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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主题:发包论文范文承包人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08

简介:关于承包人发包人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承包人发包人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承包人发包人论文范文

发包论文范文承包人论文

目录

  1. 发包论文范文承包人:36、承包工程中承包人雇佣的工人受伤该由谁承担工伤责任?

   火炬新街环境工程

   项目编号:SG0510G11006

   招 标 人: 指挥部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机构: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2017年02月11日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SG0510G11006

   项目名称:火炬新街环境工程

   招标*机构:

   编制人: (签字或盖章)

   审核人: (签字或盖章)

   审定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 2017年02月11日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

   第五章 施工图纸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

   第七章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第八章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第九章 资格审查文件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二)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五)开标

   (六)评标

   (七)合同的授予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 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工程名称 火炬新街环境工程 2 1.1 建设地点 高新区 3 1.1 建设规模 挖土5991.03立方米,填方8836.15平方米,铺设人行道块料178.7平方米/机刨石,铺设人行道块料黑色卵石778平方米,铺设花岗岩9102平方米,安砌侧石3980米,景石2块,座椅9米,拆除荷兰砖9405平方米,拆除旗杆5根,拆除景观灯1套,拆除广告牌1个,拆除雕塑3个,拆除花坛346立方米,拆除亭廊1个,栽植黄榆10株,糖槭65株,榆树15株,梓树8株,樟子松4株,青扦22株,垂柳49株,金叶榆8株,京桃18株,黄山杏51株,火炬树42株,紫丁香80株,树锦鸡儿19株,榆叶梅23株,红端木57株,水蜡篱169平方米,小叶丁香篱51平方米,金娃娃萱草90平方米,荷兰菊208.5平方米,红色矮牵牛1302平方米,瓦巴斯早熟禾29052平方米. 4 1.1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5 1.1 质量标准 合格 6 1.1 计划投资

   招标控制价 计划投资:478万元

   招标控制价:454万元 7 2.1 招标范围 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所示全部内容 8 2.2 工期要求 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03月15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06月30日 9 2.3 标段划分 一个标段 10 3.1 资金来源 政府投资 11 4.1 投标人资质

   等级要求 1,城市园林绿化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

   2,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注册证及安全生产考核证jsj.daqing.gov./)自行下载 14 5.1 踏勘现场 时间:从招标文件网上发出后至开标截止之日

   地点:高新区 15 8.1

   投标答疑

   投标人质疑期限:于2017年月日:2017年月日jsj.daqing.gov./)答疑 16 13.1 工程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17 15. 投标有效期 3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8 16. 投标担保金额 10万元 19 19. 投标文件份数 商务标部分1份正本,5份副本,电子标书1份正本,1份副本

   技术标部分1份正本,5份副本,电子标书1份正本,1份副本

   资格审查文件1份正本,5份副本

   标函投标文件1份正本,5份副本 20 21.1 投标文件递交

   地点及截止时间 递交地点:大庆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高新区分中心二楼开标大厅

   (高新区产业三区创业大厦)

   截止时间: 1,工程说明

   1.1 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项;1.2 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项2.2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3,资金来源

   3.1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项.

   4,合格的投标人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项.

   4.2 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工程施工招标公告.4.3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4.3.1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投标人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须包括资格后审资料.

   4.3.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项目管理机构中建造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必须是本公司人员,且不得在在建的其他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中任职,否则废标,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予返还.外省建造师必须提供网上查询的方式,不能网上查询的必须出示省级管理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

   4.4本工程不接受以联合体形式的投标.

   4.5 本招标工程项目.5,踏勘现场

   5.16,投标论文范文

   6.1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论文范文.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

   工程建设标准

   施工图纸

   工程量清单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7.2 招标文件说明:

   7.2.1本工程清单编码以清单文字稿所附清单编码为准.投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时必须严格执行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项目编码,单项工程编码,单位工程编码(详见工程项目划分,编码及名称对照表),否则,由此造成无法进行计算机评审导致废标的后果,投标人自行承担.

   7.2.2技术标电子文档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应符合<大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标电子数据标准>,其中表示施工组织设计,项目部人员组成,注册建造师业绩,企业业绩,企业信誉的编码必须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技术标电子数据标准一致,否则因此导致废标或不得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文件电子数据主文件采用任意Microsoft office Word 2003任意名称文档描述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工作表名称,表头,列名称等已锁定请不要变更.

   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电子文档时,投标文件工作表9.1至工作表9.6及工作表9.11应同时在word文档和Execl工作簿中填写,其他工作表仅在Execl工作簿中填写.

   技术标中的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投标人不得有显现或隐含投标人单位内容的文件或符号,否则按废标处理.所有文字均为黑体四号字,单倍行距,字符间距为标准间距,页面设置上,下边距均为2.5cm,左,右边距均为2.8cm,不标注页眉,页脚及页码.若未执行上述电子数据标准,结果自负.施工组织设计共划分为九个编码,CM01-09,每一编码必须为独立的Word文档,其格式必须满足上述要求.否则按废标处理.

   7.3 除7.内容外,招标人在

   7.4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等问题应jsj.daqing.gov./)上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8,招标文件的澄清8.1招标人不组织集中答疑,实行网上答疑.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的规定有疑问,需要招标人予以澄清,应以不署名的形式在大庆建设网(jsj.daqing.gov./)提出.按前附表第15项的规定时限停止质疑.

   8.2招标人将按前附表第15项的规定时限前在网上解答招标文件的疑问,并形成补遗文件.补遗文件将在大庆建设网(jsj.daqing.gov./)向所有投标人公示.按前附表第15项的规定时限停止答疑.

   8.3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jsj.daqing.gov./)向所有投标人公示.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 招标文件发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

   9.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jsj.daqing.gov./)发布,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9.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9.4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10,投标文件的语言,格式及度量衡单位

   10.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

   10.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 投标文件.

   11.2 投标文件11.2.1资格审查文件目录

   (1)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人资质证书(复印件);

   (3)投标人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拟派注册建造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4)投标人拟派出的的复印件;11.2.3 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2.4 技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施工部署;

   (3) 施工方案;

   施工主要工序

   施工方案其他内容

   (4) 施工准备工作计划;

   (5)施工进度计划;

   (6) 各项资源需求量计划;

   施工机具需要计划

   材料供应计划

   劳动力安排计划

   临时用地计划

   (7)施工总平面图;

   (8)技术组织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施工措施;

   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工期承诺及保证措施

   其他措施(降低成本,季节性施工,防止环境污染措施)

   (9)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项目经理部

   (1)项目经理部配备

   (2)注册建造师

   (3)技术负责人

   (4)项目管理机构辅助说明材料

   3.施工经验

   (1)注册建造师业绩表,企业业绩表

   (2)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4. 企业信誉

   5.技术标电子文档等其他材料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13,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人工费费基础为元/工日;材料论文范文参照大庆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最新发布的论文范文信息,结合市场情况确定机械台班论文范文参照《机械台班编制规则》结合市场情况确定;《》《》《《》安全费率%(市政工程),2.2%(建筑工程),1.07%(绿化工程)计取,规费按国家规定全额计取税金.税金 工程项目编码 单项工程名称 单项工程编码 单位工程名称 单位工程编码 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 火炬新街环境改造工程 SG0510G11006 火炬新街环境改造工程 B01 火炬新街环境改造工程-种植 A01 1.07 火炬新街环境改造工程-铺装 A02 1.76

   13.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招标工程施工图范围,工程量清单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由于招标人的原因造成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工程结算时按实际调整工程量.综合单价执行投标报价.

   13.6投标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填报单价,合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每一个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并视作该项论文范文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13.7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第2项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报价中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论文范文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14,投标货币

   14.1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

   15,投标有效期

   15.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16,投标担保

   以论文范文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开标前到持论文范文进账单到换取投标保证金收据.招标人应检查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符合规定的应签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17,18,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3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18.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应将.1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应:

   .1 写明招标人名称;.2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3 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

   (2) 工程名称;

   (3) 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9.2在电子光盘表面均应标明"商务标","技术标",投标人名称,工程项目名称及标段等.

   19.3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

   1.4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1款,第1.2款第1.3款的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提交

   .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1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项规定.

   2.2 招标人可按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22,迟交的投标文件

   2.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4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标

   24,开标

   2.1 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2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3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必须在前附表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前到达指定开标现场,按规定签到,并携带①授权委托书原件(单独用于验证,不封入标书中)②本人有效论文范文,准时参加开标会议,否则按废标处理.评标期间,法人或委托*人应保持通讯联系畅通,接到评标专家质疑,澄清等通知后,必须于30分钟内到场解答,否则评标专家可能按对投标方不利的理解进行评审.

   24.4 开标程序:

   2.4.1 开标由主持24.4.2 宣布参加开标会议的招标人,投标人及监管部门人员组成等.

   24.4.3宣布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名称.

   24.4.4核实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身份及投标保证金递交证明.

   24.4.5由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拆封,24.5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21.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9.1条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25.1.2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8.3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5.1.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5.1.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的.

   25.1.5招标文件电子标书不能进行复制或数据导入的,或电子标书内容不完整并对评标活动有影响的,该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25.2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六)评 标

   26,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2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评标过程的保密

   2.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论文范文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当第一名预中标人为外埠建筑业企业时,该企业到市建设局市场办必须在否则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扣除投标保证金,取消一年资格.【*外埠建筑业企业跨区备案手续应提供: 黑龙江省建设厅开具的介绍信(省内企业可持与大庆平级的市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介绍信)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税务登记证(地税)副本; 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注册建造师注册证(项目经理证)和安全考核证原件;投标文件中项目班子所有成员论文范文原件】,投标文件的澄清

   .1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1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求相符,无显着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着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30.2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30.3评标委员会在对商务标进行初步评审时,应按照评标委员会应按下列程序对技术标进行初步评审:对技术标进行全面的审查,列出在符合性,响应性和技术方法,技术措施,技术标准等方面存在的所有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细微偏差,应书面要求投标人在初步评审结束前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的主动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认可改变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拒绝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其投标文件将作废标处理.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判定该投标文件初步评审不合格: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签字)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印章(签字);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造成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导致无法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审;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同一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个有效;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联合体投标的;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

   重大偏差的认定必须由占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评标专家共同认定并签字方为有效.,投标文件投标报价的算术值等进行修正

   评标委员会在对商务标进行初步评审时,应按照下列原则对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的算术值等进行修正: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工程量名称,编码,数量,计量单位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为准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合价为准,并修正单价当各单项合价相加与其合计金额或总价不一致时,以各单项合价为准,并修正合计金额或总价投标书中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论文范文不计取或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后,应提交相应的投标人确认.投标人对修正的投标报价确认后,该报价为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对投标人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予确认的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有效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投标文件的评审

   施工组织设计(85分):

   工程概况:

   施工部署(4分):

   第一个档次:根据工程特点进行施工布署且全面,有针对性(4分)

   第二个档次:施工布署比较全面,但针对性不强(3分)

   第三个档次:施工布署不全面,没有针对性(1分)

   第四个档次:无施工布署(0分)

   施工方案(24分):

   1,施工主要工序(12分):

   第一个档次:施工主要工序阐述明确,合理,主要工种施工方法得当且有针对性.(12分)

   第二个档次:施工主要工序有阐述,安排基本合理,主要工种施工方法基本合理且有针对性.(10分)

   第三个档次:施工主要工序阐述,安排和主要工种施工方法基本合理但针对性不强.(6分)

   第四个档次:施工主要工序阐述,安排和主要工种施工方法基本合理但没有针对性.(4分)

   第五个档次:无施工主要工序阐述.(0分)

   2,施工方案其他内容(12分):

   第一个档次:有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程序,施工大纲且方案合理可行,具有针对性.(12分)

   第二个档次:有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程序,施工大纲且方案合理可行但针对性不强.(10分)

   第三个档次:有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程序,施工大纲且方案合理可行但无针对性.

   (6分)

   第四个档次:有施工技术方案但施工程序及施工大纲有明显错误.(4分)

   第五个档次:没有施工技术方案.(0分)

   三,施工准备工作计划(4分):

   第一个档次:有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程序,施工大纲且方案合理可行,具有针对性.(4分)

   第二个档次:有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程序,施工大纲且方案合理可行但针对性强.(3分)

   第三个档次:有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程序,施工大纲且方案合理可行但无针对性者.(2分)

   第四个档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程序,施工大纲且方案不合理可行且无针对性.(1分)

   第五个档次:无施准备工作计划.(0分)

   四,施工进度计划(4分):

   第一个档次:施工进度计划严格按投标工期安排,工序搭配逻辑关系和关键线路清晰,合理,并能指导施工且针对性好的.(4分)

   第二个档次:施工进度计划按投标工期安排,工序搭配逻辑关系和关键线路清合理但针对性一般的.(3分)

   第三个档次:施工进度计划符合投标工期要求,工序搭配逻辑关系和关键线路合理但缺乏针对性的.(2分)

   第四个档次:施工进度计划中工序搭配逻辑关系有错误,关键线路不明确有错误的.(1分)

   第五个档次:无施工进度计划的.(0分)

   五,各项资源需求计划(10分):

   1,施工机具需要计划(4分)

   第一个档次:施工机械投入与施工进度计划呼应,满足工程要求,且施工机械搭配合理,准确且明确的.(4分)

   第二个档次:施工机械投入与施工进度计划呼应,满足工程要求,且施工机械搭配基本合理,基本准确的.(3分)

   第三个档次:施工机械投入与施工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工程要求,但施工机械搭配不当的.(1分)

   第四个档次:施工机械投入与施工进度计划不相呼应不满足工程要求的,或无计划的.(0分)

   2,材料供应计划(3分)

   第一个档次:各种材料,构件,半成品供应能够满足工程进度需求.(3分)

   第二个档次:各种材料,构件,半成品供应能满足工程进度需求但不全面(2分)

   第三个档次:有材料供应计划但不能满足工程进度需求的.(1分)

   第四个档次:无材料计划.(0分)

   3,劳动力安排计划(3分)

   第一个档次:劳动力安排合理可行,有针对性.(3分)

   第二个档次:劳动力安排基本合理可行,能够满足工程需要.(2分)

   第三个档次:有劳动力安排计划但劳动力安排有缺陷,针对性不强.(1分)

   第四个档次:无劳动力安排计划.(0分)

   六,施工总平面图(4分)

   第一个档次:施工总平面图布置合理,且针对工程实际的.(4分)

   第二个档次:施工总平面布置基本合理,但针对性一般的.(3分)

   第三个档次:施工总平面图布置基本合理,但没有针对性的.(2分)

   第四个档次:施工总平面图布置不合理,存在问题的.(1分)

   第五个档次:无施工总平面布置的.(0分)

   七,技术组织措施(35分):

   1,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10分):

   第一个档次:质量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且有具体的的违约责任承诺,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阐述且有针对性,切实可行.(10分)

   第二个档次:质量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且有具体的的违约责任承诺,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阐述可行但针对性不强的.(8分)

   第三个档次:质量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但违约责任承诺不具体,质量保证措施基本达到要求但存在一些问题的.(3分)

   第四个档次:无质量保证措施的.(0分)

   2,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10分):

   第一个档次:上年度投标人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年检结论为合格或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有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方案且可行;投标书中有具体,完整,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保证措施,并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10分)

   第二个档次:上年度投标人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年检结论为合格或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有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方案且可行;投标书中有具体安全文明施工实施保证措施,但不十分完善,并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8分)

   第三个档次:上年度投标人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或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有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方案且可行;投标书中有具体,完整,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保证措施,并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4分)

   第四个档次:上年度投标人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或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有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方案且可行;投标书中有安全文明施工实施保证措施,但不具体不完善者(2分)

   第五个档次:没有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无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方案或方案不可行;(0分)

   3,工期承诺及保证措施(9分):

   第一个档次:工期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且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有施工进度计划,且保证工期措施切实可行并具有针对性(9分)

   第二个档次:工期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且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有施工进度计划,有保证工期措施,具有针对性但保证措施有不完善(7分)

   第三个档次:工期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且有奖罚条件和有施工进度计划,但保证工期措施针对性不强(4分)

   第四个档次:工期承诺满足招标文件且有奖罚条件和有施工进度计划,但有错误,无针对性(2分)

   第五个档次:没有施工进度计划的(0分)

   4,其他措施(降低成本,季节性施工,湿地环境保护措施)(6分)

   第一个档次:措施具体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6分)

   第二个档次:措施具体但针对性不强(4分)

   第三个档次:措施不具体,针对性不强,且有缺陷或疏漏(2分)

   第四个档次:无措施(0分)

   项目经理部(15分):

   1,项目部管理机构配置(15分)

   第一个档次:拟派项目管理人员满论文范文工程要求,国家注册二级以上(含二级)建造师1人,技术负责人(具有绿化专业高级职称)1人,质量1人,安全(具有年检的合格证书)1人,其他岗位人员满论文范文工程需要, 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年检合格,项目经理部人员配置针对工程实际且合理,技术负责人为高级职称.(15分)

   第二个档次:投标人拟定的注册建造师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注册建造师的资格条件, 注册建造价师资质证书年检合格,项目管理人员配置基本合理,技术负责人为专业中级职称为第二档次.(10分)

   第三个档次:投标人拟定的注册建造师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注册建造师的资格文件,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年检不合格,对注册建造师人员没有说明的;技术负责人初级职称及初级职称以下的,安全员,质量管理员不合格的废标(0分)

   企业信誉

   1.第一个档次:无不良行为记录的(0分)

   2.第二个档次:投标人拟定的注册建造师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纪录,并被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一年内每次投标扣1分,按次数累计扣分.

   3.第三个档次:投标人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有其他不良记录,并被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半年内每次投标扣2分,按次数累计扣分.

   4.第四个档次:投标人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过四级以上通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建筑市场违规行为受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处罚的,自处罚之日起一年内每次投标扣4分.

   评分要求和统计分数原则

   1,评标委员会技术组评委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分值评分,各分档评分中间不得用插入法评分.

   2,评标委员会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不得重新评审.评标专家在评审项目班子人员配备,企业信誉时,采用两步评审法.即每位评标专家先独立评审

发包论文范文承包人:36、承包工程中承包人雇佣的工人受伤该由谁承担工伤责任?

,写出评审分析和拟评审结果,然后共同合议得出统一结论,当无法达成统一结论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

   3,电子标书与纸质标书不一致的,以电子标书为准.

   4,电子标书复制或者导入的数据,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达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原则,方式和方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5,开标后,投标人报送的电子标书不得更换或者以其他方式替代.

   6,技术部分评分中,各评委应自主评分并签字确认.各评委的评分应在评标委员会内进行公示,某个评委对某投标文件评分分值低于(高于)所有评委对该投标文件评分分值去掉最高和最低分值的平均分值10分以上(含10分)的,该评委须向评标委员会作出明确解释,理由不充分的该评委应对其评分作修正,若拒不修正的,该评委对此投标文件的评分不得参与计算此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得分.在评标过程中应记录评审结果,扣分原因.

   7,统计分数原则:当评委有效评分份数在5份以上时,去掉最高和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分值为投标人技术部分的得分;当评委有效评分份数少于5份(含5份)时,计算算术平均值为投标人的技术部分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8,技术标评标办法说明: 1,技术标总分达到70分及以上为及格,不及格者按废标处理.2,拟派往本项目的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在其它在建项目中不允许担任相应职务,一经发现按废标处理,投标保证金不返还.3.投标文件雷同,投标人串标的按废标处理.

   33.投标报价(商务标)的评审

   33.1 商务标按30条,31条进行初步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33.1.1对商务标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

   33.1.2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报价进行算术性修正.

   33.2进行商务标详细评审时,发现投标报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3.2.1安全生产措施费率,规费费率,税率不按规定足额计取的;

   规费按国家规定全额计取税金.税金

   35,合同授予标准

   .1 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中标通知书

   3.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于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2 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38,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论文范文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2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39,履约39.1 中标的投标人应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中标公示结束3个工作日内应提交给招标人

   39.1.1中标候选人能够在中标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中标候选人,应被确定为中标人.否则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投标担保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一年内在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投标资格,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39.2 中标人履约担保采用差额担保的方式,即履约担保的金额为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的差额,且不得低于中标价的10%.

   履约担保必须采用向高新区财政部门交纳履约保证金(论文范文或转账支票收据)的方式.

   39.3中标人由于非招标人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时,由招标人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由招标人启用履约担保金额,另觅有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39.4 施工合同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由投标人持工程验收合格相关手续,*担保退回手续.

   废标条件汇总表

   序号 废标条件 1 4.5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投标的. 2 7.2.1电子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应符合<大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标电子数据标准>,其中表示施工组织设计,项目部人员组成,注册建造师业绩,企业业绩,企业信誉的编码必须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技术标电子数据标准一致,否则因此导致废标或不得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 7.2.2技术标中的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投标人不得有显现或隐含投标人单位内容的文件或符号,否则按废标处理. 4 7.2.2施工组织设计共划分为九个编码,CM01-09,每一编码必须为独立的Word文档,其格式必须满足上述要求.否则按废标处理. 5 7.4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6 13.9投标报价不得低于企业的自身成本,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不得采用总价优惠或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否则按废标处理. 7 16.2.1投标单位必须以论文范文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开标前到 8 16.2.3投标担保由评标专家进行确认,因金额等项不合格视为未提供合格担保,因此造成废标的,投标人自行承担其后果. 9 16.3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 10 18.3投标文件封面,商务标内的投标函,投标承诺及商务标报价部分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按废标处理. 11 19.3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1款,第1.2款第1.3款的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2 22.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0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13 24.3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必须在前附表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前到达指定开标现场,按规定签到,并携带①授权委托书原件(单独用于验证,不封入标书中)②本人有效论文范文,准时参加开标会议,否则按废标处理. 14 25.1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25.1.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9.1条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25.1.2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8.3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5.1.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5.1.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的.

   25.1.5招标文件电子标书不能进行复制或数据导入的,或电子标书内容不完整并对评标活动有影响的,该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15 27.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论文范文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6 28.2评标专家在对投标人资格后审时,主要审核:

   28.2.1投标人营业执照是否有效

   28.2.2施工企业资质是否有效,资质等级是否符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规定

   28.2.3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8.2.4注册建造师资格是否符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规定

   28.2.5投标担保原件是否提交

   28.2.6当第一名预中标人为外埠建筑业企业时,该企业到市建设局市场办必须在否则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扣除投标保证金,取消一年资格.【*外埠建筑业企业跨区备案手续应提供: 黑龙江省建设厅开具的介绍信(省内企业可持与大庆平级的市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介绍信)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税务登记证(地税)副本; 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注册建造师注册证(项目经理证)和安全考核证原件;投标文件中项目班子所有成员论文范文原件】 17 30.4.2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细微偏差,应书面要求投标人在初步评审结束前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的主动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认可改变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拒绝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其投标文件将作废标处理. 18 30.5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判定该投标文件初步评审不合格: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签字)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印章(签字);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造成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导致无法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审;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同一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个有效;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联合体投标的;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

   重大偏差的认定必须由占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评标专家共同认定并签字方为有效. 19 31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后,应提交相应的投标人确认.投标人对修正的投标报价确认后,该报价为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对投标人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予确认的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0 32.5 评标委员会应先评审技术标,技术标满分100分,技术标70分及以上合格,技术标不合格者按废标处理. 21 32,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技术标评标办法说明: 1,技术标总分达到70分及以上为及格,不及格者按废标处理.2,企业及注册建造师业绩以经备案的合同原件和中标通知书论文范文原件为准,否则不得分.一经发现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弄虚作假的投标人则不得中标,并承担相应的处罚责任.3.投标文件雷同,投标人串标的按废标处理. 22 33.2进行商务标详细评审时,发现投标报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3.2.1安全生产措施费率,规费费率,税率不按规定足额计取的;

   33.2.2暂列金额,暂估价不按招标文件规定计价的;

   33.2.3报价出现负数的;

   33.2.4修改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的. 23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项目管理机构中建造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必须是本公司人员,且不得在在建的其他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中任职,否则废标,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予返还.外省建造师必须提供网上查询的方式,不能网上查询的必须出示省级管理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 24 前附表5,拟派驻本工程的建造师必须作为委托*人到场参加开标会,由招标人,投标人及监管单位在开标现场共同核实,如不符合此规定按废标处理. 25 未 按招标文件商务标第五部分进行投标承诺或投标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按废标处理.

   注:1.招标文件内的其他废标条款与本汇总表中的废标条款不一致或未进入废标条款汇总表的,以汇总表中的废标条款为准.

   2.若答疑文件中出现增加废标条款的现象,招标人应当重新汇总形成完整的招标文件废标条款汇总表,并发给所有投标人.汇总按修改后增加.

   附件1:大庆地区节能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的供热计量及温度控制装置产品目录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地 器具型号及公称直径 适用范围 一 超声波热计量表 1 兰吉尔

   Landis+Gyr GmbH 德国 2WR6系列(DN15,DN25) 环境等级论文范文 UH50系列(DN20-DN100) 环境等级C级 SITRANS FUE380系列(DN125-DN800) 2 荷德鲁美特

   HYDRDMETER 德国 SHARKY773系列

   US-WZR/V型(DN15-DN100) 环境等级C级 SHARKY773系列

   US-WZR/V型(DN100-DN400) 3 丹佛斯

   Danfoss 德国 500型(DN15-DN80) 环境等级C级 2000型(DN25-DN80) 4 卡姆鲁普

   KAMSTRUP 丹麦 MULTICAL601型(DN15-DN250) 环境等级论文范文 MULTICAL401型(DN15-DN40) 5 费特拉ista 德国 Ultego Ⅱ型(DN15-DN50) 环境等级C级 二 温度控制装置 1 欧文托普 OVENTROP 中国 散热器/地板辐射温度控制装置 户用 2 丹佛斯 Danfoss 丹麦 散热器/地板辐射温度控制装置 户用 3 霍尼韦尔 HONEYWELL 中国 散热器/地板辐射温度控制装置 户用 4 菁华昱创 中国 散热器温度控制装置 户用 5 贝纳塔 散热器温度控制装置 户用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

   HF-2007-0201 合同备案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本)

   工程名称: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投资计划或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1款的规定一致.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专用条款》中没有具体约定的事项,均按《通用条款》执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包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承包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经办人 备案机关(章)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总则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工程所订立的合同.合同由通用条款第2.1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1.2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文件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如果双方在专用条款中没有具体约定,均按通用条款执行.

   1.3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4 发包人: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人选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 承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7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8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9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0 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其具体人选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1 造价咨询企业: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 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或者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或者发包人自己委派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

   1.13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4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各地,市,县建设局(建委).

   1.15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6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7 追加(或减少)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

   1.18 论文范文: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9 工程量清单:指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20 综合单价: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论文范文.

   1.21 计价依据:指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概算指标),预算定额,论文范文定额,工期定额,补充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消耗量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论文范文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论文范文编制规则,概算定额单位估价表,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论文范文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等.

   1.22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23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4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5 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6 分包工程:指工程中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

   1.27 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组成工程的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28 工程内容:指反映工程状况的一些指标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的建设规模,结构特征等,如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长度,跨度,容量,生产能力等.

   1.29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30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31 施工机械: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1.32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34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1.35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6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37 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文件;

   (3) 本合同专用条款;

   (4) 中标通知书(5) 投标书及其附件(6) 本合同通用条款(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 图纸;

   (9) 工程量清单(10)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6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规范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

   履行合同期间,双方均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

   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发包人提供工程建设标准或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没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但有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约定适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约定适用黑龙江省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

   国内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工程建设标准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工程建设标准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论文范文,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4.1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不少于6套)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论文范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论文范文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承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5,通讯联络

   5.1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的通讯(包括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生效.

   5.2 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通讯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6,工程分包

   6.1 承包人可以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但下列情况除外:

   (1) 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2) 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材料设备;

   (3) 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分包工程.

   6.2 承包人分包工程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按规定将分包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将备案的分包合同分别送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

   分包人不得转包或再行分包(劳务作业除外).

   6.3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6.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合同另有规定或取得承包人同意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价款.

   如果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应得的任何款项的证明材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的应得款项.

   6.5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随即终止,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支付其应得的所有款项.

   7,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7.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论文范文,顺延延误工期.2 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报价时已预见到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予以考虑.

   本合同未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中受到影响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方案,工程师收到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论文范文,顺延延误的工期.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论文范文.

   8.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9,专利权和特殊工艺

   9.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论文范文;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监理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论文范文.

   9.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9.3 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视为分别授权对方为实施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

   10,联合体

   10.1 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的成员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10.2 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成员单位有约束力的主办单位,并由该主办单位指派专职代表负责,有关文件应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随意变动.

   11,保障

   11.1 合同一方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不负责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所引起的一切损害,损失和索赔.但受保障的一方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由自己承担.

   11.2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负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机械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索赔.

   12,财产

   12.1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和承包人的施工机械一经运至现场,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工程.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它们移出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

   12.2 如果发包人依据第68.3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而且发包人有权留下承包人的任何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直到工程完工为止.

   12.3如果承包人依据第68.4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而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

   二,合同主体

   13,发包人.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

   (1)*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施工场地,施工合同备案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论文范文,批准文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论文范文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

   (7)组织承包论文范文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9)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上述工作所需要的论文范文,除合同价款中已包括的以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13.2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13.3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技术要求等有关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有关资料数量,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论文范文由承包人承担.

   13.4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如果未注明时间,发包人应在能使承包人可以按进度计划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但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13.5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发包人应按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的要求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

   13.6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论文范文,其增加的论文范文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以赔偿.

   13.7 发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及附属设施(如:上水,下水,化粪池,各种管道,道路,围墙,绿化等工程)直接发包给第三方.

   14,承包.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下工作:

   (1)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工程;

   (2)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和进度报告;

   (3)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要求的标志;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论文范文;

   (5)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论文范文;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论文范文;

   (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4.2 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因此发生的论文范文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4.3 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工程拟采取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如果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改动,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

   14.4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图纸,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供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检验时使用.

   14.5 在承包人设计资质的允许范围内,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设计,或为了配合施工,经发包人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完成设计,则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设计图纸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批.即使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仍应对其设计图纸负责.

   14.6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为下列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2)发包人的雇员;

   (3)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如果承包人由于提供配合和协助而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论文范文;构成工程变更的,按合同第57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4.7 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论文范文,其增加的论文范文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以赔偿.

   15,现场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更换

   15.1 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等.

   发包人如需更换任何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更换无效.后任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15.2 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的人选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

   承包人代表如需更换,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否则更换无效.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的,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15.3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履行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5.4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履行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论文范文监理工程师.未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论文范文监理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6,发包人代表

   16.1 发包人代表的具体人选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或经承包人同意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

   16.2 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

   17,监理工程师

   17.1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具体人选以及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7.2 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和检查工程的质量,进度,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和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7.3 除属于第67条规定的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根据第6.1款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2)根据第12.1款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移出施工场地;

   (3)根据第14.5款规定批准承包人的设计;

   (4)根据第27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5)根据第31.2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

   (6)根据第41.5款规定使用替换材料;

   (7)根据第53条规定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

   (8)根据第54条规定发出使用计日工的工作指令;

   (9)根据第56条规定指令或批准工程变更;

   (10)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17.4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

   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监理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

   17.5 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17.6 监理工程师可按第15.3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但监理工程师保留因监理工程师代表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设备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材料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第15.3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7.7 监理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论文范文,其增加的论文范文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以赔偿.

   18,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

   18.1 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的具体人选以及权限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8.2 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款的调整和核实,工程款的支付,结算价款的调整和复核,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

   18.3 除属于第67条规定的争议外,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根据第53条规定使用暂列金额;

   (2)根据第54条规定使用计日工的论文范文;

   (3)根据第57.1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18.4 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造价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

   18.5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

   18.6 造价工程师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论文范文,其增加的论文范文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以赔偿.

   19,承包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

   19.1 承包人代表的具体人选应按照15.2款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承包人任命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2 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

   19.3 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可按第15.4款规定授权给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临时任命人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临时任命人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未按第15.4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9.4 承包人代表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抄送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论文范文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论文范文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0,指定分包人

   20.1 指定分包人是指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依法事先指定的实施,完成任何工程的分包人.

   20.2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应当取得承包人的同意,指定分包人是承包人的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

   20.3 由于指定分包人责任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由指定分包论文范文发包人承担过错责任.

   21,承包人劳务

   21.1 承包人应雇佣投标文件中确定的人员,不得从发包人或为发包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

   21.2 承包人应完善雇佣员工劳务手续,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各种社会保险,为其缴纳相应的保险论文范文,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雇佣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为雇员提供和保持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和安全防护措施,保护雇员的健康和安全;

   (2)保证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

   (3)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节假日,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4)雇员和发包人现场人员应佩戴工作证(或标牌,胸卡等)上岗.工作证(或标牌,胸卡等)应由承包人发包人共同签发.

   21.3 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如无特殊原因,只要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不必事先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21.4 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论文范文,游行等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而引起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的一切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21.5 承包人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对有下列行为的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撤换:

   (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

   (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3)不遵守合同的约定;

   (4)有损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行为.

   21.6 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任何无序,非法和打斗等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1.7 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按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统计表,该表内容包括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各等级的雇员人数等.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22,工程担保

   22.1 为正确履行本合同,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按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论文范文由承包人承担.

   22.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22.3 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22.4 承包人按第22.1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的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支付保函所发生的论文范文由发包人承担.

   22.5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止.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发包人.

   22.6 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发包论文范文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并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22.7 发包人承包人均应确保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未能保证延长担保有效期,另一方可向其索赔担保的全部金额.

   22.8 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3,发包人风险

   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风险为:

   (1)由于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除工程本身,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外)损失或损坏;

   (2)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承包人外)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

   (3)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4)由于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的损失或损害.

   24,承包人风险

   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风险为:

   除第23条和第25条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包括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但不限于此)的损失或损坏.

   25,不可抗力

   25.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当地卫生部门的规定,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25.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论文范文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论文范文,抄送造价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第30条规定索赔工期,按第63条规定索赔论文范文.

   25.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论文范文增加和工期顺延,由双方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在工程上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论文范文;

   (3)承包人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论文范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论文范文,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5.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6,保险

   26.1 发包人应为下列事项*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1)工程开工前,为工程*保险;

   (2)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从事危险作业的自有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3)为第三方生命财产*保险;

   (4)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保险.

   保险期从*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事项委托承包人*.

   26.2 承包人应为下列事项*保险:

   (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从事危险作业的自有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机械,设备*保险.

   但发包人支付本款第(1)保险费,承包人支付本款第(2)保险费.

   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6.3 合同一方应按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险证明.如果发包人未投保,承包人可代为*,保险费由发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未投保,发包人可代为*,并从支付或将要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论文范文费.

   26.4 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本合同保险条款的规定.如果任何一方未遵守,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引起的损失.

   26.5 当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有关资料.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互协助做好向保险公司的报告和索赔工作.

   26.6 当工程施工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在合同履行期间按本合同保险条款的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因而造成的论文范文由责任人承担.

   26.7 从保险公司收到的因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赔偿金,应专项用于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或作为对未能修复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的补偿.

   26.8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四,工期

   27,进度计划和报告

   27.1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7天内,向发包论文范文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论文范文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多个单项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各单项工程进度计划.

   27.2 承包人应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取得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27.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每季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7天内一式2份提交给监理工程师.月施工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 施工,安装,试验以及承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

   (2) 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

   (3) 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

   (4)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27.4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支付任何附加的论文范文.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8,开工

   28.1 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28.2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3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29,暂停施工和复工

   29.1 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如果监理工程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未予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

   29.2 如果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70天以上,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复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

   (1)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工程的一部分时,则根据第56.2款规定及时提出工程变更,取消该部分工程,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

   (2)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则根据第68.4款规定解除合同.

   29.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论文范文,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承包人因而造成的损失.但下列情形造成暂停施工的,发包人不予补偿:

   (1)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暂停施工;

   (2)承包人为工程的施工调整部署,或为工程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暂停施工;

   (3)因现场气候条件(除不可抗力停工外)导致的必要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论文范文,工期不予顺延.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按照第25条规定处理.

   29.4 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第59.2款规定的应付利息在内的所欠全部款项.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

   29.5 暂停施工结束后,承包论文范文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因而发生的论文范文和造成的损失按第29.3款规定处理.

   30,工期延误

   30.1 合同履行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3) 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的人为因素;

   (4) 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

   (5) 工程变更;

   (6) 工程量增加;

   (7)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8) 不可抗力;

   (9) 发包人风险事件;

   (10) 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顺延工期的天数,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30.2 当第30.1款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出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以备监理工程师查核.

   30.3 如果延期的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按第30.2款规定的14天之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然后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事件发生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详细资料.

   30.4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30.2款和第30.3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索赔工期的权利,监理工程师可拒绝做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31,加快进度

   31.1 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顺延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与进度计划不符或不能按期竣工,则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加快进度.承包人应按第27.4款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第68.3款的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承包人既应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论文范文,也不能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1.2 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在计划竣工日期之前完成工程,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如果承包人同意,那么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建议书.承包人应在7天内作出书面回应,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

   (2)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

   (3)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该增加额按第57,73条规定计算.

   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并由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核实和调整合同价款.

   32,竣工日期

   32.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32.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32.3 实际竣工日期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2)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后再次提请发包人验收,以承包人再次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未能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的,以承包人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4)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3,误期赔偿

   33.1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承包人应按第55.2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但误期赔偿费的支付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3.2 误期(实际延误竣工天数)按第32.3款规定的实际竣工日期减去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日期,即按照下述公式计算:

   实际延误竣工天数等于实际竣工日期 — 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日期.

   上述各相关日期,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确定.

   五,质量和安全

   34,质量管理

   34.1 发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4.2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34.3 承包人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并按照工程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和有关技术要求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35,质量目标

   35.1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双方约定参加某项工程质量评比的(如:龙江杯,鲁班奖等),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具体的评比项目,因此而增加的论文范文或奖惩办法.

   35.2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按第67.4款规定调解或认定,或者由双方共同选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的论文范文及因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35.3 承包人对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

   (2)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

   (4)组织并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参加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验收;

   (5)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6)承担的其他工程质量责任.

   35.4 承包人应建立和保持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工程实施前,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和贯彻质量要求的文件.承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6,工程照管

   36.1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发包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此后,工程的照管即转由发包人负责.

   如果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证书颁发前,发包人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竣工验收证书,则从竣工验收证书颁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项工程负责照管,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应继续负责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至发包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

   36.2 承包人在负责工程照管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或临时工程的损坏,承包人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保证工程质量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37,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37.1 发包人应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按照有关规定*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并按第61条规定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

   37.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在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进行施工;

   (2)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3)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论文范文,顺延延误的工期.

   37.3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在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保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及排水设施畅通,实施必要的工地地面硬化处理和设置必要的绿化带;

   (3)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应分类存放;

   (4)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合理布置安全通道和安全设施,保证现场安全,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5)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的容器或管道运输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

   (6)为了公众安全和方便或为了保护工程,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或政府的要求提供并保持必要的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

   (7)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对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论文范文,工期不予顺延.

   37.4 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的48小时内仍未整改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指派第三方采取措施.该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37.5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毗邻建(构)筑物或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应事先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除合同价款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外,安全防护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

   37.6 承包人应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达到环境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为现场所有人员提供并维护有效的和清洁的生活设施,并在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后的14天内,清理现场,运走全部施工机械,剩余材料和垃圾,保持施工场地和工程的清洁整齐.否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出售或处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额在扣除因而发生的各种支出之后,余额退还给承包人.

   38,放线

   38.1 监理工程师应在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并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

   38.2 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确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对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的正确性负责.

   38.3 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合同规定的误差,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不正确所致,则视为变更;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发出纠正指令,顺延延误的工期,并由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根据第57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

   38.4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作准确性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39,钻孔与勘探性开挖

   在工程施工期间,如果需要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性开挖(含疏浚工作在内)工作,除合同价款中已列有此类项目外,此项工作应由监理工程师发出专项指令,并按第56条规定处理.

   40,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40.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标准,提供的时间和地点.

   40.2 发包人应按一览表的约定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在所供应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论文范文监理工程师,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共同清点,并按承包人的合理要求堆放.

   40.3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保管不善或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丢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负责赔偿.除合同价款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外,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应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保管费,并增加到合同价款中;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40.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材料设备的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以拒绝接受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替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论文范文;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因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0.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0.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41.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41.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要求,标准与规范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论文范文,工期不予顺延.

   41.3 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论文范文,工期不予顺延.

   41.4 如果承包人不执行监理工程师依据第41.2款和第41.3款规定发出的指令,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执行该指令,因而发生的论文范文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核实后,由发包人从支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41.5 承包人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请,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取得发包人批准后才能使用,由此引起合同价款的增减由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41.6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2,材料设备的检验

   42.1 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的代表可进入施工场地,材料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进行检验.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便利和协助.

   42.2 标准与规范或合同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在见证取样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负责:

   (1)材料设备的见证取样;

   (2)送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标准与规范或合同没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与监理工程师协商确定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并按时到场参加检验.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不能按时到场参加检验,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检验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检验指令也未能按时到场检验,承包人可自行检验,并认为该检验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检验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检验数据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认可检验结果.

   42.3 材料设备检验合格的,可在工程中使用.材料设备检验不合格的,不能在工程中使用,并及时清出施工场地.

   42.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检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检验费应包含在材料设备论文范文中.

   42.5 如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费由发包人承担,顺延延误的工期.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检验费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检验费由发包人承担,顺延延误的工期.

   43,检查和返工

   43.1 承包人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提供便利和协助.

   43.2 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标准为止.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的,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论文范文,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论文范文及相应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43.3 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时,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发出纠正通知,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纠正其行为,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索赔和得到补偿.

   4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4.1 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隐蔽.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申请,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的内容包括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准备验收记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44.2 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验收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验收指令也未能到场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并认为该验收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数据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认可验收记录.

   44.3 经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的,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合格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由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修改后重新验收,并承担因而造成的发包人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44.4 当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保证监理工程师能充分检查和测量覆盖或隐蔽的工程.

   45,重新检验和额外检验

   45.1 当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检验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因而发生的全部论文范文,赔偿承包人损失,工期相应顺延.如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承担因而发生的全部论文范文,工期不予顺延.

   45.2 当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人进行相关规范或标准以及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检(试)验,以核实工程某一部分或某种材料设备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检(试)验或修复.如果该检(试)验表明确有缺陷存在,则检(试)验和试样的论文范文,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由承包人承担.如果该检(试)验表明没有缺陷,则由发包人承担检(试)验和试样的论文范文.

   46,工程试车

   46.1 按合同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46.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时,承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自行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应为承包人试车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至少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发出延期试车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延期试车指令也未能按时参加试车,承包人可自行试车,并认为试车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试车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试车数据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认可试车记录.

   46.3 单机试车合格,监理工程师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申请*竣工验收手续.单机试车合格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

   46.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应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发包论文范文承包人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46.5 试车论文范文,除非已含在合同价款内,否则,由发包人承担.

   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论文范文,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质量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责任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采购,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论文范文,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供应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论文范文,并列入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拆除,重新安装和重新试车的论文范文,工期不予顺延.

   46.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果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事先取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7,竣工资料

   47.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应按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第48条规定进行验收.提交上述资料的论文范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47.2 如果承包人不按规定提交竣工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则认为工程尚未达到竣工条件.

   48,竣工验收

   48.1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应在竣工报告中承包人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起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后再次提请发包人验收,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论文范文,工期不予顺延.

   48.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在竣工报告中承包人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起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报告已被认可.

   48.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 在竣工报告中承包人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起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照管和一切意外责任.

   48.4 竣工报告被认可,则表明已完成工程,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48.5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及其计划竣工时间,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验收程序按第48.1款至第48.4款规定*.

   48.6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视为工程质量合格,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它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48.7 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生工程质量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所需论文范文,工期相应顺延;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承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后再次提请发包人验收,并承担修改的论文范文,工期不予顺延.

   49,质量保修

   49.1 承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与发包人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3).

   49.2 质量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附件3中约定.在质量保修期内,发包人发现质量缺陷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修正,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修正;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49.3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正某项质量缺陷,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修正缺陷,因此产生的论文范文由承包人承担.

   49.4 承包人修正属于质量缺陷以外的论文范文,由责任方承担.

   六,工程造价

   50,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50.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论文范文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50.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黑龙江省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

   (2)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执行现行黑龙江省预算定额,论文范文定额及有关计价规定,或者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黑龙江省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按照《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的规定,工期较短,技术不复杂,风险不大且合同总价在200万元以内的工程,可以采用此方式).

   (3)采用可调论文范文方式确定合同价款.执行现行黑龙江省预算定额,相应的论文范文定额及有关计价规定.

   51, 合同价款的调整

   51.1 采用50.2(1)款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工程量的偏差;

   (2)工程变更;

   (3)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物价的变化;

   (4)论文范文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

   本款(1),(2),(3)调整因素应分别按第56,57,58,72,73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51.2 采用50.2(2)款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的,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论文范文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包括以下调整因素:

   (1)工程变更;

   (2)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物价的变化;

   (3)论文范文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5)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

   本款(1),(2)调整因素应分别按第56,57,58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51.3 采用50.2(3)款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的,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各项费率的具体标准等.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工程变更;

   (2)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

   (3)论文范文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调整.1 工程的计量和计价由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负责.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黑龙江省消耗量定额,黑龙江省预算定额(估价表),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论文范文定额和黑龙江省有关计价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

   52.2 承包人应按第62.1款规定向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提交已完工程款额报告.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应在收到报告后的7天内核实工程量,并将核实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52.3 当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进行现场计量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计量结果.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52.4 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收到承包人按第62.1款规定提交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未向承包人通知计量结果的,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52.5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程等资料.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收到书面意见后,应立即会同承包人对计量结果进行复核,确定计量结果,同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或发包人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按照第67条规定处理.

   52.6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造价工程师不予计量.

   53,暂列金额

   53.1 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53.2 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承包人实施第53.1款规定的工作发出指令.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就此项指令提出所需价款,经发包人确认后支付.

   53.3 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使用暂列金额的所有报价单,论文范文,账单或收据.

   54,计日工

   54.1 承包人投标文件(或报价书)中的计日工单价用于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计价.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使用计日工的工作发出书面指令.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按实际数量和承包人投标文件(或报价书)中的计日工单价的乘积计算并提出此类工作所需价款,经发包人确认后向承包人支付.

   54.2 所有按计日工方式支付的工作,承包人应按计日工表格做好记录.当此工作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每天将记录完毕的计日工表一式2份送交给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记录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逾期未确认或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记录.

   54.3 计日工论文范文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第62.1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获得的计日工论文范文.

   55,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55.1 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奖,明确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约定提前竣工奖的,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早于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提前竣工奖.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提前竣工奖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

   55.2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迟于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竣工日期,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误期赔偿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发包人可从应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

   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发包人已对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工程签发了竣工验收证书,且竣工验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工程的其它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已签发竣工验收证书的工程价值占合同价款的比例予以减少.

   56,工程变更

   56.1 没有监理工程师指令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施工,不得进行任何变更.工程量的偏差不属于工程变更,该项工程量增减不需要任何指令.

   56.2 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可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为此,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和要求,及时进行工程变更.变更项目包括:

   (1)本合同中任何工程数量的改变(不含工程量的偏差);

   (2)任何工作的删减,但不包括取消拟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的工程;

   (3)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

   (4)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5)工程完工所必须的任何附加工作的实施;

   (6)工程的施工次序和时间安排的改变.

   56.3 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可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同时抄送发包人,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及合同价款的增减情况.

   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给发包人带来的利益,由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享比例.

   56.4 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一份工程变更建议书,则承包人应在7天内做出书面回应,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对所涉及工作的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

   (2)对原进度计划做出的必要修改;

   (3)因变更所需调整的金额.

   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在等待答复期间内,承包人不得延误任何工作.

   56.5 工程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按第57条规定确定,工期相应调整.但是,如果变更是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或引起的,则承包人无权要求任何额外或附加的论文范文,工期不予顺延:

   (1)为了便于组织施工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的变更;

   (2)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的变更;

   (3)因承包人的违约,过错或承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导致的变更.

   57,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57.1 承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如承包人未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则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可以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根据掌握的实际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论文范文,按合同已有的论文范文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论文范文,可以参照类似论文范文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论文范文,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论文范文,经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57.2 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在收到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并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在收到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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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论文范文承包人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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