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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法律基础论文摘要怎么写 实用法律基础论文摘要范文参考有关写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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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法律基础论文范文

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论文摘要:网络环境下课程学习资源的设计与应用——以《实用法律基础》课程为例
  2. 第二篇摘要范文:美国实用法律教育的基础
  3. 第三篇实用法律基础论文摘要:“两课”改革后高职院校法律教学的渠道拓展——谈公共选修课“大学生实用法律介绍”的课程设计
  4. 第四篇实用法律基础论文摘要模板:商谈、法律和社会公正
  5. 第五篇实用法律基础论文摘要怎么写:法治方式所需要的姿态
  6. 第六篇摘要范文:中国版本图书馆 月度CIP数据精选
  7. 第七篇实用法律基础论文摘要范文:“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研究
  8. 第八篇实用法律基础论文摘要格式: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的大学生法律教育问题研究
  9. 第九篇实用法律基础论文摘要:中国公民普法教育演进研究
  10. 第十篇摘要范文:中国海外劳工权利法律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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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论文摘要:网络环境下课程学习资源的设计与应用——以《实用法律基础》课程为例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学习资源的建设与实践,是",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在项目学习中的具体落实,是广州市职工素质教育工程内涵建设的重要体现.本文分析了《实用法律基础》课程在学习需求分析、教学设计、教学内容等方面的特色,同时结合该课程的教与学,指出了在网络环境下学习资源应用过程中需要关注的一些问题.

第二篇摘要范文:美国实用法律教育的基础

一、美国法律教育的目标:法律职业化或实用性独立之后的美国始终将法律定位在社会实用技术的范畴,非常注重法律职业化.当独立战争胜利,美国人着手建立自由、*、法治的国家时,就把法律与实用目标联系在一起,将法律职业化,当作保护个人自由和发展社会和经济的实用工具.这种法律

第三篇实用法律基础论文摘要:“两课”改革后高职院校法律教学的渠道拓展——谈公共选修课“大学生实用法律介绍”的课程设计

笔者结合多年从事法律基础教学的经验和体会,联系高职教育的实际,在",05方案",出台后,面向所在学校非法律专业学生开设了一门公共选修课——",大学生实用法律介绍",,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大学生实用法律介绍",的设计思路法治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标志.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1999年3月宪法修正案确立的基本方

第四篇实用法律基础论文摘要模板:商谈、法律和社会公正

本论文主要由六章组成.第一章主要考察了晚期资本主义遇到的困境及其拯救之路.第二章主要考察了法律为什么成为现代资本主义维护社会公正、进行社会整合的必然方式.第三、四章主要考察了法律内部的事实性与规范性之间的辩证关系.第五章主要考察了法律与政治的辩证关系.第六章主要考察了法现代性的危机及其拯救方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主要讨论晚期资本主义面临的各种困境及其拯救之路.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工具理性已经主宰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哈贝马斯认为,这一切主要是科学技术变成了意识形态的结果.工具理性进一步加深了经济危机、合理性危机、合法性危机和动因危机.合法性危机涉及规范性问题,属于根源性危机.除此之外,全球化、文化多元化、高科技、生态、移民等问题让资本主义民族国家陷入了风险社会.因此,现在的资本主义的合法性问题更加严重.

第二章主要考察了法律为什么成为现代资本主义维护社会公正、进行社会整合的必然方式.哈贝马斯把法律的事实性与规范性之间的辩证法作为考察的方法.在日益严重的合法性危机形势下,宗教神学、形而上学世界观早已不再作为整合社会的方式,而法律则成为社会整合方式的必然选择.哈贝马斯以法律为维护社会公正的必然方式对晚期资本主义社会进行批判性考察.哈贝马斯以法律范式为考察的核心,它凝聚着事实性与规范性的辩证法.在哈贝马斯那里,事实性与规范性和语言哲学是合而为一的.在现实社会中,法律的事实性与规范性之间经常呈现着一种张力.

第三章至第四章主要考察了法律内部的事实性与规范性的辩证法.这一部分主要涉及权利、权力、宪法各自内部的事实性与规范性之间的辩证关系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辩证关系问题.在传统的法律思想中,它们呈现着张力状态.但是,哈贝马斯认为,这些张力在商谈论的视域中能够被一一化解.

第三章主要考察了权利、权力中的事实性与规范性之间的辩证关系.哈贝马斯认为,在商谈论视域下,由于道德与法律、法律与政治、交往权力与立法各对概念之间都呈现出同源互构的关系,它们之间的张力能够被消除.在商谈论视域下,消除这些张力需要遵循着权利原则和法治国诸原则.权利原则包括平等的自由原则、公民身份原则、司法保障原则、政治参与原则和社会平等权原则等五项原则.法治国诸原则包括人*权原则、个人权力的全面保护原则、行政服从法律和接受司法和议会的监督原则以及国家和社会分离原则等四项原则.在坚持权利原则和法治国诸原则的前提下,能够实现主观权利与客观法、人权与人*权、私人自主和政治自主、合法之法和合法律之法的辩证统一,也能够确保交往权力、政治权力和社会权力的辩证统一.

第四章主要考察了法律理论以及程序主义宪法观.传统的法律理论内事实性与规范性呈现对峙状态.另外,传统的功能性的宪法框架下的三权分立逻辑亦呈现出悖论特征.哈贝马斯用内含着主体间性、语用学和商谈理论而消解了它们各自的矛盾,重建出商谈论的法律理论和宪法观.

第五章主要考察了哈贝马斯的程序性*政治理论.哈贝马斯的程序性*理论的规范性比自由主义的强,但是比共和主义的弱.另外,哈贝马斯坚持*程序的中立性.哈贝马斯的程序性*理论是双轨制的*程序理论,该理论强调议会*程序和根源于非正式公共领域的*程序处于同源互构的平衡状态.哈贝马斯关注商议性*政治理论的社会学转译问题.社会学是从哲学中分离出来的,所以哲学应保持对社会学的优先性.但是,社会学在以后的发展中有一种脱离哲学的趋势,其中最为典型的有经济学*理论和系统理论.经济学*理论为解决精英主义*理论的“合法性匮乏”而发掘出交往权力,而系统理论为解决精英主义*理论的“导控性匮乏”而发掘出交往语言.接下来,哈贝马斯借鉴他的学生彼得斯的“闸门”理论,进一步强调其程序性*理论的交往主体间性的商谈,但也注意到交往权力容易受到行政权力与社会权力的侵袭,同时防止前两种权力容易自成一体.为了正确处理交往权力、行政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关系,哈贝马斯进一步考察了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通过这两个概念,来自于生活世界中的私人语言进入到根植于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私人语言在公共领域中转换为公共意见;公共意见经过“闸门”(主要是议会,有时也涉及到法院和行政部门)的过滤,形成交往权力;交往权力制约着行政权力;另外,社会权力要想影响行政权力,它必须经过交往权力的过滤.这样一来,就实现了交往权力、行政权力和社会权力的辩证统一,公共领域、市民社会与生活世界也同时实现了交融互通.

第六章主要考察晚期资本主义法律范式的危机以及法现代性的解困之路.哈贝马斯认为资本主义法律范式经历了自由主义法律范式和福利国家法律两种形式.可是,由于它们都坚持工业资本主义经济社会的生产主义图景,结果都陷入了困境,导致了法现代性的危机.导致法现代性危机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它们都立足于法律主体的消极自由(私人自主)的实现问题,并都把法律主体当作法律的承受者,而不是把他同时也当作法律的创制者.哈贝马斯认为消除传统的法律范式的危机仍然要用法律范式来解决.因为法律范式内蕴着事实性与规范性,并且在其发展过程中包含着法律平等与事实平等的辩证法逻辑,而这种逻辑又根植于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之间的关系的实现程度.哈贝马斯的程序性法律范式内蕴着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的辩证法和平等地位与平等对待的辩证法.哈贝马斯以女性主义的斗争史为例,有力地论证了如上的辩证关系.法律范式的危机亦导致了法治国危机.哈贝马斯用程序性法律范式实现了由传统的功能性三权分立逻辑向商谈论三权分立逻辑的转变,依此消除晚期资本主义法治国危机.最后,哈贝马斯提请注意,他的程序性法律范式不是一个乌托邦,而是一个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性的理想.

总而言之,哈贝马斯按照黑格尔的“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辩证法逻辑来刻画由法律外化为政治、由政治外化为社会的辩证运动过程,并在高级层次上实现了程序性法律范式对最初空泛的权利概念的回归.他雄心勃勃地希冀凭藉这一辩证运动过程来实现一个公正的德国、一个公正的欧洲乃至一个公正的世界市民社会.

当然,哈贝马斯的法哲学理论也备受争议,它在西方世界中的现实性都受到怀疑,遑论在与之完全不同的中国.我们应该结合中国的实际,批判性地吸收哈贝马斯的法哲学思想.

第五篇实用法律基础论文摘要怎么写:法治方式所需要的姿态

法治思维需要有对法律的正确姿态,只有这样才能产生行为法治方式.有法律不一定有法治,法律需要在实施中维护.对法律的正确姿态确定法治的成败,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尊重法律的权威,使其能够发挥调整社会的作用,二是要正确地理解、解释和运用法律,找到法治实现的方法.为保障法治方式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就必须校正对法律过于灵活的辩证统一态度,树立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相适应的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运用法律方法消除法律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实现法律稳定秩序、改造社会的任务.

第六篇摘要范文:中国版本图书馆 月度CIP数据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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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实用法律基础论文摘要范文:“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研究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加强和规范“法律文书释法说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司法公开、司法说理和论证”以及“杜绝司法的暗箱操作”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法律修辞学目前也是我国法律方法论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但如何根据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法律修辞法律修辞学有哪些具体的修辞方法法律修辞学与传统的法律方法论、法教义学存在哪些关联法律修辞的运用是否必然会破坏法律的权威,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我国刚刚兴起的法律修辞学研究还未着手探究这些具体的问题,一般学者对法律修辞学的介绍和建构遵从的主要还是新修辞学的理论进路.新修辞学对听众认同、合理性和可接受性的强调和追求以及建构的论辩型式体系,凸显并使法律思维回归到了其原本的语境性、对话性和论辩性,但却导致了法律修辞学与法治、法教义学和传统法律方法论的结构性冲突.与之不同的是,“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是陈金钊教授通过其一系列论著所建构的一种独特的、具有明显法教义学倾向的法律修辞学理论.“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主张,法律修辞要尽量根据法律自身的规范性要素说服听众,法律修辞的主要目的是法律论辩的合法性.法律修辞与法治不仅不存在矛盾,反而法律修辞是维护法律权威、克服法律的碎片化、建构法治思维和法律话语的“根本出路”.在具体的修辞方法上,该种理论主张,必须根据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学原理、法律学说、法律方法等构成的法律概念体系和法律词语体系进行说服和论辩.法律修辞方法并不反对使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价值衡量等传统法律方法,反而必须通过这些方法进行法律修辞.法律的权威和法学的教义学范式决定了,法律修辞学不能仅仅追求听众的可接受性和论辩的语境合理性,而且必须兼顾和融合法学的体系性思维和问题性思维.法律修辞学需要尽量从法律体系本身寻找发现和建构论辩前提和修辞方法的规范性要素.因此,在我国当下法治改革的宏观语境下,“把法律作为修辞”具有独特的实践和理论意义.一方面,这种理论为研究如何进行法律修辞、建构法律修辞的具体方法以及法律修辞学的完整体系提出了极富洞见和启示意义的理论参照.它既能契合我国法治改革对严格司法、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要求,又能通过规范性的法律修辞方法引导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民众的司法参与、司法公开、司法说理和论证.这种理论有助于法律修辞兼顾法教义学的立场和传统修辞学的修辞图式从而法律修辞学在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接受性之间的动态平衡.另一方面,这种理论是中国学者从自身的理论体系出发所自觉建构的一种法律修辞学理论,但它却与大陆法系主流的规范性法律修辞学理论颇为接近和契合.它可以促使法律修辞学从对修辞语境、论题性思维、听众理论以及法律可辩驳性的过度依赖中解脱出来,并将法律体系的规范性要素作为法律修辞的论据,从而有助于法官等既能实现对法律听众的说服,又能维护法律意义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因此,“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是我国当下法律修辞学研究中一种重要的而不可回避的法律修辞学理论.在该理论的基础上进行法律修辞学研究,可以略去一些不必要的理论争议,直接切入法律修辞学的核心问题,从而建构一种既能维护法治又能说服法律听众的完整的法律修辞学体系及其具体的法律修辞方法.但是,“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也难以摆脱它的理论缺陷:它对自身的理论构成和理论进路始终为进行充分的理论证成,其建构的法律修辞学体系和法律修辞方法也缺乏应有的完整性、精致性和清晰性;它没有遵循法律修辞学“修辞发明”和“修辞论证”的二分模式,导致其理论体系中的论辩前提和修辞方法缺乏明确的理论界分.虽然“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一直在反复强调要进行法律修辞的“谋篇布局”,但它却对如何进行法律修辞的“谋篇布局”语焉不详.本文在对“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进行理性证成、各种限度的分析以及体系性重构的基础上分别建构了法律修辞学的论辩前提理论、修辞方法、“布局”理论以及法律修辞的表达理论,并根据传统的法律方法规则、程序性法律论证规则和法律教义学理论将法律修辞方法转换成了更加精致和更具实用性的法律修辞规则.本文共包括七个部分,每一部分的具体内容如下:导论交代了本文的问题意识和研究意义,介绍了国内外法律修辞学的研究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说明了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和论述框架.第一章对“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的缘起、基本构成及其理论和实践意义进行了概述.“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缘于作者对我国法律修辞学研究现状的批判性反思,并且也与作者的“法治反对解释”、司法克制主义以及法律方法论观点存在着理论上的延续性和融贯性.“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中的法律修辞可以界分为作为法律话语的法律修辞和作为法律论辩的法律修辞.“法律作为修辞”的价值立场包括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接受性.“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的修辞方法包括具体的修辞方法和修辞的“谋篇布局”.在我国当下法治改革的背景下,“把法律作为修辞”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第二章对“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的涵义、价值立场和修辞方法进行了相应的证成,剖析了“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的合理性.法律话语意义上的法律修辞可以根据古德里奇的法律话语理论、分析修辞学和实质修辞学获得证成.法律论辩意义上的法律修辞可以根据实践修辞学、古典法律修辞学和新法律修辞学获得证成.“把法律作为修辞”的合法性立场可以根据实质法治观、德沃金的“整全性法律观”、麦考密克的法律修辞学以及法教义学获得证成.“把法律作为修辞”的具体修辞方法可以从佩雷尔曼、Wolfgang Gast、 Fritjof Haft等人的法律修辞学理论以及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中寻找到相应的理论共鸣和支持.“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之所以主张“谋篇布局”,可能的原因和理由在于:.寻求论辩参与人的理解和认同;体系性思维和问题性思维的实质交错;法律论辩的相干性以及论辩前提的开放性和可辩驳性.第三章分析了“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的瑕疵或未完全性.尽管“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的观点和核心构成可以获得相应的理论证成,但是在具体的建构进路和论证上还存在某些瑕疵:对法律修辞的界定经常游弋在“法律话语”和“法律论辩”之间,没有形成清晰的理论脉络和理论体系;对合法性、可接受性和合理性的界定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无法彻底消除这些价值立场的潜在冲突;所建构的各种法律修辞方法尽管可以构成法律修辞的图式,但却难以转化为真正的法律修辞方法或法律修辞图式;其主张的“谋篇布局”虽也能归入修辞布局的范畴,但它并非修辞布局的完整形态,而是一种残缺的并具有内在缺陷的布局理论.第四章根据前言的法律修辞学理论对“把法律作为修辞”进行了整体重构.“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之所以能够进行这种重够,因为,一方面,法律修辞学的理论要素蕴含了对法教义学的需求,另一方面,法律方法论和法教义学对法律修辞学的构造也具有不可或缺的构成性意义.作为重构的前提,“把法律作为修辞”的概念及其价值立场需要进行重新界定.根据“修辞发明”和“修辞论证”的二分,在“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修辞方法的基础上分别重构了法律修辞的论辩前提理论、修辞方法体系、修辞“布局”理论以及法律修辞学的“表达”理论.第五章为了修补和完善“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的修辞方法,建构了法律修辞规则体系.法律修辞方法的运用既要遵守传统的法律方法规则,也要满足法律论辩的程序规则以及法教义学的规范性要求.为了保证修辞者根据法律要素进行论辩,约束论辩各方的修辞行为,法律修辞方法需被转化为或重构为各种法律修辞规则.法律修辞规则具有特定的内涵、价值和功能.它不但可以为法律修辞学确立相应的法学范式,促成法治的要求在法律论辩中动态地实现,而且有助于体系性思维和问题性思维的兼容,促成论辩双方更迅速地达成共识.法律修辞规则的构造需要要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和实用性三种原则.法律修辞规则的体系由基于规则的修辞规则、基于规则外要素的修辞规则和基于推论的修辞规则这三种修辞规则共同组成.第六章以甘露案再审判决书为例展示了重构后的“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的具体应用,即判决书修辞.判决书修辞的主要步骤分为开题、论证和布局.开题需要围绕个案的法律争议点,结合论题学和决疑术的问题性思维与法教义学的体系性思维寻找、筛选和建构论辩前提.判决书修辞的论证需要特定法律修辞规则的指引适用法律修辞方法.为实现最佳的说服效果,判决书在说理中还需要根据个案的修辞语境、听众的反应选取适当的修辞布局.只有遵从法律修辞的论辩前提理论,依照法律修辞规则以及修辞“布局”的指引,才能避免法律修辞中的任性和恣意,实现说服听众和法治权威或法教义学的完美融合.

实用法律基础论文摘要范文相关参考属性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实用法律基础论文范文 大学生适用: 10000字研究生毕业论文、3000字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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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实用法律基础方向 论文题目推荐度: 优秀实用法律基础论文摘要范文选题

第八篇实用法律基础论文摘要格式: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的大学生法律教育问题研究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意识的价值得到提升并发挥了日益显著的重要作用.提高大学生的公民意识,是我国*政治建设的基础工程,也是大学生法律教育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七大报告在社会主义*政治的论述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的重要论断,将公民意识的重要性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本文以公民意识养成为视角,系统梳理了公民意识养成与大学生法律教育的概念、相互关系等理论基础,通过对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进行全面、系统、历史、比较的考察,在借鉴国外大学生法律教育在公民意识养成过程中的经验基础上,对大学生法律教育的主体建设、内容和途径等进行了较为深入地研究.

首先着重阐明了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的大学生法律教育问题研究这一课题的研究缘起、研究意义、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为本论文的研究提供指向.以公民意识养成为视角的大学生法律教育问题研究体现了时代价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契合了大学生法律课程的教学需要,是构建适合中国特点的大学生法律教育体系的需要,是促进大学生成才的需要,是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需要,是构建和维护和谐校园的需要.正文部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的基本问题.首先界定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的概念,本文的大学生法律教育是指对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进行的以法律基本知识、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等为主要内容,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为目标的教育实践活动的总称,属于广义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范畴.通过对公民概念的历史梳理,公民意识概念的法律解读,进而将公民意识养成的涵义理解为培养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就是培养其与*政治和法治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民意识并使之成为合格公民的实践过程.本文所研究的公民意识养成限于大学生的公民意识养成.界定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的概念涵义,同时对二者与相关概念的关系进行分析,为后面探讨二者的关系、明确大学生法律教育在公民意识养成中的重要作用打下基础.

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的关系.主要阐述了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之间的哲学基础、法理基础和政治基础以及二者之间互为手段与目的、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关系.以公民意识养成为目标使大学生法律教育的内容更加贴近生活,更利于大学生在实践中潜移默化接受.二者是联系密切的范畴,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在目标、内容、途径等方面是有机统一的.

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的历史考察.我国的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经历了并不平坦的发展历程,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法治建设起步较晚,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实际上始于改革开放以后.改革以后,中国的法制建设有了重大转机,重新确认了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高校大学生法律教育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的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大体上可分为四个阶段,一是大学生法律教育衰落阶段;二是大学生法律常识教育阶段,三是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阶段,四是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阶段.伴随着大学生法律教育的四个阶段,公民意识养成也经历了从缺失、觉醒到深化的过程.

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的大学生法律教育问题及成因分析.目前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就其发展而言是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的,高校能够充分认识到对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的重要性.但是,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影响,当前大学生法律教育教学从对公民意识养成的认识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都存在诸多问题,使公民意识养成在法律教学中没有得到很好落实.究其原因,包括偏狭的教育理念、传统文化中的负面因素、基础教育阶段不重视公民意识培养以及我国传统行政化的教育制度和体制.

国外大学生法律教育在公民意识养成过程中的经验借鉴.通过对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和新加坡五个国家大学生法律教育和公民意识养成渠道和方式进行比较研究,发现西方国家大学生的公民意识养成并不仅仅停留在书本上,而是贯穿于日常生活之中.宗教活动以及志愿者服务活动直接影响了高校大学生的公民意识的培养.反观我国,高校大学生的公民意识教育多数都是涉及德育方面的教育,主要通过理论或者抽象概念的灌输,而不重视甚至忽视他们自身的社会参与和社会实践.公民意识的养成不单单是对其自身法律赋予的权利的了解,也包括了公民突破对个体自身水平的限制,积极参与社会化管理活动的过程.

公民意识养成视域下大学生法律教育的主体建设.教师是法律教育主体,通过对大学生法律教育主体的自身素质建设、大学生法律教育主体的培养和优秀法律教育者的引进三个方面的讨论,认为只有发挥教师的主体性,才能对学生进行有的放矢的引导和指导.以公民意识养成为目标的大学生法律教育,必然要求教育者担负传播法律精神、培育公民意识的重任,决定了作为教育主体的教师必然要加强自身建设,应对新的挑战.

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大学生法律教育的内容.提出了大学生法律教育在内容增加宪法教育、法律意识教育、纪律教育和实践教育.大学生法律教育的内容是根据法律教育的目标确定的,它决定着法律教育的实施效果,是实现法律教育目标和任务的重要保证.法律教育内容是广泛而具体的,是随着时代和社会要求及具体对象的变化而变化的.

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大学生法律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在大学法律教育中,所有教育内容的更新,最后都要依靠法律教育途径和方法来加以实现.科学有效的途径和方法将会大大促进学生公民意识的增强,最终实现高校法律教育的育人目标.就大学这一相对于社会具有一定特性的环境而言,大学生法律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可以分为课堂内、课堂外两个方面.

最后,总结本文观点与明确下一步研究方向.详细论述了本论文的三个创新点:其一,分析角度独特.现有的研究资料显示,从公民意识视角出发,系统探讨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的研究成果尚不多见.本论文将“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的大学生法律教育”作为专门的讨论方向,希望能有所创新.其二,研究内容有创新.本研究以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和公民意识养成现状为背景,从公民意识养成出发提供大学生法律教育的新视野,力图实现大学生法律教育和公民意识养成的“双赢”.其中重点关注了大学生法律教育、公民意识养成的社会历史条件,并结合国外的多个国家的情况进行了比较借鉴,认为科技发展和全球化等因素直接影响大学生的公民意识培养,进而融入到高校大学生法律教育的过程中,这在以往的研究中鲜有提及.其三,研究结论有新意.本研究在立足于我国大学生法律教育和公民意识养成的历史考察和现实依据,对大学生法律教育和公民意识养成进行辨析和界定,提出了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的大学生法律教育的主体建设、内容、和途径与方法的设想.提出大学生法律教育不仅要提高教师的素质,而且还要拓展教育主体的范畴,将法律实践领域的专家引入到大学生法律教育系统中来,以提高法律教育的真实性、生动性和时效性.

第九篇实用法律基础论文摘要:中国公民普法教育演进研究

普法教育,是一项始于1985年由政府主导面向“一切有接受能力的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工程.它五年为一期,连续六轮、长达近三十年的“运动式”努力,以一种独特的方式诠释着中国的法治历程.公民普法教育的研究,究其根本是关于在立法之后如何在公民教育层面实现法治转变的研究.然而,法治的实现是一个渐进而复杂的过程.普法是一个涵盖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的社会变迁缩影,作为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环节,它不是孤立的,更不能简化为一个关于教育方式和方法的讨论.因此,在普法过程中,国家、社会和公民都在面临着转型和转化,面临着从理念、制度到行动(人的行为方式)的根本性变革.然而,现代法治作为一种外在于中国人传统生活方式的理念和制度,如何才能获得影响力并成为人们的行为方式,普法教育是否有助于这一过程的完成,都是值得我们研究的课题.2011年,普法教育进入第六个五年规划,面对这场正在进行且可能仍将继续,并且关乎全民、关乎法治的事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法治建设如火如荼,民治运动日渐成熟、有序的今天,我们不得不进行以下问题的思考:其一,普法教育在中国法治建设的道路上应该担当怎样的角色普法教育目前遇到的困境究竟是什么其二,政府主导型的普法教育模式是否可持续如果需要改善,该如何改善本文基于近三十年普法教育的历程演进,从*政府、地方政府和普法受众三个层面的分析中看到:单向的政府主导型普法模式与公民的普法需求之间已经产生了期望与效果的巨大反差,普法的供给与公民的需求之间正在发生强烈的错位.一方面,政府的普法供给,从理念、制度到行动过程都凸显着政府主导和国家本位的立场,缺乏对公民法律需求的切实关注,导致这种“政府主导型”普法模式逐渐演变为“一厢情愿”的“独白”;而另一方面,公民基于其微弱的法权意识,在民间启蒙、维权行动中却表现出明显的法律需求不足,缺乏早法治进程中积极而有成效的参与和互动.究其原因,政府的单方普法供给和公民法权意识的萌芽正是造成此困境的原因所在.环顾古今中外,普法和“类普法”的演化逻辑从根本上都遵从着制度演化的一般逻辑.然而,制度功效的发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有的制度使人们感怀和敬重,在这样的制度规约下人们形成良好的行动,并渐渐将这种行动中凝固成某种生活方式;而有些制度安排却驱使人们逃避,或者游走于制度的边缘.在前者的情况下,理念通过制度逐渐融入社会生活,浸润着人们的知、情、意,成为混合社会心理、个体心理和集体意识的一种形态,最终形成稳定的行为方式;而在后者的情况下,某种思想理论即使有制度保障,甚至进行硬灌输,最后的结果也不甚理想.基于制度演化的理论,公民的法律认知过程可被理解为一种个体心智模式与环境互动调整的过程.换言之,对公民的普法教育是一个典型的适应性认知调整过程或者说是一个群体性的试错学习过程.公民作为社会变迁的参与者,当其携带着传统中承继的文化遗产在与外部环境交互作用时,在实现利益最大化驱动下,通过“主观认知—行动策略”的不断选择和博弈形成自己的判断和认知,并在长期、反复出现后逐渐趋于稳定,进而产生理念上的变化,并固化为行为方式.此时,各参与方个体认知的内隐性调整和制度的外显性变迁呈现出显著的同构性特征.笔者基于此,提出普法优化的可能方向:普法教育应在达成普法共识和优化普法模式的基础上,基于理念-制度-行动的逻辑,形塑公民的法权人格.为此,笔者提出普法教育优化的基本思路:基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普法共识达成,基于全社会共同参与下的法权人格培育和基于法权人格培育下的普法教育模式优化.首先,基于文中对普法主体的分析,笔者认为推动普法教育的动力源在于国家、社会和公民之间的互动和参与,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角下达成普法教育形塑公民法权人格的普法共识.其次,在动力源找到的基础上,围绕公民法权人格生成的理念、制度和行动三大要素和教育目标,提出了优化普法教育重构的着力点,即实现基于需求的理念-制度-行动体系化重构,理念上实现社会利益主体推动下与潜在受众积极交流的服务型普法;制度上实现有限公权引导下的公民有序参与和社会传媒的适度介入;行动模式上实现一个多元、互动且融入司法实践的普法行动,以增进公民的学习机会并提供交流、整合知识的便利,实现普法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最终通过普法教育促进公平与正义的可及性,在普法教育的共同行动中形塑公民的法权人格,实现法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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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篇摘要范文:中国海外劳工权利法律保护研究

历史唯物主义观点认为,“人口在世界各国的流动,实际上是平衡全球生产力发展和适应商品交换需要的一种社会必然产物.”国际移民现象伴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移徙劳工也必将受到国家法律、国际条约和惯例的规制和调控.尽管国际、国内层面不乏保护移徙劳工的国际标准和政策法律,但海外劳工总是在剥削性条件下工作,基本权利被剥夺,常常被排除在社会保护、法律保护之外,地位日益边缘化,最终致使其脆弱性进一步恶化.改善海外劳工的工作条件与劳动待遇充满了复杂性与挑战性,这就意味着解决措施必定是综合性的和多渠道的.海外劳工权利保护需要母国、东道国法律衔接配合、国内国际规则整合协作、硬法与软法融通合作.海外劳工内部已有不同向度的分化和转型,其享受权利、待遇亦相应不同,不同群体权利缺失和诉求存在着广泛的统一性与多样性,故需首先明晰相关主体概念并界定权利形态与构成.观察海外劳工受侵害的基本表现形式,从政策理念、政府责任、劳工地位、维权能力、工会角色等方面分析其可能的原因,发现海外劳工实有权利减损、法定权利缺失、应有权利虚无.海外劳工权利保障从来就不能回避一个“权利合法性的价值基础”,本文将直秉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并将之作为海外劳工权利保障研究的逻辑起点.人权保护、弱势群体保护、人的全面发展理论、国家保护责任与权能、劳动创富理论均从不同维度阐释了海外劳工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以此为基础,才能多角度、多层次地为东道国、母国、国际组织、市场主体与社会力量保护海外劳工权利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和价值引导.一般而言,跨国流动和劳动就业对劳工自身、输出和接受劳工的国家均为有利,因此母国、东道国都有动力、责任和道义保护海外劳工.海外劳工汇款既刺激母国消费,又带动了投资,新增国内就业岗位,从而成为母国发展所需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海外劳工也可能成为新技术和新思想的源泉、以及新兴出口产业形成的助推器,这会让广大国内民众同时受益.根据国家责任、属人管辖权、国家能力理论,母国应是保护海外劳工首当其冲的责任主体,应负担起域内域外全程保护海外劳工的责任.通过对海外劳工母国保护法律的一般性梳理和对印度、菲律宾等劳务输出较为成功国家的经验剖析,在出国管理、教育培训、合同监控、延伸保护、福利援助、归国安置等重要环节之法律安排方面加以借鉴,指陈中国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立法体系不完善、开放不足、监管不力市场无序、服务、支持功能不足和海外保护能力不足等种种缺陷,从完善海外劳工保护专门立法、专门机构统一执法、引导私人部门有序参与、强化政府服务与保障责任、改革教育培训制度、强化司法保护职能等方面提出立法、行政、司法建议.对东道国而言,在多数情况下外籍劳工只是“填补空缺”,一般不会造成当地人失业,也不会冲击工资水平的稳定.相反,外籍劳工在当地缴纳的税金往往大幅超出其所享受的公共服务.在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参与率方面,外籍劳工进入当地劳动力市场还能有效避免东道国整体福利水平下降.虽然输入劳工会引发社会适应性问题,但此种负面影响远不足以抵消外籍劳工给东道国带来的种种收益.但海外劳工通常会面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上的多重不利因素,只能享受有限的权利、福利和不均等的就业机会.东道国雇佣关系的灵活性和就业的竞争性导致非正规就业、国籍歧视、违法招募和以及非正常状态屡禁不绝.根据国民待遇和国际责任理论,东道国应是保护海外劳工权利责无旁贷的义务主体,其外籍劳工保护政策具有政治、经济、社会以及国际意义,因此其有责任兑现在宪法和国际条约中那些保证实行平等待遇的承诺,并最大程度地降低海外劳工所遭受的强迫、*与剥削.文中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混合法系国家外籍劳工保护法律制度予以评析,指出欧陆国家外国人就业法专门保护、美国反就业歧视法精准保护、混合法系国家行政与司法交相保护均可借鉴,针对东道国立法保护不周、行政保护不足和司法保护不力等缺陷,从东道国立法规定的周延性、行政执法的充分性、司法运作的实效性方面指出完善之策.总之,健全的移徙劳工政策既要立基于整体利益、长远利益之上,又要立足于尊重基本人权以及坚持人道主义原则,致力于两种目标的融合与平衡.母国、东道国在海外劳工权利保障中总是处于主导性地位,不应把政府当作侵权主体或“帮凶”予以价值上的批评.惟其如此,才能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海外劳工权利保障体系.从根本上说,管理海外劳工活动是个多边性的国际问题.但对移徙劳工政策的选择最终体现的是各国内部及相互之间的价值取向和优先目标.因此在确定移徙劳工政策方向时各国须达成广泛的共识,进而建构一个共同的行动框架.当前移徙劳工流动的全球规模及其网络的全球影响也进一步迫使各国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和条约来加强国际合作.同时不容忽视的是,大部分跨国界流动仍然发生在地区范围内,因此,区域条约和程序对于移徙劳工管理和保护同样重要.因此国际法规则和安排在海外劳工权利保护方面作用无可替代.解读现行多边条约、区域条约、双边条约文本,发现三者在整合移徙劳工保护领域的国际标准和方法、授权或促进成员国采用国际标准和政策行动、提高国际劳工标准的连贯性、互补性、执行力和影响力均有积极作用和缺憾之处,针对三大层面条约不同的规制方式和运行环境,建议完善以权利为基础、惠及各方的的国际移徙劳工制度、衔接国内国际规则共同治理移民过程、确保国际劳工标准连贯一致与权威适用、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协调平衡各国利益主张、提升移徙劳工社会地位和推广海外劳工保护的最佳实践.软法作为海外劳工权利保护的新工具,具有创制主体多元、制度安排灵活开放等特征.劳动软法与硬法可实现分工合作、优势互补,提升法律实效、降低治理成本,有利于海外劳工充分表达权利诉求、雇主企业强化自我约束以及良善应对劳资矛盾,从而能变革传统的劳动管制模式,推进劳动治理*化与法治化.软法创制中存有地位不等、利益不均、保护不足问题以及实施中履行不实、追责不力、政治泛化、标准分歧等困境,但通过软法的*创制、标准统一以及政府推动、劳资合作等途径,可促成政府“赋权”与劳工“自我增权”互动相济、国家“公力救济”与劳工“私力救济”有机联结、法律调控机制和社会压力机制协调配合.总之,软法机制的引入能整合国家、市场、社会三方力量参与劳动治理,其善用外在的市场规则、社会压力以及内在的自我约束、自发维权,从而全方位地支持与保障海外劳工权利.现代国际移徙劳工从根本上说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同时也是经济全球化的要素.全球化在国际政治经济关系层面、以及实现平衡、可持续发展方面并未给发展中国家及其国民带来公正,更未给广大海外劳工带来公正.海外劳工权利保护问题既是全球化在社会方面产生的问题、也可能是影响人类安全与发展的全球性问题.因此需要立即采取共同行动改善海外劳工的地位和待遇,建立一种各方接受、多边合作以公平正义为目标、以全面保护为原则的法律政策体系,从而确保劳务移民产生互利普惠之效、确保全球化在社会方面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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