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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编纂背景下居住权制度再

主题:居住权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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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和民法典论文范文

居住权论文

目录

  1. 一 问题的提出
  2. 二 现行法律背景下的居住权
  3. 三 居住权的功能转变
  4. (一)社会性与投资性居住权的分野
  5. (二)微观与宏观视角居住权的物权法保护
  6. (三)“以房养老”制度与居住权
  7. 四 结语

摘 要:居住权产生之初就以保障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居住利益而存在,在《民法典物权编》中,居住权被规定与用益物权一章.居住权的确立应有相应的规则与限制,并且需要进行登记.在现代社会中,居住权能否拓宽适用范围,转变其功能,仍有讨论余地.

关键词:居住权;所有权;继承;居住权功能转变

一 问题的提出

所谓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對他人所有的住房以及其他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制度产生于罗马法,是人役权的一种形式,其设立的初衷在于,随着社会的发展“无夫权婚姻和奴隶的解放日多,每遇家长亡故,哪些没有继承权又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就成立问题.因此,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产的使用权、收益权等遗赠给妻或被解放的奴隶,使他们生有所靠,老有所养.”当时的居住权是受遗赠人可终身享有的权利,居住权人不能将居住权赠予或转让他人,居住权不因未形式或人格减等而消灭,除此之外,享有居住权的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将居所出租给他人.该制度对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产生了重大影响.自近代法典化运动以来,欧陆国家的主要民法典均将之加以继受并有所发展,如《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奥地利民法典》.

当前民法典各分编的制定与讨论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在2019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下称“《草案》”)中,居住权被规定在用益物权一章,共六条,与2007年《物权法》相比属于新增规定.

在当前的《民法典·物权编》修改中,关于居住权是否应当规定似乎没有过于激烈的争论,学者们认可了居住权应当规定在《物权编》中,只是应当对具体的制度予以细化规定.《物权法》的出台已逾十年,在这期间我国在住房领域的相关制度政策与问题有所发展与变化,可以说在当前社会,居住权的设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 现行法律背景下的居住权

居住权的主要功能在于保护社会中弱者的居住权益,如保障离婚后需要经济帮助的一方(多为女性)的居住权益,被继承人父母、非继承人的居住权益等.虽然有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认为我国不存在这样需要居住权保护的弱势群体,因为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夫妻相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婚姻法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父母无须居住权予以救济.此外,我国夫妻之间目前不存在公房体制下离婚后无房居住的问题.但当今中国经济发展迅速,人们的财富大量积累,婚姻观、金钱观较之以往均有改变,居住权已经具有了现实基础.

现实中存在这样的情况,被继承人为了平衡再婚配偶和成年子女的利益关系,在遗嘱中明确将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相分离,以保障其再婚配偶的居住权益.然而我国当前民法中并没有居住权的规定,一旦发生纠纷,该类案件的裁判依据不足,被继承人的遗嘱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在此类案件中,法官需要保障老人最基本的居住权,也需要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在现行法下有两种解决思路:

一是借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的规定,尽管对于该居住权是否为物权意义上的居住权还存在争议,但从立法目的来考察,该条主要维护离婚后弱势一方的利益,保障其基本的生活权益.通过类推适用,可以将本条作为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是依据公序良俗的原则进行裁判.作为法律规则的补充,公序良俗原则为价值判断提供了进入实证法的通道.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一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对于并无合同关系的居住权的排除,是否违背一般的社会道德认知,则应当结合具体的案件予以界定.在我国法律对于居住权并未明确的前提下,以公序良俗确立居住权对于所有权的优位具有现实必要,但应当慎重.

三 居住权的功能转变

(一)社会性与投资性居住权的分野

着眼于居住权的目的与功能,有学者提出了社会性居住权与投资性居住权的区别,试图使得居住权由性转向技术性以拓展其适用领域.所谓社会性居住权便是自罗马法以来的传统居住权,上文所述之居住权便属于此类社会性居住权,是为了切实保护老年人、妇女等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而设定.投资性居住权试图解决的问题是,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及建筑成本的高昂,居住问题不可能完全通过房屋所有权来解决,居住权的设立不仅是房屋所有权人在经济上形式、实现所有权的结果,也为非所有权人提供了通过法律行为比较稳定地使用他人财产的可能.具体而言,可以满足合资建房或购房时、分时度店式产权之中对居住权的需求.

但是笔者认为,物权编所要规定的居住权,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应当是生活保障性的居住权.投资性居住权的设想似乎为让居住权有了更广的适用范围,但是结合居住权的产生与发展,基于继承编的相关立法创新,应当明确物权编中的居住权属于社会性居住权.居住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在所有权人保留有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为居住权人提供稳定的居住权利保障,而且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居住权进行安排,更好地解决了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

(二)微观与宏观视角居住权的物权法保护

2020年2月,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房屋租赁市场受到一定冲击,某长租平台被一方面要求业务免租,一面要求房客照常支付租金,甚至再续租时大幅度涨租.此前,2018年8月19日,我爱我家集团控股公司原副总裁胡景晖通过发布会了目前国内长租公寓市场恶意抬高租金的行为,一石激起千层浪,在房价居高不下的背景下,住房问题在中国异常敏感.就在3日之后,为了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北京住建委公布,加快推进5000套公租房供应分配工作.

学者们通常在民法层面讨论居住权,但也有学者提出可以将居住权进行扩张,在基本权利的层次上理解居住权.在上文所提到的特定弱势群体之外,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仍没有妥善解决,还有一些特殊群体的利益需要保护,因此可以将居住权扩张到更为宏观与广阔的层面,以适当解决目前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

我国目前已经建立起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多层次的保障性住房体系,但由于适用标准、房屋、产权等问题,居民的居住利益仍得不到很好的保障.相较而言,居住权值得在实现住房保障目的方面具有更大的制度优势.若规定宏观意义上的居住权制度,便可以由国家保留保障性住房的所有權,而居住权利人享有房屋的居住权,以物权化的居住权模式保障公共廉租房承租人的利益.国家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权利的所有者,可以避免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同时,保障性住房以为保障对象提供生活居所为目的,并非为其提供房屋产权,因此用益物权更好与之适应.而对于居住权人来说,在权利存续期间其可以占有、适用房屋来满足生活需要,又因为不能转让而防止其以此牟利的情况发生.设置居住权的意义还在于,作为一项物权,与债权性的保障性住房相比,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在第三人侵害房屋权里时,居住权人物权人身份与之对抗,效力更加强大.

(三)“以房养老”制度与居住权

2018年8月8日,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扩大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开展范围的通知》(下称《通知》),将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扩大到全国范围开展.“以房养老”是指拥有房屋的60岁以上老人将房产抵押给保险机构,之后老人可以继续居住或享受收益,同时按照约定条件每个月领取保险公司支付的一笔养老金,直至身故.老人去世后,金融机构有权依法行使抵押权,抵押房产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若有结余,则给老人的继承人.这是一种“倒按揭”,老人通过抵押房子给保险公司换取养老金,居住权不变,但会失去房屋所有权.类似于一种“保留居住权的不动产买卖”,对于出卖人来说,出卖不动产可以使其获得一笔丰厚的资金用以养老,还保留了自己对于原有房屋的居住权,保持原有的生活环境.而对于买受人来讲,由于其在原所有权人去世前得到的都是“虚所有权”,其价款必然低于市场,且房地产日益走高,其享有的利益也有所保障.

但是截至2018年6月底,这款保险仅有一家保险公司推行,仅承保98户139人.如此低的承保率反映出这一款保险产品难以得到老年人的普遍认同,也难以被保险公司接受.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其需要承担很大的风险,除了房价风险以外,还有房屋继承权纠纷、房屋产权到期的处理、房屋折旧、老年人生存年限等各类风险.老年人同样难以接受这样的保险举措,认为以低回报抵押了高资产并不划算.

养老是国家关切的问题,“以房养老”反响冷淡,但是养老问题仍然严重,政府需要承担沉重的养老负担.居住权在产生之初就是为了解决弱势群体的居住问题,《一审稿》中新增了居住权制度,希望可以缓解当前的养老负担.

四 结语

保障国民的居住利益,不仅是党和国家的关切,也是所有国民关心的问题.在民法典各编编纂之际,物权法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关系着社会弱势群体的居住问题,需要得到关注.在国民财富大量积累、房价居高不下等社会背景下,居住权的已经拥有了广泛地适用基础,这一制度的设立毋庸置疑.然而,传统意义上的居住权是私法领域的居住权,关注家庭生活关系中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能否进一步拓展居住权的适用范围也成了学者们关注的问题.将物权法对居住权在私法领域的局部保护向外延伸,让公民宪法性的居住权利也通过物权法得到保护,在我国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这样保障社会居住利益的方式应当具有生存的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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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结论:此文为一篇关于居住权方面的居住权和民法典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居住权和民法典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居住权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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