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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论文摘要怎么写 司法行政论文摘要范文参考有关写作资料

主题:司法行政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4-03

司法行政论文范文

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论文摘要:深化改革背景下对司法行政化的遏制
  2. 第二篇摘要范文:论司法权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的分离
  3. 第三篇司法行政论文摘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研究
  4. 第四篇司法行政论文摘要模板:司法裁判的行政决策模式——对中国法院“司法行政化”现象的重新考察
  5. 第五篇司法行政论文摘要怎么写:科层行政化管理下的司法独立
  6. 第六篇摘要范文:司法行政权的合理配置与地方“两院”省级统管——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为例
  7. 第七篇司法行政论文摘要范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
  8. 第八篇司法行政论文摘要格式: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9. 第九篇司法行政论文摘要:司法行政化管理与法官独立审判
  10. 第十篇摘要范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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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论文摘要:深化改革背景下对司法行政化的遏制

司法行政化,即以行政的目的、构造、方法、机理及效果取代司法自身的内容,形成以行政方式操作的司法.法院司法运作的全过程均带有行政化色彩,表现为司法目的和价值的行政化、案件审判活动的行政化、上下级法院关系的行政化、司法人事制度和法院结构的行政化以及审判管理的行政化等.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司法行政化可以弥补一线司法能力之不足,可以抗制外部干预.但其过度发展会妨碍依法治国,损害办案质量与效率,危及司法权威和公信力,阻碍法院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司法行政化的根源在于基本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司*能设定的非司法化和资源配置的有限性,统一的人事管理制度和财政供应制度以及国家机能分化不足,亦为重要原因.遏制司法行政化需强化法院的司法审查功能、审判功能以及终局性纠纷解决功能,需阻隔行政性要素介入审判,建立审判独立的",二元模式",,需在法院审判管理、司法行政管理、上下级法院业务管理上",去行政化",.

第二篇摘要范文:论司法权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的分离

我国现行司法权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的性质定位不清晰、",两权",权能混同、运行程序混同等成为影响和制约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司法权的掣肘之一,需要在厘清司法权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分离的理论、制度、实践、政策等依据的前提下,探索实行",两权适度分离",的制度设计.司法权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由司法机关",内部混同管理",模式向",适度分离、自治管理",模式,再向国家司法委员会",统分结合现代管理",模式跨越,是司法管理体制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必然要求,是司法管理体制由低级向高级、由不尚成熟向成熟过渡的渐进过程,是推进司法管理体系和司法管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第三篇司法行政论文摘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研究

我国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强调法院整体的独立性,实践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异化为司法的地方化以及司法的行政化.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应当把握改革契机,推动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在我国,应当淡化司法独立的政治色彩,构建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为核心的司法独立,并排斥案外因素的影响,以司法的法律效果为根本追求.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要处理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为了确保独立司法,还必须结合司法改革的社会背景,从内、外两个方面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篇司法行政论文摘要模板:司法裁判的行政决策模式——对中国法院“司法行政化”现象的重新考察

经过近十年的司法改革,中国法院始终没有摒弃那种通过行政审批来进行司法决策的惯常作法.这既造成审理权与裁判权的分离,也使得合议制度变得难以实施.这种司法裁判的行政审批机制之所以盛行不衰,首先是因为法院普遍存在着司法裁判职能与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混淆问题,使得具有较高行政级别的司法官员难以与普通法官平等地行使司法裁判权.另一个原因则是在现行司法程序中没有建立一种",通过诉权来制约司法裁判权",的机制,使得控辩双方无法对法官的裁判权产生有效的制约.

第五篇司法行政论文摘要怎么写:科层行政化管理下的司法独立

科层官僚制就其功能而言即是行政管理.司法行政化就是法院相互关系的行政化、法院内部模式的行政化、法院内部人事管理的行政化等.传说中的司法独立的神话式功能影响是如此之大,而相对于司法的实际作用却又是如此有限.即使在西方国家,法院也被牢牢地放置在议会中的国王之下.司法独立是指每个法官都可以对所支持的判决方式最为充分地提出自己的理由.任何的制度创制都是一种归纳的选择,而非演绎的结果.我们对司法制度的选择只能是更好的选择而不是最好.法官地位独立、行为超然和思想理性是司法职业本色,也是司法威信之基础.我们对法院管理中的理性官僚制之改造只能以政府模式向治理模式过渡阶段,用合法、合理,符合中国本土特征的方式来度过.

第六篇摘要范文:司法行政权的合理配置与地方“两院”省级统管——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为例

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实施省级统管是目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基层法院的人财物由该省的高等法院统一管理,这一省级统管模式为推进当前的改革提供了研究样本.南京国民政府的实践表明,司法行政权配置的制度构建是省级统管表象的根本,司法行政权配置的合理程度是省级统管成败的根源,司法行政权配置的路径选择是省级统管改革的重点.在推进司法改革的当下,南京国民政府基层法院省级统管可提供宝贵的历史镜鉴和决策参考,即应逐步确定司法行政权的*事权属性、推进司法权与司法行政权的适当分离.

第七篇司法行政论文摘要范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

行政犯罪由触犯行政法规之行政违法行为产生,但其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比一般行政违法行为更为重大,由行政处罚手段规范和惩治已具有明显的失当性,有悖于有罪必究的刑事法律原则,所以,行政机关于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以适当程序移送刑事司法机关,经由刑事司法程序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中,针对发现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之移送工作存在诸多问题,如在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中出现的“四多四少”现象、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以罚代刑”现象等,这些问题和现象带来的危害和隐患在如今日趋具备广泛性、公益性、经常性的行政执法中日渐突出,在我国,严重威胁和危害了现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及法制秩序.正因如此,目前实践中有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此特定情况下的衔接、其衔接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具体实施方法的设定等问题是迫切需要从理论上、实践上进行完善的法制发展课题.现阶段我国对此领域的理论研究远远不足,如对“两法衔接”机制的依据和结构缺乏统一的认识;对衔接机制的基本概念及其内涵、外延均缺乏详细的界定;衔接机制的法律依据、程序设置、监督模式等诸多缺陷需要进一步在分析实践问题的基础上总结和研究.本文拟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为研究范畴,从权利关系、分权学说、行政刑法学说等法学理论出发,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进行规范分析,参照现行法律依据、着眼“法治主义”的实践目标,结合我国及域外实践中取得的成果、经验,试图找到现有“两法衔接”机制的缺陷和成因,进而构建符合我国实践要素的“两法衔接”机制的理论体系和实践体系,依托两大部门法学相关理论,全面地进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改良.

本文的理论研究思路萌发于权力学说,行政犯与刑事犯的区分虽然在法学理论领域很难完全做到,但是通过分析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法理关联,能够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顺利衔接提供理论依据,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督机关之间就共同发挥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公正的功能的方面提供理论基础;本文以我国目前“两法衔接”机制实践中的相关法律依据及各地实践经验入手,对如何建立和完善具体法规、措施等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其更新所需的必要条件和衔接要素,对“两法衔接”机制的内容和范畴予以明确的划定;此外,以行政、司法职业化的研究为进路,通过对依法行政原则的理解和运用,阐释改善意识对改善“两法衔接”机制运行中的法制环境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借鉴矛盾论、分权学说对于衔接机制的基本概念及其内涵、外延等系统的研究和分析,提升衔接机制与法律依据的切合,对运行模式、程序设置、监督方式等“两法衔接”机制运行的核心问题进行探讨.

理论界和实务界虽在此领域的关注颇多,但均碍于篇幅限制,具有理论研究深度不够、全局性把握不足、研究成果的实际效用不高等问题,本文是首次以博士论文的篇幅展开对“两法衔接”机制的讨论,拟期望的价值在于:其一,通过理论研究的创新,一定程度上填补相关领域理论基础单薄的现状,对该领域的理论完善和发展乃至突破提供些微思路.其二,通过内容资料的全面搜集、更新以及分析,力求全面针对有中国特色政治经济发展和法制实践中现有的相关问题进行解读,根据*十八大全面部署、推进改革的精神,构建一种与中国目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相适应的全新的“两法衔接”机制,并提出可行的操作方法及问题对策.其三,通过对”两法衔接”机制的法理研究,发现“两法衔接”机制的内在关联和矛盾.

本文以行政执法调研和检察机关调研为基础,以我国有关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两法衔接”工作现状为背景,采用比较分析、矛盾分析、比较研究、跨学科研究的方法构建全文.分为五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范畴论,全面思考和理解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中各要素的内涵和外延,对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行政违法、刑事违法、行政犯罪等概念进行界定,并试图清晰梳理、区分相关对象之间的关系,以期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概念和属性;第二部分关联论,以两法衔接机制中各要素的相互内在理论联系,分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部分法理论从法治主义、职能分工与协作理论、行政刑法学说三个视角深入论证了“两法衔接”机制的法理意义和价值.第四部分运行论,以“两法衔接”的法律依据和各地的衔接现状为引,分析实践中出现的机制运行不足与运行缺陷及其成因,反推现有法律依据和具体规范中的疏漏及缺失,第五部分改良论,以体系、制度的设定承接理论部分的分析,将法制建设与实践相结合,弥补现有缺陷及不足,试图全面架构和逐项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实践体系.

第八篇司法行政论文摘要格式: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深化司法改革,必须坚持法治理念,遵循司法规律.应当完善确保审判权、检察权独立行使的机制,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式,理顺纪委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理顺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要改革司法机关人事、财政过度受制于同级党政组织的制度.法检公分工配合制约的原则存在缺陷,应采取措施加以弥补.规范大要案的*,保证",*",活动依法定程序进行.遏制司法行政化倾向,进一步规范审委会、院庭长与合议庭的关系,规范上下级法院关系.司法绩效考评制度应当进行科学化、合理化的改革.应继续推动司法官职业化,提高司法官待遇.对司法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遴选应当更加规范.

第九篇司法行政论文摘要:司法行政化管理与法官独立审判

自从法院设立以来,科层官僚制便与法官管理制发生了亲密的接触.法官作为由政府官员所组成的行政官僚团体,在某种意义上,他们只是在司法部任职的官员,与其他在农业部或外交部任职的官员并无不同.法官审判独立的理论支撑点还是在法官自我的独立意识,没有独立意识就没有独立审判.行政与司法这两种权力形态是天然不同的.司法权体现的是公平、正义的价值观.科层行政官僚制所体现的是效率第一的功利主义价值观.法官理性主体的建设和重构,更多是一个政治性的问题.司法去行政化肯定不仅仅是法院一家的事.解决中国的司法问题,在总体上必须从改造法官科层行政官僚体制及其法官审判权的运作体制入手,这是一条走向健全理性司法的路径,它可以将法官从科层行政官僚体制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在去除那些不必要的累赘之后,具体地转向司法审判的实际形态.

第十篇摘要范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研究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法律实践的难题.尽管*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单独或联合下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两法衔接的工作原则及程序设计等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实践中“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有案不移”、“司法认定扩大化”等一系列问题屡禁不止,两法衔接实践运作状况依然不理想.要言之,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不仅需要构建一套健全的程序机制,更应研究解决刑事立法内容与模式的选择、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的认定、刑罚体系的合理构建等问题.可以说,两法衔接实务工作亟需得到相关刑法理论的支撑.

目前我国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侧重于程序及工作机制的完善,较少触及实体法上深层次的问题.而实体法上的问题往往又是两法衔接实践困境产生的重要原因.只有在实体法上理顺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之间的关系,才能进一步解决行政执法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冲突,从而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当前,我国刑法学界对行政犯罪及行政刑法理论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但很少从两法衔接角度或与两法衔接关联性视角来加以探讨,刑法理论研究与两法衔接实践运用关联不紧密,难以充分发挥理论指导作用.因此,从刑法学视域研究这一问题,对于指导两法衔接及其实践运作,乃至完善我国刑法理论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除导言外,共分为五章,分别为两法衔接的制度考察与相关理论、两法衔接立法研究、两法衔接行为认定研究、两法衔接处罚结果研究及完善两法衔接的路径.各章节要义如下:

导言部分概述两法衔接的选题背景、研究范围、总体思路、研究方法及研究现状,指出选题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介绍本文的研究视角、方法及创新之处等.

第一章——两法衔接的制度考察与相关理论.本章总体介绍与论述了两法衔接的提出及发展进程、实践困境、价值所在及相关理论,共分为四节.第一节是两法衔接的提出及发展进程.在界定两法衔接概念基础上,指出两法衔接作为一个法律实践的顽症,早在90年代初期就引起学界关注,至2001年国务院正式提出构建两法衔接机制,本节还进一步阐述了两法衔接工作的发展进程.第二节介绍两法衔接的实践困境.指出当前两法衔接实践中存在有案不移、行政执法职能未发挥应有作用、司法认定扩大化、移送后司法立案及处理率较低、机制构建不完善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也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后面四章的论述也结合这些实践问题来分析原因,寻找对策.第三节阐述了完善两法衔接的实践价值.指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顺应了分权与制衡的权力运作需要,符合司法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能促进行政执法权和刑事司法权的互相制约,形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合力,提高执法效率,为解决有案不移、执法不严等问题提供路径.第四节论述了两法衔接的相关理论.围绕与两法衔接直接有关的三对关系:行政法与刑法的关系、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关系展开论述,指出两法衔接是一个涉及实体法与程序法、行政法与刑事法、行政权与刑罚权、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体系性问题,而不仅仅是程序性或工作机制问题,从而为下文的立法、执法及处罚结果的分析奠定理论基础.另外,由于两法衔接的调整对象主要是行政犯罪,本节还阐述了行政犯罪的概念、特点及其与两法衔接的关联性.

第二章——两法衔接的立法研究.共分为三节.第一节系两法衔接的立法概述.一方面,对两法衔接与立法之间的关系加以简要论述,指出探讨两法衔接的立法问题可能会涉及:两法衔接的立法现状、刑法与行政法规范对行政犯罪的立法设定、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衔接状况等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立法问题与立法模式的选择存在关联性,而两法衔接的调整对象主要是行政犯罪,因而,该节对我国行政犯罪的立法模式进行了概括,指出当前我国行政犯罪采大一统、依附型立法模式,并加以详细阐述.第二节是医疗两法衔接的立法考察.本节以医疗两法衔接的立法为视角,首先,梳理了规范医疗违法的法律、行政法规,以行政主体、违法行为、行为主体、处罚措施作为主要分析对象,对医疗行政执法的立法状况进行归纳;其次,整理了涉及医疗犯罪的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并从应受制裁的犯罪行为、主体要件、处罚措施、犯罪情节、危害结果等角度对医疗刑事立法状况进行分析;最后,在对医疗违法与医疗犯罪的立法规定进行归纳整理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医疗两法衔接的立法总体状况,并指出在医疗两法衔接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第三节论述了两法衔接的立法问题.本节共分为四部分:首先,对《刑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中涉及两法衔接的立法内容进行整理,指出两法衔接的立法规定还存在缺陷,诸如《刑法》缺乏两法衔接的制度性规定、有关非刑罚处罚方法的规定具有局限性,以及《行政强制法》对两法衔接的规定不甚完整等;其次,对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两法衔接的立法内容进行归纳,指出这些规范性文件还存在效力不高等不足;再次,将刑法分则具体罪名与行政法规范的相应规定作了对应性的归纳整理,在此基础上考察附属刑法规范与刑法典的立法衔接问题,得出当前附属刑法规范与刑法典存在衔接不照应、违法犯罪构成的表述不协调、附属刑法规范与刑法规范相冲突、刑事责任条款的效力存在争议等结论.最后,为了解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适用法律的实际情况,对S市J区参与两法衔接工作的行政机关适用执法依据状况进行实证调研,分析指出当前行政执法依据数量众多、体系庞杂、内容抵触,以及行政机关选择适用执法依据困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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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两法衔接行为认定研究.共分为三节.第一节介绍两法衔接行为认定的相关理论.首先,对“行为认定”进行了界定,指出本文所指的“行为认定”主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对某一违法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的具体判断和确定;其次,阐述了行政认定与刑事认定的概念,以及两者的联系与区别;最后,论述了行政认定与刑事认定的协调统一对两法衔接实践运作的重要意义.第二节是从实证角度,以医疗两法衔接为考察对象,深入分析医疗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行为认定状况.本节对医疗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进行了大量的实证调研,例如从J区两法衔接平台获取医疗违法与医疗犯罪的相关数据;向卫生部门了解执法情况;查阅医疗犯罪的卷宗材料;参与S市非法行医专项治理课题组等多种途径与方式,来获取医疗两法衔接的实践状况,在实证调研与归纳分析的基础上,研究当前医疗两法衔接在行为认定及其衔接上存在的问题.第三节是对两法衔接行为认定问题进行深入思考.本节在医疗执法领域调研结果的基础上,结合当前两法衔接的实践,由点到面,进一步论证两法衔接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之区分,提出我国与国外的行政犯罪概念存在差异、司法权与行政权系配合制约关系、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区分具有相对性等应注意的基本问题,进而指出两法衔接行为认定中还存在的不足,例如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和统一、行政认定与刑事认定存在冲突、行政认定与刑事认定相互替代等.

第四章——两法衔接处罚结果研究.共分为三节.第一节阐述了两法衔接处罚结果的相关问题.由于法律责任的承担需要以具体的处罚措施来实现,这就产生了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结果上的衔接关系.本节论述了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概念及其关系,指出我国学者对行政处罚通常采狭义理解,进而引申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在形式上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处罚种类上,并对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种类进行了归纳.第二节对医疗行政制裁与刑罚处罚进行实证调研,并对医疗两法衔接处罚结果衔接问题进行分析.首先,梳理2009年至2012年6月间J区卫生行政部门581份行政处罚书,了解医疗违法行政处罚的实践状况;其次,主要以J区医疗犯罪案件为样本,整理了2009年至2012年6月间该区医疗犯罪案例,分析了非法行医、非法进行节育手术、医疗事故三个罪名的具体量刑情况.其中,还对就诊人死亡的非法行医类案件的处罚情况进行专门探讨,发现尽管法律规定此种情形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但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实际量刑大多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下,进而论证了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量刑档次的选择以及刑罚的具体适用主要依赖于司法鉴定.最后,分析处罚结果衔接存在的问题与原因,指出医疗领域处罚种类上的衔接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类似处罚种类之间的衔接;二是不同种类处罚之间的衔接,但目前这两方面的衔接均存在困境.接着分析了当前医疗违法行为以处罚单位为主,但医疗犯罪仅对个人判处刑罚,这种处罚方式上的差异导致主体衔接上的困难,以及罚款与罚金适用中的混乱.另外,对我国刑法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配置提出质疑,在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建议将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配置相当或略高于普通过失犯罪,并根据损害身体健康和造成死亡的不同危害后果,调整为两档量刑幅度,并增设罚金为附加刑的刑罚配置.第三节对两法衔接处罚结果问题进行思考.一方面,论证了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之间具有兼容、转化及互补关系,两者不可互相代替,然后从应然和实然层面对处罚结果衔接进行分析,指出在应然层面对行政犯罪适用双重处罚,但与实际上是否受到双重处罚不可混同.另一方面,从两法衔接角度,指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结果衔接还存在以下问题:处罚结果轻重不协调;处罚结果的立法规定不明确;责任重合的处理缺乏标准;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还存在互相替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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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完善两法衔接的路径.共分为四节.第一节阐述了两法衔接的原则适用.由于刑法的基本原则对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均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完善两法衔接,同样离不开原则的确立与适用.本节主要对刑法的谦抑性、一事不再理及刑事优先等原则,在两法衔接实践中应如何理解与适用进行了论述.第二节对两法衔接的立法完善进行思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必然涉及立法模式的科学选择和立法内容的协调问题.首先,基于当前两法衔接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对两法衔接的立法完善提出应遵循明确性原则和协调性原则.其次,分析了国外对行政犯罪的立法状况,归纳了国外行政犯罪主要的三种立法模式,即大一统立法模式、分散式立法模式和并列式立法模式,在对这三种立法模式及我国当前立法模式的利弊进行比较分析后,提出我国行政犯罪的立法宜采刑法典辅之以单独型刑法规范模式,即采取集中与分散相协调的立法方式.最后,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立法内容的衔接进行了研究,认为立法上的衔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适用范围上的衔接;二是保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处罚轻重上的协调,并作了具体阐述.第三节对两法衔接行为认定上的有效适用提出对策性思考.首先,探索性地提出了行为认定应遵循的两个原则,即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协调原则;公正和效率兼顾原则;其次,结合我国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设定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区分和认定的标准,建议采取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基础,同时以刑法总则关于“但书”的规定、行为主体的身份、行为类型的不同等要素作为补充的参考标准,以期为解决两法衔接在行为认定上的难题提供思路.在此基础上,论证了区分标准在两法衔接行为认定中的具体适用.最后,在分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司法适用及衔接难点的基础上,建议通过修改罪状与法定刑对该罪予以立法完善,以加强对该罪的有效适用,发挥其在两法衔接中的引导和威慑作用.第四节论述了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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