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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定位

主题:贵州少数民族文化遗产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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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少数民族论文范文

贵州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论文

目录

  1. 一、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民族自治权的应有组成部分
  2. 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应当真正提升到应有的高度
  3. 三、少数民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寄希望于民族地方立法
  4. 贵州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首届四川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摄影展开展

口/王芳

根据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各民族都拥有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华民族共有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各少数民族历史的见证和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蕴含着组成中华民族各少数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体现着组成中华民族各少数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保护和利用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继承和发扬少数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随着国际社会及我国对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视程度的提高,加强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研究更属必要.笔者认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应当站在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应有高度,同时应当特别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保障,并且充分发挥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优势.只有这样,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才能真正落到实处.为此,笔者在以下几个关涉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浅见.

一、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民族自治权的应有组成部分

法律手段介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我国理论界与实践界经过反复讨论而达成的共识,,然而,以往理论探讨的视角仅停留于相应规范的修补和改造层面,缺乏对具体的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问题进行应有的科学的法理审视,从而常常得出对各民族等齐划一的结论.从科学的法理视角予以审视,价值目标定位是完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的逻辑前提,不可否认,以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研究提出了很多有益的思路,例如,有学者呼吁国家立法机关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民族民间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法”,并且这种呼吁也得到了国家立法机关等有关部门的积极响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的制定即是成果之一.也有学者指出,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想选择,为此应当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可操作性,如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还应高度重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域外保护.还有学者认为民事保护与行政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的双支撑,二者同时写在同一部法律中,这是最理想的状态.更有学者指出,与有些国家相比,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已严重滞后,这样就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创人、传承人、传播人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公共利益也时常遭到侵害.因此,靠法律的普遍约束力加强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加快这一方面国家层面的立法进程,这已是当务之急.

上述观点对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无疑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上述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过于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单项权利的法律保障问题,没有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对特定民族的价值定位进行考量,同时缺乏将汉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问题与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障问题的不同特质区分开来,更没有将普通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障问题与作为自治民族的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障问题区别开来,从而得出不切合中国多民族国情的等齐划一的结论.笔者认为,作为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问题,首先是涉及该少数民族整体民族权益的法律问题,并不是简单的只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创人、传承人、传播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同时,它不单单是普通法律保障问题,更是一个宪法问题,是涉及该少数民族整体所享有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宪法权利的问题.

贵州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首届四川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摄影展开展

根据联合国1992年所通过的《少数人权利宣言》,国家对其领土管辖范围内的少数人群体及其成员具有消极的不作为与积极的作为两个方面的义务:所谓国家的消极的不作为义务是指国家负有义务,不得利用其权力对少数人群体及其成员实行肉体上或文化上的灭绝或同化,也不能对少数人群体及其成员实行歧视待遇或排斥其参与社会公共生活.该宣言第1条第1款规定:各国应在各自领土内保护少数群体的存在及其民族或族裔、文化、宗教和语言上的特征,并应鼓励促进该特征的存在.简而言之,该消极义务即不灭绝、不同化、不歧视、不排斥.当然,国家仅仅负有上述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对于少数人权利保护方面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少数人群体及其成员要真正实施这些权利还有赖于国家积极地行动,创造和提供实现少数人权利的各种条件,即国家在有所不为的同时,还必须有所作为.国家的积极行动,主要包括采取适当的保护少数人权利的立法和具体措施,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侵害少数人群体成员合法利益的行为,提供适当的资源,对少数人群体的语言保护、文化教育以及充分有效地参与社会公共生活予以积极地帮助,并在国家国内政策的制定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合理关护少数人群体及其成员的利益.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涉及我国少数民族文化特性的维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少数民族的,语言权利、少数民族有效参与公共生活的权利,即《少数人权利宣言》第2条第3款所规定的“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有权以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方式切实参加国家一级和适当时候的区域一级的关于其所属少数群体或其所居住区域的决定”的权利.可以说,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层级与汉民族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以及其他非自治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不同,它不单单是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民族民间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法”的问题,也不单单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创人、传承人、传播人的权益问题,而是直接涉及我国少数民族所享有的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所确立的少数民族自治权这一基本法律问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国家在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负有比保护汉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负有更为重要的责任,因为这直接涉及宪法所规定的民族制度以及少数民族文化特性的维护等重要的少数民族权利问题,而不单纯是民间艺术、民间文学和民俗的保护问题.汉民族的民间艺术、民间文学和民俗等法律保护的缺失并不会因此改变汉民族的文化特性,而少数民族的民间艺术、民间文学、民俗等保护的缺失却可能因此造成某一少数民族的民族特性的改变或者丧失.

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应当真正提升到应有的高度

语言是人类最为重要的交际r具,也是人类的思维工具,同时也是文化的载体.语言不仅具有物理属性和生理属性,更具有社会属性.语言通常以具体的民族语言形式得以存在,因而也具有民族性,是民族特征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人们平时讲的所谓“母语”就是指本民族语言,是指牛来最早习得的语言.对于民族文化或传统文化而言民族语言和文字是各种民族文化的一种载体,也是体现民族文化特色的一个标志.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程度、发展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民族文化或传统文化的活力和存在形式.中国55个少数民族中,目前53个民族有自己的语言.由于有同一民族使用两种或两种语言以上的现象,因此50多个少数民族使用的语言在80种以上,使用民族语言的人口达6800万人左右,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60%左右.

根据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规定,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同样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保护与前述同样不仅仅是单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更不能将这种法律保护等同于对汉语方言的保护以及对汉语普通话的法律保护,它首先是贯彻宪法所规定的各民族平等的语言文字权利问题以及少数民族的自治权问题.如何对待弱势民族的语言,如何借立法平衡各语言的地位和权益,是多民族国家不得不面对的重大问题.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适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重申了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精神,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作为我国最早成立的省级民族自治地方,早在1962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就发布试行了《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暂行条例(草案)》.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实行,共6章40条.该条例规定其宗旨是促进蒙古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学习使用制度化及其繁荣发展,使蒙古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2001年9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学习使用蒙古语文奖励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以及一些盟市还制定了有关的法规,如《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包头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条例》、《鄂尔多斯市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乌兰察布市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锡林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乌海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等.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还设定了《蒙古语语料库建设工程》项目,由内蒙古社会科学院牵头的“蒙古语语料建设工程”,力图通过20年的努力,利用现代电子技术和多媒体设备,建设一个2亿词级的蒙古语网络化、数字化、多媒体化的语料库.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民族教育问题的法律法规也重申对包括蒙古语言文字在内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高度重视.上述法律保障努力以及具体措施对于蒙古语言文字这一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内蒙古自治区的社会现实中,蒙古语言文字作为自治地方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并未有切实的体现,这种状况尚有进一步改善的必要.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多是在一个比较狭窄的区域,在一个群体中流传,自身具有特殊性和局限性,始终存在着被同化的可能.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特别是经济趋于全球化和信息高度发达的当今社会,文化的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和相互吸收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时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必然受到外来文化的强烈冲击.同时,就业问题的制约、外来文化的冲击以及其他功利性因素的影响,导致年轻一代少数民族人群学习本民族语言的积极性不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一份报告中指出,高科技虽然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和快捷,但也会加快一些语言的“灭绝”,使全世界的语言文字趋于统一,语种的多样性遭到破坏.随着时代的变化及社会环境的变迁,特定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乃至全国成为濒危语言文字的可能性是现实存在的.有学者指出,保护语言首要的是保护语境.保护语言文化,不能只保护文字文本的形式,也不能只保护几个民间歌手,那些千百年来少数民族赖以生活的广大区域,那些少数民族的生活生产方式,他们交流的方式、心态与信仰,都要尊重和保护,才能真正从源头上使他们的语言文化得以流传下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不只是外在的形式,而是要保护它们赖以生存的自然和人文环境.正因为如此,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应当立法确定相应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化保护区域,在这些区域采取特殊的制度措施,如严格限制外来移民、加大照顾力度、重点扶持该区域的少数民族民间艺术、民间文学和民俗等具体制度性措施,使传统少数民族区域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从而使之长盛不衰.

三、少数民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寄希望于民族地方立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不是一两部法律就能解决的,它与全社会的法治状况息息相关.同时,由于各民族、各地方的情况千差万别,因此也不能认为单靠论文范文的有关立法就能解决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所有问题.有很多学者寄希望于论文范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近年来,在每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都有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议案,要求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笔者认为,即使论文范文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也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各少数民族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问题.各民族、各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各有其特点,这些特点是一个统一的论文范文立法所无法完全涵盖与有效规范的.更重要的是,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享有充分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有权基于所具有的两种地方立法权力进行立法活动,即一般地方立法权力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利.笔者认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首先应当求助的是民族自治地方所具有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完全可以依据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自治授权,在自治条例以及单行条例中规定具体而切实可行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

首先,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制定各自的自治条例,并在其自治条例中明确规定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与具体制度.自治条例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依照自治地方政治、经济及文化特点制定的、用以调整民族自治地方内基本社会关系的自治规范.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尚有大量的民族自治地方没有自己的自治条例.这种状况无疑会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该自治地方的实施产生不利的影响,同时也不利于该民族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这种状况应当尽快改变,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应当对此有所作为.

其次,应当通过民族立法对上升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重点保护.对于重要的少数民族民俗,应当立法确定为民族自治地方的传统节日.2007年国务院决定将清明、端午、中秋、春节等传统节日确定为法定假期,国内外反响良好.藏族有雪顿节等传统节日,壮族有“三月三”等传统节日,一些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已经具有通过当地民族法规确认民族传统节日的成功范例,例如内蒙古的鄂伦春自治旗与鄂温克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所制定的《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就明确规定每年6月18日为鄂伦春民族的传统节日篝火节.鄂温克族自治旗所制定的《鄂温克族自治旗自治条例》规定每年的6月18日为该民族的传统节日瑟宾节.各民族自治地方也应当通过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将自己民族的传统节日确立为地方法定民族节日.这样,人们在过节的时候就在保护自己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了.

(作者单位:内蒙古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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