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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论文抄袭后果成都学院,硕士论文抄袭后果成都

主题:学生奖学金 英文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12

简介:适合学生奖学金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学生奖学金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学生奖学金论文范文

学生奖学金 英文论文

目录

  1. 学生奖学金 英文:中国设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4.5万名学生

   浙 江 师 范 大 学

   学生手册

   浙江师范大学教务处

   二○一四年八月

  

   校 训:

   砺学砺行

   维实维新

   目 录

   一,浙江师范大学概况 1

   二,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4

   三,浙江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2

   四,浙江师范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24

   五,浙江师范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与竞赛奖励办法 36

   六,浙江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43

   七,浙江师范大学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68

   八,浙江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70

   九,浙江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81

   十,浙江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85

   十一,浙江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 91

   十二,浙江师范大学十佳学子评定办法 96

   十三,浙江师范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99

   十四,浙江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103

   十五,浙江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109

   十六,浙江师范大学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113

   十七,浙江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117

   十八,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121

   十九,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126

   二十,浙江师范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132

   二十一,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134

   二十二,浙江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性资助项目

   实施管理办法 138

   二十三,浙江师范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143

   二十四,浙江师范大学校园文明公约 147

   二十五,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公寓(寝室)管理规定 149

   二十六,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公寓(寝室)安全用电管理

   暂行规定 152

   二十七,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寝室安全卫生检查标准 154

   二十八,浙江师范大学文明寝室和特色寝室评选办法 156

   二十九,浙江师范大学文明责任区例行督查办法 160

   三十,浙江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162

   三十一,浙江师范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175

   三十二,浙江师范大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基金

   管理条例 181

   三十三,浙江师范大学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实施条例 185

   三十四,浙江师范大学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干部,

   优秀共青团员评比暂行条例 190

   三十五,浙江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195

   三十六,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用电指标和超过额度部分

   水电收费标准 210

   三十七,浙江师范大学教学区大楼照明用电和空调使用

   管理规定 211

   三十八,浙江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213

   附录一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219

   附录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21

   附录三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33

   浙江师范大学概况

   浙江师范大学本部位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金华市,地处浙江中部,北依沪杭,南联闽粤,交通便捷.学校占地面积3300余亩,建筑面积100余万平方米.校园环境清幽,绿树成荫,芳草似锦,与国家级风景名胜双龙洞交相辉映,相得益彰,是求知成才的理想之地.

   浙江师范大学前身为杭州师范专科学校,创建于1956年.1958年升格为杭州师范学院.1962年,杭州师范学院与浙江教育学院,浙江体育学院合并,更名为浙江师范学院.1965年,浙江师范学院从杭州搬迁至金华现校址.1980年被列为省属重点高校.1985年更名为浙江师范大学.2000年,2001年,2004年浙江财政学校,浙江幼儿师范学校和金华铁路司机学校相继并入.

   浙江师范大学是一所以教师教育为主的多科性省属重点大学,现有初阳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法政学院,教师教育学院,杭州幼儿师范学院,体育与健康科学学院,人文学院,外国语学院,音乐学院,美术学院,文化创意与传播学院,数理与信息工程学院,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地理与环境科学学院,工学院,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国际文化与教育学院,中非国际商学院,行知学院(独立学院)等19个学院65个专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25700余人,研究生(含专业学位研究生)4970余人,留学生近400人,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15000余人.在职教职员工2680余人,专任教师1480余人,具有正高职称教师330余人,副高职称教师750余人,具有博士学位教师610余人,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1名,共享中国科学院院士5名,中国工程院院士1名,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1人,国家外专千人计划入选者1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2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2人,国家突出贡献专家2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28人,"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3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8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2人,教育部高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8人;省特级专家2人,省有突出贡献专家1人,省"千人计划"入选者3人,省"钱江高级人才"特聘教授5人,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42人,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41人.学校为首批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和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参与学校,并拥有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训基地,铁道部确定的铁路机车司机培训基地,浙江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浙江省幼儿师资培训中心,浙江省幼儿园园长培训中心等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浙江师范大学现有1个教育部创新团队,3个省重中之重学科,2个省级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个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1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1个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文化研究基地,1个省基础教育研究基地,15个省级重点学科;5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9个省级优势专业,8个省级重点专业,12个省级重点建设专业,2个国家级教学团队,1个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1个省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1门国家级精品视频公开课程,6门教师教育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3门国家级精品课程,1门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曾获 4 项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2017年学校成为博士学位授权立项建设单位,2017年顺利通过博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总体验收.现有23个一级学科硕士点, 11个专业学位硕士点,并是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学校教学基础设施先进,功能齐全,图书馆,资料室现有纸质图书340余万册,电子图书210万余种;拥有实验室48个,其中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6个.实验室总面积12万余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达3.9亿元.

   浙江师范大学坚持开放办学,先后与5大洲,4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140余所高等院校或教育机构建立了合作和交流关系,与20个国(境)外大学确立了校际学生交换项目.1996 年学校在喀麦隆建立汉语培训中心;1987年和1997年分别获得招收长,短期来华留学生资格;2004年成为教育部"教育援外基地",长期承担我国教育援非高层培训工作;2004年经教育部,论文范文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出国留学服务中心",为广大师生自费出国留学提供相关服务; 2006年,经教育部批准,获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招生资格;2007年,学校先后在乌克兰,喀麦隆建立了孔子学院;2017年,成为外交部"中非联合研究交流计划",教育部"中非高校20+20合作计划",国家留学基金委"国际区域问题(非洲)研究高级人才培养计划"的项目执行单位;2017年,学校获批商务部中国基础教育援外研修基地;2017年,学校在莫桑比克建立了孔子学院.

   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浙江师范大学将秉承"砺学砺行,维实维新"的校训,朝着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国内知名教学研究型大学的目标阔步迈进.

   浙江师范大学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推动教育改革,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基础扎实,作风务实,综合素质高,适应能力强,发展后劲足,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论文范文,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入学手续.新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并应在2周内*离校手续,回家治疗,户籍关系迁回原地,否则不保留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持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向所属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后,重新*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期限到校报到,按学校规定缴费后,到学院教务办公室注册.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逾期2周者,不予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有关手续后注册.凡因休学,转专业,保留学籍等原因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均按学生现所在年级收费标准缴费.

   第二章 学制,学分及课程设置

   第五条 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4年,个别专业为5年.4年制本科专业在校修读年限3—6年;5年制本科专业在校修读年限4—7年;专升本专业在校修读年限2—3年.

   第六条 本科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要求为166学分,各专业毕业学分由当年教学计划确定.

   第七条 本科各专业课程设置包括通识课程,学科及专业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师范类专业设有教师教育课程.

   (一)通识课程包括通识课程①和通识课程②,通识课程①为公共必修课程,包括思想政治理论,信息技术,大学外语,体育与心理,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大学语文,高等数学等课程,其中大学语文,高等数学由各专业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通识课程②为公共选修课程,每位学生须按照专业教学计划修读4—10学分.

   (二)学科及专业课程包括学科平台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专业方向课程和专业拓展课程.学科平台课程是本学科领域内具有共通性,基础性的课程;专业核心课程是专业基础课程,旨在培养学生的专业核心素质,达到专业基本规格;专业方向课程是学生实现个性化发展的平台,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发展和兴趣选择修读;专业拓展课程旨在进一步拓展学生的专业视野,学生可以根据兴趣自由修读.

   (三)实践教学环节以提高学生能力为本,结合理论课程进行系统设计,包括基础性实践,提高性实践和创新性实践,每位学生必须修读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

   (四)教师教育课程包括教育基本理论,教育心理能力,教学技术能力,教育研究能力和教育实践能力五大模块.师范类专业学生须按规定修读相关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

   第三章 课程修读

   第八条 选课程序和手续

   (一)学生入学后在导师指导下,参照学校印发的教学计划和课程简介拟定个人学习计划.

   (二)每学期教务处组织各学院教学秘书排课并将课程输入教务管理系统,印发下学期的选课手册.

   (三)各学院组织学生,在导师指导下,根据选课手册,在规定期限内做好下学期选课工作.逾期未选课作自动放弃处理.每位学生每学期所选课程不得超过28学分(含重修);特殊专业经教务处审批,可提高到30学分.

   (四)各学院各专业的全部课程向全校学生开放.学生不得修读低于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同类课程,如物理专业的学生不得修读化学专业的《普通物理》等.

   (五)学生所选课程均可在开学后试听2周,需要退选的学生须在开学后2周内,通过选课系统*退选手续,正常退选的课程不计学分和成绩.未*退选手续的课程,则仍视为选中,需参加正常的听课和考试,记载学分和成绩.

   (六)学生选定课程后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听课和考试,如有特殊情况,应向开课学院教务办公室和任课老师请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计算学分绩点:未听课的时间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教师随机点名3次及以上未到;旷考或不完成该课程的其他学习任务;有考试违纪行为.

   (七)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全部为考试课程.考试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或二级制.所有选定的课程成绩均按规定计算学分绩点,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重复选修的课程记录最高分.

   (八)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按规定参加补考或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补考不及格的必修类课程必须重修,学生可根据选课手册和学习计划自行确定重修时间.

   (九)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在修完规定学分(除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外)后参加实习.

   (十)专科(高职)学生入学后,按学校制订的教学计划修读课程.

   第九条 课程开设与施教

   (一)为保证教学质量,供学生修读的各类课程均应符合《浙江师范大学教学工作规程》.

   (二)专业课选课人数不满20人,通识课选课人数不满40人的课程可暂停开课(小班教学课程除外),遇有特殊情况需作变动时,须经教务处批准.

   (三)学校定期组织教学评估,以提高课程质量和教学水平.

   第十条 大学外语是本科生(英语专业为第二外语)的必修课程,毕业前学生必须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

   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始,本科生(含专升本,日语专业学生)可参加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

   第十一条 计算机课程是本科生的必修课程,毕业前学生必须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学生须通过《计算机基础》测试,才能修读《计算机应用》课程.

   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始,本科生可参加全省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

   第十二条 大学体育课为本科生的必修课程.学生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凭校医院证明,经体育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确认,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改修保健课,但同样应评定体育成绩.改修手续须在开学后2周内*完毕.

   第十三条 师范类学生须参加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规定要求方可申请*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除实践教学,大学体育,实验课程外,其他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免修考试每学期举行1次,时间定在开学初2周内.新生第一学期不参加免修.学生应在前一学期末提出免修申请,经开课学院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即可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及以上者,该课程可以免修,按实际成绩记入期末考试成绩,并取得相应学分.79分及以下者按考试不及格论,60—79分记59分,60分以下按实际记分.免修考试未通过者必须修读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作为重修考试成绩登记,学分累计.

   第十五条 重修课程与其他课程时间冲突,可申请部分听课或自修.学生选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可申请自修其中一门课的冲突部分.

   学生申请部分听课,自修或免听课程须征得任课老师同意,并报经开课学院院长批准,同时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践等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试.免听手续必须在开学第1周内*完毕.

   第十六条 转校,转专业的学生,其原先修读的课程成绩,经有关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承认成绩并给予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第二专业课程证书修读

   (一)自大学二年级开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实际能力修读第二专业课程证书.

   (二)学生申请修读第二专业课程证书要求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

   (三)学生修读第二专业课程一般应在第二学期期末选课开始前向第二专业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经第二专业所在学院同意,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第三学期开始修读.

   (四)学生修读第二专业课程,于每学期末与主修专业同时选课.主修专业学分修读上限仍为28学分,第二专业课程单独选课,学分单列.

   (五)第二专业课程与主修课程重复,学分数与教学要求(教学大纲)相同时,可申请免修该课程,并把主修专业课程取得的学分记入第二专业课程学分.学生修读的第二专业课程证书学分不能记入主修专业学分.

   (六)学生修满第二专业教学计划中第二专业课程证书修读要求规定的学分,经学生本人申请,第二专业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颁发第二专业课程证书.

   (七)学生修读第二专业课程学分,按《浙江师范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交纳相应的学分学费.

   第四章 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办法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都必须参加所修读的全部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考试成绩及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严格按照《浙江师范大学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必须凭有关证明事先向开课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开课学院院长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作旷考论.

   第二十一条 考试成绩不及格者,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均给予1次补考机会.补考通过者,该课程成绩以60分记入学生成绩单,注明"补考"字样,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参加补考:

   (一)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时事政治学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

   (二)取消考试资格,考试论文范文及*缓考手续的课程;

   (三)未按规定时间申请补考或补考缺考的课程;

   (四)非首次考试不合格的课程.

   第二十三条 学生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五级制(优秀A,良好B,中等C,及格D,不及格F)和二级制(合格P,不合格F).三种计分方法的对应关系见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采用绩点制综合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学分绩点的计算

   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绩点数乘以该课程的学分数.平均学分绩点等于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总数除以各门课程的学分总数.计算学生在校修读的总平均学分绩点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二)成绩与绩点对应关系

   百分制成绩(绩点) 五级制成绩(绩点) 二级制成绩(绩点) 100 (5.0) A(4.5) P(3.0) 95~99(4.5) 90~94(4.0) 85~89(3.5) B(3.5) 80~84(3.0) 75~79(2.5) C(2.5) 70~74(2.0) 65~69(1.5) D(1.5) 60~64(1.0) 0 ~59( 0 ) F( 0 ) F( 0 ) 第二十五条 凡考试违纪,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注明"违纪"字样,并按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论文范文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错误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浙江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学生奖学金 英文:中国设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4.5万名学生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七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其他活动,并实行考勤.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并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应衣冠整洁,禁止穿背心,拖鞋等进入教室或实验室;手机等通讯工具应予关闭,禁止在课堂上接打电话及接发信息;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离教室或实验室;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自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外出参加实践,军训等活动,必须听从带队教师的指导.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向带队教师或有关人员请假.未经批准擅离者,按旷课论.

   第三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习或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其他活动时,必须事先*请假手续.因急病或紧急事故未能及时请假者,应在3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一)学生请假,必须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原因,时间,病假必须有校医院证明,事假必须有充分,正当理由.

   (二)请假1天以内,由班主任或年级主任批准,报学院教务办公室备案,请假1天以上,由学院领导批准.

   (三)学生请假期满,应到学院教务办公室销假;需要继续请假者,应及时*续假手续.

   第三十一条 凡未请假,超过假期或请假,续假,补假未经批准而未参加教学活动者均作旷课论.旷课学时计算方法如下:

   (一)旷课1节为1学时,未经请假缺勤1天,不足5学时按5学时计;超过5学时的,按实际学时数计.

   (二)学生无故迟到,早退3次,作旷课1学时计.

   (三)学生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或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每次按旷课2学时计.

   第三十二条 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按《浙江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在教学过程中,任课老师应按正式选课学生名单,选择全程考勤或者随机点名方式进行考勤,并及时将考勤结果报学院教务办公室.全程考勤缺课时数占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或随机点名3次无故不到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成绩记零分.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考勤工作的管理和领导.每月初,学院教务办公室公布上个月学生的缺旷课情况,并留存有关原始资料备查.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转专业资格条件

   (一)学生转专业必须是确有专长,转入另一专业更能发挥学习积极性.

   (二)申请转专业的新生,其高考成绩必须达到转入相应专业当年高考最低录取线(含单科);外省生源新生原则上只允许在生源省份当年招生专业内互转,其他要求不变.

   (三)转专业的大二学生,非师范申请转入师范者,原则上第一学年学分绩点排名需达到全年级的前30%以内;转入热门专业(由教务处根据当年招生情况确定)者,原则上第一学年学分绩点排名需达到全年级的前50%以内;原则上转入一年级.

   (四)艺术类,体育类,职教师资的学生只能转入同类别专业.

   (五)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本校别的专业继续学习的,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六)学校因专业停招,原专业的休学期满的复读学生和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由本人申请,学校统一*转专业手续.

   (七)有特殊情况或特殊困难的学生,确需转专业的,须经学校确认同意后方可提交申请.

   第三十六条 转论文范文程序

   (一)教务处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新生报到周印发转专业通知.

   (二)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向学院提出申请.

   (三)各有关学院对提交书面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签署学院意见后,将符合条件者材料汇总上交教务处.

   (四)新生报到后第2周,教务处将各学院材料汇总,组织各转入专业(学院)对申请者进行统一考核(查),并最后审核确定准许转专业学生名单.转专业老生的转入班级,由转入学院根据具体情况编制.

   (五)学校下文之后,各相关学院做好转专业学生的各项交接工作,及时将转入学生的分班情况报教务处,并由教务处通知有关部门.选课中心和相关学院集中指导转专业学生,完成选课变更.转专业学生的教材,在不影响二次分配使用的前提下,以学院为单位统计,登记,在转专业文件下发后2周内,向教材发放部门退换.

   第三十七条 跨校转学者,须经两校同意,并是同一批次录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跨省者须两地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论文范文户籍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转专业:

   (一)在校期间因违反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处分者;

   (二)附属中学直升班入学未满一学年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四)二次转学,转专业的;

   (五)定向生和休学期间的;

   (六)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录取的学生;

   (七)非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升本,五年一贯制;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九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转学:

   (一)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二)入学未满1学期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本科三年级(含)以上,以及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三分之二及以上的;

   (五)非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升本,五年一贯制;

   (六)应予退学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证明,因病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该学期校历规定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校历规定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征入伍,须*离校手续,学籍保留至退伍后1年.入伍学期的成绩按学校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限(因病休学须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连续休学不得超过2年),休学的总时间不得超过4年,在校学习总期限(包括休学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在校修读年限.因病休学时间以医院开出证明之日起计算;因事休学时间自教务处批准之日算起.

   第四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

   (一)学生休学须*休学手续,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书.

   (二)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五)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病休期间医疗论文范文按校医院有关规定*.

   (六)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属或监护人承担,学校不担负休学期间学生的事故责任.

   (七)学生休学期间,若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学校按照《浙江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

   (一)因伤,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已经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由学院提出意见,报教务处核准,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同意,在学期开学2周内*复学手续.

   (三)学生复学后,原则上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八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每学期选课前应主动查询自己的学业状况,学院在每学期补考结束后对学生的学业状况进行评估.学院对每学期所获得学分低于该学期修读学分总数二分之一的学生予以退学警示.

   第四十六条 退学警示每学期进行1次,由学生所在学院在补考结束后2周内统计出给予退学警示的学生名单,签发"退学警示通知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读期间连续2次或累计3次受到退学警示的;

   (二)不论何种原因(包括休学,延长学习年限等),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的在校修读年限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逾期2周不*复学或续休学手续的;

   (四)休学期满,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不合格而不准复学的;

   (五)因病必须休学而不休学,且在1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者,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应在收到退学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退学手续并离校.

   第四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

   (一)退学和因其他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患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根据本细则发给相应的学习证明书.

   第五十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按照《浙江师范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申诉.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延期毕业

   第五十二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按教学计划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论文范文书.

   第五十三条 学生可申请提前或延期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毕业前1学期的期末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由学院对其学分结构和成绩等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报教务处批准.学生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按学校规定交纳相应的论文范文.

   因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无法按期毕业者,可在毕业生离校1个月前提交延期毕业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否则作结业或肄业处理.学费按上级批文收取.

   在校生所在年级变更须报经教务处批准.除休学,转专业,转学,保留学籍,延期毕业等原因外,学生在校期间中途不变更所在年级.

   第五十四条 在规定的在校修读年限内未修满规定的总学分,缺8学分及以下且离校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离校1年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可申请换发论文范文书.学士学位授予按《浙江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实施.

   第五十五条 在规定的在校修读年限内未修满规定的总学分,缺8学分以上且离校者,作肄业处理.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无学籍学生一律不发给论文范文书,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生获得的证书遗失或损坏,由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7年秋季入学的学生开始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浙江师范大学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的;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较好地掌握1门外语,其中:

   1.英语类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

   2.非英语类专业学生的外语综合评定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综合评定成绩计算公式为:M等于A×50%+B×50%,A代表外语必修课最高级别课程的成绩,B代表历次等级考试中分数最高一次的成绩(艺术,体育类专业及从中职学校单列招收的职教师资本科生参加省大学外语论文范文考试,其他非英语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大学外语四级考试需换算为百分制成绩).

   非英语类专业学生雅思成绩达到5.0及以上,或托福iBT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其外语综合评定成绩可直接评定为合格.

   第三条 曾受记过处分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符合第二条的各项规定,在处分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在毕业当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之前递交申请材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以第一作者在二级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获得计算机软件着作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1项;

   (二)主持并完成省级及以上学生科技创新项目1项;

   (三)获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文体比赛(纳入学校学生科技创新与竞赛奖励范围内的赛事)三等奖及以上奖项1次;

   (四)毕业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列本专业所有毕业生排名50%之前或考上当年研究生,录取为公务员.

   第四条 结业后1年内经过返校考试而换发论文范文书,且符合第二条其他条件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初步掌握汉语,符合第二条(一)中规定且无记过及以上处分,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受记过处分者参照第三条执行.

   第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自2017级学生开始实施.

   第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浙江师范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考试是教学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教学效果的检查.严肃认真地抓好这一环节,对于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良好学风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加强考试的科学化,促进考试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学校的考试工作在分管教学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全面负责,制订有关规定,在学院配合下对考试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条 学院应高度重视考试工作,成立考试领导小组.考试领导小组由院长,分管教学院长,系(专业)主任,学科(教研室)主任与教务办公室有关人员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指定各课程主考教师;编排考试科目,时间和考场;确定监考人员;检查考场执行考试纪律情况;组织评卷,成绩登记,结果分析和总结等.

   第三条 每门考试课程必须有一名主考教师.主考教师从主讲教师中挑选,由学院考试领导小组选定.

  

   第二章 试卷命题与印制

   第四条 正确掌握命题范围与内容.命题必须以课程的教学大纲为依据,既要体现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又要突出对学生"加强基础,结合实际,发展智力,培养能力"的要求;既要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础知识掌握的深度,广度和对基本技能掌握的熟练程度,又要考核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 正确掌握试题覆盖面与题量.试卷内容应体现教学大纲的要求.适中的试卷题量(试卷题量可多于应考题量,安排一些可选性试题),以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答完试卷为宜,保证试卷的高信度与效度.

   第六条 试题应有一定的难易梯度,以便分辨学生掌握学习的情况.试题的难易层次一般为:"三基"部分占50%左右,综合性并有一定难度的占30%左右,要求较高并有相当难度的占20%左右.

   第七条 命题时要反复研究教学大纲,遵循教学大纲,把握好教学基本要求,防止试题偏易或偏难.要使试卷的及格分数水平能表明已达到教学的基本要求.要力求学生的考试成绩能够呈现正态分布.A,B卷的命题难度,广度和题量应相当.

   第八条 每份试卷均应卷面清晰,内容准确,文字通顺,标点无误.试题排版紧凑,凡有附图的,作图应规范.

   第九条 闭卷考试试卷须事先用计算机打印好再交印.试卷格式参照命题纸.试卷要与答题纸分开,每份试卷均需附上命题审定表.开卷考试试卷是否印刷,由任课老师灵活处理.

   第十条 各课程试卷须经学科(教研室)主任审核,系(专业)主任或分管教学院长审批后使用.审阅试卷要严格把关.学科(教研室)主任有权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对试题进行调整,修改或增删.主考教师到学院教务办公室领取命题审定表,按命题要求编制A,B两份试卷,经学科(教研室)主任审核,系(专业)主任或分管教学院长审批并确定期末使用试卷后,于考前十天把试卷送到文印室;考前一天到文印室领取试卷(休息天除外);考前半小时拆封试卷.另一份留存学院教务办公室作为补(缓)考试卷.

   第十一条 公共课相同课程的试卷和专业课同一年级相同课程的试卷要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评卷.特殊专业的术科考试一般应有两位以上专业教师集体完成.

   第十二条 有试卷库或试题库的课程,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是否使用试卷库或试题库来考试.

   第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学院须及时将本院考试安排表,考场情况登记表,试卷,成绩单,参论文范文与试卷情况分析表汇总,按一定顺序装订成册后存档,并实行专人负责,定点存放,以利于对试卷进行检查,评估与使用.

   第十四条 命题,审题,印制和保管等所有接触试卷的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内容.违者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章 考试形式与时间

   第十五条 考试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考试,实践考核及课程论文等多种形式.学校鼓励并支持学院和任课老师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考试管理改革.采用闭卷笔试之外的考试形式,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专业基础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两个半小时,其他课程为两个小时.未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不得更改考试时间.

   第四章 考场管理

   第十七条 考场由学院按指定教室自行安排.公共课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于考试前两周通知学院并公布.学院应将考试日程安排(包括考试科目,日期,时间,地点,考生人数,监考人员等内容)及时录入教务系统.除不可抗拒原因外,考试时间必须安排在选课手册公布的时间进行,不得随意改动.

   第十八条 考场要统一编号,做到隔位安排,阶梯教室要前后左右隔位.

   第十九条 主考教师要对该门课程的考试全面负责,到有关试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签名.

   第二十条 每个考场至少应指派两名监考人员.考生在80人以上的考场要增派监考教师.通识课程监考人员由开课单位和相关学院协商选派.其他课程监考人员由各开课单位选派.

   第五章 考场规则

   第二十一条 学生某门课程未听课时间如超过该门课程总时数的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考试时间进入考场,不得迟到.开考后半小时内学生不得退出考场.迟到半小时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并作旷考处理.因特殊原因迟到半小时以内的学生,应向主考或监考教师申述理由,经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考试时间不延长.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论文范文,按指定座位就坐,并把论文范文放在桌子上,以备核查.其他论文范文无效.如论文范文丢失,以带有本人照片的学院证明为准.

   第二十四条 考试时,学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只准带必需的文具.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考试时,不得随意起立,走动或做其他与考试无关的事情.教师和考生应当注意保持考场及周边的安静和清洁.考场内不准吸烟.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指导,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暗示答题范围或内容,提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其他问题和要求.对于试卷印刷错误或字迹模糊等不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可举手询问.

   第二十七条 学生答题前,应在答题纸上写明学院,专业,班级,姓名,学号.答题均须做在答题纸上,并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不准用铅笔书写(除指定要用铅笔答题外).书写时要字迹工整,清楚,并注意保持卷面清洁.

   第二十八条 考生不准中途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监考人员同意,方能离场.

   第二十九条 考试期间,考生应将写好答卷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考试结束,考生需将试题纸,答题纸连同草稿纸一起反放在课桌上,由监考人员检查确认后才能离场.

   第三十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如发现有违纪行为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三十一条 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第六章 监考守则

   第三十二条 监考人员必须在规定考试时间15分钟前到达考场,并佩戴论文范文,关闭手机,自始至终一前一后在考场内认真执行监考任务,不得中途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内阅读书报,闲聊或做其他事情.

   第三十三条 监考人员必须在考生进场前和考生进场后(开考前)进行两次清场.考生书包,书籍资料,无线通讯工具等随身物品需集中存放.要求考生按规定座位就坐,凡不合要求者,监考人员有权调动座位.

   第三十四条 考生对试题文字印刷不清提出询问时,监考人员可予答复,对试题内容不能作任何解释.

   第三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要立即令其退出考场,并将情况报告有关学院教务办公室及教务处.如发现学生违纪不制止,不报告,以失职论处,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掌握考试时间.考试时间终止前15分钟要提醒学生注意.考试终止时间一到,要立即收卷,不得自行延长考试时间.

   第三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将试题纸,答题纸,草稿纸核对无误后,把答题纸装订成册,一起交给主考教师.

   第三十八条 监考人员处理问题有困难时,应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

   第七章 阅卷评分

   第三十九条 阅卷评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教师应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第四十条 考试应有一定的区分度.除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和全国,全省统一考试的课程及特殊课程外,其他任何课程考试要有一定的不合格率,但原则上不得超出20%.

   第四十一条 课程学习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平时作业成绩和期中考试成绩等部分组成,并有原始材料作凭证.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得低于60%.

   第四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试卷一律密封装订.阅卷教师须在考试后三天内完成阅卷,并将试卷交到学院教务办公室拆封登记分数,或由教研室统一阅卷,登分,并将成绩输入成绩管理系统.阅卷教师要向学院教务办公室报送学生成绩登记表,考试试卷,参论文范文,试卷情况分析表和所有答题纸.学院应及时审核学生成绩,并确认成绩管理系统中的学生成绩,同时把学生成绩综合表报送教务处.考试的相关材料由学院教务办公室妥善保管至学生毕业后一年方可销毁.

   第四十三条 学生成绩一经主考教师确定签名输入成绩管理系统后,任何人都无权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要改动成绩者,应由原主考教师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教学院长审查同意报教务处后方可改动,并将书面报告附于成绩登记表后,以备查对.体育特招生,应征入伍者,竞赛获奖者的成绩记载按有关文件*.

   第四十四条 学院及时向学生公布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应做好补考,重修或改修准备.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个人一般不得查卷.如学生对试卷评分有疑问,可在考试结束后二个月内(不含假期)向开课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开课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批准,由学院教务办公室查卷,系(专业)主任负责复核.超过二个月原则上不予查卷.

   第四十六条 学校要加强对各专业试卷的抽样分析和检查评估,研究试卷的信度,效度,难易度和区分度,并及时通报.

   第八章 缓考,补考与重修

   第四十七条 考试期间学生一般不得请假.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应考者,须于考前三天(突发性事件除外)凭医院或其他相应证明,向开课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浙江师大缓考审批表》,经开课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批准方可缓考.开课学院教务办公室发给缓考学生《缓考通知单》并通知该课的主考教师.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作旷考处理,成绩记为零分.

   第四十八条 所有课程全部为考试课程.除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外,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均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缓考同时进行,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补(缓)考不及格者可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其中必修类课程补(缓)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参加补考:

   (一)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时事政治学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等);

   (二)取消考试资格,考试论文范文及*缓考手续的课程;

   (三)未按规定时间申请补考或补考缺考的课程;

   (四)非首次考试不合格的课程.

   第九章 违规行为和认定

   第五十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人员调动;

   (二)将手机等通讯工具,电子辞典带入考场;

   (三)监考人员要求出示学生证或论文范文而拒绝出示;

   (四)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

   (五)交卷后未及时离开考场,且不论文范文考人员劝告;

   (六)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七)其他违纪行为.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论文范文:

   (一)交头接耳,索要答案,偷看,抄袭他人答卷;

   (二)传递纸条或透明胶,打手势,交换试卷以及有意将自己的试卷让他人抄袭论文范文方便;

   (三)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资料,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包括交换的双方);

   (四)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带入考场并将其放在考生可及范围之内;

   (五)交卷中看别人答案,涂改答案;

   (六)交卷后,有意在考场逗留,向他人说题;

   (七)参与团伙论文范文;

   (八)第二次违反考场纪律;

   (九)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论文范文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阅卷中发现论文范文嫌疑并经查实;

   (十)其他论文范文行为.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论文范文:

   (一)请他人代考或冒名代替他人考试;

   (二)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

   (三)组织团伙论文范文;

   (四)已构成考试论文范文,拒不服从监考人员处理,故意纠缠,谩骂;

   (五)涉及考试与成绩情况而行贿教师;

   (六)第二次论文范文或屡次违反考场纪律;

   (七)利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收发信号与外界联系;

   (八)其他论文范文行为特别严重.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认定的违纪行为发生者,根据《浙江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且课程成绩均以零分记,并在成绩管理系统中输入"违纪"字样.

   第五十四条 监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

   (一)监考迟到,考前未进行清场,试场秩序混乱而不加整顿,监考中看书报杂志或抽烟,聊天,打磕睡,擅离岗位及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试场且已影响试场纪律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因擅自离开试场而造成学生论文范文后果,监考无故缺席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向学生泄漏,暗示试题答案或为学生论文范文创造条件,隐瞒学生论文范文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五十五条 试卷命题,评分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

   (一)不按学校有关规定命题或命题的试卷不符合学校要求,无故不按时批阅试卷,不按时上交学生成绩和归档材料或归档材料不全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评分标准不一,随意送分,加分,扣分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向学生泄漏试题,让学生涂改试卷答案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五十六条 考试管理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一)对本单位舞弊情况有意掩盖,知情不报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指使,授意,纵容监考人员和命题,阅卷教师放松考试纪律,利用职务之便胁迫他人舞弊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利用职权包庇论文范文学生,阻挠处理工作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打击,报复严肃考纪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泄漏试卷内容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五十七条 凡涉及考试与成绩而接受礼物,礼金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于屡犯或并犯者,从重处罚,直至停职检查.

   第五十九条 对教师,干部,工作人员的处分,由学院写清舞弊事实,主要党政领导签署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再经教务处和有关部门审核,报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考试违纪论文范文箱和论文范文电话,接受广大教师,干部和学生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浙江师范大学

   大学生科技创新与竞赛奖励办法

   为推动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营造浓厚的科技文化氛围 mbAlunWen.net,进一步提升大学生的创新思维,团队协作意识,培养大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展示我校大学生风采,促进相关学科课程教学改革和教学质量的提升,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科技创新与竞赛的范围和组织形式

   类

   型 名 称 国

   家

   级 省/赛区级 校

   级 学校主 办部门 承办学院/部门 学

   科

   竞

   赛 大学生电子商务竞赛 有 有 有 大学生学科竞赛组织委员会 经管学院 大学生财务信息化竞赛 / 有 有 经管学院 大学生统计调查方案设计竞赛 / 有 有 法政学院 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 有 有 有 教育学院 大学生英语演讲竞赛 有 有 有 外语学院 大学生工业设计竞赛 / 有 有 美术学院 大学生广告艺术竞赛 有 有 有 文传学院 大学生摄影竞赛 / 有 有 文传学院 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 有 有 有 数理信息学院 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有 有 有 数理信息学院 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 有 有 有 数理信息学院

   类

   型 名 称 国

   家

   级 省/赛

   区级 校

   级 学校主

   办部门 承办学院/部门 学

   科

   竞

   赛 大学生服务外包创新应用竞赛 有 有 有 大学生学科竞赛组织委员会 数理信息学院 大学生智能汽车竞赛 有 有 有 数理信息学院 大学生力学竞赛 有 有 有 数理信息学院 大学生生命科学竞赛 / 有 有 生化学院 大学生化工设计竞赛 有 有 有 生化学院 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 有 有 有 地理环境学院 大学生机械设计竞赛 有 有 有 工学院,职教学院 大学生工程训练竞赛 有 有 有 工学院,职教学院 大学生多媒体作品设计竞赛 / 有 有 信息传播实验教学中心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竞赛 有 有 有 学生处 大学生创业计划/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有 有 有 团 委 文

   体

   比

   赛 大学生运动会 有 有 有 体育运动委员会 体育学院 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 有 有 有 艺术教育委员会 音乐学院

   美术学院 美术作品展览 有 有 有 艺术教育委员会 美术学院 科研成果 科研项目 有 有 有 相关

   部门 相关部门

   和学院 学术论文,专利 / 二,科技创新与竞赛的奖励办法

   1.学科竞赛类

   竞赛级别 参赛学期课程加分奖励(分/项) 学分奖励(分/项) 奖金奖励 (万元/项) 备注 国家级 特等奖 15 6 1 1.参赛学期课程加分奖励与学分奖励两者选其一;2.国家一等奖以上获得者原则上直接推荐为免试研究生. 一等奖 15 6 0.5 二等奖 12 5 0.2 三等奖 10 4 0.1 优胜奖或

   成功参赛奖 5 2 / 省/赛区级 特等奖 10 4 0.15 一等奖 10 4 0.1 二等奖 8 3 0.05 三等奖 5 2 0.03 优胜奖或

   成功参赛奖 2 1 /

   2.文体比赛类

   竞赛级别 参赛学期课程加分奖励

   (分项) 学分奖励(万/项) 备 注 国家级 特等奖

   一等奖 15 6 1.高水平运动员参加体育比赛获奖奖励另行规定;

   2.参赛学期课程加分奖励与学分奖励两者选其一;

   3.文体类竞赛的奖金由体育运动委员会,艺术教育委员会确定发放. 二等奖 12 5 三等奖 10 4 优胜奖或

   成功参赛奖 5 2 省/赛

   区级 特等奖

   一等奖 10 4 二等奖 8 3 三等奖 5 2 优胜奖或

   成功参赛奖 2 1

   3.科研成果类

   (1)科研论文,专利

   分类 级 别 学分奖励

   (分/项) 奖金奖励

   (万元/项) 备 注 学术

   论文 SCI期刊Ⅰ,Ⅱ区,权威刊物,SSCI,A&HCI 6 1 1.只有第一作者并以浙江师范大学第一单位署名才能申请学分和奖金奖励.

   2.获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者原则上直接推荐为免试研究生. 其他SCI,EI,ISTP,专着,一级刊物 4 0.3 二级刊物 2 0.1 公开发表(有公开发行刊号) 1 0.02 专利 获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 6 1 获国家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2 0.2 获计算机软件着作权 1 0.05 发明专利通过初步审查 2 0.02

   (2)科研项目

   分类 级别 学分奖励(分/项) 备注 科研项目 国家级 6 以项目结题为准. 省级 4

   4.说明

   (1)全国大学生英语演讲赛国家级奖项上浮一档奖励;设有多组特等奖的赛事,其特等奖奖励与一等奖相同,其他奖项的奖励逐次递减;设国家级奖项的赛区一等奖,奖金降半档处理;经批准参赛的未纳入浙江省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测指标体系的竞赛奖金减半;按照名次奖励的项目,国家级奖项:第1,2名参照一等奖奖励,第3,4,5名参照二等奖奖励,第6,7,8名参照三等奖奖励,第9,10名参照优胜奖奖励;省部级奖项:第1名参照一等奖奖励,第2名参照二等奖奖励,第3名参照三等奖奖励,第4,5,6名参照优胜奖奖励.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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