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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保险学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11

保险学论文范文

保险学论文

目录

  1. 第一篇保险学论文范文参考: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变迁与创新研究
  2. 第二篇保险学论文样文: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3. 第三篇保险学论文范文模板:保险诈骗罪研究
  4. 第四篇保险学论文范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基本法律问题研究
  5. 第五篇保险学论文范文格式:国际工程承包战略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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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保险学论文范文参考: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变迁与创新研究

中国保险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保险公司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及创新性,以及制度结构的耦合程度,关系着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以及能否给金融市场与社会民生稳定提供高可靠性、高质量的保险服务,进而影响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经过政府、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自身的共同努力,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保险公司的效能快速提升,中国的保险业市场也实现了大发展.但是,中国保险公司在制度层面依旧存在诸多问题,制度变迁与创新仍然存在障碍,严重制约了中国保险公司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影响了其可持续发展.如何从制度变迁与创新的视角定位与规划中国保险公司的发展,帮助保险公司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好地实现其做大做强、融入全球市场、保障社会的本质功能是目前金融市场面临的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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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本文以新制度经济学、保险学、企业创新等理论为基石,以中国保险公司为研究对象,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现状,研究我国保险公司的制度变迁与创新问题,在“十二五”时期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型背景下,从实践上说,有助于提升制度创新的质量与速度,充分发挥制度在降低交易成本上的功能;通过对制度创新的设计,有助于实现其良性的制度变迁,进而促进其健康发展;有助于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高效的保险产品,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从理论上说,构建了符合中国保险公司特殊性的制度变迁理论分析框架及模型,以指导未来保险公司的制度创新实践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将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与保险学理论有机融合,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全文共分为7章.

第一章是绪论.首先,阐述了本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其次是文献综述,对保险公司制度变迁与创新研究的已有文献进行了评述,为本文研究奠定了较为坚实的文献基础.再次,对于研究方法进行了介绍.最后,指出了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第二章是保险公司制度变迁的理论基础.该部分是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分别对保险学理论、制度变迁理论、产权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公司治理理论与企业创新理论进行了系统梳理,并指出其与本文研究的密切相关性.

第三章是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首先,剖析了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变迁的动因,论证了制度供给与需求的失衡是其制度变迁最根本的动力.其次,分析了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变迁的方式与过程.再次,剖析了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变迁的微观与宏观绩效.最后,揭示了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的逻辑关系.

第四章是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变迁的历程与现状.首先,将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变迁历程分为了建国前的阶段、恢复发展和改造阶段(1949-1958)、停滞阶段(1959-1979)、改革开放后的恢复阶段(1978-1991)、快速变迁阶段(1992年-2001年)、入世后的阶段(2002年至今),对每个阶段取得的特点及总体变迁规律进行了分析.其次,从法人治理结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及诚信制度四个方面剖析了当前中国保险公司内部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最后,剖析了中国保险公司外部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包括法制建设滞后、外部监管机构不完善、保险市场不健全、外部非正式制度缺失.

第五章是国外保险公司制度借鉴及启示.该部分分别从保险法制、保险监管模式、保险监管内容、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制度等四个方面对国外保险公司的制度进行了介绍,并得出一些对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变迁与创新有益的启示.

第六章是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创新架构设计.该部分对中国保险公司的制度进行了设计,为制度创新提供了一个完整的框架.将制度分为正式与非正式制度,对两种类型的制度分别从内部与外部两个层面进行了设计.

第七章是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创新的对策.首先,分析了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创新的短期与中长期目标.其次,从创新主体的角度,指出了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创新目标实现的路径.最后,提出了中国保险公司制度创新的对策建议.包括转变企业发展理念、公司治理结构创新的对策、诚信制度创新对策、保险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及营销制度创新对策、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创新对策、外部监管制度创新对策.

第二篇保险学论文样文: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医疗责任保险从其诞生至今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了一套相当健全完善的责任保险制度.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则起步较晚,从第一份医疗责任保险保单签发至今,只有短短二十几年的时间.我国各地区引入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初衷主要是为了化解医患关系的坚冰,由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作为中立第三方,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保障医疗机构能够正常有序的运营,同时高效便捷的为受到损害的患者提供经济补偿.但从实施至今,医疗责任保险始终未能得到预期的效果.本文通过对该制度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进而为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全文共分六章,前有导论,后有结语.

第一章内容主要是医疗责任保险的基本理论问题.医疗行为是一切与医疗相关的问题的逻辑起点,因此,本章也从医疗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入手,指出医疗行为必须从主体、内容和目的三个方面共同进行界定,才能保证医疗行为概念界定的完整性.在对医疗行为具有风险性、人体侵害性等特征进行分析之后,指出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确实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且该行为会使加害人受到经济上的损失,而此种执业危险符合保险学中对可保危险的各种要素的要求,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将危险造成的损失进行转移,因此才有了医疗责任保险的产生.接下来进入医疗责任保险法学领域的研究.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提出了本文对医疗责任保险概念的界定,并归纳出医疗责任保险的法律特征,同时也简要介绍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历史沿革.为了进一步明确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特征,将医疗责任保险与相关险种做了比较分析,特别指出医疗责任保险实属职业责任保险的一种,而非专家责任保险.章末对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与医疗侵权责任制度的相互关系做了阐述,表明两种制度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的关系.

第二章探讨的是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价值所在.制度价值是法学探讨的永恒主题,对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也离不开对价值的追寻.本文试图从法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对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价值进行探讨,认为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介入后,受害患者的损失由具有赔偿能力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为受害患者实际获得赔偿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弥补了传统侵权行为法矫正正义的不足,实现了在医疗领域中一种社会化了的分配正义.一个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不仅需要有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险为全体人民提供医疗保障,也需要有医疗责任保险作为各种医疗保险的必要的补充.医疗责任保险能够弥补现行医疗保障体系的不足,与医疗保险共同实现医疗卫生领域的社会公正.在现有纠纷解决机制不畅的情况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通过设立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在医患之间设立一个缓冲地带,通过沟通与协商,实现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目的.

第三章是对国外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比较研究,选取对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借鉴意义的方面进行对比分析,进而得出对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有意义的启示.

第四章是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关系论,主要围绕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关系展开分析,解决医疗责任保险的核心问题.医疗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均以合同形式出现,因此主要对合同主体、责任范围及除外责任、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以及保险人的抗辩义务等核心问题予以研究.合同主体问题主要涉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范围问题,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类型,区分不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范围.医疗责任保险标的的性质应为侵权责任,这既有利于对患者权益的保护,也符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司法实践.医疗责任保险标的的范围不应当只限制为医疗事故,应该是有损害发生即构成事故,因此,应将医疗责任保险标的的范围扩大为为医疗损害.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既可以采用事故发生制也可以采用赔款发生制,两者各有利弊可以相互补充.医疗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是本章讨论的重点,通过法律规定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已经成为了各国的立法趋势.本文认为在第三人遭受损害以后,在被保险人的赔偿数额没有通过法院实际判决确定之前,或者没有通过被保险人、第三人、保险人签订书面和解协议之间,受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这不仅提高了诉讼程序的效率,降低受害人辗转获得赔偿的成本,也减少医疗机构的诉讼负累.对于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本文认为医疗责任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是不依赖于保险人的给付义务而独立存在的,只要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潜在的表明可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即使诉讼的任何主张都是无根据的、虚假的或欺诈性的,保险人都需要承担抗辩义务.对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的抗辩利益冲突,也提出了解决办法.

第五章是关于我国现行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在介绍了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创设及在各地区的发展实践之后,归纳出了我国现行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特征,指出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成因进行了分析.

第六章是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设计及完善.本章提出了创设全国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法的立法构想,在该法中应对合同的主体、责任范围及除外责任、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保险人的抗辩义务等作出统一规定.我国应否实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一直是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本文认为在我国实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是总体趋势,但尚欠缺一定的客观条件.当前,为了保证医疗责任保险功能的实现,应当对与医疗责任保险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其中既包括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包括对非诉讼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第三篇保险学论文范文模板:保险诈骗罪研究

保险诈骗罪是发生在保险领域的一种特殊类型的诈骗犯罪.在我国,这种犯罪原来是作为普通诈骗犯罪予以惩处的,但是随着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诈骗犯罪也快速滋生,呈现出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危害越来越严重的发展趋势,为了应对日益滋长的保险诈骗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对保险诈骗罪采取附属刑法与单行刑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进行了规定,实现了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分离,为有效打击这一犯罪提供了法律武器.而1997年修订的刑法基本承袭了上述规定的内容.鉴于当前对保险诈骗罪研究尚不够深入的实际,笔者认为,应当在保险诈骗罪罪名独立化的立法价值、犯罪构成要件、保险诈骗罪的特殊形态、罪与非罪以及与相关犯罪的界限、对保险诈骗犯罪行为的处罚,以及当前立法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对策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既为司法提供指导,也为立法提供借鉴,同时通过对个罪的系统研究,以期推动我国刑法学理论研究的不断丰富与发展.出于以上考虑,笔者以《保险诈骗罪研究》作为博士论文的选题,用近29万字的篇幅对保险诈骗罪进行了系统研究.

论文除导言外,共分为六章.

导言部分对选题的背景、意义进行了叙述,对研究现状作了简要的概括,并对论文的研究方法以及在写作过程中要重点把握的三个关系进行了阐述.这三个关系是基础与深化的关系、应然与实然的关系、总结与借鉴的关系.

第一章对保险诈骗犯罪罪名独立化的立法价值进行了研究.因为保险诈骗犯罪是发生在保险领域,利用保险合同关系实施的,严重破坏保险制度、违反保险基本原则的一种经济犯罪,因此需要对作为保险诈骗罪研究基础的保险学基本原理进行系统的阐述,为整体研究提供保险学理论的支撑.当前我国保险业迅速发展,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这是我国保险诈骗罪研究的现实背景.这一现实背景以及保险诈骗犯罪主体、手段、对象等的特殊性,当前保险诈骗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刑事法制对保险法律体系完善的意义,为保险诈骗犯罪的刑法惩治,尤其是保险诈骗罪罪名独立化的立法价值提供了充足的依据,而我国刑事立法则对保险诈骗罪罪名独立化的要求作出了及时回应.

第二章对保险诈骗罪概念及其构成要件进行了研究.首先对保险诈骗罪的概念从实然意义上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实然意义上的保险诈骗罪概念,即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保险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在此基础上,对保险诈骗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展开了分析.在客体方面,分析了保险秩序与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这一双重客体的科学性,并对刑法没有规定主要客体受侵害这一危害结果以及将骗取数额较大保险金作为保险诈骗罪既遂标志的原因进行了阐述.在客观方面,提出了对保险诈骗犯罪客观方面定性与定量相统一的认识方法,同时对保险诈骗罪的行为特征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规定的五种行为方式进行了详尽阐述,并对行为方式中的疑难问题,如对利用“地下保单”进行保险金诈骗,恶意串通放弃代位追偿权进行诈骗等行为方式展开了深入研究.在主体方面,对保险诈骗犯罪主体的一般规定进行了阐述,并对单位、一人公司以及筹建处等临时性机构的保险诈骗情形进行了研究.在主观方面,对是否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及“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保险诈骗罪只能是一种直接故意犯罪的观点.

第三章对保险诈骗罪的停止形态、罪数形态和共犯形态这三种特殊形态进行了研究.保险诈骗罪属于结果犯,存在犯罪未遂形态,在确定犯罪未遂的“着手”时间问题上,笔者认为应当以行为人“提出索赔”作为“着手”的时间点,在既遂的标志上应该采用“控制说”的观点.在罪数形态上,保险诈骗罪存在法条竞合、牵连犯以及想象竞合犯三种形态.在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竞合的情形下,笔者认为应当采取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保险诈骗罪的法律规定.在牵连犯问题上,笔者认为在五种行为方式中,现行《刑法》只对第四、五种情形作出数罪并罚的规定不尽合理,因此需要通过确立牵连犯数罪并罚的原则来消除这一矛盾.另外,还存在保险诈骗犯罪行为中的独立构罪的手段行为与保险诈骗犯罪预备行为,以及现行《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保险诈骗罪共犯和《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提供虚*明文件罪的法条竞合情形.在上述两种竞合情形下,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对行为人以独立构罪的手段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以及保险诈骗罪论处.对共犯形态的研究中,着重分析了片面共犯问题.笔者从片面共犯对法益的侵害性、刑法的社会秩序维护机能的发挥、理论创新的意义和对立法意图的追溯等方面进行论述,提出了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属于对片面共犯的特别规定的观点,进而指出片面共犯应该在共同犯罪体系中获得自己应有的地位,而现行立法的回应实际上也预示了片面共犯的发展前景.同时对涉及间接正犯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笔者认为,有身份者可以利用无身份者实施保险诈骗犯罪,而无身份者则不能利用有身份者实施保险诈骗犯罪,其诈骗行为根据现行《刑法》只能构成诈骗罪.

第四章对保险诈骗罪的界定问题进行了研究.关于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笔者围绕“帅英骗保案”及其引申出的问题展开了研究.对存在抗辩事由的保险欺诈与保险诈骗交叉的案件的处理,笔者从刑法的独立性、刑法的特点以及《保险法》规定抗辩事由的立法原意等方面展开论述,提出了如果行为触犯保险诈骗罪的法律规定,对行为人则应当追究保险诈骗罪的刑事责任的观点.而对保险欺诈与保险诈骗犯罪的界限,则应从主观故意、客观方面和法律后果三方面的不同来进行把握.同时对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界限进行了分析.第五章对保险诈骗罪的处罚问题进行了研究.首先对保险诈骗罪刑罚的一般规定进行了阐述,在此基础上对保险诈骗犯罪的数额认定、情节加重犯问题,以及保险诈骗罪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的法律规定与适用展开了分析.在数额认定上,笔者认为在犯罪既遂状态下,应当按照犯罪所得数额来确定,而在未遂状态下,则应当按照行为指向数额来确定,而对于已缴保费则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另外,提出了保险诈骗罪属于情节加重犯的观点,并对“严重情节”和“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进行了初步探讨.在刑罚的适用中,笔者重点对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进行了展开分析.对于保险诈骗共同犯罪的处罚,笔者认为应当按照“参与额”标准来确定共同犯罪的数额,对自然人与单位之间的共同犯罪的数额,则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刑以及起刑点和量刑数额标准分别认定.最后,对保险诈骗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犯的处罚问题进行了探讨.

第六章对保险诈骗罪的立法完善进行了系统研究.首先对域外有关保险诈骗犯罪的立法情况进行了分类介绍,并与我国保险诈骗罪的立法进行了比较研究.域外保险诈骗犯罪的刑事立法,基本上采取了“罪名从属式”、“罪名独立式”、“附属刑法”这三种模式.“罪名从属式”立法模式,没有反映出保险诈骗犯罪在主体、对象、犯罪手段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的特殊性,缺乏警示性和威慑力,“罪名独立式”立法模式,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罪状规定简单、侵害对象单一,对保险制度保护缺乏整体性等问题,“附属刑法”的立法模式,被极个别国家所采用,它的缺点是因为它的附属性,而不利于人们对遏制犯罪有重要意义的刑事法律意识的形成,也不利于刑法一般预防功能的发挥.采用“罪名独立式”立法模式的国家,在具体法条的设定上,基本上采用的是行为犯、目的犯等模式,因此与我国保险诈骗罪立法相比,呈现出很大的不同.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对域外立法经验的借鉴,需要在罪名从属性还是特定化问题、采取法典化与附属刑事法律规范相结合的立法模式的价值、犯罪既遂模式是采取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模式等问题上进行认真思考.然后,对立法完善的意义与应当坚持的原则进行了阐述,并着重就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罪状、法定刑等方面存在的立法缺陷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具体思路.最后,笔者提出了保险诈骗罪概念的重塑以及立法完善的具体构想.

第四篇保险学论文范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基本法律问题研究

环境保护正逐步从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绿色保险)是与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并行的三大环境经济政策.学理上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概念并未达成共识,各国环境污染责任保单的内涵不尽相同.本文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环境损害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自2008年起由环境保护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在9个省(直辖市)推动试点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承保风险范围、保险赔付范围、自愿保险模式、损害评估标准和技术、配套政策支持等方面存在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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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考察域外主要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论与实践,剖析我国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重点难点问题,笔者发现,环境风险的可保性、承保风险的范围、特定损害的赔付范围、保险模式这四个基本的法律问题至关重要.理论上对这四个问题的不正确的认识和不合理的制度设计致使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进困难.

本文选择环境风险的可保性、环境风险承保范围的影响因素、环境污染特定损害的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四个基本法律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希望通过对主要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总结其经验与教训,为我国建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论,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推进当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提供参考.

本文分为导论、正文与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分为六章.

第一章首先从基本特征、功能和类型的角度全面揭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本内涵,特别指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公益性、强制性的特征和风险分散、损害填补、风险监管的功能.其次,运用社会连带关系的哲学思想和侵权行为法理论全面阐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三个理论根据:环境侵权损害是具有价值正当性、范围广泛性的社会性权益损害;侵权行为法的思想基础已经由矫正正义转向分配正义,由关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损失转移发展为关注社会成员或群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合理分配:伴随着私法的公法化,民法的社会化趋势,侵权行为法的功能凸显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总结西方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论与实践可以发现,尽管不同国家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涵界定不尽一致,保险人开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单条款不尽相同,但是,环境风险的可保性、环境风险承保范围的影响因素、环境污染特定损害的承保以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等四个基本的法律问题决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论的研究方向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践进展.

第二章就环境风险的可保性疑问提出解决之道.环境风险的同质性与可测定性、可能性与或然性、未来性、损失确认的复杂性、损失后果的严重性无不受到传统风险可保性理论的质疑.本文认为可以通过一般和特别两个途径,突破风险可保性理论限制,从制度层面提高环境风险的可保性.一般途径包括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风险时期均衡手段.特别途径包括区分不同行业、企业和区域的风险,保险人信息共享,收取风险保费,保险人参与环境监督管理,引入环境管理标准,合理界定保险责任期间以及通过浮动保险费率、免赔额和责任限额制度防范道德风险.

第三章在考察分析西方国家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污染(污染物)和环境损害,环境污染中的物质、场所、设施与活动,被保险人心理状态,环境污染的发生形态(突发性与渐进性)等因素直接决定环境风险的承保范围.我国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中对行业和区域的划分解决了环境风险承保范围影响因素的部分问题.但是,对突发性污染和渐进性污染承保与除外的人为划分不符合科学理性,潜藏未来诉讼泛滥的危机.西方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脱离综合一般责任保险独自发展的历史以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诉讼判决高度的不确定性早已证实这一问题.

第四章着重研究环境污染中比较有特色的纯粹经济损失、生态损害、遗传损害以及清理费用的承保问题.本文提出,环境污染所导致的有形财产使用权行使障碍时发生的纯粹经济损失可纳入承保范围.通过恢复原状的方式对生态损害的计算进行合理的类型划分,可以确定生态损害责任的边界和范围,为保险人评估生态损害风险、设定承保范围提供准确的依据.由于环境污染所致遗传性损害的确定比较困难,因而是否承保遗传性损害存有争议.关于清理费用的承保,被保险人自有场所的环境污染清理费用一般是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的,基于避免和减少损失原则,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自有场所的清理费用,但必须限于必要的合理的措施,执行政府行政命令的清理行为的费用属于承保范围.

第五章详细探讨环境污染事故诱因理论、责任标准、生态损害赔偿、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以及保险人资金实力等制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选择的因素.

第六章针对我国9个省(直辖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不足提出对策,建议将渐进性污染风险纳入承保范围,扩展对纯粹经济损失和生态损害责任的承保,采取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以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及时救济受害人、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轻政府负担的作用.在完善强制保险立法的同时,政府应制定投保企业名录,建立中立评估机构,出台保费补贴、税收优惠、救济基金、许可证审批、信贷资质认定等方面的强制保险配套政策.

第五篇保险学论文范文格式:国际工程承包战略管理研究

本文简要论述了全球国际工程承包市场概况及中国外经企业开拓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发展过程及现状,综述了企业战略管理的有关概念、过程、各学派观点、方法及研究现状,从企业层面和项目层面综述了国际工程投标决策分析理论的研究进展.

对国际工程风险管理的有关概念、方法及过程进行了分析,归纳出了国际工程风险管理包括风险管理计划的制定、风险识别、风险估计、风险评价、风险应对、风险监控等六个步骤,并详细论述了各步骤的内容、理论方法及其研究现状.

在分析期望值理论、期望效用理论及前景理论等风险理论基础上,质疑了期望效用理论在保险学上的应用,并用前景理论来解释保险业务,提出购买保险产品者的风险态度与典型人的风险态度不同,在面临收益时是风险偏好的,在面临损失时是风险规避的观点.对国际工程保险费率进行了风险分析,探讨并提出了建工一切险费率定价办法.从中国外经企业角度探讨了怎样做好国际工程保险.

在探讨高斯影响图(GID)的概念、弧翻转、冗结点删除运算规则基础上,将GID中有向弧表示两个变量之间可能的相关性转化为风险因素对子成本项、子成本项对中间成本项及总成本项的线性影响程度,并针对国际工程投标决策分析,制定了系统的运算步骤,大大简化了原GID运算规则,进行了实证研究.

针对外经企业确定国际工程专业发展战略优势度问题,建立了交叉影响网络模型(CINP).该模型将外经企业开拓国际工程专业市场设定为成功与失败两种情况,运算程序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用网络分析法(ANP)估计各工程专业成功与失败的重要性权重,第二阶段,用交叉影响矩阵(CIM)方法估计各工程专业的综合成功概率和综合失败概率,第三阶段,将各国际工程专业成功与失败的重要性权重分别乘以各专业的综合成功概率和综合失败概率,乘积之和便是各国际工程专业的发展战略优势度,并进行了实证研究.

在中国外经企业的战略管理现状基础上,具体探讨了外经企业本地化管理、中国外经企业合并或者联盟、设备管理模式变革、国际工程调价管理等战略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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