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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网游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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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画面的属性问题》

该文是网游有关学士学位论文范文跟网络游戏相关学年毕业论文范文.

摘 要:当今社会,网络游戏成为娱乐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在著作权法中对于网络游戏的保护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有的人认为网络游戏画面应该分拆要素对应保护,有的人认为应当整体做判断.在整体做判断中又有不同的观点:按照体育赛事进行保护、作为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处理等不同观点.经过研究,网络游戏具备著作权保护的条件,建议将其单独列为一项游戏作品.

关键词:网络游戲画面的属性;独创性;游戏作品

1 单要素分别判断网络游戏画面的属性

一款网络游戏从策划到设计至运行推广每一环节都需要集思广益,其涵盖的多个要素都影响着网络游戏的推广.网络游戏囊括人物设计、音乐、画面、算法、组合、特效、道具等多要素.通过代码、编程语言等复杂技术,运用游戏引擎与资源库将上述要素糅合展现.网络游戏是多种作品的叠加复合.判断每一个要素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的法律规定简单易判.这种解决思路在2014年暴雪娱乐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游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有所体现:《炉石传说:魔兽英雄传》游戏是原告在中国乃至全球火爆的一款电子卡牌游戏,以魔兽世界为背景,玩家选择不同系列的英雄对应不同职业.被告模仿其设计《卧龙传说:三国名将传》把三国相关素材套在了原告设计的游戏框架中.法院的解决方向为:把整个游戏分解成各要素判断.从炉石标识、游戏界面、卡牌牌面设计、卡牌和套牌的组合、视频和动画特效五个方面单独判断其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的保护,再追究被告是否侵权.

2 整体判断网络游戏画面的属性

2.1 作为体育赛事处理

有观点认为在中国数字体育互动平台启动仪式上,国家体育总局通过新闻媒介正式宣布把电子竞技运动列为中国第99个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体育运动尚未被著作权法保护,因此,网络游戏不属于著作权法中保护的对象.对于这一点本文认为网络游戏不能与传统的体育赛事简单地等同.尽管游戏玩家与运动员一样在一定规则之下进行对决,但是网络游戏的画面是由游戏引擎与游戏资源库的设计而调动出来的,游戏引擎与游戏资源库都是游戏开发商精心设计的.相比之下,运动员的比赛画面具有不可预料性,在每分每秒的变化中都有各种结果的不确定性.在现场的发挥,受到了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不到最后一刻,没有人能准确预料结果是什么.传统的体育赛事中,更多的是竞技,多名运动员去争夺冠亚季军.在平时的训练中按照规则规范姿势、反复练习,它也不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独创性的要求.然而,游戏画面具有独创性,它能够让观众体验到艺术性,游戏过程中呈现的动态连续画面也具有可复制性.

2.2 作为类电影作品、视听作品处理

首先,在技术要件方面,根据《伯尔尼公约》,其内涵并未对如何制作是否摄制为标准,在屏幕上能够显示即可.其次,把视野放宽到外国,美国在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于1981年1月判决的“斯坦恩”案件中,就将游戏画面归为视听作品一类.在我国,著作权法定,我国并没有在立法中涉及视听作品.最后,我们把视野转回中国的司法实践.在2017年10月24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判决中,法院的观点为:网络游戏具有丰富的故事情节、饱满的人物形象和独具一格的作品风格,表达了游戏开发商独特的思想个性,同时可以有形形式复制,与电影作品的表现形式相同.因此将网络游戏作为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处理.并且,法院也给出了这样判断的理由.网络游戏被不同的游戏用户操控或者同一游戏用户以不同策略操控游戏,会展现出不一样的动态画面,尤其是多人参与的情况下,呈现的结果往往难以穷尽.网络游戏的创作过程综合了角色、剧本、美工、音乐、服装设计、道具等多种手段,与“摄制电影”的方法类似.

2.3 单独列为游戏作品

将每个要素抽离出来单个比对著作权法的要求进行判断保护看似没有问题,但是,把每一个要素单单隔离出来观察,它并不能彰显整个网络游戏的特性与综合视听效果.所以,将网络游戏整体进行判断更贴切.网络的游戏代码、编程语言等经过专业人士的研究可以破译,所以,对网络游戏的权利人最好的保护是尊重游戏独特的可体验性与精心设计的可视化的表达.网络游戏的设计是多人呕心沥血的作品,为了吸引更多的游戏用户,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会有多样的设计,这些设计都展现出了艺术感,以满足游戏用户的需求.所以,网络游戏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解决现实问题与争端,是司法实践的第一要务.互联网发展迅速,其衍生品的前景大好,新生事物蔓延.理论界的观点再崇高、完美,如若落后于时展也是功亏一篑.

将网络游戏以兜底性条款为保护,仅仅是权宜之计,想要长期、彻底的解决对于网络游戏及游戏画面的保护问题,需要突破在对网络游戏定性时既往法律规范和学历认知所秉持的固有思维之阻碍.本文认为,可以将游戏作品单独作为一种作品类型,对其的处理做一个统一的规定,尽量地避免同案不同处理的情况.网络游戏已经发展到一定程度,可以将其涵盖的问题进行梳理总结,毕竟将其归纳为类电影作品或者视听作品也不是长久之计.事物具有两面性,这当然也存在弊端.如果新生事物都单独列为一项法律内容,那么法律将会变得冗杂.然而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是核心.网络游戏问题出现多年,处理方案也是五花八门.法律研究中心可以在实践处理的多种方案择优作为处理方案,多个新生事物的法律仅为暂行.这样,实践处理较为统一并且理论界可以在同时期再深入调查、考究,然后总结归纳尽善尽美,最后再考虑将其纳入法典.另外,这也给予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方向,我们需要一批具有多领域结合的双栖法律人才.期待视野的开拓与学识的积淀,认真的钻研与创新的多元思维散发的法律人才给予新生法律问题更佳的方案.

3 结束语

综上叙述,不论对网络游戏保护的角度如何,其都具备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类别的条件.每一款网络游戏的出现都是其游戏开发商的智慧凝结,所以该项著作权也应归属于游戏开发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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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陈纯柱,刘娟.网络主播监管中的问题与制度构建[J].探索2017,(12).

作者简介

宋丽(1996-),女,汉族,山西大同人,法学硕士,澳门科技大学,民商法方向.

本文结束语,本文是关于经典网游专业范文可作为网络游戏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网游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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