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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律理论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23

法律理论论文范文

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法律理论论文范文参考:银行破产法律理论逻辑
  2. 第二篇法律理论论文样文:认真对待平等权
  3. 第三篇法律理论论文范文模板:国际水资源公平和合理利用的法律理论与实践
  4. 第四篇法律理论论文范例:法律适用的理论重构与中国实践
  5. 第五篇法律理论论文范文格式:网络空间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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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法律理论论文范文参考:银行破产法律理论逻辑

银行破产问题早在银行制度诞生时就存在.按照市场经济的逻辑,坏银行应该被淘汰.但是,由于银行的特殊性,对其进行破产规制受到了诸多因素的规范和制约.考察我国的银行发展实践,有些金融机构已经具备破产条件,但是由于没有完善的破产法律制度,导致问题银行迟迟进入不了破产程序,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和地方政府又不得不花费大量的金融资源去维持,而濒临破产的银行财务状况却不断恶化,继续损害存款人和投资人利益.因此,构建一套充分考虑银行破产特殊性的法律框架已经迫在眉睫.什么样的银行破产法律模式与当前中国的金融改革相适应、与转轨时期经济发展相契合?银行破产的立法思考应秉承如何的思路?具体的法律构造采用什么样的原则、程序、结构以及可能达到的效果?这些问题都没有现成的答案,并且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还存在着很多分歧.这就需要我们进行理论上的研究,也需要进行银行破产立法实践上的探索.本文通过概念分析、法经济学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积极借鉴各学科丰富的理论资源,从法律经济学视角对银行破产制度构建进行理论逻辑研究.正文由以下五章构成.

第一章:银行破产概念和制度的一般原理.本章节以介绍当前各国及诸学科对银行破产现状的贮备为要旨,为之后的分析奠定基础.银行业是一种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的产业,银行提供的产品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我国商业银行、合作银行、信用社都可以纳入本论文研究的银行之内.银行是一个通过资产负债持续的不匹配创造创造流动性的行业,因此它潜伏着被挤兑的特殊风险.银行易于遭受挤兑的弱点是银行业务的关键特征,这就是银行危机产生的原因.为抵御银行风险银行业监管责任重大,在这方面,政府应建立完善的法律,尤其是破产法.在世界上,关于银行破产法有两个不同体例:一是制定单独的银行破产法;二是适用普通的破产法对银行破产进行规制.在破产法实施中,银行监管机构的行政权能普遍较大.而且在一些法域,存款保护机构除了承担基本的赔偿职责外,也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积极的角色.

第二章:银行破产立法的法理基础.本章节立意解释当代法律规制经济的法理学基础,只有夯实法律强制性的正当基石,相应银行破产的法律制度才得以展开.银行破产程序中利益冲突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具有传导效应、传导范围广、效应强;二是具有系统效应,容易产生系统性风险.银行破产法律中利益平衡的目标即保障更广泛的公众利益.银行破产法从法律属性上来说具有综合性,既是私法的一个部门,还具有经济法的属性,所以银行破产立法的基石是自治与规制相结合.银行破产中的权力机关主要有银行监管当局和法院,金融监管理论赋予了对危机银行进行监管的正当性,当然行政监管权在银行破产中适度依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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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银行破产法律制度进路与设计——破产逻辑中银行的特殊性.意欲将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独立成型,首要的问题莫过于将破产内在逻辑进行再次详细讨论.就目前银行破产法律研究来看,尤其是迫于社会危机的立法呼吁往往轻视了破产立法本身的逻辑诉求,因此论者在此章提请将破产及银行特殊性并行的两条路径,以期切实正当化、合理化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一般来说,破产法的基本问题起始于协调问题,如何衡平好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这一关切实际上充斥了过往的经济发展史.而银行具有的特殊性在破产领域突出表现为:流动性与银行挤兑、系统冲击和监管失灵、风险转移、不透明性与资产替代,由此产生了对其进行多重监管的规制理念.这样一来,破产逻辑与相应的银行特殊性缠绕的回应,就构成了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主体.有鉴于此,研究强调有必要从新的视角看待银行破产,要从事前效率考虑,将破产法定位为一种激励机制;而作为事后效率的规则,破产法却着眼于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解决机制.

第四章:银行破产法律建构的指导原则.立足于银行的特殊性,建构银行破产法的指导原则为:首先,及时介入,具体指的是银行监管机构要采取及时介入的干预手段,防范金融风险.其次,构建立足于保护债权人取向的破产法制度;再次,对问题银行干预的主要方法是清算、收购兼并、购买和债务承担交易以及国有化.最后,银行破产法律的设计既要体现其特殊性,同时为了避免监管套利,也要注意与普通破产法的相关联和协调.

第五章:我国银行破产法律体系和制度的构建.作为理论分析的归属,我国实际金融发展状况成为制约研究的路径.因而,在逻辑化的银行破产法律立法构想中,必须要对我国现实的社会状况予以回应.换言之,囿于我国金融现实的银行破产法律或能体认之前的理论分析.目前我国银行破产立法现状及实践明显存在着对独立和完善的破产法的需求.同时银行的高储蓄率、不良贷款过多、流动性过剩、资本充足率不高等问题的存在导致我国银行业存在着危机.因此,论者主张对我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建构的立法建议与结论主要是:一、应制定单独的银行破产法;二、银行破产立法的根本政策目标:防止系统性银行危机;三、明晰破产标准,强化予银行监管机构更多的破产前干预权力;四、应把破产前干预与司法重整有机结合并确立破产清算的保障机制;五、应对金融安全网参加者的权力配置与分工协作机制进行完善.

第二篇法律理论论文样文:认真对待平等权

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德沃金的法律理论宏大而复杂.他的法律理论存在着普适性与特殊性共存,断裂性与一致性相伴以及理论脉络复杂等难题.这些难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对德沃金法律理论的研究.从*这些难题入手,本文认为德沃金法律理论具有特殊性、一致性和理论脉络清晰的特征.这些特征集中体现在德沃金法律理论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性上,而这种具有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性的法律理论的核心就是认真对待平等权.通过对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提出、核心、建构和检视等四部分内容的论述,本文全面展示了德沃金的自由主义法律理论.在自由主义存在危机的背景下,德沃金为了捍卫自由主义的传统,提出了他的自由主义法律理论.这一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核心就在于认真对待平等权.为了捍卫认真对待平等权的观念,德沃金运用各种理论资源加以论证并建构其理论体系,前期建构了法律原则论的理论体系,经过中间的解释性转向之后,后期又建构了法律解释论的理论体系.德沃金的自由主义法律理论自建构之日起,就面对着来自各方面的批判,其中包括来自自由主义视角的哈特和波斯纳的批判,来自社群主义视角的桑德尔和麦金泰尔的批判以及来自保守主义视角的凯克斯和施特劳斯的批判,这些批判极为有利于增进对德沃金法律理论的进一步反思.最后,本文认为德沃金的自由主义法律理论是德沃金刺猬式哲学思考方式的集中体现.在坚持认真对待平等权这一大的思想观念不变的前提下,德沃金动用各种理论资源来对其加以论证,并且回应了或者能够回应来自各方面的理论批判.德沃金的法律理论“一路走来,始终如一”.

第三篇法律理论论文范文模板:国际水资源公平和合理利用的法律理论与实践

古代人类为城池而争斗,二十一世纪可能为水资源而争斗.

世界人口的持续增长与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导致全球水资源短缺以及此起彼伏的国际水资源利用冲突或冲突危险,给各国对淡水资源的利用带来巨大的政治和法律压力.尽管国际法自身不能解决这种压力及其所引发的问题,但这一法律体系是任何解决办法的基本要素.事实上,共享国际水资源的各国在进行国际水资源的利用时,为了避免摩擦升级为暴力冲突,必须求助于有关国际法,即国际水(资源)法.然而对国际水法的研究是法学界,尤其是中国法学界长期以来的薄弱环节.为了弥补法学界研究的不足,探讨指导国际水资源利用的法律理论和原则,为预防和解决国际水资源利用冲突提供明确的思路和可行的方法,本文以国际水资源利用的首要原则——公平和合理利用为核心,共分为七章来论述.

第一章对水资源的内涵、属性和利用等问题作了分析和讨论,意在提供研究本课题所必需的背景.水资源是指可供人类利用的淡水资源,具有循环性、流动性和时空分布不均匀性等特点,常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根据水文科学的现实,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利用应受相同的法律原则和制度的约束.水资源可由水质和水量两个因素来反映,是水质和水量的相互依赖、高度统一.由于水资源的利用具有稀缺性和利弊两重性的特点,应当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利用.由于全球普遍的水短缺和水污染,各种利用之间经常会发生冲突,有必要确定各种利用之间的优先顺序.水资源的利用与保护问题密切相关,合理利用是水资源保护的中心任务和必然要求.

第二章着重分析了国际水资源的概念、范围和性质,明确了本文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以及公平和合理利用原则的重要意义.国际水资源包括国际河流、国际湖泊及其大小支流,或者国际河流的入口和出口,以及处于两个或更多国家管辖之内的地下水系统,与国际法中的“内水”是一种交叉关系.对国际水资源范围的界定,主要是以水文科学为依据.由于人类对水文科学的认识在不断发生变化,国际水资源的范围也在相应发生演变,从最初的国际河流水资源到国际水道水资源,发展为目前的国际流域水资源.国际流域水资源首先应包括国际地表水以及与其相联的地下水,但是它们并不必然拥有共同终点,还应包括不与任何国际地表水相联的跨国界地下水,即封闭地下水.国家对处于本国领土范围内的国际水资源享有永久主权,流域各国享有公平和合理利用国际水资源的主权权利,但各国也有义务在利用国际水资源时不对他国造成重大损害.国际水资源是流域各国的共享资源,水资源共享原则是对国际水资源进行一体化管理的首要条件.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际河流和湖泊流域既存在开发和利用国际水资源的国际合作,也存在现行和潜在的冲突.以公平和合理利用原则为核心和灵魂的国际水法,有助于避免和解决国际水资源利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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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对国家水权理论进行了梳理和评价,指出公平和合理利用原则的现行理论基础是有限领土主权理论,但是正日益受到共同利益理论的影响,并对共同利益理论的关键术语、实现途径等问题进行了补充阐述.国家水权理论是在国际水资源利用争端及其解决过程中逐渐出现的.绝对领土主权理论、绝对领土完整理论和在先占用主义只维护一国的权利和利益,遭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抛弃.解决国际水资源利用冲突的关键是平衡各沿岸国的主权权利和利益,于是国家水权的现行理论,包括有限领土主权理论和共同利益理论应运而生.有限领土主权理论作为绝对领土主权理论和绝对领土完整理论的混合,能够平衡国际水道不同沿岸国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因此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已成为国家水权的支配性理论,构成习惯国际法原则.但是这一理论强调国家主权的维护和国家利益的满足在国际水资源利用中的核心地位,不利于对国际水资源和水生生态系统的保护.共同利益理论以生态系统为本位,旨在实现对国际流域水资源的一体化管理和最佳利用,是目前最先进、最理想的国家水权理论.但是共同利益理论操作起来很困难,应对这一理论进行补充,澄清关键术语的含义,明确实现共同利益的具体措施.

第四章从实然法的角度,对公平和合理利用原则的含义、地位、特点、运用、发展趋势等问题作了具体的论述和分析.公平和合理利用原则以有限领土主权理论为基础,它承认和评估共享水资源的所有国家的共享性和竞争性的利益.在公平和合理利用原则的形成过程中,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实践以及美国与加拿大的哥伦比亚河条约体制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公平和合理利用原则的实施需要通过权衡国际水道各沿岸国的科学、经济和其他因素来实现,国家有义务考虑除了公平和合理利用的因素清单以外的所有相关因素.公平和合理利用原则具有鲜明特点,它既确立了沿岸国的法律权利,也提供了这种权利的分配框架,是各沿岸国之间利益权衡的结果,灵活性是灵魂,但是缺少确定性和可预期性.公平和合理利用原则也在不断地发展,并且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从以有限领土主权理论为基础,到有限领土主权和共同利益理论并重,从强调权利到权利与义务并重,明确提出了公平参与的概念和公平参与的权利,日益重视对人类基本需求的满足.哥伦比亚河条约体制确立的公平分享下游收益原则,是公平和合理利用原则的体现,在其他条约中也得到确立和运用.目前的许多国际水争端都可尝试通过公平分享下游收益获得解决,使争端国家从竞争对手转变为潜在的合作伙伴,但是应顾及公平和合理利用原则的新发展,尤其是便利所有沿岸国的公平参与.在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水资源利用中,也可尝试通过所有沿岸国的公平参与,实现对下游收益的公平分享.

第五章从应然法的角度,探讨了公平和合理利用国际水资源的法理内涵,将公平和合理的法理贯穿于论述之中,并对公平和合理利用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发表了个人的见解.公平的实质是利益和负担的合理分配,其具体表现是主体之间在利益和负担方面达到相对平衡的一种状态.从法理角度来讲,公平利用国际水资源是指流域各国利用国际流域水资源的实质公平和程序公平,从公平的时空域来说,又指利用国际水资源的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国际流域各国必须公平分配水资源,公平开发水资源和分享水益,公平分配水资源利用的负担,适当承担责任.合理的基本含义是人的行为合乎需要,合乎客观规律.合理利用着眼于现有的水资源,而不是开发新的供水能力满足水资源需求,其核心是节约利用.从应然的角度来说,合理利用是公平利用国际水资源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但是从实然的角度来说,公平利用只注重代内公平,不等于合理利用,两者的侧重点并不相同.公平利用侧重于水量和水益的分享,而合理利用则侧重于水量的节约利用,以及水质和水环境的保护.公平利用与合理利用的关系涉及到水资源利用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之间的平衡.可持续发展是一项目标,我们正处于实现这一目标的进程之中.公平和合理利用原则完全可以满足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六章对国际水法的另一基本原则,无害原则进行分析和评价,全面讨论了它与公平和合理利用的关系,论证了公平和合理利用的优先地位.无害原则以有限领土主权理论为基础,无害原则中的“损害”既指对水质的损害,也指对现行和潜在用水国用水量的剥夺.无害原则禁止的是重大跨界损害,包括对人的生命或财产、对水的任何有益使用或对水环境造成损害的国际水道污染.公平和合理利用与无害利用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水资源利用实践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但是这一问题长期以来悬而未决.从应然的角度来讲,两者都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和延伸,均以有限领土主权作为其理论基础,共同服务于共享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因此没有等级次序之分,而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关系.然而这只是一种理想的状态.现行国际经济和政治秩序的核心仍是国家利益,在国际水资源利用实践中,同流域的上游国和下游国由于其自然条件的差异,追求的国家利益不同,主次有别,往往发生冲突.上游国普遍主张公平利用优先,下游国则认为无害原则是支配性原则.在两个原则的适用发生冲突时,公平和合理利用具有优先地位.理由是:公平和合理利用原则优先能够保障国家水权和发展权的实现,全球普遍性公约的文本也支持公平和合理利用原则优先,适用公平和合理利用原则是解决国际水争端的最好办法,公平和合理利用原则能够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公平是资源利用的最终目标.

第七章着重探讨国际水资源利用领域的国际合作制度架构,为公平和合理利用原则的运用,以及国际水资源利用冲突的预防和解决提供了一些思路.国际合作是流域各国在利用国际水资源的过程中应承担的国际义务,是公平和合理利用国际水资源,预防和解决国际水争端的基本途径,合作的基础是主权原则和善意原则.国际水资源利用领域的国际合作法律制度包括交流数据和信息、通知、谈判与协商、达成流域水条约、建立流域组织机构、和平解决国际水争端等.数据和信息的收集和交换是国际合作的首要步骤,是国际水条约形成的基本因素,流域国在从事可能对其他流域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水资源利用活动之前,有义务及时通知这些可能受影响国,流域各国应就利用国际水资源的实际或潜在问题彼此协商,以期达成可接受的解决办法,谈判达成全流域的、多目的的条约是公平和合理利用国际水资源的较为理想的途径,也应当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建立全流域的、职能多元的组织机构是公平和合理利用国际水资源的较为理想的模式,也是最高程度的合作形式,甚至是实现公平和合理利用的必要手段,国际水争端应当通过和平方法解决,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在具体的水争端解决过程中,采取哪种办法应由当事国根据争端的性质和各种争端解决方法的特点,合意选择合适的方法解决.

第四篇法律理论论文范例:法律适用的理论重构与中国实践

法律适用的理论框架是法律方法论的基础性问题,而强调理论的实践性以及建构中国本土的法律方法体系,则必须建立在对中国当下司法实践的经验考察之上.本文法律适用的理论建构是以大陆法系传统为背景,以中国司法实践为潜在参照物的.因而可以说,理论建构与实践考察紧密相关.

在理论研究部分,采取了法律适用的“理念—模式—要素”的分析框架,以一种“自上而下”的具体化的思路展开,亦即在讨论法律适用理念争论的基础上,分析法律适用模式的转型,并指出论辩推理模式的优越之处;进而,在论辩推理模式下,对法律适用的要素展开重构,而在这种理论模式下,它们能够得到合理的定位和很好的说明.具体说来,在法律适用的理念上,这里有两对暗含的矛盾,一是,严格裁判理念与自由裁判理念围绕“司法造法”(或者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争论;二是,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裁判理念内部存在的潜在张力——法哲学上,法的权威性与正确性之争;政治学上,立法权与司法权之争.从制定法传统出发,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裁判理念显然更值得追求.在法律适用的模式上,分别讨论了司法三段论模式、哲学诠释学模式、三段论推理下的自由裁量模式和论辩推理模式.相比较而言,论辩推理模式较之前三种“经典”模式,具有更佳的理论优势,能够更好的贯彻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裁判理念.可以认为,论辩推理模式建立在“推理核”和“论辩层”之上,因而理性化程度更高,具有可验证和可评估的特性.其中,“推理核”主要关心法律推理的起点和基本结构形式;“论辩层”旨在以程序性的论辩规则为核心,明确参与者在其中应履行的论辩义务.在法律适用的要素上,一方面,法律适用模式的实质内容是法律发现、法律解释、事实认定、法律论证、利益衡量、漏洞补充等等相互重叠的“片段性决定”;另一方面,这些要素之间的关系、存在方式,在不同的法律适用的理论模式中,又会呈现不同的格局.在论辩推理模式下,法律发现对应着法源多元论,其核心任务是法源的司法识别和规范冲突的解决;法律解释作为一种权威性论述,应作“减法”的课业——放弃对司法裁判的“正确性担保”,回归面对个案释放法律规范意义的“本色”;事实认定,应当明确关于事实的论辩是司法证明机理的核心内容,只有通过论辩、对话才能将碎片的证据拼接、还原为一副完整的事实“图景”;作为法律适用要素的法律论证,则主要是论题学取向的,是在具体问题上对实质性理由的展示和权衡.

在实践考察部分,从中国的司法实践出发,寻求一种“自下而上”的路径,由现实可查的细节入手,逐步攀登,提高理论的“梯度”.这样做,一来,是为了增强理论的实践性,寻找与中国司法的结合点;二来,也是为建构中国本土法律方法体系,做一些基础性的准备工作.案例研究作为一种法律方法的实证性研究,既是法律适用理论的实践准备,又是实践本身,更是对实践的反思;因而,是考察中国司法实践的有效方式.基于此,本文选择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近300件民事案例作为初步分析的对象,面向法律适用的要素——法源与法律发现的方法、事实认定的方法、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论证的方法,展开具有一定深度的“描述”.并在此基础上,深化讨论:其一,对裁判文书载体(裁判理由)进行反思与重构.其二,案例研究虽然立基于细节的考察,但其重要的贡献则应当是形成司法实践的整体形象.从这个角度上说,官方所持的“法律观”具有明显的“形式化”倾向;另一方面,同时又可察觉到在具体个案中,法官具有后果取向的“实用主义”态度.这也提示我们,应重审当下中国司法的复杂性,以及理论与实践的互动关系.其三,站在法治论和司法现代化的高度,对当下中国的司法实践与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展开反思.我们既要看到法律方法是司法现代化的技术之维,又需要认识到其本身的限度.因为,法律方法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它能够维护法治的正常运行,却无法有力地推动法治进程,更谈不上“拯救法治”.进一步说,在当下中国的语境中,调试法律适用的理念以及建构法律适用的理论模式,都必须建立在司法现实之上,亦即需要在理论建构与司法实践之间展开“反思平衡”,在增强司法回应社会的能力同时,提高司法本身的品格.

第五篇法律理论论文范文格式:网络空间的法理分析

人类历史上每一种关键性技术的突破,通常都会导致人类的生活方式甚至基本社会结构的转型,从而开拓新的生存空间,形成新的生活经验和社会规则.21世纪以来兴起的网络技术以其迅捷的速度和巨大的力量席卷全球,一个由*和*组成的虚拟但客观存在的世界形成了——网络空间(Cyberspace)开始崛起.作为一种新型开放的社会场域,网络空间逐渐改变着人类的生存方式、经济模式、政治结构和社会生活,更是对现实社会的法律理论和制度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影响.

网络空间到底为现实社会的法律带来怎样的挑战网络空间在法律意义上的属性为何网络空间如何重构现实社会的法律理论网络空间蕴含了怎样的法律价值是否需要一门分支学问来专门研究和探讨网络空间的法律基本问题这一切,都值得法学研究者深入的思索和积极的探讨.在理论上厘清这些根本性的问题,有助于人们对网络空间的法律保持清醒的头脑,能对当前的网络立法提供全局性的理论指导,能为具体网络法律问题的研究提供根本的理论立足点.而这样根本性的研究由任何一个部门法学来回答都是有失偏颇的,唯有对网络空间进行法理的分析,才能做出真正有效的回应.

论文共分五个部分.引言主要围绕本文研究的缘起、选题意义、学术简评以及研究方法及创新展开论述.如何理解网络空间对现实社会的法律产生的重大影响,这是本文研究的诱因.试图有效避免因理论的缺乏而在网络法律的实践和研究中产生的无奈与尴尬,是研究进一步深入的动力来源.网络空间的法理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就理论意义而言,对网络空问进行法律意义上的理论概括和反思,可以帮助人们从不同视角认识和理解网络空间,可以促进法理学研究领域的开拓和研究范式的变革,可以促成一门新兴的分支学科——“网络法理学”的兴起与建立.就实践意义而言,展开网络空间的法理分析能有效指导中国网络空间立法模式的选择和网络空间法律新问题的实际解决.

第一章从网络空间的定义、特征以及带来的社会影响三个方面阐释网络空间的崛起.网络空间是信息技术的产物,但它不仅仅是一个技术空间,更是一个具有虚拟性、匿名性、开放性、无中心权威性、即时性以及全球性的社会空间.它的崛起,逐渐改变着人类的生存方式、经济模式、政治结构和社会生活,将人类社会带到一个前所未有的境遇.本章总体说来,篇幅较小,主要为论文进一步的深入研究铺设好论证的场景.

第二章网络空间的法律基本问题由四个小节组成.首先,通过对五个典型网络法律案例的剖析,本文展现了网络空间带来的法律挑战,指出网络空间对法律的改变和影响是全方位的、深刻的.其次,对网络空间的法律属性做出界定.评析现有的学说之后,指出网络空间是法律调整的一个新空间.在这个与现实社会迥异的新调整领域,法律必须改变现有的规则和变革自我的理论以适应它的发展.其次,对网络空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指出在网络空间,法律关系的主体呈现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点,虚拟性使得法律关系主体难以确定,法律关系主体相比现实社会而言有所突破;从有体物到无形物,从实在物到虚拟物,法律关系的客体在网络空间得到拓展和延伸;新型权利义务的不断涌现和权利义务的不平衡性是法律关系内容的新特点.最后,文章分析了网络空间的法律责任,从网络空间的法律责任追究入手,指出法律责任常常在网络空间中呈“落空”的态势;网络空间各种主体的法律责任面临着新的情况与可能;对网络空间的法律责任种类进行总结,指出在网络空间设定公法性质的法律责任应当谨慎,而私法性质的法律责任则可以有所突破.总之,在理论层面上对网络空间的法律基本问题进行反思,我们可以发现,网络空间出现的一系列新问题已经开始逐步突破现有社会的法律理论,处在艰难的发展与嬗变中.

第三章网络空间的法律价值.网络空间是法律调整的新空间,但并不是对现实社会的颠覆.它依然传承了现实社会基本的法律价值,秩序、平等、效益、自由和正义都是其应有之义,却又在自我特性中开创网络空间法律价值的新内涵.开放、共享和*成为网络空间法律新的精神指向.在新价值指引之下,人类社会的法律也在网络空间中完成品质的提升和自我的进化.

第四章“网络法理学”的兴起与建立.首先,分析和阐释了“网络法理学”兴起的背景.信息技术形塑和开辟的网络空间这一全新社会场域的探讨,不仅涉及经济学、社会学、文化学等研究,而且已经深入到法学的研究范畴.理论基础的薄弱让网络空间的法学研究举步维艰,“网络法理学”的兴起是研究的必然要求和学科细化的必然趋势.其次,界定“网络法理学”的概念,是以作为整体的网络空间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它是法理学的分支学科.然后本文阐释了“网络法理学”的理论来源,网络生存方式理论和网络社会理论能为其提供哲学和社会学的基础,网络*理论能为其发展提供资料和路径上的借鉴.最后本文简单的阐释了“网络法理学”的研究内容与方法,指出采取多种研究方法界定“网络法理学”中基本的概念、分析原则和价值、厘清“网络法理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关系都是研究内容的重要构成.

结语部分,文章指出网络空间的法理分析背后隐藏的路径是技术构建社会,社会改变法律.在法社会学的视野中,技术变迁如同暗流,却能激起社会规则层面法律变革的惊涛骇浪.网络技术的崛起,必定改变人类社会的法律规则,这是不可逆转的趋势,我们能做的,是迎头面对,认真研究.“网络法理学”对不断展开的网络空间的法律进行系统理论研究,最终会取得丰硕的结果.

论文从三个层面来完成网络空间的法理分析.在理论层面的反思是对网络空间的法律基本问题做出的剖析.网络空间是人类社会一个独具特性的新型场所,它和其他意义的空间携手共进,共同构成人类的多维度生存.网络空间的法律关系已经发生了不同于现实社会的嬗变,它的变革冲击着现有社会的法律理论,促使法律理论的不断发展和自我完善;在精神维度的追求阐释的是网络空间的法律价值,现有社会的基本法律价值和新的价值精神交织相容,共同指引网络空间法律的演进;研究体系的构建是“网络法理学”的兴起和建立.网络空间的法理分析虽然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要真正把握网络空间法律的本质、意义、表现、价值取向和未来发展等问题,必须由一门系统的学问——“网络法理学”对其加以科学完善的研究.

在对网络空间相关法律理论进行必要梳理和阐释的基础之上,本文将重点放在他人研究较少或者是尚未研究的领域,并试图做出一些原创性的研究,力求提出一些新的观点.主要有:一是对网络空间的法律关系进行系统的分析,归纳了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在网络空间中的改变,指出其法律理论要素已经突破了现实社会的传统理论,以网络空间为基点,发展新的法律理论和丰富现有法理体系势在必行.二是对网络空间的法律价值新内涵做出了阐释.指出开放、共享、*价值的产生是网络空间的特性使然,也是人类法律价值发展的必然趋势.三是提出了“网络法理学”的概念.尽管“网络法理学”的提出还非常生涩,其自身的研究体系也还在构建之中,但随着网络空间的日渐壮大,它必将成长为一门重要的法理学分支学科,并在网络法律世界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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