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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专项维修资金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2-27

专项维修资金论文范文

专项维修资金论文

目录

  1. (三)追索专项维修资金的请求权规范体系

《解释论视野下追索专项维修资金请求权的规范构造》

本文是专项维修资金类有关在职开题报告范文跟专项类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二)《物权法》第83条第2款并非追索专项维修资金的请求权基础

1. 对《物权法》第83条第2款前段的解释

《物权法》第83条第2款前段对于物业管理区域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非穷尽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进行说明,并对物业管理区域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供救济方式,包括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请求主体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但是,该条并不是追索专项维修资金的请求权基础.因为在构成和法律效果之间,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行使相关请求权,因此,第83条第2款前段并不是完全法条,而是一项准用性规定,并不能成为请求权规范基础.但由于该条列举加概括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情形,以及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法律效果,虽然在适用时需要转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6条和《物权法》第35条、37条的规定,但《物权法》第83条第2款前段是对所转引条文在构成要件上的具体化,因此仍有适用实益,在体系构造上,与被转引的法条配合构成相应请求权规范基础.以侵占通道为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请求排除妨害的请求权规范基础即为《物权法》第35条(结合《物权法》第83条第2款前段).

但是,拒绝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不在《物权法》第83条第2款前段明确列举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情形之中,需要对其中的“等”字予以解释.现代汉语中“等”字用于列举之后有两种相反的含义,一是表示列举未尽,二是列举后的煞尾,前者为“等外等”,后者为“等内等”.因此当法律条文中出现“等”字时,就有了应作“等内”还是“等外”理解的争议.

《物权法》第83条第2款前段并非单纯的列举,而是采用了概括与列举结合的“例示法”,意味着法官裁判时可以适用类推的方法{17},对于未明确列举的情形,只要与列举的情形有着同样的事物本质,就应该属于等内之义,适用同样的法律效果,即同类情况同样对待,因此这里的“等”属于“等外等”.指导案例65号在相关法条中列举了第83条第2款,并且在裁判理由中认为:“对专项维修资金的追索,目的之一是防止一旦因物业项目维修需要资金入不敷出,对大楼物业造成损害,属妨害防止请求权”,也就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拒绝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属于第83条第2款的等内之义.只不过指导案例将“拒绝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界定为一种妨害发生的“危险”,而不是现实的“妨害”,是不准确的.

2. 对《物权法》第83条第2款后段的解释

《物权法》第83条第2款后段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段如何解释,是专有权保护的请求权规范还是其他考量?涉及到对后段“自己合法权益”的解释.从文义看,业主“自己合法权益”不应限于专有部分的权益.后段看似没有具体规定法律效果,但是“可以提起诉讼”表达的是业主有权根据实际侵害向法院诉请,说明业主所遭受具有可诉性.“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规定请求权的一种方式,因此也是请求权规范基础.{18} 从语境看,应该限定为承接前段无法行使的请求权,如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情况.因此,后段可视作前段所定请求权在诉讼主体和请求权主体的进一步安排,从而解决业委会缺失情况下的共有权救济无法启动的难题.有学者认为单一业主可以就侵害自己共有权的行为,依据《物权法》第35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之诉请,既符合第83条规定的文义,又不影响体系和谐,并且符合保护业主利益的价值判断.{19} 因此,《物权法》第83条第2款后段并不像有学者认为的属于转引型赘文.{20}

从共有的外部关系角度看,共有形态下对第三人的物权请求权主体问题,物权法未设明文,仅仅在第83条第2款对区分建筑物共有部分的请求权主体作了规定,即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共有人全体作为共有形态下的物权请求权主体自是应有之意,但是各共有人得否本于所有权而为请求没有明确.共有是所有的一种形态,共有人也是所有人,所以有学者认为“凡所有人本于所有权得行使之权利,各共有人亦得行使之”{21},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21条规定的“各共有人对于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为本于所有权之请求”,可资借鉴.同理,在个别共有人有害于共有权的情形,除共有人全体外,其他共有人对于该共有人,同样可以本于所有权而为请求.《物权法》第83条第2款后段即是明确单一业主的请求权主体地位,意味着单一业主可以就妨害自己共有权的行为,依据《物权法》第35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之诉请.

(三)追索专项维修资金的请求权规范体系

从上述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律属性看,专项维修资金是区分建筑物业主共有持分权的客体,欠交专项维修资金构成对共有部分的现实妨害而非妨害危险,因此追索专项维修资金的请求权规范首先是《物权法》第35条.

《物权法》第83条第2款前段所列举的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均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物业使用禁止性规范,从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除拒交物业費的情形同时损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外,这里的合法权益是一定范围内受影响的业主或全体业主的利益,受影响的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请求保护物权,其诉请仍然落入《物权法》第35条和《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规范范畴,只不过《物权法》第83条第2款前段具体化了物业管理区域内对共有部位共用设施造成妨害和损害的具体情形,后段基于实践需要进一步明确了个别业主作为共有人之一基于其所有权可以作为请求权的主体.因此《物权法》第83条第2款并非独立的请求权规范基础,而是《物权法》第35条和《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辅助规范.

综上所述,就追索专项维修资金而言,《物权法》第35条是其请求权主导规范,第83条第2款是辅助规范.第83条第2款前段具体化物业管理区域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各种妨害和损害样态,后段明确业主作为共有人之一本于所有权人得为请求的权利.依学界通说,排除妨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第196条将这一共识明确规定下来,因此《民法总则》第188条的诉讼时效规范不能成为追索专项维修资金请求的防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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