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论文写作 > 毕业论文范文 > 文章内容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主题:损害赔偿 下载地址:论文doc下载 原创作者:原创作者未知 评分:9.0分 更新时间: 2024-01-16

简介:本文是时政类论文范文集和损害赔偿有关硕士论文范文.

时政论文范文

损害赔偿论文

目录

  1.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涵
  2. 2.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中的亮点
  3. 2、1明确了赔偿范围与权利人、义务人
  4. 2、2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
  5. 3.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6. 3、2进一步扩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摘 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已被社会广泛关注,而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制度尚未完全建立.从2015年-2017年,云南等7省份成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试点,自2018年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全国范围各个地区间试行起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原有体系,就其中改革的内容与亮点值得我们思考和分析,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内在关联与不同情况的适用问题、磋商程序应遵循的规则、以及损害赔偿金的交付方式、计算规则与监督检查程序等.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磋商程序;诉讼规则;监督职责;保障措施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涵

所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即对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及其损害结果细化区分相应的权责,确定赔偿义务人以实现对公共权益的维护和保障.简单而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也就是明确损害生态环境,行为人责任并对其进行追责制度机制.[1]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全面铺开实施该制度,可有力解决“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难题,防止修复受损生态赔偿时失效以及推进相关产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环境权益.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突出特点,是其意在保障公共利益.该制度也是我国生态文明保障体系的主要组成之一.然而,我国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领域,发展相对滞后,为弥补不足,可以充分参照发达国家在该领域优秀的制度建设经验.譬如美国的环境损害公益诉讼制度,原告的范围较大,受害者和支持环境保护人士都有权提起诉讼;日本在这方一面制度的建设上则更加注重立法,通过颁布相关法律来完善其环境保护的法治建设,有关规范的具体实施和对造成损害的责任制成为其重要建设内容.总体来看,发达国家关于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更加强调预防为主、立法明确、执法严格等方面.我国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借鉴其生态内在规律性的立法模式和实施责任制度的执法性能,来更好的保障损害赔偿机制的可行性.[2]而目前我国在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体系建设、权责明细、赔偿范围、修复时限等内容都有所欠缺.

从我国社会实况出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亟待完善的内容是,立法可操作性和实践性的平衡,以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实践工作能够有序开展.发生生态环境损害时,相关责任主体必须承担对应责任.我国即使已加入一些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国际公约.立法者按照公约中的一些规定,分别在《宪法》《民法总则》《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设置了一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的法律法规,但是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结果公开、生态环境归责原则、鉴定评估会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后果的落实整顿、境损害赔偿的损害范围、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不可逆性、举证责任划分等方面目前均無具体的立法规定.[3]

目前,我国对于这种新型法律责任在立法方面存在空白,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等法律中设置了关于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和赔偿损害制度的相关规定.这意味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无法全面的处理,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刻不容缓,这需要通过民法典、行政法、环境法等多项立法的有机联系,整合推进.

2.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中的亮点

2015 年、国务院印发 “改革试点方案”,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试点工作分别在在云南省、吉林省、山东省、等六省一市开展 .新发布的“改革方案”目标明确、内容多样化,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已经面向全国开始试点,对于在全国范围的实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2、1明确了赔偿范围与权利人、义务人

就赔偿制度构建而言,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实况,开展针对性的研究,确定适宜的赔偿范围.原则上,环境赔偿费用显然至少需涵盖清除污染、消除不良影响及其衍生相关的鉴定、调查乃至于长期维护费用.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工作基本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开展的,而相应的检察工作则由最高检察院负责.司法部主管和生态环境损害等司法鉴定、诉讼工作并与财政部协调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的标准确立和落实工作.磋商、仲裁和诉讼是处理纠纷的主要方式.能够使双方在平等自愿的环境下处理问题.它不仅能及时的修复受损环境还可以大大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行政机关出现在磋商谈判中,无论是从管理者还是监督者等任何身份出现,都与赔偿义务人处在平等地位,基于双方意思自治协商解决措施,最终达成合意.

2、2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

落实改革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和政府做到统筹全集,要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与糟粕的摒弃,虽然《方案》有较多可圈可点之处,但是不可避免的沿袭了很多以前的制度.地方政府应及时有效的制定本地区使用规则,在有限的时间内落实改革措施,放眼整体,贯穿始终,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全面有效的应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为单位积极推进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贯穿民事、刑事、行政处理等各方面.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个试点省市试点期间的实施方案可以总结经验做出进一步的完善,加强风险控制力度.

加强业务指导.环境保护部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与生态环境破坏调查有关的业务工作,评估和修复生态环境计划的编制以及后期恢复评估.探索建立一整套的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协调同意规划,建立检查专业小组,统一检查标准.进一步将行政执法与司法相衔接,形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综合防治.

3.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生态环境破坏相关的立法必须具有前瞻性,从我国长远发展的宏观视角出发,立足于国内发展实况,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笔者将在下文分析中整合我国既有的环境保护试点工作经验、立法探索,探讨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具体方向.完善现有法律中关于生态损害赔偿机制的规定,制定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

3.1这些年我国对生态文明建设保持了高度的关注和重视,政府尝试以各种试点项目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设方向

而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必然离不开相关法律的支持,这也是该制度得以发挥作用的核心基础.由前文分析可知,从实践操作层面而言,单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的具体细节,如赔偿方式、赔偿费用确定标准、赔偿范畴等至关重要,同时也对立法者提出了不小的挑战.立法机关必须对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现状有足够的了解,才能确保制度科学性和合理性.在民法等相关法中是否需要对生态损害赔偿的内容做出详细的规定,笔者认为,虽然公益性是生态环境损害最重要的特点,专门立法不失为解决此类专业性色彩较重的法律问题的有效方式,同时能够起到法律的震慑作用,预防出现生态损害.借助立法调整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无论是民法还是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都表现出了一定的矛盾问题,不能妥善解决现有困境.此外,还应以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相结合,开展配套举措.

因此,在立法模式上,除了民法和环境保护法的相关立法建设上,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或者以专章专篇的形式在民法和环境法中具体规制.

3、2进一步扩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生态损害赔偿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应当以维护生态环境质量为基本立法精神,将损害担责作为责任分配原则,这也是与环境保护法整体立法方向所契合的.赔偿责任主体是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具体承担者,自然需要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维护当地环境质量,使其恢复到接近未受损状态的水平.这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诉求.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一方面是为了限制已经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现状持续恶化;另一方面是为了修复已经损坏的生态环境,促使生态环境质量能恢复到相对较为合理的水平.如前所述,生态环境损害对自然界的共同财产(栖息地、地下水、美学和文化价值、动植物物种、即环境本身,对这些更深层次非经济性的破坏更甚.因此,应进一步扩大预防生态环境和对既已造成损害的修复所产生的费用.生態环境损害往往在短期之内表现并不明显,且危害结果具有较长的潜伏性.因而保修构建长效环境风险防控机制和应急响应治理机制,以损害预防和事后治理并行的模式,实现事前有效风险预防、事中及时止损、事后积极治理,维护生态环境质量.此外,在需要以公益诉讼实现公共利益救济时,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起诉顺位应位于环境公益诉讼之前,并由法定组织机构行使有关诉讼权利.

3.3有效整合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在获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救济途径中,如果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那么这种提起诉讼的方式属于公益诉讼还是私益诉讼?现在,有一大部分的人都将以诉讼方式进行救济的行为认定为公益诉讼,有诸如此类的表述“省政府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以这是维护公共利益为由,将其定性为公益诉讼.

一方面,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这个过程是有先后的,当环境侵害类案件因种种原因发生时,理应使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起诉时间较环境公益诉讼的机制为先,行政机关在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方面有法定优先权.另一方面,就诉讼主体机制的构建方面而言,我国未来应建立“行政机关—环保组织(公众)—检察机关”三位一体、逐层递进的主体结构.其具体内容有三个方面.第一,在程序上行政机关享有优先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第二,在督促机制方面,应建立环保组织与社会公众组成为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检察机关无论是在法律的认定上还是现实操作中都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那么对责任者提起生态损害赔偿的诉讼就是其职责的应有之意.

参考文献:

[1]马晓雯.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法律价值探析[J].法治与社会,2019(4)27.

[2]李传轩,朱悦.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模式选择[J].环境保护,2018(4)48-51.

[3]周新军,柴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2018(10)113-115.

[4]王岚论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J].社会科学,2018(6)104-111.

[5]陈爱武,姚震宇.环境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对象的分析[J].法律适用,2019(1)23-26.

[6]周新军,柴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2018(10)116-117.

[7]江国华,张彬.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七个基本问题[D].政法论丛2017年第2版.

总结:此文点评:上述文章是关于时政方面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可作为损害赔偿相关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

损害赔偿引用文献:

[1] 精神损害赔偿和法制参考文献格式范文 精神损害赔偿和法制相关本科论文范文5000字
[2] 精神损害赔偿和法制论文范文素材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和法制论文写作参考范文10000字
[3] 损害赔偿专科开题报告范文 法制类有关硕士学位毕业论文范文10000字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word下载【免费】
损害赔偿相关论文范文资料