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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论文范文

调查报告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调查报告论文范文参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研究
  2. 第二篇调查报告论文样文:清末民初云南商业地理初探——以东亚同文书院大旅行调查报告为中心的研究
  3. 第三篇调查报告论文范文模板:少年刑事司法社会调查程序研究
  4. 第四篇调查报告论文范例:量刑程序研究
  5. 第五篇调查报告论文范文格式:南京国民政府社会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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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调查报告论文范文参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肇始于《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16项有关社会调查的规定,该规定设定了国际社会关于少年司法社会调查制度的五个最低标准要素,对于世界各国社会调查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具有指导作用,我国社会调查制度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发展也以此为基础展开.本文的写作力图达到以下目的:明晰社会调查制度的理念基础以此作为该制度理论研究及制度完善的基石;解决社会调查制度的相关理论纷争在明确的理论场域下探究社会调查制度的具体设计;在现有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体系下完善社会调查制度的相关规范,实现制度的本土化.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内涵及称谓的确定是开展学术交流及制度建构的基础.社会调查制度的内涵应体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突出其在国家亲权理念下对未成年人权益特别保护的目的.以此内涵为依据使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这一称谓更符合我国目前法律文本下该制度应体现的国际性、社会性及保护性特质.基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上的特殊性,少年司法与成人刑事司法在理念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理念基础为国家亲权主义理念、教育刑理念以及刑罚个别化理念,其中国家亲权主义理念更能体现出该制度所呈现的矫正而非惩罚的特性.

我国社会调查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历了三个时期的变迁:1985-2000年前后以教育刑为主要理念的发展时期;2000-2010年前后以教育刑和刑罚个别化为主导理念的发展时期;2010年至今教育刑、刑罚个别化理念深入发展时期.但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理念基础的国家亲权主义理念在我国的缺失为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完善带来了诸多障碍,因此在遵循社会调查制度基本理念的基础上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使其与国际社会发展趋势接轨,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发展的最佳路径.

社会调查制度主体规范的确立是完善我国社会调查制度的核心问题.社会调查主体应当包括启动主体、报告的适用主体以及执行主体.我国社会调查主体的司法实践改革主要围绕执行主体展开并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借鉴国外社会调查主体规范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现状,社会调查执行主体的设置应当符合三个层面的要求:执行主体职权化、执行主体机构化以及社会调查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作为社会调查的实际执行者,社会调查员在诉讼中属于专业的诉讼辅助人,享有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地位.社会调查员应当享有独立进行社会调查、获得必要的工作保障的权利以及人身保障权、阅卷权和会见权.同时应当承担客观、及时地完成社会调查报告、出席法庭并接受质询、保密及接受委托和监督义务以及回避义务.

社会调查制度的运行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遵循合法性原则、全面调查原则、科学性原则、中立性原则、个别化原则、保密原则.社会调查程序的启动时间应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如需要采取的强制措施为逮捕的应当在提请逮捕前10日启动社会调查程序.社会调查应当依照法定的步骤并采取科学的方法进行.

社会调查报告是社会调查工作的书面成果,从性质上属于除定罪外的刑事处遇证据,是法定八种证据种类以外的新型证据,受相关性规则的限制,在可采性上应尽量不做限制性规定.社会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一卷一书”,即社会调查卷和社会调查报告书,社会调查报告书可以采取表格式,但应当附以细节性描述作为明确的内容指引.社会调查报告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及执行阶段都应当发挥相应作用.在审判中运用社会调查报告应实现报告的多方开示、社会调查员应在量刑阶段出庭接受质证,以保证量刑调查及量刑辩护的充分展开,法官在判决中应对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进行说理.随着社会调查制度理念的发展,在我国应当逐步实现社会调查报告作用的多元化.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1.笔者明确提出国家亲权理念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基本理念之一,该理念决定了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实施社会调查与在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实施社会调查存在本质上的区别.2.通过历史分析法系统梳理我国社会调查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改革受理念变迁的影响所展现出的阶段性特征,进而提出国家亲权理念下社会调查应成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而国家亲权理念、教育刑理念及刑罚个别化理念的确立和发展使社会调查制度突破现有适用范围并在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以及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得以运用成为可能.3.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提出社会调查主体的选择应立足现有法律规范以及现实国情,既要实现本土化又要具有前瞻性,以公检法机关为启动主体及社会调查报告适用主体,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为执行主体,专业司法社工组织为执行主体辅助者,公益志愿者等为执行主体*补充的职权化模式是较为适宜的主体选择模式.4.结合证据法理论中的证据裁判原则、量刑证据理论的新发展,明确提出社会调查报告属于法定八种证据种类以外的新型证据并应严格规范报告在审判中的运用.

第二篇调查报告论文样文:清末民初云南商业地理初探——以东亚同文书院大旅行调查报告为中心的研究

本文主要通过东亚同文书院大旅行调查报告的材料,来反映清末民初云南商业地理的某些特征.全文共分成二大部分,每部分各分为四章.

第一部分是对东亚同文书院云南路线调查报告本身所进行的探讨.试图以历次云南路线调查报告及旅行日记为中心,彻底澄清同文书院大旅行的目的、性质、地域特征,以及云南路线调查报告的结构和特点等问题.

民国初期,尤其是唐继尧政权时期云南与日本处于蜜月状态,正好在这一阶段,东亚同文书院学生,在日本领事馆、云南各当地政府、民间机关的积极帮助和支持下,从1910年至1936年,前后十四次举行云南徒步大旅行.同文书院旅行队,足迹遍布云南越南路、云南四川路、贵州北路南路、云南元江路、云南广西路、云南缅甸路等当时的云南几条主要商路,并对各地的商业、金融、交通运输等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在本文的第二部分,根据同文书院学生的实地调查记录,尝试阐明自蒙自、思茅、河口、腾越、昆明等五口通商与铁路通车以后,云南各地商业贸易发展的过程,云南商业、贸易的地方差异,及其省内和邻邦交通运输中所存在的地方差别.

笔者首先根据民国初期云南各道来讨论各地的外贸及商业.根据调查报告得知,清末民初云南的商业贸易存在着明显的地方差异:蒙自道,由于是大锡的产地,在铁路通车以后,而成为云南外贸主要输出商品的重心.腾越道,因为没有特殊的出口商品,因此主要作为英国洋货及印度棉纱棉布的市场而取得相对较缓慢的商业发展.普洱道,由于交通的落后及主要产业茶叶在国际市场的败北等原因,其商业贸易与云南其他地方相比,很明显地落后.

其次,对于清末民初云南的交通运输还进行了讨论.在这一探讨中,先介绍了清末民初云南的主要商路及云南各地的运输,然后详细讨论了滇越铁路的开通给铁路沿线地区及云南全省各地的交通运输带来的影响.

再次,还对清末民国时期云南商会的创办与运作进行了研究.根据调查报告与方志等材料的对比,对云南商会的改组及其组织结构、内部构成以及经费来源、商会的地理分布特征、商会兴办的事业、商会的性质和特征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最后,探讨了清末民初云南境内会馆的兴衰及其地域差异.首先根据海关十年报告和历次同文书院调查报告而统计了清末民初云南主要城市会馆公所的总数,然后对滇越铁路的开通和商业城市的转移及会馆的兴衰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第三篇调查报告论文范文模板:少年刑事司法社会调查程序研究

少年刑事司法社会调查程序是指通过调查少年被告人个人性格品格、成长过程中遭遇重要变迁事件、家庭学校社会因素等情况,综合评估其责任程度和人身危险性,以此作为司法机关实施刑罚或非刑罚适用等个别化矫正处遇措施的参考依据.

社会调查程序提出科学的事实依据,有助于正确选择适合少年犯罪人的处遇手段.因此,社会调查程序是落实少年刑事司法“教育、挽救”的政策方针与矫正康复的福利目的重要制度支撑.

从法律文本来看,2012年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首先规定了社会调查程序,但对于调查程序具体设计等问题没有细化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社会调查程序的改革试点未达到理想的状况,规范化与科学性有待完善.为此,少年刑事司法社会调查程序需要从社会调查程序的有关范畴、主要功能、基本原则与主体制度、具体运行、审判应用等方面进行完善.

考虑少年刑事司法的语境,调查程序使用社会调查名称最为准确.社会调查程序具备满足少年被告人的特殊需要、贯彻少年刑事司法理念的要求、完善少年刑事司法程序运行、推进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独立发展等功能.

完善一项制度建设需要正确的原则指导.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为指导,可以纠正现有不规范的社会调查程序改革措施,保证制度建设的正确方向.从社会调查程序制度发展的普遍趋势、保障儿童权益的正当程序原则要求、集中力量推进我国社会调查的专业化建设、少年刑事司法长远发展来看,应该构建专职的社会调查主体,并且提升社会调查员的专业水平.通过分析现有多种社会调查构成主体效率不高、职责不清的问题,提出建立司法者为指挥者、司法行政人员为实施者、专业社会力量为协助者的社会调查主体雁领模式,试图有效整合现有的社会调查主体资源.

从社会调查程序的启动到庭审应用,整个流程需要理顺与规范,以保证社会调查的科学性.社会调查程序启动最好在侦查、检察阶段启动,至迟必须在审前阶段启动.需要确定社会调查的内容.在实施社会调查过程中,需要坚持社会调查工作原则,注意社会调查工作的方法与技巧.制作社会调查报告,需要全面分析调查资料,参照相关理论成果,进行责任与再犯可能的综合评估.立足证据的本质属性与证据发展一般规律,应该明确社会调查报告具备证据属性,重点是推进社会调查报告证据的规范化建设问题.在社会调查庭审应用环节,从少年刑事司法诉讼目的特性和模式特性出发,社会调查员出庭具有正当性.提出量刑阶段社会调查员出庭质证的处置模式作为社会调查报告庭审质证的形式.

第四篇调查报告论文范例:量刑程序研究

量刑程序,既可以理解为一种对定罪的被告人裁量决定刑罚的诉讼活动过程,也可以理解为规范该种诉讼活动过程的程序性规范和制度.作为本文研究对象的量刑程序,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关于刑事审判活动中,在对被告人定罪的基础上,依法裁量,决定其应当适用的刑罚的活动的步骤、顺序和方式的程序性规则的总称.它不仅包括规范量刑程序主体法律地位和权利(力)、义务关系的程序性规则,还包括规范量刑程序活动过程的程序性规则和规范量刑事实查明过程的证明规则.对量刑程序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不仅是丰富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需要,也是指导量刑程序的构建和完善实践的需要.本文综合运用价值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构造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及刑事一体化和相对合理主义等分析方法,对量刑程序的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探索.

量刑公正是量刑程序构建和完善的首要价值目标和评判标准.量刑公正是人们对国家行使刑罚权的良好期待,对于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具有最终决定性的意义.量刑公正包括量刑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量刑实体公正是由一定的刑罚目的观所决定的,其评价标准包括量刑的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两方面内容.量刑程序的构建和完善,对于量刑公正的实现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它不仅有利于量刑事实的充分查明,增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量刑公正的认同度,还能有效规范量刑自由裁量权,在授权和限权的需求上有效实现兼顾和平衡.量刑程序的构建和完善,不仅以实现量刑实体公正为追求目标,还要充分实现量刑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彰显程序正义.量刑程序正当性的标准,主要包括量刑程序的参与性、公开性和合理性.量刑程序的构建和完善,还应当符合诉讼效率的价值要求,充分考虑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纠纷解决的有效性.在公正和效率价值目标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通过具体程序制度的合理设计,有效实现两种价值目标的协调和平衡.

量刑审理程序与定罪审理程序在程序形态上存在重大差异.从量刑审理程序的程序构造特征来看,量刑审理程序的目的是保障量刑各方程序主体对量刑过程的有效参与,确保量刑公正;控辩双方在量刑审理程序中不是平等对抗,而是平等参与;量刑裁决者在量刑审理程序中并非消极中立,而是积极主动;量刑审理程序的结构并非三角结构,而是包括被害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内的多元程序主体结构;量刑审理程序中,事实调查并非完全采用严格证明方式,直接言词原则和交叉询问方式均不适用.因此,量刑审理程序的程序形态,并非对抗式或职权式的审判程序形态,而是参与式的听审程序形态.英美法系国家的独立量刑程序模式下,其量刑审理程序就是听审程序形态,而不是延续定罪审理程序的对抗式审判程序形态.无论是采用完全独立模式还是相对独立模式,量刑审理程序均应当按照听审程序形态进行构建.

量刑事实是指特定刑事案件中定罪事实以外的,对量刑有影响的与犯罪行为或犯罪人相关的事实.量刑事实归属于案件事实,区别于定罪事实,与犯罪事实具有交叉包含关系.从程序法意义上,量刑事实可以区分为与犯罪事实重合的量刑事实和犯罪事实之外的量刑事实;而犯罪事实之外的量刑事实,又应当区分为法定量刑情节事实和酌定量刑情节事实.量刑程序和证据规则的构建和完善,应当以保障量刑事实的全面、准确查明为基本原则和目标.对于与犯罪事实重合的量刑事实和法定量刑情节事实,应当由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负责调查,而对于酌定量刑情节事实,应当构建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由专门机构或人员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供法庭量刑时参考.量刑事实的证明,没有必要设计单独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规则.对于与犯罪事实重合的量刑事实和法定量刑情节事实,应当采用严格证明的证明方式,对于酌定量刑情节事实,则应当允许采用自由证明的证明方式,无需均经过严格的法庭调查程序进行查明.

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其量刑程序模式可以概括为独立量刑程序模式,其主要特征是: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相分离;量刑各方参与量刑过程的权利受到保障;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信息由专门机构调查;量刑程序的程序和证据规则与定罪程序有较大差别;裁判文书中不要求对量刑理由详细说明.英美法系国家独立量刑程序模式的形成,与其陪审团制度有密切联系,但并非以陪审团制度为唯一前提,而是由其历史传统、诉讼制度及诉讼理念等方面共同作用所形成和演进.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其量刑程序模式可以概括为混合量刑程序模式,其主要特征是: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合一;量刑信息一般均由法官依职权调查;量刑各方参与量刑过程的权利受到一定限制;裁判文书对量刑理由的充分说理.基于混合量刑程序模式在作无罪辩护方的量刑辩护权保障和对量刑信息的全面调查方面的不足,近年来大陆法系国家呈现要求将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相分离的变革趋势.以国际刑事法院为代表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也确立了较为弹性的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分离机制.

我国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没有作明确区分.我国现行量刑程序机制,虽然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障量刑公正的作用,但也存在着量刑信息未得到全面调查、量刑过程的公开透明度不高、量刑程序主体的量刑参与权未能有效保障、裁判文书对量刑理由的展示不够充分等问题,制约了量刑程序在规范量刑自由裁量权,确保量刑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方面功能和作用的有效发挥.近年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主导并推动了包括量刑程序改革在内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并联合其他部门推出了关于量刑程序的规范性文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各地试点法院在量刑程序改革试点阶段对量刑程序改革的探索,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量刑程序理论研究的薄弱,导致在量刑程序模式选择、量刑审理程序形态构建、量刑事实证明机制等一系列关系到量刑程序构建和完善的重大理论问题上,尚存在重大争议,从而影响到刑事诉讼立法的修改对量刑程序改革成果的吸纳.由此可见,对我国量刑程序构建和完善进行理论和实践探索的任务,还远未完成.

我国应当确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模式.完全独立量刑程序模式所强调的量刑程序应当具有独立地位、无罪辩护方的量刑辩护权利应当有效保障等观念,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从我国诉讼制度、审判运作机制和司法资源状况等因素来综合考量,完全独立量刑程序模式在我国的确立不具有现实性和实践可操作性.相对独立量刑程序模式下,量刑程序既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能够确保量刑事实的充分查明和量刑程序主体的有效参与,又具有相对性,与我国现行审判制度和司法资源状况更为契合和相容.在我国相对独立量刑程序模式下,应当采用层次递进的“释明-告知”方式,有效保障无罪辩护方的量刑辩护权利,充分化解被告人不认罪案件量刑程序展开的难题.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相对独立量刑程序制度,主要包括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辩论程序.完善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方式、健全量刑裁量权的约束机制和建立裁判文书量刑说理制度.通过上述程序和制度的合理设计,有效实现公正和效率价值目标的平衡,充分保障量刑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第五篇调查报告论文范文格式:南京国民政府社会调查研究

近代中国政府社会调查肇始于清末新政时期,中经北京政府时期,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形成规模,并对中国近代化进程起到了推动作用.整体认知近代政府社会调查在社会变迁中的作用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文考察的对象,主要是南京国民政府主持的社会调查,所依靠的资料主要包括当时政府各机关公布的调查报告、各省市政府出版的政府公报和市政公报、各省市建设厅出版的建设公报、政府各调查统计机构出版的调查统计刊物以及一些商业刊物,比如《银行周报》、《工商半月刊》等,此外还包括一些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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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研究与个案分析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研究相结合是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文章首先对于南京国民政府社会调查进行了整体研究,然后选取了资源委员会、地质调查所作为个案进行考察,并且将山东省政府作为地方政府的典型进行分析,力求点面结合,全面展示南京政府社会调查的整体面貌;另外本文分别对南京国民政府、地质调查所和山东省政府的社会调查数量作了统计,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进一步分析,力求反映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社会调查的整体状况和特点.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出于建国的需要,对社会调查的重要性有着较为清醒的认识,由此促成了政府社会调查的大规模开展.

就时间而言,1929年政府社会调查数量开始大幅上升,1935年骤然下降;就地域来讲,1937年之前全国各省区几乎均有调查,但多寡不一,调查大多集中在政治、经济、文化发达的省区,但是1937年之后情况发生了变化,调查向西部地区倾斜;就内容而言,政府社会调查内容丰富,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其中经济调查数量最多,其次是社会调查.

社会需求是政府调查勃兴的直接动因以及与社会行政、社会改良关系密切是南京政府社会调查的两大基本特点.其中,行政与社会调查的关系是最为根本的,政府青睐社会调查的最主要原因是要通过调查社会事实为其施政提供数字化的依据.社会调查与政府政策制定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但有时由于条件所限,又会出现“因果不对称性”的特点.

受历史条件所限,南京国民政府社会调查活动及结果不可避免地存在种种缺陷,但是不能因此抹杀其贡献尤其是不能否定其折射出的科学执政的现*念.

在个案分析方面*主要选取了资源委员会和地质调查所这两个重要机构来*南京国民政府社会调查与中国近代经济发展以及近代科学进步之间的关系.

资源委员会是一个国防备战机构,也是系统地对中国进行基本国势调查的最为重要的政府机构.它的前身是国防设计委员会,在其成立之初就定位于国防建设的调查研究以及计划工作,尽管随着调查工作的完成以及国际形势的变化,其任务转向重工业建设,但不可否认的是,该会从事的调查工作为中国的工业发展以及国防备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文通过对资源委员会社会调查的总体分析,*政府调查在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通过资源委员会开展的中国第一次全国工业调查及句容县人口农业总调查来探讨该会在社会调查过程中具体运作方式、其中所凸显的机构以及制度的作用,并分析其优缺点,从而为真实地了解南京国民政府社会调查提供范本.

地质调查所是中国近代科学发展史上一个重要机构,以丁文江、翁文灏为首的地质学奠基人在地质调查方面呕心沥血.本文依据有关资料,对于该所的地质调查数量进行了统计分析,以全面考察其整体的发展状况以及对于地球科学发展的影响,并且透过对丁文江、翁文灏等人毕生地质调查的实践来凸显地质调查在地质学发展中的巨大作用,从而进一步考察社会调查与中国近代科学进步的关系.

在地方个案中,论文选取了山东省政府社会调查作为考察对象,以展示当时政府社会调查在地方的推行和开展情况.山东省政府社会调查并非颇具典型性,但是山东省政府自身具有典型性,尤其是在1930-1937年韩复榘主鲁时期.这一时期,山东省政府与南京国民党*政府之间的关系极其微妙,军阀出身的韩复榘极力维护其独立王国的利益,在原则性问题上不惜与蒋介石分庭抗礼,但是在发展山东地方经济方面,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社会调查作为政府开展各项事业的基础性工作此时也颇受青睐,这一方面是中国近代化发展趋势使然,另一方面也是深受南京*政府的影响以及履行*政府行政命令的结果.本文通过相关资料对于山东省政府社会调查数量进行了统计分析,重点考察了其调查类型、方式以及特征,并且通过邹平县人口调查来具体窥探社会调查的方法.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从政治角度来讲,国民政府并非进步政治势力,山东省政府与南京*政府存在一些矛盾,但是两者在科学执政方面的理念是一致的,在发展中国方面的步伐也是一致的,所以不能一味简单地否定国民党执政和地方军阀执政.判断一个政权的得失除考察其政治取向外,还应当看其是否有着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举措,并对这些举措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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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总体上看,南京国民政府主持的社会调查是中国近代历史上规模最大、体系较为完备、影响深远的政府调查行为.它体现了科学执政的现*念,为国民政府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了依据,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当时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科学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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