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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律经济分析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4-22

法律经济分析论文范文

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法律经济分析论文范文参考:二元股权结构下公司行为与股东利益的法律经济分析
  2. 第二篇法律经济分析论文样文:反垄断的法律经济分析
  3. 第三篇法律经济分析论文范文模板:WTO规则的法律经济分析与中国经济法理论创新
  4. 第四篇法律经济分析论文范例:美国工具主义法律观研究
  5. 第五篇法律经济分析论文范文格式:欧美国际私法理论的晚近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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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法律经济分析论文范文参考:二元股权结构下公司行为与股东利益的法律经济分析

中国证券市场二元股权结构下,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对上市公司股东利益与上市公司行为调整的效率(包括实际实现的法律调整效率、制约法律调整效率的因素、提高法律调整效率的途径等)问题,是本文研究的中心.

据此,本文以“二元股权结构下公司行为与股东利益的法律经济分析”为题,即以波斯纳为代表的“法律经济分析”作为本文分析、论证的基本方法,以中国证券市场现实存在的“二元股权结构”作为本文研究的前提条件,以上市公司相关法律调整的对象——“公司行为”及“股东利益”作为本文研究的标的,由此形成本文论述的主要思路:

通过和利用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原理和工具,分析中国特有的二元股权结构的法律经济属性,以及该特殊股权设置规则形成的原因,揭示二元股权结构下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失衡现象及上市公司行为的异化特征,并在此基础上研究二元股权结构下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的现实效率,以及实现我国上市公司公司行为及股东利益的法律调整体系的相对效率乃至理想的绝对效率的改革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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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分七章,除第一章与最末一章的“导论”与“结论”部分外,本文分析与研究的主要展开部分分布在第二章至第六章.其中,第六章是顺应论文写作过程中启动的股权分置改革进程,对后股权分置时代的补充研究.全文贯穿法律经济分析方法,以求法律分析与经济分析相结合、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法学经济学原理与数理统计工具的运用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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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法律经济分析论文样文:反垄断的法律经济分析

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行为,因而它首先是一种经济现象,其次才是一种法律现象.在没有对作为经济现象的企业行为的属性及其规范上的意义认识清楚之前,是无法对企业行为进行科学规制的.否则可能会淡化乃至削弱反垄断法的主题,模糊反垄断法的根本理念和价值追求,甚至使反垄断法的功能丧失殆尽.这一点,在美国早期的反垄断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印证.这也正是美国对反垄断法采用经济分析方法的重要原因.反垄断法并不规制所有的企业行为,只是规制那些具有损害竞争自由和经济效率等反竞争效果的企业行为.从这个角度说,本文的中心目的就是要通过对企业行为的经济分析,为反垄断立法和司法提供一个基础性的分析框架和工具.

本文立足于反垄断的法律经济分析,主要考察反垄断法的实体内容,集中对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规制模式、规制原则、规制对象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经济学理论与经验、规范与实证的分析,并探讨了新经济领域反垄断法的经济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问题.本文共分六章.

第一章首先论述了反垄断法的核心价值目标即经济效率目标的确立、发展、规范功能.认为经济效率是规则约束下理性选择的必然结果,对于企业而言,就是企业在给定的资源稀缺性、产业关系和制度约束下如何实现利润最大化,对于反垄断法而言,它所要解决的是如何促使企业以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方式行为,因此反垄断法的首要价值目标就是经济效率.而且,以经济效率作为反垄断法的目标,还具有很强的规范功能,它可以为垄断的良性或恶性之分提供判别标准,也能避免非效率标准给垄断立法、司法和执法造成的混乱局面,此外它还可以增强反垄断法的透明度或可预期性.因此,多数国家都将经济效率确立为反垄断法的基本或核心目标.

其次,本章对经济效率的内涵及其实现机制进行了深入系统的分析,认为从基本的层面来看,经济效率有静态效率和动态效率之分.静态效率实际上指的是竞争均衡条件下实现的资源配置状态,也即帕累托最优状态,它反映的是生产资源在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以各产业不同企业之间的最优配置.而动态效率是指在各种创新

第三篇法律经济分析论文范文模板:WTO规则的法律经济分析与中国经济法理论创新

第四篇法律经济分析论文范例:美国工具主义法律观研究

为了回应理论上“法律是工具还是目的”的争论,更为了回应中国实践中法律要“服务大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种新法律工具主义,本文选取了最为发达同时也最为典型的美国工具主义法律观作为主题进行研究,以期透过美国工具主义法律观的历史与现状,得出一些对中国法律而言有益的启示.本文包括导论、正文两部分,正文部分分为六章,主要内容和观点如下:

导论部分.介绍了选题的缘由、研究现状、研究意义和论文的写作思路.所谓美国工具主义法律观,首先,它是一种法律观点的统称;其次,它更多的是一种对待法律的态度而非法律理论.从历史过程上讲,美国工具主义法律观经历了起源、早期、衰落、复兴、当代新发展几个阶段,且未完结.

正文部分.第一章,论述了美国工具主义法律观的缘起.美国早期法律文化的主流是非工具主义法律观.18世纪,美国人对普通法的理解是一种传统性理解,到19世纪,对普通法的科学性理解占有主导地位.在法院对从英国继受而来的普通法进行改造时,一种功能性对待法律态度开始出现,使得法官面对因迥然异于英国的美国独特环境产生的新奇问题进行了有效处理.但是,伴随着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社会的急剧变革,人们对普通法的固有理解使得普通法遇到了危机:不仅表现在普通法变得难以有效处理社会出现的新问题,更表现在之前为推动美国社会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的法院系统频频对立法工具宣布无效而成为阻碍社会进步的反面力量.为了重新拉近法律与社会的距离,一种法律的工具主义改革率先从立法领域中兴起,它主张将立法作为处理社会新问题的工具.

第二章,论述了美国早期的工具主义法律观.继立法领域兴起工具主义法律观之后,普通法领域陆续展开了对形式主义法律观的批判,工具主义法律观得以在美国20世纪上半叶逐渐兴起.以古典实用主义哲学作为智识来源,早期法律工具主义者以霍姆斯为开创者,以卡多佐、庞德、卢埃林等为跟随者.虽然他们的法律思想是有区别的,但是他们都主张将法律视为达到一定目标的工具.此外,伴随着联邦最高法院对罗斯福新政立法立场的改变,联邦最高法院的工具主义审判观也确立了起来,且一直持续了下去,进而影响到整个司法界.

第三章,论述了美国工具主义法律观的衰落与复兴.由于二战的影响,早期工具主义法律观受到人们的广泛谴责而陷于了短期的衰落.法律过程学派兴起并成为美国20世纪50年代主流的法律理论,它对法律现实主义进行了回应,试图在形式主义法律观与工具主义法律观之间作出调和.可是,这种调适最终失败了,它的信条受到了沃伦法院的致命打击.在20世纪60、70年代社会动荡的时代背景下,在法律精英由团结走向破裂的法律界背景下,在相对主义盛行、广泛质疑气氛浓厚的思想背景下,之前处于衰落状态的工具主义法律观得到了复兴,并从20世纪70年*始盛行于整个法律界.那一时代受到工具主义法律观训练的法学院学生,成为了当代美国社会中各式各样的法律人.当代美国主流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都深深受到了这一时代的影响而带有此时代持久的印记.

第四章,论述了工具主义法律观在当代美国法律理论中的体现.法律的经济分析、批判法律研究运动、法律与社会发展运动、法律实用主义、形式法治理论等等,在根本上都对法律持有工具性的视角:法律的经济分析将法律视为社会财富最大化的工具;批判法律研究运动将法律视为政治统治的工具,其两个延续性流派种族主义批判运动和女权主义批判运动分别将法律视为种族压迫的工具和男性统治的工具;法律与社会发展运动以工具主义法律观作为经验研究的假定前提,自治型法向回应型的转变是为了更好的发挥法律工具的作用;法律实用主义其实并不是什么新鲜的东西,它对法律同样持有工具性的观点;形式法治理论的两大代表人物富勒和拉兹都对法律持有工具性的观点:富勒将法律视为空洞的容器,是可以用来服务于任何目标的工具;拉兹将法律看做是中立性的工具,就像刀子一样既可以用来切菜也可以用来杀人.此外,即使不属于上述任一阵营的法律学者,也基本上都持有工具主义法律观.当然,非工具主义法律观也继续存在着,但对于以无穷尽怀疑为特征的现代社会来讲已经太晚了.

第五章,论述了工具主义法律观在当代美国法律实践中的表现.工具主义法律观已经在法律实践中完全释放了,为了控制、影响法律工具以增进自己的利益,法律的每一个竞技场上都在上演着激烈的斗争.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个人的意识形态往往决定着司法判决,法官的意识形态因素受到重视.为了确保与己方意识形态一致的法官作出对己方有利的判决,围绕法官选任的斗争无论是在联邦层面还是在州层面都在激烈的进行着.律师实践中,法律职业危机与工具主义法律观关系紧密,两种意义上的工具主义法律观处处体现在律师执业中:第一种意义上,律师是达成当事人目标的工具;第二种意义上,律师工具性的操作法律.立法与行政实践中,工具性质的公共选择理论大行其道,各利益群体积极通过金钱赞助、游说渗透等手段试图影响立法者制定对己方利益有利的法案、行政官员采取对己方利益有利的规制.作为最具野心、最典型的工具主义法律观表现形式,公益诉讼试图通过法院的判决来实现社会改革.众多代表各利益群体的公益诉讼组织基本上都采取同样的战略来实现其改革目标.这些组织都声称自己是为了公共利益,但实际上它们是在致力于为实现自己所代表的利益.

第六章,论述了美国工具主义法律观之评价与启示.美国工具主义法律观的核心观点就是视法律为达成一定目标的工具,而非目的本身.其具有三大特征:首要特征是重实质而轻形式;第二个特征超越主客二分、自然法与实在法之争的价值理论;第三个特征是对法律后果的关注.它对美国法律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美国法律文化的显著特色.美国工具主义法律观是一把双刃剑,有其优点,亦有其负面作用.中国法律工具主义与美国工具主义法律观相比较而言,既有共同之处,又有显著区别.无论你赞成还是反对,对待法律的工具主义态度俨然已成为现代法律的命运.从没有“高级法背景”的中国法律实际出发,我们的选择只能是:以世俗的眼光看待法律,以经世致用的态度运用法律,以*的方法制约法律;其次,工具主义法律观也是以维护法治而非瓦解法治为出发点,中国新法律工具主义的出现与运用已成为主导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事实,我们对待它的立场应该是大力开发、有效限制,而非一味批判.

第五篇法律经济分析论文范文格式:欧美国际私法理论的晚近发展研究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欧美国际私法理论有了较大的发展.在理论争辩的喧嚣声中欧美国际私法诞生了若干以保障人权和追求实质正义为宗旨的新理论.欧美国际私法理论的晚近发展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近十年来,欧美在实体法规范统一化趋势不断加强的同时,尽量使冲突规范趋于统一.而实体法与冲突法统一化之目标在于促进和便利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流转.这种规范的趋同化乃是以解决全球化和区域化的私法问题为其宗旨,以建立新的国际民商秩序为目标,此种现象内在地含有国际社会本位理念.在全球化和区域化的进程不断深入的条件下,国际私法作为解决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在国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大大得到了提升

理论的创新源于实践的需要.上个世纪末叶以来,国际社会的民商事交流出现了新的特点.就欧洲而言,政治一体化和经济一体化不断加深和强化,欧洲国家相互之间的人员流动、资本流动以及区域内贸易活动趋于活跃,以欧盟成员国为主导力量的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呈现出欧盟化、联邦化和宪法化特征.欧洲范围之内,“国家的”国际私法正在走向“国际的”国际私法,欧洲国际私法的欧盟化特征凸显.在欧洲,冲突法的欧盟化趋势要求“范式转换”,其激烈程度绝对不低于美国的冲突法革命.可以肯定的是,在欧洲,冲突法不再是私的、国家的、内国的或国际的.欧洲的冲突法如今是欧盟的、管理性的和中间化的.

近年来美国冲突法也有较大的发展.政治对冲突法的影响、向理论和规则的回归、同性婚姻、互联网世界的管辖权及法律选择、表达自由权以及单边决策的取向、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法律选择,等都变成了热点.美国冲突法学者从经济学、政治学和人类学等跨学科的视角对冲突法展开研究.鉴于美国冲突法革命后时代政治话题与理论的回归现象,有冲突法学者甚至提出编撰新的“冲突法重述”,纳入某种类型的规则.美国部分学者强调互联网法律选择问题属于需要特别要求研究和理论化的领域,以站在较有利的位置去应对互联网治理面临的挑战.网络世界的表达自由给涉及互联网的法律选择带来了挑战.这主要体现为诽谤类侵权案法律分析过程中的单边价值判断.在跨国公司人权责任案件中美国法院要求优先适用跨国公司本国法,是因为美国侵权法较之于人权受侵犯的受害人所属国家的侵权法能够给予受害人更公正合理的赔偿,更能够矫正因东道国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所致的非正义结果.虽然美国法院适用跨国公司本国法的做法有扩大法院地法适用范围的嫌疑,易于引起人们对其动机的怀疑,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通过适用跨国公司本国法,在美国,跨国公司人权责任案件的实体结果确实使受害人获得了满意的赔偿,使实质正义获得了较好的实现.

在国际私法上关注和研究正义问题及其理论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冲突正义的确构成古典国际私法的根本目标,且以管辖权选择规则为手段使之得以实现.不过,欧美国际私法上关于实质正义的价值目标的论述甚至出现得比冲突正义的早得多.当一个案件含有涉外因素的时候,以实质上公平和公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此类纠纷,应该成为国际私法的目标.20世纪末叶以来欧美国际私法的价值取向发生了惊人的转变,通过采用结果导向规则使准正、婚姻、父母子女关系等领域的法律选择变得更加人性化和更加趋于保护弱者利益.这一目标主要是通过适用有利于消费者、受害者、雇员等主体的法律来实现的.如今,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法律选择方法在欧美国际私法上随处可见,由此形成为法律选择的“有利原则”.这一原则受到了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和凯弗斯提出的“优先原则”的影响.其核心思想是要保护法律选择过程中弱者一方的利益,实质上是一个扶强抑弱的利益平等原则,可以通过法经济分析得到验证.

传统欧美国际私法认为其最高境界是追求判决结果的一致性.然而,判决结果的一致性目标即使获得实现也无法保证个案实体结果的公正.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实证分析法学的兴起深刻地影响了美国冲突法学界,学者们纷纷对采取价值中立姿态的冲突规范发起批判运动,意图通过导入正义价值而改造过去机械和僵硬的冲突规范,涌现出诸多学者和学说.在欧洲大陆国家,冲突法领域虽然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使传统冲突规范的机械与僵硬转向灵活.不过,比较而言,欧洲冲突法革新的路子走得较为保守、谨慎,没有美国的那样激进.在非合同之债,尤其是侵权之债的法律选择领域,以欧盟侵权之债冲突规范的区域统一化进程的最新成就Rome Ⅱ为代表的新的立法大大革除了冲突规范无价值取向的弊病,大胆地引进了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其自愿服从的法律,此举极大地加强了实质正义向冲突正义的渗透力度.美国侵权之债冲突法的变革以非规则方法为导向,实质是以灵活的、可预期的法律选择结果为追求目标,旨在促进法律选择过程的实质正义.欧洲国家的侵权之债冲突法虽然在渐变中完成其价值转型,但我们仍然可以发现在某种程度上欧洲国家通过引入意思自治、当事人住所和“更密切联系(Closer Connection)",等连结因素作为指引法律的根据,形成一种属人性连结点和属地性连结点的混合态势,并且更多地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和有利于实现受害人诉求为其内在价值取向,反映了对冲突规范的正义价值的孜孜追求.

弱者利益保护在习惯居所的认定上表现得极为突出.在美国国际私法上习惯居所相对于住所是一个较新的概念,其内涵、外延及其应用方法都处于发展当中.2008年4月1日美国批准加入了《关于保护儿童和国际收养合作的公约》并通过转化方式使之成为内国法,习惯居所的概念随之进入美国国际私法.迄今,美国法院在对习惯居所进行解释与界定的时候附加了保护弱者利益的价值判断.

欧美国际私法学在研究方法上的一个重要创新是试图利用经济学的基本范式来研究法律选择问题,希望对法律选择的实体主义与选择主义、单边主义与多边主义、法律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等基本问题作出较为合理的诠释.通过对既有法律选择方法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来改造传统的法律选择规范,使之实现正义目标与效率目标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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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分析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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