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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格式条款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2-06

格式条款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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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一)格式合同
  2. (二)免责条款
  3. (一)强制性与任意性条款规制方法
  4. (二)条文性及概括性规定的方法
  5. (三)民商法的规制方法
  6. 一、相关概述
  7. 二、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民商法规制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民商法规制》

本文是格式条款相关在职毕业论文范文与民商法方面硕士毕业论文范文.

关键词 格式合同 合同 免责条款 民商法制 规制

作者简介:黄敬涛,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民商事.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135

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合同不仅是确保活动双方经济效益的有效手段,更是规范双方行为的重要途径.合同是秩序的保证,是现代经济活动规范性、法律性、公平性的最佳体现.虽然格式合同在实际应用中能最大化适应当下的市场经济,提升商业活动的效率,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依然存在合同双方有一方较为强势,另一方的利益会受到损害,从而出现不平衡的情况,因此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民商法规制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相关概述

(一)格式合同

我国自改革开放至今,社会经济取得快速发展,格式合同的引入及应用对我国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格式合同的确定上,却有不同的声音,对这些声音进行总结,可归纳为下面三种意见:第一,格式条款.由合同双方中的一方,为了今后使用的便捷性,而事先预制好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无法或者不能与对方进行协商;第二,标准合同.有合同双方中的一方、某机关团体或者国家法律规定的全部交易合同;第三,定式合同.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基础为一般契约条款,并在此基础上与相对人订立合同[1].

(二)免责条款

广义与狭义是理解免责条款的两个维度,所以下面需要在这两个角度上对其进行理解.第一,广义的免责条款.主要包括完全免除当事人责任及限制当事人责任的条款;第二,狭义的免责条款.主要指完全免除责任的条款.免除条款在实际应用中具有诸多特征:免责性、双方性与明示性.

二、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民商法规制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为民商法规制的基础.主要体现为利益基础、正义基础.格式合同存在的意义,就是要对不公平性进行规制,并且对危害合同双方公平正义的因素进行限制,从而达到合同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發展需求,满足合同双方实际需求的作用.合适合同免责条款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人们的身边,并且在契约精神的传播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使用的不合理性对我国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造成极大阻碍[2].下面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民商法规制进行具体的研究:

(一)强制性与任意性条款规制方法

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变式强制性条款,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方法.第一,民法.其基本法律为民法,不仅要对法律明确规定的内容进行执行,还要对民商法进行执行.在订立免责条款时,基本要素为意思表示,目的为免责,这时就会发现免责条款具有民事行为,因此民事行为基础上的免责条款,具备民事行为的要求与效应.意思表示一般为真实的主观要件,也就是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并不会额外的增加其他问题或者成本.这样就能在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帮助下,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保护.

第二,合同法.合同法是合同签订的基础,也是商业活动有序开展的保障.由于合同法的法律效益,这时就会对免责条款形成法律效应.法律效应是指对免责条款中规定的内容生效,如果在条款中对一些内容未进行规定,则不生成法律效应.除了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中的强制性内容外,任意性条款也是条款中的重要内容,且发挥着重要作用.任意性条款在实际应用中能对疏漏进行弥补,且能在当事人的排除下进行执行.任意性条款虽然具有弹性,能弥补一些疏漏,但是也由于其软弱性,会导致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失控[3].为确保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均衡性,一般会对强制性与任意性进行均衡设置,确保其刚性与柔性,实现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实际应用效果.

(二)条文性及概括性规定的方法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制,主要障碍是法律自身存在的限制性,也就是说法律本身自有的限制性会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制造成一定的阻碍.虽然法律会对一些大的方向与内容进行规定,但是法律未能对一些细节性的内容进行明确,这就很容易造成免责条款的不完善,很容易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现纰漏[4].为了对这种局限性进行克服,法律也要不断与时俱进,确保其主次.对于一些重要的条款进行细致化,具体化,但是对于一些次要的内容要做出取舍.条文规制其实很好理解,就是对法律规定及未规定的内容进行执行,而概括规制则是指法律用大概的文字对合同内容进行调节的方式.

法律虽然在与时俱进,不断进行调整,但是依然无法对全部的内容进行规定,也就是对危害公共利益的情况无法保证全部覆盖.概括规制成为了规制的主要方法,也扩大了司法解释的空间.但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依然要以条文规制的规定为主,所以条文规制依然是硬性的规制内容,而概括性则可以对条文规制存在的不足进行补充.概括性条款一定会在格式合同免责条款规制时出现,造成这种必然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法律的限制性造成的.如果条文规制与概括性规制中,依然无法找出适应的规定,这时就要设置一些界限,确保人们的行为不得逾越该界限.

(三)民商法的规制方法

我国格式合同相关的法律在不断的完善与细化,格式条款的相关内容也在逐渐的完善.无论是《合同法》还是在《保险法》中,都对格式条款的相关内容、类型等进行规定与解释,并且也让格式条款成为合同订立时的主要方式.经营者为实现效益最大化,对于格式条款是乐于订立的,但是这时就会出现一些霸王条款,导致合同的不合理性.所以也要在格式条款中增加经营者违反相关的规定,需要加大处罚力度,这样才能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约束,确保合同双反的利益得到均衡.

上文总结:上文是一篇关于经典格式条款专业范文可作为民商法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格式条款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格式条款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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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格式条款和合同成立论文范文资料 格式条款和合同成立方面在职开题报告范文5000字
[3] 格式条款在职毕业论文范文 格式条款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范文2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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