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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第一篇网站制作论文范文参考:支付方式的演进对诈骗犯罪的影响研究
  2. 第二篇网站制作论文样文:新媒体时代中国电视产业发展研究
  3. 第三篇网站制作论文范文模板:网络时代中国电视真人秀节目的内容生产与营销创新
  4. 第四篇网站制作论文范例:*电子信息犯罪研究
  5. 第五篇网站制作论文范文格式:当代中国纪录片的网络化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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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网站制作论文范文参考:支付方式的演进对诈骗犯罪的影响研究

论文以支付方式的历史演进为视角,对我国以及英国、日本和台湾地区诈骗犯罪的立法规律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着重研究了不同支付方式对我国诈骗犯罪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的影响.论文分为导言和主体两部分.根据内容布局,论文主体可分为以下五部分:支付方式介绍(第一章)、立法影响(第二、三章)、理论影响(第四、五、六章)、司法影响(第七章)、完善建议(第八章).

导论部分首先阐述了选题价值、研究现状以及论文的创新与不足.近四十年来支付方式发生重大变革,而同期各国、各地区诈骗犯罪的相关立法亦频繁变动、新型司法问题不断出现,对“支付方式的演进对诈骗犯罪的影响研究”这一主题展开探讨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推动相关司法难题的解决.此外,新型支付方式下诈骗犯罪的特殊表现对相关理论通说已形成挑战,对此展开研究有利于推动相关理论学说的完善.尽管支付方式与诈骗犯罪都得到相关领域学者的高度重视并都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学界对支付方式与诈骗犯罪的关注仍是两条平行线,鲜有学着将两者结合起来展开研究.论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研究视角、研究方法以及理论观点三方面,但在素材的搜集与运用、论文体系的协调性以及理论研究的深度等方面均存在不足.

第一章介绍了与支付方式有关的概念,并按照产生的大致顺序介绍了几种主要支付方式.最早的支付方式——商品支付诞生于商品交换产生之后,并在春秋战国之前一直是我国最主要的支付方式.春秋战国时期,我国货币体系基本形成,从此货币支付成为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但商品支付作为一种官方认可的支付方式退出历史舞台却是在明朝之后.今天,商品支付发展演变为独具特色的“换客现象”和“易货贸易”.在我国,货币的表现形式经历了贝、珠、铁、铜、金银等发展变化过程.货币的出现使得财产犯罪的危害程度可以直接量化,这为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财产犯罪上的实现奠定了基础.金融票证支付方式发端于唐朝,在北宋时期成为一种主要的贸易支付方式,之后逐步演变为支票、本票、汇票三种形式.民国时期,信用证开始进入我国,此后,银行存单、信用卡以及贷记凭证等金融票证又逐次成为不同领域重要的支付方式.及至现在,由信用卡支付衍生出的电子支付方式引发了世界各国支付方式的重大变革.支付方式逐次演进的同时,诈骗犯罪的手法也随之发生变化,并对诈骗犯罪的认定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

第二章阐述了我国支付方式的演进及同期诈骗犯罪立法状况.商品支付方式为主时期,诈骗犯罪共性比较突出、表现手法不多,因此,立法者大都将包括骗财、骗官、制售伪劣商品等几乎所有通过诈骗实施的犯罪归为一类,即诈伪犯罪.同时,由于统治者认为多数诈骗侵害或威胁统治秩序,因此对其规定了极其严厉的刑罚.进入货币支付时期以后,诈骗犯罪手法越来越多,相关的罪名也日渐增加:首先是增设私铸货币犯罪;后又在诈欺官私取财、骗官等传统诈欺犯罪之外增加规定了科请财物违实、诈疗疾病取财等多种手法的诈骗犯罪.唐律中,侵财类诈骗犯罪达到六种,并与其他七种诈骗犯罪分开规定,此后历朝历代基本维持这一格局,没有太大变化.及至清朝,侵财类诈骗犯罪合并缩减为诈欺取财罪、诈欺得利罪、常业诈欺罪以及准诈欺罪四种,并一直为台湾沿用.1979年出台的我国首部刑法仅规定了诈骗罪,1997年刑法将其拆分为十个罪名.信用卡和金融票据是最主要的票证支付方式,鉴于伪造票证在金融诈骗中的重要作用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1997年刑法增设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此后,随着信用卡支付方式的普及以及持有、运输伪卡等相关行为危害性的日益突出,立法机关又通过修正案增设罪名、增列罪状,打击诈骗犯罪相关行为或新型诈骗犯罪.21世纪以来,我国的电子支付开始发展并迅速普及,电子支付的特点使得诈骗犯罪的表现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并影响了诈骗犯罪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第三章介绍了英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支付方式的演进及相关诈骗犯罪立法.制定法是英国惩治诈骗犯罪的唯一法定依据.早期的英国并不认为诈骗等非暴力行为是犯罪,直至1757年英国才制定诈骗罪法规.之后英国在《1968年盗窃法案》中规定了诈骗罪,在《1978年盗窃法案》中规定了骗取服务罪等利益诈骗犯罪.2006年,英国将诈骗犯罪从前述两部法案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专门惩治诈骗犯罪的《2006诈欺法案》.此外,英国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1913年惩治伪造行为法》和《1936年惩治伪造货币行为法》,以专门惩治伪造货币、伪造金融票证等与诈骗犯罪紧密相关的行为.此后,该两法被《1981年伪造与假冒犯罪法》所替代.对于与电子支付相关的诈骗犯罪相关行为,则通过《1990年计算机滥用法》予以刑事规制.

日本早期的诈骗犯罪立法——《养老律》系参考《唐律疏议》制作,同时在《御定书百条》中规定了包括伪造通货纸币罪、伪造文书罪等侵害公共信用的犯罪.日本现行刑法制定于1907年,后来根据支付方式及诈骗犯罪形势变化多次修改.日本刑法最初仅规定了诈骗罪、利益诈骗罪以及准诈骗罪等诈骗犯罪罪名,同时,明确规定打击与诈骗犯罪紧密相关的伪造、使用、提供*或有价证券等犯罪.1987年,为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日本刑法增设了不正当制作和非法提供电磁记录罪、计算机诈骗罪等罪名.2001年,日本再次针对诈骗犯罪严峻形势修改刑法,增设专章打击与支付用磁卡相关的诈骗犯罪相关行为.2011年,日本又修法打击病毒犯罪,遏制计算机诈骗.

台湾现行刑法制定于1935年,最初仅设置了诈欺取财、得利罪,常业诈欺罪以及准诈欺罪三个诈骗犯罪罪名.1997年,为打击涉信用卡犯罪,台湾刑法增设不正利用自动付款设备罪、不正利用电脑或相关设备取财罪.2001年,台湾又修法增设罪名,专门惩治伪造、变造金融卡、储值卡等支付用卡电磁记录等行为,以提前阻击诈骗犯罪.2003年,台湾又设立计算机网络犯罪专章,为打击利用电子支付方式实施的诈骗犯罪相关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四章着重研究支付方式对诈骗犯罪法益的影响.支付方式对诈骗犯罪法益的影响可分两个层面:一是直接影响——催生新的刑法法益,即随着金融票证等支付方式的出现,产生需要通过刑法保护的利益或价值.二是间接影响——扩展刑法打击范围,即为了更好地保护重要法益而前置刑法手段,将对该法益具有潜在威胁的相关行为规定为犯罪.司法实践中,对于侵害多元法益的金融诈骗犯罪,应当注意法益保护的平衡,由一味关注、保护财产法益转为主要保护秩序法益,对于虽未实际骗得财物但诈骗行为严重侵害金融秩序的情形,亦应定罪处罚.为此,应将金融诈骗犯罪的立法模式由数额犯变为行为犯,以体现对金融秩序法益的保护和重视.为有效阻击诈骗犯罪,完善对重要法益的立法保护,应借鉴英、日以及台湾地区做法,对有关刑法条款进行修改,将实践中普遍存在并对诈骗犯罪的成功实施起到重要作用的手段行为纳入刑法惩治范围,如制作、传播用于诈骗等侵财犯罪的钓鱼网站、病毒程序的行为.本章最后指出了1996年诈骗犯罪司法解释与诈骗犯罪法益理论通说存在的矛盾以及在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论述了修改相关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的必要性.

第五章主要研究支付方式对诈骗犯罪主观和主体方面的影响.当前关于金融诈骗罪犯意的几种主要观点都是以行为人对财产法益遭受侵害所持之态度作为评价标准.但在支付方式的影响下,金融诈骗罪的主要法益已由财产法益变为金融秩序,相应地,应以行为人对金融秩序遭受侵害所持之态度作为评价犯意的标准.侵害金融秩序是非法占有财物的必经路径,而法律、法规和金融机构内部规章对各种金融行为均规定了严苛的实体要求和程序要件,这些特点决定了行为人对于侵害金融秩序的心态,即金融诈骗罪的犯意只能是直接故意.对于金融诈骗犯罪的次要法益——财产法益而言,过失这一罪过形式是可以存在的,但这并不影响金融诈骗犯罪的犯意只能是直接故意的结论.对于以公私财产权作为主要法益的诈骗犯罪,应以行为人对财产法益遭受侵害所持的态度评价其犯意.通过对利用发行预付卡实施的诈骗犯罪进行分析发现,间接故意这一罪过形式可以存在于侵财类诈骗犯罪中.同时,由于刑法没有规定诈骗犯罪的过失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侵财类诈骗犯罪的犯意不可能是过失.单位不是诈骗罪的法定主体,但在电子支付方式和电子商务的共同影响下,公司个人化趋势日益明显,加之犯罪成本低廉,由公司实施的普通诈骗犯罪不再少见,为有效保障公私财产权益和市场经营秩序,应增加诈骗罪单位犯罪主体.

第六章主要探讨电子支付方式对诈骗犯罪客观方面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电子支付推动诈骗罪由纯正数额犯向非纯正数额犯转化.最新司法解释已经突破立法规定,赋予诈骗罪非纯正数额犯地位.为消除规范性文件之间的效力冲突,惩治小额涉众诈骗犯罪,立法机关应修改诈骗罪立法规定,认可非数额入罪情节的立法地位.第二,正确认识被害人让渡财产的行为.交付与处分都可以用于描述诈骗犯罪被害人让渡财产的行为,但两者存在细微的差别,并非可以任意混用.交付强调财物转移的客观面,而处分强调财产转移行为的主客观相一致.对于传统诈骗手法,用交付还是处分均无不可,但在利用第三方支付实施的诈骗犯罪中,被害人仅有向行为人转移财物之行为,而无转移之意思.此时,对被害人让渡财物的行为只能说是交付而不是处分.这种情况下,也不宜说被害人的行为是“自愿”为之,而是不受胁迫的交付.第三,否定了交付意识必要说的合理性.传统诈骗犯罪中,被害人对于财产的转移都有明确的认识,但在利用信用卡支付实施的机票款诈骗案中,被害人虽然客观上转移财产占有,但主观上却完全没有财产处分意识.这一现象直接否定了必要说的合理性.另外,必要说的主要理由均存在瑕疵,其对不要说的顾虑也是不必要的.

第七章分析了几种新型支付方式对诈骗犯罪认定的主要影响.首先,消费积分支付对犯罪性质认定的影响.一定条件下,消费积分可以成为一种支付方式.但与货币、虚拟货币不同,消费积分本身不是财物,而只是获得财物的必要条件之一.虚增积分的行为属于虚构事实性质而不是虚增财物.对于虚增消费积分后换取财物的行为,判定行为性质还应看行为人利用积分换取财产的方式:如系利用计算机将积分套现获得财物,应认定盗窃;如系从被害人处换取,则应认定诈骗.其次,虚拟货币对集资诈骗罪认定的影响.“诈骗方法”与“非法集资”是认定集资诈骗的必要条件.发行虚拟货币可以成为集资诈骗的手段,但通过对利用发行虚拟货币实施的集资诈骗犯罪进行研究发现,其手段行为并不属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诈骗方法”,集资行为也并不具有“非法性”.为此,需要完善立法及司法解释,以适应打击新型集资诈骗犯罪的需要.最后,预付卡支付对犯罪性质以及犯罪形态的影响.预付卡可以表现为数字形式,这一特性决定了它可以同时为多人控制.对于同样通过转移预付价值非法获得财物的行为,应根据犯罪手法的不同确定行为性质:偷记预付卡**并转移预付价值的,应认定为盗窃;将已经掌握**的预付卡售出后立即转移预付价值的,应认定为诈骗.在认定犯罪形态上,只有通过转移行为排除被害人控制的预付价值部分才属于既遂部分,行为人与被害人共同控制部分的犯罪形态处于不确定状态.

第八章为立法、司法完善部分.主要提出以下观点:第一,诈骗罪的立法、司法完善.提出设立与“数额较大”入罪情节相当的“其他较重情节”,以迎合打击电讯诈骗、小额涉众诈骗的现实需要.同时,通过司法解释严格限定非数额情节入罪的适用条件.第二,金融诈骗犯罪的立法、司法完善.将金融诈骗犯罪立法模式由数额犯修改为行为犯,以体现对金融秩序法益的保护.借鉴境外立法重新界定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将通过诈骗手段将资金占为己有、占为己用的行为都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同时根据主观恶性、客观危害的大小确定法定刑幅度或刑罚量,避免量刑失轻失重.第三,集资诈骗罪的立法、司法完善.提出将该罪罪状修改为“使用诈骗方法集资”,同时因应犯罪形势变化,修改完善集资诈骗罪认定条件的司法解释.第四,立法打击诈骗犯罪相关行为.一是借鉴境外修法经验及立法技术,将情节严重的制作、传播钓鱼网站和特殊病毒程序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同时制定司法解释增强法条适用的操作性,避免刑法工具的滥用;二是立法打击情节严重的买卖真实信用卡的行为,将明知他人可能将信用卡用于诈骗、洗钱等犯罪而予提供,以及购买信用卡数量较大

第二篇网站制作论文样文:新媒体时代中国电视产业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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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中国电视事业起步较早,但作为一个产业的电视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后才真正出现.1983年全国广电系统第11次工作会议召开,明确“四级办广播、四级办电视、四级混合覆盖”,实行*、省、有条件的地(市)和县均可以办广播电视的政策.中国电视行业迎来第一次突破性发展机遇.在此后的近二十年里,电视台数量以每年平均134.7%的速度增长,电视内容获得重大进展,电视覆盖人口显著增加,电视逐渐成为国内主流媒体.中国迅速成为一个电视大国.

到2011年,全国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提高到97.82%,2607家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办电视节目1329套,全国电视节目制作量比2001年增长86.7%,付费电视140套.全年共制作电视节目264.19万小时,播出公共电视节目1495.34万小时;电视剧产量由2001年不到1万集增加到14942集,位列全球第一;影视动画产量由2001年不到1万分钟增加到26万分钟,跃居世界首位.目前,全社会电视机的拥有规模超过4亿台,电视机的千人平均拥有量居全球首位;有线电视用户达1.64亿户,数字电视用户4527.86万户.

然而,就在电视产业蓬勃发展的同时,进入新世纪之后,以WEB2.0互联网应用为核心的新媒体开始迅速崛起.网络视频、网络点播、社交网站、微博等互联网应用在很大程度上分流了电视观众和电视市场份额.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1年我国上线的视频网站已超过300个,并且种类多样,有以酷6网为代表的视频门户,以土豆网和优酷网为代表的视频分享网站,有以PPS为代表的直播流媒体等.辉煌的数字背后,我国电视产业却潜藏着一系列深层次矛盾.而在3G移动通讯网络开通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快速普及,又带来了移动互联的新一轮*.这些新媒体业态的出现,给传统电视产业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在我国,电视产业作为一种新闻传播媒体,传达党和政府的意志,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肩负舆论监督引导作用,具有鲜明的政治、文化传播功能,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但同时电视产业在我国又是一种经济资源,通过广告经营获取经济效益,具有明显的经济属性,它既要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又要提供个性化的市场服务,将部分政治属性、经济属性以及社会属性集合于一体.因此,我国的各级电视台既不能说是行政单位,也不完全是事业单位,更不是企业单位.我国电视体制是一个混合体,行政、事业和产业的特征各具有一部分,这种非市场化的模糊体制严重束缚了电视产业化的进程.

我国的电视媒介作为主流新闻媒体,它的基本性质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意识形态领域做好新闻宣传与舆论引导工作,是电视台的首要目标.基本性质决定了电视台的管理模式,由于以宣传导向为核心任务,各级电视台在市场化改革前都是由政府财政全额拨款,办台宗旨、发展规模乃至节目制作等等都是上级部门以行政指令的方式决定.长期的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使国内大多数电视台不能根据市场的需要生产节目,没有完全发挥出广播电视作为文化消费品的商品属性.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电视传媒向产业化目标发展.

应该看到,中国电视产业从零开始,到今天成为世界上电视台最多,电视观众最多,节目生产能力和传播能力都十分强大的电视大国,取得了十分辉煌的成绩.但从全球电视产业制度建设的角度看,中国电视产业制度与国际先进国家的差距还十分明显,这一方面是由于特殊的国情造成的,但另一方面也与电视行业重看得见的业绩,忽视制度建设有关.尤其当新媒体时代来临的时候,即使像美国、英国、日本等法律规章制度已经十分完善的国家都面临产业制度环境的全新变革,中国电视产业的制度环境向哪个方向去改革和调整确实是关系电视媒体能否做大做强,产业竞争力能否持续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能否充分显现的重大战略问题.

本文在系统回顾了我国电视产业的发展历程,界定了新媒体、新媒体产业和电视产业的定义之后,系统对比了新媒体产业和电视产业的特征,以及新媒体的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电视产业承担的战略任务,着重分析了电视产业经营目标定位、经营模式和当前电视产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实现电视产业战略目标的工作重心和优化电视产业结构需要正确处理的若干关系.

探讨电视产业在新媒体时代的发展,离不开“三网融合”这个重要的背景.三网融合是我国面对经济全球化、全球信息化发展趋势,审时度势,科学决策,提出的一个战略构想.它通过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的融合带动电视产业、电信产业和互联网业的技术融合及产业融合,符合信息化发展趋势,符合电视产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三网融合已经成为信息文化产业实现“创新、融合、服务”核心理念的重要途径,代表了信息文化产业包括电视产业的未来发展方向.本文从硬件和软件方面深入探讨了“三网融合”对电视产业的影响,深度剖析三网融合的技术思路,寻找与电视产业发展的契合点,从内容创新和技术创新、强化网络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监管、加快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提出了“三网融合”下的电视产业切实可行的发展路径.

虽然三网融合对电视产业向新媒体融合创造了历史机遇,但新媒体产业给媒体市场带来的变化不仅仅是技术和服务上的,更重要的是对电视产业的传统发展逻辑提出了严肃的挑战和质疑.这是因为新媒体打破了地域和行业的限制,把竞争带到了已经面临重重发展矛盾的电视产业面前.过去一直依靠行政力量维护垄断地位的电视媒体,已经无法回避市场化的压力.在新的竞争时代到来之时,电视产业必须放弃长期倚靠的旧有业务形态,真正把市场和受众作为业务开发的前提,摆脱双重属性带来的体制束缚和路径依赖.同时,结合自身在内容生产上的优势和传播渠道上的特点,对产业链各环节做出重新定位和调整.本文进一步结合与电视业务结合较紧密的有线数字电视、移动电视媒体、网络视频、手机电视等新媒体,对电视产业新业务的发展现状、面临的问题、发展趋势分别进行了分析和梳理,试图从中寻找电视产业与新媒体融合的关键点.

深入分析中国电视产业在迎接新媒体带来的挑战和机遇,会发现制约当前电视产业进步的主要原因是产业结构上的一系列缺陷.这些缺陷的形成可能是历史造成的,但现实是它们已经构成了电视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性阻碍.随着媒体环境的嬗变,一些结构性问题和矛盾甚至变得比以前更为复杂.而现实的经营困境,如节目质量不高,同质化现象导致恶性竞争,广告收入增速下滑,高品质用户大量分流,都在逼迫电视产业加快改革创新的步伐.

最后,本文在分析电视产业发展中的种种矛盾,并对电视产业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判断的基础上,从行业监管、政府规制、技术和产业融合、改变盈利模式、资本经营和集团化发展等方面,进一步探讨在新媒体时代培育电视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有效对策,主要是减少对产业领域的直接行政干预,增强市场机制自发的调节作用,通过高效、完善、规范的管理办法,把握科学的产业发展方向,达到产业发展目的;主动打破传统产业的界限,积极寻求内容产品与新媒体经营的契合点,大力推进与其他相关产业跨领域合作、融合,实现跨媒体发展;积极学习和利用世界先进文化机构和媒体集团的管理经验、创作手法、传播观念和发展模式,积极吸引国际资本、国际高端人才和国际先进技术,打造创意产业的支撑体系,进而推动电视产业在全球文化市场分工中占据有利地位,在强化媒体内部管理、改变生产方式、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的基础上,使电视媒体迅速走向资本市场,利用播出资源优势,发挥市场影响力和资源整合能力,让经营性资本得以迅速增值和壮大.此外,在创新盈利模式、生产方式、服务方式上电视产业还需要做出努力.

论文的创新点是:

1、对新媒体时代中国电视产业的发展进行了系统研究.研究了新媒体和电视产业特征及发展趋势,我国电视产业的发展历程和发展战略目标,“三网融合”背景下的中国电视产业发展,新媒体时代中国电视产业新业务发展,提出了新媒体时代中国电视产业的发展对策.

2、在全面剖析了我国电视产业的产业困境与矛盾,系统梳理了电视产业与新媒体产业融合背景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新媒体时代电视产业的发展方向,并根据电视业务的产业特征构筑了未来产业转型和升级的目标定位.认为中国电视产业与新媒体的融合既需要技术层面的创新,更需要实现产业链的全方位融合.电视产业为了适应新媒体时代的要求,从内容研发生产到播出网络建设,都必须根据三网融合的战略目标作出结构性调整.在改革与创新中,借助产业融合的历史契机,突破束缚产业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实现跨越式发展.

3、系统分析我国电视产业面临的一系列深层次矛盾,提出以有线数字电视、移动电视媒体、网络视频业务和手机电视业务为核心,将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相结合,才能实现电视产业内部各环节的产业联动和资源整合,充分发挥电视产业的内容优势和传播优势,推动我国电视产业摆脱发展困境,实现产业转型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篇网站制作论文范文模板:网络时代中国电视真人秀节目的内容生产与营销创新

真人秀是一种非虚构类的电视节目,没有剧本,纪实性地描述现实事件,通常是普通人而非专业演员通过行动展示人们的个性心理的节目.

由于制作速度快和成本低的缘故,电视真人秀节目在电视制作公司和播出机构开始流行.在国内电视荧屏上,不少电视真人秀节目是省级卫视或地面频道的品牌节目,因此对于扩大电视频道的影响力非常重要.电视真人秀节目和观众有着广泛的互动,极大地满足了观众的多方面的心理需求,在电视产业链运营造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目前国内电视真人秀节目模仿国外的优秀节目的居多,缺乏原创,这说明电视人还没有有效地整合相关资源.因此他们需要转变观念,追求创新.另一方面,以受众为中心的传播理念还没有完全落实到电视人的行动中,有些优秀节目由于缺少营销和宣传,没有获得很好的观众市场和广告市场,更不用说产业化开发了.电视真人秀节目的先行创新可以带动电视业的创新实践,因此电视真人秀节目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948年的《隐藏的摄像机》可以说是最早的真人秀电视的雏形,尽管当时这样的节目被称为“纪录片”.早期的真人秀也包括那些回答问题赢取奖金或奖励的游戏秀节目.自从1999年《老大哥》出现后,真人秀节目迅速兴起.网络推动着那些真人秀节目称为社会事件.人们在网络上讨论各种与电视真人秀节目有关的话题,年轻观众喜欢通过电脑、手机和其他工具与真人秀节目互动,双屏娱乐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在国内,以2000年的《生存大挑战》和2001年《走入香格里拉》节目的播出为代表,中国的电视真人秀节目开始迅速发展,更多地运用网络技术,包括网络报名、网络*、网络报道、网络评论等.2005年的湖南卫视《超级女声》更是将整合营销推进到了新的高度.

从国内的学术文献来看,目前国内研究电视真人秀的论文有200多篇,硕士论文28篇,没有博上论文.但从选题来看,基本上没有从电视与网络的关系的角度进行研究的.同样,目前国内研究电视真人秀的两本论著对这个领域也没有深入探讨.因此这篇论文研究的是电视真人秀与互联网间的融合关系这个空白研究领域,重点分析电视真人秀节日的内容生产与营销的创新.

第一章当代中国电视真人秀节目的发展现状.在这一部分首先梳理了电视真人秀节目的发展历程,其次对当代中国电视真人秀节目的类型及形态特征做了分析,与国外电视真人秀节目进行比较,从中发现国内的电视真人秀节目尽管数量较多,但类型较为单一,更多地局限在才艺表演的真人秀节目,因此应该拓展节目内容生产和类型研发的思路,进行观念创新.最后分析了当代中国电视真人秀节目的传统营销模式,包括传统媒介营销、网络营销,线下活动营销、广告营销等,从中发现国内电视真人秀节目传统营销中的潜在问题.

第二章当代电视真人秀节目的媒介融合环境.本章首先整体上分析了全球媒介融合的大趋势,探讨了电视真人秀节目的媒介融合环境,分析了它与网络在时间、技术上的契合点和文化理念上的相似性.在21世纪初,出现了博客、微博客、播客、网络社区、邮件、即时通讯等网络社会媒体,视频网站出现竞合的趋势,网络消费方式的多元化、三网(包括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的融合,这些都为电视真人秀节目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另外从文化相似性来看,真实与拟态、偷窥与观察、广泛参与性和互动性等特性使得电视真人秀和网络可以很好地融合在一起.

第三章阐述了电视真人秀节目的创新指标.本文提出了四个关键的评价指标,即观众注意力、网络影响力、节目竞争力和节目的原创力.还对2009年的20档省级卫视电视真人秀节目的网络影响力做了实证研究,对这些节目的网络关 键 词 搜索记录数、相关新闻量、相关视频量、博客博文数、贴吧发帖数等进行了详细的数据统计和对比分析.

第四章讨论了电视真人秀节目的类型.真人秀节目的类型多样,一个国外的研究认为电视真人秀节目分为13个类型,尹鸿教授认为可以分为9个类型,研究者胡波则提出有4个类型.本文尝试用系统观和层次论,对电视真人秀节目删繁就简,认为应该从四个不同层次即个体、家庭、组织和社会来研究节目选题,分析了四种典型类型的节目——才艺表演类、生活服务类、职场工作类、公益类真人秀,分别阐述了其制作理念和形态创新的方法,并强调真人秀节目必须关注普通人的个性心理和真实生活,满足观众的心理需求.

第五章分析了电视真人秀节目的内容生产创新.首先指出了电视真人秀节目的克隆成风有很多弊病.其次提出电视节目制作人应该完善电视真人秀节目制作的创新流程,强调了策划环节的团队合作.然后分别谈到了头脑风暴法、戈登法、默写式头脑风暴法(635法)、电子会议法、借助外脑法等征集创意的方法.最后提出电视人在节目制作中应该重视创造思维的被忽视的多种思维形式,比如发散思维、形象思维、逆反思维、批判思维、联想、灵感、直觉等,可以使用多种创造思维方法,如列举法、组合法、类比法、移植法、逆反法、联想法、信息交合法等.

第六章探讨的是电视真人秀节日的网络营销.电视真人秀节目的营销可以分为节目营销和广告营销.在网络时代,网络营销对电视真人秀节目的营销非常重要,也是创新的领域.本章分析了不同的网络营销方法,如新闻营销、病毒式营销、节目网站营销等.

第七章阐述的是电视真人秀节目的广告营销.本章首先阐述了网络传播对电视真人秀节目的广告营销的五个方面的影响,然后以湖南卫视2009年的《快乐女声》的广告营销为典型个案,分析了电视真人秀节目的硬广告的特点.最后探讨了植入式广告营销的模式.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的创新.

一、研究对象创新

目前国内对电视真人秀节目研究的课题主要是从电视节目制作观念、节目元素、形态结构、道德价值、文化背景等进行分析和评价.本研究选取的“网络时代中国真人秀节目的制作与营销创新”是相对较新的研究领域.

媒介融合是目前世界媒体发展的大趋势.在国家推进三网融合的背景下,中国电视业与网络业走向竞争与合作并存的竞合.本文研究的是网络时代的中国电视真人秀节目的内容生产与营销的创新,目前属于较新的研究领域.

二、研究方法创新

1、调查法.本研究对一些电视媒体机构进行了调查,笔者作为现场观众实地观看节目,与节目制作人、编导进行电话和邮件沟通交流等,获得了关于电视媒体的第一手资料.同时通过参与培训和实地考察,对央视索福瑞的媒介调查技术有所了解.另外在笔者的教学过程中,对244名山东艺术学院大学生进行了调查,了解了他们对于当前国内电视真人秀节目的态度.虽然由于调查范围小,代表性较弱,但从一些数据也反映了年轻人对国内电视真人秀节目的客观的评价.

2、内容分析法.Ole Holsti (1969)认为:内容分析法是一种对于传播讯息进行客观、系统和定量的描述从而得出推论的研究方法.本文使用内容分析法对网络上与电视真人秀节目有关的信息进行了搜集整理和分析,涉及新闻、博客、贴吧、文章、视频、广告、网站等.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研究的结合,对电视真人秀节目的网络影响力问题、节目的制作方式、节目的营销模式等问题有了清晰的认识.

3、实验法.笔者对网络意见领袖如何影响电视媒体的效果进行了小范围的实验研究.实验的方法是通过与一些电视栏目的制作人员和博客博主电话沟通与邮件联系,验证是否影响了电视栏目的制作与宣传.这验证了一个假设,即一些电视媒体人正在开始重视意见领袖的建议.

4、跨文化比较和多学科的分析方法.中国的电视真人秀节目走自主创新之路不能闭门造车.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电视节目制作人更应该学习借鉴国外的优秀节目.笔者对国外的相关节目视频、网站、相关资料进行对比分析,以发现中国电视节目制作与营销的不足,提出创新的办法.本文尝试采用多学科交叉的分析方法,包括电视学、创造学、心理学、广告学、市场营销学、传播学等.

三、研究结论创新

1、在媒介融合背景下,电视与互联网互动的“双屏”时代已经到来.电视网络提供的各种便利条件对真人秀节目的制作与营销非常有用.电视人应该重视互联网用户,增强节目的网络影响力,维护广告客户的利益,从而实现双赢.

2、克隆国外节目对国内电视真人秀节目的发展有不少危害.电视人在节目的制作创新中,除了头脑风暴法外,可以运用多种创造思维方法,并有效利用网络资源.

3、电视真人秀节目的创新在于理念创新和形态创新.电视人应该吸收心理学的一些研究成果,展示人的个性心理和个体差异性,了解观众的多种心理需求.突破电视真人秀节目既有的类型说的定势思维,除了才艺表演类节目,未来真人秀节目应该在生活服务类、职场工作类节目和公益类节目方面不断创新,推出更多亚类型的节目.

4、网络营销是电视真人秀节目营销的创新点.电视真人秀节目的网络营销应该使用各种网络营销模式,致力于通过“沟通”与“对话”的关系营销增进与受众的关系,从而实现真正的“受众中心”.

5、植入式营销是电视真人秀节目广告营销中的创新点.植入营销的模式包括口头、实物、标志、情境和机构形象的植入.

本文的不足之处是:限于篇幅和能力,国外的一些最新资料没有完全反映到研究中.研究提出的内容生产和营销创新的方法也有待实践检验.

第四篇网站制作论文范例:*电子信息犯罪研究

从互联网诞生起,以*电子信息为代表的网络*就瞄准了这一如今拥有最广大受众的信息平台,其形式与内容不断升级与翻新;尤其近年来,以利用手机、电脑以及各种互联网站传播*电子信息相关犯罪行为,已成为互联网虚拟空间的恶性毒瘤,一度十分猖獗.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如何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惩治*电子信息犯罪.从当前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来看,研究*电子信息犯罪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能够为实践提供一个惩治*电子信息犯罪的合理犯罪圈.当前,*电子信息属于刑法中的*物品,不仅已经被我国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广泛承认,而且在国外刑法学中也是普遍被认可.司法解释将*电子信息规定为刑法中的*物品,具有合理性.但由于信息技术的复杂性,如何准确界定*电子信息的本质,并非易事.显然,正确界定*电子信息的本质,无疑有助于对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和相关案件的定罪处罚.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包含性信息的社会现象,越来越宽容;尤其是我国社会正飞速发展,人们的诸多观念也随之改变.那些昨日被划入*信息范畴的某些物品,今天很可能就被清理出去.所以,对*电子信息的判断应该坚持动态发展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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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犯罪是当前网络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展开系统深入的研究,有利于完善反计算机犯罪论体系,进一步丰富我国刑法理论.从一些焦点案例,如方某“*”案、发招嫖短信案等引发的学界争议来看,何谓上述司法解释中的*电子信息,尚不明朗.但*低俗电子信息具有迎合某种人性需要的特征.所以,实践中扩大甚至泛刑罚惩治传播*低俗电子信息,难免会侵犯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窒息互联网的发展.因此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合理界定*电子信息的属性、本质、种类和对其判断的一般标准,是惩治其相关犯罪的第一道罪与非罪的界线.

*电子信息犯罪最大的特点就是行为方式(包括行为结果等其他情形)上尤其需要深入研究的是行为方式是具有多样性的“传播”.相比较现实生活中,行为人采取出借、出租、贩卖等方式,面对面地将*物品转移到他人手中,网络传播*电子信息的方式更为丰富和复杂.特别是网络实施*电子信息犯罪的行为大多由计算机系统来完成的,其认定性更需要得到进一步地确认.

通常情况下,利用网络传播*物品的行为表现为上载*物品行为、下载*物品行为、建立展示*物品的超链接点的行为以及一些网络帮助行为.此外,*电子信息犯罪的认定过程中,*物品数量、*信息的被点击数、*网站的注册会员数量、*电子信息犯罪中传播者的获利程度等均在不同层面上影响着*电子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

在我国不得非法发布*电子信息是每一个网络利用者自身理应尊重的义务;每个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因此都有理由相信他人不会在自己网站上发布*电子信息.在司法层面,司法机关应该严守罪刑法定原则,不应采取法律拟制方式规定或者认定具体案情.根据实行行为分析,*电子信息犯罪(牟利或非牟利)的实行行为必须体现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的行为,即要体现为直接对国家对与性道德风尚有关的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的侵犯.由此可见,在*电子信息犯罪中,仅直接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的行为,才是正犯行为,其他行为均是共犯行为(帮助行为或者教唆行为).

通过采用现代刑法学理论(尤其是虚拟空间的刑法理论)、性社会学、犯罪学、计算机信息技术等相结合的知识体系,作为主导理论分析方法,并结合以实践调研、焦点案例分析等实证分析法,能形成对*电子信息犯罪研究的理论联系实际的分析方法体系.

对实施*电子信息犯罪的行为人,进行具体刑事处罚时,需要确定其罪名然后展开量刑.就罪名而言,*电子信息犯罪仅涉及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牟利罪和传播*物品罪.在对*电子信息犯罪定罪量刑过程中,我们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分别界定一罪或者数罪的情形,然后予以量刑.此外,在对*电子信息定罪量刑时,我们既要坚持从重从快的价值取向,也要对从重从快的价值取向持审慎的态度.在对量刑情形的界定方面,我们应当结合具体司法实践,合理考量各类量刑情形,从而避免量刑失衡造成的不公.

第五篇网站制作论文范文格式:当代中国纪录片的网络化生存

当下中国纪录片的发展进入到了市场化、产业化的新阶段.在国家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打造文化软实力的宏观政策下,推进纪录片产业发展也被提升到国家文化发展的战略高度.在纪录片产业化的进程中,网络媒体的渠道价值不断提升,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在此背景下,本文希望探讨并反思网络媒体对于纪录片发展的影响和意义.

主流话语对于该问题的讨论更多地基于行业本位和经济本位的,本研究则希望以传播政治经济学作为理论视野,继而试图从这样的立场出发:互联网技术能否带来纪录片的内容多元、消费自主和*参与,而不仅仅只囿于互联网如何促进纪录片产业做大做强之上.同时,本研究力图拒绝媒介中心主义和技术决定论,认为互联网不仅是一种纯粹的技术力量,而需要在国家、市场、专业性力量的权力格局中,去解读互联网技术对于纪录片生产和传播的影响.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采用了在文献研究的基础上,配合对纪录片相关网站、网络社区和网络话语的实地观察、个案研究,并与本人对视频网站纪录片频道的田野调查成果相结合的方式.在对中国纪录片网络传播的图景进行深描的基础上,加以一定的理论阐释.

第一章导论是对行文的一个总体准备,在对研究背景进行描述之后指出了问题意识,在检视理论渊源之后阐明逻辑起点,进而选择研究方法.

第二章按照四个历史分期,追溯了新时期(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纪录片生产的历史脉络,将之置于国家和市场力量的视野下进行考察,从而对传统纪录片生产格局有一个把握,以此作为网络时代下纪录片的生产和传播情况的基础和对照.

第三章考察了互联网环境下纪录片的生产主体、网络纪录片节目及内容.研究认为新技术使得纪录片的生产主体泛化,打破了体制内影像生产的壁垒,然而网络媒体并未对主流的纪录片生产格局形成有力的冲击.商业性视频网站开始涉足纪录片生产和开办纪录片频道,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提升社会影响力和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共诉求.在内容方面,在网络上受到青睐的纪录片具有时效性、碎片化和娱乐化的新取向.

第四章考察了纪录片在互联网上的传播情况.首先分析了影视作品的数字版权问题,并考察了网络视频与纪录片的版权合作情况.其次对纪录片在网络上的商业运营进行考察,研究发现纪录片在视频网站的商业化运营所释放出来的长尾效应是不确定的,特别是对于非官方的制作来说更加具有风险性.网络口碑营销正在成为一种商业运作的新方式,来自商业和政治权力主导的反制力量,造成了技术解放能力的限制.最后考察了纪录片在网络社区中的讨论话语,认为纪录片的网络话语是较弱的,且还是成长性的.

第五章检视了纪录片在网络上生存的政策环境.互联网自进入中国社会以后,对传统媒介格局、传播秩序和意识形态安全产生冲击,国家对于互联网和网络视频业从基础设施、内容、及服务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致力于将互联网的管理纳入到传统媒体的管理体系之中.本章分析了国家应对新媒体技术所采取的公共政策,分析为什么监管,如何监管以及监管效果问题.

结语部分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将互联网对于纪录片发展的意义再次进行总体关照,并指出研究不足和进一步研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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