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关于对写作拆迁房屋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拆迁房屋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市房屋拆迁延期公告
穗房延拆字[201412号
我局于2010年10月8日核发拆许字[2010]第1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拆字[2010] 10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根据拆迁人的申请,现我局同意核发延拆许字[2014]第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荔湾区长寿路鸿昌大街2号、6号、8号、10号、12号,毓桂三巷2号、4号、6号、8号、10号,茂林横18号,茂林新街15号,西来西18号、20号、22号、24号、26号、28号、30号、32号、34号、36号、38号、40号、29号、31号,毓桂坊2号、4号、6号、8号、10号、16号、18号、20号、20号编间,华林南横1号、3号、2号、4号、6号、8号、10号、12号、12号之一,西来西小学现用未列门牌房屋一栋,迎华里1号、3号、5号、2号、4号、6号,华林北横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13号、15号、17号.
三、拆迁人:广州市华林禅寺.
四、拆迁实施单位: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
五、拆迁期限延期至:2014年10月7日止.
六、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带房屋拆迁员证;未佩带房屋拆迁员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七、拆迁入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本局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本局的,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裁决.
八、对本局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九、相关资料可以向拆迁人索取.
拆迁人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下九路华林寺前31号
论文范文:81068020
联系人:林滨
附拆迁人员名单:冯心 李艳玲、游志红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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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市房屋拆迁延期公告
穗房延拆字[2014]7号
我局于2005年3月23日核发拆许字[2005]第1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拆字[2005] 10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根据拆迁人的申请,现我局同意核发延拆许字[2014]第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道路用地.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海珠区琶洲岛华南论文范文以西地段,新港东路207号及门牌未列房屋数间.
三、拆迁人:广州市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四、拆迁实施单位: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
五、拆迁期限延期至:2015年3月24日止.
六、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带房屋拆迁员证;未佩带房屋拆迁员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本局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本局的,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裁决.
八、对本局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衍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九、相关资料可以向拆迂人索取.
拆迁人联系地址:越秀区越秀北路89号越豪大厦6楼
联系人: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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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员名单:张利华、梁启豪、钟明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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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市房屋拆迁延期公告
穗房延拆字[2014]8号
我局于2005年3月23日核发拆许字[2005]第1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拆字[2005] 11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根据拆迁人的申请,现我局同意核发延拆许字[2014]第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居住用地.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海珠区琶洲岛华南论文范文以西地段,即新港东路151、153、155号,及101号部分,以及门牌未列房屋数间,磨碟沙大街18号、18号之二、之三、20号之一、之二、22号、22号之一、之二、之三、之四、24号、24号之一、之三、28号、33号、75号及门牌未列房屋数间,磨碟沙水闸5、6、7、8、9号及门牌未列房屋数间,东围涌边巷2、3、4、6、7、8、9、10,11、12、13、14、15、26号及门牌未列房屋数间,磨碟沙一巷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号及门牌未列房屋数间,磨碟沙二巷12、13、14号及门牌未列房屋数间,磨碟沙三巷13、14、15、16、18、19、20、21、22号及门牌未列房屋数间,磨碟沙四巷1、2、3、4、5、6、7、8号及门牌未列房屋数间. (详见附图)
三、拆迁人: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
四、拆迁实施单位: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
五、拆迁期限延期至:2015年3月24日止.
六、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带房屋拆迂员证;未佩带房屋拆迁员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房屋租赁合同:美国房主用装甲车拆迁房屋[www.fzmncqww.com ]
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本局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本局的,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裁决.
八、对本局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九、相关资料可以向拆迁人索取.
拆迁人联系地址:越秀区越秀北路89号越豪大厦6楼
联系人:李立
论文范文:83908005
拆迁人员名单:张利华、梁启豪、黄河、黄献忠、李洁红、殷建峰、潘海辉、邵健敏、曾向群、史震宇、刘泽林、毕子君、黄裕生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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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市房屋拆迁延期公告
穗房延拆字[2013]31号
我局于2010年10月8日核发拆许字[2010]第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拆字[2010]9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a根据拆迁人的申请,现我局同意核发延拆许字[2013]第3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用地.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荔湾区华林北横2号,毓桂坊22号、24号、26号、26号之一、28号、30号、32号、34号、36号. 38号、40号、42号、44号、46号、48号,毓桂坊三巷1号、3号、5号、7号、9号,华林寺前15号、17号、19、21号、23号、25号、27号、29号.
三、拆迁人:广州市华林禅寺.
四、拆迁实施单位: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
五、拆迁期限延期至:2014年10月7日止.
六、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带房屋拆迁员证;未佩带房屋拆迁员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本局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本局的,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裁决.
八、对本局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九、相关资料可以向拆迁人索取.
拆迁人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下九路华林北横11号.
论文范文:81068020
联系人:林滨
附拆迁人员名单:冯恺、李艳玲、游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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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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