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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两型”农业生产保险立法

主题:农业保险条例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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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法论文范文

农业保险条例论文

目录

  1. 一、“两型”农业生产中农业保险法的地位和作用
  2. 三、“两型”农业生产中农业保险法的思考
  3. 农业保险条例:安华农业保险公司企业文化歌曲《安农安天下》

关键词:“两型”农业;农业保险;立法

一、“两型”农业生产中农业保险法的地位和作用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到2020年要基本形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体系.这对于现代的中国农业来说,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正处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体系的重要时期,主要任务是建设科学合理的能源资源利用体系,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发展环保产业,实现农业生产方式的革命性变革.这毫无疑问加大了农业生产发展的自然、科技和经济风险的系数.到2020年要基本形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体系的基本目标任务,可谓任务艰巨.因为“两型”农业生产体系对农业发展的要求将会更高,它要求不仅农业生产是建立在确保农民对农业的生产风险负担最小化的基础上,而且要达到以最节约的、最环保的农业生产成本生产出最好的、最优质的农业产品的目的,实现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这样的要求和效果对于当前我国刚刚脱贫的农民、农业和农村来说,难度很大.因此在这样的条件下,我国农业保险在建设“两型”农业生产体系中的作用将更加凸显,实现分担农业风险和保护“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农业发展的功能.

纵观各发达国家农业发展史,无一例外都是对农业发展实行政府扶持和保护政策,或论文范文支持,或论文范文补贴,或救灾基金,或农业保险,等等,这些措施有些是被WTO农业协议制订的农业规则所排斥的.但是农业保险不但没有被排斥,而且在农业保护方面的地位明显高于其他保护政策.“农业政策性保险在农业贸易自由化过程中,正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作为扶持和保护农业发展的强有力的政策工具”.[1]在农业产业全球化的过程中,“WTO规则是富国将自己的游戏规则套在穷国的头上,在形式的平等下暗藏着实质的歧视.”[2]我国是WTO成员国,同样不得不与他们在同一规则下不平等地赛跑.但我们也可以借鉴外国农业保护政策的先进经验,对“绿箱”政策中的农业保险进行立法,保护农业生产发展.我国农业的底子薄、自然灾害多样频发,农业发展的自然风险系数很高,农业市场机制又不完善,导致农产品论文范文不合理.农业生产一旦受灾,或农产品论文范文降低,农业收入将急剧下降,长此以往,很容易挫伤农民的积极性,对农业生产极为不利.农业保险恰好是保障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对受灾农民的一种补偿途径,是增强农民生产积极性和信心的重要方式.我国作为WTO成员国,在对农业政策保护方面势必要逐步建立起与WTO的农业保护政策相一致的游戏规则,农业保险立法这个有效工具也就必不可少.

二、“两型”农业生产中的农业保险法的现状及不足

1.尚未制订单行法律法规

我国1985年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经营各种保险业务的企业,规定了农业保险可以适用该条例,可以算作是农业保险的单行法规.但是,到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后,该条例失效,农业保险也就没有了单行法规的依据.而《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其结果是将农业保险排除在《保险法》适用范围之外.《保险法》2002年修正版第一百五十五条和2009年修正版第一百八十六条中依然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并没有将农业保险纳入其适用范围.由此可见,农业保险需要单行立法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但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进程缓慢,至今并没有制订出一部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农业保险经营一直无法可依,极大地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在现代农业发展中,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发展相适应的农业保险经营更是无法可依.我国亟须建立一部适用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发展要求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

2.已有法规过于笼统

我国农业保险已有的法规仅仅就是笼统地提到了农业保险.1985年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虽然也适用于农业保险,但是仅仅只有22条的法规根本不能适应当时农业发展的需要.1995年的《保险法》废止了该条例,其后保险法经过2002年和2009年的修改,也未对农业保险作出具体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农业保险法的立法意图,即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而后又未见下文.2002年我国《农业法》修订之后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相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农民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这样笼统的法规不能为农民分担风险、合理配置资源、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亦难以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发展保驾护航.

3.相关配套法规尚未建立

由于我国农业保险单行法律法规没有制订,以至于在实践中“我国农业保险的组织制度、业务经营方式和会计核算制度等也都依照的是《保险法》中对商业性保险的规范进行规定的”[3],在实践中农业保险的相关法律纠纷也没有具体的配套法规进行规制,还是参照《保险法》等的相关法规进行的.农业保险成为无法可依的孤儿,有时只能勉强以邻为生,但是农业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毕竟有着很大的差别,客观上要求政府参与并在农业保险中起主导作用.因而在开展农业保险和处理农业保险法律纠纷时,就应该考虑到政府政策性的一面.由于法规没有明确对农业保险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确立相关配套法规,而政府以红头文件形式对农业保险的规制不一,致使在司法实践层面很难操作,随意性很大.不能形成既定的统一的农业保险纠纷解决规则和机制.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险种、规模控制严格,保险条款的规定不尽合理,操作过于复杂,赔额偏低,标准很难掌握;而农业自然灾害情况复杂,农户零星分散,承保风险高,又缺乏巨灾保险或农业再保险保障,保险公司在发展农业保险上有后顾之忧.这样的状况都是因为没有相关配套的农业保险法规造成的,它将使保险公司、投保者、政府机构之间在农业保险的展业、核算和理赔等过程中不能形成统一的规则标准,当出现纠纷时就互相推诿扯皮.

4.立法目标定位不一

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的农业保险立法目标应定位为分散风险,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体现国家的农业支持政策的功能.但在是否包含农村社会保障,稳定农民收入等方面,观点不一,但他们均认为农业保险应该有政策性质,只是在具体的政策目标上反映了农业保险的不同立法目标.笔者同意农业保险具有政策的性质,但是在现代化农业建设的今天,对于到2020年要基本形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体系的中国来说,农业保险具体立法目标更应该体现出其独特的政策性,以适应“两型”农业生产体系的需要.笔者认为,我们目前要制订的农业保险法的立法目标应是保护农业发展,分担农民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经济风险,创建安全的生产、交易环境,同时注重用农业保险的分担风险功能,将农业保险侧重点放在节能、生态、环保等绿色农业中,引导农户转变观念,吸引、鼓励、支持农户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体系的路子.在实现农业保险商业功能的同时实现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功能.

三、“两型”农业生产中农业保险法的思考

1.“两型”农业保险法的性质和立法目标

“两型”农业生产体系下农业保险法的性质应该明确为政策性农业保险,“两型”农业是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目标和路径.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一直是传统农业的发展模式,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和粗放型的发展方式既浪费了我国农业大量的资源,同时也耗费了我们发展农业经济的时间.2001年我国加入WTO之后,根据WTO《农业协议》,必须控制和削减政府对农产品的论文范文补贴,加快农业贸易自由化,这样,我国的农产品因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不能向各发达国家出口,而发达国家的绿色农产品却可以畅通无阻地进入我国农产品市场,我国的农产品在国际竞争中极为不利.因此,2005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上指出“要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等在全社会形成资源节约的增长方式等”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更明确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等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2007年1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长株潭城市群和武汉城市圈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到2020年要基本形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体系.以上事实充分说明,“两型”农业生产的建设具有明显的政策性.所以,我国的农业保险法也应有政策性特征,而综观世界各发达国家,其农业保险法律也是作为国家的准公共产品,具有政策性的特征.同时我国的“两型”农业的政策性就体现在农业生产的“两型”要求上,因此,我国农业保险法的立法目标就是以促进“两型”农业生产为目的.

2.制订与“两型”农业要求相适应的农业保险法

“两型”农业要求农业的发展要基于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指导思想,不仅缓解资源约束和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需要,也要保障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农村社会和谐发展.发展“两型”农业生产体系对农业生产的要求更高,要围绕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以提高资源利用率和保护生态环境为核心,推广应用节约型的耕作和集约生态养殖,减少农业废弃物排放,注重水土保持,发展生态建设的环保型技术.因此,作为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在立法的过程中也应该体现出这样的要求,对于涉及“两型”农业的保险扩大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可期待的对投保人的投保论文范文进行分担、对保险经营管理公司进行补贴、减息贷款等,建立“两型”农业保险专项基金,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可以因地制宜、灵活放宽,投保方式原则上强制保险和自愿性保险相结合,划分基本保险和非基本保险,建立快速农业保险理赔渠道,设置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机构和理赔监督投诉机构,对“两型”农业保险施行尽可能多的扶持政策.

3.制订与“两型”农业保险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由于我国农业生产受各种自然因素的影响,南北东西地区差异很大,我国“两型”农业保险实施的复杂性显而易见.仅仅制订一个农业保险单行法律法规,显然是不能完全详尽地将“两型”农业保险所涉及的矛盾纠纷很好地化解.因此,必须及时制订与“两型”农业保险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尽可能地减少和及时、合理地处理“两型”保险的展业、投保、缴费和理赔等过程中的纠纷.而农业保险作为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之一(农业科技、金融、保险),越来越成为农村经济的稳定器和助推器.因此,在农业保险单行法律法规不能全面详尽的规定农业保险立法时,各级农业部门和立法机构等就应该适时制订相关配套法规对农业保险进行规制.世界主要国家农业保险法规也并不是仅有一部单行法,甚至有其他单行法的配套应用.如美国的《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农业研究法案》、《紧急灾害救济法》;日本的《家畜保险法》、《农业保险法》、《农业灾害补偿法》,这些法律互相补充,互相衔接.

中国的“两型”农业保险法应根据实践和各地的需要,制订涵盖“两型”农业保险的保障范围、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政府的职能作用、经营主体资格、农民的参与方式、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初始资本金筹集数额和方式、财政补贴标准及计算方法、管理费和保险费分担原则、异常灾害条件下超过总准备金积累、赔款和处理方式、税收规定、各有关部门的配合、资金运用等内容的配套法律法规,形成简便、操作性强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为农业保险提供法律保障,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制化、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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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2]刘荣茂,马林靖.国外农业保险法的启示与借鉴[J].华东经济管理,2005(03).

[3]黄英君.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变迁与创新[J].保险研究,2009(02).

(作者单位:河南省直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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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条例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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