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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电子信息本科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06

电子信息本科论文范文

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电子信息本科论文范文参考:符应理论视角:职业教育与中国新产业工人的生产
  2. 第二篇电子信息本科论文样文:远程教育教师角色与素养研究
  3. 第三篇电子信息本科论文范文模板: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研究
  4. 第四篇电子信息本科论文范例:现代信息技术教育特性探析
  5. 第五篇电子信息本科论文范文格式:社会流动的教育机制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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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电子信息本科论文范文参考:符应理论视角:职业教育与中国新产业工人的生产

研究农民工问题的立意要与中国特定的工业化过程相联系,而具体工人的生产与不同管理制度和生产关系的工厂制度相结合.中国农民工向新产业工人转换有着特殊的社会背景,但与世界主要国家工业化相比较也具有共同点,都是符合工业化进程对劳动力有着数量和质量上的需求这一客观规律.自工业革命起,工厂制度作为资本积累方式和劳动生产组织在国家干预、市场力量、劳动过程共同作用之下发生着变迁,根本目的在于控制经济系统的稳定性和社会阶级结构的再生产.鲍尔斯与金蒂斯归纳了美国历史上工厂制度变迁与教育制度改革之间的相互作用,提出了联系教育过程与劳动过程的“符应原则”.狭义上的“符应原则”指学校教育的社会关系与工厂劳动的社会关系之间的对应性,而广义的“符应原则”指国家通过学校教育将潜在劳动力统合至社会经济结构中去.中国的中等职业学校是为工业化提供产业工人的教育机构,近年来农村户籍的学生逐渐成为中职教育的主体,毕业之后成为企业一线用工的主体.但鉴于工业社会中教育层次与职业层次的联系,中等职业教育一直存在“阶层再制还是劳动力提升?”的争论.学校和工厂都已成为培养产业工人的地方,本文应用“符应原则”运行机制从知识技术、个性品质、阶层意识三个方面对杭州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职校工(生)在中职学校、制造业工厂接受的训导进行分析,应用“符应原则”传送机制对这一潜在劳动力成为产业工人的过程进行区分,从中反映出国家意识形态、工厂制度的强制与同意因素.

在工业化的推动下,劳动方式的转变主要体现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向现代化的工业劳动.但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的工业体系基本上对农村劳动力采取封闭措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发展劳动力市场才使得农村劳动力成为产业工人的一员.与这段历史相似的是,中国的中等职业教育一开始只招收少量农村家庭的精英子女,1992年之后开始对农村人口放开,但之前的分配工作、落户等政策不再具备,中等职业教育逐渐成为一种生存教育.工业生产体系内部是多元化的,即使是在制造业工厂,工作岗位也分若干层次,而教育与职业之间的联系在所有工业社会中本质都是一样的,有着很强的相关性.“符应原则”的传送机制就是要将社会身份不同的潜在劳动力分配到分层化的教育格局和劳动格局中去.中国建立了不同层次的教育机构,对应着不同职业发展的可能性,并通过教育分流进行分配.农村家庭子女由于受限于各种资本,客观的结果是其进入中等职业教育的比例逐年扩大,而其毕业后从事的职业层次有降低的趋势,难免引起教育再生产的讨论.工业化带来的另一相似影响是企业与工人之间是资本--劳动力的市场化劳动关系,在国际分工领域,中国位于产业链的中后段,国际资本强调的是弹性的积累,在劳动领域表现为低层次工人工作的临时性和不稳定性.中国制造业需要在竞争中壮大,提升产业工人的人力资本成为转型的关键,这也对中职校工(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现代工厂往往通过劳动分工和等级区分对企业进行复杂控制.统治阶级在教育政策有两大目标:一是劳动力的再生;二是生产关系的再生.“符应原则”在学校层面的运行机制在中国的中等职业学校也显示了它的作用:在知识技术训导方面,中职学生由于性别、家庭经济条件、个人喜好等因素,选择的专业也不尽相同,这对其进入制造业一线生产岗位产生了影响;在个性品质训导方面,中职学生特别强调纪律约束和规范内化,这与之后的工作要求是对应的;在成层意识训导方面,中等职业教育宣传的是蓝领文化,通过隐性课程来塑造学生的价值观,中职学生在此训导之下分化为积极、消极制造两类群体.进入工厂之后,极大多数中职校工(特别是流水线生产上的用工)被安排在劳动等级制分工的较低层次,工厂对等级制分工所需要的知识技术、个性品质有着更为明确的要求,中职校工(生)必须接受工厂的再次训导,职业教育再次发挥了作用.与学校教育的相对公平而言,工厂的训导更带有技术、官僚控制的意图.在结构的限制之下,部分上进的中职校工(生)寻求工厂外部的职业教育资源,通过提升人力资本达到符合职业层次提高所需要的条件.

工厂制度的物质基础是资本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对劳动过程的控制,与发达国家的工厂制度的变迁相比,中国沿海开发区的制造业工厂在劳动分工、管理制度、劳动力市场分割等方面呈现趋同性,当然也有自身的一些特点.下沙开发区的制造业有四大行业,每个行业的一线生产的工种基本上可以分为普工和技工.“符应原则”的传送机制在中职校工(生)被分配至东部沿海开发区时出现了新的内容,与制造业专业关系不大的中职校工(生)主要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来工厂充当普通操作工人,地区差异成为异地工作制造同意的基础.在市场环境下,劳动力在工厂内部转换为劳动,光靠强制手段是不行的,必须结合同意才能达到有效生产的目的.技术控制和官僚控制成为下沙制造业工厂普遍采用的控制方式,这一控制方式的合法性来自于工业社会普遍适用的技术决定论--选优任能论.工厂对处于劳动等级制分工不同位置的中职校工(生)进行再次整合,并促使其形成与工作相联系的阶层意识.而整合的过程同时也是分化的过程,中职校工(生)发挥个人主动性追求个人的利益时也在维护着工厂的利益.由于企业职级的金字塔结构是既定的,中职校工(生)最终成为一线生产的主体,部分中职校工(生)经过时间磨砺成为技术工人和基层管理者,从而实现了中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的目的和“符应原则”所反映的劳动等级制分工的再生产.

农村户籍的中职校工(生)要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产业工人,需要一系列稳定性因素的保障.受葛兰西思想的影响,鲍尔斯、布洛维从教育过程与劳动过程两方面探讨阶级结构稳定化的作用机制,强调国家干预导致霸权制度的出现.将青年人统合到社会经济结构中去是“符应原则”传送机制的功能,而这一功能的发挥与工厂制度的变迁紧密联系.下沙开发区的工厂制度正发生着重构,这一案例体现了政府、资方、劳工各自的变化情况.总体上说,开发区的工厂制度是向着好的方面发展,当然,在发展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出现若干问题.职业是工业社会中进行社会分层的主要依据,教育--职业--阶层是分层与流动的逻辑.调查数据显示:中职校工(生)在下沙开发区制造业初步形成了稳定的职业群体,标志着这一群体向产业工人进一步的转化,从而说明中等职业教育的有效性.整个工业社会都力图将工人变为具有权利与义务的工业公民,而不是阶级的一员来建构,但“符应原则”最终揭示的是“少数人控制着大部分生产资料,大多数人只有劳动力”的社会现象,对这一社会现象的理解必须重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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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电子信息本科论文样文:远程教育教师角色与素养研究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作为现代教育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的远程教育,在过去相对很短的历史时期内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而且在进入21世纪的最近十多年间,在构建全民终身教育体系的宏伟蓝图的指引之下,开启了从传统远程教育向现代远程教育转变的历史新篇章.中国远程教育的发展起步很晚,在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同时也遭遇到了规模与质量、外延与内涵之间的矛盾.这其中,我国远程教育教师队伍不适应远程教育的发展需要,又是核心矛盾之一.

本论文的核心研究问题是:现代远程教育的发展对教师提出了怎样的角色要求,中国远程教育教师有什么样的现实基础应对这些角色要求,又如何能在未来更好地适应这些要求本论文希望基于历史比较和国际比较的视角,考察中外远程教育历史发展以及远程教育内在特殊性对教师角色的规定性要求,再结合对我国远程教育教师角色与素养现状的调查分析,以更好地理解和认识远程教育教师面临的挑战,进而为我们探讨教师应对这些挑战所要担当的角色和具备的素养,以及如何增进这些素养提供参考.

本研究采用的研究方法有比较法、文献法、个案研究法、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1)通过基于文献梳理的国际比较,考察国内外远程教育的历史演进特点和远程教育内在特殊性对教师角色提出的规定性要求.(2)基于国内外远程教育领域的专家访谈,考察远程教育未来发展趋势以及有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以此明晰远程教育未来发展路向对教师的角色期待.(3)通过梳理近年中外远程教育理论界有关教师角色和素养的研究成果,归纳出远程教育教师角色和素养分析框架.然后,基于这个“理想框架”,开展问卷调查和教师访谈,分析我国目前远程教育教师在现实中所担当的角色如何发挥职能、专业素养是何状态,与理想的角色和素养要求还存在哪些距离.(4)以实证调查的数据为基础,通过对国外远程教育机构典型案例的分析,比较国内外远程教育教师素养提升途径的成效,尝试揭示我国远程教育教师发展应该努力的方向.

无论从时间维度还是空间维度看,远程教育的发展和教师角色适应的惯性和缓慢性之间的矛盾始终存在.远程教育教师角色定位和适应受到诸多因素的共同影响,其中,远程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和教学过程的特殊性对教师角色的影响最为直接和深刻.远程教育对象的特殊性主要体现为“开放性”,它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远程教育机构的培养目标与教育内容的特点;远程教育教学过程的特殊性,主要体现为“远程性”,它相当程度地决定了远程教育中的教学结构和师生交互方式.正是远程教育在其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开放性”和依托信息技术而实现的教学“远程性”,改变了传统的基于集体的面授教育中以教为中心模式下的师生关系,远程教育教师角色也在渐趋分化的基础上走向清晰.

当现代高等教育的追求逐渐转化为促进学习者的终身学习、多元化学习和个性化学习时,远程教育教师就必须在课程目标的确立、学习材料的选择、教学过程的组织和师生交互中,做出不同于传统做法的变革,承担新的角色.本文基于中外远程教育界有影响的58位学者的书面访谈和我国11位远程教育专家的会议座谈,揭示出远程教育未来发展要求远程教育教师的角色转换最核心的部分应该包括:教师从知识权威变为具有共享意识的知识资本的重新配置者和优质教育资源的推送者,从知识的灌输者变为个性化学习顾问和教学交互的促进者.

这些角色期望,毕竟主要是基于远程教育发展愿景的理想.我国远程教育教师在承担这样的角色转换方面,究竟具有什么样的现实基础,还有待获得实证的数据予以说明.在综合历史演进和未来发展趋势分析的基础上,论文进一步梳理了远程教育界近年对教师角色和素养的讨论,并归纳了指向未来的远程教育教师角色模型.这个角色模型包括以课程开发为核心的教师角色、以教学交互为核心的教师角色、支持性与发展性角色;并以此角色模型为基础形成了包括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支持性素养和专业情意四个维度20项的教师素养分析框架.在此基础上,本文运用自编问卷和访谈,以上海开放大学为个案,以该机构全体专任教师为调查对象,进行了关于远程教育教师角色和素养状态的调查研究.调查发现,以责任心为代表的情意素养既是教师认为最重要的素养,也是他们最为满意的素养,而这一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其实反映了我国开放远程教育在实践中的艰难;教师需求最为迫切的素养集中于与网络教育密切相关的技能素养领域;学科知识既是远程教育教师最为满意的素养之一,同时又时教师认为最需要加强的素养之一,这种态度,反映了远程教育教师身份认同面临的困境.总体而言,我国远程教育教师在适应和担当面向未来的教师角色方面,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差距.如何提升远程教育教师的素养以更好地适应新型角色,对我国远程教育的发展而言意义重大.

如何提高教师素养,或远程教育教师发展问题,已经成为中外远程教育界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通过比较我国远程教育教师素养提升途径和国外三所大学——英国开放大学、美国马里兰大学和澳大利亚TAFE不同的教师发展模式,从中获得一些重要启示:基于校本的培训系统的建设远程教育教师发展的大方向,而其中,在线模式是未来的一个普遍趋势;教师发展应该在一种系统观念下组织实施,而不是单一地针对“技术发展”或“个人发展”而实施;针对和围绕具体实践问题或情境开展教师发展活动,更有可能确保实效.

最后,论文在更为一般的层面上对远程教育的性质及未来发展方向、远程教学的专业性、远程教育中教师的角色和素养及其未来可能面临的挑战和机遇等问题进行了反思和讨论,并结合实证研究的结果,就我国远程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和构建我国远程教育教师发展系统提出了建议.

我国关注远程教育教师问题,在时间上相对较晚,相关研究的数量相对较少;而在国际比较的视野下,结合实证数据进行分析,并基于远程教育的具体实践特征提出建议的,又相对更少.本研究不敢说能填补空白,但确是选取中国具有代表性的远程教育系统的全体专任教师为样本,在一个相对完整的历史背景和概念框架之下开展的实证研究,其研究结果和结论可以较好地反映出我国远程教育教师发展的现状及未来可能发展路向.

第三篇电子信息本科论文范文模板: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研究

能够识别出具体自然人、能够使自然人与社会相连接的个人信息,在人类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一直未曾得到法律制度的重视.但是,其本身所具有的社会交往价值、管理价值以及商业价值早已被人们发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社会开始步入信息时代,人们在享受着信息技术发展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深刻地体会着其所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这项被誉为二十一世纪最有价值的资源在其价值被认识的伊始就给人们带来了自由意志被剥夺、经济利益的减损、生活轨迹被*、个人形象遭扭曲、人身安全有隐患等方面的风险.事实上,个人信息的价值被认识的开端也是掠夺与侵害的开端,因为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恶意利用个人信息便酿造了犹太人民的惨剧,自动化设备方能规模化处理信息便被美国政府用来跟踪美籍日裔.正因为如此,有关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理论与立法研究便率先在欧洲与美国拉开帷幕.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学理论研究几乎都是源自于人格权理论,其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宗旨往往在于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权尤其是人格尊严不因个人信息的处置而遭受侵害.其中,德国更是从人格权的自我决定权中发展出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要求保护信息主体对于其个人信息的决定方面的正当权益与自由,提高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控制力以及对个人信息流转过程的参与度,同时还强调个人信息具有社会价值.与之相对应的是,美国则采用其独具特色的、包罗万象的隐私权理论研究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隐私权理论从独处权说发展至个人信息控制权说,该学说更为强调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所具有的控制力,推崇该学说的部分学者更是运用财产权理论解释权利主体的控制力源自于权利主体对其财产的支配.从而掀起了理论界运用财产权理论、市场机制调节保护个人信息的讨论浪潮.个人信息财产化理论在质疑与思索中不断的向前发展,并以黑格尔的财产权理论为哲学基石发展出了个人信息财产权理论.事实上,以追求资源配置和交易效率为主旨的个人信息财产化理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着缺陷与不足,其所发展出的个人信息财产权理论更是面临着行使方面的诸多现实困境.因此,虽然个人信息的财产利益内涵是现实存在的也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但该财产利益内涵不同于一般物的财产利益内涵,其源自于个人信息与信息主体的相关性,是从个人信息的人格因素中发挥出来的.也就是说,在人格与财产之间的个人信息依然是一项人格要素,应当由具体人格权即个人信息权予以全面保护.因为个人信息权的支配权能可以将有关个人信息的财产利益内涵的问题涵盖处理.虽然个人信息的商品化现象确实存在,但这并非产生了一项新的权利类型,也没有改变个人信息权的本质属性,它只是使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和权能增加了经济利用的性质.

既然个人信息进入了法律的视域,成为了一项法律概念,那么其法律称谓、具体范围以及类别划分等问题便应当被重新的审视与思考.个人信息虽然与个人资料、个人数据并无绝对区别,但其更符合我国的用语传统并且明显地体现出了其与信息主体之间的传递与感知,而且随着信息时代与信息技术的发展其内涵能够逐步沉淀显现出人文关怀的意味.虽然,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将一切与一个自然人有联系的信息都称之为个人信息,但是在法律的领域内只有那些与自然人相关的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出自然人的信息才属于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对于自然人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不仅在于个人信息所具有的识别力,还在于个人信息所承载的多重利益内涵,即个人信息能够满足信息主体发展方面的需要、具有私人利益性.由于私法以权利和法益的方式实现信息主体的私人利益,故而,在个人信息领域,私法保护的客体为私法权益.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具有财产性价值的具体人格权,不仅具有确立的合理性还具有可行性.事实上,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具有独立性,其并不是在保障自然人在信息时代独处的权利,而是在保障自然人在信息时代安全地、尊严地参与社会生活.他人未经自然人的许可或无其他法律依据,不得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处理或可检索的人工处理,自然人有权使用、查询、更正、封锁、删除其个人信息,自然人有权拒绝提供或反对处理其个人信息、有权制止意图进行直接销售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有权获取基于商业目的处理其个人信息而产生的收益.由于法律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宽于作为个人信息权客体的个人信息的范围、私法也将其所保护的客体扩张至法益.因此,有必要对不可被检索的人工处理的个人信息、自然人纯粹的私人或家庭活动中处理的个人信息、于公开场合或公开活动中处理的但未与其他个人信息相结合的影音类个人信息.

私法为个人信息权提供的保护方式不仅包括私法确权的保护方式还包括私法救济的保护方式.个人信息权若能够得到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确认,不仅对于信息主体私人利益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个人信息的自由、有序、安全的流通也具有难以估量的价值.我国未来民法典对个人信息权的确认主要是由人格权法予以完成和实现的,事实上,人格权法有关个人信息权的规定也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得以展开的基础.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与权利行使规则的详细阐释,不仅能够为信息主体私人利益的实现提供保障,而且还能够为其他关涉个人信息的法律规范,例如商事特别法提供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制度上的指引.私法为个人信息权提供的救济保护方式,一方面在于确立人格权请求权制度使人格权保护制度予以完善,从而使信息主体在其个人信息权面临妨害之虞时能够进行自力救济或提起诉讼,以避免现实损害结果的出现.另一方面在于依据侵权责任制度的现有规则与相关原理对个人信息侵权行为予以界定,即侵害个人信息权的行为是指公权机关违反法定义务,非公权机关基于主观过错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侵害他人个人信息权,致使信息主体遭受精神性损害或财产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正是基于该概念,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也是依据侵权主体的不同而予以区分的,其中,公权机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非公权机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此外,有关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具体构成要件以及责任的承担方式,都应当在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概念、归责原则的选择以及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之上具体展开.与之相对应的是,私法为个人信息法益提供的保护方式仅为救济,这种救济不仅应当在立法上对法益的保护规则予以设计,而且还应当构建以司法确认为主的私法法益救济制度.

电子信息本科论文范文相关参考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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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私法保护制度并非是单纯的保护信息主体权益的制度,而是既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又强调促进个人信息自由、有序、安全的流通以及合法的开发利用的私法制度.个人信息私法保护制度的结构与相关具体规则内容的设计必然要平衡多种不同的利益.在个人信息私法保护制度中,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与新闻自由的关系是不可回避的重点问题.其实,不论是新闻自由还是个人信息所承载的人格尊严与人格自由都存在于宪法的层面,因而无法通过比例原则为二者进行确定性的、绝对化的价值排序.事实上,较好的解决个人信息权保护与新闻自由之间的冲突的手段应当是,在个人信息私法保护制度中为信息主体创设完善的个人信息权利制度,尤其要设置明定的权利限制规则,例如:为新闻自由设置明确的关涉个人信息处理的例外规定或豁免规则,即为新闻报道的目的而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豁免适用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依据规则、为新闻报道的目的而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豁免履行告知的义务、为新闻报道的目的而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豁免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部分基本原则,但有关信息质量原则、目的特定原则以及安全保护原则不得被排除适用.同样,在个人信息私法保护制度中,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与行为自由的关系也是一项值得思考的问题.行为自由是公民人身自由之下的一项重要的自由,宪法以及各个部门法都应为其提供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自然也不例外.为了维护人们的行为自由,大部分国家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都将自然人纯粹的私人或家庭活动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排除在法律适用的范围之外.从另一个角度说,对于那些与自然人“纯粹的私人或家庭活动”无关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个人信息私法保护制度通常是要调整的.然而,再从维护人们行为自由的角度思考,个人信息私法保护制度应当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设置特殊的、例外的规则,从而维持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与自然人的行为自由之间的恰当平衡.另外,网络环境,也是个人信息私法保护制度不能不去探讨的重要议题.网络环境使得人们对个人信息具有了较高的安全保护的期待,网络环境也使得个人隐私具有了相对的非公开性,网络环境更使得个人信息具有了向隐私权客体转化的可能性.正因为如此,个人信息私法保护制度应当为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设置特殊的安全保障规则和特殊的处理规则,从而调处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流通、利用与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从我国的立法现状来看,虽然我国有近四十部法律、三十余部法规,以及近二百部规章涉及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但这些法律规范或是重视管理处罚或是层级较低或是可操作性不强或是与个人隐私纠缠不清.总之,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从确权的角度保护人们的个人信息、促进合法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法律制度.从社会现实的角度看,我国应当确立个人信息私法保护制度.因为确立个人信息私法保护制度有利于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权、有利于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有利于推进我国信息化法律体系的建设.正因为如此,我国应当构建将价值目标定位于保护信息主体个人权益、促进个人信息的流通与利用,并且要维持二者之间的平衡的个人信息私法保护制度.简言之,我国的个人信息私法保护制度应当采用统一的立法模式,即我国应当制定一部同时调整公权机关与非公权机关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基本法,在该法的统一指导下适时修正或制定其他领域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规范.同时适当借鉴安全港模式的理念,以立法的方式积极引导、推进行业自律的健康发展.我国的个人信息私法保护制度是一个广义的保护个人信息的私法制度群,其以我国未来民法典之人格权编的个人信息权制度的规定为基础,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基本法、以其他保护个人信息的民商事法律规范为重要补充.其中,我国未来民法典人格权编应专设个人信息权一节,并在特殊主体及特殊环境下的人格权一章下规定保护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权.我国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则应当设置一般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则与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限制与例外、个人信息的跨国流通以及附则等七章,从而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促进个人信息自由、有序、安全的流通与合法的开发利用.

第四篇电子信息本科论文范例:现代信息技术教育特性探析

现代信息技术已经成为21世纪的主导技术,而现代信息技术教育则是一个理解和掌握现代信息技术的基础领域.目前对现代信息技术的认识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疑惑,对于现代信息技术教育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也还有许多方面需要厘清、解释和明确,以便建立相应的理论架构,用以指导教学实践活动.因此,从科技哲学的视角探讨现代信息技术教育的特性问题,在理论上是十分必要的,并且也具有实际意义.

论文首先从分析信息技术的本质入手,揭示信息技术的可编码化的本质特性.这一本质特性可以通过对信息技术的发展历史和要素分析而获得.信息技术的可编码化这一本质特性,在现代信息技术中体现为数字化、虚拟化和网络化三方面.数字化反映了现代信息技术的技术本质,虚拟化反映了现代信息技术所创造的人工自然的特征,网络化反映了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社会建构的特征.

然后在依据现代信息技术的本质基础上,探讨现代信息技术教育的基本特征.在内容上表现为数字化特性,在手段上表现为虚拟化特性,在模式上表现为网络化特性.按照现代信息技术教育的三个本质特征,可以归纳出其5个方面的发展走向:教育能力和学习能力在教育目标上的趋同性;明言知识和难言知识在教育内容上的统一性;全球化与个性化在教育途径上的协同性;技术能力与综合素质在教育手段上的互补性;技术虚拟和现实应用在教育结果上的融合性.

论文最后对我国现代信息技术教育的现状进行了反思,指出了在教育目标、教学内容、教育方法和教学结果等方面的问题和困境,并依据现代信息技术教育的本质特性和发展走向,提出我国现代信息技术教育,要改善目前教学内容设置、教学手段施用和教育模式运行等方面的不足之处,以便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教育的要求.

第五篇电子信息本科论文范文格式:社会流动的教育机制探究

本研究从教育与社会流动的相关性出发,以江西吉安新圩毛氏家族为研究对象,通过对1905-2010年毛氏家族五代人教育生活与社会流动状况的历史考察,探讨了社会流动的教育机制问题.

具体而言,本研究历经一年半(2012年3月-2013年9月)的实地田野研究,主要运用历史文献法、口述史与生活史等研究方法,共收集到了包括地方历史文献、教育史料、家族史料、口述史料等在内的大量研究材料.在历史文献与口述史料交叉互证的基础上,本文集中讨论了教育作为一类重要的社会流动机制,它是如何对毛氏家族五代人的社会流动与家族结构产生影响的.

通过对毛氏家族的历史考察,本研究发现:在科举制度下,毛氏家族的精英分子期望利用义学、族学、书院教育(传统时期被认可的文化方式)与科举考试等获得向上社会流动的文化动力;废科举后,家族精英则凭借新式教育与新式文凭实现了向上社会流动,并迅速地完成了新旧身份之间的转换;民国时期,现代教育被新学精英纳入到宗族实践中来,家族的整体教育水平显著提高,家族成员的职业结构开始发生分化,家族女性角色开始崛起;在政治运动年代,家族社会裂变为阶级社会,教育与社会流动的关系弱化;恢复高考制度以来的三十年,教育与社会流动的关系日益紧密,教育促成了毛氏家族青年一代在职业结构和阶层构成上的巨大分化.在这一过程中,家族作为一类血缘性抑或拟血缘性的初级社会组织已日渐式微.

个案是可以延伸的,本文认为,毛氏的家族史与教育史应当置放于更加广阔的历史脉络中加以考察.毛氏家族的个案研究表明:以学校为中心的现代教育的兴起、普及与社会化,它所具有的社会流动功能与历史变迁是息息相关的,教育不仅仅是纯粹的教育行为,而是具有广泛历史功能的文化机制:宏观地看,科举制废除以后,现代教育不仅通过促进社会流动催生了新兴的职业群体与社会阶层,而且旧有的社会结构也在这一流动过程中实现了分化与重组;微观地看,现代教育体系把个体聚集于学校场域之内,通过一定年限的教育生活,个体被赋予了国家所承认的文化资本和职业资格.在此过程中,个体也实现了自我的“社会流动",:教育改变了他们的居住空间、身份、职业、社会关系、思想观念、生活方式以及行为特征与心态等,而这些改变又进一步的塑造着他们的需要、动机和行为,从而使“流动",与“变迁”成为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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