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论文写作 > 论文大全 > 文章内容

查看论文抄袭率珍惜大学生活

主题:小学生舞蹈教学视频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26

简介:关于教学学生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教学学生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教学学生论文范文

   教师教学实务指南

  

   理念篇

   一,理解你的教师身份

   当大多数新教师(包括略有经验的教师)带着或多或少的兴奋和焦虑,开始计划上一门课程时,往往关注的是课程的学科内容,却跳过了两个关键问题:"为什么你要当老师"和"你想要成为什么样的老师".这似乎是个人问题,偏离课程大纲,其实不然.优秀教师秉持对学生正确价值观确立和科学思维方式培养的理念,在教学中所表现出的五个特征,不仅是学术水平,更是个人技能.这五个特征是:

   满怀论文范文:优秀教师会满怀论文范文地对待他所教的学科和课程,并乐于将这种论文范文传递给他人.

   语言简练:优秀教师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呈现自己的观点,使用非专业人士能理解的语言有效地传授知识.

   条理清晰:优秀教师将课程内容组织得条理清晰,脉络分明.

   善于启发:优秀教师善于启发学生,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和求知论文范文.

   关心学生:优秀教师关心自己的学生,平等对待和充分尊重学生,希望学生获得成功,并尽可能给予他们帮助.

   教学不仅是一门技术,而且是一门艺术.众多教师用各种各样的教学方法把这些优秀标准表现出来.教学活动体现教师的个人特征和价值取向,风格各异.

   你对于教师身份的理解,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日复一日,一个学期接一个学期,当你在真实的课堂上,面对真实的学生,对你的想法加以检验时,你将更为深刻地理解自己成为教师的原因,并在未来的人生岁月中,不断产生新的认识,给出新的描述.

   二,理解你的学生

   教学是一个互动过程,是一种人际关系.影响教学的因素除了上课人数,还有许多其他因素,需要你深入观察,用心体会.无论上课人数多寡,教学应以理解你的学生为前提.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学习期待:学生对你的课程和教学有多少学习期待;

   (2)学术准备:学生的学术准备和基础现状;

   (3)思维模式:学生将会如何理解教师所教的课程内容,如:是否应该用现实生活中的思维模式去理解任何新的信息;

   (4)学习风格:学生的学习风格和学习习惯,如:集体/单独学习,课堂/网络学习;

   (5)认知阶段:学生处于何种认知发展阶段,如:二元论阶段,相对论阶段,多元论阶段,独立思考阶段.

   教师除了要教好课程内容,同时还必须灵活,恰当地面对不同的学生;不仅在课堂内,还要在课堂外付出心血.在此给你三条建议:

   (1)课程准备阶段.对课程作充分的计划,考虑并注意学生基础背景,认知能力的差异.可设计多种类型的学习任务,让学生在学习中得到不同的体验,增加学习乐趣.

   (2)授课阶段.利用各种方法在课程早期就弄清学生的学习状况,不要等到考试时才了解学生是否"掌握了"课程内容,应在授课过程中及时了解学生掌握的程度,调整和改进你的教学.

   (3)做好心理准备.尽管准备十足,你也可能遇到麻烦.比如:坐在第一排且学习非常认真的学生向你抱怨说"课程内容听不懂";第一次测验时,一半以上学生成绩极差;学生缺勤率正在上升;课堂讨论时,发言学生寥寥无几;布置的作业有很多学生相互(或网上)抄袭;三个以上学生给你没有署名的纸条,抱怨你"语言不好".

   当面临困境,感觉沮丧郁闷时,不要指责你的学生,也不要责怪你自己,不妨做些冷静分析.如:学习困难者是基础薄弱,还是理解能力不够所致;我是否用具体事例来解释了概念;我是否过多依赖多媒体投影导致学生被"看电影";我每次上课准备的教学方法是否适合学生.

   归根结底,教学作为一种人际关系,总有诸多复杂之处,这正是教学蕴涵着创造精神,充满乐趣的原因所在.

   三,明确你的教学目标和教学结果

   教学目标和学习结果是构成教和学之间对话的两个部分,在你制定课程框架之初就要确定下来.多数教师比较喜欢叙述自己计划做些什么,而不常讨论学生将做些什么,在关注学生的学习结果上略有欠缺.然而,教学包括教的过程和学的过程,两个方面需要同时兼顾,即要回答两个问题:

   (1)哪些观点和主题是你想教给学生的?(或者说是哪些类型的问题是学生在课程结束后能更好回答的?)

   (2)为了使学生更好地回答这些问题,你的课程将培养学生哪些类型的技能和能力?

   可以想象一下,你正在拟订一份对学生的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

   学生将理解什么?将做什么?倡导培养的思维模式是什么?(教学目标和学习结果)

   你和学生将如何实现目标?(教师讲解,课堂讨论,书面作业等)

   在学习过程中,教师和学生要合作评定学习的进展情况,你和学生将如何理解?(评价和评分)

   你想使用的教学风格,包括使用的词汇和说话的语气是怎样?

   当你对上述承诺进行思考,再把你的课程框架进行重新安排,包括:学生将要完成多少学习任务,成绩将如何评定,对学生出勤有何要求等,就比较容易设计出结合教和学的教学方案.

   还有一点同等重要,就是教师对最初设计的教学目标和教学方案,要根据学生的学习结果,在教学过程中适时调整,千万不能以为"讲完了就等于学会了".

   对于新教师,给两条建议:一是不要对自己过于苛求.你不可能一下子掌握课程设计的所有方面,你和你的学生都是初次入门,都想用较短的时间掌握原先不熟悉的内容和技能.可以先把注意力集中在你认为最有望实现,最有价值的两个目标和技能上,并积极学习他人经验;二是保持你的特点和风格,即使在你寻求他人帮助的时候.

   实践篇

   一,教学大纲

   当你承接一门课程时,首先要了解课程教学大纲,它规定了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目标和教学要求.课程教学大纲相当于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契约,所以需要你清楚地了解,从而完成课程框架和教学的设计.

   1.教学大纲编的基本原则1)以专业培养方案为蓝本,确定课程在人才培养目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本门课程在课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体现科学性,思想性,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课程教学大纲所列的的内容和观点要符合时代要求,体现教育教学观念的更新,并能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3)明确教学目的与要求,突出重点难点.每单元或章节的教学要有明确的目的与要求,要突出教学重点,难点,以方便学生参考学习.

   4)规范与灵活相统一.课程教学大纲编写的基本要素(包括前言部分,各章节或单元的学习目的,课程内容,重点难点提示,思考与练习,阅读书目)要齐全完整,并做到难易适度,文字严谨,意义明确,名词术语规范.

   ?课程教学大纲基本内容??课程教学大纲的结构包括前言和主体两个部分.

   1)前言部分

   ?对本门课程的内容,性质,设置的目的要求所作的总体概述与说明.具体包括:课程的性质,任务和地位:指明本课程的学科性质,课程在人才培养目标中的任务和作用,以及本课程在专业教学计划中所处的地位;知识要求:明确本课程对知识的基本要求,以及与相关课程之间的分工,配合与衔接;能力要求:明确通过本课程培养学生哪些方面的能力,措施和方法;本课程总学时,学分,教学手段方法和考核方法,选用的教材及参考书目,课程教学进程总体安排等.

   ?2)主体部分

   ?对各章节(或单元)内容的提示与教学安排.具体包括:

   学习目的与学时分配:简要介绍各章的内容,指出每章的学习目的和学时分配课程内容:简要介绍本章各部分的重点内容,指出各节内容中所包含的重要概念,基本理论,重要公式,图示及与其他章节内容的关系.本部分是编写课程教学大纲的关键,要具体到每一节,体现教学内容的范围和分量.重点难点提示与教学手段?列出每章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使用的教学手段,以及实施的实践教学环节.对实验,实习,上机,设计,课堂讨论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需作出明确要求,并确定适当的学时.阅读书目或参考文献课堂教学规范教师上课应提前5分钟进入教室,做好多媒体教学设备的调试和其他准备工作.教师应该按质保量完成课表安排的教学学时教师上课前应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上课期间不得会客,不得随意或提前离开教室.

   ()教师上课时要衣着整洁,仪表端庄亲切自然.教师应当站立讲课.上课时应使用普通话讲解,努力做到声音洪亮,简洁生动,语言文明.板书整体布局要合理,条理清楚,重点突出,字迹工整.

   ()教师应合理把握课堂教学内容的深度和广度,讲解时应做到:基本概念准确,逻辑严密,论证严谨,教学目标具体明确,重点难点突出.

   ()课堂教学要精心设计,提倡启发式,互动式教学,尽量避免平铺直叙,照本宣科或"满堂灌"式的教学.

   ()使用多媒体教学的教师应认真制作多媒体课件,及时充实课件内容切实提高教学效果.任课教师应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要及时批评和纠正违反课堂纪律,经批评教育不改者,教师有权责令其离开教室每门课程要对学生进行考勤,可采用点名或随机抽查的方式,也可与课堂提问,随堂抽测等方式相结合;考勤结果计入学生平时成绩.学生一门课程缺勤1/3以上,教师取消其考试资格.()教师不得私自停课,调课,不得私自论文范文代替上课,如果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停课,调课的,应按规定*相关调停课手续.)

   教学管理事务篇

   一,高校教学及其管理要素

   高等学校教学及其管理包括:教学支持,教学运行,教学规范三个系统,每个系统包含的要素如下图所示:

   二,教学运行系统

   (1)教学计划

   教学计划是教学工作(或者教学活动)开展以前预先拟定的具体内容和步骤.主要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和要求,课程(课堂教学,实验教学,教学实习,毕业论文或设计)及其学期分布,各课程的学分学时分配等.教学计划是各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教学活动开展的依据,是任课教师遴选的标尺,也是实施教学控制的基准.

   (2)教学运行

   教学运行是根据教学计划所实施的教学及其管理过程.教学运行涉及排课,选课,上课,考核,教学异动(变更)及其处理等各个环节.教学运行以其严谨性为特征,即教学管理人员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进行排课,学生按照排课安排进行选课,教师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上课和考核.这是维护教学秩序的重要保证.

   (3)教学监控

   教学监控是指为保证教学达到预期的目的,对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价,反馈,控制和调节的活动,以保证教学能够顺利,高质量地进行.教学监控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其主要的功能在于使教学活动趋近人才培养的目标,纠正教学偏差,最终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

   (4)社会实践

   狭义的社会实践是指学生利用实习期,假期或专门时间,深入实际,参与社会生活的一种活动.广义的社会实践则指学生将理论运用于实践的所有活动.社会实践有利于大学生加深对本专业和国情,社情,民情的了解,增强为人民服务的社会责任感,在实践中增长才干.

   (5)校园文化

   校园文化是以学生为主体,以课外文化活动为主要内容,以校园为主要空间,以校园精神为主要特征的一种群体文化.校园文化对学生素质的形成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深刻影响着师生的共同的信念和追求,从而达到教育师生,服务师生,并进一步成为推动全社会文化建设的目的.

   三,教学运行管理

   1.学校教学运行管理工作遵循原则:

   严格——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教学运行

   科学——教学安排应符合规律

   规范——按规定进行调整

   协调——各类教学活动的一致性

   稳定——运行程序的相对稳定

   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以法规为依据,以质量为目标,校院两级管理,全校协同,上下协调,严格规范,稳定运行.

   2.教学运行管理工作框图如下:

   四,教师相关教学事务

   1.校历:校历是学校按学年分学期制定的教学周次,主要教学活动安排的时间表,如:注册报到,新学期教育,开学上课,考试,寒暑假,校运动会等,以及上课作息时间.我校校历每年暑假前公布于校园网.*:校园网主页/教务在线/校历.

   2.教学任务:根据教学运行管理计划,每学期中期将落实各专业课程及任课教师.学院通过基层教学组织,协调落实课程的任课教师,教务处统筹排课.教学任务落实后,教师不得随意更改.

   3.排课:学校排课的原则依据是《上海海洋大学排课管理办法》,教师和管理人员都应遵守.

   4.课表及学生名单:经排课和学生选课,形成确定课表后,教务处适时公布课程表(一般在学期第19周).

   全校课程表查看路径:校园网主页/教务在线/教务公告;

   教师本人课表和选课学生名单,可通过教学管理系统(URP)系统查看.

   路径:数字校园/教学平台/教务管理/教学信息/本学期课表

   其中,"本学期课表"由两部分组成——授课时间安排和授课列表.课表包括上课时间和地点,但上课周次需在课表下方的授课列表中查看.若要查看选本课程的学生名单,可点击"授课列表"中的课程名,即弹出该课堂选课学生名单;若点击名单右上方 "打印教学记录表 打印成绩登记表",可生成,打印该课堂教学记录表和成绩登记表.

   特别提醒:因开学初"补选"和"重修选课",以及学期过程中个别学生学籍异动,选课学生名单可能会有调整,任课教师应及时核实本班名单,并以期末考试前名单为准.

   5.?教学大纲:

   我校教学大纲编写格式可参考《上海海洋大学制(修)定课程教学大纲暂行规定

   同时需教师将电子版 "教学日历表"交所在基层教学组织,由基层组织审看后交课程所属学院,学院检查汇总后交教务处备存.

   (2)教学日历递交时间及要求:

   在学期

   7.教材选订:教师接到教学任务后,应为学生指定课程所用教材——选订教材.即在规定时间内(学生选课前1周),通过教材征订负责人在"教学管理系统(URP)"录入教材信息,以便学生选课时确定用书意愿.具体操作见"教学管理系统(URP)".

   学生预定教材为自愿原则,但教师可以提出课程对教材的需要程度,引导学生*,或借用等,保证教学效果和学习目标实现.

   8.讲台使用及电脑借用:

   教师在当学期上课前,需持"校园一卡通——教师卡"到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二教2302)*讲台授权开启,并现场接受使用培训.上课过程中如遇故障或问题,可根据讲台桌面提供的报修电话联系处理;下课时应关闭电脑和讲台.

   如因本人电脑故障,当天课程需借用学校临时电脑时,教师可提前到物业公司指定地点*借用手续,并下课后及时归还.

   9.调,停(补)课教师因故不能按时上课必须*请假和调课手续.但属下列情况的不予调课:校内听课,听讲座,开会及处理一般公务;

   非学校安排的校外兼课;非本人生病或可以更改就诊时间的一般疾病;非急需处理的私人事务;其他可以不调课的事务.因全校性活动或有特殊原因须全校停课的,经分管校长批准,由教务处统一下发停课通知.各院(系,部)因实践教学需要必须调,停课的,由院(系,部)提出调,停课意见,经分管校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任课教师调课,必须事先填写《大学调课》,经教师所在院(部)分管院长(主任)签字同意,报教务处审核一周以内的由教务处审批,一周以上的由分管校长审批各院(部)教学秘书负责及时将调课通知到有关教师和学生.当发生紧急情况来不及*手续时,应及时通知相关院教学办公室和学生,并报教务处作好调课事宜,事后应尽快补办手续.教师因病调课须医院开具证明,因事调课须附事论文范文明.

   教师因故不能上课时间超过两周的,原则上应由院(系,部)安排其他教师代课,并将情况报教务处.停课次数应与补课次数一致.凡未*调,停课手续或调课未经批准而擅自调,停课,造成教学事故的,按照《》处理.

   学生考风考纪问题,告诫学生诚实守信,不违纪,不论文范文."网络教学综合平台"进行网络辅助教学.监考监考包括主考教师主监考教师副监考教师主考教师即为该门考试课程的任课教师负责试卷的命题可担任本课程中一个考场的主监考.在试卷印制完毕后发现命题有误,必须在考试前将勘误表交给主监考教师,以便考试前告知考生;主监考教师负责指定考场考试的全过程分钟;宣布考场纪律,按时发放和收回试卷;视情况对考生座位进行临时调换;发现学生违规时,及时收回试卷和违规证据,令考生退出考场,并在考场记录(学生签到表)中认真做好违纪论文范文情节的记录,待考试结束后及时交给主考教师;考试结束后,要求考生停止答题,将试卷整理好放在座位上,将整理清点后的试卷和考场记录(学生签到表)交至主考教师.

   成绩评定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按,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任课教师根据平时成绩,期末卷面成绩加权取和确定课程总评成绩.教师在评阅试卷时一律按统一要求:使用红笔批改,并应做到判分清晰,统分无误,每题小分累计应与总分相吻合.严禁使用黑笔,蓝笔,铅笔批改试卷.为保证学生成绩评定的严肃性,严禁教师"送人情分","扣情绪分";严禁学生"跑分","要分". 平时测试材料及平时成绩记录由课教师保存备查.平时成绩记录无故缺考或考试不按时交卷者,按旷考处理.课教师应在考试后内将学生总评成绩上网录入,并将成绩单下载,一式两份,签字后,一份随试卷装订,一份教学秘书保存.除特殊情况外,逾期不交者,按教学事故处理.教学管理系统签字上交的成绩单不得擅自改动.经复查确有错误者,须到教务处网站下载《大学本科生成绩修改(重录)申请表》,写清原因经分管院长(系主任)审核签字后,附试卷复印件报教务处修改.

   阅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对试卷和学生考试成绩进行分析,对教学和命题及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不断提高试卷质量,并认真填写试卷分析表.试卷评阅完毕,教师应按规定标准对试卷整理装订试卷装订整理顺序为:试卷封面→考试成绩统计分析表→考场记录表→成绩登记表→期末A,B卷样卷和A,B卷参论文范文与评分标准→全部考试答卷(按成绩单顺序排序)URP教务管理系统提供的访问方式有两种:客户端访问方式,网页访问方式.教师可通过网页访问方式进入.

   路径:数字校园(输入用户名和论文范文)/教学平台/URP教学管理系统

   2.查看课表和选课学生名单:

   路径:数字校园/教学平台/URP教务管理/教学信息/本学期课表

   其中,上课周次可在课表下方的"授课列表"中查看;点击授课列表中的课程名,即可弹出该课堂选课学生名单;点击名单右上方,可生成,打印该课堂教学记录表和成绩登记表.

   3. 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查询和提交:

   路径:数字校园/教务管理/基本信息/我的设置/课程信息

   (1)选择查询课程:

   无论大纲还是日历,首先要选择课程.进入"课程信息"界面,点击"增加",再点击"选择课程"进入"教师课程添加"界面,输入课程编号,点击"查询",在所列课程行点按"选择",点击"确定"即可.

   (2)"教学大纲"查看,编辑,提交:

   在"基本信息"的"课程信息"界面,点击"教学大纲"(注:

   第一次点击会提示安装ActiveX控件(重庆软航科技有限公司NTKO在线文档控件)).点击"打开"图标,在本机上选中要上传的教学大纲,即可查看,编辑;点击"提交"即可上传.

   (3)"教学日历"查看,编辑,提交:

   在"基本信息"的"课程信息"界面,点击"授课进度"后,点击"打开"图标,在本机上选中要上传的教学日历,点击"提交",单击"保存".

   4.查询考试:

   路径:数字化校园/URP教务管理/综合查询/考试制卷表

   在"列表"下选择输入欲查看的学期和考试课程名,点按"查询"即可查询本人考试安排,也可查询,打印考场学生名单.

   5.成绩录入:

   路径::数字校园/教学平台/URP教务管理/教学信息/成绩录入

   成绩录入前,应先完成"成绩系数录入",并了解"成绩录入注意事项",这两项进入路径同"成绩录入".

   教师成绩录入流程:

   (1)设置成绩组分系数:总成绩由课堂成绩,实践成绩,实验成绩三部分组成,每部分又分别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组成.各组分系数由教师自行设置,系数非0的组分须录入成绩.总系数设置先选中"选择成绩系数相加必须等于1";组分系数设置:百分成绩的课程,按教学日历中成绩各部分所占比例来设置系数;等级成绩的课程,课堂成绩系数设为1,课堂成绩中的期末成绩设置为1,其他的设置为0.

   登分界面操作:

   先选择"百分成绩"或"等级成绩",用"Tab"键可换格登分;

   成绩不要混登.若选择"百分成绩",须录入0-100间的分数,系统对"总成绩"四舍五入取整;若选择"等级成绩",则登五级制成绩,若登录入"通过"或"不过"的两级制成绩,系统将自动转换为"良好"或"不及";

   成绩不要录入"缓考"或"免修".确为缓考,成绩登0(或"不及"),并在未通过原因中选择"申请缓考";

   成绩录入过程中可反复点击"暂存",以免数据遗失,录入完毕且检查无误后,点击"提交".

   成绩提交后,须将"总成绩分析"和"打印成绩单"打印存档.

   6.补考成绩录入:

   路径:数字校园/教学平台/URP教务管理/教学信息/补考成绩录入

   教师登分无需设置成绩录入系数,只录入学生最终成绩即可.

   7.学生成绩查询:

   路径:数字校园/教学平台/URP教务管理/综合查询/学生管理

   其中点按"学生成绩",输入学号姓名等信息,可查看某学生各课程成绩;点按"课程成绩查询",输入课程名称,即可查看该课程所有学生成绩;还可以点击"存为Excel"(或"存为PDF",或"打印"),保存或打印成绩单.

   8.教室借用:

   路径:数字校园/教学平台/URP教务管理/教学资源/教室借用申请

   进入教室借用界面,点击"教室使用状况查询"查询,了解教室的使用状况.点击"查询",然后输入相应的查询条件,即可列出符合借用条件的教室信息.

   点击"教室借用申请"界面右上角中的"增加",进入教室借用界面.填写相应的借用条件,校区,教室类型,论文范文,借用用途,教室容量为必填项,再在下面的1~24选项中选择与星期,上课节次对应的周次信息,点击"保存"按钮,确定所借用的教室.

   9. 教材选订:

   路径:数字校园/教学平台/URP教务管理/基本信息/教材申报

   选订教材操作步骤:登录URP综合教务系统后,点击导航栏中的"基本信息",在教材选择栏目下点击"教材申报",就会列出你所需要申报教材的课程,教师根据相关栏目填报欲选用的教材信息.

   在"综合查询"下选择"教材信息",亦可查看,或直接选定已存在系统内的教材.

   六,网络教学综合平台

   学校"网络教学平台系统"(简称EOL)是开展网络教学,教学资源共享的综合平台,在师生教学互动上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路径:数字校园/教学平台/EOL网络教学

   其中包含三个子平台网络辅助教学研究型教学精品课程建设与评审网络辅助教学平台以课程教学为核心,支持课程长期滚动建设以及教学资源的积累与共享,支持教与学过程跟踪统计,实现教学过程与评价展示相结合.为教师提供了强大的在线备课工具和网络施教环境,并提供了充分的师生互动功能,极大拓宽了课程教学空间.研究型教学平台支持案例教学,课程设计等教学模式,支持情景创设,问题提出,自主学习,协作讨论,多元化评价等全部环节,突出师生互动与协作,旨在培养学生高层次的学习能力和沟通协作能力.

   精品课程建设与评审平台根据国家对精品课程建设要求,通过提供课程建设模板和网站自动生成工具,不必借助技术人员,教师可在最短时间内以最为快捷方便的方式创建课程网站,可随时维护和更新课程网站内容,将教师从繁琐的课程网站建设中解脱出来.

   学生实习?教学实习(专业,课程,毕业)是本科教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途径,对加强学生专业技能训练,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创新意识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习指导教师职责:实习开始前,指导教师必须向实习学生做一次总体实习动员指导,工作态度,实习纪律,实习技能与安全等方面的教育.

   指导教师应根据实习大纲要求和具体条件,制订实习计划,经院(系)领导核准后组织实施.

   处理好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定期向学校和实习单位领导汇报实习情况,争取实习单位的指导和帮助.

   实习指导老师全权负责外出实习人员的活动安排,处理在外的一切事宜.遇重大紧急情况应立即向学校或实习单位报告.

   实习指导教师必须根据实习的安排与内容认真填写《本科教学实习指导教师工作报告》, 青年教师第一次参加实习指导工作须由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帮带与指导.

   指导教师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其它工作,不得私自论文范文顶替指导,如请假需报系主任批准,并指派其他教师顶岗,否则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实习考核成绩由思想考核成绩和业务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评定成绩工作由指导教师会同实习单位选派的实习指导教师一起负责.指导教师应按照实习大纲要求,根据学生的实习作业,实习总结报告,有关考核(考试)成绩以及纪律,表现等在《大学学生实习记录手册》上综合评定实习成绩,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分.毕业论文(设计)为确保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指导学生论文(设计)数量应以保证质量为前提.

   导师的基本要求导师(包括外籍导师)一般应由讲师及相当职称以上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担任导师应为人师表,严格要求学生,坚决杜绝抄袭和伪造数据,结果等现象;导师要重视对学生独立工作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着重启发引导,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导师的具体任务向院系提供选题,审定学生的选题,向学生下达《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根据学生现有水平和研究能力,帮助学生了解选题的研究现状,做论文范文(设计)的开题工作;每周应对学生进行一次指导与答疑,检查学生的论文(设计)工作进度和质量;指导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写作规范正确撰写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填写《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与指导过程记录》,评定学生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参加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教学管理文件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法, 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论文范文思想,论文范文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第八条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第十条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学成才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论文范文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 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 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 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第十七条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 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书 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 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 高等学校的设立第二十四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五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六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办报告;

   (二) 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 章程;

   (四) 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 学校名称,校址;

   (二) 办学宗旨;

   (三) 办学规模;

   (四) 学科门类的设置;

   (五) 教育形式;

   (六) 内部管理体制;

   (七)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八) 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九) 章程修改程序;

   (十) 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它用.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论文范文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论文范文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论文范文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论文范文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 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 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 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和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厂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论文范文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 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 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四) 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着,论文或者着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以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

   高等学校的学生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论文范文思想,论文范文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解剖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论文范文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第六十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 国家兴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三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 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 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位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论文范文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

总结:该文是关于教学学生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小学生舞蹈教学视频引用文献:

[1] 热门体育舞蹈教学论文选题 体育舞蹈教学论文题目哪个好
[2] 比较好写的舞蹈教学论文选题 舞蹈教学论文题目怎样定
[3] 小学生教育教学相关论文选题 小学生教育教学论文题目选什么比较好
《查看论文抄袭率珍惜大学生活》word下载【免费】
小学生舞蹈教学视频相关论文范文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