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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背景下促进农地规模化流转问题

主题:民法典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2-24

简介:该文是关于民法典和时政硕士毕业论文范文与民法典相关毕业论文的格式范文.

民法典和时政论文范文

民法典论文

目录

  1. 一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政策背景
  2. 二 农地规模化经营的存在的问题
  3. (一)流转土地的特性和基础配套设施不完善
  4. (三)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土地流转交易机制不健全
  5. (四)现行法律对土地权属定义模糊,限制土地经营权流转
  6. (五)顶层制度设计不到位,土地流转各方存在运营风险问题
  7. 三 解决措施

摘 要:农村土地规模化流转经营是实现中国农业现代化重要路径.能够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实现现代农业、数字农业、智慧农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先后经历了“两权分离”和“三权分置”.近年来,城市化的进程加速,农村劳动力向非农领域持续转移,部分地区土地流转不畅、农地闲置荒芜,影响了农业的转型和升级.反映了农民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认识不足、地方性法律和政策配套不完善、市场配置与自主调节能力受限等问题.为此,本文试图在民法典时代背景下,从土地经营权物权化层面着手,针对土地规模化流转经营存在的困难,提出可行性的操作建议.

关键词:民法典;农地;规模化流转;解决措施

一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政策背景

改革开放以前,集体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集体经营.但生产效率地下,甚至解决不了农民基本温饱问题.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土地改革在探索与创新中不断前行.

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村实行“包干到户”,打破了农业生产“大锅饭”做法,粮食获得丰收.1983年,家庭联产承包制取代了人民公社,农民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1986年,国家出台《土地管理法》,实现了土地集体所有权與承包经营权的“两权分离”.

2013年以来,中国经济发展模式进入新常态.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发展,农民离土离乡、进城就业,人地分离现象越来越普遍,农村土地的碎片化,农村的老龄化、空心化逐渐显现,两权分离制度已经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我国对土地流转政策的进行了持续调整.

2016年,一号文件对“三权分置”作出了全面的、系统的制度安排,2018年,修订了《农村土地承包法》.把“三权分置”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2020年5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中,将土地经运营权法定化和物权化,反映了时代的需求,能够促进农地规模化流转、集约化经营,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提高我国农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二 农地规模化经营的存在的问题

(一)流转土地的特性和基础配套设施不完善

农地承保过程中,地方乡村政府为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将本村(屯)土地划分成一、二、三等和等外地,按照人口将集体耕地平均分配,通过抓阄或抽签的办法确定每人每户承包地块,农户土地分散于村屯不同区域.调研走访中发现,有些村社将土地划分为4等,按每户3人估算,每户拥有的地块有10—12块之多,农户土地呈碎片化分布.土地的碎片化形态,难以规模化经营,难于集中连片流转土地,其也低于连片土地.另外,农地基础设施相对落后,尤其是贫困、干旱地区,井、电、路、渠等设施配套情况,限制了土地规模化流转经营.

(二)受传统观念的制约,农民流转土地的主观意愿不一而同

土地是农村社会最主要的财产,对农民来说有社会保障功能和养老功能,一是受二元经济结构制约,留守农民有“种地防老”的思想,不愿意将土地经营权长期流转出来.二是有些农户希望流转更多的土地,但受经济条件制约,很难扩大耕种面积.三是农业生产比较效益较低,很多年轻农民选择外出打工,而不依靠种田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流转意愿较强.四是有些地区特别是干旱和贫困地区,自然条件恶劣,农业基础设施差,种田基本是“靠天收”,经营风险大,土地流转双方都不积极.

(三)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土地流转交易机制不健全

一是有些地区土地流转缺乏市场引导机制,仅是协议双方制定,信息不公开、不对称,导致土地流转构成比较复杂,容易出现合作不稳定的现象.二是有些农户在土地流转交易上,仅是交易双方口头约定,未能形成书面协议,对土地流转的兑价很难客观和准确,对农民和土地需求方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三是从土地流转情况看,有些地方土地流转信息的时效性难以保障.由于信息不对称,农民很难得到及时的信息,不能更好地流转自己的土地.四是有些地区基层政府掌握着土地流转信息,有些基层管理人员,以此为获利手段,坑农事件时有发生.

(四)现行法律对土地权属定义模糊,限制土地经营权流转

一是实践中对“三权分置”相关概念没有进行明确界定,边界相对模糊.无法区分土地经营权是物权还是债权,“三权分置”的改革难以顺利推进.二是限制了流转主体、流转期限和流转用途.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以“户”为单位,而不是个人,权利主体不明、界限不清,无法以个体为单位自由交易.四是各地方政府配套法规不完善,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容易出现不规范操作等问题.比如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而变成非农用地,出现了私搭乱建等现象.

(五)顶层制度设计不到位,土地流转各方存在运营风险问题

当前,我国对土地规模化流转经营进行了不断探索与实践,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规模化流转经营模式,但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不足.其原因在于实施过程中顶层总体制度设计不足,相关法规、政策、措施不匹配.在政策层面,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配套机制不完善,缺乏相关配套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市场的不稳定性和的不确定性,使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不高,导致土地流转政策推行缓慢.在参与主体层面,离地的农民的福利和社会保障相对滞后,影响了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在规模化经营主体方面,受农业基础条件、自然风险、市场风险、投融资能力等因素影响,经营风险较大,也影响着土地流转政策的推行.

三 解决措施

(一)深入实施民法典,有效释放土地生产要素活力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对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化是重要的制度创新.实现了对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由政策提出到单行法颁布,最后纳入到民法典的历史性跨越.对推动土地经营权的规模化流转,将起到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其价值不可估量.一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如租赁、入股、抵押、转让、互换等等.土地经营权人获得了土地经营权的融资和担保功能.同时,破除了土地经营权人的身份限制.另一方面将流转期限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列为用益物权,而非债权的范畴.实现了土地经营权的法定化和物权化,让广大农业从业者吃上“定心丸”,安心农业生产,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确保国家粮食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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