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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践论文范文参考 法律实践毕业论文范文[精选]有关写作资料

主题:法律实践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11

法律实践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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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第一篇法律实践论文范文参考:市场操纵犯罪的机理与规制:法律与金融分析
  2. 第二篇法律实践论文样文:清代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知识与法律实践
  3. 第三篇法律实践论文范文模板:女性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建构
  4. 第四篇法律实践论文范例:法律适用的理论重构与中国实践
  5. 第五篇法律实践论文范文格式:实践理性转向中的法律规范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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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法律实践论文范文参考:市场操纵犯罪的机理与规制:法律与金融分析

市场操纵犯罪是资本市场犯罪中行为结构最为复杂、理论解释与实践认定最为疑难的犯罪类型.市场操纵等资本市场犯罪不仅是促生与催化资本市场欺诈与非理性繁荣、危机与阶段性崩溃的主要诱因,而且是金融市场固有风险与市场参与者认知偏见的必然产物.深度评估市场操纵犯罪法律监管制度的运作效率,有助于在全球金融一体化加速发展的背景下,为中国资本市场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竞争提供法治制度层面的理论支撑与实践战略建议.

本文以市场操纵犯罪行为的实质解释与相关法律规范的运作效率评估为论证基点,解构市场操纵犯罪的行为实质与制度控制原理,跨越市场与监管,覆盖金融与法律,贯穿证券法(包括期货、衍生品法律)与刑法,透析市场操纵犯罪的行为机理,反思法律制度介入这种市场操纵监管的理性路径,以市场操纵犯罪为中心,洞悉整个资本市场运作与制度反应机制,探索制度安排促进资本市场功能有效发挥的合理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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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在细致的文献综述基础上揭示市场操纵犯罪国际与国内研究现状、态势、成绩、缺陷以及理论与实践创新空间,确立了核心研究方法与全文逻辑进路:运用市场操纵犯罪法律与金融分析方法,吸收有效市场理论与行为金融理论在解释金融市场行为现象上的合理内核,围绕市场操纵犯罪机理这一核心问题,从资本市场操纵者为实现利益获取或风险转嫁的特定目的所实施的操纵性策略与交易、操纵行为系统结构中各要素的内在运作方式及其在特定资本市场环境条件下的相互联系与作用等现象的法律与经济解释中,确定市场操纵犯罪的实质、类型及其核心特征,设计有针对性的市场操纵犯罪政策控制导向与法律监管原则,探索以市场操纵为代表的资本市场犯罪的系统性治理政策、执法司法规则优化路径、立法完善建议,进而对符合金融市场发展趋势的制度性应对策略进行展望.

第一章直接切入市场操纵犯罪本质问题,在综合分析全球主要资本市场金融实践及其法律框下的有关市场操纵犯罪实质问题的理论观点与实践认识的基础上,提出全新的、可供实践应用的、充分反映资本市场真实运作机制的市场操纵实质的解释:资本市场中市场操纵犯罪的实质是对证券、期货合约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或者投资者资本配置决策进行非正当控制并从中谋取金融交易利益.市场操纵犯罪是金融商品操纵与市场资本操纵的独立进行或者联合展开.行为主体可以通过价量操纵或决策操纵中的任何一种路径对资本市场形成操纵,也可以通过叠加地使用价量操纵与决策操纵强化与提升对资本市场的非正当控制力度.操纵者利用能够向资本市场传递误导性信号的信息、交易、市场力量等,直接影响金融商品交易价格(交易量),或者控制市场投资者(投机者)参与特定的金融商品交易、金融投资等间接影响金融商品交易价格(交易量),同时从事相关金融投资并从金融商品市场价格偏离其真实供求关系或基础资产价值的价差中获取利益.市场操纵犯罪通过对资本市场基本要素的非正当控制,即金融商品或(与)市场资本的非正当控制,最终实现操纵者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创新性地提出市场操纵犯罪机理的概念,对市场操纵犯罪实质内涵予以进一步的纵深阐释.金融商品操纵或者价量操纵的机理表现为操纵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实施证券、期货等金融交易,作用于特定金融商品,控制市场交易价格、交易量的经济行为机制.市场资本操纵或者决策操纵则是以市场信息为基础的操纵机制,呈现出一种完全不同于金融商品操纵的行为机理,即通过向资本市场传递信息,作用于参与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投机者),影响其参与特定金融交易,控制投资者(投机者)持有的资本要素配置.从金融商品操纵与市场资本操纵两条独立具备市场操纵实质属性的脉络出发,市场操纵犯罪行为可以被具体解释为直接影响金融商品价格的作用*易行为与直接引发投资者(投机者)做出资本配置决策的引导性信息行为.操纵*易行为与操纵性信息行为在资本市场犯罪实践中通常为操纵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所交替、混合使用.操纵*易行为导致金融商品市场价格波动与交易量变动,价量信号本身就可以作为市场信息引导投资者(投机者)所持有的资本介入或者撤离特定金融商品的交易;操纵性信息行为生产并向资本市场传导有能力影响金融商品市场价格的信息内容,市场参与者根据信息所指向的交易标的与交易方向做出资本配置决策,基于资本快速流动的金融交易会制造或者助推金融商品的市场价格变动及其未来趋势.在市场操纵犯罪的实质探索与机理分析的基础上,本章进一步对市场操纵犯罪进行系统性的类型化解构:市场操纵犯罪手段分别为价量操纵与决策操纵,其核心行为分别表现为交易型操纵与信息型操纵,前者主要包括虚假交易(洗售、相对委托)与实质交易(连续交易),后者主要包括信息误导(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与利益冲突(抢帽子交易).深度分析市场操纵犯罪的基本类型以及各种行为模式在经济上的运作机理与刑事违法性实质,据此延展性地建构市场操纵犯罪的核心法律要素,有利于为控制市场操纵犯罪的法律实践提供程序上证据方向定位与实体上构成要素配置的政策引导.

第三章在市场操纵犯罪实质、机理、类型等契合金融原理与资本市场运行机制的犯罪行为分析基础之上,提出了市场操纵犯罪法律监管的基本政策以及针对交易型与信息型操纵本质特征的监管策略:资本市场刑法制度应当以保护市场与信息效率为导向,容忍资本市场的固有风险与投机行为,重点监控市场信息风险.资本市场交易技术、策略、资本等方面的竞争程度不断深化、竞争态势愈发激烈,既淘汰了大部分的洗售、相对委托等孤立使用传统模式的市场操纵行为,又决定了交易型市场操纵犯罪会形成相对较强的自我遏制性.交易型市场操纵犯罪法律监管应当适度节省制度成本,从而集中优势资源聚焦于规制严重损害资本市场信息效率的跨市场价格关联操纵犯罪.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社交网络等全新的信息技术与信息互动媒体推动了市场信息传递效率的实质性提升,也导致了虚假市场信息传递成本更低、市场影响更大的现实后果,反市场操纵法律监管应当将节省的部分反交易型操纵制度资源,优化配置于资本市场虚假信息行为的预防、监测与惩治.利益冲突是抢帽子交易操纵犯罪的违法性本质,应当通过信息披露规则的完善,限制利益冲突对资本市场参与者的损害.本文提出的市场操纵犯罪监管政策的创新价值在于:明确承认通过法律制度结构性地介入市场操纵犯罪控制实际上很难遏制资本市场中的系统性风险.孤立地使用法律监管措施并将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责任全部归咎于市场操纵等资本市场犯罪行为,不仅存在惩治重点偏颇与浪费制度资源的问题,而且会阻碍正常资本市场竞争、模糊资本资源配置缺乏效率的核心症结.监管政策必须认识到市场操纵犯罪在行为结构上的复杂性.交易型操纵与信息型操纵以及这两种操纵类型下的不同操纵模式,都具有截然不同的操作手法,并且不同的市场操纵行为模式均通过差异化的经济机制实现对金融商品或(与)市场资本的非正当控制.在政策层面充分把握市场操纵犯罪系统化与精细化的行为类型架构,有助于深化认识视角并设计更具针对性的反市场操纵犯罪法律实践规则.

第四章在市场操纵犯罪实质、行为机理、法律实践技术性难题发现及其基本应对政策的深度阐释与总体论证的基础之上,结合资本市场中市场操纵犯罪案件司法实践问题,逐一对虚假交易操纵、实质交易操纵、利益冲突操纵、虚假信息操纵等行为模式在法律适用上的复杂、疑难、实践问题展开分析,为实务部门提供洗售、相对委托、连续交易、抢帽子交易、蛊惑交易等各种市场操纵犯罪行为实践认定的规则建议.本章立足于中国资本市场犯罪法律制度,以市场操纵犯罪规范解释为核心,对资本市场犯罪法律控制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做出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资本市场效率保障需求的法律解释,系统化地建构合理的市场操纵犯罪法律实践控制规则,为反市场操纵犯罪法律实践困境的切实解决,提供法律与金融原理、资本市场机制之间互为契合的理论支撑与实践标准.

第五章基于市场操纵犯罪机理解析、法律监管政策定位、司法规则系统化建构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趋势,进一步展望了以反市场操纵为中心的资本市场犯罪法律规制原则、监管理念与技术、市场效率保障性制度安排的远期规划:在遏制金融市场资产泡沫的理念指引下,将审慎介入、规范协调、风险控制等原则作为市场操纵犯罪法律规制的发展方向.以资本市场犯罪立法技术优化与司法解释结构完善为规范保障,加强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市场、金融商品发行市场的反市场操纵犯罪法律监管.在程序化交易日益盛行的市场背景下,准确区分正当的高频交易策略与以高频交易为基础的市场操纵犯罪之间的界限.在执法与司法层面,明确将资本市场中的契约风险与流动性风险排除在违法犯罪法律责任追究范围之外,准确评估资本市场中道德风险,公正认定市场操纵犯罪行为.对于综合涵盖民事纠纷、行政违法、刑事犯罪等多种可能性的资本市场信用风险,杜绝以实际经济损失决定法律责任,应当将严重违反信息披露规则的信用风险情形作为市场操纵违法犯罪予以处罚.在立法完善层面,协调不同层次法律规范的优势,准确界定证券、期货、金融衍生工具法律法规和刑法规定之间的边界.重视金融工具发行环节欺诈定价、在证券发行过程中连续炒作上市公司股票等市场操纵违法犯罪问题.继续深化证券市场反操纵监管机制的同时,针对期货市场交易环节中操纵行为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适用规则,提升反期货市场操纵违法犯罪法律监管的技术.形成金融衍生工具市场违规行为反应机制,总结以证券等金融工具为基础资产的衍生品交易中的违规类型,先行在证券法等行政性法律法规中建立衍生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在积累衍生品市场反操纵行政监管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衍生品市场中市场操纵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将衍生品交易中的操纵行为纳入资本市场刑法规制范围,保护衍生品交易对冲、分散风险的市场功能.

结论对本文的核心观点与方法论价值进行总结与归纳,不仅从市场操纵犯罪切入发散性地探索法律设计与制度安排最大限度地提升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空间,而且在方法论层面对如何强化金融犯罪与金融监管研究的纵深性等问题进行反思并提出改革方案.

第二篇法律实践论文样文:清代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知识与法律实践

本文主要研究清代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知识状况,以及这种知识状况与其法律实践之间的相互关系.在研究过程中,本人首先从历史的源流中简要分析历代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教育及法律知识情况,其次是就清代法律知识在社会上,尤其是在法律职业中的传播进行介绍,然后是对清代法律职业者的知识背景、知识结构及专业法律知识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就法律职业者的知识结构及背景与其法律实践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最后,本文将中西方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知识进行了对比,并对传统法律职业者近代知识的转型进行了介绍.文章共分八个部分.

首先,文章的绪论,主要介绍文章选题的由来,选题的价值与现实意义.并根据本文研究的需要,对相关的概念与研究对象进行界定.并对相关的研究现状进行一番梳理与分析,从而突出本文的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

本文第一章概括的介绍了清代以前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教育与法律知识情况.分别对法律初创时期、法律形成时期、法律演变时期三个阶段进行了介绍并简要分析.从而在宏观上为清代法律知识的传播与清代法律职业者的相关情况研究作一个历史源流的观察.

第二章是对清代法律知识的创作与传播进行相应的研究与介绍.在法律知识的生产与创作上,清代法制更加完善.律学、谳学、吏学、讼学、幕学、法医检验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出现了不少著作精品.在法律书籍的刊刻与传播上,官私并举,在数量与质量上都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从研习与传播法律知识的机构与组织上看,律例馆与地方省署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晚清更是出现了专门机构学律馆与课吏馆.纵观清代法律知识的创作与传播,前期即达到相当高的水平,中期及至极盛,晚清再现繁荣,最终却随着传统法律的转型而落下帷幕.

第三章首先介绍了清代的诉讼风气与司法审判制度,对清代的司法体制与诉讼实践进行相应的介绍与分析.其后对清代的几种主要法律职业阶层:司法官员、幕友、吏胥与讼师的情况进行了简略的介绍.

第四章详细论述了清代法律职业者的教育与知识背景,并对各个职业阶层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法律知识的结构进行了分析.在科举选士的教育制度下,士人们接受的是传统的儒家教育,知识结构也是儒家化的知识结构,普遍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在进入法律职业前后,他们是通过师徒传授、实习、自修与历练等方式学习获取相应的法律知识.因此整体来看,法律职业者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与效果缺少制度化的约束,其效果也就因人而异了.

第五章是以司法官员和讼师为例,就清代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知识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与分析.司法官员由于整体上对专业法律知识的匮乏,使得他们在司法实践中受制于幕友与吏胥.这也是清代司法效率低下,冤狱滥觞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儒家化的知识结构又使得他们在审判中具有经义断狱与情理裁决的心理偏好,多注重综合考虑以求平衡各种社会价值与利益.而讼师,正是凭借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作状出谋,博取胜诉.同时,亦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来对抗官方的压制与打击.

第六章是对西方大致同一历史时期的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教育与法律知识进行介绍,并将中西方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其后就近代以来,法制与司法体制近代化的背景下,传统法律职业者的知识转型进行了简略的介绍与分析.

最后是本文的结论部分,在对前文进行简略的总结评价之后,强调清代的法律教育的确迥异于今昔,清代的法律职业者,虽然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也产生出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阶层,如幕友与讼师,但其主导者——司法官员,大多并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另外,由于法律职业各个阶层之间的利益是多元的,始终没有形成今天类似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从这些历史的经验总结中,也许能使我们得到更多的启示.

第三篇法律实践论文范文模板:女性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建构

女性农民工法律意识的现代化,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建构女性农民工的现代化法律意识,唤起女性农民工对于法治的信任、信仰和情感,对于法治秩序的形成和发展,是必需的主体性基础.城市化的法治建设,要求女性农民工知法、懂法、守法,女性农民工要在城市站稳脚跟,立足并发展,必需学习法律知识,学会自我权益的保护.从女性农民工法律意识的现状来看,其除了缺乏法律知识,法律理想和法律评价之间冲突和矛盾外,还具有根深蒂固的传统法律虚无意识,普遍的权利意识淡薄,义务意识厚重,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不对称.显然,女性农民工对待法律的态度和看法方面存在着怀疑、不信任的特点,反映了女性农民工法律意志、法律信仰等法律意识构成要素的缺位.

女性农民工法律意识整体比较薄弱的问题,实际上是国家、社会能为她们提供多少参与法律实践的机会的问题.法律实践活动是女性农民工法律意识建构的关键.女性农民工只有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即在立法实践、执法实践、守法实践以及司法实践环境中,才能使其法律意识本身向自觉性和能动性的理性认识转变.女性农民工从农村进入城市,接收着城市场域中比之农村较强的法治能量,其法律意识的自主性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提高,经历着传统法律意识向现代法律意识的演变.但是由于其在城市中被边缘化的场域位置,使得其法律实践也同样被边缘化,导致其在立法实践、守法实践、司法实践等法律实践活动中,形式上虽然在场,实质上却处于缺场状态.正是女性农民工法律实践的“缺场”,成为女性农民工法律意识建构的核心障碍.

女性农民工法律意识的主观状态与其客观的法律实践状态具有一致性.要建构女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关键是通过法律实践先解构其传统法律意识后,再在法律实践中重构其现代化法律意识.故而,要建构女性农民工正确的法律意识、良善的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法律意识、与主流意识形态一致的法律意识,则必须为女性农民工参与立法实践、守法实践、司法实践等法律实践活动,提供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现代法治环境.

第四篇法律实践论文范例:法律适用的理论重构与中国实践

法律适用的理论框架是法律方法论的基础性问题,而强调理论的实践性以及建构中国本土的法律方法体系,则必须建立在对中国当下司法实践的经验考察之上.本文法律适用的理论建构是以大陆法系传统为背景,以中国司法实践为潜在参照物的.因而可以说,理论建构与实践考察紧密相关.

在理论研究部分,采取了法律适用的“理念—模式—要素”的分析框架,以一种“自上而下”的具体化的思路展开,亦即在讨论法律适用理念争论的基础上,分析法律适用模式的转型,并指出论辩推理模式的优越之处;进而,在论辩推理模式下,对法律适用的要素展开重构,而在这种理论模式下,它们能够得到合理的定位和很好的说明.具体说来,在法律适用的理念上,这里有两对暗含的矛盾,一是,严格裁判理念与自由裁判理念围绕“司法造法”(或者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争论;二是,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裁判理念内部存在的潜在张力——法哲学上,法的权威性与正确性之争;政治学上,立法权与司法权之争.从制定法传统出发,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裁判理念显然更值得追求.在法律适用的模式上,分别讨论了司法三段论模式、哲学诠释学模式、三段论推理下的自由裁量模式和论辩推理模式.相比较而言,论辩推理模式较之前三种“经典”模式,具有更佳的理论优势,能够更好的贯彻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裁判理念.可以认为,论辩推理模式建立在“推理核”和“论辩层”之上,因而理性化程度更高,具有可验证和可评估的特性.其中,“推理核”主要关心法律推理的起点和基本结构形式;“论辩层”旨在以程序性的论辩规则为核心,明确参与者在其中应履行的论辩义务.在法律适用的要素上,一方面,法律适用模式的实质内容是法律发现、法律解释、事实认定、法律论证、利益衡量、漏洞补充等等相互重叠的“片段性决定”;另一方面,这些要素之间的关系、存在方式,在不同的法律适用的理论模式中,又会呈现不同的格局.在论辩推理模式下,法律发现对应着法源多元论,其核心任务是法源的司法识别和规范冲突的解决;法律解释作为一种权威性论述,应作“减法”的课业——放弃对司法裁判的“正确性担保”,回归面对个案释放法律规范意义的“本色”;事实认定,应当明确关于事实的论辩是司法证明机理的核心内容,只有通过论辩、对话才能将碎片的证据拼接、还原为一副完整的事实“图景”;作为法律适用要素的法律论证,则主要是论题学取向的,是在具体问题上对实质性理由的展示和权衡.

在实践考察部分,从中国的司法实践出发,寻求一种“自下而上”的路径,由现实可查的细节入手,逐步攀登,提高理论的“梯度”.这样做,一来,是为了增强理论的实践性,寻找与中国司法的结合点;二来,也是为建构中国本土法律方法体系,做一些基础性的准备工作.案例研究作为一种法律方法的实证性研究,既是法律适用理论的实践准备,又是实践本身,更是对实践的反思;因而,是考察中国司法实践的有效方式.基于此,本文选择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近300件民事案例作为初步分析的对象,面向法律适用的要素——法源与法律发现的方法、事实认定的方法、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论证的方法,展开具有一定深度的“描述”.并在此基础上,深化讨论:其一,对裁判文书载体(裁判理由)进行反思与重构.其二,案例研究虽然立基于细节的考察,但其重要的贡献则应当是形成司法实践的整体形象.从这个角度上说,官方所持的“法律观”具有明显的“形式化”倾向;另一方面,同时又可察觉到在具体个案中,法官具有后果取向的“实用主义”态度.这也提示我们,应重审当下中国司法的复杂性,以及理论与实践的互动关系.其三,站在法治论和司法现代化的高度,对当下中国的司法实践与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展开反思.我们既要看到法律方法是司法现代化的技术之维,又需要认识到其本身的限度.因为,法律方法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它能够维护法治的正常运行,却无法有力地推动法治进程,更谈不上“拯救法治”.进一步说,在当下中国的语境中,调试法律适用的理念以及建构法律适用的理论模式,都必须建立在司法现实之上,亦即需要在理论建构与司法实践之间展开“反思平衡”,在增强司法回应社会的能力同时,提高司法本身的品格.

第五篇法律实践论文范文格式:实践理性转向中的法律规范性研究

自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知识界在“语言学的转向”之后,迎来了“实践理性的转向”.这一转向有着深刻的历史实践的背景.无论是*哲学、政治哲学还是法哲学,都开始在实践理性的论域中重新探究人的问题,价值的问题.就当下知识界的论述而言,在实践理性的论域中,政治哲学、法哲学内部能明显看到*哲学中的新自然主义实在论与新康德主义之争在各自论域中的影响.实践转向的影响就在于,各学科纷纷以“规范性”为关 键 词 来展开对传统基本命题的论述.近十年来,“法律规范性”命题的兴起,是实践转向在法哲学中的具体体现.

实践理性、行动理由与规范性,这三个概念之间存在着概念上的必然关联.对规范性进行阐释,就是借由对行动理由的说明来为实践理性进行辩护.在对规范性的阐释之中,“理由优先的路径”为学界所广泛采纳,主要的争议在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之间展开.针对立基于“行动的有利性”论证行动理由与规范性,科斯嘉德发展出一套建构主义的理论,为新康德主义进行辩护,并在法实证主义之外,为强有力地论述法律规范性的模型保留了一种可能.

面对本质上与价值相关的“法律规范性”命题,法实证主义阵营从奥斯丁到哈特再到拉兹、夏皮罗、马默,一步步艰难而又谨慎地调整论述的架构,作出了一系列越来越精当的论述,不断推进着对法律的性质的理解.在这一追问“法律的规范性”的脉络之中,法实证主义内部也存在着两次更为具体的转向.一次是哈特所引领的,与早期法实证主义从主权者、政府权威的视角去研究实证法,强调实证法威胁、制裁、强制、服从的特征不同,哈特侧重于阐释法律在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发挥作用的方式.他将原先从上而下的垂直型研究转换成了从左至右的水平型研究,这种转换,使得法律不再是政府权威单方面的主张,法律开始经由民众的视角加以诠释和理解,法律不再是悬挂在民众生活之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法律就是生活的一部分,甚至,法律以生活实践的构成为前提.也正是这一点,笔者以为,构成了法实证主义对自然法学派的真正冲击,自哈特之后,法实证主义论述的气质和生命力都焕然得以提升.

法实证主义的第二次转向,由拉兹所领导.哈特对接受采取的是一个中性的态度,即是一个并不主张正当性权威的接受,而拉兹的法哲学,主张法官的却是一个强接受,这一接受是要求接受法律自身的道德正当性.拉兹由此开始了一条与哈特不太一样的路线.随着法律主张正当性权威而来的,是对法律提供的行动理由性质的不同理解.与其他的正当性实践权威一样,法律必然声称提供了公民和法官特定种类的控制他们行为的理由,这些理由声称取代和排除了一个理性的、道德的主体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会考量的理由.尽管拉兹并不认为我们有关法律的概念预设了法律必须事实上拥有正当性权威(法律只是主张),尽管拉兹并不相信公民甚至有一个将法律视为排他性理由的初步义务,但拉兹与哈特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哈特满足于将法哲学定位于对法律实践中法律角色(如法官)的义务的研究,他并没有进而去研究这些角色身负的考量如何进入了一个理性主体对他应当做什么的统筹计算之中,正是这一点,拉兹从根本上不同于哈特,拉兹坚定地进行了大量的有关人们应当如何行为,应当做什么的道德和法律理论思考.换言之,拉兹在哈特之后,转而在法实证主义的阵营内部,开始研究真正的(道德的)义务的问题,这不可不说是法实证主义脉络当中又一次意义非常重大的转变.特别是,拉兹新近提出的“联结命题”对法律规范性的内涵解读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理论工具.夏皮罗的规划理论乃至马默的惯习理论都可视为在这一转向之后对这一转向的具体探索和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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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实证主义对“法律规范性”的探索,以及在这一探索过程之中的两次转向,揭示出了一些规律性的发展变化.在当今的政治实践及其正当性危机的背景之下,对法律规范性的追问,无法也不应脱离宣称具有实践理性的公*体,无法也不应脱离法律所致力于面对和解决的价值目标与实践困境.法律应当致力于追求和确保主体的尊严.尊严首要是一种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包括了政策制定的机制,其次是一种进行实质性的正当性检测的程序设置,最终是具体生活实践层面上的主体平等和幸福.法律的尊严命题可以包括利益协商命题、社会协作命题以及狭义的尊严命题.在工具理性的层面上,公民并没有一般性的服从法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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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践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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