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论文写作 > 论文大全 > 文章内容

我国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探析

主题: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12

简介:关于污染物污染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污染物污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污染物污染论文范文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论文

目录

  1. 一、陆源污染物的概述
  2. (一)陆源污染物的定义
  3. (二)陆源污染物的种类
  4. 二、我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法律制度的不足
  5. 三、完善我国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制度
  6. (一)重新制定法律法规
  7. (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强化法律责任
  8. (三)赋予河流支流、干流流域管理委员会防污治污的权贵
  9.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如何避免家居污染物的伤害[津晨播报]

文丽琼(东北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哈尔滨150040)

文摘编号:1005-913X( 2010)02-0072-CA

摘 要:陆源污染物是污染海洋最大的因素,控制陆源污染物对保护海洋环境至关重要.我国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发展,但仍然有不足,应完善我国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制度,注重制定法律法规;完善责任追究机制;赋予河流支流、干流流域管理委员会防污治污的权责.

关键词:陆源污染;陆源污染物;海洋环境

中图分类号:DF46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0)02-0072-02

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在已拥有主权的300万平方公里的海域中,现已鉴定的海洋生物多达12万种.我国拥有大陆岸线18000多公里,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岛屿6500多个,所辖海域近300多万平方公里,约为陆地面积的1/3.中国在沿海两百公里的范围内,用不到三成的陆域土地,承载着全国四成以上的人口、一半以上的大城市.整个“十五”期间,中国海洋经济以年均11.1个百分点的速度快速稳定增长,海洋产业增加值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已达到百分之四,达到世界平均水平.海洋丰富了人们的食品结构,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海洋环境也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海洋污染.造成海洋污染的因素有陆源污染物、海洋倾废、海岸工程、船舶污染等,而在这几种因素中,陆源污染物是造成海洋污染最主要的原因,陆源污染物占到了海洋污染物的近80%.所以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意义重大.

一、陆源污染物的概述

(一)陆源污染物的定义

199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陆地污染源(简称陆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场所、设施等.陆源污染物是指由前款陆源排放的污染物”. 陆源污染物通过大气、河流、运河、地下水道和排水口,最终进入海洋.随着经济的发展,陆地向海洋排放的污染物种类越来越多,数量也在不断增大,造成了海洋环境的恶化.陆源污染物包括工业废水、城镇生活污水、农药和化肥等农业面源污染,陆源污染物主要通过沿海工业企业废水和污水处理厂尾水直排和通过地表径流人海.

(二)陆源污染物的种类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陆源污染物的种类主要有:强放射性废水,病原体废水、富营养物质、含热废水、沿海农药、岸滩废物;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定的种类有:高度和中度放射性物质、病原体废物、富营养物质、含热废水、沿海农药及器具、岸滩废物、油酸碱毒物质;1999年12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种类范围相对于上述二者略有扩大:高度中度低度放射性物质、病原体废物、富营养物质、含热废水、沿海农田林场使用的农药及生长调节剂、油酸碱毒物质、过境转移危险废物、通过大气层传播的废物.

二、我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法律制度的不足

首先,内容尚不完善,存在缺失与滞后问题.我国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在内容上仍存在缺失,很多相关问题在法律上处于空白状态,亟需法律法规的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作为专门针对防治陆源污染物制定的唯一一部行政法规已经实施了19年之久,在19年当中我国经济和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该法规一直都未经过修改,其落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形毋庸置疑.

其次,处罚力度不够,法律责任严重弱化.法律责任一向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软肋,在防治陆源污染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问题上也不例外.我国防治陆源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法律法规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造成法律责任严重弱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政责任处罚形式单一,处罚力度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单列第九章专门对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总共22个法律条文,其中涉及对于行政责任作出规定的总共有21条之多.其中涉及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其中有16条规定了罚款的处罚方式,并对罚款的数额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可见对破坏海洋环境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方式是罚款.而目前这种以罚款为主的情况,导致目前的行政处罚方式过于单一,没有其他处罚方式的有力配合使用,在处罚力度上也难以保证.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如何避免家居污染物的伤害[津晨播报]

二是民事责任规定不完善.我国海洋环境法律制度中海洋环境侵权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规定不完善,从《环境保护法》到《海洋环境保护法》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对民事纠纷作出规定,《环境保护法》中只有第四十一条对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而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民事责任的规定也只在第九十条第一款中作出相应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民事责任的规定也只在第三十二条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或者被处以罚款的单位、个人,并不免除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陆源污染侵权民事纠纷需要适用民法、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陆源污染侵权案件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仅适用民法、民事诉讼法等一般性规定,在很多方面将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

再次,我国防治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的制度未从宏观把握.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国家建立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及加强人海河流的管理使人海河流水质良好作了原则性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对此只字未提,丝毫不涉及宏观治污(虽然后者制定时间早,但是下位法并未根据上位法进行修改).

三、完善我国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制度

(一)重新制定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已经颁布实施19年之久,已经落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修改或者重新制定是大势所趋.在立法过程中,应注意两个层面,其一是制定适用全国的普通法律法规;其二是要有针对的制定法律法规,解决特殊问题.

增强现有的环境要素的相关立法与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制度的融合.直接制定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的法律,并不是意味着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的责任由这一部或几部专门法律法规承担,其他的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仍应进行完善,与专门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做好衔接.

(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强化法律责任

完善的法律法规必须有完善的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否则只会是一纸空文.针对我国海洋环境法律制度中法律责任部分的规定存在的问题,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综合运用多种行政处罚方式,强化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行政责任,改变目前处罚形式单一,处罚力度不足的现状.加强对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的应用,必要时对违法个人可运用行政拘留的处罚方式,改变目前陆源污染破坏海洋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为主的行政处罚现状.对于罚款这种处罚方式的应用,应考虑陆源污染污染海洋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对有关的罚款数额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其更能发挥其应有的警戒作用.

2.尽快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以增强民事责任部分规定的执行性.海洋环境保护民事责任部分相关实施细则的出台势在必行,有关部门应当尽快作出相关的规定.例如我国必须及时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才能保证发生污染损害事故后,受害方能够获得赔偿,同时也能够保证有足够的资金采取措施将污染的损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赋予河流支流、干流流域管理委员会防污治污的权贵

人海河流携带污染物污染海洋是重要原因,所以应当加强对人海河流的污染防治.新《水法》规定了在国家确定的重点河流建立流域管理委员会,言外之意对未被国家确定为重点河流的河流不用建立流域管理委员会.在目前我国环境状况下,笔者觉得应该修正.每条河流视具体情况设立大小不一的流域管理机构进行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尽快制定《流域管理法》.这部法赋予流域管理委员会充分的管理水资源的实权,赋予流域管理机关权力对流域进行研究,科学制定流域的环境容量,与环保行政部门合作控制流域污染物总量的权力.明确流域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让其在水资源利用和流域防治污染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打破水资源利用与水污染防治的行政界限.因为污染物终究是要排放的,如果只在重要河流设立管理机构,严格限制污染物排放,就会使排污单位将目标转向非重点河流,而这种转向则会必然造成非重点河流的污染,进而污染海洋.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流域管理委员会,但是其地位和职能模糊不清,不利于发挥其真正作用,所以要尽快明确其法律地位和职能.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把某条河流作为一个生态环境进行研究、测量,进而进行总体控制.针对流域和海域的生态特点,早日赋予流域管理委员会和海域管理机构职能,打破污染防治的行政区域限制,是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物防治的可行之路.

参考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国家报告【J】环境保护,2006(10).

【2】崔风,海洋与社会一海洋社会学初探【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7.

【3】练兴常,整治陆源污染净化海洋环境【J】太平洋学报,2005(10).

【4】曹明德,黎作恒,《黄河法》立法刍议【J】法学评论,2005(1).

[责任编辑:兰欣卉]

收稿日期:2009 -11-30

作者简介:文丽琼(1984-),女,广西桂林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总结:本论文为您写污染物污染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引用文献:

[1] 大气污染物和环境污染本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大气污染物和环境污染有关毕业论文格式范文3000字
[2] 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污染学年毕业论文范文 关于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相关毕业论文格式模板范文2万字
[3] 大气污染物和环境污染大学毕业论文范文 大气污染物和环境污染相关论文范文数据库2万字
《我国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探析》word下载【免费】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论文范文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