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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该反对什么样的就业歧视

主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05

简介: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就业劳动者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就业劳动者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就业劳动者论文范文

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论文

目录

  1. 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新授课劳动者就业与维权时3

我们该反对什么样的就业歧视

   公司老板属蛇,所以你不能属蛇;你和我们老板娘的名字一样,老板娘会不喜欢;拒绝寂寞党,时彩族加入,玩过劲舞团的也不要;东北人冲动爱闹事等穿梭于形形色色的招聘会中,你是否也曾被招聘企业这些雷人招聘条件震惊到哑口无言.机会面前为何不是人人均等?面对诸多的就业"门槛",求职者撑起了反就业歧视的大旗,招聘方也在寻找各种理由为"歧视"证明,在"歧视"与"反歧视"的较量中,究竟谁才是"正义"的一方?

   ??? 现象: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

   ??? 从某种角度来说,就业歧视早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当公众舆论不断拿出新论据来证明就业歧视危害的时候,我们已经有些麻木的神经能够苏醒多少?那些"性别,年龄,经验"的限制还能引起我们的"条件反射"么?在各大招聘会现场,有明显就业"偏见"的招聘广告随处可见,它们的理由大多五花八门,有的甚至荒唐可笑.以下列出几种,从中可见一斑.

   ??? 性别歧视:"招聘秘书一名,要求:女性,年龄18到25岁,身高160cm以上,本地户口,五官端正."笔者近日在招聘会上看到了这样一则招聘信息,"我们老板是男的,怎么可能招男秘书呢?秘书当然是要长得漂亮,年轻一点的,要是招个五官不端正的回去,老板不高兴,我们也就做无用功了."负责招聘的廖女士告诉笔者,虽然自己也是女性,但在某些岗位,确实女性不合适,尽管广告上没有标明"限男性"的字样,但自己心里是有底的.

   ??? 年龄歧视:4月7日,笔者在招聘会现场遇见了来自湖北仙桃的关先生.今年26岁的关先生高中学历,打算应聘一家企业的业务助理,却吃了一个闭门羹.这家企业的招聘人员先给他吃了"我们都是平等的,我实话实说了"这样一副镇定剂后,然后尖锐地告诉他:如果你23岁,我们会要你的,你都26岁了,还没有结婚,如果去我们公司做业务助理,你想过其他员工怎么看你没有?你这么大的年龄去做业务助理不合适等

   ??? 地域歧视:"这个歧视还真的经常见,前几天我和朋友去厚街一家具厂面试,进厂门的时候被门卫拦住了,他问我们应聘什么岗位,哪里人.当门卫听说我是湖南人,我朋友是陕西人后,将我朋友放进去了,我却被拦在了外面."来自湖南邵阳的周先生说,在趁朋友进厂面试的时间,他和门卫聊了起来,门卫说前几天一帮湖南人在工厂里罢工,要求食堂改善伙食,为员工提供湘菜系列饮食服务,所以公司才开始限制招聘湖南籍员工.

   ??? 相貌歧视:4月3日,笔者在招聘会现场见到了这样一幕:在一家医院的招聘摊位前,两位女孩结伴前来应聘,面试的人事经理热情地接待了两位女孩,经过一番交谈之后,人事经理告诉两位女孩:下星期二到公司复试.当两位女孩高高兴兴的转身离去的时候,这位人事经理指了指较高的一位女孩,让身边的同事在这位女孩的简历上作下了记号.接下来,笔者与这位人事经理进行了交谈,她告诉笔者,医院在招聘员工这方面,对形象是有要求的,无论是护士还是引导员,"苦瓜"脸一律不要.较高的那位女孩长得更清秀,五官相貌更端正,而自己最终的选择也将会是这位女孩."这是从患者的角度考虑的,没有哪个患者希望面对着'苦瓜'脸的护士的."

   ??? 经验歧视:对"经验"的要求在一些招聘广告中已经成为一种定律,不管是什么公司,职位,都会习惯性地加上"有经验者优先"这一条款,这在无形中使一些根本没有工作经验的大学生或无工作经验的人才望而却步.

   ??? 反对:就业歧视破坏公平就业

   ??? 在招聘广告上注明"身高,年龄,地域等"等等条件限制早已司空见惯,并且这些条件限制并不仅仅是出现在企业,甚至在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考录中也明显存在.面对这些五花八门的条件,求职者又如何看待呢?

   ??? 来自湖南的邹女士今年34岁,对就业歧视,深有体会."我身边很多朋友和我一样,在怀孕快分娩的前两三个月,就不得不辞职了,这没办法啊."邹女士表示,自己25岁结婚,由于自己是为结婚专门辞职的,哪知结完婚后,才发现找工作没有原来那么容易找了,"结婚后,他们就担心你什么时候生孩子,企业最不喜欢的就是已婚未育的女性,这让他们很闹心的,如果这些人没有多大能力,又不在关键岗位,能在怀孕前辞职,他们求之不得."谈到如何看待就业歧视这一问题,邹女士说,就业歧视剥夺了一些人的就业机会,让人感觉到不平等,特别是在招聘会现场,看到别人都可以高高兴兴的得到复试机会,而自己却屡屡碰壁,不由得对一些招聘单位更是"咬牙切齿".

   ??? "反对就业歧视肯定要有专门的法律来约束,这样才有一个公平的环境",企业在招聘中做出的诸多限制,让一部分找工作难的求职者深感不公平.在这些声称找工作难的求职者中,部分人认为自己被歧视是来源于面试时候的感觉,面试人员对不同求职者表现出来的不同态度,让他们"很受伤".

   ??? 在采访中,很多人表示,自己曾经受到过就业歧视,特别是女性求职者.一些刚毕业的大学生也表示,经验歧视对他们来说最严重."就业歧视将让那些原本找工作困难的人更艰难,如果这些遭受就业歧视之苦的人对生活失去信心,肯定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就像一些人跳楼,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危害他人一样."来自兰州的杨小姐认为,就业歧视对一部分人造成了不公平,如果某些心理素质不好的人遭遇到就业歧视,很可能会引发不良后果.

   ???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孙帅梅老师认为,就业歧视行为不仅违反了宪法,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阻碍良性的社会法治意识的形成.而且还破坏了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导致人力资本巨大浪费.

   ??? 赞成:用人自主,选择合适的员工无可厚非

   ??? 用人单位招人,总要设置一定的招聘条件,而设置了招聘条件,就意味着不符合条件的人,将被排除在招聘范围之外.在招聘广告中列出条件,注明要求的做法,既是向求职者明确企业的用人需求和标准,也是让求职者看到招聘条件后能够进行自我衡量和筛选.

   ??? "在一些公司,有员工籍贯分析,当某个地方的人数达到一定的比例后,就不会再招了,这是出于维护企业的稳定角度考虑的.一些招聘职位标明性别上的限制,这不是歧视,而是从岗位性质考虑的."东莞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任美英女士告诉笔者,自己以前所在的公司因出现过某地工人罢工现象,考虑到企业生产经营的稳定,企业在招聘员工的时候,会对籍贯做分析.

   ??? 珠海一家制衣厂的人事经理梅女士认为,"企业有权决定选才标准,无论这些标准看起来是否合理.如果企业真的对求职者存在歧视,就不会傻到把这些限制条件写进招聘广告了."她认为企业对求职者提出某种限制,有些人看来也许是与工作职位毫无关联的歧视行为,但对企业来说可能是为了更好选拔人才,是出于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考虑.

   ??? 在就业歧视领域,呼声最高的莫过于性别歧视."女员工怀孕分娩期间,企业除了承担她的工资,还得另招员工来代替她的工作,不仅用工成本增加了,单是新招的员工能否干好这份工作就很麻烦.如果生育的员工担任的是关键岗位,那就更麻烦了.还有就是女员工产假休完后,我们怎么去安置新招的员工呢?"一家会计公司经理王先生说,民营企业都是自负盈亏的经营性单位,要赚钱要盈利才能生存下去,这就不得不对人才进行选拔,在选拔过程当中肯定要有一个条件要求.

   ??? 一些从事HR管理工作的人士认为,企业对求职者做出"年龄,性别,地域,经验"等等限制,并不是带有感论文范文彩的就业歧视行为,而是出于企业自身考虑.企业在招聘广告中标明条件,也仅仅是企业们在"取己所需"而已,远远谈不上就业歧视.这种招聘条件的限制,也正好将人才配置到他们各自能胜任的岗位的,从而形成了人才的合理流动.当企业招工没有条件限制的时候,招到的将会是什么样的员工?企业的效益会好起来吗?经济会发展起来吗?这是HR们的质疑.

   ??? 冷视:我们该反对什么样的就业歧视?

   ??? 针对就业歧视,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十二条也规定了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在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就业促进法》中对就业歧视也做了进一步规定,然而,由于至今没有法律对就业歧视做出清晰的界定,这让一些求职者在遭遇就业歧视后,感到手足无措.

   ??? 今年全国人大代表杨伟程建议,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最根本的,首先是要明确规定就业歧视的概念和种类."把就业歧视的概念和种类在法律上明确了,对劳动者,对用工单位来说都是有利的,解决类似的劳动纠纷也就有据可依了."

   ??? 那么,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就业歧视的概念和种类之前,求职者和企业又该如何做呢?"我认为即使是性别和年龄上的限制,也不能说是歧视,给出这样的条件可能是岗位确实不适合,如果说在血型,姓氏,相貌上存在歧视,那才算是真正的就业歧视."一家企业咨询顾问公司的邹妮女士认为,反对就业歧视不能一概而论,虽然自己也曾经遭受过就业歧视,但觉得用人单位设定一定的学历门槛,可能真的是基于岗位需要.有的招聘条件根本就不是歧视,而属于正常的人才竞争,属于招聘单位用人自主权范围.

   针对隐性就业歧视,赫敦管理咨询公司资深职业顾问董维芬认为:如果企业不在招聘广告中明确提出歧视性条件,而借"名额有限","能力不适合岗位要求"之名,行"隐性歧视"之实,求职者更加难以依靠法律维权.面对这种无奈的情形,求职者最终要做的,还是扬长避短,找到最适合自己的岗位,加强核心竞争力的建设,用实力证明一切.(来源:中工网综合)

   大学生就业协议不等于劳动合同

   早在2005年9月,肖某与一家大学和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约定肖某大学毕业后,在公司就业.如果一方违约,必须支付10000元违约金.而今,肖某已大学毕业,可公司一直没有安排肖某就业.在肖某的一再坚持下,公司终于亮出了底线:只愿意支付违约金,不可能安排肖某就业.肖某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也遭到断然拒绝.肖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给予经济补偿.

   ??? 法院近日审理认为,肖某不能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给予经济补偿.因为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同于劳动合同,也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 此类就业协议书一般由教育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其依据是1989年原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1997年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它是明确大学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择业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 其作用在于:就业协议是教育部门制定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派遣,毕业生将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尤其是在就业协议中就服务期,违约金等涉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权利义务内容的约定,应在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予以认可.如毕业生届时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未根据预约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则应视为对预约的违反,必须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就业协议的效力仅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一旦报到,其使命就已完成.其关键在于,毕业生必须凭就业协议书,与用人单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

   ??? 而肖某的情形,仅仅限于就业协议书,而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自然不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保护,不能获取经济补偿.

   ??? 本案告诫学子,为避免学校,用人单位"反悔"而造成的损害,可事先约定高额违约金或赔偿金.(来源:劳动午报)

   新《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既是福音也有挑战

   "用人单位说根据新《劳动合同法》,要等我拿到论文范文以后签的合同才是合法的,是这样吗","谁能讲解一下新法里关于试用期的具体规定吗等"最近,各高校BBS上关于新《劳动合同法》的咨询帖越来越多.不少教育界人士指出,新法对于大学生就业既是福音,也有挑战.一方面,有利于大学生维护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将提高,因此在招聘大学生时会比以前更谨慎,甚至挑剔.

   "保护伞":新法为大学生就业"护航"

   同济大学化学系学生小苏,目前已与一家企业签订就业意向书,这些天他专门从网上收集新《劳动合同法》资料,认真研究.小苏说,很快就要签订正式合同了,"临时抱佛脚"学一点,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让踏上社会的第一步走得更稳.

   上海电机学院就业指导中心主任李立指出,许多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新《劳动合同法》对他们起到了"保护伞"的作用.对于大学生来说,在劳动合同的建立,终止,劳动报酬,试用期等多方面,新法给予了不同程度的保障.

   例如新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将促使企业更主动地与学生签订劳动合同.再如,社会保险条款成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到时,学生不用再追着向单位提"三险一金"要求,因为根据新法,用人单位必须履行义务.

   关于"试用期",新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等".高校教师指出,过去一些用人单位存在滥用试用期的问题.有的企业利用试用期把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开始许诺干得好就录用,但试用了很长一段时间后一个都不留.这种做法现在是违法的.

   "擦边球":与毕业生签11天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注重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使他们在招聘大学生时会比以前更加"苛刻".

   有专家指出,以往许多企业先大量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经过试用期考察后,再淘汰掉其中一部分不合格的毕业生.而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企业可能改变以往"大量招聘,大量淘汰"的策略.企业对于眼前"可招可不招"的岗位,可能会通过暂时从内部挖潜的方式来解决.

   一位高校就业部门老师透露,某家大型制造类企业是学校的"长期用户",每年都要招聘几十名毕业生,一般实际招聘人数与计划招聘数相差无几.今年,该企业计划招聘80人,但在招聘过程中明显比往年"挑剔",结果只录用了50多人.企业招聘人员说:"如果招不到理想人才,宁愿少招一点."

   也有专家指出,新法实施后,企业在招聘大学生时,会更注重学生的能力而不是学历.因为企业必须雇用高素质,能力强的员工,才能降低用人成本,保持较高的市场竞争力.

   有高校反映,面对新《劳动合同法》,个别用人单位打起"擦边球".如,针对"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这一条款,有的企业就与学生签订一年零一天的合同,以延长试用期.

   专家建议:多招聘应届生能否给予奖励

   "真正好的人才,企业照样抢着要."上海大学就业指导中心主任王佩华说,新《劳动合同法》短期内可能加剧就业竞争,对大学生就业产生一定压力;但从长远来看,这也成为学生提升素质的驱动力,同时也对高校培养人才,就业指导提出了更高要求.

   许多高校在今年的就业指导工作中,加入了"解读新《劳动合同法》"这一内容.上海大学请来人事局劳动法仲裁专家为全校就业指导老师,辅导员和应届毕业生具体讲解新法,让学生知晓自己在求职和工作中享有的权益,同时也明确自身义务.

   不少高校特别是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己任的高校意识到,要让毕业生更具竞争力,就必须使专业和教学设置与市场的需要更紧密"对接".

   上海电机学院工科类专业的毕业生,以往只有30%学生考出高级技能证书.今年学校"盯"得紧,使考出高级证的毕业生占60%.今后,学校力争让所有毕业生考出高级证,在就业竞争中增添"砝码".

   目前,民营企业占到了企业数量的70%,岗位需求量大.但是,很多企业不愿意招收应届毕业生,而希望招收有工作经验的劳动者.专家建议,政府部门能否制定政策,对吸收应届生较多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和奖励.(来源:解放日报)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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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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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求职与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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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五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六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论文范文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第七条 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

   第八条 劳动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国家鼓励劳动者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鼓励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国家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和相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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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招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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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一)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机构;

   (二)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

   (三)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

   (四)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

   (五)其他合法途径.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论文范文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

   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

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新授课劳动者就业与维权时3

0;居民论文范文和其他论文范文;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论文范文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招用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招用未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须组织其在上岗前参加专门培训,使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台港澳人员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为其*《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在外国人入境前,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就业许可,经批准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招用.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岗位必须是有特殊技能要求,国内暂无适当人选的岗位,并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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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公共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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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根据政府制定的发展计划,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府确定的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就业服务计划,推动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服务项目,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调查分析,并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经办促进就业的相关事务.

   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以下服务:

   (一)招聘用人指导服务;

   (二)*招聘服务;

   (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性服务;

   (五)劳动保障事务*服务;

   (六)为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开发的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业务,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职业指导工作,配备专(兼)职职业指导工作人员,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指导服务.

   职业指导工作人员经过专业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职业指导工作提供相应的设施和条件,推动职业指导工作的开展,加强对职业指导工作的宣传.

   第二十八条 职业指导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国家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人力资源市场状况咨询;

   (二)帮助劳动者了解职业状况,掌握求职方法,确定择业方向,增强择业能力;

   (三)向劳动者提出培训建议,为其提供职业培训相关信息;

   (四)开展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素质和特点的测试,并对其职业能力进行评价;

   (五)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及退出现役的军人等就业群体提供专门的职业指导服务;

   (六)对大中专学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学生的职业指导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七)对准备从事个体劳动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咨询服务;

   (八)为用人单位提供选择招聘方法,确定用人条件和标准等方面的招聘用人指导;

   (九)为职业培训机构确立培训方向和专业设置等提供咨询参考.

   第二十九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和就业,失业状况统计工作.

   第三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以组织开展促进就业的专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集中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并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

   第三十二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服务功能,统一服务流程,按照国家制定的服务规范和标准,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和服务技能培训,组织职业指导人员,职业信息分析人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等专业人员参加相应职业资格培训.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服务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标准和规范,建立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在城市内实现就业服务,失业保险,就业培训信息共享和公共就业服务全程信息化管理,并逐步实现与劳动工资信息,社会保险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四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培训信息,人力资源市场分析信息的发布制度,为劳动者求职择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提供支持.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化建设统一要求,逐步实现全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联网.其中,城市应当按照劳动保障数据中心建设的要求,实现网络和数据资源的集中和共享;省,自治区应当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省级监测中心,对辖区内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进行监测;劳动保障部设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全国监测中心,对全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进行监测和分析.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管理,定期对其完成各项任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十七条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财政预算编制的规定,依法编制公共就业服务年度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以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扶持经费.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受社会各界提供的捐赠和资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和使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的服务,应当规范管理,严格控制服务收费.确需收费的,具体项目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论文范文.

   第三十九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组成部分,负责为残疾劳动者提供相关就业服务,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残疾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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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就业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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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第四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第四十二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通过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第四十三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通过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各类就业岗位等措施,及时向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第四十四条 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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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职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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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本规定所称职业*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性组织.

   政府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机构.

   第四十六条 从事职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活动侵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职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许可证.

   经批准获得职业*许可证的职业*机构,应当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活动.

   职业*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

   第四十八条 设立职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九条 设立职业*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论文范文明;

   (六)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设立职业*机构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设立的职业*机构实行年度审验.

   职业*机构的具体设立条件,审批和年度审验程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五十一条 职业*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设立许可程序*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二条 职业*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二)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

   (三)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

   (四)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六)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七)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五十三条 职业*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职??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职业*机构提供职业*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服务费.

   第五十六条 职业*机构租用场地举办大规模职业招聘洽谈会,应当制定相应的组织实施办法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向批准其设立的机关报告.

   职业*机构应当对入场招聘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真实性和招用人员简章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五十七条 职业*机构为特定对象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可以给予补贴的公益性就业服务的范围,对象,服务效果和补贴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许可证;

   (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服务;

   (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六)为无合法论文范文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服务;

   (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论文范文和其他论文范文,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活动;

   (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经审批设立的职业*机构开展职业*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定期组织对其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职业*机构开展工作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在诚信服务,优质服务和公益性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职业*机构和个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职业*机构以及职业*机构从事境外就业*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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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就业与失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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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帐,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

   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登记手续.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论文范文,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第六十四条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论文范文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单位就业经历的,还须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

   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

   第六十五条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七)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第六十六条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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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罚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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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论文范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论文范文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一条 职业*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论文范文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 职业*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职业*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职业*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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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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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论文范文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部1994年10月27日颁布的《职业指导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12月8日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十八大报告中关于民生就业的政策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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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报告第七部分"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中关于就业政策有如下表述:??

   "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就业是民生之本.要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工作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工作.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增强就业稳定性.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增强失业保险对促进就业的作用.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调解仲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来源:论文范文网)

   人社部部长: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解决就业难问题

   关于如何看待中国当前的就业形势的问题,尹蔚民指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中国的就业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就业任务依然十分艰巨.表现在:就业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并存,结构性矛盾将更加突出;职业培训基础比较薄弱,劳动者素质能力还不能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城乡基层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尚不能满足劳动者多元化就业需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争议调解仲裁力量薄弱,劳动关系领域的突出矛盾尚需得到有效化解.

   针对怎么解决就业难的问题,尹蔚民表示,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我国就业的方针,在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基础上,第一次将鼓励创业纳入就业方针,并强调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落实鼓励创业的方针,就是要坚持将促进创业与推动新兴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加强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者的创业能力,强化项目信息,政策咨询,开业指导,融资等一系列创业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尹蔚民强调,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就是要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更加注重选择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就是要根据就业形势和就业工作重点的变化,及时充实和完善各项就业政策,完善财税金融扶持政策,着力扶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

   尹蔚民还指出,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工作,就是要继续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首位,畅通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不同行业之间的职业通道;积极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鼓励和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大力推动少数民族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强化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指导,培训和见习,全面提高就业能力;以就业需求和人才培养为导向,深入推动高等教育制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使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做好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工作,就是要坚持城乡统筹,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进城就业,鼓励就地就近就业,支持返乡创业.做好城镇困难人员就业工作,就是要进一步健全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制度,完善各项就业援助政策,形成援助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的长效机制.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工作,就是要对退役军人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及时有效的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岗位信息等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促进退役军人尽快实现就业.

   尹蔚民强调,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增强就业稳定性.更加注重提升劳动者适应职业变化能力,结合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需要,进一步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特别要注重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大力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努力造就一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进一步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体作用,广泛开展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畅通技能人才成长通道,鼓励更多劳动者到基层,到生产和服务一线建功立业.

   关于如何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使人力资源配置在供求双方相互选择中实现的问题,尹蔚民表示,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就是要进一步破除人力资源市场城乡分割,地区分割和身份分割,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以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重点,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以信息化为手段,大力创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方式,建立更加高效便捷,全国联网的招聘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覆盖全国的就业信息监测平台;加大政府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投入,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建设.

   尹蔚民还强调,增强失业保险对促进就业的作用,就是要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政策体系,构建稳定就业的长效机制.通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培训补贴等政策,对参保企业稳定岗位及鼓励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发挥积极作用.鼓励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对享受失业保险期满前提前就业的失业人员,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一定的就业补贴.

   尹蔚民最后强调,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就是要完善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健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领域重大问题的作用,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就是要完善和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制度,健全违法行为预警防控机制,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等多部门综合治理机制,畅通论文范文投诉渠道,加强专项整治,及时有效查处违法案件.加强争议调解仲裁,就是要完善和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健全集体争议调处机制,加强基层社区和企业的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建设,规范组织程序和工作规则(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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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部: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招聘制度

   一要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立法进程.推动出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加快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奖励,考核等单项配套规定.

   二要完善聘用合同制度.规范合同管理,探索完善聘后管理机制,研究制定聘用合同规定.

   三要完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岗位设置动态管理机制,开展管理岗位职员制试点.研究制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实施方案,做好首批实施准备工作.

   四要落实和规范公开招聘制度.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推动分业分类实施,提高公开招聘组织实施规范化水平.(来源:西安晚报)

   就业简报2017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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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招生就业处

总结:本论文主要论述了就业劳动者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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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就业情况论文范本 农村和农民有关函授毕业论文范文2万字
[3] 关于创业就业指导的论文选题 创业就业指导论文题目选什么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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