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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计算机信息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1-14

计算机信息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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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第一篇计算机信息论文范文参考: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障
  2. 第二篇计算机信息论文样文:信息技术与大学英语课程整合中的教师计算机自我效能研究
  3. 第三篇计算机信息论文范文模板:计算机视频泄漏信息截获技术的实用化研究
  4. 第四篇计算机信息论文范例:实用化的计算机辐射信息截获技术研究
  5. 第五篇计算机信息论文范文格式: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刑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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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计算机信息论文范文参考: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障

二十一世纪的竞争是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竞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将信息化提高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但是由于信息技术本身的特殊性,特别是信息无国界性的特点,在整个信息化进程中,各国均存在着巨大的信息安全风险.信息安全问题涉及到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个人安全的方方面面.适用于真实世界的传统刑法如何服务于虚拟的比特世界,如何利用刑法来保障信息安全是刑法学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从信息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对信息安全的含义、信息安全的技术保障与法律保障的关系、我国刑法对信息安全的保障以及如何建立一个科学的刑事政策体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引言.在简要介绍信息安全保障的重要意义的基础上,阐述了对信息安全的刑法保障进行研究的重要意义.第一,有助于促进刑事立法,为刑事立法寻找一个科学的刑事政策指导,从而防止出现犯罪化过剩和犯罪化不足的极端局面,为信息安全保障提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刑事立法之路.第二,有助于指导刑事司法,为打击信息犯罪的刑事司法活动提供理论指导,使刑法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第三,有助于繁荣刑法理论,在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探索出一条刑法适应中国虚拟社会的途径和方法,以促进传统刑法理论在信息时代的发展.

第一章,信息安全概述.关于信息的概念,众说纷纭,作者认为“信息是以物质能量在时空中某一不均匀分布的整体形式所表达的物质运动状态和关于运动状态反映的属性.”这一定义较为全面地概括了信息的特征.以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为主线,可以将人类的历史进程划分为依次更迭的5个阶段:信息的原始传播时期、信息的语言传播时期、信息的文字传播时期、信息的机器传播时期、信息的电子传播时期.每一发展时期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信息安全问题.而具有现代含义的信息安全概念是在20年世纪40年代申农创立了信息论之后才被逐渐确立和发展起来的,此时的人类社会已步入了被称为信息时代的电子信息交流时代,正是在这个社会信息化的大背景下,信息安全的概念才突显出其重要性.到20世纪90年代,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信息安全的概念开始进入高速发展阶段.信息安全涵盖的范围从信息的保密性,拓展到信息的完整性、信息的可用性、信息的可控性和信息的不可否认性等.我国信息安全研究经历了通信保密、计算机数据保护两个发展阶段,目前正在进入网络信息安全的研究阶段.由于互联网发展在地域上的极不平衡,信息强国对于信息弱国已经形成了“信息势差”.居于信息低位势的国家,其传统的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和军事安全)面临前所未有的冲击、挑战和威胁.因此,国内很多信息安全方面的专家均认为,截至目前为止,我国有网络,但没有安全的网络.尽管有分析说,我国的信息安全介于相对安全和轻度不安全之间,但实际上我国信息安全的形势十分严峻,信息安全在我国还任重道远.

第二章,信息安全与刑法保障.信息与法律作为当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其关系甚为密切,两者相互影响,交互作用,并在此过程*同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信息的安全保障是一个由技术保障、管理保障和法律保障共同构建的多层次复合体系.尽管技术和管理手段可能为信息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但它们并不是可完全信赖的灵丹妙药.希望通过技术手段对抗信息犯罪的前景将是暗淡的.因为技术手段只在有人发起新的攻击前有效,一旦运用新的攻击手段,现有的技术防范便会漏洞百出.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万无一失的安全防护系统,所有的高技术方法在它们被运用的同时,都几乎立刻遭到*的反击,而且,随着系统不断简化,计算机变得更加容易使用,但同时也更容易遭受*的攻击.因此,在信息时代,人们往往缺乏安全感,从而会加深对法律的依赖.作者在对各种因素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法律是信息安全的最佳保障的观点.同时认为,在刑法理论的研究中,固然应当关注技术因素的介入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变异的可能性,但是,刑法理论关注的是定性评价,而不是技术类型与技术等级,因此,在刑法理论的研究中,在考虑了基本技术因素的情况下,追求的是定性准确,否定性评价程度的合理,而不是过度关注技术介入的程度和技术本身的优劣程度.本章在对危害信息安全行为的种类和特征进行了归纳,并就所掌握的资料对世界各国信息安全保障的刑事法律政策进行综述的基础上,指出国际互联网的跨国界性无疑增加了各国在其主权范围内独立调整和管制网上行为的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国际互联网无法管制.各国不仅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国际合作联手打击网络犯罪行为,而且,由于出现了强烈的网络管制的社会要求,各种行之有效的网络管制法律也应运而生了.今天,从立法技术上讲,国际互联网络无法管制的神话已被打破.当然,截至于目前为止,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制定出有效预防和管束*的法律.有鉴于此,各国都在苦思对策,除了从网络安全技术方面加以预防和缉拿*外,还加快制定和完善惩治*的立法步伐,对*的行为加以严格的规范.

第三章,我国刑法对信息安全的保障.就刑法典的规定而言,我国刑法为信息安全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保障.这种保障主要体现在刑法对危害信息系统的可靠性、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不可抵赖性的行为根据现实需要进行了犯罪化处理.具体到计算机网络而言,刑法从网络的硬件环境到软件环境均提供了相应的保护.当然,这种保护还有一定的缺陷,本章对以下5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网络行为的犯罪化进行了考查.1、网络*,泛指一切未经他人允许或授权而侵入其计算机系统的人.对于网络*应采取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普遍实行“思想教育在前,法律制裁在后”的方针,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坚决取缔*组织.2、网络*,是指通过网络传送*信息的一种行为和现象.由于我国没有*犯罪,只有*物品犯罪,因此,对于没有达到*标准的网络*的传播,刑法应保持谦抑性.与网络*相对应的有网络性犯罪,它是指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与性有关的间接、直接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类犯罪应加强司法合作,加大打击力度.3、信息冗余,是指信息源包含了除了有效信息之外的信息.信息冗余具有巨大的危害性,但刑法对此并没有相应的犯罪化规定,作者认为尽管大量发送垃圾邮件的行为具有巨大的社会性,但通过技术手段和其他部门法的规制完全可以对其加以控制,目前没有将其纳入到刑法制裁的必要.4、信息欺诈,是指通过互联网工、手机或其他途径,发布虚假信息,以骗取受害人的*号、*等信息的行为.信息欺诈是传统诈骗在网络时代的新发展,目前的打击重点不是创制新的罪名,而是强化侦查技术,提高破案率.5、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同时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网络隐私权脱胎于传统隐私权,但同时也具有新的特点.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几乎是一片空白,现阶段,网络隐私权遭到侵害适用解决名誉侵权的法律条款,这种解决方式自然是不妥当的.这种间接保护方式不仅在诉讼上不方便,也不利于受害人寻求司法保护.立法者应对侵犯电子邮件和个人数据的行为进行犯罪化,以维护网络的安全和秩序.

第四章,建立一个科学的保障信息安全的刑事政策体系.在肯定传统刑法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正视网络虚拟空间中出现的新问题,正如美国有的学者所指出,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网络成为一种新型交互方式的时候,计算机犯罪就开始露头.然而试图将现存法律的适用范围不加变动地扩展到虚拟空间,却被证明是不成功的.刑事立法的困境主要表现在:刑法规则和理论整体上受到挑战;法益保护的范围不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某些刑事立法与社会现实失调.对此,本文提出刑事立法的出路在于:1、刑法对危害信息安全的行为覆盖面偏窄,需要予以适当扩大;2、犯罪构成的设计不合理,需要增加法人犯罪和过失犯罪;3、刑罚设置不合理,应当增设资格刑;4、对罪行轻微者可创设社区处遇制度;5、建议增加计算机渎职犯罪;6、建议修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7、建议增设盗窃计算机数据罪;8、建议将窃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刑事司法的困境主要表现在: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网站交易违禁品和犯罪信息的管理问题、刑事案件管辖问题.对此,本文提出刑事司法的出路在于:1、提高证据的收集、鉴别能力;2、建立合理的刑事法律解释体系,3、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的刑事管辖权的确立.本文最后就我国进入信息社会后的立法需求、立法现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提出信息安全立法应遵循:效益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吸收借鉴原则、适度超前原则和协调原则,制订信息安全统一法,运用多方面的社会手段对信息安全进行必要的维护,加强对网络系统运作的规范,并强化执罚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篇计算机信息论文样文:信息技术与大学英语课程整合中的教师计算机自我效能研究

当今人类社会已从工业时代步入信息时代,现代信息技术已经渗透到人们的生活、学习、工作等各个方面,信息、知识成为社会中的最基本的资源.信息化社会的发展,客观上要求我们的教育必须变革,以适应信息时代、知识经济以及学习化社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引发了全球范围的教育信息化变革浪潮.在教育信息化变革背景之下,全球教育都同时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于是,世界各国都不约而同地表现出对信息技术教育应用问题的极大关切和重视,并把它作为实施2l世纪教育改革的重要途径.而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是信息技术教育应用的新阶段,也是教育、教学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更是深化学科教学改革的根本途径.

大学英语是大学本科课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大学英语教学是培养和提升大学生文化素养的重要途径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对外交流的需要,传统的大学英语教学方式与教学方法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于是大学英语教学改革被提上了日程.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我国课程与教学的改革已经成为整个教育界乃至全社会的共识.近几年来,人们对信息技术与大学英语课程整合进行了深入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然而,近些年来信息技术与大学英语课程整合遇到了瓶颈,学校在一*规模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之后,并没有看到人们期望的应用效益和社会效益,教育信息化的作用逐渐引起部分人的质疑和反思.信息技术与大学英语课程整合的过程往往是一个“生态进化”过程,其中技术作为“外来物种”,它的闯入必将变革和影响系统演化,对技术的选择、接纳与融合便成为大学英语教师的重要职责.可以说,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教学成效如何取决于是否拥有一大批具备良好教学技术素养和信息素养的师资队伍.因为教师拥有着是否在教学实践中使用技术、选择使用何种技术、使用多长时间以及怎样使用技术的决定权,是信息技术与大学英语课程整合的关键因素,决定着课堂生态系统的变化与发展.而这一过程受到教师个人因素包括计算机自我效能和认知信念的影响.但是,在当前的研究中,重点关注的是整合模式、教学设计以及对学生自主学习的研究,而对信息技术与大学英语课程整合中教师信念研究还不够,尤其具体在教师的计算机自我效能方面的研究至今还很少有人涉及.当今,对外语教师的研究视角已经开始从分析教师的外显行为转向了外语教师的内在心理机制和认知过程,研究的焦点更加集中在教师的内心世界之中.

计算机自我效能感(computer self-efficacy)是人们对于自己使用计算机完成某一任务的能力的自我判断(Compeau&,Higgins,1995).即:个体对自己使用计算机能力的自信程度,是自我效能感在计算机知识领域中的具体体现.而大学英语教师的计算机自我效能感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在信息技术和课程整合的环境下,就是教师对自己能否使用信息技术有效地完成英语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标的能力的主观判断、知觉、信心和信念.

目前国内外对计算机自我效能感的研究证实,计算机自我效能感是影响计算机应用乃至基于计算机和网络教学的重要变量,它和各种基于信息技术的教学活动都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对教师计算机自我效能感的相关研究显示教师的计算机自我效能、专业发展以及教学经验是影响教师进行信息技术和大学英语课程整合的关键因素.本人进行的先导研究显示大学英语教师对信息技术所展示出来的自信心程度和信息技术在大学英语课堂中的应用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关系.本研究在以前研究的基础上,重点探讨聊城大学外语教育学院的教师计算机自我效能和信息技术整合感知之间的关系.这项探索性的研究选择特定的样本总体来检验可能抑制或者鼓励教师进行技术整合的因素.这些因素是教师的计算机自我效能、专业发展和教学经验.通过对数据进行定量与定性分析来探讨在考察的因素中间是否存在着这样的关系.研究结果发现在大学英语教师的计算机自我效能感知和他们的技术整合之间存在着中等的、在统计上显著相关的关系.这种发现也得到了定性分析的支持.本研究的结果对未来的研究,比如说专业发展、继续教育、技术培训还有教师教育项目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尤其对处理信息技术与大学英语课程整合中出现的问题提供一些可供借鉴的做法,为当前的大学英语教学改革尽一份绵薄之力.

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绪论.笔者首先论述了该项研究的背景,即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发展、面临的困境以及当前对外语教师研究范式的转变;接着阐述了该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第二部分文献综述.首先,厘清概念.对本文研究背景中的几个概念进行了了阐述.这包括:信息技术;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信息技术与大学英语课程整合.由于教师计算机自我效能也被看作是信息技术与大学英语课程的影响因素之一,因此,在本部分中还对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国内外研究进行了梳理,了解其研究的发展历史,提出了影响信息技术与大学英语课程整合的外部和内部障碍,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上提出了本文研究的问题.其次,阐述了本文研究的理论视角,计算机自我效能,由于计算机自我效能是自我效能理论在计算机领域的运用,是自我效能的下位概念,所以先对自我效能进行了深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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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对计算机自我效能这一核心概念,进行了详细阐述.目的是对计算机自我效能的定义、形成、测量、维度、分类、作用以及未来研究方向等进行深度解析,为本研究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第四部分为研究方法.本文采用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研究考察大学英语教师关于他们有效使用教育技术能力的信念或者说他们的计算机自我效能和他们在课堂教学中进行技术整合的现有水平.本文采用了一系列的调查问卷例如教师的计算机自我效能量表(CSE)、教师技术整合自我评估量表(TISA)等等,探索聊城大学外语教育学院的教师计算机自我效能和信息技术整合感知之间的关系.教师的计算机自我效能感本质上是教师的主观感受,因此采用自我汇报的调查问卷容易带有主观倾向,并且与实际的课堂教学行为有时会出现不符的现象.所以笔者又进行了访谈、课堂观察等质性研究,来作为对量化研究的有力补充,也可以发现一些新的视角和问题.

第五部分为研究结果和分析.结果发现在大学英语教师的计算机自我效能感知和他们的技术整合之间存在着中等的、在统计上显著相关的关系;而教师的教学经验以及专业发展的周数与教师的计算机自我效能之间并不存在相关性.这种发现也得到了定性分析的支持.

第六部分为结论、讨论和未来研究建议.总结本研究的主要结论,提出了如何完善我们的教师发展项目以及提高教师的计算机自我效能的措施,最后指出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第三篇计算机信息论文范文模板:计算机视频泄漏信息截获技术的实用化研究

本文详细讨论了计算机视频泄漏信息截获技术的有关理论,并阐述了该技术在实用化过程中几个关键技术的机理及实现方法,最后通过大量系统的实验对有关技术方案进行了验证,对仪器整体性能作了评测.

文章首先系统地介绍了研究计算机视频泄漏信息截获技术对保障计算机信息安全有重要的意义,阐述了该技术的发展概况及本文工作的重点是在实用化过程中的几个关键技术的解决方案.

本文从计算机视频电磁泄漏和数字滤波器两方面的基本理论出发,详细论述了计算机视频信息电磁泄漏的原理及特点,指出视频泄漏信息的频谱是以行频为周期的谱线;分析了重加滤波器和梳状滤波器的性能;分析了视频泄漏信息截获的条件;推导出稳定截获视频泄漏信息需要对同步信号的精度控制在皮秒级;论述了清晰再现对接收机和数据采集卡的技术要求.

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的实用技术:1)用谱分析方法从截获的信息中自动提取同步信息;2)用积分投影、微分定位的方法进行相位检测,实现可靠的锁相和电子稳像;3)将电子稳像技术用于重加滤波和梳状滤波的滤波方法,改进了滤波效果;4)通过检测图像信息熵实现图像采集参数的自动调整,改进了图像采集的质量;5)设计了用于仪器定标的标准测试图,可以对泄漏信息进行定量检测.

最后,基于本文提出的技术和虚拟仪器原理设计并实现了一个计算机视频泄露信息处理系统.通过实验证明本文采用的技术方案原理正确、效果良好,同时经过有关部门的测试和鉴定,该系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第四篇计算机信息论文范例:实用化的计算机辐射信息截获技术研究

信息设备工作时会伴随各种方式,例如电流、热、光、传导以及辐射电磁波、声音、震动等形式,释放能量.研究表明,通过捕捉泄漏的能量,可以获取其中包含的情报信息,因此信息设备的能量泄漏在对环境构成污染、产生电磁干扰问题的同时,还会对信息安全与信息保密构成严重威胁.随着社会对信息设备的依赖逐日增长,信息设备泄漏能量产生的信息安全危害与防护问题已经成为信息领域要解决的最为迫切的问题之一,其关键技术已经成为各国研究的热点和重点.

本文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支持下,研究了计算机伴随辐射中视频信息与打印机图形信息截获的实用化与自动化的关键技术,设计制作了低成本的电磁信息截获演示平台,发展出了一种实用化的视频信息与打印机信息的截获技术.此外,论文还针对视频辐射信息的搭载效应进行了探索性的研究.论文的主要工作和创新如下:

1、分析了视频信号的时频特性,给出了计算机辐射视频信号特征,提出了视频信号的频谱特性或“电磁指纹”和一种等效于计算机视频信息辐射过程的发射、接收、解调与译码的系统模型及其应用于TEMPEST研究的思路,为辐射视频信号的自动识别和自动提取提供了理论基础.


https://www.mbalunwen.net/kexueqianyan/083592.html

2、提出了一种实用化的计算机视频辐射信息截获系统的架构;该系统利用天线、示波器、频谱仪、计算机建立了视频信息截获的软件无线电平台,实现了一种基于通用测试设备的用于计算机工作现场的计算机视频信息截获系统.

3、针对一款打印机,研究了阵发似的文字信息的电磁泄漏机理,实现了一款打印机文字信息截获技术并设计实现了一个低成本的打印机文字信息截获设备.

4、分析了计算机视频信息的二次传播机理,建立了视频信号在局域网与大地回路的传播模型,分析了在局域网提取视频信号的有效距离,并与无线辐射截获距离做了对比.在此基础上,提出一种新的截获计算机辐射信息搭载(NONSTOP)技术,给出VoIP和G*通信系统造成打印信号NONSTOP泄漏的实验例子,证实了这种NONSTOP泄漏确实会威胁到信息安全.测试并还原了耦合到电源网、计算机有线局域网中的计算机视频信息,证明了电源插座、网络设备(交换机)并不能有效阻隔视频信号的传播.

第五篇计算机信息论文范文格式: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刑法规制研究

随着网络技术和应用的飞速发展,“网络”从高精尖向逐步平民化,至今已成为人们生活中触手可及和不可缺少的部分.网络为生活带来了便利,使“天涯”变成了“咫尺”,拓展了生活领域,也给人们带来了欢乐.然而,网络技术同样也为犯罪所用,对各类犯罪而言,同样能起到推波助澜之用.

如今,网络技术的优势已被世界所认可,网络是未来人类社会的重要探索领域之一.但同时各类涉网络犯罪的行为也不断出现,并推陈出新,对个人利益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并对网络技术的良性发展造成障碍.在道德与法律的范畴内,如无法解决滥用网络技术或恶意利用网络技术的危害行为,将严重影响这类技术的发展,甚至将宣告这些技术的“死刑”,这不免令人遗憾.

新的网络技术、新的网络平台、新的营销理念、对网络新的认识及不断增多的网民数量,这一切都成为促成涉网络犯罪规模急剧扩张的动因.虽然如今涉及网络的各类行为已为社会所广泛关注,不少学者也已开展了研究,但往往侧重于民事、行政领域内的研究;而在刑事法学领域内,学者们却仅偏重于对网络盗窃、网络*、网络*类犯罪进行研究,未及于相关新型网络危害行为.

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各类关于所谓“网络犯罪”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也相继出台,但往往规定比较笼统,甚至连什么是网络犯罪都未作准确定义,且将目光聚焦于利用网络实施的各类传统犯罪之上.至于其所称的所谓“网络犯罪”实际与以传统手段实施的犯罪在特征上差异性并不大,区别仅在于“网络”和“非网络”的基础性差别以及定罪标准差异,至于定性等一般并无争议.这类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显然亦未涉及如今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相关网络危害行为,无法作为研究、考量这些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依据.

实际上,部分网络危害行为早已成为了民事、行政法学领域的研究热点,但却未被刑法学研究领域所重视,甚至还未被关注,或研究仅仅停留在行为表面,未对行为的实质和特征进行分析.对这类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而言,对具体各行为进行深入思索和研究恰是当前最为迫切的,也是最具有价值的.研究的重心应置于对具体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是否应当以立法将其作为犯罪处理等问题的标准判断之上.

本文的第一章是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概述.目前学界对网络之于犯罪的影响已十分关注,提出了“网络犯罪”的概念,但该概念至今争议极大,同时标准亦不明确,导致能被称之为网络犯罪的罪名过多,研究意义不大.当下最关键的并不应是对网络因素介入后的犯罪行为进行命名并以示对其重视的问题,而恰是应解决对一些由于网络因素介入后与传统行为存在显著区别的行为如何判断,以及对以网络为基础而产生的新类型行为应如何判断的问题.在研究网络对犯罪的影响时,有必要对网络在行为中的融入程度和网络对行为的影响程度作重点考虑,并制定相应标准,以区别于虽有网络因素介入但却并未改变犯罪行为特征的传统犯罪.因此,有必要提出“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的概念.所谓“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是指实质性地利用网络技术,为一些传统手法不能为的犯罪,或在行为特征、危害结果等方面与传统手段犯罪具有显著区别的犯罪.传统手段不能为的如滥用深层链接和网络“*”行为,以及与传统手段犯罪特征具有显著区别的如“人肉搜索”和网络*行为,都对当前刑法学理念与传统观念带来冲击,并以其网络特征对立法和司法发起挑战,应将上述行为归入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概念范畴.那些仅以网络为平台的与传统手段犯罪特征差别不大的行为如网络开设赌场、网络*、互联网金融等犯罪,不属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概念范畴.网络技术、网络设备、软件网络化的发展及网络用户群体的增长成为了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存在与发展的基本条件.从立法角度看,从1994年至今,相关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或多或少涉及所谓“网络犯罪”.2000年之前的各规定呈现出一个共同的特点,即虽对网络因素作了规定,但概念含糊,划定的范围比较笼统,且无具体定罪量刑规定,未体现网络特征;2001年之后的各规定则对定罪量刑表述更为具体,且涉及行为的范围逐渐扩大.从司法角度看,司法部门对所谓网络犯罪的关注度不断提高,但从相关部门公布的典型案例看,司法部门所谓的“网络犯罪”概念亦不明,有无限扩大化倾向.另外,司法部门专门进行了各类相关培训、调研,成立专业化办案组织,以积极应对所谓网络犯罪.从域外看,美、德、英等国的立法及欧洲理事会《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虽都涉及所谓网络犯罪,但其概念亦不明,且范围较宽.从总体看,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逐渐重视网络对犯罪的特殊影响,向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概念不断靠近.

第二章对“人肉搜索”不当行为责任进行研究.广遭非议的“人肉搜索”行为是指“狭义”的“人肉搜索”,即针对现实世界的某一诉求或兴趣点,通过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在网络社区上确定与此事相关的现实社会的特定人物,搜集、甄别、发布被搜索人的相关信息和相关事实真相等的信息搜索方式.狭义的“人肉搜索”概念中的“人”不但表示参与搜索和提供、甄别及传播信息的主体是“人”,还包括作为被搜索对象的客体也是“人”.“人肉搜索”的整体流程可分为诱发阶段、搜索阶段、公布阶段和延伸阶段.“人肉搜索”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影响,对“人肉搜索”的作用争讼实际反映的是“人肉搜索”背后所体现的各种权利冲突.“人肉搜索”应否入刑的争议并非罪与非罪的争议,而是应否对“人肉搜索”专门立法、专设罪名的争议.我国刑法目前已经对“人肉搜索”中的有关随附危害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对其无需单独设罪,但应对现行刑法加以完善,如:拓宽个人信息犯罪的主体;明确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同时区分不同主体个人信息的不同性质;对犯罪行为方式认定标准的完善;采用“自诉为主,公诉为辅”的追诉方式.

第三章对网络*不当行为责任进行研究.网络*随着网络营销行为的出现而诞生,并迅速扩张.所谓网络*,是指通过承接特定任务或共谋策划利用网络炒作实现特定目的特定群体.网络*行为对现实社会秩序造成危害,如侵害他人的人格权、名誉权及控制话语霸权;对虚拟社会秩序同样造成危害,造成网络舆论失真,破坏虚拟社会环境,侵害虚拟名誉等.网络*呈现出规模庞大、集团化管理的组织特征.从行为模式分,网络*主要实施营造话题、营销、恶意贬低、恶意煽动等四类行为.从立法现状看,目前对虚拟社会秩序保护的重视尚不够,并未将其独立于现实社会秩序范畴.网络*实施侮辱、诽谤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侮辱罪、*定罪量刑,而不必要设立新罪,对于犯罪主体,则应当认为包括任务委托者、网络*组织者,以及实施具体行为并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的特定网络*成员;网络*对网络虚拟身份实施侮辱、诽谤行为的,应当认定构成侮辱罪、*的未遂;如因“人肉搜索”行为的交叉介入而导致对象现实身份的*,则对网络虚拟身份的侮辱、诽谤行为应当认定构成侮辱罪、*的既遂.网络*实施的营造话题类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不是犯罪.对于利用网络*进行隐性宣传和干涉*的行为,目前仍不宜设定为犯罪.网络*实施恶意负面评价行为,应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追究任务委托者和网络*组织者的刑事责任.对于网络*恶意煽动行为,建议以立法的形式在刑法中新增一条“扰乱虚拟社会秩序罪”,对聚众者即任务委托者和网络*组织者进行处罚;对于危害国家统一或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分别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并追究实施具体行为的网络*成员的责任.

第四章对滥用深层链接行为责任进行研究.所谓深层链接,一般指不指向被链网站首页而是跨过了被链网站首页直接指向所需作品的链接,随着深层链接技术的发展,目前在实践中处于争议焦点的深层链接技术则特指那些可使用户能够在未脱离设链网站页面的情况下浏览被设链网站内容的链接.深层链接技术能回避或称之为绕开被链接网站的首页,使得使用该技术的网页所呈现的内容似乎表现为其自身网站本身拥有的内容,具有相当的迷惑性.在民事领域内,对深层链接技术的主要争议在于认定利用这种链接技术显示内容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领域中的“复制”,即是可能构成直接侵权(用户感知标准)还是间接侵权(服务器标准).两方观点交锋十分激烈,以至于在实践判例中结果各异.然而,经过数年的交锋,“服务器标准”观点如今逐渐占得上风,在司法实践中标准也逐渐统一,主流观点对滥用深层链接技术对侵权作品设链的行为认定为间接侵权,而对于合法作品设链的行为则不构成侵权.对于构成间接侵权的行为,应当认定其侵犯的是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权利.在刑事领域,对于滥用深层链接技术而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结果的行为入刑有其可能性,而从当前实践中因滥用深层链接技术所引起的国际性事件来看,对其入刑也具有必要性.对滥用深层链接行为入刑并不导致民、刑责任倒置,也不会造成判定标准倒置.对滥用深层链接行为入刑时,并不应当拘泥于“用户感知标准”,因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传播,无论以何种方式将内容展现于用户,都实现了信息传递的目的,将作品中关键的独创性内容予以了传递.当前并不能以《刑法》第217条或第218条对滥用深层链接技术的行为定罪处罚,而应对刑法作出修改,增设相关罪名.

第五章对网络“*”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研究.网络“*”行为是指直接或者间接通过一定的网络技术手段用于实现突破国家防火墙所屏蔽的网站而浏览境外网页的行为.由于我国网络审查所设置的防火墙对部分网络站点和内容进行监控、过滤、删除、屏蔽或关闭,必然会导致人们上网浏览或表达的受限,从而导致了各种“*”技术和“*”行为的产生.GFW采用的是“黑名单制度”,即只屏蔽名单内的网站和内容,使得网络“*”具有可行性.对于大部分网民而言,网络“*”仅仅是为了“正常”使用网络,而不少被屏蔽的网站系属于被“误伤”.网络“*”在满足网民上网需求、增加网民信息量、扩大网民表达渠道和开阔网民视野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一些危害,如部分*软件含有病毒、木马,或是带有政治背景,以及有的网民“*”的目的就是为了访问、浏览和发布涉及国家防卫和公共安全的信息,激发民族仇恨、宗教仇恨的信息,及实施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等.根据我国刑法,为在他人或公用电脑上进行设置“*”软件,而另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以及明知“*”工具带有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而设置,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可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认定,而对于仅仅浏览、查阅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单独的“*”服务行为不应入罪,但应对其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相关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公民上网查阅信息是一种自由,是一项宪法性权利,在没有实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时,具有正当性,不应入罪.

第六章对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中的若干问题研究及其应对进行研究.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对其是否能由单位构成犯罪不应一概而论;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的情形,在应然层面应加强研究,而不应盲目否定其刑事责任.对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的刑事立法完善应当采取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并针对不同行为特征采取不同法条修正模式.对新涉领域内容的设立宜以单设法条的形式进行.此外,还需加强技术防范手段;进一步明确网络犯罪管辖权;探索“禁网刑”的设置和利用;并加强反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宣传.

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不断衍化和发展,并不止于上述几种行为,仅在此以当前极为典型之行为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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