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论文写作 > 优秀论文 > 文章内容

法律和填海造地本科论文怎么写 法律和填海造地方面硕士论文范文2万字有关写作资料

主题:法律和填海造地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2-08

法律和填海造地论文范文

《海南生态岛视野下填海造地法律规制》

该文是有关法律和填海造地硕士论文范文和生态相关硕士论文范文.

摘 要:填海造地对海南省的生态环境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在海南省旨在建设“生态岛”的过程中,通过加强填海造地法律制度的建设,争取将填海造地活动产生的不良影响降低到最小限度,从而保护海洋生態环境.结合海南生态岛建设,针对填海造地的审批、海域使用权的取得以及换发土地使用权证制度进行探讨,探索可持续发展的填海造地规划路径,促进海南省海洋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填海造地;审批制度;海域使用权;土地使用权

1 海南省填海造地现状

1.1 海南省填海造地的总体情况

海南省是我国重要的经济特区之一,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多样的海洋生态系统,海洋优越的发展条件,海洋在海南省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自由贸易港的建设使海南省经济加速发展海洋经济,同时增加了土地需求,大量城市建设项目缺口需要填补,填海造地成为快速解决人地矛盾、扩大发展空间的有效方法之一,但过多的填海造地项目对海南省的生态带来了严重的破坏,填海造地的法律规制问题也逐渐凸显.截至2017年底,海南省海域内已批准填海造地项目用海共188宗,面积4212.8144公顷,海南省填海项目呈降低的总体趋势,2017年海域使用确权面积仅为543.81公顷.在区域分布上海南省13个沿海市县和1个经济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均有用海项目分布,其中海口市、陵水黎族自治县海域使用项目宗数最多,分别占全部用海宗数的28%和25%;儋州市、三亚市和海口市用 海面积最大,占全部用海面积的 50.81%.

1.2 填海造地现状对海南生态带来的影响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填海造地,都将会导致海洋地形地貌环境的改变,影响海岸线的原始形态,同时影响海洋水文动力和水沙冲淤动力,在一些海域发生海水侵蚀现象和泥沙淤积现象,填海造地导致自然海岸带的减少.海湾、河口是船舶来往运行的重要场所,港口若该负面影响发生在重要的海湾、河口地区,泥沙淤积将会增加船舶停靠难度;海水侵蚀发生在沿海城镇、工业区或旅游区,会造成城镇居民生活和工业生产的阻碍.海南海岸线80%为沙质海岸,由于填海造地、人为采沙等行为的破坏,使文昌、三亚、澄迈、海口等地部分岸线侵蚀后退,海南省被侵蚀的海岸带约740公里左右,局部地段被侵蚀的程度较为严重.

红树林是热带海洋河口、滩涂上特有的珍贵森林植被,是多种生物生长、繁衍、栖息的重要场所,是生物链循环中十分重要的独立生态系统.但是填海造地活动侵占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毁坏红树林,自2016年以来,红树湾房地产项目在海南省澄迈县填海造地过程中,侵占花场湾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核心区92亩,至今未恢复原状,累计毁坏红树林约4700株,2019年4月,该项目继续填海造地,建设楼盘,以致阻碍潮水交互,致使1582株红树林枯死.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对海南省生态岛发挥着建设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不断退化,海洋生态系统的环境压力降不断增大.

2 海南省填海造地实践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2.1 海域使用权审批制度面临的法律问题

填海造地行为是对海域最根本、最彻底的改变,因此其审批环节受到很多的限制.根据《海域管理法》第18条规定,使用50公顷以上海域进行填海工程,应当申报经国务院批准,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修正案》第11条规定,使用50公顷以下海域进行填海工程,应当申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于填海造地行为彻底改变了原海域的属性,通过国务院与省人民政府严格控制填海造地的审批权限国,以确保国家对填海造地总面积实行控制,防止地方政府无节制审批填海项目,过度填海.在实践中,为了规避繁琐的审批程序,快速将海域变为陆地,尽快取得新增土地使用权,有些地方政府通过“化整为零、分散审批”,将本应向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申报的大宗填海项目,拆分成多个小项目,使项目无法达到向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标准.

在国家海洋督察组对海南省开展围填海专项督查工作中,发现海口如意岛南海明珠人工岛等填海项目存在化整为零.以儋州市花海岛为例,填面积783公顷,儋州市政府及海洋部门化整为零违规审批,将填海项目拆分成36个面积小于27公顷的子项目并于2013年1月21日一天内批准8个子项目,于2013年7月4日一天内批准另外18个子项目,如此操作,将填海造地项目成功绕开了国务院与省人民政府审批,将审批权限控制在了儋州市政府的手中.尽管我国对“化整为零、分散审批”三令五申,对该现象持坚决的否定立场,但效果并不理想,仍然难以遏制.其一,是因为有关“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的规定属于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不高;其二,在规范性文件中,仅针对负责审批的主管人规定了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法律责任,对分散审批的项目申请者的法律责任没有予以规定;其三,虽然有相关规范性文件,但有关机关并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缺少对该现象的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

2.2 海域使用权取得制度面临的法律问题

2.2.1 海域使用金征收数额过低

海域使用金数额的确定主要依据2007年财政部《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该通知将海域分为六个等别,三种用海类型,对填海造地用海方式进行一次性征收,以海口市为例,海口市的龙华区、美兰区与秀英区的海域属于三等等别,其建设填海造地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数额为每公顷105万元,即按每平方米105元征收,而海口市龙华片区土地基准价为:商服用地2350元每平方米、住宅用地1900元每平方米,工矿仓储用地525元每平方米.目前填海造地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过低,不仅没有体现填海造地生态损害的价值,甚至没有完全体现海域作为生产要素的价值.海域使用金过低,一方面减少了和地方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从海南生态岛建设的角度来看,过低的海域使用金削弱了财政在生态保护方面的支持力度,难以满足海洋生态补偿的需求,也对该地区相关海域的生态恢复和维护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2.2.2 海域使用权取得的法律主体资格

大多沿海城市为了带动当地经济快速发展,对国内及国外的市场参与者持鼓励态度秉持“谁投资谁获得利益”的原则,因此在实践中,在中国海域使用权取得的法律主体主要是企业,企业作为取得资格的主体,具有市场化和分散化的特征,实际中会产生了一些弊端.一方面企业为了从填海造地项目中获得巨额利润导致“炒海皮”现象发生.在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关于海域使用权的出让,规定了行政审批、招标、拍卖三种方式,但实际上,大部分海域使用权都是通过行政手段出让的,企业只需支付海域使用金可以获得填海造地的权利,企业可以通过转让填海造地形成的土地使用权获得高额利润,从而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土地市场的不良发展;另一方面,填海造地形成的土地的安全性和质量难以保证企业侧重高额利润的追求,容易忽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导致海洋生态环境污染.

2.3 换发土地使用权证制度面临的法律问题

有关海南省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变更为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具体体现在《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与《关于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其中,前者明确提出了海域使用权人在完成填海造地后,凭海域使用权证书以及海域使用界址图申请土地使用权,并缴纳扣除海域使用金和填海成本后的土地出让金.后者进一步要求根据具体情况,“海变地”的换证手续.其中以出让形式获取土地使用权的,因其采用“招拍挂”的形式面向社会公开出让,通过竞争最终决定土地使用权人的方式,意味着使用权的主体往往具有不特定的特性.新增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单一性,与土地管理法规存在明显的冲突和矛盾,冲击了我国土地管理法规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另一方面海南省有关新增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政策虽然对填海造地持一种较为中立的态度,但其仍然存在一些漏洞需要弥补.

3 完善海南省填海造地法律制度问题的对策建议

3.1 完善填海造地审批制度的对策建议

3.3.1 增加项目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如前文所述,在规范性文件中,对分散审批的项目申请者的法律责任没有予以规定.因此,应对分散审批的申请人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增加违规申请人的违法成本,才能对其违法行为起到遏制的作用,能够促进填海造地规划的可持续发展.对于将同一项目化整为零,分解申报的,应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3.3.2 完善审批前的审查内容

地方政府应在自己的权限内完善原有的审批机制,首先,在审批前着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关申请人的资质及其申请的填海造地项目的位置及面积;第二,所涉及海域生态环境情况;第三,待填埋海域附近的海洋生物资源情况;第四,申请填埋海域附近海域填埋情况;第五,海域被填埋后对附近海域生态的影响;第六,海域附近渔民的生存空间.

3.2 完善海域使用权取得的对策建议

3.2.1 使用动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大多填海造地的省份土地,海域使用金过低,考虑到填海造地项目将对附近海域的生态环境产生持续性的无法恢复影响,海域使用金的收取标准不宜太低.因此,在附近地价持续增长的同时,确立海域使用金的动态征收标准是必要的.我国应该以海上利用项目相邻的土地使用金为标准,根据地方的土地出让按照比例一次性收取海域使用金.

3.2.2 海域使用权取得主体的限制

通过突破企业作为海域使用权取得主体的单一性,确立由政府主导的填海造地模式,企业仅可以获得供其自己使用填海造地项目的海域使用权,其他填海造地项目由政府或政府批准的特别机构作为投资主体,实施填海造地计划,企业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承包围填海项目,完成项目后经验收合格,政府支付相应费用,将该片新增土地纳入土地储备的范围,以国有土地的形式流转,最大发挥自然资源的作用,这样才能有利于整个填海造地的集约化与科学化管理,只有通过土地市场的公平竞争,才能更好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3.3 完善换发土地使用权证制度的对策建议

首先,对于新增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主体进行严格的规范,对于“未批先填”“边批边填”等违法填海造地的项目的实施主体,限制其取得新增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其次,通过区分填海造地的类型对新增土地使用权给予严格限制,即对于独立型填海类型,重点关注其是否改变原海域使用用途,与原海域使用用途不相符的则根据其是否属于公益性填海造地项目来确认新增土地使用权人.同时,针对不同的填海造地项目类型,适用不同的取得方式和程序,对于独立型的填海造地项目填埋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公益性项目的权利人,由政府部门给予一定补偿后收回新增土地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若其新增土地用于非公益性质的,原海域使用权人与实际实施填海造地项目人为同一主体的,可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2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规制;相反不是同一主体时,则在政府收回土地后,进行流转出让.

参考文献:

[1] 彭本荣,洪华生,陈伟琪,等.填海造地生態损害评估:理论、方法及其应用[J].自然资源学报,2005(05).

[2] 王永飞,唐俐.填海造地新增土地使用权取得主体研究[J].南海学刊,2015(04).

[3] 金彭年,陈小龙.海岸带可持续发展立法刍议——以填海造地为视角[J].法治研究》2012.

[4] 陈娜.我国填海造地中海域使用权与新增土地使用权权利衔接探究[D].海南大学硕士,2016.

基金项目:2018年海南省研究生创新科研课题“海南生态岛视野下填海造地法律规制的研究”(编号:Hys2018-98).

作者简介:刘粟,女,海南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

该文汇总,上文是适合不知如何写生态方面的法律和填海造地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法律和填海造地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法律和填海造地引用文献:

[1] 法律和填海造地本科论文怎么写 法律和填海造地方面硕士论文范文2万字
[2] 安全法律论文选题推荐 安全法律专业论文题目如何拟
[3] 保险法律专业论文选题 保险法律论文题目如何取
《法律和填海造地本科论文怎么写 法律和填海造地方面硕士论文范文2万字》word下载【免费】
法律和填海造地相关论文范文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