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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主题:上海民间借贷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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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民间论文范文

上海民间借贷论文

目录

  1. 上海民间借贷:苏培科:治理民间借贷乱象要疏堵结合 111010

( 四川大学法学院 610064 )

【摘 要】民间借贷是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其存在的历史由来已久且在现论文范文达的金融社会中依旧存在.但是,目前学界对民间借贷及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却并不十分成熟,还存在着某些缺陷与不足.

【关键词】民间借贷 法律规制 建议

一、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一)法制不完善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尚没有专门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规,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分散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中.

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有名的民事合同被集中地归入在第12章之中.《合同法》第12章第1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会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很明显,《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是采取区别对待的,主要表现在借款主体和无息推定原则上.民间借贷既然是借贷合同的一种形式,就应该准用金融借贷的有关规定,然而实践中却不是如此的.

随着借贷纠纷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的增多,为了规范与指导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和《批复》的出台无疑对民间借贷的实践有较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关于企业之间借贷的效力问题仍然未突破有关企业之间不得进行资金拆借的规定.

(二)论文范文情况比较严重

当前,论文范文在农村尤为猖撅.从形式上看,主要分为以货币为借贷对象的显性论文范文和与实物相关的隐蔽性论文范文.隐蔽性论文范文又分为两种:(1)以赊卖货物为借贷形式的论文范文,即以极高的论文范文把机器、农具、肥料、种子、役畜、饲料以及生活必需品等赊卖给农民,从中获取高额利润.(2)以预购农产品或手工业品为借贷形式的论文范文,即把物资或资金借给农民或小业主,债务人应允许在收获后,把他的产品售给债权人,其论文范文预先规定,或在交货时规定,往往所定论文范文比交货时市场论文范文低许多.

上海民间借贷:苏培科:治理民间借贷乱象要疏堵结合 111010

(三)对民间借贷双方的保护不力

民间借贷这种融资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它带有一定的矛盾性.一方面它具有手续简便、不拘泥于形式、方便灵活的特点,另一方面民间借贷是建立在借贷双方信息对称的基础上的,大多是采取白条或是口头的方式,手续不规范,这种完全建立在借贷人信用基础上的融资方式极易造成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一旦债务人丧失个人信用或是丧失偿还能力,因借贷纠纷引发诉讼将使债权人面临举证不能的困境,从而无法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

二、对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加快民间借贷立法

针对我国现阶段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过于零散的问题,结合民间借贷的特点,制订一部规范并能适应其发展的《放贷人条例》.在《放贷人条例》中:

1.应当对民间借贷的概念、范围、主体以及利率等方面进行具体的规定,并对民间借贷、借款合同、与民间投资进行严格的区分,使民间借贷的发展能够向着有序、健康的方向发展.

2.应当对放贷人的条件、放贷对象、放贷利率在何种范围波动等做出规定,还应当对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利率管制、税务征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从而推动民间借贷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3.明确民间借贷交易方式、契约要件等问题:a.应承认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但更鼓励和倡导民间借贷主体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b.可通过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主体、标的、借贷金额、利率、期限、违约责任等要素的方式对民间借贷合同的形式进行规范和引导;c.应明确的、全面的、严谨的规定利息约定的方式、合法利率的范围、利率的计算方法,还应严厉禁止将利息计入本金重复计算利息的计息行为;d.进一步详细的规定民间借贷可采取的担保方式,并鼓励对民间融资主体对民间借贷合同进行担保.

4.《放贷人条例》要明确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以明确其诉讼权利.

(二)规范借款合同和借贷用途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不一定采用书面形式.但是鉴于民间借贷随意性的特点,如果在对方翻脸不认账或者因约定不明发生借款纠纷时,法院是无法认定借款关系事实的.例如,在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借款人何时返还借款,实践中有两种情形容易发生纠纷:一种是借款人提前还款,另一种是逾期还款.

合同法中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守法和公序良俗.任何一个合同行为都要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进行论文范文、论文范文、贩毒、诈骗等非法活动而将金钱借给别人的,应明确规定其属于非法借贷.非法借贷的出借人依法不但不能实现自己的债权,反而要受到民事、行政制裁,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三)规范担保合同的内容以及订立程序

民间借贷关系的主要担保形式是保证和抵押.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还债义务,或者要求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抵押,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抵押物并从中优先受偿.规定当事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担保人须具备主体资格.也就是说担保人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不具备以上能力的不能成为担保人.另外,担保法对担保人主体资格也作了限制性规定,如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除外)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

2.当事人意思表示须真实.担保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恶意串通,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所以,在农村很多村民被论文范文者强令作担保,有的私人印章被别人拿去作借债担保等,都违背了平等、自愿的原则,担保合同应当无效.

3.担保财产必须合法.

担保人用财产作担保,必须对财产拥有所有权,同时必须是法律不作禁止的财产.如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担保抵押财产(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的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除外).另外,法律规定,一些财产抵押担保应当*抵押物登记,如以车抵押的,应到当地车管部门*抵押登记.未*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担保无效.这一方面内容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解释来制定.

【参考文献】

1.顾秦华、李后龙.试论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法学评论,2009年第1期,71-72

2.刘光华.企业间借贷现象的制度分析.兰州大学学.2009年第1期,28-29

3.陈燕蒙、俞宏雷.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人民司法,2008年第2期,25-27

4.解亘.论违反强制性规定契约之效力.中外法学.2009年第1期,88-90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借贷民间论文范文写作参考研究。

上海民间借贷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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