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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器械命名和分类的法律规定、建议

主题:医疗器械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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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产品论文范文

医疗器械论文

目录

  1. 1.中国医疗器械命名与分类的法律规定
  2. 1.1医疗器械命名
  3. 1.2医疗器械分类
  4. 2.我国医疗器械命名和分类存在的问题
  5. 2.1医疗器械命名存在的问题
  6. 2.2医疗器械分类存在的问题
  7. 3.建议
  8. 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产品演示动画-上海工业三维动画制作-工业三维动画制作

(上海理工大学医疗器械学院,上海200093)

[摘 要]本文归纳了中国医疗器械命名与分类的法律规定,指出我国目前医疗器械监管过程中存在着医疗器械名称相同而产品不同、产品相同而名称不同以及医疗器械分类不规范等问题,提出我国应制定科学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成立医疗器械产品分类委员会,修订具有可扩展性的医疗器械产品目录.

[关键词]医疗器械;命名;分类;建议

[中图分类号]F2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34-0179-02

医疗器械命名和分类是医疗器械监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医疗器械产品的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因而受到医疗器械监管系统和医疗器械行业的广泛关注.本文在对我国医疗器械命名和分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基础上给出建议.

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产品演示动画-上海工业三维动画制作-工业三维动画制作

1.中国医疗器械命名与分类的法律规定

医疗器械命名是按照预先制定的医疗器械取名规则制作的术语系统. 医疗器械分类是对医疗器械定义范畴内的产品,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至特定类别并形成有序结构体系的过程.

1.1医疗器械命名

在我国现有法规中涉及“医疗器械命名”内容的共有四部.①《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3]规定,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填表说明中提出了申报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应与所提交的注册产品标准、检测报告等申报材料中所用名称、规格型号一致.只是对申报注册申请资料中名称一致性方面的要求,不涉及产品命名规范性的要求.②《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4]第十六条要求,对注册产品标准初审和复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审查申报的产品命名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注册产品标准编写规范要求,注册产品标准名称应与注册产品名称一致,并应避免采用商品名确定注册产品名称,产品注册首先应具有可执行的产品标准,虽然对产品标准名称提出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但没有具体可执行的命名规定.③《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要求,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符号国家相应的标准和规定,但也没有提到明确的要求.④《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依据产品特点,在第十七条中明确提出了申请注册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符合命名的通用名称的要求.即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名称一般可由三部分组成,被测物质的名称、用途、方法或原理(在括号中列出).

1.2医疗器械分类

我国医疗器械分类实行“规则制”与“目录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7]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并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对分类目录进行调整.制定、调整分类目录,应当充分听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单位、行业组织的意见,并参考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中对医疗器械分类判定依据、判定原则及相关术语作出了明确解释,要点如下:

①实施医疗器械分类,应根据分类判定表进行.②医疗器械分类判定主要依据其预期使用目的和作用进行.同一产品如果使用目的和作用方式不同,分类应该分别判定.③与其他医疗器械联合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分别进行分类;医疗器械的附件分类应与其配套的主机分离,根据附件的情况单独分类.④作用于人体几个部位的医疗器械,根据风险高的使用形式、使用状态进行分类.⑤控制医疗器械功能的软件与该医疗器械按照同一类别进行分类.⑥如果一个医疗器械可以适用两个分类,应采取最高的分类.⑦监控或影响医疗器械主要功能的产品,其分类与被监控和影响器械的分类一致.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对需进行专门监督管理的医疗器械可以调整其分类.

2.我国医疗器械命名和分类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实行的是论文范文管理制,即国家局、省局和市县局管理,管理权限有明确的界定,但容易出现监管不一致的问题,表现在命名和分类领域存在如下问题.

2.1医疗器械命名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医疗器械命名没有明确的具体的命名规则,所以各地各级医疗器械监管部门都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命名,出现医疗器械名称相同产品不同以及产品相同而名称不同的现象.

名称相同产品不同.例如,通过查询国家局网站上公示的医疗器械信息发现,广州创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胶原贴敷料的描述为:①适用于轻中度炎症较轻痤疮、痤疮愈后早期色素沉着、痤疮愈合后早期表浅性疤痕的治疗;②对治疗皮肤过敏,减轻激光、光子治疗术后疤痕的形成有辅助疗效;③在创面愈合期有减轻色素沉着和促进创面愈合的作用.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械(2012)24号文件对胶原贴敷料则有更明确的描述,“胶原贴敷料,由胶原液及无纺布组成,用于烧伤切痂创面、烧伤创面、肉芽植皮创面、激光治疗后损伤创面的覆盖,促进伤口愈合.对比两种产品描述,分别属于不同的产品,两种产品的名称都是“胶原贴敷料”.

产品相同名称不同.通过查询国家局网站,我们会发现诸多“产品相同而名称不同”的例子.以创可贴为例,国家局网站公布已注册过的“创可贴”有150多种,在这些医疗器械中,分别冠以“透明”、“肤色”、“轻巧”、“舒适”、“旅游”、“运动”、“家庭”、“卡通”、“趣味”、“消毒”、“清创”、“长效”、“即时”、“抗菌”、“消炎”、“阻止细菌侵入”、“弹力”、“防水”、“透气”、“超薄”、“自贴”等限定词,命名了不同的“创可贴”.其实,创可贴类产品一般由背衬基材、粘贴剂、衬垫、隔离膜制成,其中衬垫由医用敷料制成,起护创和吸附作用,是该类产品的主要用途;隔离膜起防止组织与敷料粘连的作用;粘贴剂和背衬起固定作用.适用于表皮或浅表伤口等创面的保护或皮肤的防护.产品原理、结构、适用范围基本相同,属于典型的产品相同.

2.2医疗器械分类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不同类别的医疗器械分属于不同级别的行政部门管理,国家局负责三类及进口产品的管理、省局负责二类产品监管、市局负责三类产品监管,监管方法、手段和力度都不相同,但在我国却存在着相同器械而分类不同的情况.

查询国家局网站公示的医疗器械产品信息.以“流产吸引管”为例,一个产品注册证编号为浙绍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1120103号,表明该产品被列入一类产品,当属市级食药监部门管辖.而同时一个产品浙食药监械(准)字2009第2120387号,表明该产品又被同时列入二类医疗器械管理,属省级食药监部门管理.

再以“吸引管”为例,在国家局网站上以该名称注册的器械共有7个产品,产品注册证编号分别为:国食药监械(进)字2013第2013474号、 国食药监械(进)字2010第1540768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2第1541060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2第1054723、国食药监械(进)字2013第2010773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4第1010753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1第1012999号.在7种医疗器械产品中,有2种产品被列入二类产品管理,有5种产品被列入一类产品管理.可见,部分医疗器械产品分类在我国处于无序混乱状态.

3.建议

(1)制定科学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医疗器械命名是医疗器械产品管理的基础,有了统一的命名规则,可以避免医疗器械名称混淆现象.虽然我国出台了体外诊断试剂类产品命名规则,但更应出台一般医疗器械的命名规则,不妨重新启用和推广YY/T 0468—2003/ISO 15225∶2000 标准《命名:用于管理资料交流的医疗器械命名系统规范》,以促进产品命名的规范,同时也可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医疗器械产品分类委员会.其职责是对新出现的医疗器械产品进行研究,提出产品分类界定和调整的意见.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委员会成员通常由临床、检验、审评、工程师、消费者代表、企业代表等专家组成.

(3)修订具有可扩展性的医疗器械产品目录.虽然我国早在2002年出台了《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但随着科技的进步,新的医疗器械不断涌现,而原来的医疗器械也随着技术成熟而使风险降低,产品的管理类别也应该下调.因此,我国应结合产品结构、预期用途和使用机理等要素,重新整理出版《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供各级医疗器械监管部门进行比对和监管.

参考文献:

[1]张兆丰.医疗器械分类系统及方法分析[J].中国医疗器械杂志,2010,34(6):452-454.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命名:用于管理资料交流的医疗器械命名系统规范[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4.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16号.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Z].2004.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药监械〔2002〕223号,关于执行《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Z].2002.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10号.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Z].2004.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关于引发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Z].2007.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Z].2014.

[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医疗器械分类规则[Z].2000.

[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械〔2012〕24号文件,关于囊袋扩张环等158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Z].2012.

[作者简介]陈竹(1983—),女,浙江富阳人,硕士研究生,浙江省富阳医用缝合针线厂质量管理主管.研究方向:医疗器械质量管理.

总结:本文关于医疗器械产品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医疗器械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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