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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如何保护环境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2-13

如何保护环境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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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第一篇如何保护环境论文范文参考:论环境保护之为普遍义务
  2. 第二篇如何保护环境论文样文:论中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3. 第三篇如何保护环境论文范文模板:我国《海岛保护法》存在的问题及修改完善
  4. 第四篇如何保护环境论文范例:基于遗址保护理念的遗址博物馆建筑整体性设计研究
  5. 第五篇如何保护环境论文范文格式:中国环境法研究整合路径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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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如何保护环境论文范文参考:论环境保护之为普遍义务

本文试图论证环境保护义务应该作为一种“普遍义务”予以规定,由人类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承担之.“普遍义务”蕴涵着义务的履行目的是为了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义务人的范围是全体社会成员、义务的履行具有强制性等意义.各国和国际社会如果把环境保护作为一种“普遍义务”规定于环境法律中,对于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实现良好环境的愿望功莫大焉.环境不正义、不公平现象的广泛存在,就说明了在人类社会内部,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承担了保护环境的义务,环境保护义务没有被公平的分配.本文力图通过理论论证环境保护应该作为“普遍义务”的合理性、正当性.

本文分为导论、正文与结论三部分.其中,正文分为四章.

导论部分首先提出了本文需要研究的问题——环境保护作为“普遍义务”的正当性同时阐明了本文研究的意义,综述了过往研究文献,并且简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导论中,本文除了提出问题这一任务外,还着重解释了“普遍义务”与“环境保护普遍义务”的法律意涵,指出把环境保护义务设定为“普遍义务”,蕴涵了对环境问题的成因及其解决方式、人类利益的认同等特殊认知.

论文第一章论述了支持环境保护作为“普遍义务”的第一个理由,即人的基本需要的满足.我们知道,人类社会无论如何发展、向何处去,人都必须是活着且健康的.这样,人生的意义才有可能显现出来,人才能够体会自己作为“人”所具有的价值.作为基本需要,人的生存与健康必须以良好的环境为前提条件.缺乏良好的环境,人的生存与健康就失去了坚固的客观基石.保护环境有利于环境保持良好的状态,从而有利于满足人的基本需要.保护环境是一种负担,这种负担对于社会是有利的.不过如何在人类社会内部分配这种负担却成为一个社会难题.

第二章论述了环境保护义务应该作为一种“普遍义务”的第二个理由.前一章分析论证了保护环境有利于人的基本需要的满足.“满足人的基本需要”确实需要有人承担环境保护的负担,但并不等于环境保护的负担一定会在人类社会内部被普遍地分配.环境保护负担被普遍地分配,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在这一意义上环境保护义务成为了“普遍义务”——这是社会正义原则的要求.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的社会制度可以凝聚社会成员对自己身处其中的制度的认同,为社会成员准备必要的社会条件以实现人生理想、保证社会的和平与稳定.历来众多哲学家、法学家等对社会正义判断标准问题争议不休,功利主义者、自由主义的平等派与极端自由主义者有着不同的正义观念.他们之间最低限度的共识成为了判断社会正义的底线.这些共识就是——“得其所应得”、“不伤害他人”、“遵守法律”.

在一定的社会之中,正义问题的发生也需要相应的社会条件.如果社会资源并不稀缺、民众之间对于社会正义的标准没有分歧,社会就不会发生关于某种社会资源的分配是否正义的争执.环境负担能够成为社会正义考量的对象,正是因为环境利益与负担在社会内部是稀缺的,应该由哪些人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享有环境利益,民众之间缺乏共识.

应用社会正义原则的标准去权衡环境保护义务人的范围,发现如果我们希望环境保护的义务被公平地分配,就只有一种方式——在全体社会成员间分配保护环境的负担,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应该作为保护环境的义务人.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是环境恶化的肇事者,也是环境合作利益的享有者.当然,这不是说我们每一个社会成员彼此间承担了完全均等的环境保护环义务.我们共同承担环境保护义务,我们也有区别地承担着这种义务,因为我们每个人的承担能力不一、对环境恶化的影响力不一、享受的环境合作利益也不相同.

第三章论述了环境保护义务应该作为一种“普遍义务”的第三个理由.除了根据社会正义原则,我们在人类社会内部应该普遍地分配环境保护义务外,实际上,我们更应该根据自然规律对人类社会制度安排的限制而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普遍地承担环境保护义务.环境的自然特性如整体性、承载力的有限性、污染的严重性与公共性牢牢地束缚了人类社会安排保护环境义务的选择范围.根据这些自然特性,为了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人类社会只能够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承担环境保护的义务.不如此,环境就无法得到最佳地保护,人类社会将失去生存与发展的客观基础.

环境保护作为“普遍义务”,不再是理论玄想.本文第四章分析了诸多国际环境宣言、国际环境公约与国际环境司法实践,总结出一个结论:在国际法层面,环境保护义务作为一种“普遍义务”,已经是一种法律制度上的事实.在该章中,笔者还对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与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的规定进行了分析,认为在国内法中,立法者也已经把保护环境的义务作为一种“普遍义务”予以了规定.

总之,基于正文内容所给出的四个理由,保护环境的义务应该作为“普遍义务”予以规定,是为结论.

第二篇如何保护环境论文样文:论中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随着当今世界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环境问题凸现,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世人关注,如何保护环境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性问题和重要课题.*十七大提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其中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保护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是生态文明的核心.由于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环境污染防治以及环境污染发生后的处理尤其是由于环境污染导致的环境侵权及责任问题也成为环境法研究领域的重点.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社会单元都与环境发生了各种各样的关系,都主动或被动地参与到环境事务中来,也就经常面临环境责任问题.环境责任的承担,往往要付出巨额的罚款或赔偿,有时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等社会单元的破产.这对环境保护和经济安全都极为不利.因此,在这一背景下,在社会的期待下,保险公司与环境保护相接合产生了一种新型的保险产业——环境责任保险.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是大家耳熟能详并为我们广泛接受的口号.这个口号看似简单,却蕴涵着这样一个深刻的道理:人类本来就生活在一个以地球环境为载体的环境共同体之中,是环境问题和环境危机的出现使这个曾经和谐的环境共同体的存在受到了威胁,也使这个环境共同体的共同利益显得更加明朗和突出,没有共同体整体利益就没有共同体成员的个人利益,环境共同体的任何成员要想在共同体的庇护之下继续生存下去,就必须履行对共同体的责任和义务,将环境问题对环境共同体的损害降到最低限度,恢复环境共同体的内在和谐.这便是在保护环境问题上我们人人都有责任的原因所在.关于履行环境责任的客观必要性我想绝大多数人是不会怀疑的,人们的怀疑集中在:为什么在已被人们比较充分地认识到的情况下,环境责任理论仍然没有在环境危机的克服上取得明显效果呢我想问题的症结不在环境责任理论本身,而在于人们是否真正把环境责任当作自己的行为准则,在于国家是否围绕环境责任的履行进行了充分的制度设计.也就是说,环境责任仅仅停留在口号或者理论阶段是毫无用处的,它需要转化为人们的实际行动.

本文意图通过对环境责任保险理论和实践的系统研究,结合我国实际,建构一套能够全面应对日益增多的环境破坏对自然和人类社会,尤其是对市场主体造成的侵害的体系,以尽量缓冲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实现最大限度的双赢.

环境责任保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建立安全健康的市民社会的需要,兼具公益性和商业性双重性质.

(1)对国家而言,建立完善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目前世界各国所共同认可的发展模式,保护环境也因此成为各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要逐渐实现的另一主要目标.环境责任保险的出现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出现,也可以有效的集中社会的力量,从而使得政府在解决环境社会问题方面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另一方面,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得之更多的从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因此大量的环境侵权纠纷以诉讼的方式出现.但是如前所述,对环境侵害所导致的损害的救济往往是巨额的经济赔偿,对于单个公民或企业而言,经常是不堪重负,这既使得受侵害的公民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又使得法律的权威难以实现规定成为一纸空文,最终是既激化了矛盾,影响了社会安定,又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因此环境责任保险的设立,保障了公众环境权益,也维护了法律尊严,意义深远.

(2)对公众而言,建立完善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保障公众与环境相关的权益.近现代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的环境污染的不断加剧,公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围绕保护公民自身环境权益的各种纠纷大量的增加,大量的环境侵权诉讼也纷纷出现,但是,由于受害者尤其是作为社会个体的公民在环境诉讼中总是处于弱势者的位置,在财力和精力上都很难与侵权者如企业进行长期的诉讼抗衡,因此,受害者往往不能及时得到甚至得不到合适的赔偿,.环境责任保险的出现可以使受害者不再受讼累之苦,尽快得到赔偿.

(3)对企业而言,建立完善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维护市场主体的安全.对于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而言,在其生产、销售以及产品消费等各个环节都不可能完全避免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尤其是各种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对于单个企业往往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同时,各种潜在性的事故风险,也使得企业疲于应付,从而对其长远预期和发展极为不利.因此,就市场主体本身而言,设立环境责任保险无异于披上了一层“防弹衣”.设立环境责任保险也有利于市场自身的完善.根据价值规律,资源的配置源于企业对投资回报的理性预期.在市场化的竞争中,企业有选择进入和退出的自由,因此,这对于那些存在着环境污染隐患的产业而言,无疑是抬高了企业进入的门槛,如果缺乏有效的风险转移机制,对于市场体系的完善是极为不利的,这也是各国在存在高污染风险的行业实行法定责任保险的原因所在.再者,对于我国而言,建立和完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还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同时也有利于我国企业对外贸易业务的开展,这一点在加入WTO之后显得更加必要.

(4)对保险公司而言,环境责任保险的出现,有利于拓展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提高保险公司在全球市场上的竞争力.加入WTO使国外保险公司有机会进入我国保险市场,这对我国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如果不能及时满足市场的需求,开发设计新的有意义的险种,与世界保险市场接轨,保险公司就可能在这场“狼来了”的战役中失败.环境责任保险为保险公司拓展保险范围提供了机会.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历史的产物,是在人类经济社会实现较大跨越和发展的基础上对自身行为反思的产物,是环境责任实现社会化填补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从《寂静的春天》给人们敲响环境保护的警钟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较高

的前提下开始重视并研究环境保护问题.

然而,对利润的追求是资本主义的天性,在其不能放弃对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又不能忽略人们对环境侵害所带来的诉求的情况下,环境责任保险作为环境侵权救济的社会化方式之一,开始作为平衡国家经济发展与填补公民所受损害之间的一个平衡器和缓冲阀.作为带有市场经济性质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保险公司同样要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这样一种体制和背景下,环境责任保险要真正发挥其“防弹衣”的作用,既要有政府机构的参与,也要服从市场规律,需要从保险模式、保险险种、责任范围、费率厘定、索赔时效、责任限额和免赔额等多个方面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本文试图从实证方面入手,对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经济和社会背景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深入分析,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进行设计,以推动此项制度的完善.

第三篇如何保护环境论文范文模板:我国《海岛保护法》存在的问题及修改完善

1982年12月10日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UNCLOS),并于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Ⅷ部分岛屿制度的规定,一个能够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岛屿拥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一个即使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也拥有领海和毗连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了海岛在国际上的法律地位,海岛对维护一个国家的海洋权益、发展海洋经济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2009年12月颁布的《海岛保护法》标志着我国对海岛的保护正式纳入了法治的轨道.但是由于我国海岛保护立法经验的不足以及海岛保护立法理论的欠缺,导致这部法律还存在着不足,有必要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论文从历史考察、现实调查、理论反思三个视角来探究现行立法存在的不足,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首先从历史考察的视角,探究我国海岛保护的历史进程,从中探索我国在海岛保护历史发展过程中可以借鉴的经验.对海岛保护的认识是与海洋联系在一起的,我国明朝以前,由于认识上的局限性和科学技术的不发达,对海岛保护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侧重于利用海洋来发展对外贸易,对于海岛保护主要从海防的角度来进行考虑;明朝到晚清,由于出现日本倭寇从海上的入侵,这段时间主要是通过保护海岛以加强海防,海岛的保护服务于海防;甲午战争的沉痛教训,使清政府深刻认识到在海洋战争中控海权的重要性,而海岛在控制海洋的制海权中起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保护海岛在某种程度上就意味着掌握制海权,这一时期,从为了海防来保护海岛转变到为了海权来保护海岛;民国时期到现在,对海岛保护的认识得到了进一步的形成和发展,并逐步走向了海岛保护时代.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作为标志,世界进入了海岛保护的时代.为了更具体、深刻的认识我国海岛保护的历史,论文还详细探讨了我国南海诸岛和钓鱼岛的保护历史.其次,从现实调查的视角分析我国目前海岛保护的现状.分析了我国目前海岛的地理概况,阐述了我国对南海诸岛和钓鱼岛采取的主权属于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则.2012年6月国务院设立了三沙市加强对南海诸岛的行政管辖.9月10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向世界宣布了我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表明我国在国际上日益重视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海岛.9月2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的白皮书,从历史、地理和法理的角度系统的阐述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属于我国的依据,表明了我国政府保护海岛,捍卫海岛主权的信心和能力.

最后从理论反思的视角来拷问海岛保护立法的相关理论.法的本位、自然体权利、自然价值等理论是海岛保护立法不得不面对的基本理论问题.权利、义务何者为法的本位,论文认为应放到某一部具体的法律中来理解.在一部法律中规定大多数人享有权利,少数人履行义务,这部法律就是以权利为本位,反之,就是以义务为本位.一般来讲,以保护私人利益为主的立法是权利本位;以保护公共利益为主的立法是义务本位.海岛保护法保护的是公共利益,在海岛保护立法的权利、义务的设置上应坚持义务本位论.海岛本身的价值具有多元性.在生态危机的大背景下,自然价值理论是人类思辨的一个理论成果,有其产生的历史必然性.地球生态系统自身的演化过程无所谓稳定与平衡,我们讲的稳定与平衡是人的一种认识世界的方式,稳定与平衡是相对的,是针对人类的需要来讲的.海岛生态自身的变化也是一个客观进化的过程,无所谓好坏,离开人类利益的需要来谈自然物的内在价值、生态价值不具有任何的实践意义.环境问题的实质从某种意义上讲不是自然有没有内在价值的问题,也不是自然是否享有权利的问题,而是人类对自然具有多种价值的选择问题,是某个人或某些人选择自然的经济价值与自然对整个人类具有的生态价值两者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的问题.按照罗尔斯顿的观点,在人类产生以前,自然就有内在价值,就享有权利,但是,即使自然具有内在价值、自然享有权利,环境问题还是发生了,可见,自然具有内在价值、自然享有权利并不能避免环境问题的产生.自然体权利理论的提出,是面对环境危机提出的,试图通过在法律上为自然体设置权利的办法来解决环境问题.通过为自然体赋予权利的方式来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模糊了人类社会与自然的界限.环境法的*选择只能是人类的*,是真正的以整个人类的生态利益为价值的*,而不是以个人权利的张扬或局部利益的维护为价值的*.

法是某些人为人类社会设置的游戏规则,自然体本身并不具有道德感和正义感,并不理解法这一人类设置的游戏规则.人类无法代表自然体的全部,人类只具有人的感官,不具有自然体的感官,只能用人的眼睛来认识世界,而不能用猫头鹰的眼睛来认识世界.自然体永远是人类利用和保护的对象,自然体不懂人类的游戏规则,人类也没有完全掌握自然界的游戏规则,自然体无法作为法律的主体与人平起平坐.自然体权利理论实质上维护的还是人的生存权利,不是单个人或某些人的生存权利,它维护的是人类作为一个物种在自然界中继续生存下去的权利,这是自然体权利设置与以往其它权利不一样的地方.其它权利维护的是某一个人或某些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而不是人类整体作为物种的生存权.

通过历史考察、现实调查、理论反思,发现我国现行《海岛保护法》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立法目的多元化,弱化了海岛的生态保护.主要表现为海岛立法目的的*缺陷,没有以保护人类生态利益的*作为指导;名为保护海岛实质是管理某些人在利用、开发海岛的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冲突,是在立法上协调私人利益与海岛具有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是一部海岛管理法.有机复合体不能作为立法上的保护对象.周边海域的范围不明确,《海岛保护法》与《海域管理法》在调整的空间范围上存在的交叉,并且交叉的范围是不确定的,将一个范围不明的区域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违背了立法保护对象要具体、明确的要求.第二,海岛保护法的原则存在着缺陷.科学规划原则存在着缺陷,主要表现为科学规划不等于不会产生生态破坏的规划;科学规划本身是一部分人认识活动的结果,这部分人的认识本身是有局限性的,不可能在现阶段完全掌握规划对象的生态功能以及规划对象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生态功能,对于被规划对象的生态发展规律,在现阶段,也没有完全掌握,这种基于对规划对象的不完全理解所做的规划,其正确性是值得怀疑的.更何况现有规划的*观是以某些人的利益为中心的,无法做到以整个人类的生态利益为中心,以这样的*观为指导的科学规划不可能不产生生态损害.保护优先原则存在着缺陷,保护的含义是避免外来的侵害,并不具有养护、维持海岛持续存在的含义,因此保护优先原则不能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第三,海岛保护法重行政保护轻司法救济.我国《海岛保护法》将保护海岛的职责绝大部分赋予了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自身具有自己的利益,当海岛保护行政执法在保护海岛的公共利益方面出现不作为或滥作为时,对其监督仅仅停留在行政监督领域,缺少必要的司法监督,这种立法设置违背了行政执法权应受司法权监督的法治理念.第四,现行《海岛保护法》不能满足海岛保护实践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在立法上得到根本解决;海岛保护法律机制不完善;海岛保护法律体制不健全;对于被自然侵蚀海岛的保护没有在立法上做出明确规定.针对海岛保护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完善措施:以人类生态利益中心论为指导将海岛保护法立法目的修改为保护海岛及其生态系统;完善海岛保护的原则,增加生态风险预防原则;将保护优先原则改为保持优先原则;建立海岛保护司法救济机制;在立法上重构我国的海岛保护体制.

如何保护环境论文范文相关参考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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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如何保护环境论文范例:基于遗址保护理念的遗址博物馆建筑整体性设计研究

历史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真实见证,对于人类了解历史、认识自我、促进发展有着重要作用.随着时代的进步,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个国家的重视.考古遗址是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如何保护和利用好遗址是摆在当今社会面前的严肃课题.1956年,西安半坡博物馆建成开放,我国成为世界上较早建设遗址博物馆建筑进行遗址保护与展示的国家.此后,我国陆续建成了大量的遗址博物馆建筑,遗址博物馆建筑成为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当前关于遗址博物馆建筑的研究大多倾向于建筑实践,比较缺乏多元化、多角度、多层次的系统性研究.事实上,遗址博物馆建筑作为遗址保护和利用的方式,受文化遗产保护和博物馆职能发展的制约和影响,涉及学科广泛,更具有复杂性,有待于研究和实践的进一步总结和完善.建筑师是参与遗址保护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而目前对于如何设计遗址博物馆建筑,即遗址博物馆建筑设计在面对遗址保护的问题时,关于建筑需要保护什么、为什么保护、如何保护等问题仍然存在一定的困惑和争议.因此,论文以遗址保护理念为基点,以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与博物馆发展趋势为外因,以遗址保护与展示利用为内核,融贯多元学科,将系统整体性与遗址博物馆建筑相融合,建构了具有核心性、开放性、适应性、多样性、模糊性和协同性遗址博物馆建筑整体性设计观念,探索了基于遗址保护理念的遗址博物馆建筑整体性设计理论.遗址保护与利用强调“真实性、完整性、最小干预性和可识别性”,“空间适用、环境协调、技术适宜、形态适应”是构成遗址博物馆建筑整体性设计的“四要素”.只有各要素满足遗址保护的要求,才会实现基于保护理念的遗址博物馆建筑的总体目标.论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第一章,主要论述课题研究的背景、研究现状、课题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方法和框架等内容.第二部分是第二章和第三章,在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展示相关理论、博物馆发展、遗址保护和遗址博物馆建筑整体性认知的基础上,明确遗址博物馆建筑需要保护什么和为什么保护的问题,探索了基于保护理念建筑整体性设计理论框架,提出整体协同设计方法.第三部分包括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针对遗址保护的真实性、完整性、最小干预性、可识别性原则,对应遗址博物馆建筑的空间、环境、技术、形式展开研究,重点解决遗址博物馆建筑怎样保护遗址的问题,提出基于保护理念的“环境协调,空间适用、技术适宜、形态适应”的建筑设计策略.第四部分是结论,建构建筑整体性设计观念、探索建筑整体性理论、实施建筑整体性设计策略,对遗址博物馆建筑发展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最后,对遗址博物馆建筑未来的发展提出展望.

第五篇如何保护环境论文范文格式:中国环境法研究整合路径之探析

伴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显现并趋于严重化,针对环境法的研究同样也是日益扩展和深化.自20世纪60至70年代始,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也开始踏上征程,与此同时甚或更早我国的环境法理论研究也真正地开始了艰难的起步.如果以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的参加作为真正的起点,我国的环境法研究已历经40多年的发展.

中国环境法的研究涉及范围、视角十分广阔,但在中国环保现实中却存在着这样一个悖论:环境理论、环境制度、环境法律日益增多的同时,环境问题、环境危机却也在不断发生、甚至增强.这不得不令人反思,产生如此悖论的原因究竟何在?对此,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给出了自己的观点,可是悖论却仍未消除.综合分析这些观点,却为本文提供了针对整个中国环境法研究而进行反思的方向——整合研究,与反思的层次——路径研究.

文章始终围绕“整合路径”这一中心问题展开论述,并主要按照整合的必要性、整合工具的选择、整合的前提和整合的实现途径这一逻辑进行论证.文章第一部分主要分析我国环境法研究所存在的问题,这是整合之必要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主要总结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理论研究所呈现出来的“散”;二是实践研究所呈现出来的“松”;三是整个环境法研究所存在的“偏”.

文章第二部分则主要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所造成的研究困境.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对“病根”的分析,而问题所造成的困境则是对问题所产生影响的深入性分析.同时,这二者都对环境法的研究提出了整合的必要.文章从哲学和法学两个不同的层面对问题产生的原因予以分析.通过分析得出,中国环境法研究所存在的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对环境法规则性的本质特征和实践性的本质要求的忽略和淡忘.对问题所造成的困境主要从缺乏体系性、不利于学科发展和实施过程中问题丛生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而要解决这些困境同时又要满足环境法规则性与实践性的要求,则必须依赖于对人类环境行为的研究.

文章的第三部分则是对环境行为这一整合工具进行选择和确定的原因分析.基于对方法论意义及价值的探讨,文章选择从环境法研究的方法论这一视角进行阐释.换句话说,就是根据学者们在对环境法进行研究时所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这一视角进行的阐释.进行细致的类型划分便可将这些问题划分为: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规范选择问题、立法技术问题、法律适用问题.该部分也主要是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的原因分析.

文章的第四部分则是对整合前提的论述,即运用环境行为这一整合工具实现对环境法研究进行整合的前提的论证.要发挥环境行为这一整合性的功能,必须首先要为环境行为与环境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架起连接的桥梁,而这一桥梁的架设便是将环境行为确立为环境法的直接调整对象.只有将环境行为作为环境法的直接调整对象,环境行为的整合功能才能真正得以发挥.

文章的第五部分主要针对环境行为的内涵、环境行为明确之途径、环境行为法律表达之范围等方面对环境行为予以细致化的分析.文章并未企图去为环境行为界定一个明确的内涵,而是阐释一种帮助明确其内涵的途径和努力的方向.途径就是尽力实现环境行为的法律表达,而努力的方向则是尽可能明确环境行为法律表达的范围.

至此,文章对于“中国环境法研究的整合路径”这一论题所得出的阶段性结论就是:中国的环境法研究需要整合,而整合的工具就是环境行为,整合的前提则是把环境行为作为环境法的直接调整对象,而整合方式就是实现环境行为的法律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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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环境引用文献:

[1] 保护环境政治方向论文题目 保护环境政治毕业论文题目怎么定
[2] 热门保护环境地理论文题目 保护环境地理论文标题如何定
[3] 保护环境政治小论文题目范文 保护环境政治小论文题目哪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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