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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主题:工程检测资质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1-28

简介:关于检测资质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检测资质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检测资质论文范文

工程检测资质论文

目录

  1. 工程检测资质:济南:室内环境检测乱象——声称可检测实际无资质

济南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结构安全及主要功能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四条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监督机构)负责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和备案的具体工作,并对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应当积极引导检测机构遵守国家标准规范.

   第六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规定《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二》.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二章 资质申请

   第七条 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应当向监督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股东组成,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论文范文,培训合格证明,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技术人员培训的专业范围应涵盖检测机构申请资质的项目,符合开展检测工作的实际需要.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采用建设部统一制定的式样.资质申请单位可在山东建筑业网站下载,*:sdjzy..

   第八条 检测机构申请专项检测资质可以是《附件一》所列四个专项中的多项或某一项,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申请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注册资本不得少于80万元人民币;检测机构同时申请专项检测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8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监督机构接受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附件一》,《附件二》规定的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在《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内签署意见,与全部申请材料一起报送省建管局.

   第十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向省建管局申请*延期手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没有申请*延期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资质,其资质自动失效.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监督机构复核,省建管局同意,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机构不予*延期手续,资质证书作废后,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三章 检测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从事室内环境质量,建筑节能,智能建筑工程等《附件一》规定范围之外质量检测活动的或外地检测机构进济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应向监督机构备案,未备案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检测机构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应分别达到《附件三》规定的备案条件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济南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附件四)一式二份;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检测项目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五)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格证明,论文范文,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外地检测机构进济从事检测活动必须设立固定分支机构.备案时除提交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检测机构法人代表任命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授权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二份;与所备案检测项目对应的资质证书(副本),且在有效期内.

   第十四条 备案申请受理后,监督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自审查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备案有效期1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延期手续.

   未经备案或备案有效期已满未*延期手续的检测机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五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重新*备案手续:

   (一)检测机构资质发生变化的;

   (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范围发生变化的;

   (三)检测范围发生变化的;

   (四)主要检测项目及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发生变化的.

   第十六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资格,两年内不予备案:

   (一)超出备案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四)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与备案表内容不符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六)未按规定上报在检测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的;

   (七)检测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拒绝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四章 相关单位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资质,备案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依批准资质范围,备案的检测范围开展检测业务,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工作,出具真实,准确,齐全,有效的检测报告,对检测报告和检测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改制,分立,合并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请程序重新核定检测资质.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试样留置制度.规范,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规定的程序,环境,数量,时间和要求留置;规范,标准无明确要求的,非破坏性检测且可重复检验的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3天;破坏性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2天.留置试样应有准确标识.

   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每月报监督机构.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在24小时内报告监督机构.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工作信息化管理系统,混凝土,水泥,钢筋力学性能试验等应实现数据自动采集,并与监督机构联网.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档案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检测档案内容包括检测合同,台账,委托单,原始记录,报告和开展检测活动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形式的纪录;

   (二)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报告应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发生空号时,应附原废页;

   (三)采取有效措施对检测档案进行安全监管,必须有档案专用库房和足够的档案设备,并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和防盗,放火,防光,防潮,防虫,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措施.并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和涉及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

   (四)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有关材料以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的检测档案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其他列入施工技术资料的检测项目档案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据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经技术负责人审核,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专用章由省建管局统一编号,制定,颁发.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对从事检测活动的技术负责论文范文检测报告签发人员,审核人员,操作人员进行相关检测技术培训.从事《附件一》规定范围之内检测活动的检测人员须经省建管局考核合格并取得《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从事《附件一》规定范围之外检测活动的检测人员须经监督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及分支机构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规定,遵循诚信,公正的原则开展检测活动,并分别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质量协会的

工程检测资质:济南:室内环境检测乱象——声称可检测实际无资质

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附件一》规定的检测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应依据技术标准和检测机构的资质范围,诚信建设,服务水平,检测业绩,质量责任赔偿能力等条件委托质量检测业务,承担委托责任.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建设单位可以将单位工程的专项检测业务中多项业务委托一家检测机构,或一项业务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单位工程的见证取样检测业务应委托一家见证取样检测机构.

   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检测类别中的检测项目拆分再委托给其他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第二十九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进行见证.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检测机构.

   见证取样检测的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加盖见证取样专用章.见证论文范文取样人对试样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对质量检测试样进行取样.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无法复检或对复检结果有争议的,应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复检结果或争议解决的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监督机构备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五)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三十三条 监督机构应建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在日常监督中发现检测机构和检测人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记入《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手册》,作为检测机构资质延期和备案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且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错误的,收回管理手册,检测人员不得继续进行检测工作:

   (一)超越从业资格项目范围从事检测工作;

   (二)不按国家,省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和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三)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四)未按要求参加专业教育培训;

   (五)其他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监督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资质审批机关.

   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第三十七条 建设,监理,施工,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论文范文.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论文范文.不得恶意压价,降低检测标准和服务水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原有管理规定及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

   一,专项检测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锁定力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二,见证取样检测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5,简易土工试验;

   6,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7,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8,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附件二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

   附件三

   检测机构备案条件

   一,检测机构备案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达到下列标准:

   1.从事附件一规定范围之外质量检测活动的,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2.从事专项检测和附件一规定范围之外检测活动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80万元人民币;

   3.从事见证取样检测和附件一规定范围之外检测活动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60万元人民币;

   4.从事见证取样检测,专项检测和附件一规定范围之外检测活动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60万元人民币;

   (二)从事的检测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2名;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过计量检定合格;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附件四

   济南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

   机构名称: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二,本表第一至第四部分由申请机构如实逐项填写,如遇没有的项目请填写"无".

   三,本表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四,申请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股东组成,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检测范围资质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鲁备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外地进济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校准合格证书,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论文范文,培训合格证明,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检测机构《质量手册》,《程序性文件》及其他管理文件.

   注:第三条仅适用于外省进济检测机构;第四条仅适用于外地进济从事《附件一》内所列业务内容的检测机构

   五,本表一式二份,济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测机构各一份.

   一,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论文范文号码)郑重声明,本机构填报的《济南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内容是真实的,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本机构此次申请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如有隐瞒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本机构和本人愿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

   (签名) (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二,机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设立时间 机构地址 机构类别 外地进济□

   本地机构□ 论文范文 邮政编码 传 真 电子邮箱 工商营业执照

   注册号 发证机关 注册资金 经济性质 计量认证

   证书号 发证机关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职称 技术负责人 职务 职称 在编人员总数 专业技术人员数 中级职称人数 高级职称人数 仪器设备

   总台(套)数 仪器设备固定

   资产原值(万元) 工作面积(m2) 房屋建筑面积(m2) 申请检测范围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 主体结构工程检测 □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 钢结构工程检测 □

   见证取样检测 □ 其他 □

  

  

  

  

   备注 三,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总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学历 专业 职称 论文范文号码 从事检测

   工作项目 从事检测

   工作年限 四,主要仪器设备(检测项目)及其检定/校准一览表

   检测项目 主要仪器设备

   名称/型号/规格 技 术 指 标 检定/

   校准机构 有效

   日期 自检/校项目 自检/校规范名称及编号 备注

   (比对情况) 测量范围 准确度等级/不确定度 五,备案情况

   检测机构备案核实情况:

  

   备案项目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 主体结构工程检测 □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 钢结构工程检测 □

   见证取样检测 □ 其他 □

  

  

  

  

  

  

   监督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备案编号 有效期

   — 6 —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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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这篇检测资质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工程检测资质引用文献:

[1] 工程检测论文范文 工程检测有关论文写作技巧范文3000字
[2] 工程检测论文范文 工程检测相关毕业论文范文5000字
[3] 工程检测论文范文 关于工程检测方面论文参考文献范文2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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