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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外合作办学和税务风险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3-26

中外合作办学和税务风险论文范文

中外合作办学和税务风险论文

目录

  1. 一、中外合作办学税务风险识别与分析
  2. (一)主要税务风险类型
  3. (二)非居民企业税收风险分析
  4. (三)非居民个人所得税风险分析
  5. 三、风险应对策略
  6. (四)加强与税务机关及合作方的沟通

《高等教育领域中外合作办学税务风险与应对》

本文是关于中外合作办学和税务风险方面论文怎么写和高等教育相关自考开题报告范文.

摘 要:随着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蓬勃发展,向境外办学者的费用支付规模也迅速增加,已经引起各地税务机关的关注,税务机关对中外合作办学非居民税收的征管逐步从事后稽核向事前监管转移,中外合作办学税收风险日益凸显.中方办学者应在合作办学决策阶段就把税收成本纳入决策模型,向境外办学者充分解释税收政策,在谈判中争取有利的商务条件,在实施办学过程中应和税务机关保持沟通,恰当选择税收申报方式,积极应对税务风险.

关键词: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税务风险

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形式包括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非法人机构和合作办学项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虽然禁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但未禁止境外办学者以课程费、学位费、教育劳务费等各种名义收取费用,也允许中外合作机构的办学者取得合理回报.通常中方办学者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本身承担了给付各种费用的义务,也相应产生了依照税法规定的非居民税收代扣代缴义务.随着高等教育领域中外合作办学热潮不断高涨,对外支付规模不断增长,税务机关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纳税征管力度不断加强,而高校决策者的税收风险意识仍偏薄弱.当前学界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税务风险的研究大多从税收征管角度探讨税收流失的原因以及加强征管的途径,对于中方办学者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而言缺乏实践的指导意义.因此,从中外合作办学者视角去探讨中外合作办学税务风险的表现形式以及应对策略很有必要.

一、中外合作办学税务风险识别与分析

(一)主要税务风险类型

1.合规性风险.按照支付对象不同,中外合作办学高校所涉入的稅收风险可分为非居民企业税收风险和非居民个人税收风险两大类,其中与非居民企业相关的税收主要是增值税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与非居民个人相关的税收是个人所得税.由于国内高校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办学收入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免征优惠,可能产生“学校收入免税”的惯性思维,误以为境外办学者从中外合作办学获得的收入也享受同等免税优惠,在对外支付时未按税法规定进行所得税源泉扣缴.在非居民个人所得税方面,当外方派遣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工资由外方直接支付而实际由中方办学者或合作办学机构负担的情况下,发生未履行代扣代缴个税义务的风险较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工作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外方在支付工资的时候,可能并不考虑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义务.

2.因承担外方合作者税收负担而引起的成本增加的风险.由于中方决策者对税务问题的忽视,或急于达成合作,可能在合作办学协议中订立由费用支付方为境外办学者承担相关税收的条款,从而进一步推升合作办学成本,对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长期发展、财务平衡都带来负面影响.中方办学者承担税费更大的风险还在于,境外合作方解脱了付税责任后,在与税务机关沟通确定核定税率、提供相应资料方面可能缺乏配合动机,使支付方陷入被动.

3.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近年税收法律和征管政策变化较大,不仅压缩了中外合作办学的税收筹划空间,也增加了中外合作办学的经济风险.新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后,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对外籍个人享受的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给予3年缓冲期,2022年开始取消免税优惠.这些免税政策的取消将影响未来外籍雇员的个税负担,对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人才吸引和保留可能带来负面影响.

(二)非居民企业税收风险分析

中外合作办学高校向境外偿付的费用主要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收费两种类型,“注册费”“学位费”“课程费”“校名商标使用费”等名目的费用通常被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而因质量管理、学术支持、派遣人员提供教学或行政管理服务等发生的付费被判定为教育劳务收费.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向境外支付的费用性质基本类似,因此面临的税收风险存在共性,但因办学形式不同也存在着较明显的差异.首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非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对外支付中,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义务人是中方合作办学者,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本身是扣缴义务人,风险主体有所不同.其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作期限通常是十年以内,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预期运营时间通常是十年以上,合作期限长的可能达到五十年,因此两者风险暴露的时长存在极大差异.时间越长,税收的累计影响越大,面临税收政策调整的不确定性更高.当然,这也意味着利益各方有更长的时间、更强的动机进行风险筹划和博弈.

(三)非居民个人所得税风险分析

中外合作办学高校聘用外籍员工,或境外办学者派遣人员来华参与教学或管理并取得工资薪金收入,会产生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不同的聘用方式、税收居民/非居民的身份、非居民雇员的来源国都会影响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的适用.

1.聘用方式对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境外办学者派遣的管理人员和教师分为短期派遣和长期派遣两种.某些情况下,境外办学者会以轮换的形式派遣本校教师来华,以集中授课的形式在很短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这些教师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薪酬,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这些人员在华期间直接从合作办学机构或中方办学者获得薪酬,则这部分收入为应税收入,薪酬发放方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2.税收居民身份与个税代扣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外籍雇员应税收入范围以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累计时间为准,不足183天的为非居民个人,超过183天则税法上的身份变为居民.居民与非居民个税扣缴方式完全不同.在实践中,高校向外籍雇员支付薪酬时,均先默认为非居民个人身份,按月计算抵扣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年终无需做汇算清缴;但是长期聘用的外籍个人,一年内累计居住时间往往会超过183天,一旦达到居民身份判断标准,其计税方法是否要进行变更、如何进行变更,年终汇算清缴义务如何触发,都还缺乏具体明确的政策与指引.

3.外籍雇员来源国与免税政策

中国与部分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有关于“教师和研究人员”的条款,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另一方学校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研究工作而获得的报酬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免征个人所得税.在适用税收协定过程中,有两个方面的风险需要特别关注:一是外籍管理人员并不适用该条款,因其在华主要目的为担任管理职务而非教学,即使间或兼课,也并不能就其兼课所得免税;二是关于免税期间的跟踪确认:不同的税收协定对起算日期、是否认可中止续算等均有不同规定,如中美关于“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的解释中,免税期从“个人以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为主要目的,在活动所在国停留时间自入境日”起算,“中止教学、讲学或研究活动并离开活动所在国时,三年免税期的计算中止”,因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活动再次返回时免税期可以继续累计,而中法税收协定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则规定免税期为“为从教师或研究人员为教学或研究的目的到达该缔约国另一方之日起不超过36个月”,不得中止后续算.中外合作办学高校需要密切关注不同国籍教师的免税期,以便在免税期终止后及时恢复个税代扣代缴.

二、税收当局对中外合作办学中涉税问题的征管态度与行为特征

(一)征管不断加强,并从事后稽核向事前介入转变

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早期,因对外支付金额不显著、税务机关对教育机构信息掌握不完全等原因,对中外合作办学中的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是缺位的.近十年来日益增长的对外支付不可避免地进入税务机关的视野.2009年山西省太原市国税局对太原某学院与加拿大某大学合作办学项目进行稽查,拉开了追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序幕.此后,各地税务稽查开始关注高等教育领域的中外合作办学.从新闻报道可见,太原、沈阳、哈尔滨、合肥、宁波、曲靖、洛阳、株洲等地历年来陆续报道了征收中外合作办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案例,报道中多有注明“首笔”“首例”等用语.这些先行性的征管案例体现了较强的示范效应,为各地税务机关加强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提供了借鉴的样本.随着综合治税理念的加强和税源监控能力的发展,税务机关已不仅限于事后稽查追缴税款,而是越来越主动介入,使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节点前移,以减少税收流失.合作办学者要正视这个趋势,把税收风险的应对提到日程上来.

(二)政策解释密集出台,为各地税务机关处理中外合作办学税收事务提供统一的依据和口径

过去,由于中外合作办学形式和内容复杂多样,资金支付安排各不相同,而《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等相关法律仅作原则性规定,缺乏具有针对性的配套指引文件,不同税务机关在执法中可能对相同性质的收入采用完全不同的判定和处理,增加了中外合作办学者面临的不确定性.自2018年以来,国税总局通过公告、政策解读等方式密集出台了相关文件:2018年2月份,国税总局发布第11号通告,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境外合作办学者的常设机构身份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7月份国税总局发布第42号公告,并于8月份进一步做出政策解释,对增值税免征事项进行了确认.相关政策的出台既为各地税务机关提供了统一的政策口径,也使中外合作办学者的税收预期更确定,从而能把税收因素纳入决策模型,有利于办学成本的准确测算.

三、风险应对策略

(一)避免不利协议条款,防止意外承担未经测算的税收负担

在中外合作办学的决策阶段,就应该把税收费用纳入成本考虑,尽量避免将“支付方承担相关一切税费”条款写入合作协议.如果因各种原因确需承担税负,则可以税务成本核算为依据,要求对方降低费率,以维持总成本不变,或尽量控制成本增幅,同时要明确对方配合税务申报及缴纳的责任.

(二)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费用结构、选择非居民所得税征收方式、调整商务安排

1.恰当安排费用结构有可能降低总体税负.特许权使用费应征增值税,而教育劳务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在协商费用构成时,可以通过调整两者权重,达到总体税负降低的效果.非居民企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减按10%征收,部分国家和中国的税收协定中可能采用优惠税率,如我国与英国的税收协定约定特许权使用费可以低至6%.如果预期教育劳务的利润率低于(特许权使用费税率+6.72%)/((1+6%)*25%),则在费用构成上可以适当增加教育劳务费在支付中的比重.

2.预期利润率在征收方式选择方面也是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如果预期利润率不高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核定利润率的,查账征收的方式比较有利,但查账征收可能带来的对账产生的额外人力成本.在选择征收方式时应权衡预期利润率、人力成本以及合作双方的管理偏好.

3.恰当的商务安排可能降低税负.对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如果采取2+2形式,前两年在国内就读期间由中方办学者收取学费,后两年在国外就读期间由境外办学者直接向学生个人收取学费,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中方办学者对外支付的金额,甚至可能做零支付安排,进而避免非居民企业税收义务的产生,获得双赢.

(三)充分利用相关优惠政策,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尽量获得非居民税收减免

1.非居民企业税收方面,国税总局关于中外合作教育劳务收费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明确,对中外合作办学者而言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中外合作办学高校可以适当扩大劳务收费的占比,以充分享受这一税收优惠.

2.非居民个人所得税方面,应熟悉与各相关国家的税收协定,使符合条件的人员能够享受税收协定的教师免税条款.根据我国现行个税政策,以费用报销形式给予外籍雇员的探亲补贴、住房补贴、洗衣费、子女教育津贴等福利免征个人所得税.在确定外籍雇员福利时,对于上述津补贴,应尽量采取费用报销形式,享受规定的免税优惠.

(四)加强与税务机关及合作方的沟通

中外合作办学的税务管理不仅仅是纳税义务发生之后的事后管理,而应该是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利益各方的沟通对于有效的税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有效的沟通能使税务机关充分了解中外合作办学情况,从而争取税务机关的信任、指导与支持,并和税务机关就涉税事项达成共识.合作办学者应尽早主动和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以把握当地税務机关对相关法律概念的界定和税收征管方式,了解税务机关内部的运作和职能分工以及税务征管的具体要求,尽量避免轻事前管理、重事后攻关的现象.与境外办学者进行充分沟通有利于对方理解中国税收政策,明确双方在税收方面的责任边界,得到对方的合作,规避在税务方面的合规性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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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曲靖经开区国税局入库全市首笔中外合作办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http://www.sohu.com/a/197729921_100007854 [EB/OL].

[11]河南洛阳国税完成首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非居民税收征收工作. http:// www.ctax.org.cn/hyzq/lgxd/201706/t20170602 _1059093.shtml[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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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和税务风险引用文献:

[1] 中外合作办学和税务风险自考开题报告范文 关于中外合作办学和税务风险论文怎么写10000字
[2] 中外合作办学和大学论文例文 中外合作办学和大学相关函授毕业论文范文2000字
[3] 中外合作办学和民办高校毕业论文格式范文 关于中外合作办学和民办高校论文如何写2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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