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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的适用

主题:责令整改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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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责令整改:北青网:国家药监认定“霸王”虚假宣传责令改正其两款产品包装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许可证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发证机构吊销许可证,并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处罚.

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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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企业下发国家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许可证的相关文件,是否可以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文书,而对逾期未办的企业直接处罚? 答:《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该条款规定,环保部门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后,应该立案并调查取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应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在文书中必须载明违法行为、主要证据、法律依据、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和期限、逾期不改正的法律后果以及告知不服行政命令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如该条款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具体化为责令无许可证的单位停止从事放射性同-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限期*许可证.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的,可以实施该条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如下达处罚决定前须告知当事人有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等.国家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许可证的相关文件,不是对具体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执法文书,不能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文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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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概念和具体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是指环保部门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履行其法定义务,回归合法状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一般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停止实施环境违法行为;二是消除环境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三是恢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之前的状态.在环保法律法规中,除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外.还规定了以下三类“改正”的具体形式:一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包括:(1)责令停止建设.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2)责令停止试生产.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保设施验收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环保设施验收手续;逾期未*的,责令停止试生产.(3)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如《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如《水污染防治法》第76条规定,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是责令履行法律义务.包括: (1)责令限期治理.如《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规定,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2)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0条规定,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企业,不按照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3)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如《环境保护法》第37条规定,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三是责令恢复原状.包括责令限期拆除.如《水污染防治法》第75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的区别和联系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既有区别,又相联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的联系主要有二: (1)都是由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而引起; (2)实施目的都是维护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二者的区别有四: (1)实施目的不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侧重于纠正违法,实施行政处罚侧重于惩罚违法; (2)性质不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无惩罚性,二者同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属于行政命令,其目的是制止环境违法行为,不具有惩戒性,不属于行政处罚; (3)实施的程序不同,在具体案件*时,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守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则尚无有关告知、听证的法律要求,环保部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告知、听证; (4)行政执法文书不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适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适用的先后顺序上,有三种不同形态.一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并行适用.因为仅仅实施行政处罚,不足以恢复正常的环境管理秩序;仅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不足以惩戒违法行为人.二者并行才能够实现管理目的.二是在特殊情况下,只能适用其一,如对法规有禁止性规定但无罚则的违法行为,就只能责令改正而无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已经无法改正或者改正已无必要的违法行为,就只需实施行政处罚.三是责令改正是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才能实施行政处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属于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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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环保部门是否可以直接对射线装置进行查封?

答:查封措施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最有效和最有威慑力的行政强制措施之一,但也是对相对人利益影响巨大的行政强制措施.一旦滥用,将会造成相对人重大损失和极坏的社会影响.查封措施必须依法实施,有两层含义:一是实施查封措施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明确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的,不得采取查封或者暂扣措施.现有环境法律法规中,仅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该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措施.二是实施查封措施的,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执行.另外,在实施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据此,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有关规定的企业,环保部门无权对射线装置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措施的法律性质

查封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为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个人安全和利益,而在必要或紧迫情形之下运用行政强制手段以对相对人的人身,财物及其他权利和利益所作的临时性强制处分.行政强制措施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带有明显的预防性和强制性.二是行政强制措施常常是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前奏和准备,很多情况下,是在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的调查阶段,为保全证据或保持一定状态而采取的措施.因此,带有明显的即时性和中间性.三是由于行政强制措施是对个人、组织采取的强力行为,是对行政相对人处置财产权利的一种限制,因此,实施时必须十分谨慎.@

(本期问题由辽宁省营口市环境监察局提出,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处罚处李铮解答)

总结:本文是一篇责令改正论文范文,可作为选题参考。

责令整改引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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