也理解不一,如对适用规则,举证

   责任分配的理解,婚姻法是否应该回归民法?

   第三,婚姻家庭案件的矛盾难化解;可用于化解矛盾的资源也很少.虽然现在有"大调解",但其效果值得探

   讨,如有时候存在举证难的问题.当然我认为妇联调解的效果不错,不会出现"案子容易结,但是却难了"的局

   面.

   第四,送达难.现在,民事案件的审理难点在于当事人不到达,判决结果难送达,部分当事人存在"被离婚"

   的现象.建议在以后的审判实践中慎用公告送达.在民商事案件中,调多判少,法院做得有点多.由于商事案件

   与婚姻家庭案件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商事案件主要发生在陌生人之间,而婚姻家庭案件主要发生在熟人之间,

   故对婚姻家庭案件多加调解非常有必要.建议在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中加强调解.在我省的审判实践中,婚姻家

   庭案件的调解率比较高,在 7%以上.目前婚姻家庭案件也呈现出了新的特点,由传统的人身关系到后来的财产关

   系,再到现在的多元关系(如婚中遗产),使婚姻家庭案件的调解显得更为必要.

   第五,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仍有一定的比例,我省占 30%.

   二,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程序性价值

   各自不同的案件间其审理理念是不同的;因而各部门法间的法律理念,精神也应不同.我们的审理理念已由

   传统的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换.江苏省着名的"法官妈妈"陈燕萍对审理离婚案件有句着名的话:"法官办案

   不能无为而治".我非常赞同这句话.这句话告诉我们: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坚持职权主义的价值取向,主动

   出击,了解证据.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程序性价值包括:(1)坚持法律真实;(2)审理时应注意道德,善良风俗;

   (3)重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

   三,江苏省法院在离婚案件中的特殊做法

   第一,成立专业化的审判组织.尽管在我国成立专门的审判法院不可行,但目前我省已经有两家法院成立了

   家事审判庭,这一做法还是值得推广的.

   第二,开辟绿色通道.如为妇女等弱势群体减免诉讼费,成立幸福家庭讲习班等,先于诉讼之前给予当事人

   以法律上的指导.

   第三,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人身保护.与论文范文等部门联合发文,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广东

   省就是这样做的.但是这样做就要注意执行问题.

   第四,诉调对接.妇联的同志都是非常有责任心的人,妇联在诉调对接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司法实践中疑难复杂问题

   第一,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认定.直接认定当事人行为能力存在一定的风险.春天是离婚案件的多发期,当事

   人行为能力的认定在春天也最为难办,因为春天为精神病人的高发期.在此期间,我们一般也不敢轻易判断当事

   人的行为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一般会建议当事人走特别程序,但一般都无人申请.

   第二,忠诚协议的保护问题.忠诚协议是指所谓"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

   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上海的法院是认可忠诚协议的;最高院的倾向性意见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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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纳入法律调整.因为,用金钱来保障的婚姻是不稳固的,婚姻是买不来的,法律不应该轻易的介入这一领域.

   与此相关的案例还有,如解除婚外情的"债务"是否保护?最高院对此的倾向意见是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事实婚姻的处理.

   1,事实婚姻的认定.事实婚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认定:一看同居时间 1994 年 2 月 1 日前;二看是否以

   夫妻名义同居;三看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2,事实婚姻的处理.事实婚姻调解不成的,应与合法的登记结

   婚一样处理.

   第四,关于彩礼的认定和处理

   1,彩礼的认定.彩礼应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认定:一是当地是否有彩礼这种习俗;二看财产价值大小.2,

   如何返还彩礼?彩礼的返还应酌情掌握.3,彩礼返还的主体.如果当事人双方未结婚的,可告彩礼的实际收受人;

   如果当事人离婚的,彩礼返还的主体应是婚姻当事人.4,是否能够反诉?彩礼的返还属于复合之诉,不作反诉.

   第五,离婚时财产的认定与处理,尤其是房产.司法解释三明确了离婚时财产的认定与处理(尤其是房产)

   的部分问题.

   第六,财产赠与引发纠纷较多.财产赠与引发的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婚外关系的赠与;对配偶房

   产的赠与未办过户,反悔;离婚协议中对子女财产的赠与.(1)婚外关系的赠与.婚外关系的赠与,配偶可以主

   张无效.(2)对配偶房产的赠与未办过户,反悔.司法解释(三)已对"配偶房产的赠与未办过户,反悔"的作

   了规定.(3)离婚协议中对子女财产的赠与.离婚协议中对子女财产的赠与,不允许单方反悔.

   第七,离婚时债务的认定和处理离婚时的债务包括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离婚时债务的认定和处理包括合同

   之债的认定与处理及侵权之债的认定与处理.离婚时债务的认定和处理一定要注意的问题是: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第八,亲子鉴定问题.司法解释(三)已对亲子鉴定问题作了规定:亲子鉴定可以推定.

   第九,家庭暴力的认定.家庭暴力的认定存在两个难题:一是举证难,二是认定难.

   第十,探望权的问题.探望权存在的问题是:探望权的判决与执行的衔接问题.即探望权案件该如何判决,

   判决之后该如何执行?是当事人双方先协商,协商不能解决再诉吗?

   主讲人陈屹副庭长: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很高兴来到这里.我将为大家讲述重庆市高院的三个典型案例:一个是亲

   子鉴定,可以说这个案件直接推动了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一个是一位香港公务员起诉的监护权案件;一个是台湾

   公民起诉的案件.

   据统计,2017-2017 年,重庆法院收到民事一审案件分别为 27.2%,23.2%,22.1%;婚姻家庭案件占比分别为

   26.4%,22.1%,20.9%,继承纠纷案件占比分别仅为 0.8%,1%,1.2%.我市民事案件的总数要少于江苏省和广东

   省,当然我院民一庭的人数也要少于江苏省和广东省(我院民一庭仅由 3 位庭长,三位男助理审判员等共十六位组

   成).我市的婚姻家庭案件大多适用简易程序,调解率高,服判率高,上诉率低,高院掌握的婚姻家庭案件较少.

   第一,忠诚协议的效力.对于忠诚协议,我们的态度比较谨慎,一般都不予以认可.

   第二,同居协议的效力.虽然同居协议案件是一类比较难解决的案件,但我们一般都未逐级上报请求解决.

   因为各高级人民法院现在不可以再像原来那样可以出台指导性的意见供基层法院参考.不过,尽管内案不可再讲

   意见,但问题仍可逐级反映.

   第三,人身安全保护令.目前,重庆市有二十家基层法院参与了"反家庭暴力"的试点工作,在民一庭成立

   了专门审理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的合议庭.截至 2017 年 12 月底止,全市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40 份,有

   效遏制了家庭暴力行为的继续发生.对于这 40 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媒体及基层法院纷纷反应没有一份人身安全

   保护裁定被违反.这仍引发了我的思考,如果施暴者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那该怎么办?是 200 米内盯梢还

   是采取其他措施?这就需要论文范文,妇联,社区,其他工作单位等多部门的通力合作,形成社会合力,形成威慑力,

   纳入 110 联动.

   第四,非法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理.在实践中,实务部门多认为非法建筑物和构筑物由于其建筑,构筑非法,

   违法,应予以拆除.以小产权房为例,小产权房具有一定的价值,如果将其拿来买卖,买卖应该如何处理?如果

   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只有一栋非法的建筑可供居住,女方没有住房,为了保障离婚妇女的居住权,是否应该就该

   非法建筑进行判决?又该如何判决?一般情况下是经过法庭调查,确认当事人无住房,就会判决女方当事人就该

   非法建筑有临时居住权,并加以保护.

   第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可否作为遗产予以继承?

   可否进行自由的流转?一位城市居民可否继承农村父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如何继承?原则

   上,该城市居民不能继承,不能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即便该城市居民回农村继承了该土地

   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也不能对该土地进行耕种,仅能用其在集体组织内流转.

   最后,介绍一下重庆市高院民一庭在 6 年内审理的三大案件.(1)亲子鉴定案.一位养父将女儿抚养至 18 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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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突然发现该女儿不是其亲生父亲的女儿,并提供了亲子鉴定的结果,同时该女儿的亲生父亲拒绝做亲子鉴定,

   为此,法院可否推定该女儿的原亲生父亲不是其亲生父亲.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批复,认为不可以作此推定.并为

   此出台了司法解释三,其对亲子鉴定是持谨慎推定态度的.可以说,重庆市高院对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具有一定的

   推动作用.(2)香港法院的颁令执行与其效力问题.一位香港的公务员与一位重庆女士在香港结婚,婚后育有两

   名子女.后女方带着子女回到了重庆,男方在香港起诉女方,要求法院将子女的抚养权判给自己.香港法院颁令

   子女的抚养权归男方.男方拿着香港法院颁令请求重庆的法院予以执行,重庆的法院是否应该承认该颁令的效力

   呢?香港与最高人民法院并未达成在大陆承认香港颁令效力的协议.为此,该案件的最后处理结果就是拖延了三

   年,并在征求了具有一定意思表达能力的子女的意见,两子女同意随男方回香港.(3)台湾公民起诉案.

   主讲人杨慧怡庭长:

   一,广东省家事审判合议庭的试点情况

   2017 年初广东省开始推行家事审判合议庭的试点,认为有必要成立家事审判合议庭.我们没有采纳省妇联关

   于成立"反家暴合议庭"的建议,原因在于:家暴案件仅占家事案件的 10%,而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案件的仅占

   3%.我省推行家事审判合议庭的理由在于:(1)受理的家事案件数量大;(2)家事案件具有人身属性,具备独特

   的个性.家事案件一般以情感,人文为特点;(3)家事案件的处理原则有其自身的特点;(4)家事案件的涉及面

   广,对审理法官的素质要求较高,除要求法律知识以外,还要求具备沟通协调,调解等能力,较丰富的人生经验,

   阅历.

   家事审判合议庭经过多批试点,实践效果较为明显:(1)家事案件的审判出现了两高一低的特点,即结案率

   高,调解率高,上诉率低.(2)体现出了专业化的审理优势.(3)体现出了诉讼法中的人身保全观念.

   二,继承案件的审判

   第一,继承案件的审理内容.继承案件的审理内容一般包括所继承财产的范围,份额及其执行程序.继承案

   件的审理需要适用继承法,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因此要处理好继承法与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的衔接.

   继承案件的审理还需要考虑继承人及其相应的顺位.

   第二,典型的继承案件.一位女性拿着一份打印并摁有手印遗嘱及一段遗嘱订立的录像来到法院,请求法院

   支持其诉讼请求.问题在于: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及录像遗嘱的效力如何?三种遗嘱的区别是什么?遗嘱需具备

   哪些实质要件?一般情况下,遗嘱需具备如下的实质要件:遗嘱人需要具有遗嘱能力;需要进行遗产处分的意思

   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善良风俗.随着文化传统和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遗嘱继承也显现出一些问题,

   如特留份制度的合理性问题.

   第二部分 嘉宾点评

   主持人陈苇教授:

   非常感谢夏庭长,陈庭长,杨庭长的精彩演讲!下面我们有请嘉宾刘云生教授做点评.(热烈的掌声)

   嘉宾刘云生教授:

   首先,非常感谢几位法官的发言,对三位庭长的发言我听得很仔细,感慨也很多.在我个人看来,以上几位

   法官谈到的问题,无非可以归结为四个权利,第一是个人自治权,第二是家庭自治权,第三是社会治理权,第四

   是司法审判权.当然,在这些权利之间必须有一定的界限,如果家庭自治权能自行解决的问题,就不需要诉求于

   社会治理权和司法审判权,但是如果家庭内部的问题已经超越了界限,就需要其他权利的干预.刚才广东省高院

   民庭庭长提到的关于家暴的问题,以及从这次博士生答辩时所得知的数据,当前我们国家女性家庭暴力占了 40%,

   在这样的情况下,男性的权利如何保护,如何去维护传统*已经解决不了的问题,这是问题所在.就我而言,

   我觉得这是公平的问题,问题的解决都是归纳到最终点上——公平.在对这些问题的解决过程中,无论是个人自

   治权,家庭自治权还是司法审判权,都是为了寻求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寻求最终的公平.刚才各位法官提到的一

   些问题以及最近报道的一组数据,说的是对广州女白领阶层的调查发现,有 40%的女性白领承认曾出过轨.这种

   现象我们不敢说是生理的原因还是心理的原因.但是从历史的角度看,社会经历了从母系氏族到父系氏族的发展

   过程,到了现代社会男女之间追求的是平等,那男女平等的最终意义又是什么,它追求的是什么,我觉得应从历

   史的角度去追溯.我说了这么多的意思,就是想表达,从历史的演变来说,就家庭问题解决而言,应该如西方的

   谚语所说"上帝归上帝,凯撒归凯撒",对于各种矛盾纠纷,就应是家庭的归家庭,社会的归社会,在家庭和社会

   问题解决不了时,才由司法裁判的介入,但是最终还是要回归于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这就是今天晚上我听完讲座之后的感受.谢谢大家!(热烈的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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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陈苇教授:

   非常感谢刘云生教授的精彩点评!下面有请王洪教授点评.(热烈的掌声)

   嘉宾王洪教授:

   感谢主持人给我这个机会,也感谢在家事审判领域有资深经验的三位高院庭长,给我们带来婚姻家庭领域审

   判的实际情况.今天在听完三位法官的讲座后,谈三点我的感受.

   第一,这是我的一点感慨,20 年前我们还在西政读书时,我们都在思考婚姻家庭案件的程序是否应该独立,

   当时我们的师兄,现在也在广东省高院工作,在国内最早发表了一篇关于家事审判程序专业化问题的文章.我谈

   这个的感想是,中国在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方面以前都是强调本土化,而现在的发展趋势展示出,西方发达国家在

   解决婚姻家庭案件时,注重的是审判的专业化和程序的专门化,这种做法在中国已经逐渐被接受,被推广,未来

   中国的婚姻家庭案件审判程序也必然走向专业化系统化,甚至设置专门的家事法院都是可能实现的事,这就是一

   个历史的回归.以前我们谈到的都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分离,而现在知识产权领域和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程序法

   和实体法一体化的时代,这就是今天几位庭长谈到婚姻家庭案件审判专业化的问题时,我所引起的一点感慨.婚

   姻家庭案件审判专业化它不仅是人的一种精神追求的问题,更是因为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一般的民事案件

   解决的是现在的纠纷,而婚姻家庭案件它还要解决未来的问题,尤其是在婚姻案件中,涉及到未成年人问题,现

   在这一类的声音还很弱小,在婚姻案件中涉及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诸如设置诉讼*人等,都还有待完善和

   改进.

   第二,我得回应三位主讲人提到的婚姻家庭案件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我先提个问题,怎么难,难在何处.我

   们可以看到这些案件都是法无明文规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我觉得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第一方面,长期

   以来,我国在家事案件裁判的方法上受到审判机制的制约,目前我们国家的审判程序仅仅停留在法律形式主义的

   层面上,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必须有法律依据,但是所有国家都不可能由立法者提供事无巨细,毫无遗漏的立法,

   法律漏洞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不可避免的存在.对于这样的情况,那我们是否应该考虑法官可以用一些方法

   创造裁判规则.中国是一个神奇的国家,一方面它不承认法官造法,但是另一方面比如关于反家暴中的人身保护

   令问题,法律是没有规定的,但是只要上级关注了,就可以摸着石头过河,法官就可以适用.这些问题涉及到的

   是法律适用的问题,这在目前我们国家是很欠缺的.

   第三,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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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离婚程序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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