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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论文范文参考 民间借贷法律毕业论文范文[精选]有关写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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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民间借贷法律论文范文参考: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研究
  2. 第二篇民间借贷法律论文样文: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
  3. 第三篇民间借贷法律论文范文模板: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研究
  4. 第四篇民间借贷法律论文范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研究
  5. 第五篇民间借贷法律论文范文格式:中国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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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民间借贷法律论文范文参考: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研究

2011年爆发的民间借贷危机暴露出我国民间金融领域存在诸多问题,譬如民间资本“投资难”、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难”、民间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民间金融体制亟待改革等,引起了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何完善我国民间金融法律规制成为当前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的重要热点问题.

法律视野下的“民间金融”是指在官方、正规金融市场以外发生的,非基于国家或正规金融机构信用、缺乏金融监管的货币资金(为主的)融通活动.民间金融可从法律效力、组织机构形态、发展形态和法律性质上进行类型化区分.

民间金融法律规制具有其深厚的合理性基础.从理论基础上来说,民间金融法律规制以国家干预下的金融自由主义思想、“市场失灵”理论和社会契约理论为思想理论支撑;从现实必要性角度来看,完成我国民间金融领域面临的主要任务离不开法律规制手段,包括完善民间金融法制和规范金融市场、防范和化解民间金融危机、满足市场投融资需求、促进良性民间金融体系的形成等.民间金融法律规制应以区别规制原则、重点规制原则和比例规制原则为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追求经济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对民间金融最小程度、最经济、最合理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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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借贷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难以防范民间借贷危机.民间借贷从法律效力上可区分为合法借贷与非法借贷.民间合法借贷可划分为民间民事借贷和商事信贷,非法借贷可划分为非法经营性借贷、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类借贷.建议我国根据民间借贷的法律类别,坚持区别规制、重点规制和比例规制原则,制定专门的“非银行信贷保护法”,辅以制定“利率限制法”和“非法金融整治法”,通过多重立法综合规制民间借贷.

合会金融活动在中间形态的民间金融中最具社会现实性和影响力.合会是一种民间互惠式信用组织,合会金融活动的法律属性是民间自发的一种互惠式的集体金融合约安排.合会“倒会”风险的产生根源在于合会活动对民间信用(信任)的极度依赖,而非建立在能够有效防范风险的现代担保物权制度基础上.我国适宜综合借鉴台湾地区、香港地区规制合会的态度和策略,立足国内合会演变和发展现状区分规制合会,顺应国际趋势专门立法规制合会活动,维持合会的传统性和民间性.

民间信贷和私募基金是专业形态的民间金融中最具社会影响力和亟待法律规制的两类.民间商事信贷是民间信贷规范的重点,民间隐性的经营性借贷是民间信贷规范的难点.我国应确立民间隐性的经营性借贷的法律认定标准和识别方法,对其进行阳光化、合法化和规范化改造,建构民间商事信贷监管机制,发挥政策在商事信贷发展中的引导作用.私募基金在我国经历了六个发展阶段,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的出台宣告我国私募基金进入规范发展阶段.通过分析我国私募基金规制立法的利弊,建议我国对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运作作出必要规范,出台“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细则”或制定专门的“非公开募集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拓展私募基金参与期货市场的范围并加强对其参与期货市场的监管,适当调低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进入门槛,通过行政和法律措施促使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成为我国私募基金主流发展方向.

异常形态的民间金融以高利贷活动最为典型,它是简单形态、中间形态和专业形态的民间金融所面临的共性问题.我国尚无专门打击高利贷的法律和刑事罪名,由于高利贷活动社会危害严重、缺乏法律定义和认定标准、受到的监管薄弱、实践中能够独立成罪而刑事打击上却无法可依、导致民间借贷利率不断推高等原因,在比较分析境外高利贷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建议我国制定“反高利贷法”并将高利贷入罪,实现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全面规制高利贷活动.

第二篇民间借贷法律论文样文: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金融一直相当活跃,在促进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之中发挥出积极作用.同时,由于民间金融主体行为缺失合理的法律规范,它长期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造成了一些区域性经济风险,给社会秩序和金融安全带来了一定冲击.因此,对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问题的研究,是一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的课题.

全文对我国民间金融问题,分别从民间金融的概况介绍、法制化需求、法制现状与反思、法律原则、准入形态与行为规范、法律监管制度构建、配套制度创新共六个部分,进行深入研究.

本文认为我国民间金融的产生具有客观必然性,对经济发展,尤其是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民间金融市场中同样存在自身体系的脆弱性和市场失灵问题,单纯依靠其自身所拥有的信息“软约束”优势和市场自我调节作用无法实现民间金融的规范发展,需要引入系统外部法律力量进行调节.然而,由于政府对私人利益的追求、经济自然权利的漠视以及监管理念上的偏差,导致我国目前已存在的大部分法律法规都是针对简单形态的民间私人借贷合法地位确认规定,中、高级形态的合会、私人钱庄、民间集资和其他形式的交易活动却因为法律地位确认的缺失而被认列入非法金融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之列.多年来的立法建设实践最终形成的是大、杂、乱的法律框架,行政性规范、文件精神和政策指示成为民间金融法制建设的主要航向标,涉及的仅有的几部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也过于抽象和原则化.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建设的不足现状造成民间金融主体法律权利与义务严重失衡、民间金融活动承担过重责任格局、不同位阶的法律之间协调性差、非法金融活动的法律界定标准粗糙以及监管的相关内容缺失.这进而导致对社会宏观层面与微观层面的负效应影响,不仅不利于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的深化,也使我国金融领域蕴藏巨大风险.

要使我国民间金融真正摆脱目前“地下”的尴尬地位就必须促使民间金融活动规范发展,改变对民间金融打压现状,重新构建一套完善的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确立新的民间金融法律原则,赋予合法民间金融主体法律地位;重新界定非法集资与合法民间借贷的法律标准,完善社会集资行为法律法规,加强放贷人与*人的行为规范;确立准入形态的合法化模式,对于简单形态的私人借贷形式民间金融因其在社会中具有普适性,我国也有相关法律进行规制,可依其原行为模式运作即可.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我国应该改变绝对禁止性规定,有选择性的予以认可其合法地位,打击非法行为.中间形态的民间金融大部分是具有非营利性的互助形式,其存在目的是解决当地因日常事务中所出现的资金短缺情况,尤其是对偏远的落后地区作用显著,应该保留其本身的非正式特点,不易转化为正规金融.高级形态的民间金融则市场化营利性目的极为明显,社会经济性影响较大,逐渐显现出人数规模化和业务扩展化的趋势,内部结构运作较为严密,建议可将其转化为民营中小银行,以促进市场资源的更为优化.同时要引入新的监管机制重构我国民间金融监管体系,对不同形态的民间金融采用不同的法律监管方式:对简单形态的民间金融采用公私法二元结构解决即可,对中、高级形态的民间金融则采用分层监管的专门监管方式.即立法赋予银监会的非现场监管权力,同时赋予民间金融自律行业协会组织为主的,地方银监局监管为辅的现场监管权利,最后加以各地司法机关的补充协助系统性监管体系.通过修改和完善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信用制度以及产权保护的配套法律制度以促进民间金融更加健康发展.

第三篇民间借贷法律论文范文模板: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研究

30余年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增长速度创造了世界经济史奇迹,其中民营经济对其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则,民营经济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并不足以说明其在正规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其中企业数量占比为99%的中小企业,占GDP比重为55.16%,占全国新增产值比重为74.17%,占社会销售额比重为58.19%,占税收比重为46.12%,占出口总额比重为62.13%,占城镇就业岗位比重为75%左右.1但只有极小数的中小企业可以从正规银行类金融机构获取所需资金,如同Kellee S. Tsai所言,中国经济中最有活力的部分却缺失正规信贷,民营企业并没有直接受益于国有银行的信贷配置.2同时,证券市场的门槛又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拒之门外,在无法从正规金融系统融入资金的情况下,多数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产能扩张期或者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选择了非正式金融.

与此同时,中国广大农村出现了资金逆向流出现象,农村信用社及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从农村吸收的存款,不断地输入到城市,如果农村信用社全部改制成商业银行,成为与大型商业银行类似的运营模式,可能会随着大型商业银行在农村的萎缩而逐渐缩容.面对此格局,在农村长期的金融体系中,非正式金融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对民营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又如何陷入风波之中?非正式金融是否比正规金融体系更加脆弱,更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否则政府何以将绝大多数非正式金融视为非法,予以取缔而快之?基于一系列疑惑以及近年来民间借贷风波的发生,本文试图对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对中国现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范进行疏理,并采取历史、经济、比较以及实证的分析方式探究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及我国民间借贷纠纷大规模发生、非法集资手段不断推陈出新、非金融企业间借贷不断地变相发展的制度动因,同时通过对境外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实践经验进行疏理与比较,最终对我国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进行思考.基于这一思路,全文的研究分为五章层层展开.

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论根基,从非正式金融内涵与外延的界定着手,通过非正式金融生成逻辑的多维分析以及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为后文的法律规制确定理论基石.

有关非正式金融内涵的界定是仁者见仁,但关键在于其是否受到监管、是否纳入政府金融监管体系,处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各种金融组织及各种资金融通活动统称为非正式金融.换言之,非正式金融是指不受政府对于资本金、储备金和流动性、存贷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等要求约束的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的总和.基于这一内涵的界定,非正式金融区别于民营金融、非法金融等,同时具体的非正式金融活动包括民间借贷、企业内部集资、非金融企业间借贷(文章并不赞成将其排除在民间借贷范围之外)、通过私人钱庄与合会进行的金融活动、钱中与银背等*组织进行的金融活动、P2P网络信贷以及各类非法集资行为、影子银行的行为等等,只要满足其内涵均可以确定为非正式金融范畴.

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生成逻辑,文章从二元金融结构与政府的“父爱主义”入手提出非正式金融在当代中国生成的特殊环境,并且对于我国长期存在的金融抑制政策加以分析,同时对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动因进行深入阐述,非正式金融的变迁作为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更是地方政府、*金融权威机构与非正式金融参与者三方之间博弈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最后通过经济学上交易成本理论的分析为非正式金融的存在与发展提供进一步的经济学基础.文章一方面强调非正式金融生成的逻辑机理,另一方面对非正式金融长期隐蔽运营所造成的社会问题以及金融本身的脆弱性进行论证,从而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提供基石.

依照明斯基的金融脆弱性理论,一旦不具备偿还债务能力的组织或者个人,只是通过不断举借新债偿还旧债时,随着这种非正式金融主体的增加,非正式金融将处于不稳定状态,即极易发生危机,而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的发生即有此等因素的作用.与此同时,金融市场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性、外部性及垄断问题,通过政府公权力的介入,初步是可以解决的,但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监管被俘获的问题,故而如何将这种公权力的介入控制在一定边界内,即对非正式金融的监管控制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适度地监管成为各界所关注的问题.

作为外在制度的金融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普适性、是否与内生演化而来的规则互补、金融法律制度的供给是否满足社会需求,这一系列问题亦成为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必要前提.

第二章就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现状加以阐释.通过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的简要论述,引出中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此后对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寻找出如此管制强度之下,民间借贷纠纷泛滥、非法集资行为范围不断扩张的制度原因,进而为变非正式金融“管制”为“法律规制”提供法律制度上的现实原因,也为后文“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的规制路径的提出提供法律制度基础.

一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一般都会基于金融稳定、安全的考量,从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出发,确定具体的金融法律制度.为此,从1949年至今,我国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态度前后有所变化,从建国初期的提倡私人借贷到此后一段时间的绝对禁止,形成了非正式金融一度基本消失的状态.对于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而言,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经济赶超目标基本是不可能的,计划经济也就成为当时恢复经济的首要选择,这种强制性积累机制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然而在改革开放之后,民营经济迅速发展起来,政府对非正式金融的管制也有所松动,故而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然而,20世纪90年代初的投资过热现象,以及诸如沈太福、邓斌事件的发生,和1993年-1995年期间大量金融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又适逢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发生,促成了新一轮金融严管政策.故而,在20世纪90年逐步形成了行政取缔与刑事制裁非法集资行为的规制模式,各种非正式金融组织亦成为非法金融组织.2005年,相关法律制度开始松动,*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36条,同时促进了民间资本向金融领域的发展,而2010年有关民间资本36条的出台,更是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提供了决定性的法律基础,从而对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有所松动.

现有规制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范多集中于金融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效力位阶比较低,甚至与其他基本法律相抵触.这种将民间借贷限制于自然人间、自然人与企业组织之间的借贷,排除非金融企业间借贷行为的规定,以及民间借贷利率四倍以上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又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规章将其确定为“高利贷”行为,却无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等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憱就了非正式金融管制的低绩效.文章通过规范分析方法阐述了非正式金融现有法律规制的低绩效与严管制的现状,为第四章论述私人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路径提供逻辑基础.

第三章围绕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实践与经验,为后文的论证提供比较分析的基础.本章分为两部分,即发达国家,诸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有关非正式金融发展的经验,尤其是法律规制的经验,并且将对中国非正式金融发展的启示融合于其中;发展中国家则以非洲撒哈拉以南国家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经验、南非《国家信贷法》的规制实践以及亚洲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的成功发展为例,为我国小型金融组织的发展提供参考.而南非《国家信贷法》的简要阐述为我国民间职业放贷人的规范提供了可资借鉴之处.

无论是发达国家的美国、日本,抑或是发展中国家的非洲诸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既重视非正式金融固有的契约治理模式,同时考虑差异化监管,并且非正式金融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法制的先行.

第四章围绕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的重新树立、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的论证展开.

金融监管强调安全、稳健、有效等理念,然而在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过程中,过分强调“管制”,造成自由与效率价值的忽视,甚至是公平的丧失,并不符合非正式金融规制现实需求,更不利于非正式金融的规范化健康运作,必须重新树立理念价值,客观地认识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法律规制的区别.强调效率理念: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利用;自由理念:赋予公民、企业一定的融资自由权,即民间自治权的发挥;公平价值:公平信贷权理念的树立;保障安全价值:需要适度监管;最终实现正式规范与非正式规范的弥合、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联结.

非正式金融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并得以发展,除了具有多维度的生存空间,在缺乏有效的法律机制保护情况下,其特有的私人治理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无论是非正式金融的隐性担保机制(缘约文化)、基于长期合作与重复博弈形成的声誉执行机制,抑或是团体贷款中的连带责任(同行压力),都是以社会资本和声誉价值为基础,其运作机理的关键在于交易者声誉信息的传递,以及对不良声誉惩罚的可置信性.但其受限于特定的社区范围内,无法应对规模化运营,对于超出血缘、地缘、亲缘关系的非正式金融,这种私人治理机制的效用不断弱化.同时,经济环境的复杂多变,信息不对称问题、交易不确定性问题依然会困扰非正式金融的正常发展,再加上长期在法律体系之外运营,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组织化程度较低的非正式金融而言,缺乏有效的风控机制,这些都对非正式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不利,为此,需要来自于第三方的法律治理机制来弥补这些治理空隙,并矫正这些私人治理机制失效的领域.

法律治理机制对于私人治理机制的弥合,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即政府公权力的介入,需要有一定的边界,换言之,需要设定非正式金融监管供给与需求边界,为非正式金融的私人治理与政府监管提供一个可行的平衡点.

对于监管模式的选择上,文中并不赞成在目前的中国实行自律性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而是仍以政府监管为主,充分重视自律性监管及非正式金融领域存在的非正式制度.通过立法上一定程度地赋予非正式金融法律身份,从而为监管制度的具体构建提供法律基础,否则市场准入、退出及交易活动等监管制度的设计皆为惘然.

第五章探讨司法对非正式金融的保障.尤其是在现有法律规定不加以改变的前提下,对于体制外运营的非正式金融而言,在自身私人治理机制无法解决契约纠纷时,或者已经获取一定的法律身份的前提下,发生纠纷,司法机制也是其最后的保障,同时,司法能动性是回应非正式金融创新的最可行路径.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不仅有助于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解决非正式金融纠纷持续走高问题,同时也可以弥合现有法律制度的粗疏与滞后性以及监管不足的现象.然则,完全依赖于司法规制并不是法律规制的应然之路,非正式金融阳光化的发展,不仅需要尊重其自身固有的特性,更需要立法上予以承认其法律身份,并且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适时护航、司法部门的最后保障,即形成全方位的规制体系.

第四篇民间借贷法律论文范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研究

自2008年《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颁布至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设计是否恰当一直是多方争论的热点.小额贷款公司是民间金融合法化的重要途径,寻求它适度的监管制度极具现实意义.而研究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需要论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干预限度和制度中的价值冲突等问题,这使此研究主题具有理论意义.

从产生至今,小额贷款公司是否为金融机构一直存在争议.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对配备监管机构和监管方式具有决定性影响.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性质为金融业务,且中国人民银行已认可其金融机构性质,与金融机构的内涵和外延均相符.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属性可以确定.小额贷款公司源于民间金融,但在以《指导意见》为核心的制度约束下,它已经丧失了民间金融基本的非正规性特征;由于未受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并且未受金融监管机构的常规监管,不属于正规金融,因此它是介于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之间的半正规金融机构.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产生背景和风险具有特殊性,不能简单套用目前适用于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则,需要根据其特殊性配备适当的监管制度.

目前,监管制度对于准入和运营的诸多限制束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其支持“三农”发展的使命并没有很好的完成.从《指导意见》和各地的管理办法来看,现有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以行政性、合规性监管为主,市场准入与业务运作要求严格,市场退出监管简单,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严重不足,监管机构多头化,且审批权、检查稽核权和行政处罚权分离.造成小额贷款公司制度现状的原因主要为价值冲突和路径依赖.小额贷款公司制度中的价值冲突主要表现为制度设计中和制度执行中效率与安全的价值冲突.小额贷款公司制度中的路径依赖表现为我国从建国起政府控制金融的传统和民间金融压制性制度安排两方面.

不同学科在价值冲突如何解决问题上有自己相应的研究成果.通过对法学、公共政策学和*学中价值冲突解决方法的梳理,总结出小额贷款公司制度中效率与安全冲突的解决方法,结合社会现实分析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效率的提升有利于防范整体经济的风险,应明确其发展以商业目标为主,目前效率价值应优先于安全价值.监管价值目标的设置上应遵循这一价值前提,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安全,这是实现适度监管的价值基础.

由于我国政府控制金融和对民间金融压制的路径依赖,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中不可避免的存在行政干预过度的现象,从适度性上对现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进行分析研究有助于克服路径依赖的消极影响.要实现适度监管,必须先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而界定政府适度的职能范围,而面对具体问题时,还需要进行监管适度性衡量.

从历史进程上来看,政府介入市场的程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化.在经历了小政府论、大政府论之后,现在世界范围内都认同了适度政府论.要实现政府的适度干预,必须尊重社会现实,限于纠正市场失灵,并且不得侵犯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在面对具体问题时还需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以决定具体的制度供给.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信息不对称、金融资源分配不公和负外部性.监管应能克服这些缺陷且需注意保障公民的生存、发展权和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通过具体分析得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中的越位主要表现为:整体上的严格合规性监管设置过度;缺位主要表现为:激励型监管不足、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和市场约束机制建设不足;错位则表现为监管机构设置不当.因此,要实现适度监管,必须将越位的监管予以放松、缺位的监管予以补足、错位的监管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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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应从以下方面进行改革:确定银监会为监管机构;放松准入和运营要求、细化退出监管;加强激励型监管;配备具有一定效力等级的监管制度;加快个人破产、贷款抵押等相关制度建设;通过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丰富防范风险的手段、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和健全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等方式充分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

第五篇民间借贷法律论文范文格式:中国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研究

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中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对增加就业、活跃市场、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现在全国舆论都在呼吁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论文深入分析小微企业融资障碍的成因和解决方式.小微企业通常人员数量不多,资产规模比较小,其经营场所和设备等固定资产主要是以租赁或租构方式获得,固定资产所占总资产比重较低,因此其难以通过银行等正规渠道获得信贷和其他的财政支持.小微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往往表现为知识产权和品牌价值等无形资产,可用于抵押的固定资产相对较少.大多数小微企业处于竞争程度较高的行业,因而易受市场环境、国家政策以及经济周期波动影响,抵御风险能力较弱.

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必须解决好政府扶持与市场原则之间的关系,统筹兼顾小微企业的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目前很多人主张把小微企业融资难与社会稳定、扩大就业相联系,过分强调其社会功能而忽略其经济功能,解决方案是财政出资或银行低利贷款,要么是增加财政专项补助基金,要么是税收给予优惠,再就是强调银行提供低利率贷款.但实践证明,依靠财政出资满足大多数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是脱离现实的;毕竟财政资金有限,而且其他方面财政刚性支出很多,税收优惠的幅度也有限.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贷款面临高交易成本和高风险,依靠低利率在亏损条件下提供贷款是不可持续的.这样分析并不是否定政府扶持的作用,实际上论文第9章从配套角度也提出有关建议.但这不是解决小微企业融资的根本思路,政府扶持只能是有限的和辅助性的,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根本思路是市场原则.

银行在实际操作中,针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方式基本是抵押贷款或担保贷款.一些小微企业由于缺乏有效资产作为抵押,即使具有增长潜力,也无法得到银行贷款.大部分小微企业对贷款的金额、时间、利率的关切度比较而言讲,利率是不太敏感,他们最需要的是及时、方便地获得资金.商业银行应当针对小微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定性,根据性质确定融资方式和渠道.

由于小微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的简单化,企业家的个人魅力在维系小微企业管理稳定中发挥着更为关键的作用.企业家一方面利用个人的才能敏锐地发现并创造市场,并积极应对市场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凭借个人的能力和品质建立起一种分等级的人际关系结构,这是小微企业灵活变通、管理和生产成本低等一切优点的“起源”.

论文在第7章深入分析关系型融资,这对小微企业特别重要.小微企业关系型融资的关键在于银行与企业的长期合作中收集的“软信息”,而“软信息”由于不易观察、证实和传输,相比可观察、证实和传输的“硬信息”传递成本过高,因此关系型贷款的决策权需要下放给掌握“软信息”的信贷员或基层经理.软信息的生产一个是来源于企业经营中非财务信息和非标准化信息,是对经营者信用度,借款人和主要股东的品行以及还款能力等进行分析.急需贷款的小微企业经营者可以按照这些标准努力,不断提高企业获贷能力.

此外还可以从小微企业所在的行业关联和行业协会进行分析.第5章探讨了从供应链融资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供应链融资模式跳出了单个企业的传统局限,站在产业供应链的全局和高度,提供满足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第六章则是分析商业银行依托行业协会对小微企业融资问题.

商业银行是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主导力量,但必须还要结合其他融资渠道.论文第3章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逐一分析,限于篇幅,对民间融资等方式以研究不多.第4章研究的是小微企业借助资本市场融资问题.通过创业板较低的准入门槛,可以使科技型小微企业能够有机会进入到资本市场进行融资.论文的第8章分析了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定价问题的重要性,并给出了一个贷款利率定价模型.第9章则从提高自身能力,融资体系的构建、差异化政策以及打造优良的融资环境四方面对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提出一些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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