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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北极治理机制的构建中国权益

主题:北极地区的范围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1-17

简介:关于北极地区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北极地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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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地区的范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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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北极地区的范围:北极地区附近上空出现螺旋形发光UFO

在全球资源争夺日益紧张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将目光投向北极.虽然2007年俄罗斯在北冰洋底插上国旗的行为仅是一种象征性举措,但却使该地区尚待解决的领土归属和划界问题、自然资源的开采和使用问题、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及北极地区的军事化利用等纷争凸显.它表明,气候变化、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争夺成为国际关系中日益突出的一个主题并将深刻地改变世界;而在此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完善相关国际机制,使之在国际秩序的建构中发挥建设性作用,已经成为各国需要共同面对的一个重大课题和挑战.

构建北极治理国际机制的战略重要性

当前的“北极争夺战”主要是基于以下动因:

一是地缘战略因素.从冷战时期开始,由于特殊的地缘因素,美苏两国就在北极地区防兵布阵.北极点到北极圈各国的最短距离是大致相同的,而美、俄(苏)、加等众多大国在这里汇集,使北极成为牵涉到世界多个主要军事强国的敏感地区.此外,由于北极冰盖厚达数米,能有效阻挡空中飞机和水面舰艇对冰盖下潜艇的搜寻、追踪和攻击,因此该地区也是战略导弹核潜艇最理想最安全的发射阵地.这样的地缘战略因素,使北极未来很可能成为“古典时期的地中海”.

二是资源.北极蕴藏着极其丰富的自然资源,除了有富饶的渔业和丰富的水力、风力、森林等可再生自然资源外,还有不可再生的石油、天然气、铜、钴、镍、铅、锌、金、银、金刚石、石棉和稀有元素等矿产资源.据美国地质勘探局公布的一份最新评估报告称,北极地区拥有原油储量900亿桶,天然气储藏超过47万亿立方米.北极拥有全球13%的未探明石油储量,同时拥有全球30%未开发的天然气储量和90/0的世界煤炭资源.而随着气候变暖,冰层变薄、融化,这些资源的可开采性正变得越来越大.

三是航道.北冰洋这一连接欧亚大陆和北美大陆的最短通道的重要性在航空上已经显现.而随着气候的变暖,加拿大北端的“西北航道”以及俄罗斯和挪威北部的“东北航道”将不再冰封雪阻,而会畅通无阻.如果这两条航道(尤其是西北航道)通航,那么欧、亚和北美之间的航线将缩短六千至八千公里.而如果北极冰川完全融化,极可能还会有被冰封千年的新航道“浮出水面”,甚至直接穿越极点,实现最短距离的跨洋航行.这些极具商业利益的“黄金水道”,将使北美西海岸、北欧、北亚之间的商业运输成本大大降低,其影响绝非世界航运和贸易本身,未来十到二十年必将影响到世界经济版图.

北极地区丰富的自然资源和恶劣的开发条件、脆弱的生态环境及其对全球环境变化的影响等问题均早已超越了国界,超出了任何一个国家单独行动的能力与范畴,亟需国际社会采取及时有效的统一行动才能加以解决.在当今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挑战不断增多和相互依存关系日益加深,国家间“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格局也越来越明显的情况下,要想缓解乃至平息北极之争,最具可行性的方式就只能是通过建立与完善相关的国际机制,规范、协调各国的行为,通过国际合作实现利益共享.

北极治理国际机制的构建:借鉴模式与发展趋向

目前,对北极治理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是否构建新的多边架构或者仅是利用既存的治理机制;而北极地区有限的国际治理机制主要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全球层面的安排,即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它并不是专门为北极地区而设计的,但是由于其普遍性,北极理所当然也在公约约束的范围之内.二是多边层面的安排.如1920年的《斯瓦尔巴德群岛条约》.该条约规定了斯瓦尔巴德群岛的主权归属于挪威,但保留其他国家在斯瓦尔巴德群岛的开采权利,并保持群岛的非军事化.该条约被视作解决北极地区主权争夺问题的模式典范.此外,还有1973年的《北极熊保护条约》.除相关条约外,北极地区还有着其他治理机制,其中最著名、发挥作用最大的就是由北极环境保护战略发展而来的北极理事会.该理事会为北极地区的环境保护合作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平台.三是双边层面的安排.例如1988年美国和加拿大签订的《北极合作协议》、1994年《美国政府和俄罗斯论文范文政府关于防止北极地区环境污染的协议》、1998年挪威与俄罗斯签订的《环境合作协议》等.

当前北极治理的依据主要是由主权国家主导的无约束性的软法和有约束性的硬法的混合;北极地区现有的机制安排都是针对具体问题的,缺乏统一、全面、综合的机制.此外,无论是对于资源、航道还是安全问题,无论在多边还是双边层面,目前的北极治理机制主要集中在低级政治领域,尤其是环境保护或合作领域,关于地区整体治理或主权的安排则非常之少.概而言之,该地区目前还缺乏一种具有支配性的政治和法律机制,缺乏能促进区域总体发展的机制,更缺乏一种能够协调各国就北极资源或远洋通道达成共识的机制.可见,相关国际机制的缺失或不健全,是北极所面临各种问题的重要原因;而全面构建、完善北极治理的国际机制,则是使北极成为“合作之极”、“共赢之极”的必由途径.

任何一种有效的国际机制的形成,既不可避免地需要从以往相关实践中获取经验,也必然要着眼于国际关系的发展并考虑所处理问题的特殊性.而未来北极治理国际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可资借鉴的模式不外乎有以下几种:《南极条约》模式、《斯瓦尔巴德群岛条约》模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模式等.但这几种模式对北极的适用各有真不足和局限性.例如,《南极条约》的制定主要针对的是以陆地为主的南极地区,而北极陆地划界问题已经基本解决,未决的主要是海域的划界和开发等问题,《南极条约》模式本身也只是一个权宜性的过渡安排,并没有为最终解决南极法律地位问题提供确定答案.况且《南极条约》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间也存在着矛盾冲突的地方,从而给有关国家利用现有国际法规则的漏洞提供了运作空间.《斯瓦尔巴德群岛条约》使该区域成为北极地区第一个也是唯一的一个非军事区,但其无论是制定的历史背景还是所适用的领土范围都有较大的独特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体现的国际海洋法一般规定也不足以解决北极地区的资源开发、航道开辟与环境保护等若干特殊问题,《海洋法公约》关于外大陆架的规定更是有可能成为北极争夺加剧的突破口,例如俄罗斯就主张北冰洋底包括罗蒙诺索夫海岭和门捷列夫海岭在内一直到北极点的120万平方公里海域都属于俄罗斯西伯利亚领土的自然延伸.

笔者认为,北极治理国际机制的构建和完善要把握以下两个基本原则:首先应加强国际社会(联合国)对北极事务的协调和介入,提升治理机制的开放度和论文范文度,防止个别国家垄断北极事务;同时还应强化“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在北极地区的适用.在此基础上,又大体上可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将在北极海域全面实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过渡措施;第二步是制定一个专门适用于北极海域(甚至适用于包括陆地在内的整个北极地区)的综合性环境保护协定.第三步则是比照南极,由国际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努力,在联合国的主持下订立并逐步完善《北极条约》及其相关文件体系.具体而言,未来的《北极条约》作为北极治理国际机制的新架构可能涉及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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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承认北极国家有权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划定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前提下,冻结或者取消《公约》有关外大陆架划界规定在北极海域的适用.基于《南极条约》冻结各国对南极领土要求的先例,在目前任何国家都未能依据该条获得科学依据并产生既得利益的情况下,取消(或冻结)《海洋法公约》上述规定在北极海域的适用不仅可能,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确立各国管辖范围之外的北极海域(包括根据《海洋法公约》应属于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和外大陆架的部分)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法律地位;借鉴《南极条约》中的“协商国制度”,由各北极国家和符合一定条件(如在北极设有科考站)的其他国家组成《北极条约》协商国,共同制定在相关海域从事科考、环境保护、资源开发等活动的法律制度并监督其实施;其中,该海域的资源开发可以大体参照《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为国际海底区域规定的“平行开发制度”进行(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第三,冻结北极地区(包括北极陆地和北冰洋海域)的军事化使用,除各北极国家可以在条约规定的期限内(5-10年)维持现有的军事基地和已有规模的军事利用外,所有国家均不得在该地区进行新的军事化利用,并最终实现该地区的完全非军事化.

第四,以《北极条约》为核心,根据实践的需要和未来的发展,就其中环境保护、资源开发、非军事化等某些具体问题领域进一步缔结相关的议定书,形成一个相互补充的“北极条约体系”.鉴于北极地区近年来所受环境污染日益加重并有可能对该地区乃至全球环境产生严重后果,国际社会有必要尽快拟定一份《北极环境保护议定书》,对北极地区的环境影响评估、动物和植物保护、废物和污染的预防及处理、执行机制等加以明确规定,并力争使该《议定书》早日生效.

从现实政治的角度来看,由于国家间利益的冲突和立场的分歧,要达成任何一项得到各国广泛接受的北极治理新机制,以便在该地区“维护最低限度的秩序”和“争取最优的秩序”,这在短期内绝非易事.不过,在多元化世界中求同存异、和谐共处已经成为当今时代的潮流和趋势,任何国家都不能不在错综复杂的国家利益“博弈”中着眼于合作和共赢,使极地开发为全人类共同利益服务.事实上,正如人类历史已经表明的那样,只要本着“以现实为基础、以未来为指向、以共赢为目的”的精神,国际法应当成为也可以成为促成有效国际合作的工具.

参与构建北极治理国际机制:

中国权益与角色定位

北极治理的未来机制安排既然能够影响全球的政治经济格局,当然也会影响到中国;对此中国政府必须给予高度重视、积极研究对策,警惕部分国家抛开中国,私下协商构建地区性多边条约体系,进而损害中国的国家利益.瑞典斯德哥尔摩国际和平研究所2010年3月公开发布的一份报告就声称:继中国加大对非洲的投资力度并开始加强其在印度洋的存在之后,北极可能成为中国着手界定自己全球战略利益的另一地区.应该看到,中国30多年的改革开放正好赶上了全球化浪潮,国内生产要素充分参与了全球生产分工,并且大大促进了自身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全球化把中国的利益和关切引向了世界各个角落,这其中当然包括南北两极地区;另一方面,在认识到自身利益的全球化趋势的同时,中国也要对自己的国际角色进行准确的定位,并由此探索权益伸张的特点与方式.毋庸讳言,中国在北极治理中拥有重要权益,除科考和环境权益以外,还有更为重要的资源和航道权益.如前所述,由于现有的北极治理机制还不健全,这为伸张中国在北极地区的利益,保护未来中国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资源、航道等平台留下参与的可能;同时,这也与中国总体发展战略从开放战略向中国利益的全球布局战略的转变相契合.

但目前中国的北极参与度还很低,在众多既有北极治理机制中只参加了北极理事会、国际北极科学委员会等少数几个;与美国、俄罗斯和挪威等北极理事会成员国相比,中国在确保北极权益方面在国际法上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国内对北极问题的研究也刚刚起步,在许多北极论坛和国际会议上很少看到中国学者的身影.这既不利于我们了解北极国家的政策趋势,亦无法向国际社会传达我们的声音.实际上,中国完全可以发挥重要的砝码作用,推动北极治理的国际化,引导构建中的北极治理机制向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中国如要更积极地介入北极治理机制的构建,可以从以下几个路径着手:首先,应加强研究,组建研究团队,同时积极开展与重要北极国家的研究机构和学者的交流,把握其北极战略或政策的走向.其次,应通过加强与某些环北极国家的双边经贸合作关系,逐步扩大中国在北极的利益,同时也将双边关系中另一方的利益与中国利益结合在一起,这其中尤其应深化与斯堪的纳维亚各国的联系与合作.第三,应尽快在国家层面形成整体一致的中长期北极战略发展规划,并将北极权益的维护与拓展纳入到中国的整体发展战略之中.

中国是1920年《斯瓦尔巴德群岛条约》的缔约国,有权依据该条约进入斯瓦尔巴德群岛地区开展正常的科学考察活动,并已在2004年7月建立了中国第一个北极科考站“黄河站”,开展了多次北极科考合作.作为一个新兴的发展中大国和“和谐世界”理念的倡导者,中国理应立足于本国利益和各国共同利益的统一,形成整体一致的中长期北极战略规划,从而推动北极国际合作和治理机制的完善,为该地区的和平开发和利用作出应有贡献.

[本文获得国家海洋局论文范文(论文范文)和中国极地研究中心联合项目“构建中的北极治理机制与中国权益问题研究”(项目编号:QY201001-04)资助]

(作者单位: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全球治理研究所)

(责任编辑:李瑞蔚)

总结:本论文主要论述了北极地区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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