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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精准法律服务 助力企业运营发展

主题:助力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2-28

简介:该文是法律方面自考毕业论文范文和助力有关毕业论文提纲范文.

法律论文范文

助力论文

目录

  1. 一 疫情突发导致企业经营陷入困境
  2. 二 提供精准法律服务,化解融资租赁难题
  3. (一)银行机构无还本续贷措施的适用探析
  4. 二 《合同法》中债务抵销之适用依据
  5. 三 进一步论证,确保该笔融资租赁业务性质不受影响
  6. 四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进行债务抵销的操作建议
  7. 五 结语

摘 要:为坚决贯彻落实党抗疫工作的决策部署,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2月6日发布《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0】1号)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为落实及各级政府的决策部署,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均积极行动起来,2020年3月4日,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市金融局关于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发挥租赁功能作用为实现夺取双胜利目标贡献力量的通知》(津金监管【2020】6号),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发挥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优势,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渡过疫情难关.

笔者作为一名律师,多年来为多家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在得知顾问单位天津市某融资租赁公司处于业务困境后,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支持,成功化解融资难题,帮助该融资租赁公司顺利与湖北某药业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促使湖北某药业公司盘活资产、实现融资目的.

关键词:法律服务;融资租赁;复工复产

一 疫情突发导致企业经营陷入困境

该融资租赁公司为注册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的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与境内合资),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湖北一家大型企业,位于湖北襄阳,部分生产产品为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药产品.

2019年,该融资租赁公司与湖北某药业公司合作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业务类型为售后回租,即:湖北某药业公司将其拥有所有权的制药生产线的生产设备作为租赁物,由该融资租赁公司以5000万的价款进行购买,该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至融资租赁公司名下后,再由湖北某药业公司进行承租,其按期支付租金至融资租赁期限届满后重新取得设备所有权.该笔业务于2020年4月15日到期.由于该湖北药业公司在疫情期间受到重大影响,生产经营能力和资金周转能力严重不足,经过双方多次沟通交流、确认,预计该笔业务到期后,尚有3500万租金未能支付,且目前不具有支付能力.按照商定的合作计划,双方拟于2020年初开展第二笔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额度为5000万,融资租赁公司已支付部分购买价款,尚有3500万购买价款需要支付.

因此,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困境:如果继续开展第二笔业务,则将面临不仅不能如期收回第一笔租金,且需要按照第二笔业务合同支付购买价款的双重压力;如不开展第二笔业务,则湖北某药业公司也面临严重的融资压力,不利于该企业复工复产,也不利于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生产.在这种情况下,该融资租赁公司提出,是否可以参照适用(津政办发【2020】1号)第18项措施中的“强化信贷支持:各银行机构采取无还本续贷的方式提供金融支持”,无需由湖北某药业公司支付租金,直接开展第二笔融资租赁业务?

二 提供精准法律服务,化解融资租赁难题

(一)银行机构无还本续贷措施的适用探析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 【2014】36號 ) ,“无还本续贷”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即所谓的无还本续贷,也就是贷款到期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不需要有任何费用,直接续贷偿还本金.2018年业务制度更新时,已经正式将无还本续贷纳入1104报表体系.

故提出,无论银监发 【2014】36号 、还是津政办发【2020】1号所提到的“无还本续贷”措施仅适用于银行业机构,故融资租赁该公司不属于该类机构,不能直接适用“无还本续贷”直接开展第二笔融资租赁业务.

二 《合同法》中债务抵销之适用依据

关于债务抵销适用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在融资租赁公司与湖北某药业公司开展的两笔融资租赁业务中,湖北某药业公司需支付第一笔业务中的租金,融资租赁公司需支付第二笔业务中的设备购买价款,该两笔款项均为金钱债务,同为种类物,在两笔债务均到期的情况下(可通过设备购买合同进行设计),租金及设备购买价款的互负债务可主张抵销.

同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对此,积极建议融资租赁公司与湖北药业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签订的同时/之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两笔业务的基本情况(重点明确第二笔业务的融资成本)、两笔债务的到期时间、金额等,并明确双方债务抵销的意思表示,以达到产生抵销的法律效果之后、湖北药业公司无需支付款项即可顺利开展第二笔融资租赁业务的目的.

三 进一步论证,确保该笔融资租赁业务性质不受影响

在以往的融资租赁业务实践中,也时有发生一些融资租赁公司在应支付的租赁物购买价款中扣除保证金、咨询费、租前息等的情况,在发生诉讼时,对融资租赁性质的认定、或者租赁租赁成本数额的认定,往往引发争议.尤其当一些业务被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民间借贷时,当发生购买价款中扣除相应款项的,法院以融资租赁公司实际支付金额认定为借款本金.上述操作中带来的风险,也屡屡在各地各级法院的判决书中得以体现,因此通常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操作中避免上述操作.

但是,本篇文章所涉及的融资租赁业务的操作方式,是双方协议抵销到期、同种类的债务,与前述所说的自购买价款中扣除保证金等的行为,法律性质不同.为进一步论证,检索了相关判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45号判决中,该案一审法院认为,融资租赁的制度属性要求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应先行及时、足额提供融资款购买设备,对其扣除款项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均不予认可,故认定该案中融资租赁公司没有完成融资义务;但该案二审法院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债务抵销行为持肯定态度,融资租赁公司支付抵销之后的价款,视为已完成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支付义务.

由此看出,该法院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债务抵销行为持肯定态度,融资租赁公司支付抵销之后的价款,视为已完成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支付义务.基于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操作的裁判观点,进一步论证了上述抵销方案的操作流程和风险预判,明确该方式与自购买价款中扣除保证金等款项的操作方式性质不同,不会影响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成立,从而消除了融资租赁公司的顾虑,促成了交易.

四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进行债务抵销的操作建议

通过分析《合同法》中对债务抵销之法律规定,并通过检索判例分析司法实践中对该方式的认定,融资租赁性质的认定,需结合租赁物的价值及状况、租金的结构及支付、双方的权利及义务设计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以上述(2014)滬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45号判决为例,出租人全额向承租人返还租赁物购买价款,同时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首期租金的交易方式,与出租人在返还价款时将首期租金直接抵销的交易方式,实际效果并无二致,不存在借款合同中预先扣息所产生的实际借款效果与合同约定不符的问题,故当事人有权约定相关抵销事宜,故融资租赁中租赁物购买价款与租金间之关系,异于借款合同中借款本金与利息间之关系,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的法律规定,不能类推适用于融资租赁关系.

本篇文章涉及的案例中,在通过债务抵销的方式实现第二笔融资租赁业务顺利开展的情况下,为确保融资租赁业务性质不受影响,结合该笔业务的具体情况,建议该融资租赁公司,在第二笔融资租赁业务开展时,应在租赁物的选用上持谨慎态度,考虑到业务时间上的衔接、及需抵销之债务到期时间上的要求等法律风险点,不宜将第一笔业务项下的部分租赁物重复使用,应选择新一批适格租赁物.

五 结语

经过充分了解企业经营现状,笔者在认真分析企业发展难题后,通过精准的法律方案,成功化解企业的融资难题,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做出了律师应有的付出与担当.

总结:上文汇总:本文是关于法律方面的毕业论文范文,可作为助力相关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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