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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灌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质监局保留的行

主题:新疆自治区直辖县级市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23

简介:关于本文可作为自治区县级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自治区县级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自治区县级论文范文

新疆自治区直辖县级市论文

目录

  1. 2.2灌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质监局)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共79项)
  2. 新疆自治区直辖县级市:自治区要求大力推进 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2.2灌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质监局)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共79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备注 一,行政许可:共6项 1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 计量检定员证核发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3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4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5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核发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二,行政处罚:共37项 1 对进口产品不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论文范文明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3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罚 1.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3.对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单位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4.对较大,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4 对产品的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生产许可相关规定的处罚 1.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3.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4.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5.对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6.对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4 对产品的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生产许可相关规定的处罚 7.对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生产许可证重新审查手续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8.对企业未依照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9.对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0.对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1.对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2.对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5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6 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7 对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经营,安装,出租,使用,维护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1.对特种设备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对特种设备未进行试验的处罚 3.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4.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7 对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经营,安装,出租,使用,维护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5.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6.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7.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8.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9.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0.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1.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7 对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经营,安装,出租,使用,维护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12.对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3.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4.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使用登记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5.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6.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7 对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经营,安装,出租,使用,维护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17.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8.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9.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0.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等情形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1.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7 对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经营,安装,出租,使用,维护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22.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3.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4.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采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5.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7 对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经营,安装,出租,使用,维护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26.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将主要受力结构件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部分委托加工或购买无资质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7.对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未及时*使用登记注销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8.对使用无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的旧起重机械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9.对承租使用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起重机械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30.对拆卸起重机械未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未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31.对未履行设计审核手续即进行制造,或者无相应产品有效的安全认可证即投入制造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32.对持相应产品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但不能保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或者安全技术性能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7 对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经营,安装,出租,使用,维护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33.对未按照要求*有关手续即提供用户使用本单位产品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34.对无资格证书或者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即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35.对购置无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产品并投入使用者,或者未*注册登记手续即投入运营的使用者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36.对未按照要求定期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以及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处理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37.对使用无相应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管理,安装,维修保养,改造,检验,操作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38.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仍然继续使用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39.对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40.对安装不符合安全质量的设备,或安装,修理,改造质量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41.对应报废的特种设备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手续而继续使用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42.对擅自启封,使用被查封或者扣押特种设备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43.对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7 对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经营,安装,出租,使用,维护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44.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45.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46.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47.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48.对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着位置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7 对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经营,安装,出租,使用,维护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49.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50.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51.对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52.对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53.对气瓶充装单位再次充装非重复充装气瓶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54.对气瓶充装单位错装或超装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7 对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经营,安装,出租,使用,维护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55.对气瓶充装单位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56.对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57.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58.对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59.对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60.对使用不符合国家设计标准,材质标准,制造工艺的产生蒸汽或者热水的承压设备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61.对不按规定使用常压锅炉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8 对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1.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3.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4.对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8 对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5.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6.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7.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8.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8 对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9.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0.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1.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2.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3.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4.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8 对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15.对气瓶充装单位负责人或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6.对违规操作或未履行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报告职责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给予批评,处分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9 对未按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更新备案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0 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1 对未经自治区或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擅自开展检验,测试业务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2 对计量检定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完成计量检定工作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3 对检验机构和计量公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检验,测试数据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4 对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5 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6 对伪造,涂改,出借,转让代码证书或者使用失效的代码证书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7 对伪造,变造,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8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9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0 对家用汽车产品不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1 对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未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论文范文等情形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2 对汽车产品修理者违反规定开展修理活动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3 对违反认证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列入目录

新疆自治区直辖县级市:自治区要求大力推进 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3.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4.对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5.对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恶意竞争或者从事损害认证公正性和有效性活动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3 对违反认证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6.对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违反其他认证工作基本准则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7.对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8.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9.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0.对认证委托人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3 对违反认证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11.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2.对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3.对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4.对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5.对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3 对违反认证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16.对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7.对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8.对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9.对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3 对违反认证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20.对认证委托人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1.对认证委托人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超出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的;未依照规定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2.对认证委托人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3.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4.对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3 对违反认证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25.对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4 生产者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5 对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对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或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3.对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4.对生产者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产销售产品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5.对生产者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5 对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6.对生产者隐匿,伪造产地,生产日期或者失效日期,隐匿,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地址,条:形码,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产品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7.对生产者伪造,涂改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产品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8.对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9.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0.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1.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5 对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2.对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3.对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4.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5.对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6.对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7.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8.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9.对未标注产品材料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0.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6 对被检查人不配合检查调查,私自处理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1.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3.对被检查人不予以配合,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检验样品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7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破坏计量器具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对单位和个人制造,销售伪造或者冒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及编号,产品合格印,证,以及他人厂名,厂址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对进口或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3.对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4.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验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5.对单位和个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防论文范文装置或者检定封缄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6.对使用以欺骗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7.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7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破坏计量器具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8.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9.对制造,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0.对以欺骗为目的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1.对制造,销售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2.对制造,销售用残次的零配件组装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3.对计量器具安装完毕后,未经计量检定或者验收合格使用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4.对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测试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5.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准确度不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7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破坏计量器具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6.对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7.对使用无计量检定合格印,证计量器具,或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8,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9.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0.对单位和个人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1.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7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破坏计量器具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22.对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3.对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等行为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4.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未经强制检定登记造册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5.对集市主办者未将计量器具登记造册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6.对集市主办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和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7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破坏计量器具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27.对集市主办者未设置公平秤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8.对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破坏铅签封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9.对经营者未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30.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31.对制造,销售无产品合格证,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以及制造厂厂名,厂址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32.对经营者未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33.对加油站经营者未使用计量器具,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7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破坏计量器具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34.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35.对经营者未配备供需双方清晰可见,有防论文范文装置和准确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8 对违反计量印,证有关规定的处罚 1.对单位和个人伪造,盗用,倒卖计量检定合格印,证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3.对伪造或者破坏计量检定印,证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9 对使用非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的处罚 1.对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对编播广播,电视节目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3.对发表报告,学术论文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9 对使用非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的处罚 4.对制定各种技术标准,检定规程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5.对印制票据,票证,帐册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6.对制作,发布广告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7.对出版发行图书,报纸,刊物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8.对出具检定,检验,测试数据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9.对制造,销售商品及标注商品标识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0.对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标明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9 对使用非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的处罚 11.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2.对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3.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30 对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31 对违反计量检定,计量许可有关规定的处罚 1.对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以外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未在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31 对违反计量检定,计量许可有关规定的处罚 3.对计量检定人员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4.对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5.对计量检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检定论文范文后,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6.对加油站经营者未将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报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7.对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8.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未保持原计量考核发证条件,并按照规定申请复查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31 对违反计量检定,计量许可有关规定的处罚 9.对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0.对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器具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1.对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产品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2.对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3.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或者无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4.对经营者违反规定不接受强制检定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32 对拒绝,阻碍计量监督检查,纵容,包庇计量违法行为;擅自处理,转移被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保存的有关计量违法的物品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33 对生产销售中计量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对经营者经销的按计量单位结算的商品量或者提供的计时服务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不相符,其计量偏差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的商品,经营者未在包装物的显着位置标明内装商品的净含量,其计量偏差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3.对使用异物增大商品的量值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4.对未按照规定计量计费,以估算计费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5.对出售未标明净含量的定量包装的商品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33 对生产销售中计量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6.对未明示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示值,对方有异议时,未重新操作并显示其示值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7.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8.对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9.对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的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0.对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1.对收购商品的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33 对生产销售中计量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2.对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未标注净含量等行为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3.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不合格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4.对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5.对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34 对未配备计量检测设备,无计量检测验收制度的处罚 1.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经营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对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建立完善的进论文范文物计量检测验收制度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3.对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4.对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未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35 对利用他人的样机申请定型鉴定或者样机试验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36 对未标注*,仿造冒用能效标识的处罚 1.对未依法标注能效标识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对未*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能源效率标识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3.对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37 对违规使用商品条码的处罚 1.对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对未经核准注册或冒充伪造或使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3.对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4.对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转让他人使用商品条码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5.对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使用的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6.对销售者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条码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7.对销售者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商品条码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37 对违规使用商品条码的处罚 8.对印刷企业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将委托印制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处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9.对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处罚 10.对伪造商品条码或者用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处罚 11.对冒用他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12.对使用尚未分配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13.对使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14.对生产者未在应当标注商品条码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共1项 1 扣押,封存物品,设备 1.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对涉嫌违反特种设备法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者扣押 3.对涉嫌违反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行的产品实施查封,扣押 4.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行的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实施封存 5.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计量器具实施封存 四,行政检查:共22项 1 对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3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4 对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5 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6 对辖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论文范文的监督管理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7 对辖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的监督抽查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8 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9 对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0 对用能单位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1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监督检查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2 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3 对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4 对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5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6 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进行监督检查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7 对认证机构日常监管其他自愿性认证监督检查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8 对地理标志产品监督管理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19 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证后监督检查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0 对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资格和资质证后监督检查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1 对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2 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五,行政确认:共2项 1 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六,行政裁决:共2项 1 计量纠纷仲裁检定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七,其他权力:共9项 1 设置和依法授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2 组织开展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3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4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5 特种设备因故停用1年以上的备案及重新启用手续*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6 产品质量投诉,论文范文,处理产品质量申诉纠纷调解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7 负责履职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的严重事故隐患的查处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8 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9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对应自治区县级模板和试点县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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