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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烟草法律论文范文参考:中国烟草专卖法律制度改革研究
烟草业产生以来一直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严格规制.专卖管理和垄断经营是国家实施规制的一种特殊的重要形式.近代以来,政府对市场实施规制的理论和实践直接影响和决定了烟草专卖法律制度的演进和变革.20世纪80、90年代以来,烟草专卖法律制度在世界各国发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变革,烟草在经济领域内的规制逐步放松,在社会领域内的规制却逐步加强,烟草专卖民营化改革已经成为世界烟草产业发展的潮流趋势.中国长期实行的烟草专卖带来了地方封锁、恶性竞争、效率低下等诸多弊端,中国烟草专卖法律制度的局限性越来越明显.世界烟草专卖法律制度的变革趋势对传统的专卖法律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烟草产业民营化改革已经成为了一种现实的选择.可以预计,改革烟草专卖法律制度是一件必然的事情,但政府对烟草业的规制还会继续加强.烟草专卖民营化就是要将烟草行业从行政性垄断变革为经济性垄断,烟草专卖法律制度改革就是要建构有利于加强烟草产业行政规制的法律制度环境.全文共分五章.
第一章,主要介绍了烟草行政规制的理论依据,回顾了行政规制的历史变迁和必然规律,阐述了烟草专卖的概念和立法现状.首先,解读政府加强烟草行政法律规制的理论根据是出于公民健康、减控外部性和财税保障的需要.其次,介绍行政法律规制在资本主义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的历史特征,重商主义时期:严格规制;自由放任时期:基本规制;福利国家时期:全面规制;新自由主义时期:有限规制.分析行政规制演变的一般规律,以揭示行政规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互动影响.再次,介绍烟草专卖的基本概念和特征,阐述中国烟草专卖的立法现状和国外烟草的规制现状.本文认为,烟草专卖仅是烟草法律规制的一种方式,烟草专卖是特定时期、特定社会阶段的需要和产物,烟草行政规制在民营化后仍会得到加强.
第二章,主要介绍世界烟草专卖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梳理中国烟草专卖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首先,介绍了世界烟草和中国烟草产业的发展和演变,阐述烟草这一特殊产业的发展现状.其次,梳理世界各国烟草专卖法律制度的形成发展过程,介绍世界各国烟草专卖法律制度遭遇的民营化背景,阐述烟草专卖法律制度改革的具体过程.再次,介绍中国烟草专卖法律制度的形成发展过程,介绍当前中国烟草专卖法律制度面临的民营化背景,把握中国烟草专卖法律制度的历史特征和发展走向.
第三章,深度解读日本烟草专卖法律制的变革过程和立法参考价值.日本1904年《烟草专卖法》,为适应筹措军费的需要,确立了生产专营制度、进口专营制度、烟叶许可和全部收购制度、烟草制品专营制度.1948年《日本专卖公社法》、1949年《烟草专卖法》,为适应战后经济*化需要,确立了公社政企合一制度、国家控制干预制度、公社董事会管理制度、烟叶许可与全额收购制度、烟草生产专营制度、烟草进出口专营管控制度、指定零售商制度、统一零售定价制度、进货渠道管控制度.1984年的《烟草事业法》和《日本烟草产业股份公司法》,为适应开放市场、实施民营化需要,确立了政企分开的经营管理制度、政府的股权控制制度、政府的行政干预制度、烟叶收购合同制和全额收购制、烟叶审议会制度和烟叶耕种工会制度、烟草制品独家生产制度、进口业务许可制度、批发销售许可制度、零售许可制度、零售价格统一制度、最高批发价格审批制度、资格继承制度.这些渐进式立法改革对我国烟草法律制度的改革重构提供了现实范式和直接参考.
第四章,深度分析中国烟草专卖各项法律制度的局限性.行政计划法律制度造成烟草资源配置不合理和总体结构不平衡,束缚了烟草企业扩大市场规模的发展空间;财政税收法律制度,将税种与地方利益绑定的做法,客观上固化了地方利益割据和地方保护主义;政企合一法律制度造成维护市场公平与追求经济效益的价值目标混同,烟草行政管理趋向于企业效益最大化,烟草企业经营趋向于行政化,市场调配资源的机能发生扭曲;行政垄断法律制度中不当措施的使用实际上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扩大化引起的,已经背离了国家垄断的宗旨,正在悄然的侵蚀着烟草专卖的基石;价格管理法律制度引发了品牌杂乱、价格波动,零售市场秩序混乱,烟叶种植者和零售户利益难以保障.加入WTO、WHO,使得烟草专卖法律制度面临更大的压力和挑战.
第五章,论述我国烟草专卖法律制度的改革思路和具体设计.首先,分析我国烟草专卖法律制度的改革必然性和目标定位.本文认为,要在一个相当长的过渡时期内坚持、调整和完善烟草专卖法律制度,随后,要有规划、有条件、分阶段地对烟草专卖法律制度进行改革.一旦改革专卖制度,将最大程度地保留专卖制度的合理成分,保持政策制度层面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完整性.其次,论述我国烟草专卖民营化的路径和模式.比较域外烟草民营化改革模式的优劣差异,选择最适合我国历史社会经济法制环境的改革模式,即稳步渐进式:以渐进、连续、稳妥为主要特点的日本、法国模式.再次,阐述改革相关配套法律制度改革,包括垄断制度、计划制度、财税制度、价格制度的改革思路和具体设计.第四,推进烟草专卖企业的民营化改造,推进以国家控股为主导的股份公司化改革.将烟草行业从计划色彩浓厚的行政性垄断改为符合市场竞争规则的经济性垄断.第五,阐述烟草行政管理法律制度改革,调整烟草规制的法律授权,利于现实管理的需要.最后,设计烟草专卖法律改革的立法框架,调整民营化后经济性规制方式,加强民营化后社会性规制内容,建立完善的烟草行政规制法律制度体系.
第二篇烟草法律论文样文:保护公共健康视角下的商标使用限制法律问题研究
公共健康是国际法及各国国内法上的一项重要政策目标.对公共健康的保护和促进也是一项综合性工程.由于公共健康涉及到多方面的人类活动,贸易、投资、环境等各种人类活动领域均会对公共健康造成影响,因此在法律上,贸易规则、投资规则、环境保护规则等均普遍承认公共健康是其规则体系的重要价值目标,在规则设计中也普遍建立了有关公共健康保护的例外规则.在知识产权法上,公共健康也是重要的政策目标,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中也建立了有关公共健康的限制与例外制度.在传统的知识产权和公共健康关系上,专利权被视为是与公共健康最为相关的一项知识产权,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作为一项与公共健康有关的权利限制与例外制度,也被广泛讨论与研究.然而,随着公共健康情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商标权也逐渐显露出其对公共健康这一政策目标的不良影响,商标权限制尤其是商标使用限制也开始作为一项公共健康政策措施被立法者关注并最终将这项政策措施变成了立法实践.
将商标使用限制作为一项公共健康政策并付诸立法的首次尝试是乌拉圭的烟草控制法案.乌拉圭为减少其国内烟草消费、保护国民健康,于2008年颁布了《烟草控制法案》及相关的配套法令,规定在其国内生产和销售的烟草产品须提高其包装上的健康警告展示比例,并配有政府规定的几组健康警示图片,同时禁止使用误导性商标标识和商品名称.乌拉圭的烟草控制法案遭到了国际烟草生产商的反对,其认为法案剥夺了其商标权这一投资者权利,对其投资财产权益构成征收,且法案本身不符合国际投资法上的公平公正待遇,并以上述理由向国际投资仲裁庭提起了仲裁.继乌拉圭之后,澳大利亚于2011颁布的《烟草平装法案》更是将商标权与公共健康之间的关系推向紧张.《烟草平装法案》规定在澳大利亚境内生产和销售的烟草产品必须采用统一规格、统一颜色的外包装整体,且在外包装上只能以规定的字体、字号、颜色、区域将烟草产品名称和企业名称进行展示;禁止在包装上展示任何形式的图形商标标识;健康警示图片必须至少占包装正面的75%以及背面的90%,警示文字也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展示.该法案同样遭到了烟草生产商的反对,其认为法案构成对其私有财产权的征收和投资利益的征收,违反其国内宪法和相关的投资协定,并启动了对澳大利亚政府的国内宪法诉讼和国际投资仲裁.而且,生产商还积极游说烟草产业发达的国家向WTO提起争端解决,目前已经有乌克兰、洪都拉斯、多米尼加、古巴、印尼等五个国家提起了WTO争端解决,认为澳大利亚的法案违反了GATT. TRIPS、TBT等WTO相关协定.继澳大利亚之后,其他国家也逐渐将烟草平装法案提上立法日程.目前已经有新西兰、爱尔兰、英国等几个国家正式启动了烟草平装法案的立法程序.欧盟在《烟草产品指令》的修改上也试图引入烟草平装措施.白此,烟草平装法案似乎逐渐推向全球.烟草产品上的平装法案也影响到了酒精产品和肥胖食品的规制,对该两种产品引入平装措施的讨论日益强烈.商标使用限制措施的立法实践及其法律争端反映出商标权和公共健康之间存在某种紧张关系,能否以公共健康保护为由对商标权进行限制如何对商标使用进行限制方能保证在公共健康实现和权利限制合理之间保持平衡这是理论上需要回答的问题.
以公共健康保护为由的商标使用限制是否具备理论正当性是需要讨论的首要问题.公共健康和商标权在法学理论上的关系如何是回答这一问题的关键.首先,从人类权利体系的价值序列分析上看,公共健康源于健康权这一法律权利,健康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而商标权则是一项法律拟制的私人权利.在人类权利体系上健康权的价值位阶要高于商标权.健康权的实现要求国家提供基本健康条件和消除一切健康威胁,而作为法律拟制的商标权,其权利实现也需要国家通过行政和司法来进行保障.健康权和商标权的权利内容并不直接冲突,而其实现方式则存在冲突.其次,从知识产权法哲学上看,公共健康是一种全体人口的“共同受益”,也是全体人民均可分享的“公共产品”,并是“社会正义”和“国家利益”的体现,其属于知识产权法上的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需要通过权利限制制度对公共健康这一公共利益进行保护.再次,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商标权的基本经济功能是识别功能和通信功能,即通过商标减少消费者的搜寻成本,体现为一种消费者导向的商标理念;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标功能逐渐扩大到广告功能和说服功能,即通过商标宣传提升厂商的品牌价值,商标理念从消费者导向逐渐异化为厂商导向.商标功能和商标理念的异化造成商标权的过度保护,从而在特定产品上形成垄断市场,特定产品的消费也广为流行,使得商标权保护对公共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商标权限制措施在法经济学上并不会对商标基本经济功能产生根本影响,只是对异化功能进行限制,从而有助于限制垄断市场的扩张以及特定产品的消费流行,其在法经济学上具备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虽然商标使用限制措施具备理论正当,但其作为一项权利限制,需要满足一定的实体要求方能实施.首先,公共健康情势主要包括传染性疾病和非传染疾病控制两大内容.商标使用限制措施的主要目标是减少非传染性疾病流行.烟草、酒精饮料和肥胖食品是非传染性疾病全球流行的主要原因之一,而烟草商标、酒精商标和肥胖食品商标对该些产品的全球消费增加贡献巨大,因此商标使用限制措施的主要对象应当是上述三类商标.其次,商标使用限制是通过降低商标标识的吸引性以及提高健康警示信息的警示效果来达到减少产品消费的,因此,商标使用限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商标标识本身的展示限制以及对商标标识展示环境的限制两种.再次,国际知识产权法上对权利限制与例外设定了一系列的适用条件,国内立法需要满足该些条件方能实施商标使用限制措施.TRIPS协定第8条对成员国采取的公共健康保护措施设定了“必要性检验”要求,成员国在满足政策目标的重要性、政策措施的有效性和替代措施的有限性三个条件时方可采取商标权限制这一公共健康保护措施.同时,TRIPS协定第17条和第20条对商标使用限制也设定了“三步检验”要求和“合理限制”要求,成员国需要满足该些条件方能对商标使用进行限制.
商标使用限制作为一项私权限制的公共健康政策,除了需要满足上述实体要求之外,还需要满足公共健康规制理论上的程序要求.首先,在法律制订上,应当充分实现*立法和科学立法两项基本原则.在现代规制国家中,公共健康立法一般由政府部门主导.商标使用限制的立法直接涉及到私权限制,政府主导的立法过程则广泛纳入商标持有者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主体,使得各方利益主体能够在立法环节达成利益协调,保障政策法律的有效实施.另外,公共健康立法富有较强的技术性,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建立科学的规制影响评估体系,将商标使用限制这一规制措施对政府、社会、个人等各方面所带来的成本收益进行系统评估,通过科学分析以确定立法的可行性和可接受性;其次,商标使用限制作为一项新的公共健康规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严密监测其实际执行效果,建立起一套科学的立法后评估指标,以确定其是否能够顺利达成预计的立法目标,并以此决定其继续实施状态.再次,商标使用限制作为一项私权限制,应当对私权权利人(即商标持有者)设置一套便利的法律救济机制,以保证权利人能够有效应对法律实施的某些负面效果.例如,对法律实施可能带来的假冒产品增多,政府应当设计一套迅速启动的行政执法程序进行应对;另外,在商标权人提起有关司法诉讼时,也应当在司法程序上保障商标权人的司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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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健康治理均是全球性议题.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议题上,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体系,TRIPS协定是这一规则体系的核心.TRIPS协定在处理专利权和公共健康之问关系的问题上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制度协调经验,并达成了《多哈宣言》等法律解决方案.因此,在处理商标权和公共健康之间关系的问题上,可以遵循《多哈宣言》的解释精神,将《多哈宣言》的适用扩大到商标权和公共健康关系问题上,以保护和促进成员国公共健康的方式对TRIPS协定中的商标权限制条款进行解释,以在国际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内解决商标权和公共健康之问的紧张关系;在公共健康的议题上,国际社会提出了全球健康治理理论并付诸实践,WHO是全球健康治理的主导机制,以FCTC为代表的国际公约是全球健康治理的主要国际法渊源.然而,FCTC对成员国所施加的义务与TRIPS协定对成员国所施加的义务有所冲突,如何在国际法上协调全球健康治理和知识产权保护,是本文需要解决的终极问题.首先,FCTC和TRIPS协定两个国际公约的条款冲突应当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进行解决;其次,在机制协调上,WHO和WTO应当建立起稳定的机构合作模式,如签订正式的合作协定,以确保在公共健康治理和知识产权保护上达成顺畅的沟通机制;其次,WHO可以在和WTO有效沟通的前提下,制定有关商标使用限制(主要是包装要求)的实施标准,以软法形式在国际社会中达成共识,既可有效保护公共健康,又不至遭遇知识产权主体的强烈反对,最终在公共健康和知识产权两项议题上达到有效平衡.
第三篇烟草法律论文范文模板:《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研究
20世纪60年代,英国和美国发布官方声明,表明烟草使用和接触烟草烟雾对人体健康有害.从此,人们关于烟草的争论不再停留于烟草是否有害的问题上,而转向了如何有效控制烟草使用以保护人类的生命、健康安全的核心问题上,从而掀开了人类反烟运动的新篇章.1970年,在确凿的科学事实证据面前,世界卫生组织(后文皆简称为WHO)首次宣称:烟草使用导致健康危害.之后,WHO,作为专门的公共卫生国际组织,开始了积极的控烟历程:搜集有关烟草及烟草控制的大量信息,与联合国其他部门、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合作以研究遏制烟草流行的对策,并多次作出决议,号召国家控烟和呼吁国际合作.在WHO的倡导下,世界各地的控烟积极分子、反烟倡导团体、非政府间组织、国家、政府间组织等纷纷响应,一场轰轰烈烈的世界性反烟运动在全球展开.
20世纪90年代,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烟草流行进一步加剧.跨国烟草公司在全球开拓市场,导致全球烟草消费水平的明显增长.WTO自由贸易规则以及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降低打开了许多国家的烟草市场.在各种复杂的具有跨境影响的因素如跨国界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以及烟草*、新兴的国际化传媒手段的进一步作用下,烟草在全球迅速扩散,给全世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中低收入国家,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为遏制烟草流行,国际和国内社会纷纷采取应对行动.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已有的国际和国内法律措施都被证明不足以应对烟草的全球流行.
变化着的国际大环境给WHO制定有效的国际烟草控制法带来了机遇.一直以来,WHO通过其“烟草或健康计划”促进国家进行烟草控制立法,然而,经过多年的努力,WHO不得不承认能够满足其建议和要求的国家并不多.面对烟草流行国家不可控的局势,WHO开始重新考虑采取新的手段——国际法途径来促进其烟草控制策略.1995年WHA49.17号决议正式启动了条约的制定工作.从2000年10月至2003年2月,经过六轮谈判,在第五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上,FCTC获得一致通过.
本文分为五章,共12万字有余.
第一章FCTC的生成,主要阐述缔约背景、公约的谈判进程、公约的通过和生效及其推动力量.FCTC出台的背景是烟草的全球流行和既有的单边、双边、区域性和多边法律措施都不足以遏制烟草全球流行.在此背景下,国际社会关注到烟草控制的跨国性问题,开始探讨烟草控制的国际法途径.一些学者提出了通过合法的国际组织来促进烟草控制全球体制产生的观点.WHO有责任,也有法律权限主导国际法框架的形成,发动成员国的谈判、促进国际政治合意的达成和烟草控制国际标准的建立.鉴于限制国际烟草控制努力政治因素的存在,WHO借鉴了其他国际组织尤其是国际环境组织的国际立法技术,采取动态的和渐进的立法模式逐步推进烟草控制国际立法进程.FCTC的制定经历了从发起、筹备、谈判到通过、签字和生效的历程.FCTC争议的焦点问题凸现了不同国家的立场和利益.FCTC作为全球第一份旨在限制烟草制品的公共卫生条约,其顺利生成是众多国家行为体,包括国家行为体和非国家行为体共同推动的结果.
第二章FCTC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主要解析公约的实质性内容和程序性内容,并归纳其特点.除序言外,FCTC包括11个部分,共38条.FCTC的内容包括实质性内容和程序性内容两个方面.实质性内容陈述公约的理由、目标、指导原则和预期最终缔约国承担的一般性义务和具体义务.程序性内容包括公约与其他法律文书之间的关系、机构与财政资源、争端解决、公约的发展和最后条款.在实质性内容中,第Ⅲ部分“减少烟草需求的措施”与第IV部分“减少烟草供应的措施”是FCTC的主体和核心部分,是FCTC针对烟草控制这一特殊问题而列举的一些“最佳做法”,为缔约方如何控烟指明了有效的方法和途径,因此,最能体现FCTC的特色.FCTC总的特点是:采取框架公约附带议定书的渐进性立法模式,按议题组织内容,各项议题包含了“最佳实践”的理念,此外,FCTC至始至终强调合作,包括国家之间合作,国际、区域和国家层次的多部门合作和民间社会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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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FCTC的人权法本质,主要剖析FCTC与国际人权法的关联性.FCTC的出台源于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并建立在其他几个层面的权利的基础上,包括平等权、教育权、享有清洁的环境的权利及知情权等.当这些相互交叉的权利需要有效的烟草控制措施,则清楚地表明FCTC与人权之间存在密切联系.FCTC背后所蕴含的人权保护思想,其在序言中宣称优先保护公共健康的权利以及对一些国际人权公约的列举,以及内容上所体现的一些保护人权的鲜明特征,无不表征它跟国际人权法的关联性.FCTC是对全球烟草流行的反应,是国际社会关注个人权利保护的结果.FCTC以国家对其公民或管辖范围内一切人的义务为中心,很少涉及国家相互之间的义务,这吻合了国际人权法的特征.国际人权法强调人权实现的社会环境条件,尤其是物质经济基础对于人权的重要保障以及社会、经济及文化方面人权实现的渐进性,强调国家能力建设和责任机制,这些特点同样融合在了FCTC中.
第四章FCTC的实施,主要阐释FCTC的遵守、多边实施、实施状况以及所面临的困境和补充实施机制.FCTC的实施对公约的成败意义重大.FCTC的实施表现为通过一系列方式、手段或措施落实公约目的和义务的过程.FCTC的实施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缔约方如何在国内实施和执行公约义务;这既是一个缔约方对公约规则自觉遵守的过程,也是通过国际多边监督机制迫使国家遵守的过程.总的来说,公约的谈判、通过和生效对缔约方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许多国家制定和修改立法以及采取其他措施以积极落实条约的义务;然而,也有一部分国家并没有履行或适当履行公约的义务,这其中包含了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的原因.参照环境领域的国际立法,FCTC确立了以缔约方大会主导的多边实施机制.FCTC的多边实施机制包括遵约监督机制即缔约方报告制度、援约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这些机制有助于促进公约的实施.然而,总体上,FCTC的实施情况并不理想,这与公约自身的“软法”性质和“弱实施机制”不无关系,也源于一些外在制约因素的影响.人权保护体系及其条约机制可作为FCTC实施的有益补充.
第五章FCTC在我国的履行,主要说明我国在对待FCTC上的立场和态度、履约所面临的诸多挑战、履约情况及问题分析、以及履约应遵循的总体思路.我国对待FCTC的态度类似于我国对待其他国际人权条约的态度,一方面,我国积极响应和支持国际社会促进人权的号召和法律措施;另一方面则囿于国内的现状和足够的能力而对承担公约项下的全部义务持谨慎态度.我国加入FCTC本身表明我国在积极控烟以保护人权上的决心和愿望.然而,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履约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实践中,我国控烟的效果也并不理想,这存在诸多的原因.在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履约的总体思路.
第四篇烟草法律论文范例:中国烟草行业管理体制创新研究
中国作为世界人口第一大国,烟草的生产与消费同样高居世界第一,所以烟草行业是中国非常重要的产业,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从1983年开始实行烟草专卖制度,并通过立法确立了专卖制度的法律地位.在专卖制度的指导下,烟草行业改变了之前盲目发展的混乱局面,产品结构和质量大幅提高,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然而,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的深刻变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确立并逐步完善,烟草专卖制度因为源于计划经济而受到国内外学者的诸多质疑.自2001年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世界各国对中国烟草市场提出了诸多要求,放开烟草市场已成为大势所趋.中国烟草行业能否抵挡得住国外高质低价烟草商品的大量涌入,这个问题值得探讨.此外,现行过于僵化的专卖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难以很好地融合.这就需要中国政府及时完善烟草行业的管理体制,使其能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需要.因此,烟草行业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而改革的结果将直接决定中国烟草行业的未来命运.
本文从烟草行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立足于中国国情,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更深入的行业管理体制创新探索.运用新制度经济学和政府管制经济学的相关理论框架,采用分析、比较、实证的研究方法,明确烟草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关理论依据.在理论的指导下分析现行体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实证研究分析烟草行业市场结构和经济效益,寻找行业管理体制弊端及因果关系,同时借鉴国外烟草行业和烟草集团的发展经验,探索中国烟草行业管理体制的创新路径.
本文由6章组成.第1章为导论.这一部分明确了选题背景,阐述了所研究问题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介绍了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框架,分析了可能创新与不足之处,综述和评析了烟草行业管理体制的相关研究成果.
第2章对烟草行业管理体制相关理论进行了简述,为后面研究做理论铺垫.相关理论主要包括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和政府管制理论.烟草行业管理体制的创新离不开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支持,所以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是本文的理论基础,它涉及到四个方面,即交易费用理论、企业理论、产权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同时,烟草行业在中国是国家垄断行业,其行业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政府管制的必要性,所以本文还涉及到政府管制理论,它包含政府管制的内涵与目标,政府管制的经济性与社会性,政府管制改革等.
第3章对中国烟草行业管理体制变迁及现状进行了分析.首先,将中国烟草行业管理体制变迁划分为三个时期,即明清时期、民国时期和新中国时期,通过对每一个时期制度变迁的动力、方式及路径的分析,抽象概括出烟草行业管理体制变迁的特点,为管理体制创新提供历史经验教训.其次,分析了明清时期、民国时期和新中国时期烟草专卖制度从萌芽到最终确立的演变过程,为中国烟草专卖制度的完善提供历史依据.再次,分析了中国烟草行业管理体制的现状、问题及原因,为管理体制创新提供方向.
第4章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分析专卖管理体制下中国烟草行业市场运行绩效.本章从两个方面分析烟草行业的市场运行:一是烟草行业市场结构分析,包含烟草行业的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别化、进入与退出壁垒;二是烟草行业市场绩效分析,通过研究样本企业的产量、利润、利税、成本费用等指标,运用因子分析法和数据包络法对烟草工业企业经营数据进行分析,指出中国烟草企业由于体制弊端引发的经营问题,并分析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表现形式及制约因素等.
第5章比较分析日本和美国烟草行业管理体制.本章选取了对中国烟草行业管理体制创新最具借鉴意义的日本烟草行业管理体制和美国烟草行业管理体制,通过分析这两个国家烟草行业管理体制发展的历史,认清这两个国家烟草集团的成长过程,通过对比发现中国烟草行业管理体制的不足,得到进一步体制创新的启示.
第6章在前5章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中国烟草行业管理体制创新建议.中国烟草行业应在坚持烟草专卖制度的前提下,从降低烟草行业交易成本、完善烟草行业服务制度、加强烟草行业市场建设和深化烟草行业多元化战略四个方面完善烟草行业管理体制,解决烟草行业存在的诸多问题,全面提升行业整体竞争能力.
第五篇烟草法律论文范文格式:中国烟叶产业链组织模式评价与优化研究
烟叶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作物,在中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在西方发达国家因控烟需求而逐渐减少烟叶生产的同时,中国仍然存在烟叶产区积极扩大植烟面积、烟叶供应与需求脱节、产业统一调控失利和资源分配与使用浪费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与中国当前的烟叶产业链组织模式具有直接关系.中国当前的烟叶产业链组织模式是“卷烟制造公司(简称工业公司)+各地烟草商业公司(简称商业公司)+烟农”型.该模式下,烟叶需求方与供应方被人为隔离,商业公司占据产业链主导地位,垄断当地烟叶收购和分销,从自身和地方利益出发组织烟叶种植和调拨,损害了烟农和工业公司的利益,也不利于整个烟叶产业的良性发展.一方面,各地强制农民种烟现象普遍发生,烟农合法利益难以得到保障,烟农合作社出现异化;另一方面,商业公司与工业公司之间的烟叶交接等级合格率始终在低水平徘徊,工业公司难以获得符合品牌发展需要的烟叶原料,被迫承担大量损失.国家烟草专卖局(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合署)多年来一直尝试改变烟叶调拨方式,但并未取得明显成效.与国内形成对照的是,近年来,跨国烟草公司逐步加强控制烟叶原料供应,通过纵向一体化,绕过独立中间商直接与烟农签订合同的趋势加强;国外烟叶生产和配套服务也成熟化,在农场基础上,各种烟农所有的合作组织发挥了联系烟农与烟草公司、配套供应商的积极作用.无论是从提高中国烟叶产业的资源分配与利用效率角度,还是从迎合控烟需求角度,都有必要对传统的产业链组织模式进行评估和优化.
本文利用产业链管理、交易成本和博弈论等相关理论,在概述国内外烟叶产业链组织状况基础上,利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中国传统烟叶产业链组织模式的运行绩效进行调查评价,对影响中国烟叶产业链组织模式变革的因素进行鉴别、分析,在烟草专卖法规定范围内探讨中国烟叶产业链变革的空间,分析传统产业链组织模式改进余地,从交易成本角度对烟叶产业链组织模式的优化提出建议,并对建议模式进行可行性分析和利弊分析,最后提出新模式实施的路径.
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中国传统的“工业公司+商业公司+烟农”烟叶产业链组织模式的评价结果为较差.如果根据最大隶属度原则,参与评价的人员总体上认为“工业公司+商业公司+烟农”模式一般,但加权平均法和隶属度分布拟合线显示总体评价弱倾向于较差;在商业公司不参与评价情况下,来自烟农和工业公司的对当前烟叶产业链组织模式的评价为较差.(2)中国烟叶产业链组织模式变革的影响因素比较繁杂.既有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因素,也有地方政府因素、产业链各环节具体参与企业和烟农的因素,对产业链组织模式的任何变革既要考虑产业链整体效率的需要,又要考虑多方利益的互相牵制.特别是地方政府、商业企业等既得利益者的积极干预,可能对中国烟叶产业链组织模式的变革产生阻碍.(3)传统烟叶产业链组织模式提高产业组织效率的空间已非常狭窄.根据要素市场的垄断理论,作为一体化垄断厂商的商业公司总会想方设法增加烟叶供给;烟叶税决定难以减少地方政府对烟叶产业的不当干预;无论是相对于地方政府,还是相对于商业公司,单个烟农的博弈力量薄弱,客观需要建立真正代表烟农利益、增强烟农市场话语权的烟农组织;工业公司在博弈中完全处于被动接受地位,缺乏有利的应对措施,说明行业内部分工存在问题.(4)专业服务合作社辅助下的“工业公司+烟农”模式应是中国烟叶产业链组织模式的变革方向.该模式有利于降低中国烟叶产业链的交易成本,有利于整个烟草行业的效益提升,具有帕累托改进效应,并且具有可行性.新模式的实施路径包括试点和鼓励烟农合作组织建立,以及消除烟叶税影响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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